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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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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

第1篇: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第2篇:法治理念范文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作指导。而法治视角下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理念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及依法执法的意识。因此,为了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本质,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人权“作为人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人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不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且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

因此,国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人权,那么作为国家存在方式的公权力——公安机关必然不能侵害人权。为此,我国在1992年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服务中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安机关能否践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任务,关键是其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也发生了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其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其职权空间,始终坚持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正确贯彻公安机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程序和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序,“法治”也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

因此,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行政程序法制化,必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必须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安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再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指针和发展方向。在法治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为此,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不均衡的问题,并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为化解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十六字方针。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这四方面是否会得到有效的落实,关键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因此,随着公安执法价值观念的转换,从前那种完全由公安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的社会需求,这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参与式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参与式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因此,参与式公安执法改变了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方式,将管理对象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形成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互补”、“双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推动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路径

社会管理就是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出路必须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也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着力发挥法治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能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养成法治习惯,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正因为“法治”特别重视制度的作用、重视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规则意识更应是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公安机关及民警如何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及民警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决策与行为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及民警要做到这五个合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始终坚持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的执法理念。为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要进一步树立这样一些意识: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在法治状态下,人是法律之下的法律化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在法治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法律为他创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等等。其次是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公安机关应对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因此,加强和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基本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导致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即使有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也都存在着不适应、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第3篇:法治理念范文

强化法治理念保障社会健康发展

——从一桩小案审理19年无结果谈起

近日,读了《临高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1]一文,感慨良多。一桩民间宅基地纠纷小案审理19年无结果,折射出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缺失,令人深思。

审案经过:1987年6月13日,原告向临高县法院新盈法庭一起宅基地侵权纠纷案。同年9月11日,新盈法庭受理,对该案没作处理。1990年,新盈法庭通知原告,要求重新。同年5月21日,原告再次递交诉状,法庭又一次立案,但仍没有审理。1991年6月11日,临高县法院民庭庭长钟某担任审判长,会同其他人员开庭审理此案,未有结果。2003年,原告方向临高县法院反映此事,法院院长李某接待了当事人,指示已是审委会专职委员的钟某负责处理此案。到2006年上半年,案件还没有结果。

这件事情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

事件的形成,反映出少数办案人员对群众的感情是淡薄的;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态度是消极的;对法律的执行是随意的;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是漠视的;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是乏力的。

从事件涉及的人员看,临高县法院院长、民庭庭长、新盈法庭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理案件的其他成员,都应该是受过先进政治思想教育的,如:党的宗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等。他们也都是知法者和懂法者。然而,他们不但背离了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而且还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仅就事件的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也属于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这表明,他们对法治理念严重缺乏。

第4篇:法治理念范文

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肖扬院长的论断振聋发聩: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审判大权,也不是为了法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版权所有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法官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英国大法官培根的比喻尽人皆知:一次不公的裁判的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在他眼中,失败的司法,竟然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诚非虚言,中国古代的司法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时候,“屈死不告状”竟然成了经验之谈,这经验背后,有多少惊心动魄而又无人问津的苦难?明朝成化年间的刑部尚书刘铁斋号称铁石心肠,但他在看到三法司门前以头抢地、辗转呼号的百姓时,也不禁为之动容,叹一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法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它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人民法院的时代责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第5篇: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生存 发展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在此方针下,国有企业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要依法经营。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生存与发展之本,其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依法治企、盈利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是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为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市场体现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受这种指令型经济影响最为深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国外跨国公司与资本涌入,国有企业必须转型橐婪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而充满活力的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国公司及私营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生存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依照体现公有制经济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企业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之本

(一)人治管理模式的弊端

在我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由于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人治大于法治、人治重于法治的人治管理模式比国外尤其是西方更加普遍。人治型企业完全把经营管理的成败寄托于领导者或企业家个人身上。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或企业家的确是开创和发展事业的关键。但是,如果企业缺乏对领导者决策的有效约束与监管,个人的失误又很容易导致整个企业的失败。同时,企业领导的巨大权限与影响,使得领导的更迭势必随发展思路与理念的变化而影响企业发展的稳定与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再则,国有企业领导缺乏约束与监督,势必滋生腐败,甚至引起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二)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

纵观国内外的企业发展史,大凡人治型的企业,“人在企业在、人亡企业亡”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律。相反,在法治型的企业里,不仅可以依靠制度有效地防止决策者犯错误,而且对于已经做出的错误决策也能够及时加以纠正。这样,即便个人退出了,企业仍可基业长青。如果把这种法治型企业比作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那么每个人都是机器上的一个零件,零件坏了可以换,但不会影响到整台机器的运行。

突出“法治”,并不是对领导者或企业家作用的否定,而是强调个人要依靠制度发挥作用。大凡成功的企业家、最终都会主动把企业从“人治”引向“法治”,自觉接受制度的制约。这是企业领导者的一种个性修养,也是企业实现长盛不衰的保障。

(三)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出现人治模式管理体制

1.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能够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巨大的约束与监督,充分发挥集体与团体的智慧,将企业发展经营决策的失误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法治企业是按一套规定的制度运行的企业。这种企业也需要精明强干的企业管理者,而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与权力是制度赋予的,而且要受制度的制约。

2.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制定国企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能够有效约束企业领导的权限与影响力对发展目标的干扰。国企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一定阶段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人民现实需要、社会亟需解决和党的政策鼓励支持的,在较长时期内制定的符合国家、人民、社会和党的利益的,是在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发展方向。

3.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企业领导管理有自律为主转向他律为主兼有自律。“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从近代社会制度的发展与现实社会来看,西方社会提倡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并由此制定法律约束体制才是当今现实社会遵循的圭臬。无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法治,杜绝腐败必须以他律为主可兼有自律。

4.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国企的监管不在是单纯的领导监管,而是集体监管体制约束,国有资产可得到有效的保护。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保证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向前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法治理念,必然是有利于公有制与国企的发展壮大。

三、结语

第6篇:法治理念范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联系工作和个人实际,通过深刻自查,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在学习中缺乏进取精神,容易满足现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对业务和理论学习抓得不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系统理论理解不深,联系实际不够,缺乏学习的自觉性。

2、渎职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3、在执法思想方面,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在执法观念方面,尊重人权意识、遵守程序意识不够;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不规范、不严格。

二、整改目标

努力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在学习上要增强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加压,强化学习,努力学政治、学法律、学市场经济知识,学会管理自己,学会与时俱进。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党性修养锻炼。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把“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思想贯彻到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2、牢固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在工作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为构建和谐图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努力方向

1、做好职务犯罪的宣传发动工作,疏通案件来源渠道,打击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第7篇:法治理念范文

《规划》明确,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内容系统深入、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扎实显著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校长、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落实法制教育课时与经费

《规划》指出,要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明确,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

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专题教育

《规划》要求,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规划》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入学考试将增加法治理念内容

《规划》提出,逐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纳入对学生知识和综合素质考察的范畴。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入学考试中适当增加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知识、基本法律原则及常识的内容,引导学校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关注社会法治实践。

第8篇:法治理念范文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消防部队规范化建设的指针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消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说到底就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国家赋予消防部门法律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来指导,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中国国情与马列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经受了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开放与发展的思想体系。消防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只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执法,才能保障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才能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在消防部门规范化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消防队伍的规范化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甚至不够公正、不够廉洁;一些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这种形势下,消防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努力促进执法公正,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消防部队规范化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把消防部队打造成国家法律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

几十年的风雨兼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终于踏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当前正处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认清形势,提高适应力。法治社会进程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门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要“打铁还须自身硬”,努力搞好规范化建设,迎接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必须会带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经济利益与消防安全、经济和社会消防管理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亟待提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消防部门必须主动出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努力化解经济利益与消防安全的矛盾,防范和打击违法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正确、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

(二)消防部队自身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消防监督员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分不清私利和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立警为私,执法为已”的错误思想对消防事业有着极大的危险性和颠覆性。同时,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残余,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使得当前消防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消防监督员创新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权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则等等,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信号和考验。

这些问题使得消防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履维艰。因此,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要解决好认识观念上的问题,从端正消防监督员的执法理念入手。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广泛的教育整改,让大家明白“权为民所用——因为权是民所给”、“利为民所谋——因为是为民掌权”、“情为民所系——因为人民的信任与期待”,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以此来促进消防部队规范化建设,更好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消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消防部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查找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光喊口号,搞形式,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消防工作查找问题,每个消防监督员要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法治理念来指导检查。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执法思想上找差距,从实际工作中寻不足,从人民的要求找弱项,查找是否执法为民、是否公平正义、是否服从大局,即是否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查摆和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引导、整顿,在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20__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时要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部署,查找、整顿、建设同步协调进行,保证规范化建设与法治理念标本兼进、相融相济。

(二)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消防工作改革

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严格规范执法,保障执法质量。要严格按照消防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建立消防执法督查制度。要用法治理念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对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执法公正。以此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通过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和查处消防监督人员的违纪行为,确保执法公正;通过严肃查处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理念要求在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观念和措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防意识。

第9篇: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法治理念;教育管理;大学生教育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提出,法治理念开始受到高度重视,并逐渐融入社会各个领域,法治理念渐入人心。法治理念在教育管理中的应用,促进了法治校园的建设,使教育管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新一代的大学生,思维更加发散、更加具有个性化和多样化,教育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传统大学生教育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无法取得预期管理效果。大学生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于教育管理工作中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许多学生开始提出质疑,发出不满的声音,甚至发生多起对簿公堂的事件。基于法治理念下的教育管理,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学生与学校间的矛盾冲突,更能够提高教育管理有效性,为教育活动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大学生教育管理的界定与特征

教育管理指的是管理者通过组织协调教育队伍,充分发挥教育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资源的作用,利用有限的教育条件,高效率地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教育管理对教育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几乎贯穿教育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和教职员工职能的发挥,主要管理要素包括:教育设施、教育资源、教师、学生、财务等等。若教育活动中的教育管理存在问题,无法有效管理,教育质量便难以得到保障,大学生教育管理是教育管理的重点内容。虽然当代大学生教育管理与传统教育管理有着一定差异,但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依然以传统教育管理为基础。大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个体感受更加注重,旨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正确把握教育活动主旨,重视学生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先导性、前瞻性、全局性特征,具有反思功能、指导功能、评估功能,把人才培养当作管理的核心理念,是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许多高校在大学生教育管理中仍存在问题,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甚至诱发学生反感,激化了师生矛盾。为了保障教育质量,进行教育管理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二、基于法治理念下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创新

1.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根植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必然要求之中,是文明的象征,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民主、法治的客观要求。虽然法治理念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才开始受到关注的,但实际上法治理念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存在,法家便是法治理念的先驱,《管子》中已对“法”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另外,亚里士多德的名著《政治学》中也曾对法治进行过阐述。上,依法治国更被定为我国基本国策。与传统人治理念相比,法治理念更科学,更能够体现自由、民主、平等的核心价值。

2.基于法治理念下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创新

校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社会的缩影,是由学生组成的社会。基于法治理念进行大学生教育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使大学生教育管理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高校应更新观念,转变思路,摒弃传统人治理念的大学生教育管理思维,树立民主精神,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育管理中,做到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打造法治大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大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听取学生建议,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这样才能制订出学生自觉遵守的制度。此外,应构建一个适合的、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允许不同声音,接受学生监督,完善学生民主参与路径。当前许多高校不重视大学生教育管理中学生的参与,不仅学生参与能力不足,且参与过程也存在问题,缺少完整的参与路径。只有学生真正参与进来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法治管理,因此提高学生参与程度势在必行。大学生教育管理中应引导、鼓励学生参与民主实践,参与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建设,保持学生组织的独立性,强化对学生干部的考核,通过学生组织服务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管理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教育活动的开展,影响着教学质量。新时代背景下传统教育管理理念已不再完全适用。而基于法治理念的大学生教育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教育管理质量,更能够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促进校园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