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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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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鉴定报告

第1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

(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十条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境外治疗费用;

(三)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四)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帐,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

(二)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出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定或者鉴定:

(一)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二)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重新出现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及时退还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七)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未办理期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者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经享受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本办法规定的时效日期,超过10日的为自然日,10以下的为工作日。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超龄劳动者未参保

遇工伤单位需担责

政策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我省对难以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

遭遇意外可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长期以来,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曾经引起广泛讨论。这次补充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今后,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认定为工伤。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工伤后新发生费用

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包括: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类特殊情况申请工伤

被延误时间不计认定时限

按照规定,劳动者遭遇工伤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考虑到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五类特殊情况申请工伤, 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认定时限内。

其中包括: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此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

划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

第2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1. 入冬以来,维修组对学校暖气上下水进行了全面检修,保障正常供暖。

2. 在华北大地上一场54年未见的大雪过后,积雪将我校多年未修剪的大树压倒,树枝压弯。为了使学生在户外活动时不被偶然掉下的树枝砸伤;总务处组织专人利用学生上课时、午休时、双休日对校内的所有树木逐一排查、修剪;总务处全体不畏严寒,不怕累积极配合铲除积雪。足足用了一周的时间才将整个校园的树枝和积雪清理完毕。

3. 对学校新改建厕所照明由开关控制改为声光控,为学校节约能源,同时减轻传达室工作人员负担。

4、对南北教学楼文印室等五个办公室进行了密封粉刷,解决了冬冷夏热的问题。

5、为保障师生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校安办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通过市教育局与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协调。我校结合前期校舍安全排查结果(进行抗震鉴定)和实际情况,总务处指派专人利用一周时间查阅了各栋建筑的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对校内各建筑内墙、大梁、圈梁、立柱的墙面凿开总面积达一百多平方米;总务处积极配合省建研院利用zc3、zc4、zc5回弹仪、ps200钢筋扫描仪、激光测距仪、裂缝放大镜等先进设备历时一周对各栋建筑进行了抗震鉴定:

所检砂浆强度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XX)要求,粘土砖强度基本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XX)的要求。但抗震构造不符合现行抗震鉴定要求,该结构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XX)的标准;需对其进行加固。

为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放心的地方,总务处正根据市校安办的总体部署并配合省设计院加紧出台对各栋建筑的加固、实施方案。

个人总结范文

我镇本届科普宣传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在区科协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围绕科技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主题,镇科协、环保、妇联、农口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深受领导和群众的好评。现将本周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加强领导 镇主要领导对办好本届科普宣传周,给了大力支持,按 照区“两办”通知精神,指定由分管书记、镇长亲自负责,镇科协、环保等部门拿出具体方案,5月10日方案经党委书记xx同志阅后,并指定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在人力、财力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二、精心安排 5月20日我镇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区第三届科普宣传周 开幕式和专家报告会,听取了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研究员xxx作《保护生态环境,走向持续发展之路》专题报告。5月24日,我镇组织由党政领导、各村支部书记、妇联 主任、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机关中层干部130多人参加了专家报告会,邀请了市环保局徐小贴主任作环境保护专题报告会。 组织各农民学科村知识竞赛活动,完成800多引竞赛试 题。 5月27日,我镇组织由计生办、民政办、科协、广播站 等部门开展科技集市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计生政策,发展宣传资料1000多份。

三、做好宣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两办”关于举办第三届科普宣传 周活动的通知精神,我镇在集市即主要路口挂横幅三条,张贴宣传标语50条,农业服务中心利用集市开展科技活动,针对当前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常见病虫害进行现场解答。

四、几点收获

1、全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竞赛得到了提高,通过徐主 任的报告,大家清楚的认识到保护好环境,不是那一个人、那一个部门、那一地方的事,全社会都要来关爱,我们xx镇的环境再好,如果大环境不好,千里以外的河尘照样能飞到这里来,照样有酸雨的危害。

第3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关键词 纸板法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 U型微孔板法 试管法 血型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value of card method、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U type microplate method、tube method for blood type test in voluntary blood donors.Methods:Card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positive stereotypes of donors on the street.Poseidon 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 was used to test ABO and Rh(D)blood type in large numbers.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stereotypes anti-stereotypes in large numbers.Tub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ABO blood type with anti-stereotypes.Four different methods were evaluated.Results:13867 blood donors on the street were detected.The accuracy of ABO blood type using card method was 99.88%.The accuracy of ABO blood type using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 was 99.94%.The accuracy using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was 99.98%. Tube method was used to test 8 specimens with ABO incompatible positive and negative stereotypes.The results were identical with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Blood research laboratory confirmed:2 specimens with special blood type were found by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5 specimens with special blood type were found by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59 cases of Rh(D)negative were detected using digital typing instrument,of which 56 cases were confirmed by blood research laboratory.Conclusion:Compared The combination of 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 and U type microplate method can detect blood type in large numbers automatically.The methods are useful with high value.

Key Words card method;automatic digital blood typing instrument;U type microplate method;tube method;blood type

按照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采供血机构必须进行献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的检测。纸板法、试管法主要依靠人工操作进行血型鉴定[1]。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发展,为了实现血型检测的自动化、批量化,U型微孔板法、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被逐步推广应用。对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对其应用价值进行归纳总结,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标本来源:成都血液中心无偿献血者标本13867例,均采用EDTA-K抗凝。献血者体检合格,年龄18~55周岁。

检测试剂: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使用前生理盐水1∶ 10稀释;RhD(IgM)血型定型试剂,使用前生理盐水1∶ 10稀释;3%~6% A、B型红细胞盐水悬液(本实验室自制)。所有试剂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仪器设备: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RSP全自动加样器、Poseidon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梯形微孔反应板、微板孵育振荡器、台式微板离心机、XK96型微量振荡器、可调微量移液器、U型微孔板。

方法:①纸板法:在纸板圆圈反应区内滴加标本全血或红细胞,再分别滴加抗A、抗B或者抗D血型定型试剂。搅拌并充分混匀,使待检的样本充满整个反应区域。轻轻摇动纸板后观察,有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②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采用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在预稀释板上用生理盐水预稀释标本红细胞,向Olympus梯形微孔板中先加入标本血浆、稀释标本红细胞,再向标本血浆中分别加入自制A型、B型红细胞,向标本红细胞中分别加入稀释的标准抗A、抗B、抗D血型定型试剂。再将微孔板放在振荡器上振荡约10秒,水平静置约30分钟,置入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中判读结果。Olympus微孔板孔壁呈微小均匀阶梯状,细胞在微孔中呈均匀分散状为凝集;细胞沉积于微孔底部尖端,呈圆点状,为不凝集。③U型微孔板法:采用RSP全自动加样器/Xantus全自动加样器/Neon全自动加样器,向U型微孔板加入血浆、自制新鲜红细胞。将微孔板放入微板离心机,1000r/分,离心2分钟。再将微孔板放入孵育振荡器,1000~1200r/分,振荡3~10分钟。在读片灯上肉眼观察并判断结果。细胞在U型微孔中呈大小不等的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④试管法:使用可调微量移液器向试管中加入标本血浆、自制新鲜红细胞,1000r/分,离心1分钟。轻微震荡后观察,有凝块或细沙状为凝集;否则为不凝集[2]。

结 果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与纸板法对ABO血型正定型检测的结果:纸板法对13867例街头献血者进行ABO血型正定型检测,血型鉴定正确17例,正确率99.88%。17例血型鉴定正确均为人为因素导致,对其试管留样标本、血辫留样标本运用纸板法进行ABO血型正定型检测,均能得出正确的血型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正定型检测,结果正确率100%。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与U型微孔板法对ABO血型反定型检测的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反定型检测,6例标本未能一次性判读成功,3例疑难血型未能正确检出。全自动数字血型仪进行ABO血型检测,一次性仪器判读正确率99.94%。U型微孔板法对13867例标本进行ABO反定型检测,与ABO血型正定型结果不符合的标本8例,经血型研究室确证,5例为不规则抗体等原因导致正反定型不合的疑难血型,其余3例为U型微孔板法人工判读正确。U型微孔板法对ABO血型人工判读正确率99.98%。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经X2检验,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和U型微孔板法判读正确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3.001,P=0.083>0.05)。

试管法对ABO血型反定型检测的结果:U型微孔板法检出与ABO血型正定型结果不符合的标本8例,对其采用试管法进行反定型检测,结果与U型微孔板法相同。

全自动数字血型仪对Rh(D)血型检测的结果: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出Rh(D)阴性59例,占检测标本数的0.43%。经血型研究室确证56例,检测正确率94.92%。

讨 论

无偿献血标本血型检测是采供血系统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纸板法操作简单方便,不需要专用的仪器设备,适合于街头献血者ABO血型正定型检测。纸板法完全依靠人工加样,人工判读,出现人为差错的几率较大。在气温较低的户外进行检测,纸板法所需凝集时间略有延长,反应时间不够时进行人工判读可导致血型鉴定不正确;操作时间过长,反应试剂干涸亦可导致误判。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经过加样模式优化,可一次性批量化完成ABO正反血型鉴定和Rh血型鉴定。整个过程由仪器完成,实现了从标本条码阅读、加样、加试剂、振荡、孵育到成像判读的可监控化,标准化的仪器操作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有文字记录和原始影像记录,自动生成的血型检测结果可以长期保存,满足了采供血原始记录保存的相关要求,便于查询和追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全自动血型仪检测需注意以下要求:①梯形微孔板底部和光路上不能有划痕和污渍,孔内不能有残余的蛋白,使用表面平滑、干净的微孔板才能保证判读结果正确。②标本完全抗凝,否则血凝块、纤维将影响检测结果;溶血、脂血影响结果判读时重新检测;微板孔内有气泡时需要处理掉气泡后再检测。U型微孔板法也适用于批量化血型检测,操作中外力原因可能破坏弱凝集反应,人工判读对弱凝集的界定受个人因素影响。全自动血型仪检测、U型微孔板法均需要专用的仪器,不适合街头献血者血型鉴定。试管法结果准确,但试管占用空间较微孔板大,不利于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检测。其他血型检测技术,如PCR血型基因型分型等,主要用于研究,不适合血型常规检测[3]。综上所述,纸板法、全自动数字血型仪检测、U型微孔板法、试管法应用于无偿献血者血型鉴定的不同环节,能提高检验效能,降低工作强度,提高血型鉴定准确性,有效地保障临床输血安全。

参考文献

1 高峰.输血与输血技术[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0-95.

第4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省人口出生率由*年的25.06‰下降到*年的11.43‰,累计少出生2700多万人。但是,从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看,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超过了正常范围(103-107之间)分别达到111.73和118.46。全省11个设区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134.03,最低的108以上。2001年至*年的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全省有111个县(市)超出了正常范围,有27个县(市)超过120,最高的达150;从*至*四个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对比情况看,仍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呈逐年升高态势,且随出生孩次增加,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升高;从分布情况看,区域差异明显,城乡之间的小城镇异常偏高,出生性别比高的县(市)相对集中。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必影响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安全,影响民族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的严重性,增强综合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

我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目标和任务是: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确保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力争经过

三、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年下降到11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7以下,以后逐年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邢台、沧州、邯郸、保定、承德等市及2001年至*年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20的27个县(市)届时要达到全省的目标要求。其他各市、县(市、区)要在*年前达到正常范围之内,严格防止反弹。

处于大中城市和偏僻农村之间的小城镇、城郊地带及相邻偏高的地方,是我省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

三、强化措施,标本兼治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妇女保健及青春期保健知识,倡导“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能养老”等社会新风尚。鼓励表彰“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先进模范和典型。把“关爱女孩行动”作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载体,在试点县(市)率先实现突破,已确定为试点的县(市),要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形成系统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工作机制,使“关爱女孩行动”的试点不断扩大,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引产的案例。

(二)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立足于从帮助女孩的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抓起,不让生女孩的家庭吃亏。各级各部门在认真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中央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配套。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习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并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支持男到女方结婚落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村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禁止和消除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保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帮助辍学女孩重返学校。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三)严格依法治理,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贩卖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需要出发,建立10项管理与服务制度。1、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使用染色体检查的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生诊断专业(32.05)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2、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和相应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的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4、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计生基层工作人员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应及时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和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5、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通报。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6、出生人口分性别统计制度。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7、跨区协作制度。相邻区域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8、群众监督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9、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部署治理工作。10、督导检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除经常督查本系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情况外,还要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治理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药监局、省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工作职责,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事项,组织专项治理活动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升高问题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要与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责任状,统一考核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凡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重的地方,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应与所属有关单位签订责任状。

第5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自我鉴定是个人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的一个自我总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检验员个人工作自我鉴定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检验员工作自我鉴定1

20__年即将过去,感谢公司提供给我们一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我在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所有的来料进行环保测试,其次是协助进料检的检验员进行物料检验。在工作上,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在进行来料rohs测试和协助进料检验员工作中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完成每一项工作。在协助进料工作的同时,自己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让自身的综合素质水平不断的提高。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公司制度,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的宗旨。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从总体来说,一年中,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一名rohs测试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同时也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随着公司各项制度的实行,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也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让自己的工作能力更强更完善。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rohs测试员,更是一个rohs指令的执行者。在后续的工作中我会为了自己制定的新目标而努力,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对此我为改善今后工作做如下几点计划:

一、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更好的履行测试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让全体员工了解我们公司为什么要执行rohs指令,执行rohs指令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二、认真收集各项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快速的、正确的决策。

三、在工作中要有清晰的计划性的工作思路,讲究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要认真学习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理论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处理的各种异常,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能力。

五、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

六、严格要求自己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在明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也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的干好工作,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他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征取在明年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检验员工作自我鉴定2

我叫鲁__于__年3月12日进入__工贸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20__年11月调入支座车间从事质量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能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员工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部门领导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状态。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时间荏苒,岁月穿梭,转眼间20__年在紧张和忙碌中过去了,回顾10年来,我作为公司质量部一名检验员,有很多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质量部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助下,我不但勤奋踏实地完成了本职工作,而且顺利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自身在各方面都有所提升。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就下半年的工作总结为以下几项:

1、努力学习,全面学习新知识

检验工作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它要求永无止境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提高技能,为达到这一要求,所以我们必须要注重学习(学习新知识,学习新的工艺,学习新的图纸等)

2、努力工作,完成上面各项任务

经过半年以来,面对非专业学习机械加工质量工作,工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但是我积极的应对困难的挑战,我完成了领导给予的任务

3、日常生活,工作态度积极端正

一年以来,我能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主动请假,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待人真诚,任劳任怨。努力做到了:一是按规章自律。领导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领导要求达到的我争取达到,不违章、违纪,不犯规、犯法,做个称职的质检员。二是用制度自律。我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办事。在质量方面,坚决做不该用的坚决不用,不搞人情主义。对自己分内的工作也能积极对待,努力完成,做到既不越位,又要到位。在同部门其他同事的工作协调上,做到互相理解、互帮互学、真诚相待,建立了友谊,也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我深知成绩的背后有我们质量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辛勤的汗水。今后,我仍然会以平常之心对待不平常的事,勇于进取,一如既往地做好每一件事情。

4、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虽能敬业爱岗、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一直在努力,并且力求做好。在工作中由于专业知识较少,经验不足,对待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过于单纯,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看待问题有时比较片面,以点盖面,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显得还不够冷静。在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项检验技能。

5、20__年的工作规划

在新的一年里,我决心认真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要虚心向其他同行和同事学习工作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同时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扩大猎取知识的范围,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

我想我应努力做到:第一,根据领导要求,加强学习,技术掌握成熟;第二,拓宽专业知识面,参加各类检验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尽快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质检员;第三,认真学习执行《机械加工质量控制体系》,工作任劳任怨,接受公司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并能认真及时地完成;第四,对检验仪器要正确操作,做到及时用及时清理、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第五,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学习有关质量知识。

总之,心态决定状态,状态决定成败!对公司要有责任心,对社会要有爱心,对工作要有恒心,对同事要有热心,对自己要有信心!做的自己!

检验员工作自我鉴定3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成功的完成了进修计划。我不但丰富了检验知识,而且提高了各项检验技能,我进修的体会和感受。总体感受就是“忙”和“累”。大家做事很认真,很注重质量。我在这半年进修时间进修的体会和心得如下:

第一,我丰富了检验知识,提高了各项检验技能。尤其是镜下功夫,比如外周血细胞形态,骨髓血细胞形态,尿沉渣分析、前列腺液分析分析等。其他方面技能包括细菌学菌落观察及鉴定、免疫学手工技术、生化维护保养校准、输血抗体筛查。

第二,学到了好多获取新知识的方法和途径(网络、数码相机、图书馆、杂志等),看到他们比较好的书籍时我回家就到网上搜,有很多没有花钱就搞到手了,比如《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价值300多元)、细菌鉴定图谱、细菌鉴定手册、血液学图谱、血液学讲座等等。同时我拍摄了大量细菌菌落形态和骨髓片形态。

第三,学到了他们处理各种复杂检验问题的处理办法及成功的检验质量管理模式。学习他们对待工作极端负责,时刻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每一个待检标本,认真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比如,有一个验血型的患者,A侧凝集很弱,玻片法和试管法,正负定型都做了,也没有结论,最后送到输血科,采用微量离心法,也无结论。最后停发此患者报告,要去血站测血型。还有一例患者,开始外周血有大量幼稚细胞,骨髓象也异常,开始怀疑血液病,过了几天再次采血,发现患者明显和上次不一样。此患者就是典型的中毒性粒细胞改变。

第6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五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四)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五)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六)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七)因公外出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八)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车船等本人故意行为;

    (二)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与管理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的工作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和危险程度,兼顾社会互助的原则,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2%由单位为职工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按附表。

    第十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力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三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编报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和上缴本季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职工建立工伤保险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第十八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与给付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厦门市外的医院医治时,应当经医院和市社保中心同意。医疗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凡达到残废评定标准,或死亡的,其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其医疗费由单位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包括各种补贴)、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本人工资照发。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医院和市社保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和安装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给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25个月,二级为23个月,三级为21个月,四级为19个月。

    (二)伤残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负伤前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直至其死亡。具体标准为: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80%,四级为75%。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伤残抚恤金待遇低于养老保险中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调整。

    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伤残抚恤金和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其月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为:一至二级为50%,三至四级为40%。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计发基数,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7个月。

    对评残等级为5-10级的职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偿金,其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个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救济金均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残旧伤复发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章  工伤鉴定与申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将工伤报告书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不报告的,伤残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如实报告工伤情况,对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确认后,按工伤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负责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单位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十三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发给《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并按本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市社保中心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至10%发给奖励金。

    第三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减发有关费用。以非法手段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地支付工伤保险金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职工应获得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含单位聘用的境外员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表

--------------------------

|分类|      行                业      |缴纳标准|

|--|----------------|----|

|    |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服务业、  |        |

|1   |文教卫生系统、金融、邮电        |0.5%   |

|    |园林、种植、养殖                |        |

|--|----------------|----|

|    |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电子、    |        |

|2   |医药、粮食加工、自来水、        | 1%    |

|    |卷烟、印刷、建材、房管、林业    |        |

|--|----------------|----|

|    |交通运输、电业、搬运、          |        |

|3   |化工、港口、环卫、机械          |1.5%   |

|--|----------------|----|

|    |建筑、勘探、冶金、钻井、煤气、  |        |

第7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一、服务对象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户籍为外省市以及户籍为市内四区以外在区居住一个月以上(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女方取出宫内节育器年龄不限);

(三)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房合同及经现居住地查验的或在现居住地办理的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无工作单位的。

二、服务项目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环情检测;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流产术及常规医学检查(限已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按时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双情”检测服务的已婚育龄人员);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为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四、服务费用标准:

(一)孕情、环情B超检测,每例3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和必要的术后用药65元;

(三)人工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和必要的术后用药110元;

(四)对在以上免费技术服务中发生的,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为手术并发症的诊治费用,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五)经常规检查,属于手术禁忌症而不能手术,超出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术者个人负担。

五、办理程序

(一)纳入流动人口管理的已婚育龄人员,接受“双情”检测服务由社区和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二次;

(二)实施免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需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经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核定、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后,到区计生技术服务站接受免费技术服务。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并协助和配合街道做好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

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科:负责审核、确认、统计上报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区计生技术服务站:负责对享受免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复核,并依据街道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向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服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同时在《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记载服务项目及服务时间加盖专用印章;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知情选择同意制度,做好相关登记、手术记录,提供生殖健康处方,做好术后随访服务工作;要对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收入、各项支出情况进行独立核算,各项支出要按免费项目分别反映,以便考核与监督。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政策指导、资金预算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之中。

(二)加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由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中,作为计生经费划拨到人口计生局帐户,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支配。区技术服务站凭《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及《流动人口“双情”检测结果记录》根同区人口计生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区人口计生局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

(三)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8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每一个员工在对于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工作自我鉴定时,有的是新参加工作的整体鉴定,有的是工作已久的阶段性鉴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工作成果和鉴定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员工自我鉴定五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员工自我鉴定120__年即将过去了,作为车间技术人员的我,在车间领导和同志们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贡献。在过去一年中,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高标准应求自己,做了很多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做以下个人鉴定: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在很多前辈的关心帮助下,不管是技术方面还是质检与管理,使我工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成绩已经成为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的更好;以前从书本上学到“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

技术含量较高,这就要求我对待工作不能人浮于事,做老好人,而要以踏实、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不懂的东西要善于学习,已懂的东西更要精益求精,因为技术在不断进步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辅以求精务实,脚踏实地的作风,方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一切工作过程中,技术和质检工作贯穿始终,在工作经验的积累中,逐步培养自己的预见性。

二、在平时工作中,首先做好日常工作,我与车间其他技术员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坚持经常和其他技术员进行工作交流,充分发扬民主,杜绝独断专行,统一思想统一步骤,从而圆满完成车间各项生产任务。

三、每月将车间生产情况进行一次鉴定,及时将鉴定上交到技术处;将车间主材消耗进行鉴定,

,及时上交计划处。做好统计技术分析工作,将车间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写出纠正措施报告。

四、由于五长丝车间长期纺木桨,导丝轮废丝多,可纺性差,我经常和原液车间技术员沟通,反映车间可纺性情况,并与职能处室技术员多联系沟通,希望能够改变桨粕配比来提高可纺性,今年企业采取了使用多种桨粕混用办法,大大提高了可纺性。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当中,我将不断的鉴定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公司的发展,与公司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员工自我鉴定2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上午好!

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现鉴定如下:

__年已经过去了,我通过一年紧张的工作,我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带动下,我们又完成了领导给下达的工作任务。是公司领导给我做好了后勤保障工作,使我没有了后顾之忧,我才能奋力的拼搏在第一线上。在此,我感谢领导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一年来,在抄表的工作中,我很认真的抄每一组数字。做到了,不多抄,不少抄,不漏抄,不错抄,实事求是,认认真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从不论严寒酷暑,从不论天气的变化。就是在烈日炎炎之下,在寒风刺骨之中,我风雨无阻,任劳任怨。不论在任何艰苦的环境中,都能把表抄好,抄准,让用户满意放心。在抄表中,经常会出现水表井被汽车垃圾建筑材料压住,往往一个井就得抄好几次,才能抄清。在抄表的过程中,井盖坏了,我就及时通知维修。走在大街上,看到了哪里有跑水冒水 滴水漏水的现象,也会急报维修,使我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下雪了,天冷了。那井盖被冰覆盖了,冰冻了,我就每天拿着一把锤头,不停的敲打每个井盖,以保证抄表的准确到位。我在二科领导的带领下,帮助下,支持下。我耐心的回答着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每天都要接待很多的用户,我总是百问不厌的用心解答,直到用户满意为止。在各种中,我不断的更新思路,不断的追求改革和务实,不断的丰富知识和技巧,不断的掌握工作方法和积累经验。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我应有的贡献。

在__年的工作中,我也有很多不足,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一定改正自己的不足,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的__年目标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融入到集体中去,树立更好的服务意识,加强内外沟通,做好自己的工作。为公司的供水事业保驾护航,再创辉煌。

员工自我鉴定3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包装印刷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包装印刷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包装印刷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包装印刷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包装印刷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包装印刷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包装印刷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包装印刷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优势,把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心尽力完成包装印刷岗位工作的任务。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我经常得到了同事的好评和领导的赞许。

三、转变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从大学校门跨入到包装印刷岗位工作岗位,一开始我难以适应角色的转变,不能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认为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做,我就有一点失望,开始的热情有点消退,完全找不到方向。但我还是尽量保持当初的那份热情,想干有用的事的态度,不断的做好一些杂事,同时也勇于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慢慢的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这就是一个热情的问题,只要我保持极大的热情,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认可,没有不会做,没有做不好,只有你愿不愿意做。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一位学生到一位工作人员的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变化,更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四、发扬团队精神,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其他同事。

在工作间能得到领导的充分信任,并在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处理一些内务工作。个人的能力只有融入团队,才能实现最大的价值。实习期的工作,让我充分认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团队的精髓是共同进步。没有共同进步,相互合作,团队如同一盘散沙。相互合作,团队就会齐心协力,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很多人经常把团队和工作团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优秀的工作团体与团队一样,具有能够一起分享信息、观点和创意,共同决策以帮助每个成员能够更好地工作,同时强化个人工作标准的特点。但工作团体主要是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个人,其本质上是注重个人目标和责任,工作团体目标只是个人目标的简单总和,工作团体的成员不会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结果负责,也不会尝试那种因为多名成员共同工作而带来的增值效应。

五、存在的问题。

几个月来,我虽然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包装印刷岗位工作岗位还不够熟悉等等,这些问题,我决心实习报告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针对实习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打算做好以下几点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1.做好实习期工作计划,继续加强对包装印刷岗位工作岗位各种制度和业务

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各种制度和业务。

2.以实践带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在注重学习的同时狠抓实践,在实践中利用所学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全方位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3.踏实做好本职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以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热情的工作作风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力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4.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单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员工自我鉴定4到联社不觉已有半年时间,然而每每回首,初来乍到的情景却仍历历在目,一切犹如发生在昨天,历数一幕幕的往事,便不禁发出光阴易逝、壮志难酬的感叹,信用社员工自我鉴定。

“人生易老学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由于深谙此道,在联社的这段时光我未敢丝毫的放纵自己,过得还是比较踏实的。上班时间除了收文,复英传导阅文件及临时干点其他的杂活外,我便争分夺秒的学业务、看杂志、做摘抄、写笔记,下班后我又读诗词、背英语、练书法、学写作,星期天用来阅读文学名著及有关为人处世的书籍。此外,按照老舍鉴定出的要勤于动笔的写作经验,我不仅做到了常常练笔,而且坚持将自己的文章与相关的优秀作品进行认真比较,及时鉴定经验,寻找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

经过这段学习我已将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史及其社会定位、服务宗旨、运营体制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了一些常用公文的结构、语言和语气。在此基础上我还鉴定出了自己的写作小窍门,如:文章要神气完备、合情合理,表达要辞至情达、淋漓尽致,选材要慧眼独具、另辟蹊径……进步是有了点,可不足之处依然很多。单就写作来说,品味他人佳作,在拍手称快之余,我也自愧不如,是语言功底不够扎实?是表达技巧不对?是表达方式不好?还是切入点缺乏新意?……反复的“质问”也常令我辗转反侧、彻夜不眠。回想起来,其实是不服输的信念支撑着我,给了我无限的精力,使我从未感到过疲惫。

本是自我鉴定,但中国人是讲求谦虚的,我也是其中的一员,进步了不想直言,然而又不甘落入俗套尽列自身缺点,故闲谈了许多并无几语中的,索性避开得失说说今后打算。

说这份工作“苦”“累”“难”等,这些我早已有了初步的领教,相信喜欢文学、酷爱写作的秉性一定会给我持久的内在动力;追求理想的炽热情感一定会给我坚忍不拔的毅力和对于工作的无限热忱;扎实的知识积累一定会给我以自信,同时也为更好的完成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矗所以对此我只想断章取义地套用一句广告:我能!

今后,我将立足“一个高度”,明确“一个中心”,做到“三个结合”,从德、才、胆、力、学、识、器等方面不断充实、完善、提高自我,自我鉴定《信用社员工自我鉴定》。

立足“一个高度”,就是要立足于实现人生价值的高度,将决不辜负青春,浪费生命的信念,贯穿到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入手,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以此历练自己的品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明确“一个中心”,指的是自己所做的一切必须以爱岗敬业为中心,根据工作的'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取舍,切实做到以工作为重,对得起岗位,对得起自己,对得起青春。

做到“三个结合”具体是:

一、学习与思考相结合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一味死学,只能是将自己做为存储知识的容器,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无功。因此,在勤奋学习的同时,我一定将学习和思考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虑中学习,活学活用,以此提高自己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二、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写作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于这个岗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要提高写作能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经常性的练笔,为避免“眼高手低”,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我将悉心体察生活,从平凡事件中找出新意,挖掘良好的写作素材,坚持天天练笔,通过长期不间断地写作实践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磨练自己勇于吃苦的品质和坚忍不拔的意志。

三、学习与做人相结合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在不断学习充电的同时,我将注重道德修养以及政治修养的同步提高,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使自己能够站到一定的高度认识问题,从一定的深度分析问题,这样写起来才能深入浅出、左右逢源;同时我将进一步提高为人处到联社不觉已有半年时间,然而每每回首,初来乍到的情景却仍历历在目,一切犹如发生在昨天,历数一幕幕的往事,便不禁发出光阴易逝、壮志难酬的感叹。

“人生易老学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由于深谙此道,在联社的这段时光我未敢丝毫的放纵自己,过得还是比较踏实的。上班时间除了收文,复英传导阅文件及临时干点其他的杂活外,我便争分夺秒的学业务、看杂志、做摘抄、写笔记,下班后我又读诗词、背英语、练书法、学写作,星期天用来阅读文学名著及有关为人处世的书籍。此外,按照老舍鉴定出的要勤于动笔的写作经验,我不仅做到了常常练笔,而且坚持将自己的文章与相关的优秀作品进行认真比较,及时鉴定经验,寻找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

经过这段学习我已将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史及其社会定位、服务宗旨、运营体制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了一些常用公文的结构、语言和语气。在此基础上我还鉴定出了自己的写作小窍门,如:文章要神气完备、合情合理,表达要辞至情达、淋漓尽致,选材要慧眼独具、另辟蹊径……进步是有了点,可不足之处依然很多。单就写作来说,品味他人佳作,在拍手称快之余,我也自愧不如,是语言功底不够扎实?是表达技巧不对?是表达方式不好?还是切入点缺乏新意?……反复的“质问”也常令我辗转反侧、彻夜不眠。回想起来,其实是不服输的信念支撑着我,给了我无限的精力,使我从未感到过疲惫。

本是自我鉴定,但中国人是讲求谦虚的,我也是其中的一员,进步了不想直言,然而又不甘落入俗套尽列自身缺点,故闲谈了许多并无几语中的,索性避开得失说说今后打算。

说这份工作“苦”“累”“难”等,这些我早已有了初步的领教,相信喜欢文学、酷爱写作的秉性一定会给我持久的内在动力;追求理想的炽热情感一定给我坚忍不拔的毅力和对于工作的无限热忱;扎实的知识积累一定会给我以自信,同时也为更好的完成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矗所以对此我只想断章取义地套用一句广告:我能!

今后,我将立足“一个高度”,明确“一个中心”,做到“三个结合”,从德、才、胆、力、学、识、器等方面不断充实、完善、提高自我。

立足“一个高度”,就是要立足于实现人生价值的高度,将决不辜负青春,浪费生命的信念,贯穿到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入手,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以此历练自己的品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明确“一个中心”,指的是自己所做的一切必须以爱岗敬业为中心,根据工作的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取舍,切实做到以工作为重,对得起岗位,对得起自己,对得起青春。

做到“三个结合”具体是:

一、学习与思考相结合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一味死学,只能是将自己做为存储知识的容器,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无功。因此,在勤奋学习的同时,我一定将学习和思考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虑中学习,活学活用,以此提高自己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二、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写作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于这个岗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要提高写作能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经常性的练笔,为避免“眼高手低”,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我将悉心体察生活,从平凡事件中找出新意,挖掘良好的写作素材,坚持天天练笔,通过长期不间断地写作实践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磨练自己勇于吃苦的品质和坚忍不拔的意志。

员工自我鉴定5我叫__________,现是_________(部门)_________(职务)。这些年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下,勤奋工作,从每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积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地奉献着。

每天早上,当我穿上整洁的工作服,面带着微笑,来到__________超市时,我的心情就显得格外舒畅,这是因为_________超市友好的环境,团结的氛围,就象是一个温馨的大家庭!我在这里快乐着并感动着,更重要的是我在这里学会了如何工作、如何敬业、如何奉献。

作为一名员工,我们每天都要迎着朝阳迎来第一位顾客,踏着夕阳送走最后一位顾客,以优雅的气质,崭新的面貌,让顾客希冀而来、满意而去,把到这里购物当成一种享受,以真诚服务换来顾客真情,使我们的工作生动而多彩!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给顾客以关爱,视顾客为亲人,才能获得顾客的回报。

超市无小事,件件都重要,做好每一件小事,就是不简单。没有十全十美的商品,但有百分之百的服务。把细小的事做好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伟大,我相信我在平凡的岗位上同样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来。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更需要提高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善服务品质,以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的行动,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9篇: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制定。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存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工伤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保存。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必要时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工伤证》、病历及其他诊疗资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核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

(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受理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负责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分析工作;

(七)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三)受市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七)免费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及时审批、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条例》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愿意开展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服务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根据工伤服务的需要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在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后迟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其认定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照过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参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变。

《条例》实施前1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原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老工伤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异地集中参加**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外省(区、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外省(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调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