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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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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解决方案

第1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5月下旬,美联储“逐渐减少”量化宽松的警告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剧烈反应。我们看到土耳其、巴西和埃及的社会动荡,中国银行间市场的震荡,以及资本流向新兴市场的趋势开始逆转。

现实让人清醒。发达国家中,美国(1.9%)、日本(1.8%)和德国(0.5%)经济虽呈现正增长但增长依然乏力。欧元区仍处于震荡之中。主要经济体如法国(-0.3%)和意大利(-1.8%)都是负增长,且失业率居高不下,达到12.2%。

全球股市一直是未来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今年以来,美国和德国股市分别上升了14.4%和2.8%,新兴市场股市却遭受重创。下跌幅度最大的国家有南非(-14.1%)、土耳其(-12.7%)、俄罗斯(-17.2%)和中国(-10.8%)。

这表明,金融市场预期新兴市场的增长将放缓,这解释了国际金融研究所的预测结果:到2015年,新兴市场的净资本流入将放缓。

央行可以影响国内经济的无风险利率,但它们可能已无法影响风险利差的上升。换而言之,尽管有大规模发行货币的宽松政策,市场开始更为现实地在价格中包含风险因素。被作为安全避风港的国家债券,尤其是美国和德国国债,价格持续走低,但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和欧洲经济体,国债的风险利差都再次扩大。

这对未来量化宽松政策有何启示?

国际清算银行在6月召开了年度会议,聚集了全球的央行行长,其年度报告一反常态,直言不讳地发出警告:央行可能已经超出了借给它们的时间。单靠自己,中央银行无法修复家庭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也无法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或推进结构性改革带来可持续性复苏。

用“安倍经济学”的说法,第一箭是货币政策,第二箭是财政政策,第三箭是结构性政策。就像成吉思汗对他的继任者所说的,三支箭在一起最为结实,但单独的每一支箭都很容易折断。射出第一支箭很容易,但射出削减开支或增加税收的财政之箭将非常不受欢迎。同样,从欧元区到日本,任何地方实施结构性改革都会面临着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巨大阻力,这就是为什么从未有人认真地射出第三支箭。

在阿姆斯特丹的会议中,我们坐在一起探讨如何解决复杂的欧元区危机,我们提出的问题是,这一复杂问题是否存在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还是我们不得不使用复杂的方案解决复杂的问题?

德国总理默克尔对欧元区危机有一个简单的解释:欧元区占全世界人口的7%,全世界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以及全世界社会支出的一半。这在财政上是不可持续的。因此诊断结果为,欧元区依次需要更多的银行联盟、财政联盟和政治联盟。但后两者实现起来要困难得多。

因此,欧元区的技术官员们正忙着撰写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和指导的规则,将国家监管者手中的银行监管权集中化。其基本思路是,如果银行监管者收紧国家银行信贷,贸易赤字国就不会进入赤字。但是,如果连希腊的银行监管者都无法控制希腊的银行贷款,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位于布鲁塞尔的欧元区监管者可以做得更好呢?

史蒂夫·乔布斯对复杂与简单的问题有最好的阐释:“当你开始研究一个问题时,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且有各种简单的解决方案,但这时你并不真正了解问题的复杂性。你的方案过于简单,而且不起作用。然后你开始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你发现它真的很复杂。于是你想出一系列复杂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中间状态,也是大多数人停下来的地方,这些解决方案往往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起作用。但真正伟大的人会继续前行,发现问题背后的本质,并提出一个完美且有效的解决方案。”

“笨蛋”,关键在于过程(套用比尔·克林顿的竞选口号:It’s the economy, stupid)。

他的产品,如iPhone,简单易用,但其软件和硬件的处理过程非常复杂。我们不需要知道系统是如何工作的,但并不影响对它的使用。

第2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2008年金融危机直接发端于美国,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对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堪一击的金融体系,西方国家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选取美国、欧盟和英国三个经济体作为代表,简单介绍其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代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构建起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剧,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所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目标是“将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美国这种多重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以及鼓励自由竞争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弊端,诸如监管漏洞、监管重叠等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审议并修改后,最终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被视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终结,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专门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负责识别、监测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抑制其扩张冲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产清算机制,以便在丧失偿付能力后迅速实施破产清算,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此外,对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美联储有权利予以强制拆分。二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从监管范围看,该法案明确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同时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资信息,以便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填补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在监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更高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标准,建立起逆周期的资本监管体系,同时严格遵循沃克尔规则,限制金融机构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高风险交易。此外,法案还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对手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三是注重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制衡,强调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具有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同时为了避免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过于集中,还赋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管美联储的权力,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该法案表达了美国在统一全球监管标准方面的意愿,体现了与国际统一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表达了参与国际危机救援和金融监管合作的积极态度。总体来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在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还兼顾了金融效率的目标,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适应性调整,增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为如此,该法案并未触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以分业监管为主的“双线多头”模式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监管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等问题也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使该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终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3年成立以来,为切实推进一体化进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推动联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1999年的《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为标志,欧盟建立了莱姆法路西监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欧盟金融监管决策程序,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更迅速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监管协调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欧盟委员会开始反思自身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原有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建立起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莱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础上加入了两大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同时加强了欧盟的统一监管。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全力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将其提升到与微观审慎监管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成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专门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性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识别、监测、评估各种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潜在系统性危机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监管要求。一方面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流动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此外,欧洲议会还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集中由欧盟统一监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升级为欧洲监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时成立了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强各个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先后出台了跨国金融危机九项原则、跨国稳定小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危机,并对陷入危机的国家实施救助。相对而言,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最为彻底,这与其长期倡导的强化监管、重视金融稳定理念密切相关。通过确立宏微观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欧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宏微观之间、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意识到,欧盟新监管方案的实施以及监管费用需要依赖各个成员国,要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是很困难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欧盟的金融监管将是“没有牙齿”的监管。因此,欧盟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实施效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欧盟各国关于实施细则的最终共识才能意味着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实。

(三)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针对混业经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以《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为基础,由三个管理当局,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国财政部对金融稳定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这种“三方(tripartite)”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哪个单独的机构有责任、职权或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督,识别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协同行动来对此做出反应。鉴于此,英国政府着手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问题,英国政府陆续推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银行特别条款法案》、《2009银行法案》、《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2010年金融服务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选后,联合政府宣称将撤销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功能并入英格兰银行,并陆续推出了《金融监管的新举措:判断、焦点及稳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的监管体系》等方案,旨在构建更稳定的金融体系。尽管前后两任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见,但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提出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该委员会为金融稳定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政策,而新设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则为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部门。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实施各种政策工具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赋予其更大的灵活性。同时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使问题机构迅速并有效地实施破产,降低其倒闭所产生的影响。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报告还提出要彻底分离零售业务和批发、投资业务,尽可能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三是强化金融监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认为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至关重要,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通过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提高各国金融监管水平,避免监管套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是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核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建设;三是特别注重欧洲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国际金融危机预警系统;五是增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跨境处置能力。从总体看,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是为了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短期看,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的相互隔离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对原有业务进行精简和调整,可能带来部分金融业务的萎缩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级资本充足率、维持债务缓冲资金等要求远远高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一方面伦敦本地的金融机构需要大量补充资本金,有可能导致当地资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显的监管套利,金融资源可能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外流,反而不利于维护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金砖四国为例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使之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先行者。借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机,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参与各种全球金融合作,着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本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一)巴西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巴西的金融体系主要实施混业经营,由国家货币委员会(CMN,下辖巴西央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个人保险委员会(CNSP)以及补充养老金委员会(CNPC)共同对金融体系实施混业监管。在该体系下,巴西中央银行拥有除保险、养老金及证券市场以外的所有监管权,其他监管机构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与巴西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相匹配,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障碍,有利于中央银行对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并未对巴西本土的金融机构造成太多的伤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资金的大举撤离导致了证券市场的大跌和汇率的急剧提升。为此,巴西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释放了大量流动性资金,包括购买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同时,政府也要求其下辖的三家银行,巴西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扩张的信贷政策,以弥补私人银行部门和本地证券市场的信贷供给萎缩。经过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场于2009年中即恢复了稳定。危机后,巴西开始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微调,以期强化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其透明度;二是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特别是对投资与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三是提高准入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成立之前,应对其商业计划书、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等进行严格的论证,必要时应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提高准入标准;四是加强与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监管过程中鼓励审计部门的参与,提高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对监管对象作出合理判断,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五是强调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特别是与新兴市场国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在近十多年间,通过中央银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监管逐渐朝着最优实践、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从合规监管逐渐转向审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在此过程中,巴西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注重风险和控制,关注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强调监管计划与监管手段。作为资本自由流动的新兴市场国家,未来巴西更应关注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传递,以及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引起的金融体系动荡,同时在稳定货币方面还应继续努力,藉此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俄罗斯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规模相对较小。俄罗斯的金融体系既有分业经营,又有混业经营,相应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采取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以分业监管为主。俄罗斯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由俄罗斯银行(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实行共同监管,其余皆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业也表现出较大的动荡,具体表现为金融稳定性指标的迅速恶化、流动性风险加大、银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罗斯银行体系高度依赖于境外融资,大量外资的快速流出使俄罗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冲击,股市出现暴跌、货币急剧贬值,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直接诱发了银行体系的信用危机和债务危机。由此也导致俄罗斯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调、高度依赖能源出口、金融市场不发达等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凸显。危机过后,俄罗斯银行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强化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强化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能力,通过立法强化央行对金融机构信息的获取权力,确保各类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并建立危机早期预警系统。二是强化金融稳定,逐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规定国有资本的输出不能有损于金融稳定,金融机构不能以危害金融稳定来获取利润。三是完善问题机构的退出机制,重点强调提高问题机构早期的资产保全能力,充分保护存款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规定对跨国问题机构的紧急破产清算可采取建立国家间的协定来共同执行。四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权,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12%。五是加强与其他国际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加快俄罗斯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进程。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是与其经济转轨过程相一致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俄政府着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俄罗斯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作用逐步凸显,独立性大大增强。但受转轨过程中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在短期内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俄政府更多强调的是弱化管制,这导致其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和监管力相对较弱,而且激进的改革措施也导致其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很强。在外部融资依赖度很高的情况下,俄罗斯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可以说,危机后俄罗斯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体方向仍不是特别明确,相关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三)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1年印度的拉奥政府推行经济改革以来,印度的经济、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新兴市场国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印度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同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保险监管和发展局(IR-DA)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侧重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阶段。在该时期主要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也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场化、放松准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等;第二阶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强监管阶段。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度政府意识到过快、过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制定紧急纠错法案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改革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印度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几乎未遭受大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印度政府也意识到监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项改革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并适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二是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拟成立“金融稳定与发展局”凌驾于印度储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监管和发展局之上,以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将没有存款项目的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时提高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中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监管。四是加强对跨国银行的金融监管,注重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印度一直以来都实施非常严格的金融监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实行了巴塞尔协议II,并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时建立起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极大地保证了银行体系在危机中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严格的金融监管也限制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流动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较低。未来,印度监管当局应在稳定与效率之间适当向效率的角度倾斜,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四)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发展成为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但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业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问题和缺陷。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未能有效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其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更专注于维护货币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管“三会”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联席会议机制,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存在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下的监管漏洞。随着混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分业监管下的真空和漏洞问题越来越明显,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容易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总体来看,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改革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力度。中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总体强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定期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同时加大了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力度,并开始着手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三是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提高监管标准。银监会在金融危机后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同时结合巴塞尔协议III和中国实际情况,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III。四是更加重视金融监管协调。国务院《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拓展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举办跨境监管磋商,目前已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

三、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共性与趋势

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内容、力度都有很大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在各自经济、金融背景下的选择与侧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同点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现代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机构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与之相伴而生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2008年金融危机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系统性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因此,针对于本次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重点都放在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方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共识。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态度要比新兴市场国家更为鲜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等都要远高于新兴市场国家。美国、欧盟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负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专业部门,并且都被明确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拥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权力。而对以金砖四国为主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尽管都提出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体系,但均未提出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监管主体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机构,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上,仅负责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的决策和执行仍主要依赖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想法和建议无法顺利实现的可能,而且由于监测预警和决策执行职能的相互分离,还会产生信息和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时滞及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尽管还存在各种不足,但总体而言,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由哪个机构来承担起该职能,它都已成为未来金融监管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明显不足,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监测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吸收损失的能力不够。因此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不约而同的扩大了监管范围,并且提高了监管标准,旨在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损失吸收能力。从维护整体金融稳定的角度看,将影子银行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弥补监管缺失和监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国别差异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态度应有所差别。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且表现出脱离原生金融产品、过度创新的特征,因此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严格监管。新兴市场国家的衍生品市场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创新力和服务范围尚不足以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因此新兴市场国家在强调对影子银行和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时,更重要的是鼓励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大创新力度,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必须引导、促进衍生产品和市场实现有序、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正常运行。除了扩大监管范围外,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十分强调提高监管标准,加大对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过事先的防范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提高监管标准确实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不可避免会带来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这也是各国在制定监管标准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对各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应尽量保持监管标准的统一,这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避免监管套利,从而保证全球金融稳定的最终实现。

第3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隐性担保”;道德风险;强制投保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货币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得一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为防止银行挤兑而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陆续建立了该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公众存款,其客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另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在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弱化银行市场的过度集中趋势,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确保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出现风险时承担有保证支付的责任,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将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与安全,并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各银行都会合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监管网,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存款人来说,过分依赖存款保险机构。存款风险自负时,存款人对银行倍加小心,时刻关注其运行状况。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致使存款人过多地关注利息回报,较少关心存款银行的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他们的竞争对手。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对银行等存款机构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这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由此,监管人员往往会失去原则地拖延监管行动,尽力掩盖问题,企图使这些问题能慢慢消化掉,或者干脆在问题进一步恶化之前离开监管工作,再让问题公开化。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陷:该制度将会产生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戴晓凤等用模型研究了存款保险与银行的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存款银行的债务不能履行,风险便向保险机构转移,潜在增强了银行风险资产的选择动机。除了该制度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外,就中国而言,目前尚不具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适应市场竞争的高素质的银行体系、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可靠的基本制度等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条件,一旦引入,可能给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隐患。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至少要具备在农村信用社系统产权制度、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化等前提。

三、解决方案:

1、存款人方面对存款人因存款受到保护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与选择,这是由于事后非对称信息使存款人的收益和承担风险不相匹配而引起,因此对它的解决也主要立足于这一点。保证存款人基本收益的情况下也使之承担一定风险具体做法增加存款人分担的风险份额,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即所谓“共同保险,只在一定额度内对存款人进行保险,超过这一额度则不作支付保证,使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从而刺激他主动关心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2、银行方面为防止投保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应实行强制投保制,但要防止因此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那就用差别保费制来加以解决,即将保费的征收与各投保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与经营状况等指标相联系。控制银行道德风险的措施有:加强自有资本比例管理,提高银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赋予银行一定的特许权价值。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指银行在其存续??保有银行的营业执照期垄断利润的现在价值之和。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程度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费,与风险相关的保费增加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抵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

参考文献:

[1]戴晓凤,尹伯成,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J],世界经济,2001,(11)

[2]项卫星,李宏谨,中国是否应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J],国际经济评论,2002,(9-10)

[3]李宗怡,冀勇鹏,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J],国际金融研究,2003,(7)

[4],陈平,含蓄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1999,(5)

[5]贺英,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这一系列自动化技术的实施,有效地将金融服务标准化、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并触及了以往无法或难以覆盖的长尾人群,包括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以及农村群体等。技术驱动带来的金融普惠,在各个领域、各个企业,都取得了一定的应用经验,也获得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2017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三以“技术驱动下的普惠金融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嘉宾们就“金融创新的信息安全基础”,“数字普惠金融应有的边界”,“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信息安全是惠普金融的基石”,“普惠金融的商业逻辑”,“强监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数字普惠金融正在发生的未来”,以及“现金贷是否有助于缓解财务困境引发的负面影响”八个主题发表讲话。

金融创新的信息安全基础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我国依然面临着普惠金融成本高、效率低、服务不均衡、商业不可持续等全球化的共性难题。这些难题,成为实现全面普惠金融目标的主要障碍,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去破解。

李东荣首先总结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意义:一是有助于解决“普”的难题;二是有助于解决“惠”的难题;三是有助于解决服务质量的难题;四是有助于解决商业可持续的难题。

随后,李东荣也提到数字普惠金融在业务模式、技术属性、风险特征等方面的新特点,以及其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挑战,都需要引起普惠金融从业者的高度重视。这些挑战分别是风险治理、数字鸿沟、基础设施、监管适应性,对监管体制方面,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于前述分析,李东荣认为应该研究并推动包括政策、制度、技术等在内的一揽子系统性的普惠金融解决方案:一是构建数字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公平准入;二是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治理体系;三是建立数字普惠金融的技术创新体系;四是建设数字普惠金融的基A设施体系;五是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体系。

李东荣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国家行业自律组织,高度重视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实践和风险治理,愿与各界同仁一道共同研究、通力合作,努力实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美好愿景。

数字普惠金融应有的边界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焦瑾璞提出了数字普惠金融要有边界。他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应回归金融的本质,但是不忘普惠初心。这里面有两点非常重要:第一,普惠金融有别于政府扶贫,它不是慈善金融,也不是扶贫金融,它是实实在在的商业金融,就必须履行金融的内涵;第二,它的经营必须要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而不是一锤子买卖。

就如何建立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方面,焦瑾璞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第三,探索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第四,规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第五,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应有的边界,焦瑾璞指出,监管体制错配和法律体系滞后,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问题。他建议应当:一是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边界;二是对金融机构采取行为监管;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构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型法律与监管体系;四是发展监管科技,利用数字技术提升金融监管能力。

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巡视员、副主任,中证监测总经理赵立新就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影响,以及如何利用好金融科技做好证券期货监管发表了看法。

赵立新首先提到了金融科技运用的上三个场景:智能投顾,基于大数据的指数产品、交易策略和信息增值服务以及基于监管科技的风控合规系统。金融科技为这些场景带来了更低的成本、更强的纪律性、更广阔的服务面,相关技术充分利用所有信息发现价值,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不仅能够克服人类在交易操作上的缺陷,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随后,赵立新也指出,金融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导致的顺周期特征及交易行为趋同可能加大市场波动,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后,赵立新介绍了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应用前景,包括探索智能监管和完善市场监管的基础设施。他建议:一是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各监管业务条件之间、各市场之间的信息关联;二是进一步整合全市场数据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技术深挖数据金矿,对监管业务和流程进行集中的再造;三是构建资本市场运行及系统性风险,监控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政策效果的检验和评估,努力成为市场决策者的智囊。

信息安全是惠普金融的基石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总经理季小杰表示,想普惠金融走得更远、更稳,信息安全仍然是基石。她就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用户身份精准识别和认证的问题。她表示,核实用户的真实身份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现有条件下,建立立体、多维度的认证体系是实现线上业务身份识别和验证的有效手段。

第二,关于保证交易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如何保证参与方相关权力与缺失有效的线上证据保全机制两个方面。她认为可以从电子签名与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数字证书、基于数字签名技术的无纸化解决方案和合同签署的时后保全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来解决问题。

第三,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问题。安全的管理应该是多维度的,除了数据传输的安全外,系统本身的安全缺陷也可能导致信息被偷或者是本身被劫持。定期的信息安全系统检测是必须的,能够帮助我们尽早地发现安全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建立共享机制,联防联控安全风险。她建议尽可能大范围地打破行业壁垒,打通数据孤岛,建立高效的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异常交易及时报警。

季小杰总结,在科技驱动的普惠金融时代,金融服务不断创新的同时,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加,CFCA愿意为普惠金融保驾护航,让金融真正地触达普惠。

普惠金融的商业逻辑

京东金融首席执行官陈生强指出,要做普惠金融,必须找到低成本、可持续的模式。经济学中,企业成本有一个划分维度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成本结构的不同,使得经济实体所能服务的对象的广度和深度也完全不同。如果金融机构固定成本低、变动成本高,那么只能去服务高收入人群和高价值的大公司。反之,则相对没有边际的限制,可以快速复制,覆盖更多群体。目前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症结在于变动成本高,而科技正好可以助力金融机构改变成本结构,并通过贷前、贷后管理降低信用风险,优化服务能力。

用科技降低三大变动成本:一是科技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触达到传统金融难以触达的人群。通过将这种场景开放给传统金融,就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获客成本;二是科技公司可以在生活消费和产业交易场景中获得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真实反应了客户需求和实体经济的产销情况,通过这些数据+风控技术可以去做风险管理与风险定价;三是在流程运营层面,科技公司可以基于更好用户洞察能力、产品洞察能力,实现从客户申请、授信、放款、贷后的全流程贯通,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能极大地改善客户体验。

陈生强还介绍了京东金融实践普惠金融的经验,以及其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助力。一是在批量@客方面,京东金融基于京东数亿用户的基础以及电商交易场景,2014年推出了业内首款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白条”,切入了传统金融不便触的弱信用人群或较低收入群体;二是在风控方面,依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风控。智能风控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几乎就不再产生变动成本;三是流程运营方面,以农村金融的养殖贷为例,帮助养殖户建立了一套现代化农业养殖管理体系,提高了整个贷前、贷中、贷后的流程效率,也降低了信用风险。

陈生强认为,未来的金融服务要形成一个“O+O”的模式,即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模式。放眼全球,传统金融拥抱新兴科技,利用科技的能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入正在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

强监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

凡普金科创始合伙人、首席执行官董w就强金融监管周期之下的金融科技以及凡普金科积累的一些实践和创新两个方面发表了演讲。

董w表示,中国的金融科技目前是在一个非常好的起点上,这个和在过去几年整个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科技等新生事物的包容性是分不开的。但是从2016年底开始,更严格的监管正在发生,在新形势下有利于帮助这个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他基于两个主要判断:一是金融科技创新,使得可以把钱推到个人和小微企业去;二是金融行业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生存。所以金融科技机构就需要通过技术让变动成本的幅度和整个服务的门槛降低来寻求生存空间。

在凡普金科的实践方面,董w介绍,该平台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类似理财的撮合服务,满足用户不同生命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凡普金科的云图系统整合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使得其在风险的管理和精准获客上面获得一些优势。能通过大规模应用技术使其盈利性可持续化。

最后,董w指出了金融科技领域需要两方面的创新,一方面,专注在金融科技上的公司需要持续创新,才能提供可持续性的低门槛、补充性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需要监管层面上的更多创新,促使行业里面各主体(无论是第三方的机构,还是龙头企业)相互之间的合作,从而使得技术、信息和数据能够得到更多的共享,降低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

数字普惠金融正在发生的未来

蚂蚁金服首席战略官陈龙以蚂蚁金服的实践举例,并从五个方面来讲金融科技最重要的趋势,探讨金融科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金融体系的两大问题:难普难惠和脱实向虚。

第5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国际、国内监管机构以及银行界重新审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必将为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总体上经受住了考验,这得益于我国银行监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规则。特别是金融危机前后,银监会探索创立并于2011年4月实施的《新监管标准》,既主动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又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特点,无疑是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工具的一次中国式革新。

中国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二是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三是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新监管标准》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四是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新监管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市场约束、“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结构调整、客户选择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反应,谋求经营转型。

《新监管标准》使资本约束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约束条件。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建立起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两大指标。在经历了2009年信贷扩张的大幅资本消耗后,如果新监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短缺,而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约束,银行补充资本的速度远赶不上业务的扩张需求,资本受限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想保持基本或者更高的发展速度,必将以集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为要求,引入风险资产或者风险资本预算方案。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在年初就应围绕年度经营目标,引入资本配置机制,在经营计划、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中深化资本约束理念,改变以往重业务计划轻资本计划的现状,使资本管理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主要产品风险资本回报水平的分析,并根据经营特点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客户结构和盈利结构,建立起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增长方式,实现资本管理由侧重于事后考核向事前规划、事中监控、事后考核演进,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和导向性。

《新监管标准》使流动性监管更加细致严格。这进一步强调了商业银行维持流动性的能力,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大力做好增存稳存工作。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从2012年开始实施,并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银行均要达标。可以预期,流动性监管将因为这两项新指标的引入而愈发细致,愈发严格。在中国银行业以存款为负债主要来源的资产负债结构现状下,这两项指标所涉及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和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实际上都与银行存款息息相关,可谓是存贷比管理的精细化延续。因此,存款的持续稳定增长,将对流动性管理及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2011年以来的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多次强调存贷比达标的严肃性,并已对存贷比调控成效不理想的部分商行暂停了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并且要求除逐月月末时点存贷比达标外,每月日均存贷比也要控制在75%以下,存款时点和日均的重要性不断被彰显,“拉存款”重新成为各家银行的头等大事。面临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加息预期增强、投资担保公司等体制外变相揽储压力,各家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总量和进度,重视控制贷款投放节奏,确保贷款投放均衡有序;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存款内生增长机制,既缓解监管考核压力,也使增存稳存工作落到实处。

《新监管标准》重塑商业银行客户价值创造管理体系。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转变客户经营策略。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并把转型的重点落实到“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上来,而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下,“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具体到客户管理层面,就是要以价值为标准来评价客户、选择客户、经营客户,实现客户管理与银行经营的共赢。要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至少需要做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以客户价值衡量为基础,构建客户综合贡献度评价体系,其重点是解决资源有限条件下如何理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客户。二是在目标客户选择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分层管理,其重点是运用客户分析结果,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行为特征和业务偏好,科学地构建客户分类营销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产品定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的营销服务策略,客户经营实现从粗放营销转变为精准营销,从以大论优转变为以值论优。三是在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引导客户需求,创新业务产品优化客户结构,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例如对于大型客户,强调获取综合收益,可用“投行”模式重点满足其低成本融资、直接融资和跨境融资需求,提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并介入更多的新兴业务领域;对于中型企业和私人银行客户,强调挖掘其在成长过程中的潜在价值,用“投行+商行”模式为其在转型或扩张过程中提供财务顾问、私募、上市推介等增值服务,提高综合贡献度,适当时候不放弃授信方式进入;对于中小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强调信贷业务的定价管理,可重点采用“商行”模式,大力发展授信、供应链、电子银行、网银等重点业务,全方位多角度跟踪式介入,通过专营机构提供套餐式、标准化金融产品,满足日常融资需求,银行获得高溢价受益。

第6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设的必要性

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金融领域是死角领域。消费者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且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很难判断金融商品的不合理性,即使遭受到损失也难以找到真正的原因。这种棘手的问题主要出现于采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国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业务交叉与创新,以及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发展,金融商品和服务界限日益模糊,在采取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的韩中两国金融市场上也都出现了上述问题。因此,尽快建立有效地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韩国整合了管制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即在整合了原来专门适用于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资产运营法》、《信托业法》、《关于综合金融公司法》、《证券期货交易所法》等6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资本市场法》。同时,引入了金融投资商品这一全新概念,有效地解决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而一直悬而不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此外,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买卖、中介、咨询、全权委托、信托、集合投资等六个种类,并建立了针对同一功能受相同的监管规制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因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而出现的监管套利问题。

尽管如此,由于《资本市场法》毕竟只是对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因此难以惠及银行开户人及投保人。虽然《保险业法》和《银行法》分别于2010年进行了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效力为目的的部分修订,而采取“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加强营业行为规范”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措施,但鉴于复合型金融投资商品的涌现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与创新,仍难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

中国也不例外。尽管中国于2005年已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增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相关金融法律也列出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但仍然过于抽象和老调重弹,没有更加具体的保护条款。此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也同样过于泛泛和模棱两可;并且由于这种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由此可见,在中国也确实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体系。

对此,中国的一些学者主张通过对其本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来摸索其解决方案。但是,尽管从立法目的与体系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确实有诸多类似之处,但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在金融商品交易方面需要进行横向管制,以及需要弥补各个金融业之间存在的法律漏洞,因此还需要制定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律。此外,金融法律法规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焦点放在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之上,所谓事前保护指的是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销售及劝诱规制,而事后保护则是指损害赔偿的确保。因此,我们更加赞同近来韩中法律界和金融实务界有关肯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度必要性的观点。但是究竟如何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如何调整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设的基本方向

本文认为有必要废除现有的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重新制定整合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者建立使现有金融相关法律与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能够并存的法律体系。

然而,重新制定整合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不仅需要投入庞大的时间与费用,而且无疑会导致金融市场上的法律大变革,因此我们认为通过另一种方式进行“渐进式改革”才是符合现况的方案。实际上,韩国也曾试图以《金融市场整合法》的名义,整合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综合金融、资产运用、期货、信托业等所有金融相关行业,但考虑到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最终决定维持原有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法律,而首先整合了资产运用等直接资本市场。但是,在原有金融相关法律尚存的情况下引入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时,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复管制、规制冲突等问题,因此需要先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方向。 因此,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要反映以下事项:

第7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

银行业是一个严重依赖外部资金和公众信任,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都十分突出的高风险公共行业,而且其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银行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化金融改革明显提速,特别是现在银行业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不仅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也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对有效商业银行监管的需求尤为迫切,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却并不乐观。本文研究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为提升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保持金融安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含义

商业银行监管的实现过程充满了政府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冲突,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政府当局的监管约束、银行自我约束和来自社会公众的市场约束三大力量的共同作用,其中,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属于市场力量。所以,实现有效商业银行监管,可以归结为限定条件下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合理定位。如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各自的发育状况存在缺陷,或者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搭配不协调,那必然会降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演化中经历过严格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所谓严格控制性监管是指实行分业限制、利率管制、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等,包括德国、英国、美国,以及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日渐深入,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经营环境更为开放,跨国银行蓬勃发展,同时,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使得严格控制性的监管制度开始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其所扮演的角色从维护银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转变为限制银行业发展的桎梏,甚至成为银行业竞争能力低下和银行危机的根源。于是从此以后,各国进逐步放松管制的以消除银行业发展的障碍,给予银行业更多地获利机会,释放受压制的市场竞争力量,增加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效率、促进其发展。

三、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

1.控制性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政府监管制度为了顺应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的国家纷纷取消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和完善审慎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也曾经实行过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且目前仍在实施某些控制性的监管措施。所以,政府监管安排实现从控制性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程度的关键环节。

2.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过度。1998年以后,政府监管进入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阶段,它包括几乎同时进行的两个过程:一个是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淡出与变革;另一个是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

3.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各种约束力量。市场力量的培育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实现监管市场化成为我国有效商业银行监管供给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政府监管制度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但是,仅仅优化政府监管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市场力量的发育状况良好是形成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存在缺陷,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市场力量既包括银行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来自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约束。

四、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监管制约机制包括对监管人员的制度规定及责任划分。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利益;在审慎银行经营行为时无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

2.对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缺乏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在监管程序上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原来《商业银行法》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一直无实质性的操作规范。

3.在商业银行监管内容上重合规性监管而轻风险性监管。我国外资银行金融监管在实践中长期贯彻的是“重引进、轻管理”的监管方略,监管主要集中于市场准人方面,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监管还很不够,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资本流动性状况、经营政策、内部审计管理水平等都不太重视,忽视了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也只注重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缺少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检查,致使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活动基本处于自由状况,埋下了一些风险隐患。

4.商业银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面对是日益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商业银行监管人员除了精通银行操作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财务分析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长期以来我国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5.商业银行监管信息化发展较为落后。银监会成立后,央行作为货币发行的专门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市场信息的了解相对较少,因此监管信息提供的不完备性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监管机构掌握央行货币政策信息的不完备性,同样制约了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对数据的搜集,处理和共享还不完善,信息数据的不准确性,不及时性及不能利用信息系统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对风险进行的预测都影响了监管实施。

6.没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和技术指标。现有监管只是一种传统粗放的监管方式,对商业银行监管没有明确目标和理性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还处于一种稽核式和行政管理式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在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利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金融机构还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及建立在合规监控上,没有对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开发实质性的工作,并对理性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现行监管没有具体规定监管目标,由于目标不确定性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自觉地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而是想方设法绕过监管,对银行风险没有起到早发现,早干预的作用。

五、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金融为本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目标。银行业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法》,《经常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金融法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这些规章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扩大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市场准入规则,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创新来看,其一般是强化央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而将金融监管权进行分离。新法律的出台应具有瞻前性,相关法律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的优点。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商业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还应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定期从国外聘任监管专家到中国工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素质是必要的。

3.加强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资本的补充远远没有跟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多途径的补充资本金,,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对此,可以采取增加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增加银行的附属资本和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等措施。

4.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新巴塞尔协议强调,随着金融向国际化、多元化的方面向发展,当今各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的风险归纳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此,我国商业银行首先要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单一信用风险的局限,要充分重视对这些风险的管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5.加大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应该树立与国际银行业相接轨的监管理念,建立起以三大支柱为特点的资本监管框架,建立银行外部审核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灵活全面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以上市和拟上市银行为先导,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7.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互促互进。在构建市场化取向的监管体系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还是市场力量的培育,都存在大量的障碍和困难需要解决,都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审慎监管的构建和强化是市场力量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进程应与市场力量发育程度相协调,只有市场力量有了较好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审慎性监管对控制性监管的替代。所以,既要给市场力量发展适度的空间,又要避免对薄弱市场力量的过分依赖,两者之间应互促互进,以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和市场力量的强化,逐步形成市场力量为主导的监管格局,提高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从自身国家利益的的角度出发,全面发展本国的经济,谋求经济利益,保护国家利益。银行业尤其是政府监管的重点,特别我们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发展更是关系国家命脉。本文的论述,深入分析了从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历史渊源和现状,既而找出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刘长霞:中国银行业反行政垄断与监管权力界定[J].科学与管理,2008,(01)

[2]黄世安: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若干思考[J].金融纵横, 2008,(02)

[3]胡汝强高冬民: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成效和困难――一场监管价值观变革引领的全面变革[J].西部金融, 2008,(03)

[4]佘春宁:我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与对策[J].南方金融,2007,(01)

[5]刘晓芬: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探析[J].金融经济,2007,(02)

第8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金融风险 防范措施 高杠杆率 信贷风险 影子银行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潜在金融风险显性化的时期,也是爆发金融危机的高危时期。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我们既要努力从根源上来识别风险领域和风险程度,又要提早预案防范化解风险。

一、“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点

(一)高杠杆率风险

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持续多年较高信贷投放、此前保增长政策刺激以及非常低的实际利率推动下,我国杠杆率居于高位且持续上升,目前达到210%左右,已接近国际经验显示的风险高发窗口期(250%―280%)。信贷增长和杠杆率上升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在逐渐下降,单位新增信贷支撑的GDP增长已经出现下降。

此外,十余年来我国的高额货币、信贷投放累积至今存量较大,持续高位且不断上行的M2/GDP、信贷/GDP、政府债务/GDP等指标一直是海外唱空中国的重要依据。虽然杠杆居于高位并不一定是信贷危机的先兆,但的确有历史证据表明信贷迅速增长、杠杆率连续快速上升的国家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杠杆率来看,我国杠杆率上升的一大特点是企业部门杠杆率远高于其他国家,而居民部门、政府部门的杠杆率较低。截至2012年底,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63%,这一水平位居全球最高之列。与企业部门高杠杆率相比,我国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①的直接杠杆率都较低,2012年底两者分别为20%和24%。此外,我国对外部债务的依赖程度非常低②,银行体系自身负债率也相对较低③。因此,我国高杠杆率引发的信贷风险主要存在于国内企业部门。

(二)银行体系信贷风险

与高杠杆率相关的是我国银行体系信贷风险正在日益上升。当前我国银行体系“批发性”金融功能不断强化,顺周期超调严重,商业银行对过剩产能行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集中度过高,而信贷增长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正在持续下降。此外,当前我国存在以房地产为突出代表的资产价格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形成系统性风险,将对银行体系、居民财富、经济增长产生重大冲击。

“十三五”时期,随着经济下行期的过剩产能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企业利润难以改善,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企业部门信贷风险将上升,银行体系不良贷款率将较目前水平显著提升。

(三)影子银行体系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巨大,链条不断延长,渠道和工具日益复杂,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从5年前22%增长至目前的42%,其渠道包括“委托贷款”(通过易获得信贷的大型国有企业借款)、信托(主要是贷款和债券的定向发售)、银行承兑汇票和企业债等。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商业银行强大的监管套利动机。目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主要基于资产负债表,只要把信贷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就可以不再受相关法规约束,由此带动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以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4为主的监管套利行为层出不穷。此外,地方融资平台借助影子银行融资的规模快速膨胀,财政金融风险关联程度日渐提高,城投债、平台贷等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风险较高、可持续性差。

“十三五”时期,金融市场与监管的博弈仍将继续,而对于地方政府创新型融资渠道(如信托通道、保险资产管理通道、券商资产管理通道等)的监管调整造成的个案违约,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防范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一是以“稳房市、化债市、破产能过剩和影子银行”为主要思路,化解当前财政金融风险。有“破”有“立”,做好协同推进。淘汰过剩产能,规范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和推动地方发债,治理房地产泡沫,允许银行不良贷款及“影子银行”不良资产暴露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加快推动具有增长效应领域的改革,比如打破基础产业垄断、要素市场化、服务业开放、PPP等。

二是对去杠杆化引发的银行风险未雨绸缪、积极预案。在内外需求持续偏软加剧产能过剩背景下,我国企业部门去杠杆化势在必行,无疑将造成整个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率显著上升,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必须为这一风险做好准备。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制,缓解一旦金融机构破产所造成的次生性冲击;另一方面,应提前制订一旦银行坏账率大幅上升的详细应对方案。此外,对银行坏账的处理应避免单纯使用政府替银行买单的做法,应阻断金融风险从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传导,转而更多地使用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解决方案,由银行、社会与政府共同分担坏账成本。

(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一是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风险监测。针对当前我国金融风险隐患的新特点,着重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重点领域,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及企业互联互保等领域的风险监测预警;进一步拓展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银行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监测,完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机构和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风险的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为防范和化解个别重点地区的民间借贷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二是对影子银行体系及相关金融创新业务加强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监测。加强对银行体系涉及表外业务和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重点关注理财产品、同业业务、通道业务等交叉性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探索金融控股公司和产融结合型集团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探索对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严格把握高关联、高复杂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

(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采取措施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与可控性。从根本上通过改革分税制体制,让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解决地方财政债务问题的治本之策。降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更大程度地发挥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新的地方政府主力税种的作用。在扩大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的范围和额度的同时,应尽快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市政债券。开正门的同时,严格堵住偏门,限制地方政府的各种或有债务。

二是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按照利率市场化步骤,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配套结合,共同支撑起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现代新体系。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央行、中央汇金公司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国务院直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具备商业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按照公司化的治理结构运作,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确立强制保险制度,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参考0.05%国际平均费率水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研究探讨保险费率制定,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出台《存款保险法》,赋予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职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资金救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等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三是重新分配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建立中央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机制。中央一级的监管重点是对系统性风险可能产生重要影响、机构倒闭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危机和信心损失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息不对称严重且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创新金融产品;给地方监管机构下放部分监管权力和责任,探索建立与地方金融发展相匹配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重点监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和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尝试赋予省级金融办金融局一定的监管责任,统筹省级银监局与金融局,实现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匹配;强化基层、尤其是县级金融监管力量,将县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注:

①即便将政府隐形负债计算在内,即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政策银行获得的借贷、铁道部债券、2003―2005年期间政府为银行重组所发债券,公共部门总债务/GDP在60%和70%之间。

②政府负债中有超过95%的债务是以人民币计价。

第9篇:金融监管解决方案范文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浪潮,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合作和彼此渗透已经成为常态,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和客户需求改变削弱了金融行业壁垒,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不断提高,客户的转移成本下降、忠诚度降低。这一趋势促使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渗透融合,传统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已经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大踏步转变。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目前世界开放经济体的商业银行都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始终保持混业经营;英国于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促使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的全面混业经营时代到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化竞争中选择混业经营是有其内在必然性和外在合理性的。

(一)商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摊薄成本提高效率[1]。我国一直维持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营业网点、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客户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业务网点和业务人员可以方便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服务;云数据技术也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分析积累的大量客户信息为客户设计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各类金融业务间的信息共享能够有效降低业务成本提高收益;银行以往积累的商誉同样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有充分的内在动力开展混业经营以提高利润水平。

(二)金融创新和竞争压力促使商业银行选择混业经营。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传统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界限。由客户需求驱动的金融业务创新兼具商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股权投资等业务特点。金融监管难以立刻对此类创新业务进行定义划分,客观上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开展跨界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业务创新又促使金融业竞争加剧,如保本型基金对于储蓄存款的替代、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对于银行终端支付的替代、P2P业务对于传统银行贷款的替代等。这些新型的金融业务与现有商业银行业务形成替代性竞争,造成了商业银行业务萎缩、利润降低。商业银行为应对来自行业外部的竞争压力,势必在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上不断探索,以期在巩固原有的行业地位基础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对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逐渐松绑。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严格的分业经营,2003年修订后规定开展特定业务可由国家审批,此后商业银行通过国务院批文等方式逐渐获得其他金融业务牌照,监管层也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推动混业经营改革。已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涉足非银行金融领域中,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通过控股的方式参与到商业银行领域中。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已经确立,但在全面推进混业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和立法仍然停留在分业阶段。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2003年和2015年经历两次修订,仍未彻底放开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没有取得合法的混业经营地位,只能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控股的方式来参与敏感业务,增加企业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难度。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仍然维持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这种功能监管模式在金融风险监管上有独到之处,但明显难以应对目前的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认定机构来判别某项混业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二是当业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时缺乏各个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信息沟通的监管规范。这会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导致多头管理或缺位管理。

(二)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和监管风险增加。

混业经营模式由于涉及到更多的业务类型,会面临更多风险;业务交叉带来的不同业务及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使得风险复杂化放大化;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易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投资人利益。这些问题进而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上升。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确实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Demsetz和Strahan(1997)通过对比不同规模的银行控股公司发现,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降低的潜力会被其低资本率和更大的工商贷款组合抵消,多元化可能刺激了银行控股公司选择更具风险的高杠杆业务[2]。高国明(2011)通过实证分析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与经营风险间存在较大相关性[3]。张炜(2012)分析发现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可能会导致系统风险增加[4]。

(三)混业经营易导致垄断。

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银行业长期以来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相对成熟的金融混业集团都是大型商业银行或有国资背景的大型综合金融企业。这类银行依赖既有客户资源和业务网络建立的庞大混业体系将对新型的独立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券商等形成强大的排斥效应,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金融创新以及新生企业的成长,同时也会造成效率低下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赋予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合法地位

次优理论在解释渐进式改革问题上认为:如果改革过程中某些扭曲因为某种原因而存在,则此时全面改革不再是最优的,而应该是逐步地分别进行改革。鉴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尚无法适应全面放开的混业经营,立法需要循序渐进,与监管水平相适应。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先确立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能银行。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也需要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局部试点到完善推广的原则逐渐放开。这样的渐进式立法推进是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及监管要求的谨慎选择。

(二)建立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同一经济主体从事多种金融业务,需要同时从法人主体以及业务条线两个维度进行监管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美国目前实施的伞型监管模式中,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厅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级部门共享信息,共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风险。这种监管模式兼顾了机构和业务两个维度,形成监管网络,能够应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复杂金融业务风险[5],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可以考虑新设金融混业经营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的功能监管,进而构建金融混业监管体系[6]。

此外还需要针对混业经营特点提高监管有效性。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对高度全能化的金融专业机构的监管要求;重点监控全能金融集团的风险高发点,特别是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要及时出台具体的监管要求,以有效控制混业经营所造成的风险集中和风险蔓延。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我风险管理

鉴于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通常低于商业银行业务,合并证券、房地产等业务可能增加业务风险[7],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控制新业务风险。以银行控股公司为例,主要有三大原则:一是要合理降低业务的相关性[8],包括合理的地域性业务分散[9],避免在风险发生时全部业务同时暴露在风险中;二是要加强信息保密制度,在不同金融业务乃至产品间设置不同安全等级的防火墙以阻断风险蔓延[10],银行存款不得变向用于其他高风险金融业务;三是在集团层面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监管制度,将其他业务风险也纳入到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来。只有商业银行的自我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保障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11]。

(四)保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合理规模

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是商业银行自我选择合理业务规模的重要标准。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重要理论前提是混业经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12]。如果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在业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并未享受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成本下降、利润上升的好处,反而受制于银行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内耗增加、风险上升等问题,那么选择扩大业务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就不再是理性选择。

监管对垄断控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类型或业务领域控制,二是业务规模控制。混业经营监管中业务领域的控制是放开的,所以只能从业务规模角度着手。美国立法规定,如果银行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资产不超过母公司总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以较低者为标准),则可以通过下设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但子公司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则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经营。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方式,根据不同混业模式的风险程度及市场控制力设定不同的业务规模要求,以有效规避风险,合理控制市场垄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