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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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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

第1篇: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范文

引汉济渭工程作为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在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占地面积广、工程建设期较长、搬迁移民多及扰动较大等因素,难免会在工程建设期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1.造成影响的范围和原因

(1)工程区涉及自然保护区多引汉济渭工程横穿秦岭,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地处秦岭腹地,工程建设区涉及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建设期间难免对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据统计,工程涉及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个国家级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2个种质资源保护区。(2)工程区动植物资源丰富秦岭跨越甘、陕、豫、鄂4省,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也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由于工程地处南北植物区系的交汇过渡地带,涉及范围内生物资源、植被类型十分丰富。据统计,野生动物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的有9种,濒危物种有16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78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5科47属53种,其中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有11种,包括银杏、南方红豆杉、伯乐树等,其余43种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云南苏铁、绒毛皂荚、水松等皆为栽培种。(3)搬迁安置移民人口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将计划对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实行移民搬迁安置,众多人口搬迁扰动和移民聚居区环境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据统计,引汉济渭调水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涉及西安、汉中、安康3市的周至、洋县、佛坪、宁陕4县,规划水平年共需搬迁移民总人口10375人。其中:水库淹没影响移民9779人(黄金峡水库5254人,三河口水库4525人),工程占地移民596人。规划建设农村集中安置移民点16个(洋县10个,佛坪县2个,宁陕县4个),集镇迁建移民安置点4个(洋县金水集镇、佛坪县十亩地镇、石墩河集镇、宁陕县梅子集镇)。

2.影响内容分类

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即弃渣、废水、废气、噪声、生态等扰动造成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主体工程中坝体开挖、隧洞开挖产生弃渣,可能发生水土流失风险;施工中洞内涌水及砂石骨料加工、施工废水可能产生废水污染环境;施工中机械、车辆可能产生废气及施工区扬尘污染;施工车辆、机械、爆破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区产生扰动及地表植物破坏等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功在当代、利在当代,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福祉,关系陕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计。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做到既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又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抓好生态环保的核心所在。

二、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和任务

引汉济渭工程环评文件于2013年12月获得环保部批复,根据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区及移民安置区“三废”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后达标;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修建黄金峡鱼道、鱼类增殖站、修建生态下泄水设施,修建三河口捕捞过坝设施、分层取水设施、生态下泄水设施及人工鱼巢等;对受影响的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对施工迹地、弃渣场等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最大限度减免施工及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总投资为6814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静态投资4500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23140万元。

三、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措施

1.分析症结,把握关键,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长效机制,树立常态管理意识工程建设期较长是引汉济渭工程又一个特点。按照工程规划,工程现状水平年为2007年,近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0亿m3,远期设计水平年为2030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5亿m3。从2015年算起,到全面竣工仍有15年,如何长期抓好施工期间生态保护工作,是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因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及目标,树立长期管理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常态化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效果保持高水准、形成新常态在管理中非常重要。

①分析研究,抓住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做好5个方面控制工作。一是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建设砂石加工及废水处理设施(竖流式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建设生活营地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消毒+过滤),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禁排;建设拌合站碱性废水、车辆机械维修含油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中和池+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二是大气污染控制。拌和站料仓封闭,散装材料进行密闭、围挡、覆盖;施工区配备洒水车;无雨日对汽车行驶路面勤洒水,每天3~4次,重要干道非雨日洒水不少于4~6次。特别是在两侧有居民点的道路段应更加注意洒水降尘。三是噪声污染控制。在公路两侧居民点设置限速标志。对受交通运输影响而声环境超标的居民点修建隔声措施,发放噪声补偿费。四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弃渣定期运送至按设计确定的弃渣场,沿途严禁随意抛洒石渣。堆渣时要“先挡后弃”。弃渣完成后,及时进行平整、覆土和复耕或绿化。在施工区配置大容量塑料垃圾桶,收集各处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弃于河内。设专人定时进行施工区卫生清理工作,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定期清运。五是生态流量控制。在导流洞进口封堵塔闸门后侧墙上设置旁通管,下放最低需要的生态流量。在三河口水利枢纽、黄金峡水利枢纽分别建设不设阀门、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放水管,保证下泄生态水量不小于设计标准。

②长远计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需求形成有机统一。一是提供组织保障。建立组织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为专职、长期、高效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相关人员培训教育,不断补血增能,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使管理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好地履职履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以期符合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三是前后结合统筹管理。统筹兼顾建设期与建设后供水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环保工作管理和成效具备连续性。目前,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移民环保部,对环保工作专职管理,为长期性、常态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抓住关键工作,兼顾全面管理把握环保工作关键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针对人民群众“求生态”“盼环保”的想法,对干净水质、绿色食品、清新空气、优美环境等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对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加以梳理,按照“分类区别,突出主要矛盾,统筹兼顾”的原则,不断摸索,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①加强陆生生态保护,重点是珍稀保护动、植物及古树名木。一是做好施工方式和时间的计划,避免在晨昏和正午爆破施工,以减小野生动物噪声驱赶影响。施工期间加强取土场、弃土场、弃渣场防护,最大限度保护动物生境。在林区边的路段加密绿化带,防止灯光和噪声对动物的不利影响。二是对施工人员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严禁猎杀捕食野生动物。三是施工临时占地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尽可能地增加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②加强水生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珍稀保护鱼类的保护。一是妥善处理工程弃渣、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时防止施工废水直接进入河道。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面积,保护湿生植物和底栖生物。二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要避免在鱼类产卵期间进行夜间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非法捕捞;施工期对粘性卵鱼类产卵场保护,主要是应尽量减少对产卵场的碾压占用,尽量保持其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卵场的功能性。三河口水库采取捕捞过坝、分层取水、人工鱼巢、引水区鱼类保护措施。三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结合水保措施,尽量减小开挖、取料对地表的扰动。保存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熟化土,为植被恢复提供良好的土壤。根据工程造成的林地损失量,在异地栽培不少于原面积的林地。加强植物保护的宣教工作,严格执行秦岭保护有关规定,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严禁砍伐。四是将三河口水库受影响的7株树龄在100~250年之间的古树,除银杏采取一级保护外,其余古树均采取三级保护。

③加强黑河水源地保护。一是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临时用地、弃渣、排放污水。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5、6、7号支洞对外运输道路紧邻黑河水源保护区,施工弃渣运输过程中应及时对施工受损路基及河岸进行整治修复,防止雨季水土流失污染王家河水质,影响黑河水源地质量。二是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施工车辆在保护区内尽量减少鸣笛。三是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表层熟土回填至植被恢复区内。施工结束后,进行施工区植被恢复。四是施工期和运行期加强对大鲵、秦岭细鳞鲑等保护动物的生境质量及种群变化情况的监测。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的大鲵、秦岭细鳞鲑及其他野生动物。在保护区设置7km围栏。支洞钻爆施工建议采用乳化炸药,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鲵、秦岭细鳞鲑和黑鹤的干扰。五是建设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陈河监督监测站,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黑河湿地生态系统及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④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一是临时占地要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尽量缩小范围,减少对林地的占用。二是采用乳化炸药进行支洞钻爆施工,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熊猫等保护动物的干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和强光设备在夜间施工。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保护麻河湿地水质。三是施工结束后,对施工道路两侧、工区进行植被恢复。树种、草种的选择以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适当引进新的优良树种草种。四是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在保护区设置宣传碑,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内大熊猫及其他野生动物。五是建设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周至保护区监督监测点,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保护区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⑤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一是移民搬迁安置要按照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原则选点建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第二次搬迁。二是建设移民安置区污、雨水收集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设施。三是进行三河口和黄金峡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砍伐水库淹没线下所有林木,拆平移民搬迁后的房屋、圈舍、厕所、坟茔等,并按照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并达标。

2.多措并举,加强管理,切实推进工程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前迈进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为了促使引汉济渭工程成为“天蓝、山青、水绿”的典型工程,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将2015年确定为“环境保护年”,明确了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规范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程序。

①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环保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②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机制,激励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以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转变作风,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部门间相互协同和各层次管理责任的落实。

③编制《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④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由移民环保部牵头组织,每月对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水土流失事件的单位,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严格限定今后参与引汉济渭工程建设,以此促进施工单位切实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⑤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标段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各施工单位按照各标段的特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认真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经过审核、评审后,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管控依据。(2)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的落实规划

①明确管理目标。一是维护工程所在江段现有水域功能,保护施工期黄金峡库区、三河口库区、输水沿线水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水质。二是工程涉及河段水质目标为Ⅱ类水,或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为Ⅱ类水的,施工期间废污水应禁排;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未达到Ⅱ类水的,施工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8-1996)一级标准。三是在施工期间,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控制施工场地作业噪声,并将施工生活区和交通干线公路旁的噪声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范围内。四是控制施工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植被破坏活动。五是做好施工区迹地恢复和临时用地恢复。

②分解管理任务。一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落实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相关环境保护条款,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施工文件。二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规条例,对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三是编制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整编监测资料,建立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信息库。定期编制环境质量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四是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汇编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控制施工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提出施工期水质保护、水土保持、土地资源保护、水生物保护、植物保护和生态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提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设施实施进度。五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环境监理部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事故。会同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督与检查,监督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的执行情况。六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工程环境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协同环境监理单位,监督安置区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第2篇: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各行业亦随之进入了高速建设时期,特别是近几年集中表现在矿产、能源、交通等行业。由于对原生态环境扰动、破坏的局部性、突发性和灾难性,使得部分项目区水土流失严重加剧,部分项目区域甚至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国家从“十五”开始就加大了水土保持工作力度,要求水土保持与主体工程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目前,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抓得较紧,但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许多建设单位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实现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实施,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从管理机制方面入手,以提高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从管理水平上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目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现水土保持监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尚需时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1水土保持现状

伴随着公众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的提高,水土保持作为水土保持行业一个新的发展分支,经过1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促进了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在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为项目核准、立项和建设的主要技术文件之一,建设单位比较重视,能够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编报。但是,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普遍存在的重主体工程轻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现象;有的项目虽然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实质效果欠佳,水土保持监测委托单位实际工作状况较难规避施工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这也就使得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初衷和目标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从管理机制方面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常常忽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认为主体工程建设才是第一位的,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是次要的,即使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水土流失问题,一般在工程结束后被工程区的某些表象掩盖,难以查究。这种思想意识的存在,导致水土保持监测现场工作很难充分开展,得不到建设单位和各参建方的重视。这种景况往往使得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处于被动的状态,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直接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不到及时、有效防治。一般的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除了业主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外,业主(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方面只有1名兼职人员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主体工程监测、施工单位等大多数都未安排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联系人,使得水土保持监测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得不到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支持与协调,不利于其程序化、规范化开展监测工作,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受到影响。

1.2水土保持监督机制不健全、检查力度不够

截至目前,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加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监督检查效果亦不明显。一般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相关质量监督技术部门都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业主、建设管理单位、主体工程监测单位、施工单位都受控于严格的制度,也体现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规范化工作程序。但是,水土保持工作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监督检查体系,部分主管部门受体制人力资源制约,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有时流于形式,重点项目督查面小,一般项目缺乏督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扰动区域的表土剥离并且集中堆放,以作为后期绿化、植被恢复用土,从相关规定的保护土地资源方面考虑,这一要求非常合理。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力度,该项目并没有进行表土剥离,致使本来就十分珍贵的表土资源白白损毁。这样一来,后期绿化所需表土就要从项目区以外购运,无形中扩大了异地取土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如果监管得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事情就会避免发生。

1.3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监测,业主未授予工程量审核职权,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流失防治问题,水土保持监测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难以实现,只能通过业主的协调和业主指令来实现,但受具体工程的责任界定制约,往往得不到业主方的强力支持;业主的关注点是工程进度和投资,往往认为水土保持工作与主体工程比起来其应从属于工程需要,这样则造成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被动,所谓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程序化,在水土保持监测方面就很难实现。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一般的项目是业主(或者管理单位)由1名非领导职务的人兼职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加上水土保持监测一般都无工程签认职责,现实情况下施工单位很少会在乎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这样就使得水土保持监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而只能与项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兼职人员进行协调。作为非领导职务的兼职管理人员,协调效果往往难如人意,主要原因是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体制不完善和存在欠缺,而导致具体工程的相关部门领导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

2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宣传教育不够,水保意识不强。在一些部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点还需进一步加强。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重工程建设,轻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织金县的全面贯彻实施。人为水土流失严重。部分弃土和生活垃圾壅塞河道,对生态景观、防洪、水质和农田造成危害。二是部门联动缺位、协作配合不够。在乡镇检查时,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在没有得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就已经办理了立项、征地、开工建设等手续,不符合《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三是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仍然不力。有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的部门有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按防护措施,造成项目区内植被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四是水土保持部门监督执法力度较薄弱。在水土保持的机构队伍建设及预防、治理方面的投入仍显不足。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通过调查了解,生产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及办证率低,在翌年的工作中,对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查、办理许可证。

3对策

3.1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保意识

要深入扎实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加强《水土保持法》的学习,从织金县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预防、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纠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错误倾向,扎扎实实抓好织金县的水土保持工作[1-2]。

3.2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措施有力、效果显著。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三同时”制度是《水土保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直接关系到对人为水土流失的控制。为了强化执法效果,县政府要把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特别是对规模大、影响面宽的建设项目,要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坚决杜绝向河道、水库倾倒废渣弃土,努力做到建一个项目,改善一片生态环境;修一条路,建设一条绿化带。对在开发建设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3]。

3.3制定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

要搞好以水土保持为中心的生态环境建设,制定有力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常抓不懈[4]。并要因地制宜,制定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使粮食、林果和畜牧业全面发展。同时,加大封山育林力度,严格保护天然林,控制林木采伐。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杜绝人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案件的发生,巩固各方面水土保持成果,为织金县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航做出贡献。

3.4增加水保投入,进一步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在增加生产建设投入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搞好部门协调,集中投资,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动,依法履职,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作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条件之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置审批办法,推进全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加强公路、房地产、矿山开采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工作。要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法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投入机制。

3.5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质量管理

针对水土保持宣传力度不够的现实,要加大《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生产建设项目,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变“要我治”为“我要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生态环境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使内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成果质量管理工作更加程序化、系统化,为更好地服务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4结语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具有双重性质:既有协助建设单位管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性质,又有为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技术依据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需要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以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督导检查。参建单位高度重视有利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力度以及检查效果的实质性,对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工作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促进与约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水土保持行业规范、监督体制的逐步健全,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势在必行。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高到与主体监测同等管理水平上来开展工作,对于开发建项目水土保持,乃至对整个生态建设都将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5参考文献

[1] 姜德文.生态工程建设监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2] 卿太明,贺莉.四川水土保持项目监理工作的现状与建议[J].中国水土保持,2007(2):9-10.

第3篇: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范文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规范建筑砂料市场秩序,强化源头管控,杜绝非法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乡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企业(个人),主要包括:

(一)水利局批准发证的采砂企业超范围开采及加工不合法来料;

(二)生态环境局批准的洗砂、制砂企业使用不合法来料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

二、整治标准

对核查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从严查处,非法生产设施全面摧毁,非法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行政处罚顶格处罚,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工作职责

(一)各村委会、包村工作队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并落实本村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责任人。

2.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生产迹象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立即将巡查情况书面报告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要将巡查发现的“死灰复燃”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和新设的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按规定及时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各村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配合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配合乡派出所、水利站、国土所、安监站、林业站、公路站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露头就打,坚决关闭取缔。同时,分类报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占用林地挖山取土的,报区林业局查处;涉及河道、水库非法违法采砂、洗砂的,报区水利局查处;涉及占用道路控制线内土地非法违法采洗砂、堆砂的,报区交通运输局查处;涉及占用耕地非法违法洗砂及非法采矿的,报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二)国土所

1.负责依法制止非法挖山取土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对经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2.负责依法制止采砂、洗砂、制砂非法占地行为,严厉打击采砂、洗砂、制砂、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的行为,配合水利部门清理非法占用岸上土地无合法手续的洗砂、制砂场。

3.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督促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水利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点及加工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2.对河道采砂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禁止加工点相互买卖河道混合料,防止加工点加工河道之外的原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加工点的生产行为,并将非法开采情况报告乡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批准的水利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清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督促各采砂户和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去向、来源及销售台账。牵头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洗砂、制砂及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作业的采砂场上报区水利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及时向派出所提供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线索,配合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

(四)派出所

负责采砂、洗砂、制砂治安管理,加大运输途经道路的巡逻力度,依法打击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妨碍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在规范整治采石场和制砂场过程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上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及时提供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五)公路站

1.加强公路及控制区域砂石交通运输和堆放管理,及时上报问题线索,协调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砂石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2.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六)林业站

负责协调林业执法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占用(破坏)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依法制止、查处。

(七)环保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取得环评手续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打击制砂企业的违规排放的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八)村管站

1.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砂料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合账情况。

2.加强对经批准的住建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和以建筑废料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九)供电所

负责依法依规对应停止供电的制砂场,及时切断供电电源,加强对非法转供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安监站

加强对以建筑用石(尾矿、废矿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制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督导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7月)

乡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制砂场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制砂场及配套设施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制砂场的数量、产能、分布及使用地类等情况,对所有制砂场的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详细分类统计核查,登记造册(见附件1),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建立台账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底)

针对调查摸底情况,由领导小组组织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道安办、林业站、环保站、安监站、村管站、供电所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阻断盗采、运输、销售、使用渠道。在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关闭取缔、关停整改,规范提升的分类处置意见。

1.对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制砂场,一律坚决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办理了环评手续,但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污不达标的洗砂、制砂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闭。

3.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等进行洗砂、制砂及手续不完善、环保不达标、无合法原料来源的洗砂、制砂企业,应立即停产,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手续齐全后才予复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

由乡政府牵头,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水利站、安监站、环保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整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告乡扫黑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乡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公路站、农业站、林业站、环保站、村管站、供电所、安监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人员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坚决打击整治到位,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合力

各村、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及时研究、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第4篇: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范文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