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督;关系;协调发展;会计监督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2((9)
[3]徐琤.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新困惑[J].探索与争鸣.2002(11)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 复杂性 探究
一、金融监管概述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如此一来,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受监管成本的制约,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换而言之,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1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X)来表示,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X)、R(X)来表示时,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X)=R(X)-C(X)。R(X)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x*)=C,(x*)时,F(x*)取最大值,换而言之,x*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为界,左侧取值时,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应简化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图2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监管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不仅如此,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简单底线式更佳,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所以,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应用环节,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有鉴于此,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如此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又如参数选择权,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还有监管标准,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大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丁玲华,王仁祥.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金融监管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04).
[3]李海海.效率与安全:金融制度的选择困境――来自美国的经验与教训[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4]张铁伟.效率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协调发展[J].现代商业.2011(20).
[5]安辉,钟红云.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预测.2011(06).
[6]王彪.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反思[J].中国集体经济.2012(0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论。“消费者”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思想,“消费者”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LeachBlilegAct》(格拉姆—利奇—布利利法),是以法案的三位发起人名字命名的。他们是参议员、参院银行业小组委员会副主席菲尔。格拉姆;众议员、众院银行与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詹姆斯。A.利奇;众议员、众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布利利。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70年代以来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国已有金融法律,以成体系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还对某些内容作出了权威性表述,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方向。
(二)美国为什么要修改已经实行了将近70年的《银行法》呢?
众所周知,1933年美国《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部重大法律,该法为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筑起一道严实的“防火墙”,目的在于控制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进行投机活动,以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增强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由于当时美国金融业以间接金融为主体,银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对保证整个金融业稳定至关重要,银行业危机必然导致美国经济动荡。因此,巩固商业银行,隔离证券业是当时形势所要求。
从二战以后,尤其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美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和衍生商品日新月异,银行业也不得不进入这个多姿多态的新市场。加上保险业和名目繁多的投资基金兴起,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中的地位明显上升,而且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巨额回报。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而改革本国监管体制。1989年英国开始了名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局,统管银行、证券、保险、货币外汇交易等各种金融交易。1994年日本学习英国做法,实行金融改革法,将原来大大小小40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与此同时,国际金融界对金融监管的理念发生理论创新,从最初的监管为了安全目的,而后发展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在又发展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以适应“无疆界市场”和“无时空限制”的全球交易。
为此,第一,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现代化趋势,美国金融体制必须做出相应改革和调整,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第二,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增强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过去的体制进行调整,并给予立法保障;第三,随着经济发展,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结构,为改进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企业实力,同时又要巩固和扶植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立法,做出详细规定;第四,金融业潜在风险很大,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三)美国新金融法的基本理论设计和立法主旨是什么呢?
第一,混业经营,全能银行。
二战以前和二战后相当一段时间,美国金融业一直是遵循分业经营的基本理念运作的。这也是当时国际金融业的一般格局。但是,近20年来,金融技术迅速发展,金融业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形成新的热潮。银行业兼并之风盛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互相渗透,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银行持股公司出现,凡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业务活动,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并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经营。银行业实际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框限,已进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但从立法上讲,这样的“突破”,并非“正道”,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另外,从组织构架看,美国虽是大银行制度,但与国际上兴起的“全能银行”相比,在资金调配运用、资产种类、成本控制、经营效益上并不占多大优势。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并在金融全球化稳执牛耳,美国自80年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结构调整的立法。先后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存款机构法》、《银行业平等竞争法》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与竞争,最终走上了“混业经营”和向“全能银行”发展的新道路。美国新金融法,是对以上法律理念的“整合”的产物。
第二,以“效率与竞争”理念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自1933年美国《银行法》颁布以来的60多年间,国际上,各国对金融立法的理念出现了三次大变化,经历了从为了安全的目的,发展到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再发展到为了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的过程。1933年美国《银行法》的立法理念,是明确地建立在“安全”基础上的,一切为了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而设计有关法律。这一理念一直根深蒂固地成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和立法的基础,影响非常深远。但是,60多年来国际金融状况已发生划时代变化:(1)共同基金创立并吸纳巨大资金进入证券市场;(2)证券公司开办客户现金管理账户;(3)电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使用电脑程序进行;(4)欧洲市场金融业务兼容性与竞争力加强。为此,美国从70年代就开始不断调整金融立法理念,通过采取逐步变通的司法解释和专项立法,调整了单纯为“安全”而立法,转向为“效率”而立法。进入80年代后,国际金融进入了新的竞争阶段。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快,加上电子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在新形势下,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因此,鼓励和促进美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成为理所当然的立法理念。美国新金融法的立法新理论就产生了。
第三,调整监管制度,实施功能监管。
由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改变以及金融业经营目标的变化,过去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筑起的“防火墙”被撤除,金融业各机构业务发生交叉,实现了全面的混业经营,原先“分业监管”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加上金融业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运作更为复杂多样,采取老的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办法,已经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而新形势下,对金融业监管不仅不能因业务范围的变动以及地缘限制的消除而削弱,而且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等方面还需强化,这也为几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国际金融界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理论。因为在混业经营、联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不仅金融持股公司,即使是单个金融企业,也可能是各种金融业务交叉的,“被监管者”形成了一个很复杂的体系。原来采用的“部门对机构”的监管方式已不适用,必须实施“功能监管”。要求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经营活动的性质,使其按“功能”,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实质是一种交叉监管。根据新金融法,为了避免监管机构互相间的矛盾,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共享信息数据、遵守保密制度、相互协商制度以及各监管机构应负监管的主要职责等。但是,从内容看,美国新金融法的“功能监管”在实施中,还有许多探索空间。
(四)美国新金融法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立法有什么启示?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参考文献:
[1]周莉.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及其准备[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12-13.
[2]周旭,白程赫.探讨中国金融业经营制度_基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2013,(03):85-86.
[3]李俊芸.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03-337.
[4]哈斯.混合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1):110-114.
[5]陈笑影,束景明,王燕华.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2016:381-450.
[6]谭金可,叶娟.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法制变革[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9-44.
[7]刘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的调整[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5):5-9.
[8]张宁.浅议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经济视野,2014,(15):328.
[9]冯增炜,林作甫.金融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1-24.
[10]舒海棠.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7,(19):26-27.
[11]常胜.金融混业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及相应对策[J].科技资讯,2009,(31):140.
[12]舒海棠.入世后如何强化我国银行业监管[J].企业经济,2004,(12):171-172.
[13]郭锋,刘燕,杨东,杜晶.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与法律的改革[J].金融服务法评论,2013,(1):3-46.
[14]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范式——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进[J].财经2008,(9):8-13.
[15]柯思宇.浅谈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选择[J].理论界,2007,(8):264-265.
[16]刘秩.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从规则到原则[J].法商研究,2009,(2):152-160.
[17]索红.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及模式选择[J].求索,2012,(9):21-23.
[18]邢会强.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2015:160-161.
[关键词]金融管理 体系 问题 措施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转变。国际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跨国经营规模扩大,消除了我国之前在国际贸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满足了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金融业。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金融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的金融业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金融发展的趋势,重新地审视我国金融财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协调机制,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策略,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处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时期,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人民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与金融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不断扩大金融开放、不断引进金融产品以及创新意识不断地需求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地适应金融监管与未来金融业的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重新修订。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银行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够还利息就是好贷款,潜在很大的危险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债权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的债权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再加上原有的体制导致银行对负债的硬约束与贷款的软约束,造成国有四大银行积攒了大量的不良债权。
(2)上市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
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和上市机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以及包装上市等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企业的风险有可能转嫁给股民,给中小股民造成伤害,二是由于企业并没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下降,使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3)融资不合理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间接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紧密的,易导致金融失效,进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另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使财务风险较大,再加上信用观念缺乏,资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此外,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不足,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而得不到贷款。
(4)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金融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产品研究和开发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时监管机构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质人才必然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是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巨很大影响。因为金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自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打破地域和与数量限制,占有我国的市场。因此其将需要大批的本土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外资银行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良好的培训机制以及优厚的报酬等,国内的优秀业务开发人员与管理人员必将被吸引过去,是国内的银行更加缺乏高素质人才。
二、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银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形势下,其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是各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是各国的金融体制之间竞争。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观上,各国的金融体制趋于相同,而且混业经营已经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在加入WTO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并适应这一趋势。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风险较大、融资秩序混乱,分业经营是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要融入世界经济,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新的选择。因此要适当地调整并完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证券、保险、银行经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来增加沟通了解,便于逐渐建立起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并逐渐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2)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与效率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根据国际化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明确目标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断加强监管的不二选择。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实现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的商业银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是必然选择。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含三部分:一、内部监管体系,二、外部监管体系,三、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体系十分单一,而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只是外部监管体系。虽然自我监管体系也非常庞大复杂,但是金融主体由于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所以内部监管与自律性监管都形同虚设,更别说社会监管体系了,因为这一体系仅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律性监管体系。经过加强自律性监管,能够建立三道防线,分别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第二,加强社会监管。首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从而让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监管,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对金融监管进行支持;其次是应该聘请金融监察的专业人员。第三,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确保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
因为严格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必要依据。为了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法律保证,必须对金融立法严格把关。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的主流趋势下,我国必须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依据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系统地规划我国的科学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法》、《信用法》等,并且尽快地出台《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金融机构购并条例》与《金融清算条例》等,进而培育及提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意识,统一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则, 规范金融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行为,加快金融企业场基础的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来适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机制与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场并且拥有完全自,就必须彻底地改革用工、劳动与分配制度。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意识,充分地发挥人才在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且努力地营造紧张有序、环境舒适、积极向上、合作愉快、齐心协力、员工心情舒畅等工作氛围。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持员工的积极上进的态度。再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留住并且引进与培养复合型的精通新业务、高素质的人才。最后积极借鉴外资银行培训员工的经验,加强员工培训,使他们具有综合业务能力与开拓新业务的能力。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面临许多挑战与压力,但这是暂时的,其发展趋势最终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且有利于其运行与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得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田勇.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1
[2]黄益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24
[3]张云亭.试论金融业全面开放下的监管[J].金融监管,2007;9
关键词: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治理结构;资本结构
一、引言
从全球范围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业发生了显著变化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全球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出现业务综合化和全能化的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分工界限日趋模糊。二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同程度地改革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放松原来的金融结构性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上述两种趋势的发展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实行金融分业管制国家的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问题成为学术界、金融界与政府部门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
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经营制度。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一方面西方强国金融机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各项主要原则的约束,对来自境外的金融机构提供与国内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同时,还面临国内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矛盾的困扰。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最终将向混业经营制度转变。那么,在转换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多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问题,如实现混业经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改善实现混业经营存在的约束条件、混业经营应采取哪一种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的实施是否会引发金融危机以及如何解决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等等。
二、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概述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分业经营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没有限制,如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通过业务范围的扩大或业务品种的增加来实现范围经济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与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推进混业经营的适宜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银行、证券、保险、典当、投资银行、投资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仅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的联系,进行了机构和业务的融合,能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具有传统金融机构所没有的优势,但同时也增加了控股公司在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上的复杂性,导致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了很多新的风险。因此,对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提出更高要求。
三、基于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混业经营
资本结构理论最初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负债比例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即公司如何通过安排债务和权益的比例关系求得公司的总价值最大,而当其进一步研究与公司资本结构相联系的成本时,公司治理问题便不可避免地成为研究和讨论的对象。实际上,公司资本结构并不只是债权与股权的比例问题,还涉及与之相联系的不同的所有权权利,一方面,不同权利结构下会发生不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所以,不同的资本结构必然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安排。
1958年莫迪里亚尼和米勒发表的论文《资本成本、公司理财和投资理论》奠定了现代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基础。该文提出了著名的“MM模型”――资本结构与公司市场价值无关性定理,即无论公司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比例(即资本结构)如何安排,都不能改变公司证券的市场价值,即对公司股东来说不存在最优的资本结构。但是,MM理论是建立在严格的近于理想的假设基础上的,后继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研究通过对这一理论假设的逐步放松,在成本、不对称信息分布、财产控制权等领域的研究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也深入到了公司治理层面,形成了理论、控制权理论、激励理论和信息传递理论。
治理结构问题是伴随着现代企业两权分离下的委托风险而产生的。这是因为委托制存在的天然缺陷: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Karel Lannoo(1999)把治理结构理解为企业控制活动中有关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的制度。张维迎(1996)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而广义的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林毅夫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是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委托问题、构建对经营者等的激励和约束而形成的、以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为基础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包括:有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效用差异的研究;“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研究;经营者选择方面的研究;对企业治理的一些具体方式的研究;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的政策研究。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法律体系、企业融资体制不同,在公司治理模式方面存在多维度差异。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类研究中,常见的分类结果包括“内部型-外部型”、“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英美企业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主导模式(股东主导型模式)与以德日企业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主导模式(组织控制型模式)。而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依据,公司治理是资本结构的体现和反映。当前世界主要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模式与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四、我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近70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得到巨大发展,如美国非银行金融业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在全美金融体系中的比重由20世纪30年代的不足40 %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的渗透,使得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它们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方式,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同时,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为了缓解国际金融市场上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美国也不甘示弱,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混业经营的地位。目前,我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问题也已经成为理论界、学术界与政府部门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然而,当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尚局限在有关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和国际比较方面,因此世界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模式的研究首先应基于资本结构、治理结构的制度要素,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对我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有进一步的研究,具体技术路线如图2所示。
五、结论
金融创新就像一把双刃剑。美国独立投行走过了繁荣的几十年,为美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领先地位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最终又倒在了自己不计风险和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中。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开始从混业经营转入分业经营。2005年,中国开始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又步入混业经营。本文指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模式的决定性因素。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又是金融集团发展混业经营的基础。从各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历程来看,资本结构的不同造成公司治理权利分布的不同,形成了各具特点和优势,也各有缺陷的英美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银行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当前环境下的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模式选择应基于治理结构、资本结构等制度因素,借鉴华尔街的经验与教训,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陈景辉.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看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6).
2、韩铁林.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兴起及对策[J].财贸经济,2003(3).
3、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朗咸平.公司治理[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6、赵立航.混业经营模式分析与抉择[J].上海经济研究,2006(1).
7、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科学出版社,2000.
8、刘红波.混业经营:美国经验与中国实践[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5).
一、理论概述
大企业、大集团构建内部财务公司的理论基础源于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的著作中所提出的借贷理论和列宁的金融资本理论。根据这两个理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当借贷资本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就会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但它的主要任务还是为产业资本提供服务。众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部分企业破产倒闭,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日益壮大,逐渐走向垄断。垄断的出现,导致生产要素的分布越来越集中。同时,资金服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也导致了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固定化好长期化,同时也使得原来游离在企业外部的资本重新回到企业内部。在这种环境下,企业逐渐走向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结合的发展模式,即企业和金融机构相互投资、相互控股,成为利益共同体。产融结合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我国也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必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好任务。
对于产融结合理论的研究可以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方面来进行,而财务公司就是产融结合理论在微观层面的产物之一。从微观层面分析,产融结合理论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和融资偏好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一体化将市场交易拿到企业内部进行,可以有效消除市场障碍,减少交易成本;而融资偏好理论主要是从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和偏好来分析,与借债和发行股票相比,企业更偏好内部融资,因此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实现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资金成本。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原因分析 具体包括:(1)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金融业的监管,财务公司的发展也随之受到影响。从财务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当金融监管较为宽松的时候,财务公司会较有活力,发展较快。而一旦政策转向,实行严格控制时,其发展就受到制约甚至倒退。这一紧一松的变化使得财务公司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一些发展战略难以实现。(2)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成熟,耐用品市场的金融服务难以对财务公司开放,使得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单一。同时,由于金融市场与产业发展不匹配的,国有企业对资金占用比较多,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步履维艰,而财务公司却不能向民营企业开发业务。
(二)内部原因分析 具体包括:(1)财务公司在集团公司中的定位模糊。从其组织结构来看,财务公司是缺乏独立性的,从股权结构来看,财务公司都是由集团公司或者集团下属子公司来出资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运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风险。从其产生的历程来看,这都导致了我国财务公司在整个集团内部处于一种附属地位,严重缺乏独立性,充当的是集团公司和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部”的角色。(2)资金管理技术条件落后。信息时代条件下,信息技术的运用能极大提升整个组织的公司效率。当前财务公司大多已经在集团内实现了电子化业务操作和支付系统办公自动化,这提升了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但是对外支付和操作时仍然存在着较大障碍。(3)缺乏长期资金。由于财务公司的期初资金都是依靠吸收成员单位的短期存款来积聚的,因此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长期的资金来源成为财务公司发展重要障碍。尤其是在货币政策紧缩是,各个公司都处于资金需求的相对高峰期时,财务公司便陷入资金运转的困难。我国财务公司是不允许吸收成员外单位存款的。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成员公司的投资渠道也相对扩宽,那么财务公司吸收成员公司的存款也会变得困难。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改善策略
(一)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制度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是促进财务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基石。只有在健全和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才能科学地制定和安排相应的发展战略。在健全监管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不能过多干预公司运营。其次,对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制度化和规范化,避免政策的反复性和摇摆性。积极推进扶持财务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其在规定的范围内在自由而有活力的开展业务。最后,监管和鼓励创新并举。
(二)需建立明确清晰的战略定位 通过借鉴银行业的发展模式,财务公司的发展模式也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商业银行模式”、“投资银行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到底哪种发展方式会成为财务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模式,现在还很难确定。但可以肯定,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不可能成为其发展模式,因为投资银行业务不可能成为财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可能为财务公司提供最大利润。笔者认为,“混业经营模式”应是财务公司的最佳选择。目前国家金融政策也允许财务公司从事混业经营业务,所以,财务公司应当以企业集团为依托,慢慢尝试混业经营业务的发展。
(三)扩展与金融同业的合作 由于财务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经营范围也是有具体限制的,所以要实现其进一步发展,必须努力扩大与金融同业的合作。依靠合作者的力量来实现自己业务延伸和经济价值链的扩展,从而实现良好的协同效用。比如,可以集中处理本集团的应收账款业务,将其集中打包并委托银行发行债券,从而增加企业的流动性。再如,由于集团公司的业务范围广,可以深化银企合作,利用银行的网络代收代付应收和应付款,从而节省企业的财务资源,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配合集团公司的国家化战略,加快全球化步伐 随着我国集团公司走向全球,深入开展全球化竞争,这要求财务公司也需要加快自身的全球化步伐,配合集团公司的全球战略。具体而言,可以建立国内总部——大区总部——国家分部的财务体系,设立财务公司的地点应以国际金融中心和税收优惠地为首选,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内外统一的资金结算和投融资体系。在设立财务公司不便利的地方,可以通过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先设立项目财务中心,待时间成熟后进一步扩展成为财务公司。总之,财务公司的国际化是整个集团公司国际化的基础平台。加快其全球化步伐,推进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建设和扩展,是财务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路径。
(五)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1)加强预算管理与融资管理。预算管理的核心关键点就是加强事前计划和管理,使得预算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预判器。通过详细和较为准确的预算管理,使得企业可以更好地调度和整合有限资源,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经营风险最小化。财务公司的核心资源便是资金,因此,规划好资金的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以现金流的规划为核心的一整套预算体系,在整个过程中要加强对预算的监控和对预算制定人员已经预算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在建立良好预算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融资管理。这里主要需求财务公司进一步扩大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2)强化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管理。财务公司需要向商业银行学习,即需要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基础上,努力进行业务创新,开发其它更具有增值潜力的业务。首先在存款业务上,将存款金额和期限结合起来可创出新的存款业务。比如在满足最低存款额度的基础上,当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以后,就可自动转为其它类型的存款,享受更有利的利率待遇;其次在贷款业务上,也能进行创新,比如联合贷款、信贷担保、贷款抵押以及证券信贷化等贷款方式,技能保证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3)加强资金信息建设与内部结算功能建设。现代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信号为基础来进行决策的,及时和准确的资金运行信息是整个资金管理的基础,因此,加强对资金运行信息的监控和内部结算功能的保证财务公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不仅要求其有着较强的信息化操作能力,还需要要求其有着对资金信息的解读和掌控能力。
关键词:PE;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48-04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的重要现象或耀眼的金融亮点,在国民经济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PE在上世纪80年代引人中国,其间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发展缓慢,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外资PE。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重要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我国PE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显得尤为迫切。PE起源于美国并在该国得到了充分发展,随后迅速扩展到欧洲大陆、英国以及亚洲地区,并相继出现了英国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
PE监管模式分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种形式。行政监管是由政府先立法,而后根据法律实行监管的模式。自律模式是指由行政制定行规来规制。本文首先对PE监管模式进行国际比较,提炼出经验借鉴,然后在监管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上,试图构建一套比较全面、清晰、完善的PE监管模式。
一、PE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PE的监管模式
美国PE业经过长期持续发展,以体系完备、模式成熟、机制灵活且监管得体成为PE业效仿和借鉴的对象,其监管模式是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截止目前,美国没有出台专门的PE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在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性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它们构成了美国PE的现行法律框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是减少政府干预,美国的法律是“法无禁止即许可”,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空间。其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和放松监管。PE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证券法(1933)规定,如果PE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注册,但其它内容不能豁免,此注册豁免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2)对PE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和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3)对PE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等。
对PE市场运行的监管则更多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自律监管,现在为主导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成立于1973年,代表了在美国从事PE的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996年NVCA了《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NVCA要求:(1)会员应为专门从事VC或PE进行投资;(2)会员须雇佣至少一名全职直接从事PE投资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团队;(3)对会员公司管理的专门用于PE数额做了最低限制,即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保证其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性质;(4)会员必须在美国有经营场所;(5)私募股权基金经理须为美国人或在美国定居的外国人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管;(6)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美国的税法和相关法令,会员在投资前后必须使用专业的方法等。
(二)英国PE的监管模式
英国PE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和监管法律两个方面。监管主体包括PE的主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自律组织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BVCA)。FSA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成立或运作的PE公司通常需要经FSA批准,由FSA对申请设立的PE法定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PE才予以批准。同时英国更强调BVCA的监管作用。BV-CA的主要职能为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协调关系等。加入BVCA是自愿的,协会理事会自行决定是否接纳会员的加入,对会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监管法律对PE监管最大的特色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信息披露是英国PE监管的一大特色,通过信息披露,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实现全程和实时监管。为此专门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强制要求PE披露其投资的信息、规定披露的内容等,给私募股权基金明确的法律指引,从而保证较高透明度的投资和运作过程,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FSA对PE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保证了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
(三)日本PE的监管模式
日本PE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较之英美两国都更为严格。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基金,但对于PE法律并未予以禁止,由于PE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机构,因此在PE监管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藏省下设证券局集中行使监管权,以《证券投资信托法》为主要的PE规范法规,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并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
PE的发行和审核等制度都受到严格监管,虽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对于行业自律等监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其后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监控权使其难以发挥,PE的运行和发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观调节和直接引导之下,同时其取得的成果与政府精心培育、努力支持和严格监管等密不可分。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启示
综上所述,美英日三国因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发展程度、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市场差异等因素在PE监管模式上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的监管模式启示我们,我国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英国的监管模式启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是易于自我平衡和自我约束的监管模式;日本的监管模式启示政府调控能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如美国,单纯依靠法律难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我国的基金业成熟度不如英国,因而采取自律监管的模式与我国PE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我国的资金来源单一程度不如日本,日本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我国PE监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结合我国PE现实,审慎前行,不宜完全照搬发达国
家的监管模式,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
二、PE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要采取何种模式为主对PE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的直接成本和监管失效后给社会带来的事后处理成本的比较。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监管的成本比政府监管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但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要做到行之有效,前提是声誉机制能产生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诚信和声誉是个人和企业的重要生存资本,因而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模式。但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如果要采取行业自律监管,前提是行业自律监管要有效且监管失效后带来的事后处理总成本要低,否则应进行模式切换,采取行政监管模式为主。
根据PE的自身特点,其运作的失败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事后处理成本较低,较适于行业自律监管,其原因:(1)私募股权资本的来源是使用其部分资金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2)理性与成熟并重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有着较好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内部沟通和合作能力很强,可以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进行有效监管,而减少被欺诈的可能性;(3)投资期限较长,不会对短期的市场产生冲击;(4)获利方式是在目标企业的价值提升后通过退出来实现,实现价值挖掘和价值创造的统一;(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PE投资家必须在市场中进行无限次博弈,博弈生存并壮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业绩和重声誉的投资家。综上所述,PE大规模发展一般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国外也未产生过因PE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PE适合于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进行监管。
但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体制下,政府有必要进行适度监管。监管的重点是构建和规范PE的支撑环境,清理不合规的PE发展模式,防止将PE公募化、非法化和关系化,以免造成系统性风险,进而阻碍整个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政府监管为主还是行业自律为主,上述两种监管形式本身并不冲突,而且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三、PE监管模式的中国选择
PE监管指PE监管主体,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和准则,依法利用一定的监管手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私募监管体制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基金及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管理体系、管理机制、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PE监管体制包括内部监管体制和外部监管体制,内部监管体制实质属于治理机构的范畴。外部监管体制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自律组织和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挥的作用。
中国PE监管模式的现状是监管的思路不清晰,监管的理论目标、原则与内容、监管的机构均不明确。结合我国国情、监管现状以及国际经验,应当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建立健全PE的法律体系
在目前已施行的法律中,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外商股权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管理部门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7年2月7日施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明确了税收优惠;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操作指引等。
总之,国家各监管部门分别出台规章,并且实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使得投资监管处于无序模糊状态。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和规范,但其工作量大,难度高,在调整过程中,建议订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发改委(2010)已正式上报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然有关政府部门还有不同意见,但应该搁置分歧,,使其尽快出台。
(二)明确PE的监管主体
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学的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其指导思想是监管的妥当性。监管的妥当性是政府干预的核心价值并且是政府机关监管的最高行为准则,目的是克服PE自治的盲目性和市场的不完全性。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备,明确监管机构对于促进PE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分重要。PE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管机构有效实施监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监管有效的保证,巴赛尔协议的权威表述是“在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参与金融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属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改委对PE也有监管职权,由于PE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建议纳入证监会统筹管理。
(三)明确廓清PE的监管客体
PE监管的客体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作等。对基金投资人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谨慎人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由市场优胜劣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募行为和杠杆率的使用上;对基金托管人,现在国内主要是托管银行,有的忽视其存在,有的忽视其资质,有的忽视其功能;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包括基金设立、发起、募集、企业估值、投资监督、财务核算、业绩报告、信息披露和纳税义务等。
(四)支持设立PE的行业协会
在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作为我国首家PE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07年9月成立,随后相继成立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等10家以上省级PE协会,为全国性的协会推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长邵秉仁说:“在谈到筹备两年多的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何时挂牌时,目前相关的协会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有望20lO年年内挂牌”。当全国性的协会宣告成立,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顺利对接,甚至进行更一步延伸到地级或发达县级城市,形成全国性股权协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