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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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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法律法规

第1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公司在建立体系的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作为组织的核心承诺,在法律法规的识别、应用、监测、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并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就简单地总结一下:

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

1、根据公司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我们要求各部门和项目部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公司技术工程部、运行管控部负责整理、归类,公司评价小组进行评价,确定出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识别,掌握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的依据,在运行中加以贯彻和应用。

2、在与顾客、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接触中,积极宣传公司的环境、安全方针,通过合同或签定环保、安全协议书的形式对甲乙双方提出明确的要求。

3、在各有关部门获取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建立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以电子版或文本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和项目部,由各有关单位识别出适用于自己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建立清单,并配备重要的法规文件版本。

4、为更好地体现公司的管理方针,有效控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由公司运行管控部、技术工程部分别组织对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目标进行了分解,编制了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划分了职责,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完成时间,针对全年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资金分配。项目部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项目部的环境、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准绳,有效地进行运行控制和监测。

5、在体系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多次对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意识方面的培训宣传,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为原则,扩大法规的获取渠道,逐步提高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和重视程度。

6、为了尽快使全员掌握重要的法律法规,主控部门将收集到的和下载的法规以电子版的形式传递到相关单位,做到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时就随时更新。

1)

扬尘控制方面:对水泥砂子进行遮盖,施工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凌空抛洒,用水泥袋清运垃圾、对抹灰打底子制造的扬尘,定时撒水降尘。

2)噪声控制方面:对于强噪声设备封闭使用,有间歇的施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和施工工序,加强人员教育,防止人为噪声的产生。

3)在固体废弃物控制方面:实行垃圾分门别类存放,标识清晰。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4)

能源资源消耗方面:制定节水节电措施和材料节约措施。能作到优材不劣用,长料不短用,消除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

5)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安全标准、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查达标率100%,

到现在无重大安全事故。

6)现场小型机具的使用严格执行部颁规范和市建委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作业面、孔洞、临边防护完好严密。

7)一线工人均经过安全消防的入场培训,考试合格允许施工。

8)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必须经过验收后才允许使用。

9)加强工人遵章守纪的教育,基本都能做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在现场吸烟,料具码放整齐不超高、放置合理不影响安全生产。

7、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制定了安全、消防、卫生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公司和项目部进行了培训和应急事故的演习,使广大职工或益不少,达到了法规的要求,使守法承诺落实到实处。

8、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发生的不符合进行纠正和验证,严格执行奖罚规定。

9、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合规性评价”的要求,我们要求相关单位在建立法规清单时,要识别出与自身环境行为相适用的具体条款,并将这些条款与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关注各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对比后的符合程度,对出现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通过“合规性评价”,达到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

二、质量管理方面

1、为新开工项目部备齐所需规程规范及法规有效版本,在施工过程控制中,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筑法》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执行开工前图纸会审制度,对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洽商,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应规范、规定按标准程序办理,签认手续齐全。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相应规范标准培训,并对规定的岗位做到持证上岗。

2、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进场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执行相应规范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制,并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过程产品质量。

3、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和验收。建立了回访保修台帐,对工程的保修服务达到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第2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海外路桥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建设;对策研究

1引言

相比较我国而言,海外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人员情况、经济水平等都存着较大的差异,在实施项目管理方面,国外存在比较困难的施工现场管理条件,所以,应当严禁按照国内管理经验直接套用到海外工程项目当中,而是应当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实际情况来选用[1]。因此,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需要加强海外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2海外项目施工应当基于FIDIC条款

对境外施工中的工程索赔问题而言,需要对工程设计思路、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进行充分理解,基于FIDIC条款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使得海外工程项目的利益最大化[2,3]。1)需要对FIDIC条款进行认真学习,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步骤开展。把握好合同谈判和签订关,对于未能确定的因素可以适当保持其处于可协商弹性范围内,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写入不适用或者是不公平的争端解决条款。2)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领导要高度重视,工程人员积极参与。正确认识项目管理过程中全面贯彻工程索赔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索赔的档案台账等,制定成规范的档案资料并保管好。3)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事,避免自已出现违约行为。假如出现索赔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争取有利的索赔地位,应当抢先提出索赔,从而打乱对方阵脚,争取自身主动权优先,避免对方提出“反索赔”。

3编制科学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一种技术性的文件,能够有效地指导其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该文件作为施工现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它主要是依据施工项目的复杂程度、性质、结构以及不同自然经济条件的地区进行制定的,一份好的施工组织设计能够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从而确定出最低的投入[4]。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因此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会导致费用的不同。在进行项目工程施工之前,需要先组织好其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质量、施工、机械、劳力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施工组织设计,并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多次斟酌,不断优化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能够达到最佳的现场管理要求。

4认真学习当地法律法规,避免发生纠纷

以海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海外工程实施中的实际情况,所有工程项目实施要按照当地法律法规。为了有效避免不熟悉当地法律法规而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在海外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首先学习当地法律法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把法律法规落实到工程中,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认真学习研究当地的《劳动法》《合同法》等法规,确定雇佣当地工人的程序和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严格按照其法规进行办理,并且需要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在劳动合同中,例如工作时间、条件、薪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用等这些小细节都需要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中。此外,还需要对当地政府所的最新工资标准进行关注,以便及时对工人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能够高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中资企业而言,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当地的法律法规,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问题,全面考虑并重视各个细节,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因素。如果出现纠纷,也需要完全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积极处理,尽可能降低损失。

5了解文化差异,有效管理当地员工

由于国外的地域文化和我国存在不同,并且本身就存在地域隔阂、政治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再加之国内企业和当地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些差异的存在都会导致矛盾的发生。所以,需要对文化差异进行了解,从而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比如:在印度,工作迟到半小时是一件很正常合理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对此进行理解,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方法主要是分为3个步骤:首先是主动适应期,对当地的工作习惯进行适应[5]。如果一开始就让当地员工接受我们的管理模式,会比较容易让他们有抵触情绪产生;接着是积极引导期,需要将当地员工引导到我们的施工管理方法上,使他们能够明白我们的管理方法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最后是转型期,将当地员工完全纳入到我们的管理模式中,确保他们能够完全按照我们的工作方式完成任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结合这3个步骤,能够使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清晰了解并管理当地员工,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

6认真落实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材料采购

海外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采购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等,这些材料费用一般需要60%的项目成本,因此有效控制项目成本以及实现项目利润目标的方法是节约材料成本[6]。所以,海外工程项目应重点考虑材料采购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鉴于当前海外工程项目实施的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其物资比较贫乏,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大部分需要从项目所在国家以外市场购买,尤其是对机械配件、工程材料等消耗品的采购要进行详细周密考虑。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本国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与其的沟通和协调。

7结语

综上所述,从工程项目发展形势来看,海外项目将会增多,鉴于海外项目与国内项目存在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差异,因此需要对其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做好海外路桥工程项目要充分认识了解掌握海外工程的特点,加强学习FIDIC条款,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来实施,最大程度地避免纠纷和规避风险,积极协调各种资源优势,确保海外工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吴建斌.浅谈中国海外项目管理的做法[J].施工技术,2000(11):38-42.

【2】曹志峰.抓好四个环节提高海外企业施工管理[J].山西建筑,2013(5):80-82.

【3】魏庆刚.中日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管理[J].山西建筑,2010(3):115-118.

【4】杨洁.海外施工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谋略[J].石油化工建设,2013(12):36-38.

【5】DavidH.Holt,KarenW.Wigginton.跨国管理[M].王晓龙,史锐,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第3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一、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合作方式

(一)外包类

外包类PPP项目通常都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在其中承包一个或者多个项目,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对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并且是由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费用。由于是政府主要出资建设这类外包PPP项目,因此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并不大。

(二)特许经营类

特许经营类PPP项目需要私人投资,其具体投资模式是可以全部投资,也可以部分投资,同时风险主要是由公共部门承担,双方以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收益的归属和分配。这种方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均衡利润和公益属性间的关系,公共部门不得不向特许经营部门收缴部分的收益作为补偿,这也从侧面说明其基础仍是当局的管理程度。政府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通过这种协议的方式,将双方所拥有的优势发挥出来,在资源得到整合的条件下,实现成本的节约,并且还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公共服务的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管理水平。项目的剩余资产都是由公共部门进行管理,因而通常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方面存在一个转移的程序,也就是合同到期时私人会将这些权利转移给当局相关机构。

其中,有代表性的项目如曼谷的地下蓝线项目,项目总长为20千米,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主要由政府负责完成,社会投资者一般需负责采购列车和电气设备,同时需承担其运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公司都是由政府控股为主,其主要负责的土建工程、信号系统等项目。运营公司则是由私人的投资者来进行注资,通常都是负责地铁的运营与维护工作,同时与基建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从而完成车辆和设备方面的投融资。

(三)私有化类

私有化类PPP项目,其投资和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均归私人私有部门,同时在所有权方面也是归私人所有,并且公共部门不能够对项目进行追索,这也说明这种私有化的项目,私人承担的风险也相应更高,而政府只起监督的作用。如澳大利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公共交通建设中采取PPP模式,投资者成立某专门公司SPV与当局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制定合同条款是其通常模式。澳大利亚当局为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效率,在推广PPP模式时逐渐增加私人项目参与程度。

二、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展的前景

(一)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企业和公共行为,使政府、企业和机构通过投资或法律来约束自己。如“皇家公园快车集团法”运营地铁线运行制定详细规定,包括服务水平、企业监督报告、检查手续、就业资格等,规范人员和组织的行为,维护自身利益。

(二)通过法律管理促进实现公正的目标

最初,许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是随机和盲目的,导致不能实现公平公正。随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越来越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逐步依托全社会集体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管理可以做到公平的原则正义表达。事实上,现达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法治,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公平合理投资管理。

(三)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城市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如轨道交通法,轨道交通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法制,全面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确保各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必须有法定的规划,城市相关部门做好规划,然后进入城市整体规划,完善法律基本条件,避免不当规划和浪费资源。

(四)完善中国建设有关制度建设法律法规

要继续完善中国项目建设有关制度建设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快立法步伐,依托系统、国际化的管理理念,促进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有关部门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地铁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各方责任、义务、风险和收入分配等问题明确界定。特别是公共事业在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等公用事业模式中,包括规划设计、投融资、招投标、施工、经营管理和设备维修等方面法律责任和义务应尽可能多。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得到法律保障,投资融资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可以公平有效地解决。

第4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构建;建筑;监督管理体系;意义;障碍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一直以来,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工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同时还是影响建筑使用寿命的罪魁祸首。并且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构建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并制定完善的构建措施,才能将监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实际应用中,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但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所以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构建将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才能为建设工程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一、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且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立的管理体系,所以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1]。此外,由于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说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对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关法律条款比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对较弱。并且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时间过久,因此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现状[2]。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不完善,就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且《建筑法》中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普及,部分偏远地区和城市还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并且大多数建筑单位对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从而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无法正常的执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的实权过小,所以,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措施和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导致监督安全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且没有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致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从而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进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构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因为科学的建筑监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测设备落后、监督管理技术落后、监督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理论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创新意识,且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依然沿用传统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更好地适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构建健全的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将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独立开来,才能避免行政管理过多的进行干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的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并在原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才能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二)、强化建筑单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单位(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从而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创造条件。所以要想强化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监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管理的实际价值。并且监督管理机制是构成检制度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重视,并积极的发挥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价值,才能扩大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力,从而使得监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优化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监督管理人员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人员实施的,因此必须要保障监督管理队伍的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从而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精神面貌和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建立考核机制,便于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养成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招聘程序,并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和选拔门槛,才能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以必须要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安全隐患,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正视目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才能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走的更高、更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宏伟,姚清,杨修明,张廷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5期

[2]郑琳.建筑施工管理安全问题分析及管理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年06期

第5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取得较大成就。200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同时地方上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形成和完善,己逐渐形成以技术规范为辅的标准消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也己形成完善体系,同时在消防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消防部门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方面仍然受到传统执法理念和方式的影响。同时,我国在制定消防法的过程中,借鉴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使得一些消防法律法规不适合消防环境,导致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我国消防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开展。对此,需要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问题

2. 1消防监督存在漏管现象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在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也明确做出了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然而目前大多数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仍然放在社区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也正是由于这种思想误区,使得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存在警力不足、不熟悉消防监督业务以及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等问题,从而使得消防监督存在漏管现象。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将经济建设做为工作重点,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存在一些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消防法律法规,产生大量安全隐患现象[}z}。同时,一些单位在进行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通过各种理由拖延整改或是采取虚假方法欺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为火灾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直接威肋、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2. 2消防监督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人员相对较少,一个普通大队仅配备了2 ~3名消防监督员,这些消防监督人员需要处理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专项行动,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报表、报告以及数据资料的上报和录入各类系统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然而,目前这些消防监督人员来自正规公安或消防院校毕业的人员相对较少,加上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一些消防监督人员缺乏再学习的条件和机会,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消防监督工作,使得其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工作标准低、要求不严以及以罚代改现象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现象,导致消防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同时,一些地区消防监督人员还存在不稳定和流动性大等问题,一些具备丰富工作经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精通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两三年便被更换、调离,直接影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 3消防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在以往基础上进行较大改进,同时也进行《消防法》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然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消防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己无法适应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目前,我国也研究很多消防材料和设备,然而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缺乏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规范,使得研发的消防材料和设备难以得到大面积推广使用。行为和后果两种模式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模式,其中行为模式是及时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规定,后果模式则是对人们相关行为后果的处理。在确定法律规范时,必须明确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关系,同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存在行为与管理模式不统一现象,甚至存在缺乏其中之一现象。如现行《消防法》规定,只有经过了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才可以发放施工许可证。然而,实际中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不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本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审核便发放了,直接阻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当前消防法规建设与消防监督改进措施

3. 1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是依法治火和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基础保障,因此,应当在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消防法律规范。立法部门应当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形式、特点以及消防法律法规中的空白,不断创新和完善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有效解决职责规定不明确、前置条件过多等问题。同时针对消防建设中出现的新材料、工艺以及技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出台与消防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解释,不断增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效指导消防实践。

3. 2加大消防监督力度

目前,实际消防工作中存在着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消防处罚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消防工作中这些难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消防监督不力,因此,应当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构建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不断提升基层消防监督水平,同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法》要求,加大火灾隐患查处和整改力度,确保依法治火、依法监督等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3. 3打造高素质消防监督队伍

为了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着力打造高素质消防监督队伍。目前,我国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来自部队,具有较高的灭火救援和灭火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业务水平,然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整体水平及知识储备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消防法》,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上平。同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转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优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消防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确保消防监督工作更加专业化、制度化以及范时,必须明确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关系,同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存在行为与管理模式不统一现象,甚至存在缺乏其中之一现象。如现行《消防法》规定,只有经过了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才可以发放施工许可证。然而,实际中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不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本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审核便发放了,直接阻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6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摘 要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使中国的建筑业法律与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其之间的差异和解决措施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见解,希望能在这一问题上有所贡献。

关键词 建筑业法律 差异 见解

菲迪克(FIDIC)原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名称,是其法文名称(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首字母的缩写①。究其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简言之,FIDIC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

一、FIDIC合同条款与中国建筑业法律的冲突

FIDIC合同条款虽然历经40多年的不断完善,但由于种种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法律机制方面同我国现有的法律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来说:

首先,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FIDIC最早是在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从诞生之初就继承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普通法系的特点。但是适用于判例法的FIDIC合同条款在法律基础上是有别于国内的以大陆法体系为基础的条文法的适用环境的,因此,国内的建筑企业在应用FIDIC合同条款上要予以重视。

其次,两者对监理规定的不同。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监理工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全面地对合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包括质量否定权、计量确认权和支付签认权)。而我国的建筑法在对监理的职权的规定上则作了较大的限制,即由业主及其人员直接参与合同管理,行使合同批准、同意和决定权或监理单位行使这些权力时应当同业主协商并经其同意。因此,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会常常受到业主的限制和干预。

再次,两者对争端解决的规定不同。在解决争端问题上,FIDIC合同文本同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明显之处在于:“FIDIC合同要求双方发生争端后,必须先提交工程师予以解决,而在国内的合同文本中规定双方发生争端后,可以提交合同监理单位予以解决②。”当然从形式上看,两种解决方式表述虽然只有“必须”和“可以”的差别,但在实践中,前者规定了工程师的预决是必经程序,而后者把合同监理单位的预决规定为选择性程序。事实上,在具体的工程承包过程中,由工程师来对合同争端进行调解则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手段,因为工程师对双方在工程中的合同行为都有较为清楚地了解,也就能较为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解决途径

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适时地颁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现有的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更是暴露出许多不足,具体来说:

一是,高层次的建筑法规数量太少,建筑领域某些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如目前为全社会关注的建筑产品质量,至今尚无统一法规可依。国家在1993年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建筑产品生产和使用中的特殊性,《产品质量法》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应本法,因此,建筑产品质量的规范在国家立法上至今仍是一大空白。

二是,在我国现有的建筑法规中,一大部分法规、制度过于陈旧,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都是1983年制定的,已大大滞后于当前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另外,规章以下的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法律效力不够,其中多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且彼此之间多有矛盾之处,这对规范和解决建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极为不利。

三是,在我国现有的建筑业法规中对市场准入方面的审批制度(或变相的审批制度,如不规范的核准制)严重违反了GATS的市场准入、禁止数量限制、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这也导致与这些制度配套的法规也就无法与国际接轨从而产生冲突③。

因此,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才是落实FIDIC合同条件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说,(1)要加快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一些出台较早的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有的规定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等等问题,亟待完善、调整和修订。(2)要加快新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由于建筑行业市场化步伐加快,以及行业本身的管理、技术、企业经营方式等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适时出台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法规也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的重要命题了。(3)要加快建筑业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建设。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与建筑业直接相关的国家法律来看,很多规定都存在“原则”有余,而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已经迫在眉睫了。比如《建筑法》以及仍需进一步做出更加完整解释的《合同法》第286条等等。

总之,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应根据加入WTO后我国建筑市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结合以前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培养懂工程管理、经济、技术的司法人员,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规范建筑市场。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FIDIC合同条款得以落实的根本保证。

注释:

①解洪,曾玉成.菲迪克条款在中国的应用.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76.

第7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招标;风险控制;策略

1引言

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作为项目实施前期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招标过程与招标结果对于项目的整体造价及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度。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活动受各类因素的影响,形成一定的风险,而电力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存在的风险种类较多,一般情况下,招标的主要环节包括前期准备、招标过程及定标履约三个部分。其中,各个环节都有自身相应的特点,其中存在的招标风险差异也较大。倘若在招标前期未能做好相关的风险控制,不仅会对于项目的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还有可能会对整个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而增加项目的造价成本。因此,在项目招标前期,必须要做好相关风险控制。

2电力工程项目招标特点及原则

从整体来说,电力工程项目工程具有自身相应的特点:①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其运输线路的选择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输电线路工程,其路径和运输地形都要求较高。②专业技术要求标准也较高,往往涉及到电力知识的不同方面,因此需要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配合。③在造价及预算方面,一般具有较为突出的专业特点。因此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够确保招投标过程的有序性和科学性。2.1公开、公平性原则电力工程项目属于社会基础设施,涉及的相关单位也较多,其招标的结果将对于社会民生、企业及相关单位的经济利益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各个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性原则,招标人应对于招标涉及的信息及程序进行公开,对于投标人也应当做到一视同仁,都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从而确保招标市场的有序性。2.2规范性原则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个人和单位都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才能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双方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主动邀请监管单位进行有效监督。2.3择优选取原则择优录取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主要目标,因此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往往遵循此项原则进行招标对象的选择,从而选出最佳投标者,这样不仅能够较好的确保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还能够合理控制成本,帮助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3电力工程招标前存在风险分析

3.1需求计划及招标程序风险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对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标结果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倘若需求计划不准确,将存在极大的招标风险,如漏报和重复申报需求计划,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招标成本的增加。此外,招标结果的公平性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而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招标前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旦招标程序中违背法律法规,将会影响中标结果,延长项目的招标时间,耽误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3.2合同风险在招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需根据相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电力工程项目本身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如果在需求计划及招标程序的环节中没有做好风险管控,招标人有可能无法真正识别供应商的真实履约能力,合同双方往往容易造成各类争议,从而引发履约风险,给电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不合格供应商还会对电力工程项目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和个人甚至也要承担一定的招标责任。3.3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风险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前提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指导性、纲领性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烦琐的工作,如果招标文件编制不准确,会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提出大量的需澄清问题,从而增加招标人在澄清答疑和评标环节的工作量,甚至会造成整个招标时间的延长和流标或重新招标,最终影响整个招标任务完成的时间。

4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前风险控制策略

4.1规范招标程序在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中,针对招标前期存在的风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进行控制欲管理。在进行招标前,应当将项目各项审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针对资金落实状况进行准确核实。为解决需求计划的不确定性,防止发生漏报和重复申报,应当建立健全的需求计划管理、审批系统,以保证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做好招标需求计划的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管理。此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程序进行相关规范,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存在于项目招投标程序与法律法规要求的规范性不相符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4.2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为防范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应当设法解决采购人无法识别供应商的虚假信息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相关评价信息库-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供应商资信评价结果,做到风险的预防控制。在作好潜在供应商的资信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缩短评标时间,节约招标成本。4.3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当严谨、准确在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写方面,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歧义或者疏漏,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另外,还可建立起招标文件编制自动生成系统,从需求计划中自动采集相关信息,从而确保文件的编制严谨、准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前存在着多种复杂风险,而加强招标前风险的程序及风险控制,是促使招标流程更加完善化、规范化的重要方式。因此,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当不断总结经验,针对招标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从而具有针对性的采取高效的管控措施,进而确保电力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浅谈招标的前期策划与风控管理[J].大众科技,2015(01).

第8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综合 交通运输 法律法规 体系 模式 构建

综合运输体系不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新成立交通\输部后,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大部门体制改革中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成为体制建设重要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原有《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就必须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与完善,建立起一套完整、高效的法律法规模式来规范综合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构建体系也要避免盲目性,需要有统一的原则、标准和目的:

1、交通执法体制要规范化

我国的交通运输范围很广,包括水路、陆路、铁路、航空等等交通形式,而各个交通部门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如果要进行综合体系的构建,就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统一,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水、陆、空等等运输模式相结合,把所有的问题集中起来共同解决,达到交通执法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交通法律体系要

虽然为了更好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统一而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治理,但也要根据其各个交通类型的特点,允许,在大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各自内部的法律注意事项,比如说可以根据其交通特点对路线、对象、空间等等情况进行不同运输法的类型划分,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更要考虑到它的可行性,达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为广大人民的出行安全与方便负责,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

3、加强执法队伍的统一性

不管何种类型的交通运输,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一致的,所以在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一定要特别规定出执法者的义务范围及岗位职责,必须要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防止任何内耗现象的出现,也避免各种多头指挥、多级领导、胡乱执法的状况发生,一定要集中行政执法权,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达到执法力量的最大合力,为道路运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及高效性负责,为广大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负责。

二、创建的方法及策略

1、尽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法定权限内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填补法律空白。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理顺立法工作体制,健全部与地方的立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健全立法项目的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

2、尽快形成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

切实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快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依法履行政府部门职能,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3、尽快形成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研究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查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加快形成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职级制度,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强化“三基三化”对依法行政的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为统领,着力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方妍,李文兴.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综合运输体系法制建设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2(09):91-94.

[2]金敬东.关于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4):11-15.

[3]蔺妍,韩立新.论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04):3-10.

第9篇: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字:建筑工程;垫资;风险与防范

Abstra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the 269th stipula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or for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 " Theref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development, financial support, material supply.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belt endowment contracts to already became the ke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an obtain project. So we need to face up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mat endowment phenomen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ve underwritten risk strateg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 risk and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C42文献标识码:A

一、垫资的法律风险

所谓垫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实践中的垫资行为是否会被法律所禁止。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照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该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承包方垫资行为,并且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上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垫资的态度,其实是有一个潜在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的。笔者认为最基本的理论还是《合同法》的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也即是国家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主张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具体规定,并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国家还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对于实践中比较过分的垫资行为加以规制。但是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存在了。

二、垫资的实际运作风险与防范

虽然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解决了,但是在实践中,各家企业的具体垫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

1、“硬垫”属于违法行为及其防范

所谓硬垫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态度是绝对否定的,企业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相反,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并且对于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

对于建筑企业把资金直接交给发包方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建设保证金”或是“项目投标保证金”等形式,这些形式的资金转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于这些保证金数量的上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就给建筑企业转移资金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切忌违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必须要首先存在真实的建设合同或者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否则就成了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基础事实,双方直接是为了转移资金的行为了。

2、“软垫”的风险及防范

所谓软垫就是指采取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最终可以达到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主要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保证金、建筑合同的保证金等,这些垫资方式的总体特征就是,在不直接违反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实达到了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目的。

采取软垫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太大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却存在着多重风险,因为这种垫资施工的行为,最本质的法律关系就是资金的现实转移,在实践操作中,资金一旦从己方转移出去后,其面临的回收风险是非常大的,这要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金融环境的波动、国家政策的变动等因素。

首先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因为发包方占据着优势地位,所以承包方往往会放弃一些应得的权利,以换来在承包竞争中的优势。按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如果因为发包方拖欠施工款,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发包方财产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有的发包方就会要求前来承包的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明确放弃承包方的优先权,笔者建议承包方切不可采纳这种“霸王”条款,因为这就会使承包方的权利失去最有效的维护途径。

其次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会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方式,其中一份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另外的一份合同中,发包方就会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一部分应得的权利,或是另外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有的承包单位可能只看到前面那份“阳合同”,认为自己的行为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殊不知在“阴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而且还有可能会触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施工单位不应采取这种“阴阳合同”的方式,应当把所有问题在同样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做出统一规定。

再次承包方的权利维护主要是后置的,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才发现发包方拖欠自己的工程款已经难以有效偿还了。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民事诉讼胜诉后,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还有自己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但是按照《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种类的标的物是不可以拍卖的,如国家财产、军事设施等,如果施工单位在最初考察发包方的还款资质时,把这些财产纳入将来可供拍卖的范围内,那就会使施工单位的求偿权落空,从而失去权力救济的有效途径。

三、施工企业垫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1、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2、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但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

3、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从合同的层面上把自己的权利规定充分,并且通过鉴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4、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

参考文献:

[1]李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与风险防范[J]. 法制与社会. 2009(18)

[2]张宇,王华雯.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