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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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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管理

第1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和《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启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发的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填写。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从规定日期开始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分两行填写,第一行为职业名称、第二行为工种名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报我局,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两项考核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四)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五)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专用章(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六)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

(七)证书应在考核成绩审定后的15日之内发放,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证的日期。证书自发证日期起生效。

(八)证书身份证号处按本人实际身份证号填写。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九)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机构要抓紧做好相应技术条件的准备。从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打印软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提供。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三、证书编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采用13位数字编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代码从00开始,每年顺排。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许可证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五)第9位为证书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1——初级、2——中级、3——高级、4——技师、5——高级技师。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四、加强证书管理和统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办发〔1996〕262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做好上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上报鉴定统计报表(软盘)。市鉴定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并报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提出证书需求计划,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五、应严格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全市统考职业工种,必须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通告确定的统一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鉴定每位考生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鉴定机构保存,试卷均应保存半年备查。

六、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凡因出国需要办理证书公证的,需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验证。

(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本人二寸免冠近期黑白照一张。

对经过技能鉴定复核合格人员,按原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规定的办法并出具相应证明。

七、补办证书和外省市调京人员办理更换证书手续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机构在办证中由于证书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机构备案。

九、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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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照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            |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    片      |

|--------------------------|            |

|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名称:                  |(二寸黑白)|

|              级别:        编号:                  |            |

|---------------------------------|

|本工种工作年限:                                                  |

|---------------------------------|

|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名称:                          级别          |

|---------------------------------|

|鉴定成绩: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职      |                                                    |

|    业  培  |                                                    |

|    工  训  |                                                    |

|    种  简  |                                                    |

|    工  历  |                                                    |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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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理  |                                                    |

|    人      |                                                    |

第2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幸福城区为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区依法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促使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对象和范围。全区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续签。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聘的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新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意愿,合理商定合同期限,原则上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从未签订或到期未续订的聘用人员,本次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12年元月1日。

3、明确签订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人员所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规范文本,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另行协商的条款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把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二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和人事档案存档用。

5、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必须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形式违规发放给职工个人。聘用人员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参保险种不全的,2012年元月1日开始一律由用人单位按上述险种参保。对于属于协保身份的聘用人员,缺缴的险种予以补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聘用人员不再参保缴费。

6、完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聘用人员的工作变动、辞职解聘、到龄退休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转移、续接或停止社会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在区内流动,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则上不予借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

7、妥善处理遗留问题。2012年元月1日之前应签未签或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签。涉及多个用工主体的,分别由原用工单位分段补签,保证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连续性。聘用人员在我区聘用期内尚未参保、参保断档或参保险种缺项的,由现用人单位予以足额补缴。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1、落实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劳动用工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名册,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台帐,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将《山区聘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2012年元月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档用。

三、实施步骤

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流程复杂,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制定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以及保障措施等,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应签未签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管理及参保情况等)开展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

2、全面实施。根据工作部署,分两步实施:各用人单位于2012年元月1日前完成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新签、五险参保和人事档案建档工作;2012年3月底前完成劳动合同补签和社会保险补缴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4月):督查验收。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全区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执法监察,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依法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是建设法制政府、诚信政府的根本要求,是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幸福城区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广大聘用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遵章守法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2、明确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和业务指导。区内各用人单位应切实担当起用工主体的责任,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落实,积极做好与市人社、区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3、落实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区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招录解聘行为,强化内部用工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聘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纠纷,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第3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 standard constantly improve,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due to its own labor characteristics, and for a long time is not standard recruitment and problems left over by habit, faced with the severe labor and employment risk. Therefore,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is imperative. By analyzing the tenet of labor legislation and purpose,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abor and employment characteristic, strength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on this basi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Legal risk;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用工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构成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用工形式多样等诸多用工特点,加之长期以来不规范用工等习惯遗留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已对其产生较大影响,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势在必行。

一、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

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扶弱抑强”的立法宗旨,设计了许多新制度,意在通过倾斜立法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使劳资关系保持相对平衡。随后(2007年12月29日),又一为劳动者 “撑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调整为一年,对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劳动争议,约占全部的2/3)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赋予劳动者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种种因素相结合,必将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2、企业的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源。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日益凸显。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违规,不仅会受到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其不良行为将记入各省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情节和结果严重的,将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认真审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状,查找问题,进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大,素质参差不齐,外来劳动力中农民工占的比例很大。这部分人流动性强,与企业的依存关系差,缺乏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管理跨度大,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收集难,难以有效规范管理。

2、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缓慢、不规范,“包工头”队伍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一些不讲诚信、无合法资质、采取挂靠方式的企业和“包工头”随意侵害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保护条件差、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不参加社会保险。

3、生产一线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数量有限,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率低,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三、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措施

第4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而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要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这样对于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单位用工管理水平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第5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我市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市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之健康发展,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契约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用人机制为我市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调查显示全市在岗职工131488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19912人。其中女职工6215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4603人;35岁以下的职工49201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职工26991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139人;36—39岁的职工29884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821人。其中女职工11502人,已签劳动合同9709人;40—44岁的职工26435人,已签劳动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职工11264人,已签劳动合同9413人;45岁以上的职工25968人,已签劳动合同23459人。其中女职工12399人,已签劳动合同10342人。

二、我市劳动合同制度推进情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始于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XX年来劳动合同制度经过了从不被人们了解到现在自觉执行的阶段。

一是宣传《劳动法》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借宣传“劳动法”之机,积极组织宣传车,制作宣传板面,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品、宣传劳动合同的意义,使广大职工群众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随着生产发展的变化,在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同时又要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性,劳动合同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权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全面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有利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6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一、正确评估各类劳动风险,建立劳动风险应急预案机制 

(一)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 

深入研究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新特点,建立起用工制度科学化、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劳动用工体系,促进员工队伍结构的优化和劳动效率的稳步提高,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二)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负责处理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利益、矛盾、权益保障等问题。 

(三)建立劳动关系应急协调机制 

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职代会)三方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职责,如工会(职代会)应根据自身的特征,重点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等关键环节,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尽早化解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 

二、梳理、修订现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用工制度科学化 

(一)细挖潜在风险 

企业应明了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着哪些风险、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哪些、应如何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以强有力地支撑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梳理现有规章制度 

在对劳动用工、薪酬福利、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评估梳理的基础上,对照各类用工管理风险查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确定存在的各类风险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单位合法民主程序,以确保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安全合法有效。 

三、正确选择用工方式,确保用工管理规范化 

(一)正确选择用工类型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准确掌握各种用工形式,从企业用工的实际出发,自行梳理、搭配、对号入座,以谋取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特别是处理好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合理规避劳动风险。 

(二)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各企业应尽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如劳动者入职后由于企业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给企业带来惩罚性的法律风险责任。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应在选择合法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基础上监督其履约情况,注意核查各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内容,杜绝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四)完善员工岗位规范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定的分配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责,明确职权分界,以完善的岗位规范说明书进行规避防范。要将部门职责层层分解到人,并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作评价制度;另外,探索公司合理统一的薪酬模式,探索内部与市场化接轨的“双轨制”工资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民主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工作民主化 

(一)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招工名册、人员信息、合同签订到期时间、员工岗位规范等基础台账。特别是要保存好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证据,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无法举证的风险发生。 

(二)做好民主沟通工作 

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将直接决定公示或者告知。 

(三)完善法定手续 

如对协商、讨论、公示、告知、签收等流程,完善法定手续。实践中可以利用告示栏张贴告示;或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或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实现风险的可控在控机制 

(一)劳动合同首次录用订立过程的规范 

包括员工招聘录用时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的一些重要和必备条款时,最好请律师或专家具体把关,以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和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规范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如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问题,合同到期必然面临续签或终止。由于续签合同需要时间,如不在合同到期前明确或另行约定,则操作上将面临协商期间劳动关系不明的问题,可能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或因停工协商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建议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设立固定时间作为预警时间,以留出必要时间进行协商,避免工作脱节。 

(三)劳動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规范 

第7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公司各单位:

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人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为强化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结合贯标工作要求,现就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档案

各单位须于2007年5月31日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合同期间人员的相关考核、考勤资料等。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考勤记录、各级考核评价等所有活动和相关记录的台账,须规范整理和完善,纳入贯标文件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

二、用人单位管理职能

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档案等相关记录和台账;根据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本单位劳动合同资料等记录台账;对新入职人员和续签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呈报考核结果,连同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等其他详细资料,作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办理劳动合同文本签订程序,整理后送我部存档。

三、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流程

1、对新入职员工,在接到员工分配单7个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由劳动合同管理员报我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签订劳动合同。我部在接到申请和资料后,经审查合格后,发放空白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名单、期限等相关资料,通知合同管理员到我部给空白合同盖印,3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入职员工合同内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自起始日期(为员工分配单上标明的日期)开始。劳动合同管理员将盖印完成后的劳动合同交给个人履行签字,在2个工作日内交回我部加盖公司劳动合同章,最后经我部审查并整理存档后,交合同管理员带回给员工。三个月试用期后,须将员工试用期评定等相关的必须资料上报我部,单位如不同意转正,则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

2、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单位合同管理员提前两个月通知员工所在的班组、车间(科、室)进行逐级考核,出具书面考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然后由厂、部提出书面续签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我部,根据签订合同管理规定审查,由我部上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我部根据批复,反馈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意见,对单位员工下达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由我部发放空白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名单、期限等相关资料,通知合同管理员到我部给空白合同盖印,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管理员将盖印完成后的劳动合同交给个人履行签字,在3个工作日内交回我部加盖公司劳动合同章,最后经我部审查并整理存档后,交合同管理员返回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

四、考核

各单位综合管理员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综合管理员的单位,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一人兼职管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对待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如有失误对公司或个人再成不良影响的,纳入工作考核:

1、未在工作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超过1日考核管理员当月浮动工资50元。

2、未严格按工作流程办理,缺少相关资料或资料不真实,考核劳动合同管理员当月浮动工资100元。

3、严格按照人员情况,认真、严肃对待空白劳动合同的盖印工作,不得涂改,不得出现漏印、错印。发现漏印,要求管理员在当日到我部补印;发现涂改、错印,要求管理员重新盖印,同时考核管理员10元/份。

4、管理员须在我部盖印,不得将印章带回部门,如有违反则考核浮动工资200元。

5、管理员严格要求签订合同的员工填写完整、详细、真实的资料,并仔细进行核对。对于关键的如身份证、签名、日期等项目不得漏填,发现对关键项目漏填的,考核管理员当月浮动工资50/份。

6、因劳动合同失误引发劳动争议的,考核责任人浮动工资200—1000元;有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第8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

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第9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3.规范劳务派遣制对用工形式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标准,重申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等问题,值得企业重视。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等,都对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影响。

二、新形势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1.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签订期限和试用期等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要注重劳动合同的系统管理,如跟踪掌握已签订合同的员工合同的期限,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等。最后,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合同管理错误。2.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要想在现代激烈的市场搏击中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力量,加强对人才的管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人才。在企业的人才管理中,必须要加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培训机制。应建立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和多方位的激励手段,对传统的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