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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式上: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理论比较全面、系统。他不仅强调对幼儿的教育务须抓住时机,还强调在教育方式上应当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颜之推指出“人在年少,神情未定,所与款狎,熏渍陶染,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暗化,自然似之。”
就是说,人在成长时期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善于模仿他人行为。作为家庭教育中担当“教师”职责的父母,如果不严于自律,不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则难以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难以为幼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因此,根据颜之推的观点,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应该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要以身作则,懂得“身教重于言传”的道理。讲究规范也是颜之推家庭教育理论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儿童是学习语言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教他们学习规范的语言,掌握标准的语音。颜之推十分重视幼儿时期的语音、语用、语法、语义等方面的规范学习,他还强调对幼儿进行规范性语言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儿童将来的学习,而且在幼儿的语言发展中父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颜之推对幼儿语言规范学习的相关研究成果在今天的儿童学习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孩子没有经过正规的普通话训练,以致成年后难以矫正其不规范的发音和语词运用。这就启示我们,作为父母在家不仅应该懂得规范语言的学习对幼儿的成长的重要性,还更应该为幼儿提供一个规范文明的语言学习环境。此外,在如何培养幼儿的问题上,颜之推主张“以德化人”,即以儒家孝悌为中心的伦理道德教化儿童。颜之推以“教妇初来,教之婴孩”为例来表明要把子女教育成有封建思想道德的人,就必须以道德教化之。但颜之推一再强调在儿童的品德塑造方面最重要的不是长篇说教,而是有效的长者示范。也就是说在教化子女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中,作为父母应该注意自己的言与行,为子女做出良好的表率。通过这种长者示范,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
教育策略上:严慈相济、爱教结合、环境熏陶
前已述及,颜之推主张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采取的是以身作则、讲究规范和以德化人。然而,在中观策略上则主张严慈相济、爱教结合和环境熏陶。颜之推在面对子女教育上,特别注重把勤于督导与慈爱结合起来,他认为“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也就是说,严格的家庭教育才能使子女成材。颜之推进一步认为,幼儿无知无识,他们通常是根据父母的呵责与赞许而决定其行为是可行还是不可行。此时,如果父母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么孩子容易形成傲慢、自大;如果父母只是一味严加呵责则容易丧失孩子的主见和自我行为能力。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注意到其行为对孩子的导向作用,分清爱与严的关系,否则会导致两个极端:一是父母对子女的过度关心、过分溺爱,养成孩子常以自我中心行事,而不顾及他人感受;二是导致过度专制,由于父母过度严厉的教育方式令孩子自感没有自由。
因此,父母在教育子女时一定要注意严慈相济,融爱于教育中,在教育中传递爱。当然,父母在教育孩子时,持一致的教育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不仅不能使孩子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反而会相互消减教育的影响,使孩子无所适从、不知所向。除此之外,颜之推在教育孩子的策略上,还强调环境熏陶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影响极大。他指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人在年少的时候,心神还没有定,与关系较好的人在一起,熏陶渐染,潜移默化,其言笑举止,虽然无心学习,却自然相像,何况是有意学习的那些较为明显的操行艺能呢?由于处于幼年时期的儿童,其心无杂念,容易受到身边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与品行端正的人在一起,久而久之,自己也耳闻目染,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反之,自己也染上恶习,甚至走上邪路,这就是“必慎交游”的道理。
教育内容上: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具有明确的教育内容,其主要集中于培养幼儿的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在培养幼儿自立自强方面,颜之推指出“父兄不可常依,乡国不可常保,一旦流离,无人庇荫,当自求诸身耳。”因此,他警戒子孙不能成为“上车不落则著作,体内何如则秘书”式的社会寄生虫,而应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这激起了我们对当今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反思。当前,由于一个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以致于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都有过度保护以及宠爱、溺爱等成分,这不利于孩子将来独立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困难与问题。除了要培养子女的独立自强之外,颜之推还强调养成孩子虚心务实的好习惯。他指出“夫学者,所以求益耳,见人读数十卷书,便自高自大,凌忽长者,轻慢同列,人疾之如仇敌,恶之如鸱枭,如此以学自损,不如无学也”。
论文摘要: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评价的重要内容。数学方法是评价教学质量的方法之一,它可以对同一学科及不同学科的不同班级的学习成绩进行定金分析,以客观、全面评价教与学的质量。
一、教学质量评价
教学质量是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问题,教学质量评价方法的研究也吸引了众多学者,然而,由于“教学质量是软性的间题,无法直接定量分析”这一观点的影响,使得许多高校多年来缺乏对教学质量评价的科学方法和手段,从而挫伤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如今高校已逐步走向市场,学生选择高校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这就对各高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院校如果不从自身出发,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出高质量的、适合社会发展的人才,将来就会被激烈竞争的市场无情淘汰。因此,重视教学质量的提高已不再是泛泛之谈。科学评价教学质量、制定出合理的激励措施已是当务之急。
教学质量的评价应是多方面的评价,包括师资水平、教学水平、教学设施和教学组织管理等,其中人才(学生)培养质量是体现教学质量的主要方面。
二、教学质量评价的数学方法
(一)平行班级的教学质量的评价
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其评价也应有动态的观点,我们不仅要考核学生现在的学生成绩,还需掌握学生过去的学习成绩,从而比较客观地分析该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例如,对学生的期初和期末成绩进行考察分析,将考试成绩分成不同分数段,即为等级。设共有N个等级(如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常见的5个等级),有L个平行班级,用aij。表示第i个班级属于第j等级的人数(i=1,2......,l;j=1,2,......,n)
现给各分数等级一个水平判定值tj,第i个班
还需说明的是:对教学班的学生人数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用能够较好地反映出该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但如果各教学班的学生人数差异较大,因教师组织课堂教学所耗费的精力也各不相同,这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因此,针对学生人数的多少,考虑授课班级系数,构造教学评价函数
(二)不同学科间教学水平的评价
为了确保全校性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能井然有序进行,高校还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定不同学科的教学水平。
现仍从分数等级水平判定值tj和教学评价函数Ki出发,由于各门学科自身特点不一,学生喜爱程度不等,市场导向不同等诸多原因,导致学生对各门学科的兴趣有着较大差异,所投人的时间和精力也不等,这就势必会影响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从而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有一定的主导影响。为了消除以上差异的影响,公正地评价全校教师的教学质量,现引人课程难易系数(s=1,2,……,P),则教学评价函数为
三、应用举例
一般地,我们分优秀为1级、良好为2级、中等为3级、及格为4级、不及格为5级,各分数等级的水平判定值为
对4个学科班级的期初和期末成绩统计如下:
一、基本训练
1.通分:5/6和2/9、3/4和1/7、2/3和7/24、11/20和4/15,思考:通分时,确定公分母有几种情况?
2.计算1250+125、1.38+6.2、2/9+5/9三题,回答下面的问题:
(1)计算整数加法要注意什么?
(2)计算小数加法要注意什么?
(3)同分母分数相加,为什么可以把分子相加,分母不变?
【设计意图:通分训练及加法运算,能强化“计数单位相同才能直接相加”的算理,为学习新知识作好铺垫。】
二、进行新课
1.巧引妙转,引入新课。教师出示同分母分数加减题2/4+1/4、32/40-15/40、21/60-8/60,要求学生口算、回答计算法则及解题依据。学生说清分数单位相同可以直接相加减这一算理,教师板书计算结果,又布置学生把题目中不是最简分数的约成最简分数。学生边说教师结合前面的板书板书出以下的形式。对照板书,让学生比较化简前后算式的异同,从而引入新课。
(附图{图})
【设计意图:由同分母分数相加减,转化为异分母分数相加减,在新旧知识的连接点上着力,有利于知识的迁移与渗透,有利于学生发现算法,掌握解题思路。】
2.启发谈话,引导观察。教师说:“异分母分数相加减,怎么算?我们还没有学过,但这3道异分母分数加减题,我们又都知道了它们的结果。同学们仔细观察,这些结果是怎么得到的呢?同座同学互相讨论讨论。”
3.尝试练习,共同探究。教师出示尝试题:计算1/2+1/3,4/5-2/15,请俩学生上台板演,其余学生独立试算。学生尝试练习,师生集体校正后,教师组织学生自学课本,讨论下面的思考题:
(1)分母不同的两个分数,能不能直接相加减,为什么?
(2)如果不能直接相加减,怎么办?
(3)异分母分数相加减与同分母分数相加减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设计意图:学生通过前面的教学铺垫,较容易想到通分,把异分母分数转化为同分母分数。这时,教师大胆地让学生试一试,他们能从中体验获取知识的成功兴趣。尝试实践后组织学生讨论思考题,有助于揭示算理。】
4.直观演示,验证算理。教师出示3个大小形状相同的长方形图,在上两个图中,用阴影分别表示1/2和1/3,上下平移相加得出第三图中的阴影(如下图)。然后提问:相加后,图中的阴影部分是2/2吗?是2/3吗?是多少呢?继学生观察、思考,教师组织以下操作谈话:
(附图{图})
师:以第三个长方形的空白部分为一份(出示和空白部分完全重合的硬纸片)去量这个长方形,谁来试一试?量得它有这样的几份?
生:6份。
师:阴影部分应是这样的几份?
生:5份。
师:阴影部分是这个长方形的几分之几呢?
生:5/6。
师:所以1/2+1/3得多少呢?
生:5/6。
师:这个5/6是怎么得来的呢?请同学们用刚才的小硬纸片量一量第一、二个长方形各有这样的几份,阴影部分各占几份?
生:都是6份,阴影部分分别占3份和2份。
师:所以1/2+1/3也就是几分之几与几分之几相加呢?
生:3/6与2/6相加。
师:对。刚才同学们的操作思路,我们可以用下图表示出来:
完成以上操作谈话后,师生共同归纳小结:要进行异分母分数加减法,必须先通分,统一分数单位后再加减。
(附图{图})
【设计意图:借助直观操作,让学生看到“分数单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减,必须先通分,化成同分母分数”的事实,有利于学生清晰地理解算理,牢固地掌握算理。】
三、课堂质疑
教师要求学生回忆刚才的学习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师生讨论解决。
四、课堂练习
1.口头填数(化成同分母分数)。
3/5+1/4=()/()+()/()
1/2-1/8=()/()-()/()
1/3-1/24=()/()-()/()
5/8+3/7=()/()+()/()
3/8+3/10=()/()+()/()
5/12-7/18=()/()-()/()
2.看谁算得又对又快。
5/6+2/93/4-1/72/3+7/24
11/20-4/15
3.改错。
1/3+3/7=4/10=2/5
7/10-4/15=7/30-4/30=3/30=1/10
4/9+7/12=16/36+21/36=37/36
2/3+4/7=14/21-12/12=2/21
4.计算下面各题,再想想,这些题怎样算比较快?
1/5+1/31/4+1/91/5+1/13
关键词:数学教学;练习
初中数学练习,通常包括课堂练习、课后练习(作业)和常规的测试(如小测验、单元测试)等。无论是课堂练习、课后练习还是单元测试,均是学生个体对知识掌握程度的一种反馈。
发展性教学评价是在科学的教育价值观指导下,以目标意识、师生双主体意识、情感意识、反馈意识和教学基本功为依据,采用教学、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对课堂教学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评价方式。其操作方式如下:
一、习题设计等级化。为评价提供合适的素材
对于书本上的练习题和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可根据课程标准和各层次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A、B、C三类分层练习题。A类是必修题,题目与教材中的示例接近,着重于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满足学生最基本的要求;B类是简单的综合题,题目条件稍复杂,既有保证学生掌握“双基”和稍高要求的练习题,也有部分综合性强或含有一定解题技巧,探求最佳解法的练习。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做,其余学生选做;C类是以灵活运用为主的综合题,涉及知识面较宽,解题方法具有一定技巧,着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选做。针对初中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配以激励机制,如争当解题小能手,做老师的小助手等,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二、培养学生对错题的归因分类能力,评价内容具体化
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我采用“做”“批”“改”“析”四步训练法。“做”是指学生第一次接触该份训练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批”是指学生完成练习后自行对照后面的答案,用红笔批阅,这是学生第二次浏览该份训练题,学习积极性强的学生可以了解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改”是学生自己就作业问题进行归因分类,分析自己出错的原因,从错题中总结经验,并对正确的解题方法加以巩固,从而加深对该份训练题的理解。对于老师已经批改的作业题,要求学生把重点放在“改”和“析”上,实现反省和自检。
对于阶段性测试。教师批改后可统计出各题的出错人数与得分情况,以衡量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讲评时,教师可先公布答案而暂不作分析,让学生自行分析出错的原因:是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还是知识点掌握模糊等。引导学生寻找错误原因并归纳出解题方法或思路,可分组研讨或寻求教师指引。教师再根据学生的修改情况,对得分率较低的题进行分析讲评,使学生从自我改正,分组讨论,听教师讲评的过程中掌握解的要领和方法。同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尝试把题目变形,进行一题多变,一题多解,并从中找出更简洁的解答方法,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探索欲。
引导学生利用笔记本来建立个人练习错题卡,对练习中的错误进行归因分类。学生通过建立错题卡,学会了把知识进行分类,寻找出自己学习上的不足,发现问题之所在,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弥补不足,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不断进步,并逐步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完成一个小单元的教学后,可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评价与反思,找出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修正或重新设计教学方案,再次实施教学方案。这样多次循环反复,教师自身的素质及能力也可得到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三、学生真正参与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作为教师,应鼓励学生以回答问题为荣,更以能提出问题为荣。当结束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的课程时,可适当抽出一到两节课时间,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行总结出该单元的知识点,或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解题比赛,让学生自行解决一些他们认为较难的题目,甚至可放手让学生自编一些与所学知识有关的可行的开放性或探索性题,并从小组中派一位代表上台做“老师”,讲授解题方法。每组解题结束后,教师再作适当的点拨,同组的其余学生则负责对其他组的代表评分,实现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从课后调查表明,有百分之九十的学生认为这种复习形式比单纯教师总结,学生动手解题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使是后进生也积极参与,开动脑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尝到一种“我也行”的成功体验,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
四、真诚期望,使评价目标明确化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转(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1]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同传统部门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私益冲突,而经济法则要解决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冲突,由此它们的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会有所不同。
[3]在马歇尔看来,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性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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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奥]奥托·纽拉特。社会科学基础[M].华夏出版社,200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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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80,358,371.
职校学生的家长状况
2007年,青岛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组织开展了“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本状况”调查,涉及青岛市市内四区和五市三区的43所学校,共38849名学生参加了调查,样本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调查显示,职业学校学生的家庭状况不容乐观。
1.父母学历偏低,专科以下的占75%;家长多为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比例在60%以上,10%以上是下岗职工,事业机关单位仅占20%左右,家庭收入人均低于800元的占48%,其中贫困家庭占15%,各区(市)收入明显低于市内四区。
2.问题家庭较多,给学校教育带来诸多不利。家庭父母关系融洽的仅占64%,比例偏低,而不完整家庭的比例高达13%,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占61%,35%的学生不和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很少有空闲,不关心孩子的高达50%,家长有空闲能与孩子一起活动的仅占47%。父母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业和品行,经常联系教师的仅占41%,有近60%的家长与教师联系不够。
3.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比例较大,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不利。仅有35%的家长能够每天读书看报。有58%以上的家庭父母教育方法适当、民主气氛浓厚,有24%的家庭父母严厉,孩子不敢与家长交心,14%以上的家长教育没有效果甚至不承担教育责任。
家长是孩子业余时间的引导者和决定者,家庭的不良生活方式及家长行为不端,对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当前中职生的家长大部分是在几次社会变革中受到冲击的一代人,有的没有接受系统的文化学习,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家长忙于工作和家务,与孩子沟通不够,教育方法不科学,家庭气氛紧张,亲子关系不融洽,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总之,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工作面临着更大的难题和挑战。
职业教育的特点
教育的一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的特征,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类型,它具有自己相对独特的、不同于一般教育的特点。从职业教育内部各要素各环节上看,它强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以培养技能型、技术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强调能力本位,文化课的学习已不是重点。有许多专业需要实习或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教育、再培训、再定位、再选择,“终身学习”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有的放矢,认真筛选教育内容
职业教育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家长学校必须进行教育内容的认真设计与筛选。首先要从孩子的角度看家庭教育的缺失。下面通过几个案例透视一下职业学校的学生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时的现状。
案例1:有一次,我跟妈妈说:“我喜欢周星驰,他的表演太搞笑了”,话还没说完,妈妈就说,“你那是彪子看彪子!”以后我什么话也不跟妈妈说了……——家长看事情浅薄,且对孩子缺少尊重,关闭了孩子交流的愿望。
案例2:停水了,我盼望着能够出去吃顿饭,妈妈说到六点,水不来再出去吃。我没有心思玩电脑了,一分一分地倒计时,差一分六点,我高兴地站起来准备外出,没想到水来了——我好失望,整个晚上都觉得特别倒霉。——家长不能感受孩子的感受,泯灭了孩子对事情的期盼。
案例3:吃饭的时候,妈妈又开始唠叨我了,无非是表哥上了大学、堂姐出了国之类的话,我真受不了了,难道吃她的饭就要听她唠叨吗……我已经很努力了……快了,我就快独立了,那时候的我不吃他们的饭,我再也不用听他们唠叨……——家长没有发自内心接纳孩子的现状,盲目比较,损伤了孩子的自尊心。
案例4:三八节,老师布置为妈妈做点事,我先到厨房洗了菜,妈妈回来说“太阳打西边出来了”,一会又说“大少爷也干活了”;吃完饭,我主动刷碗,洗洁精倒多了,又被妈妈数落了一顿。——家长不会鼓励孩子,打击了孩子的积极性。
案例5:父母不和,父亲不经常回家,孩子特别依恋母亲,补充父亲失职之处。——这是典型的“过度补偿”,家庭结构应当是正三角形,否则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案例6:我爸爸什么也不干,就在家上网、聊天,游戏比我玩得都好。——榜样示范的力量是无穷的,家长显然忽视了这一点。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缺失的内容非常多,不仅仅是教育的方式方法问题,责任与义务、接纳与尊重、理解与沟通、期望与宽容、把握与塑造……所以,在讲座中空讲“不输在家庭教育上”可能只是隔靴搔痒,家长根本意识不到自己错在哪里或者缺在哪里。家长学校或可在以下方面设计内容。
第一,引导家长树立阳光心态,能够心态平衡地看待一些人和事。因为职校学生的家长基本状况不太理想,难免有消极情绪,这在潜移默化中会影响孩子自信心的树立,对其一生的发展都是不利因素。
第二,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大部分家长在对孩子的教育上存在着重知识技能(只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与智力发展),忽视孩子的心理需要、漠视孩子良好性格和品德行为习惯培养的痼疾。针对这些情况,家长首先要转变教养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只有这样,家校在教育上才能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第三,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巧,尽量减少家庭的“无效教育”。在这方面,就要给家长讲解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还有阳性强化、连锁塑造等家教技巧。
第四,从职业教育特点出发,家长学校还要指导家长帮助孩子进行科学的职业规划和人生规划。这是职校独特而必需的内容。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职业学校家长学校的教育内容必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超前性。孩子心理特点、职业规划意识和方法等内容必须超前让家长掌握,这样会减少家长教育的挫败感,也会使孩子在方向上不会有大的偏差。二是差异性。职业学校家长的组成非常复杂,不同的家庭背景会存在不同的家教问题。只有尊重差异、分类指导,才能取得较好效果。三是层次性。不同年级、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家长需要在老师的指导下分层次进行。四是专业性。家庭和家长存在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它需要指导教师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把握家庭教育特点及问题,并进行专业指导。
深入探索,研究有效合作方式
立足于职校学生及家长特点,要以提升家长的素养和教育智慧为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家庭教育现代化工作,形成并进一步发展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深入探索家长学校工作展开的有效途径。青岛电子学校家长学校的做法如下。
(一)建章立制,使家长学校工作突破活动化、运动化、形式化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家长学校工作章程》;明确家长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的性质;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利用青岛的家长学校3B1K家校合力教育模式展开教学。
(二)精选内容,使教育主题科学化、菜单化、系统化基于对教育对象的深入分析,相关领导、教师和受邀专家对授课内容进行搜集、编写、整理、论证,制定出符合本校特点的家长学校教学菜单。授课内容要结合职校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特点,符合职校生专业发展趋势,保证家长为学生的发展正确导航。
(三)革新方式,使家校合作一体化、网络化、多元化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家庭教育网络,让学生全方位接受到家庭教育和熏陶,这对于提高育人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甚至关系到育人的成败。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努力拓宽家校合作新途径,使家长学校工作事半功倍。
1.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家长学习途径,使家长、学校、社会形成一体,发挥其合力作用。例如,专家讲座、家长教育家长、家长沙龙等特色教育既照顾到了整体,又兼顾了有个体需要的家长。
2.在教育目标、方针、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教育的方法、手段、实践甚至教育内容呈现多元化并存发展的趋势,这为拓宽教育途径、兼顾对象差异、保证教育效果提供了保障。
“真不错。”作为评委的书法家们给予现场的优异作品高度评价。不过,他们也表现出自己的担忧:“大部分大学生的书写水平却实在不敢恭维。”书法家陈稼夫建议:“大学生毕业论文应该废除打印,恢复手写。”
书写差会带来很多麻烦
电子科技大学退休教授陈稼夫是雷达结构专家,其书法造诣也颇有成就。从11年前退休至今,他一直在学校给大学生教授书法课。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陈稼夫毫不客气地批评起当前大学生的书写水平。“每回看见他们手写的作业,简直就是‘惨不忍睹’。”
“大学生书写差,会带来很多麻烦。”陈稼夫说,尤其在理工类大学,学生经常要写一些理学公式和符号,如果书写潦草,容易造成严重错误,还会给阅卷老师带来很大压力。“好几个老师都向我抱怨,说现在大学生们的字写得很不规范,批阅他们的作业简直‘苦不堪言’。”
“不仅是大学生,大学老师的板书水平也在下降。”陈稼夫对部分大学老师也提出了批评。根据他多年来的观察,相比上世纪50年代以前出生的老教师,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大学老师的整体板书水平明显逊色得多。
书写水平下降因为写字少
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书写水平下降呢?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韩邦彦分析,随着书写工具的不断进步,毛笔、钢笔等书法常用工具被人使用得越来越少,电脑、圆珠笔等不利于书法练习的工具使用得越来越多,是导致大学生书写练习偏少,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
“现在有手机、电脑,哪个还写信。发短信、打电话,或者上网聊天就行了。”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大二学生小李告诉记者,自从他上大学以来,从未给别人写过信,“写信太慢了,也麻烦得很”。参赛的西华大学学生表示,钢笔不仅卖价较贵,而且还要经常灌注墨水。相比之下,圆珠笔、中性笔要廉价、方便很多,“不信你去教室里看一下,大部分是用中性笔的,用钢笔的少得很”。
建议毕业论文恢复手写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二、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应该说,现实中因侵犯大学生权利而发生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无诉”时代结束后,高校管理如何应对因学生而引发的司法审查?在高校办学自逐渐扩大的新形势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应该说保护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尊重、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师应切实做好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意识
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要之处在于广大高校教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观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观念和教育法制观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可见,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利。根据被申诉人的不同,大学生的申诉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两种。行政申诉是指大学生把学校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②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财产权的。③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④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校内申诉是指大学生把教师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②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③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2.诉讼
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两种类型。
其一,民事诉讼。当大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诉讼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的赔偿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因而,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
其二,行政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之问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问因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而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部分地区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犯大学生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学生人身权;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侵害学生财产权;③赔偿损失,如侵害学生身体造成伤亡;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侵害学生人格权。
2.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对学生造成侵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两种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文摘要:练习是数学教学必不可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生通过适当的练习,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对数学思想的认识,优化思维品质。
初中数学练习,通常包括课堂练习、课后练习(作业)和常规的测试(如小测验、单元测试)等。无论是课堂练习、课后练习还是单元测试,均是学生个体对知识掌握程度的一种反馈。
发展性教学评价是在科学的教育价值观指导下,以目标意识、师生双主体意识、情感意识、反馈意识和教学基本功为依据,采用教学、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对课堂教学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评价方式。其操作方式如下:
一、习题设计等级化。为评价提供合适的素材
对于书本上的练习题和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可根据课程标准和各层次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A、B、C三类分层练习题。A类是必修题,题目与教材中的示例接近,着重于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满足学生最基本的要求;B类是简单的综合题,题目条件稍复杂,既有保证学生掌握“双基”和稍高要求的练习题,也有部分综合性强或含有一定解题技巧,探求最佳解法的练习。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做,其余学生选做;C类是以灵活运用为主的综合题,涉及知识面较宽,解题方法具有一定技巧,着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适合中等以上水平的学生选做。针对初中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配以激励机制,如争当解题小能手,做老师的小助手等,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二、培养学生对错题的归因分类能力,评价内容具体化
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上的同步训练题,我采用“做”“批”“改”“析”四步训练法。“做”是指学生第一次接触该份训练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批”是指学生完成练习后自行对照后面的答案,用红笔批阅,这是学生第二次浏览该份训练题,学习积极性强的学生可以了解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改”是学生自己就作业问题进行归因分类,分析自己出错的原因,从错题中总结经验,并对正确的解题方法加以巩固,从而加深对该份训练题的理解。对于老师已经批改的作业题,要求学生把重点放在“改”和“析”上,实现反省和自检。
对于阶段性测试。教师批改后可统计出各题的出错人数与得分情况,以衡量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讲评时,教师可先公布答案而暂不作分析,让学生自行分析出错的原因:是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还是知识点掌握模糊等。引导学生寻找错误原因并归纳出解题方法或思路,可分组研讨或寻求教师指引。教师再根据学生的修改情况,对得分率较低的题进行分析讲评,使学生从自我改正,分组讨论,听教师讲评的过程中掌握解的要领和方法。同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尝试把题目变形,进行一题多变,一题多解,并从中找出更简洁的解答方法,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探索欲。
引导学生利用笔记本来建立个人练习错题卡,对练习中的错误进行归因分类。学生通过建立错题卡,学会了把知识进行分类,寻找出自己学习上的不足,发现问题之所在,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弥补不足,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不断进步,并逐步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完成一个小单元的教学后,可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评价与反思,找出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修正或重新设计教学方案,再次实施教学方案。这样多次循环反复,教师自身的素质及能力也可得到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三、学生真正参与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作为教师,应鼓励学生以回答问题为荣,更以能提出问题为荣。当结束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的课程时,可适当抽出一到两节课时间,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行总结出该单元的知识点,或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解题比赛,让学生自行解决一些他们认为较难的题目,甚至可放手让学生自编一些与所学知识有关的可行的开放性或探索性题,并从小组中派一位代表上台做“老师”,讲授解题方法。每组解题结束后,教师再作适当的点拨,同组的其余学生则负责对其他组的代表评分,实现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从课后调查表明,有百分之九十的学生认为这种复习形式比单纯教师总结,学生动手解题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使是后进生也积极参与,开动脑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尝到一种“我也行”的成功体验,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
四、真诚期望,使评价目标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