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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互联网本质与金融本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联网操作安全风险又包含了传统金融风险。这双重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多元性、复杂性与连锁传染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促使个人与企业资产交易金融发挥串联作用的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一旦遇到风险,便会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完善。首先,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合,依据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中责任与权利进行明确等;其次,在现有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订出健全的配套法律体系;最后,将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安全法规等执行法规进行补充定制。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4、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惩戒措施。通过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罚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并且设定恶性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达到制约违约人以后经济活动的目的。
2、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栏裰葱小?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贷后管理,关注个人信贷的资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点关注贷后管理情况,审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监督企业尽快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以此作为判断开发企业诚信和贷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
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避免银行债权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动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费用的分担,银行的一部分风险可向保险行业转移,这无疑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
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资、接待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围绕住房贷款的各个环节,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记、抵押评估、抵押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管理法”、“住房贷款保险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P2P借贷;借贷风险;风险监控
1 P2P借贷模式分析
P2P即点对点,是个体用户通过互联网技术双方根据具体需求产生借贷行为的一种民间借贷模式,由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在中介平台发出需求信息,出借人对其进行竞标以发放贷款,而平台则为其提供交易场所和其他方面的业务支持。我国P2P经发展后,逐步衍变成以下四种借贷模式。
(一)纯中介模式
平台只充当中介的职能,平台本身并不介入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交易,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审核,招标,安排互换等业务。出借人需承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贷款违约逾期风险,该风险与平台无关。我国纯平台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
(二)保证本金(利息)模式
该模型根据风险是否外包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以担保每笔借款业务第二种是平台利用本身已有资金以担保每笔借款业务。
第一种是指平台通过支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一定的外包风险费用,将对项目的审核、招标等服务及其产生的风险交由第三方公司担保,这种模式大大降低了P2P借贷平台的业务风险。
但从P2P借贷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大多数P2P借贷平台采用的都是以自有资金担保的模式,这种模式将出借人可能遭受的借款人资金损失等的风险转嫁给了P2P平台,在这里P2P平台担任了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双重职能。我国担保模式的典型代表为红岭创投、人人贷。
(三)债券转让模式
该模式并不涉及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的直接对接,而是第三方对经由P2P平台评估审核通过后的借款人进行信用放款,而后将因此得到的债权转让给有需求的投资者。投资者因此获得利息收入。宜信是国内第一个开创该模式的公司。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陆金所和有利网是典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的资产信贷业务主要是在线下完成。对投资者而言,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有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券更能吸引他们安心购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它出售信贷资产,获得流动资金,这较好地满足了小微企业借款的需求。
2 P2P借贷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P2P借贷平台聚集了大量的借贷双方的详细个人信息,借款人由于想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以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比贷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信息,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在缺乏监管的前提下,平台的可操作性极大,一旦信息泄漏,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类似的,还有利用P2P借贷平台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或是在还款期限来临时,由于没有充足资金而向平台借入一笔新债偿还。
(二)信用风险
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借贷业务的主体,一方面借款人由于资金亏损等原因无法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另一方面,平台本身审核借款人的门槛过低、标准不严格导致借款人信用等级参差不齐,或者平台由于自身利益未经借款人允许挪用资金导致放款人按约定收回款项时,平台没有能力偿还,由于P2P缺乏相应监管,导致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审核。
(三)流动性风险
在约定期限来临时,平台自身储备有足够的资金,便于投资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能够随时提取,这样的平台则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就我国目前而言,P2P网贷平台并未获得吸收存款的许可,因此对于缺乏强大的资金链、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完备的风险控制系统的借贷平台来说,开展互联网借贷等一系列服务,将面临极大的风险,最后可能导致平台倒闭或跑路。
(四)法律风险
在担保模式中,P2P平台实际上同时担任着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双重职能,但是根据我国部分法律法规说明,任何企业及平台未经允许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也不能使用相关字样,另有规定除外。而P2P借贷存在从事此类担保业务却缺乏监管的漏洞。对于投资者而言,资金来源缺乏监管,对其追究违约责任难。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其隐私权难以保障,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容易涉嫌非法集资等罪行。
3 对P2P借贷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行业内评级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全国适用机制,制定统一的国家信用评估标准。促进行业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对接,信用评级信息通过互联网形成跨行业通用链,最后实施信用惩戒机制,以此使得客户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但同时注意不能泄露客户隐私。
(二)提高借贷双方审核准入门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P2P借贷平台将部分自有资金按一定比例留存风险准备金,并定期从平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并将具体事件对外公示。如若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产生违约逾期行为, P2P借贷平台会使用已留存风险准备金及时向放款人还本付息,以免造成放贷人不信任问题。平台自我实力增强。
(三)完善针对P2P借贷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
尽快明确平台性质,确定监管主体,做好责任分工,补全监管漏洞。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P2P借贷流程,利用有效强制手段惩治非法集资、跑路等。P2P借贷的完善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选择、建设方向的不同制定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填补P2P网贷这一新兴民间借贷平台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以此不断规范行业内借贷双方业务对接,从而确保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律
一方面,招贤纳士,吸纳大批行业管理人才,通过制定、修订、评审、明确行业规范准则,提高准入门槛,可通过世界权威金融分析机构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对现有的相关行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评级,对网络平台进行整改,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工作,使相关业务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对会员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其从事行业的知识技能培训、而在职业道德方面,则要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继续教育,对相关会员及机构实施一年至少一次的集中交流与培训会,推进平台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自律意识的加强,共同促使平台能够稳健的发展。安排专业人员推进出版内部刊物,组织会员交流会、研讨会、年会等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从各个方面强化行业自律。
关键词:P2P;债权转让;网络借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6日
一、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贷运营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借款人向平台发出我要欠款的意向,由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然后由属于P2P网贷平台的专业放贷人先行出借资金,当有理财能力并有投资意向的出借人(理财客户)向平台申请投资理财的时候,再由专业放贷人把已经和借款人生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出借人。这样就完成了债权关系的转让,同时也形成了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
债权转让模式被认为并非传统意义的P2P借贷,因为借贷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属于第三方平台的专业放贷人的个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好像违反了P2P“Peer to Peer Lending”的真正内涵。但其实不然,其专业放贷人只是承担了中间人的角色,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对个体的借款,所以从整个运营模式看仍然属于广义的借贷范畴。
二、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到位,再加上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属于一个摸索过河的阶段,各方面都不成熟。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更是中国一个独有的产物,并没有外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其面临的风险更值得我们去注意以及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
(一)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其实并不属于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的独有风险。但是既然它是作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一种具体的运营模式,那么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也同样不能逃脱。虽然我国现在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等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约束,具体情况如表1,并且在2015年12月29日另行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仅2015年出现问题的平台数就有896家,涉及的投资人数为17.8万人,占总投资人数比3.1%,涉及贷款余额87.6%,占总贷款余额比例2.0%。这里所提到的“出现问题”是指包括跑路、诈骗、限制提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虽然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风险予以了提醒,银监会相关人员也发表了对P2P监管思路的看法,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有关P2P网络借贷的具体监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表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并且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蓬勃发展,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政策的效果可能会因为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而弱化。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受制,各种业务模式自成一体,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表1)
(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市场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劣等产品驱逐优等产品,进而出现整个市场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贷款者由于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限制,获得和识别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的能力有限,这就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而贷款人在无法识别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提供更高利率的借款人。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用风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中,一方参与者不能观察到另一方参与者的行为选择或当观察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选择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当借款者从贷款者那里得到贷款后,两者之间就签订了契约,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贷款者(委托人)的利益要靠借款者(人)的行动来实现,但贷款者一般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给借款者向贷款者隐瞒信息提供了机会,当借款者和贷款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借款者就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做出对贷款者不利的行为选择,道德风险就此产生。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信息审核、资金管理、投标保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主要采用的是线下的运营模式,其一般模式是线下投资,线下审核,线下借贷;分理财端和贷款端两种机构合并运营,这其中就会涉及许多诸如理财端销售人员不诚信出售理财产品等人为因素。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的混淆,造成资金管理方面的低效率以及资金混淆带来的流动性和携款潜逃风险。
(四)非法集资与跑路风险。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理财属于非纯平台式的P2P理财平台,这样就会很容易产生非法集资风险。2015年6月就有京银财富、苏丰创投、顺昌财富等P2P平台关站失联。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像银谷财富这样的公司,其公司结构是由母公司东方银谷,子公司银谷财富、银谷普惠等子公司构成。其在母公司东方银谷形成资金池。在中间账户监管不利或是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也就会很容易出现“跑路”风险;第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是由专业放贷人先行出借资金,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理财客户的投资模式,这就要求专业放贷人的资金能够保持很好的流动性。并且这些平台采用资金错配、分散出借的放贷形式,即期限错配、短贷长投。这样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P2P平台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平台负责人违法操作的风险;第三,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就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健全法律法规建设应该从行业特点着手。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多样的特点,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模式的运营特点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范P2P网络借贷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原则。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认真负责确立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工作的合理分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二)整合金融资源体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国家的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体系,而不应该是独立的各部分各自为政的局面。笔者认为,国家金融生态体系的简单实例就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公司第三方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依此,应该把P2P网络借贷特别是属于非纯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生态体系中来,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平台的托管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商业银行的第三方托管是为了约束平台非法集资和跑路的行为;保险承保是为了当平台因为资金链断裂或是其他一些原因倒闭或是跑路时,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部分损失。
(三)规范行业销售行为,加强平台与客户联系。因为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贷的业务活动采取线下经营的模式,所以销售人员就会和理财端客户面对面交流。而公司销售人员又会有公司业绩压力,当看到一个客户有能力、有意向却又有些犹豫的时候,按公司的专业术语叫做“临门一脚”,公司销售人员会把这“临门一脚”踹的非常响,甚至会出现欺骗客户的行为。P2P平台应与信贷双方保持良好的必要联系,而且这些工作应该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来完成,不应该由理财端的销售人员完成。因为销售人员对于客户的联系会过多的关注于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开发和自身业绩的增长方面,往往忽略了投资者的真正诉求。
(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业内相互监督。目前,行业自律主要需要制定涉及下述三个方面的标准,即借款人信息共享、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以及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推进。此外,还需要在P2P整体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下设立各个模式的行业自律组织,以规范各个模式的行业情况,做到分层管理,整体监督。为此,需要制定各个模式的P2P平台公司的运营标准,包括资本金标准、专业人员标准、资金的托管标准、网站安全性标准、营销宣传标准以及借贷规则标准等。
(五)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内容。P2P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二是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况。对于借款人而言,较高的信用等级会使其提供较少数量的特征描述;对于投资人而言,充足的特征描述会削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其对借款活动的信心,从而提高借款人的借款成功率。公司平台的经营情况也是影响投资者能否放心投资的重要因素,所以平台应该每月披露一次公司的运营情况,资金借贷情况,以便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平台的状况。并且,应该做到借款人和公司平台披露信息的实用性、确定性和规范性,P2P平台对于借款人信用评级机制的科学性和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培元.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之定性区分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起[J].法律适用,2005.8.
[2]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
【关键词】民间借贷 合法 融资
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截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者法规,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民间借贷。《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又详细阐述了民间借贷的问题,很显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以及对利息的推定上。民间借贷是借贷合同的其中一种形式而已,就应该和其他相关的借贷有类似的对待。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举个例子:在《意见》中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而在《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代表做了无息推定,很显然,这两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意见》规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而《合同法》规定的是无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到底适用什么?这样的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一大难题。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媒体在网上开始宣传这些词语:非法集资、诈骗、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见大家对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关注。
案例2:孙大午,这个曾经家喻户晓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举国震惊。很多法学家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典型的“定罪扩大的例子。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民间大量资金限制银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额利息的趋势下,加之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是很到位,才会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当朋友来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时,我们有时候需要打一些凭证证明存在借贷这个事实,最常见的有三种:借条、欠条以及收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可是千差万别,合同名称虽然不是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但在现实中它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举足轻重,有时直接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况。
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券债务的证明,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挺明显的。借条代表的是借贷关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贷而形成;而欠条无法从字面上看出到底因为什么原因形成的债权关系。当债权已经发生了可能当事人最关系的问题是我还能不能主张我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借条以借贷关系成立的话,适用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确定。
三、完善我国民间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今天这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供给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日常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资金困难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过于零散的问题,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条例》。在条例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完善并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范围等方面,对相关的类似概念进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民间投资等,让民间借贷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哪些范围浮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
(二)规范借贷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鉴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如果对方不认同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发生借贷纠纷时,由于没有书面的或者直观明了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这一事实,而导致一系列纠纷。
(三)规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从事不法活动任然把钱借出,应明确这个借贷行为属于非法借贷。对于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2009.104-105.
【关键词】P2P 小微企业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难”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首先,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严重,缺乏抵押品,信用风险高;其次,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量少次频”的特点,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去做这样的业务;最后,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政策的限制。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P2P开始进入中国民众视线,但一直未被大众熟知。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爆发,整个行业呈井喷态势。P2P 网贷通过互联网技术简化贷款申请的流程,通过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特点,不仅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也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截止2014年年底,平台数量为1575家,成交金额合计2528亿元。P2P 平台以小额借款为主,一些小微的P2P 平台上,平均每个人借款只有几万元。虽然有些大额借款平台上,人均借款金额高达百万、千万,但整个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只有23 万元。可见,小微企业确实是P2P 网贷的主要融资者,P2P 网贷也满足了小微企业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2014 年,累计有82.11 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P2P 网贷平台上获得了贷款。
二、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P2P自身的发展障碍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理论上讲,P2P平台的规模越大,自身实力越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越大。而目前扩张P2P网贷规模还存在诸多阻碍:
1.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只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利率的确定,特别是网贷中的违约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问题还无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直接给处理网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带来了困扰,阻碍了网贷的发展。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政策随时可能出现调整,给逐步做大规模的企业带来政策风险。
2.违约风险
在网络借贷市场,大多数贷款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就对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公民的信用意识不强,使网络借贷面临较大的个人借款违约的信用风险。截至到2014年10月,全国1474家P2P平台中,累计出现信用风险问题的平台数量就高达234家,占比15.88%,信用风险较大。
3.监管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据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使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堪重负,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很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相关的监管风险。
(二)众多小微企业冷对P2P网贷错失缓解融资困境的机会
1. 众多实体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了解
互联网金融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然而许多小微企业是传统企业,平常不怎么接触到互联网金融,其解决资金缺口首先想到的还是银行以及亲戚朋友。
2. 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信任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操作以及技术的漏洞,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担心信息泄露从而引发诈骗事件的发生,许多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三、进一步发挥P2P网络借贷融资作用的对策
(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发展
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网络借贷的发展作一个宏观层面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可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制定具有弹性的、符合网络融资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对于网络借贷的具体行为进行引导,以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特别需要对客户身份的确认、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借贷双方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指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网络借贷平台类似于信贷业务的延伸,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批单位,银监会作为监管单位较为合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同时,建议建立起相应工作部门的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同时明确监管办法及监管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注重引进、培养、使用既懂金融,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金融发展的要求和犯罪日益猖獗的趋势。同时,加强平台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此增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而网络经济更是离不开信用。小微企业由于没有信用证明而难以通过自身的信誉获得贷款;而资金拥有者由于无法获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而不敢提供轻易供出资金;另外,网贷平台自身的信用也是影响资金供求双方选择的关键因素。深入到社会每一根毛细血管的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小微企业的P2P 贷款之路提供有效的通行证,也是促进P2P 网贷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关键之举。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
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己
现场有隐患,自己发现不了,检查不出来,这是基层安全员,尤其是刚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面临的普遍问题,也就是大家说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理说,安全员自身能力欠缺,是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通常以应付凑合的态度,安排一个人或几个人担任安全员就可以了。企业负责人很少过问安全员的知识、能力问题。
我从2007年起兼任单位安全主管。当时由于自己对安全生产管理了解不多,还感觉不到安全生产的压力,总以为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传达到位,自己多下几趟现场就可以了,就可以保证单位的生产安全了。
但事实却远非我想得那么简单,在赴任不久,单位的一个工人就被剪板机切断了手指。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下决心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对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从管理层面上杜绝安全隐患,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成册下发到班组,督促班组开展安全培训学习,检查并纠正一线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自己才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管理能力,解决了生产一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使单位基本实现了安全生产。
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制度建设
有隐患不整改,这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也是安全员最为挠头的问题。怎么办?作为基层安全员,一要有法律意识、红线意识,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赋予自己的权限与职责,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所需资金与整改不力的处置措施,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反映,联合单位有关部门,实行停产整顿,实施处罚措施,在关键时刻要敢于扮演“黑脸包公”角色,不怕得罪人。
笔者从2008年起,对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实行了备案交底制度。其目的是将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起初,大家对这项制度不理解,很少有出工前主动备案登记的。为了将这项制度贯彻下去,一是同生产部门积极沟通,要求他们进行项目备案登记;二是与财务部门实行连锁制度,对超过一周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立即停止借款停产整顿;三是对备案交底制度超过一周贯彻不到位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实行3000~5000元额度的罚款。如此三管齐下的保障措施,才使单位备案交底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学会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其实最让基层安全员头疼的问题,并非是安全员的能力和现场隐患整改问题,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防护问题,当需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完善安全设施,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会一推再推,总会以企业资金紧张来搪塞我们基层安全员。这时基层安全员怎么办?我们能否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说服上级,说服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笔者在基层十余年间,也遇到过类似问题,也曾为此类问题头痛过、退缩过,也有^放弃安全管理这个岗位的想法。但退缩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自己撂挑子不干了,企业也得有人干这项工作,同样也面临此难题。
很荣幸在2020年12月份加入**律所法律事业部这个大家庭,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收获了很多,学到了很多律师实务方面的知识,接下来,我将分为三部分对这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12月份工作完成清单
类别
工作内容
备注
诉讼方面
1. 查询相关撤销仲裁法条,帮助律师写撤销仲裁材料清单
2. 帮助起草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公司诉张伟忠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
3. 起草及修改 “微贷网”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风险告知书
4. 帮助整理东方中原年度总结报告
主要通过查询相关法条与案例进行起草
法律研究工作
1. 居住权对于房屋抵押的影响
2. 整理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对比
3.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差别,以及对参与分配影响的分析意见书
主要通过查询相关文章、法律法规完成工作
二、工作中学到的东西
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更多的是学习,是倾听,是不断地修改,是一次又一次的总结。主要学习到的是关于诉讼、仲裁方面的知识,很感谢带领我的团队可以耐心细心的教导我该从哪一方面入手诉讼、仲裁方面的相关实务工作,如何抓住一个案子的切入点,如何从各个方面权衡利弊,提醒客户相关法律风险,更好的为客户服务,如何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如何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如何准备起诉前的材料等等。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过度,很快的适应节奏,完成律师助理的新手教程。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领导和所在团队对待每一个案件的认真、积极、努力、向上的工作态度,这是将来可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前提条件。
一、与外来房企大鳄相比青岛本土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所需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因此必须有充足现金流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与外来房企大鳄相比,青岛本土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岛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信贷。
与外来房企大鳄相比,青岛本土房企没有一家房企上市,除海尔集团、海信集团通过集团内部银行在其集团内部通过家电等行业内部融通资金外,其他的房企融资主要依托银行贷款,青岛房地产开发资金直接融资几乎没有。目前银行要求自有资金最低要达到30%以上方可进行房企的开发贷,这就意味着青岛本土房企有约60%-70%左右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必然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加大,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更直接导致房产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二)青岛银行贷款形式缺乏创新
青岛房地产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相较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而银行现有的贷款方式与之相矛盾。青岛乃至全国的金融创新有限,且房地产企业受经济政策影响明显。一旦遇到银行信贷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势必会对房地产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十分不利于青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青岛乃至全国房地产业各种融资方式均有局限性
青岛乃至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体现在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是企业自有资金和预收账款,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盈利较大、确定性相对稳妥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预收账款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流动资金。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和融资工具有: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债券、银行信贷、房地产投资信托、商业抵押担保证券等。即使是银行信贷也受到国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限制,而其他外部融资方式受到的限制因素更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以上现实无论是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都各有其局限性。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投资渠道拓展
上述第3项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青岛乃至全国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和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业融资渠道的正常开展。
二、对青岛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办法的建议
(一)有条件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如海尔、海信等大型房地产企业除自由资金,银行贷款、预售回款外;逐步采取发行债券,国内上市,海外上市,吸收海外基金,施工企业垫资及房地产基金等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寻求与大公司合作,在青岛如银盛泰与万科合作,一方面得到万科部分资金支持,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万科的声誉吸引购房者。只要合作能成功,对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讲,对中小企业来讲是条融资捷径。
(二)加快完善房地产金融立法
针对房地产业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空洞宽泛,大多难以实际执行和操作。在房地产金融多元化的进程中,新出现的很多金融工具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难免造成只有框架而无法实际操作的尴尬局面。
(三)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融资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防范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风险,首先就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防御风险的政策。第一,扩宽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实现融资结构的多元化。使得制定的房地产融资在体制、机制和产品等方面具有创新性,从而提高房地产融资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产品的创新,拓宽房地产融资的渠道,最大量且最宽地吸入资金,这是解决房地产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方法。第二,建立宏观信用控制系统,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主要的手段可以是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以及个人信用档案,这样做有利于金融机构能对借款人进行较好的信用判断。同时,还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分析,从而预测借款风险,促使借款人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