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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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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问题 影响 解决办法 意义

一、现行体制下招投标特点以及解决的意义

改革开放近二十多年,我国招投标领域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企业渐渐进入市场主动承揽任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企业纷纷适应国家的变革,积极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整个行业也在政府的领导下渐渐规范,招投标市场也在不断增强透明度。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的招标市场当中,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偏离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设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大监察、审计、纪检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关于项目工程招投标的过程。

二、现行体制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足

1.地方保护主义

有部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主办单位为了卡死其他企业设下难关。比如说用抬高进入门槛的办法对外地、外行业企业加以阻碍,或是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将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企业以优惠。从整个招标市场来看,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的身影屡见不鲜,有的企业虽然实力明显不如其他的投标单位,但还是要保留一些标段,或强制性的将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本地的单位或要求外来企业降级投标,来保护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说明在整个市场招投标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

2.招标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

由于在市场中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经由审批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改为过程监督,所以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及有关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会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我国招标业务开始发展较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且不完整,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导致部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规范,利用特殊身份有目的的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导致结果并不公正公平。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也致使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3.有关于招标过程中的保密问题

目前,部分招标单位进行相关现场勘察以及答疑,这种做法虽然使得组织工作更加便利,但其导致的有关投标人员身份的泄露将干扰正常投标人员相关的策略的制定。同时,也给不法投标单位提供了相互串通以达到目的的机会,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的相关的规定。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招投标行为应该严格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

4.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

由于招标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参加开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人常常有数十家,为了减少相关的评审工作,招标方经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但是招标企业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带有一定倾向性或排斥投标方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一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格以外。还要求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某奖项。由于获得该奖项的工程数量较少,则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方具有相当的明确的指向性,资格预审也因为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遭到其他投标方的质疑。

5.专家评审时间过短

根据现状而言,小型工程的评标过程约为半天至一天。所以为效率缘故,专家对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一般为两天左右,可是专家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仍然不足2小时。而就一般情况来说,投标单位仅相关的施工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资料,短时间评审的做法使专家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并不能完全明了,只能在评标过程中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方的计划文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审,也就很难实现招标中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三、有关问题解决办法

1.大体规划方法

在总体来说,应该做到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面的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各个部门的协作以及管理。当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等某一方面发生不好行为的时候,一律采取招标投标限制的惩罚。特别是对于投标方曾经产生过不良行为的,要重点限制。对于必须进行招标却未招标而先行建设等违反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给予处罚。对于已经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宣传

一方面,应该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相关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各级行政建设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尤其是投标方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全面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必须要给予严惩。还要在整个社会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重要性,普及其涵盖方面。

3.寻找更加先进的合理的招投标制度

另一方面,要努力探索关于建设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进行投资方计划工程的管理方式的改革,从而建立起与国际市场对接并符合具体中国国情的招投标市场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在某些发达国家,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担任政府招标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的负责人,直接对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等到工程结束后再交给使用部门进行管理。这种建管分离的做法就很值得我们的招投标行业学习借鉴。而我国政府招投标的管理方式现状由使用方进行招标,由投资竞标方进行建设。这不仅给投资单位掌握工程程序、法规和技术规则带来阻碍,而且对分散的投资方,有关的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专业的指导、培训甚至影响有关工程的监督。

四、结束语

明确现行体制下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且对相关解决办法进行讨论,不仅能使企业更好地进行招投标活动,还可以寻找新思路,创造更优秀的业绩,更好的进行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项目投资管理学》 张旭辉、阳霞、陈建西等、 副主编陈建西 ... [等]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10)

[2]《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 葛培健、 张燎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02)

[3]《招标投标操作实务(第2版)》 赵曾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05)

第2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串标;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55-01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通常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串标行为,它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者骗取中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原因

(一)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1.现有制度不完善。现行制度在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机构、享有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等诸多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2.现行监督制度不配套。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运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一些招标人权力过大,背后又有“人为因素”作用,造成监督者“无计可施”;3.监管部门职责不到位。目前监管部门大多只重视对招标程序的形式监督,而对招标人是否真正履行合同的事中、事后监督并没有足够的措施,监管部门仅能起到程序表面合规的公证作用。

(二)投标人行为不规范

尽管现在的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从源头上产生了不规范操作的诱因,存在“僧多粥少”容易导致恶性竞争的客观原因。但投标人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还是投标人主观缺乏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企图走捷径蒙混过关,投机心理作祟。

(三)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1.我国招标业务起步较晚,招标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机构在实际运作中缺乏独立性;2.个别招标机构专业水平不足,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较差,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动态、透明的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4.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机构的工作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

(四)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

部分专家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专家的水平也参差不齐,评标专家大多是兼职的。在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加之监管部门对其动态监督跟不上,专家往往把这种“兼职”看作获利的一种方式,在金钱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巧妙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进行暗箱操作。

(五)招投标监管者行为不规范

1.监管者职责不到位。只重形式上的合规、轻内涵上的监督,重事前监督、轻事中、事后监督;2.在监督过程中越权。有的监管者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代替招标人行使权力,干预专家独立客观的评标,有的则受经济利益驱使共同参与违法操作;.个别地方还存在政务不公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形象;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科学严密的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管者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

四、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1.建议从国家层面制订出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改善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效力不高、职能重复等问题;2.完善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评标专家管理等制度内容,细化招投标的法律责任条款;3.制定并推行通用的标准化示范文本(商务标)和技术规范(技术标);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牢固思想防线;5.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6.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

(二)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信用制度体系

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是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应尽快推进各地区企业信用档案的信息整合工作,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做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并将这些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系统,通过惩恶扬善,促进招投标行业自律。

第3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为了积极响应(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 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 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顺利进行,本投标人保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各项政策规定、各项纪律和廉洁要求,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向本公司、招标项目 单位和招标机构郑重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2、 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以及本次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 配合招标单位及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本次招标活动,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3、 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投标, 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 业绩、 信誉等的真实情况,保证投标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规定。不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 投标、围标,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保证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 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其 任何相关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 其相关人员及其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评标、定标过 程公平、公正的任何不正当活动。

6、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机构及其上述单位的相关 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 子女、亲友等分包、转包中标项目或进行相关的关联交易。

8、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 好处费、介绍费、感谢费和回扣等任何不正当“报酬” 。

9、在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相关 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和要求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不廉洁行为时, 坚 决予以抵制,并及时本公司监督方负责任的进行反映活举报。

10、如发现本投标人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所进行的任何处理。 特此保证

投标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第4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 工程 招标管理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作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各环节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择优确定中标人,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一、工程招标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标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招标,有利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以合理价格确定中标人,保证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受控;杜绝暗箱操作,规避工程腐败风险;招标人的投资、造价控制更加主动。

二、工程招标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通常由国有大型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

三、工程招标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招标的组织方式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作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于项目复杂,涉及因素众多,组织招标工作涉及的专业较多,要求招标机构具有极强的综合实力。因此,目前国内招标人通常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或与设计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招标文件评审、招标、评标等全过程工作,即确保了招标工作的可靠性,又通过全程参与的方式,提高了招标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效率。

五、招标监督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为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性,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成立招标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招标监督机制、管制制度,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招标、评标、决标等各环节的规范进行,较好的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六、工程招标的重点环节及管理

工程招标的组织管理,就是要按照即定的工程总进度目标,制定可行的招标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招标管理制度对招标各环节工作进行控制,确保招标效率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目标要求。重点应抓好以下环节。

(一)制定分标方案,指导工程招标

分标方案是工程招标的指导性文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通常由于设计进度、承包人能力等因素,很难通过一次招标即完成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承包人的选择工作。实践中,需要根据工程规模、总进度计划、设计深化进度、工程专业特性、施工干扰、协调管理难易程度、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等因素,遵循分标大小适中、规模效应等原则,进行分标方案制定,有计划的开展招标工作。

(二)编制招标计划,稳步推进

招标人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统筹兼顾,编制可行的分年度招标计划,明确招标项目各主要环节的时点要求、年度投资计划额等关键指标。

招标计划经审定后,作为招标人推进招标工作和设计提供技术供应的行动指南,招标人应有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招标计划合理与否、能否实施,直接关系着工程招标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节点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并最终影响投资控制。

(三)精心策划,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提高招标质量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核心和载体。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造价较大的单个招标项目(特别是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还应编制招标设计,以深化设计,降低投资控制及合同执行风险。

招标文件的编制,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合理选择招标文件示范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要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成熟的行业示范文件。招标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专业特性、管理要求等,对通用条款的一些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即可满足招标及合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招标管理,提工作效率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2、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直接影响到合同权利、义务范围和合同边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核心要件。在合理分标的基础上,深化设计,清晰界定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是投标人正确报价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造价控制的可靠性。

3、合理制定招标项目计量条款

合理的计量条款,即有利于投标人做出合理的报价决策,也有利于合同执行阶段规范、高效的开展计量控制和造价控制。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范围和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详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对于通用条款界定不明确或与技术要求不相适应的计量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作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工程量清单项目与计量条款相对应,不留死角,为合同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4、合理划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标报价的水平。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清晰、合理的界定合同权利、义务和风险等(如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双方各承担哪些风险)内容,以便于投标人正确做出判断,合理报价,降低合同执行风险。

5、支付结算条款

支付结算条款的制定,即要考虑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工程的总体资金计划、工程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预付款支付、进度付款时间,以及质量保证金等的扣留水平,各种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对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扣留比例的(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应按规定执行,由招标人制定的则应适当,统筹兼顾招标人的资金供应和承包人的资金需要,促进工程建设。

(四)合理确定评标标准与方法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做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根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分)法进行评审。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就应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按综合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招标售标

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标书,并保证人有足够的编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人员、公正人员等参加。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条件研究处理方式。

(七)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事先拟定的评标大纲、标底(如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视情况划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形成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八)决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签订合同

第5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环境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进行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这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建设周期、工程造价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招投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和定标(决标)3个主要阶段组成。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规范、完善等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不足之处,需不断总结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经验,制定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进行制约,建立一套合理、公平且科学的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展概况

1.1 发展概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工程承包制。随着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我国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实行招投标制度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发展环境。

1.2 招标范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其中如服务类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国家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批准后,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

2 水利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足

2.1 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工作不够规范。是招标人在评标阶段从专家库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但部分偏远地区,相关专业的人员偏少,且业务水平有限、专业配套不齐全,选择余地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对评标阶段公正性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分散设置各行业评标专家库,容易导致评标专家人员重复设置,容易造成浪资源费,并造成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增加。

2.2 表面招标。该形式的招标是名义上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进行,实际上早已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只是做到招标程序上“合法”,其实质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背道而驰,主要通过“”、“金钱交易”等,操控招标、评标过程及结果,这种现象背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2.3 改变招投标形式。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转包,或不合理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多个标段,随意处置项目,使实际工程造价虚增,使签订的施工合同形同虚设。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私下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项目转让或分包给更低资质或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施工,最终导致项目质量、工程进度等均没有保障。

2.4 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为了中标无法做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招投标阶段把主要精力用在人脉的疏通、跟其他潜在投标人私下结成联盟,进行项目围、串、陪标,又或者是低价中标后通过其他途径使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从中获得自身利益,没有考虑企业今后如何发展及定位、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如何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2.5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招投标活动存在形式行政监督的现象,其监督只在形式,未对其监管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对相关企业工程不良行为、违规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错位、不到位监管的问题。

2.6 限制、歧视、排斥投标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设置歧视、有意排斥或限制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单位参与项目投标的做法,与招标投标法是相违背的,其实质就是区域保护、行业内部垄断的行为。

3 规范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措施

为能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正常发展和良好运行,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3.1 逐步实现网上招投标制度。首先,各地区工程交易场所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服务规章制度,实时、更新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信息,可以设立各参与方评价及意见窗口,为更好的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2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工程招投标是工程交易并确立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一个过程,如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强有力的监督、那么腐败现象必将油然而生。根据《民法》的“镜像”规则,招投标过程、结果必须公开,中标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介进行公布。其次,建立廉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防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反映或跟踪可随时发现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对招标活动进行介入,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扰,独立办案、调查,使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3.3 落实并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社会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与此同时相适用的法律又存在内容不具体、实际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繁乱的地方和行业法规进行清理或废除。

3.4 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库,其人员架构应由熟悉工程的相关专业管理、经济、施工、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是相关专业的技术性人才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6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该同志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修养,积极参加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组织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思想进步,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牢固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

该同志勤于学习,提升综合素质,自觉学习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章制度,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勤于思考,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工作过程中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待人诚恳,能很好地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

该同志在我单位借调期间工作踏实肯干,作为招投标项目负责人,曾负责江苏、福建等区域招投标工作,工作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在业余时间精专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7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完善

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顺利改革以及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才能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并参与到国际建筑市场竞争中,使建筑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当前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1.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投标制度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业主往往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商,通过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来获得经济利益。随着人们将招投标逐渐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中,一方面保证了承发包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来加大了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力度。目前,我国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就规范并完善了招投标制度,并且还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利于业主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保障了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稳定了社会的发展秩序。

2.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由于针对招投标制度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加上受到建筑市场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管理经验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够将招投标制度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起来,这就导致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2.1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甚至与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相悖,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在实施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问题,主要包括: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的过程中内容不够规范;招投标文件在签发传送时缺乏时效性;工作人员擅自对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以及报告的内容不够完善,格式不够规范等。

2.2没有对招投标中双方利益进行合理协调

建筑企业在实施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都相对比较重视工程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企业依然比较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各种手段来谋求经济利益,最终导致招投标中双方利益出现纠纷问题。例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的过程中相互串通,这就导致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最终导致其出现各种问题;另外,还有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而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将自己所掌握的可靠消息泄露给投标人,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再进行相互补偿,获得更多经济利益,但也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2.3缺乏对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

3.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3.1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目前,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不同的规定,市场被分割,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首先,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项目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3.2逐步形成跨区域的统一的工程交易大市场。借鉴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主导,东北区、华北区、西北区、华中区、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为国家分部,各省、市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现国家和各地区统一管理。

3.3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本着合理分类、增设等级、突出专业的方针,科学建立建筑企业资质体系,使得不同类型、不同规范、不同特色的企I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发挥特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将我国目前“橄榄型”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为从上到下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而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型”企业组织结构,达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目的。

3.4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作准备。招标投标法实以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应完善《招投标实施条例》,以适应招投标法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现阶段的需要。

3.5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地方保护等现象较为严重。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违规行事的人员和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决不姑息。 在建立全国招投标市场的同时,应建立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实施信用分类评价和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监督、警示和处罚力度,形成“激励有信者、惩戒失信者”的良好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总之,在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招投标制度在业主委托承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从当前我国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再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第9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工程项目合同的依据是以招投标的文件内容为主,而招投标的文件内容又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说明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先有招投标活动,再有项目合同的制定与管理,也就是说,招投标活动不仅是发生在合同管理之前,也是合同签订前必要的步骤,更是合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同时,无论是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想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高的效益,因此,双方均对具有竞争性的条款极为看重。可以说,招投标活动不仅是一次市场交易,更是一场关于利益的博弈。另外,招标、投标及合同三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且极具逻辑性(只有在招投标文件得到有效的整合与规范之后,才能产生合同);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有双方达成了统一意见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而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其内容的制定与相关的明细也是参照了相关法律内容才得以规范化,因此,双方的合理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合同管理是具有全面性的系统化管理活动,也是一个确定、运行、解除合同关系等活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需要相关管理人员与机构的共同参与,并在此过程中积极运用科学、正确、合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促使预期合同与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结果。

二、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加以重视,且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业进行了规整,也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但有调查结果显示,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仍旧存在一系列问题[2],如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招标文件内容达不到规范化的标准、招标与工程合同的管理相背离等,具体如下:1.招投标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阶段已经逐渐形成了招标投标流程的监控、工程合同的登记与备案等完整性制度,且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制止,从而对招投标合法行为的规范化产生了积极性的影响。但经过调查发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如虚假招标、不科学评标、规避招标等,不仅为后续合同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埋下了众多隐患,严重的还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事件,继而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招标文件内容达不到规范化的标准。招标机构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制工作,但部分招标对建设项目的技术与相关内容并不了解,因此,在文件编制的时候,常常出现文件内容过于简单、内容的深度不够等情况,进而给招标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我们并不能保证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具备较丰富的管理工程合同经验,也不能保证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都很熟悉,因此,当招标机构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容易由于自身原因而给建设工程合同的更改与索赔造成巨大的风险。3.招标与工程合同的管理相互脱离。由于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有效地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因此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以及信息传递不完全或不流畅等情况。例如,招标负责人在其招标的文件中并未详细地对合同内的相关条例进行全面的描述,进而致使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出现双方难以协调的情况。又例如,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格与工程的质量及施工期限等均未制定统一标准,进而容易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频现,而情况严重的,还可能会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配套体系。首先,应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文件体系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协调,促使其内容更加规范化,且必须保证文件内容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机制能合理、正常的运行。同时,还需完善符合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文件,防止政出多门或政策不一的现象[3]。其次,需清晰招投标的概念与内涵以及实践的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提高招标投标的可操作性,防止出现漏洞与分歧,进而促使招投标过程能更加具体化与科学化。另外,还可借助网络科技的优势,大力推广以电子网络为载体的招标投标平台,从而实现实时监管与后续检查的有效监督,进而避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关于招投标的信用评价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违法记录的公告机制,严厉打击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并完善相关投诉制度,尽早发现关于违规违法的线索,进而促使招投标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的规范化。投标结果与招标文件编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编制能力的高低有莫大的关系,例如,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编制能力较高,则投标的结果就越好,反之则越差。因此,必须对招标的文件编制工作及其编制的内容质量加以重视。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应包含投资方的相关资格证明,竣工、交货的具体时间以及技术的要求与规格等,且必须有章可循,详细说明招标方的价格与其价格计算的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标的时候必须当众进行,防止暗箱操作。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互配合。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相互作用、相互依托的关系,因此,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需积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审查会签活动,及时掌握关于合同条款的相关资料,进而促使合同的操作性更强,并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相关管理与审查。同时,招标负责人还需在合同审查的时候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相关影响因素及信息进行适当的提示与交底,进而避免招标的目的不能得到很好实现的情况。另外,招标负责人还需做好招标目的相关回访工作,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为下次的招投标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工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招标与投标的活动过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施工合同质量的好坏。因此,必须对招标与投标阶段的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加以重视[4]。另外,还需直面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积极采取一些可行性措施进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工程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之间一体化运作体系的形成。

作者:于凯丽 单位:河南昭源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於超.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解决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23):292.

[2]胡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资讯,2014,(2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