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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决定。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船舶、码头、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消防建设;安全体制;管理人员;必备素质
引言
消防安全检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体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规章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在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责任心及细心程度直接关系着消防安全的落实与否,是整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的关键。本文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自身责任和本身应该提高的素质等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计划好消防工作计划,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检查监督;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防火措施,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讲座宣传、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交代的一般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其他的相关工作。
(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时的具体要求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防火巡查的频次及要求。消防安全的重点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且各个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排查各种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及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医院、养老院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等待处理命令。发现小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先进行灭火工作。每一次巡查后都要填写巡查记录,相关巡查人员及及管理人员都要仔细核查并签字。
(2)消防安全管理员对防火检查员的测试、考核要认真,不能马虎。使用专用检测设备测试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要求防火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基础,熟悉各类消防设施的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方法以及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对一些常规消防设施的测试,如利用专用检测设备对火灾报警、消防电梯强制性停靠、室内外消火栓压力、消防栓远程启泵、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末端试水装防火卷帘启闭等项目的测试要规范、严格。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全面、仔细。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处理,对拿出相应的整改方案,最重要的是要将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确保该隐患能够被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绝不能存在侥幸的能力,危及人身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一些重大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不能擅自整改的,或者确实不能解决的,不能草率决定,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应该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下达命令必须及时整改的隐患,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具体方案及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一旦审核通过,马上进行整改,不能耽误。
3、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明确自身消防责任,在系统内部明确消防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和行业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制定本年度的消防计划,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定及操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定期实行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本行业内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合力。
(2)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能作用,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改进支队、队大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促进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的同时,重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组织管理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等工作。因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的熟练程度、素质的高低,在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企业的消防工作搞得好与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府,不是公安消防部门,而是单位自身,特别是从事专项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重大。如果管理者不能爱岗敬业,缺乏强烈的责任感,那么单位的消防安全就做的不彻底,影响整个单位的安。要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核、年终评比的主要内容中来,落实派出所的监督职能和消防职责。如果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干工作敷衍了事,那么企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就必然不会落到实处。
(4)要有快速敏捷的反应能力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除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要企业全体人员的努力。企业的管理再严格,手段再到位,网络再健全,也存在着不可预测的风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职工思想波动的增大,这种风险也将会有增无减。作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不论在何时何地,都需要有高素质、懂业务、有能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要具有文字写作与创作的能力。作为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分析能力和处理各项事故的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字基础,要能够胜任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及事故报告的编写等各项工作。总是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每个企业和公司都具有各自运行和生产的特点,每一个过程都非常的复杂,如果不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中是容易出现危险的,也就更不能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及长处了,也就不能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不能正确的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基层管理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要走向成熟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和经营化的物业管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民事商务行为,涉及行业多管理内容多
尽管这些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现有的法规、政策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管理维护经费,以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解决,例如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费用不落实,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成为火灾的殉葬品,火灾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都难以明断。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
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未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出发来设计、施工和监督。这种建与用、建与管脱节的现象,造成物业投入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建筑消防安全分区、分隔、疏散不合理,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不配套,留下先天隐患。
(三)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消防设施维护等有形管理和物业区用户日常消防管理等无形管理,至今没有准确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以及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四)物业消防安全经费明显不足
消防安全管理经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费,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渠道:开发商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但这又引出以下问题:一是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留,开发商成了“只生孩子,不养孩子”,全部由业主和用户来承担造成物业管理收取费用过高,维修资金难以落实;二是业主和用户受传统住房消费观念的影响,往往将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加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仅靠契约,使消防管理费用难以收取;三是物业管理资金筹措、使用、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使缴纳者产生误解、拒缴或拖延。
由于消防管理经费的不落实,造成物业管理及消防管理不落实,物业运营几年后消防设施设备因缺少维护,形同虚设。
(五)物业消防安全队伍不专业
目前物业管理的职业队伍尚未形成,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面对物业管理中设置的现代消防设施,物业管理人员往往知之甚少。
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住宅多元化特性的要求
随着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现了房地产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物业产权多元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复杂状况。而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整体性、消防设施设备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这都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住宅功能多样化的要求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断延伸,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防设施设备愈来愈多,功能也愈来愈复杂化、智能化,客观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三、关于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业管理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且有待于开拓的新兴行业。其中消防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更是今后长期的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理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关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消防管理体系构架
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物业消防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有服从物业整体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业项目、确保消防安全、承担相应费用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标准及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规范运作形式
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协调其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消防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制定统一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约、住户消防安全手册、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标准及实施方案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费收支规定,维修养护消防设施规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
房地产开发、流通、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阶段就应明确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意见,对隐蔽的消防设备应实施专业化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认可制度,|考试|大|并且严格把好验收、交接关。这种建管结合方式,能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在物业管理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备一定的防灾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现代消防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情况。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应委托专业化的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公司来承担。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好物业建筑设计审核关,不留先天隐患。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宏观指导,定期实施防火监督检查。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给予法律支持。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帮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质。
四、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奖惩
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居民防火公约
一、自觉遵守社会消防公德,不人为留下火灾隐患,配合社区消防管理,参加社区消防活动。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气助动车(摩托车)停放于安全地方,储油器具、储油点要安全可靠;不乱扔烟蒂,不躺在床上吸烟;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关爱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七、不损坏、挪用、圈占、埋压消火栓、水喷淋、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绳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八、制止身边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居委会或派出所举报;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报警。
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伪劣烟花爆竹。
十、不在楼道内、步梯间、首层门厅、靠近燃气管线的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社区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社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社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社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社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社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各级消防组织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社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六、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一、社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镇)、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镇)、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公*派出所和居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镇)和居委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居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开设社区消防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处理群众消防举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八、积极开展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社区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协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设立灭火点,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五、落实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主动上门宣传消防常识。
六、指导、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楼组长等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工作。
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八、认真做好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社区消防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社区消防管理员职责
一、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社区居民、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能力。
三、做好消防教育室、消防宣传栏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内容的更新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居民楼组长、社区消防志愿者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落实整改措施,并督促跟踪整改。
五、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经常检查辖区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具是否完好有效,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台帐。
社区消防志愿者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基本常识,提高服务社区消防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消防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社区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各项社区消防公益活动,积极协助做好社区消防宣传、检查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夜间消防巡查、夜间消防值班等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和房改政策的全面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商品房特别是商品住宅楼开发建设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在商品住宅楼开发建设过程当中,对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方面管理不善,监督不力,职责不明,物业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商品住宅楼消防设施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商品住宅楼抵御火灾的能力,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就有可能造成“火烧连营”的严重恶果。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相继发生多起住宅楼被整体烧毁并造成多人伤亡的恶性火灾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影响。
一、商品住宅楼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小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商品住宅楼建筑极不配套,滞后于房屋的建设和使用;同开发商不能配套落实消防管理责任,造成商品住宅楼消防工作无人问津,留下了消防管理上的空白和盲区。
2、商品住宅楼消防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一些设计单位为了争取设计项目,替开发商降低成本,置国家消防设计规范于不顾,在设计中擅自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如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楼,只在底层商业网点设计了室内消防给水,而在住宅部分不予设计或隔层设计,而一些设计单位注重建筑室内消防设施的设计,忽视开发区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设计,造成了消防设施在设计方面的先天不足。
3、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擅自取消消防设计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如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米,其出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部分商品住宅楼的消火栓栓口非向下且与墙面几乎平行,或消火栓安装位置过高、过低,操作起来极不方便,且容易造成水头损失和水带破裂。
4、物业管理机制和措施不健全, 造成消防管理失控,形成了消防管理的空白,使得已经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管理不善,维修保养不及时,占用、埋压、遮挡地下消火栓,消火栓水带、水枪丢失 ,漏水、蚀锈、冻裂、损毁等现象严重。
5、常规灭火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规范,一些商品住宅楼为配置灭火器,未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隔层设置,消防设施严重不足,造成建筑抵御火灾能力十分薄弱。
二、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各自利益擅自取消或降低商品住宅楼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标准。一些开发商往往只顾计算房屋开发成本,把消防设施建设等经费尽量缩减,以达到赢利的目的;一些开发商在进行成片小区开发时,建筑工程动工快,进展迅速,结果房屋卖出去了,资金回笼了,而与之相配套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却迟迟不能投入建设,造成开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低,对标准、规范不了解,不按规范施工,造成技术性错误;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尽量压低报价,采用劣质材料施工或施工中偷工减料,致使消防设施不能完善;有的施工单位为了索要工程款,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故障;有的施工单位将中标的工程层层转包,有时一个工程多个单位施工,施工中各自为政,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2、商品住宅楼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 未能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 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只满足于值班、防盗、卫生及住户水、暧、电的供应及有关费用的收取,而忽视了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造成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等在内的建筑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措施不落实。此外, 目前大多数商品住宅楼住户和使用单位都是些零星的“散户”,在消防设施管理上未形成“合力”。
3、消防监督不到位。由于消防警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对商品住宅楼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把关不严,缺少对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基层派出所三级管理制度不落实,形成了对商品住宅楼消防监督管理的空白。
4、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住户在购买商品住宅楼时,不清楚消防设施配置的具体要求,购买时只注重地理位置,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等因素,而忽视了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和区域内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也只能听天由命,自认倒霉,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商品住宅楼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安装队伍的管理,落实“谁设计、谁施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实行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资质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此外,要对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吊销证照,取消资质等强制措施。同时,严格设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批手续,杜绝无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揽消防设计、施工任务,从源头上保证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2、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快制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加强对商品住宅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机构除严格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外还应加强对商品住宅楼的抽样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的审验把关,保障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和落实,对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关键词:高层居住建筑,火灾隐患,预防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城市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在各地犹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且高度也随之增高,高层建筑的出现,是出于建设用地的制约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同时也被世人看成是一个城市科技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标志。但从消防的角度看,越高的建筑火灾危险性越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二、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分析
2008年10月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28层,高99.8米的大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为扑灭这场大火,哈尔滨市消防部门共出动10个消防中队,300多名消防指战员,70余台消防车辆,共救出61名被困人员,所幸无人员死亡。
2009年2月9日8时27分,央视新址北配楼发生火灾。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领导迅即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经过595名消防官兵英勇奋战,大火燃烧近6小时后才被完全扑灭。论文参考,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市高层火灾频发:2006年2月份,某花园第17层住户客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0平米,烧毁客厅部分家具,造成2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万元。2008年6月,某大厦公共走道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到场时发现有6名人员被困,其中有4名妇女、2名小孩,情况非常危急,火势扑灭后,人员被全部救出。结合全国高层建筑日益严峻的火灾形势,笔者对全市的高层消防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现将分析所得和工作对策供大家共同探讨:
1、消防设施不到位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种类繁多、功能不一、作用各有千秋。虽然有《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但我们在工程验收、平时检查、专项整治和火灾事故调查中仍然会发现,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短斤缺两”、质量性能差、功能不全和违规使用等先天性火灾隐患。首先我市花园高层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过程中追求环境优美,减少了水泵接合器的安装数量,部分设置的接合器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再者由于物业管理不善等因素,出现管道堵塞或阀门关闭,导致水泵结合器无法正常使用。其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据调查,因规范没有强制规定,目前投入使用的几乎所有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均未设置挡水设施。最后是物业公司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从而造成目前众多高层建筑存在消防设施不完整好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疏散条件差等诸多火灾隐患。
2、后期装修监管不力。
后期装修过程中,各监管单位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很多先天性的火灾隐患,目前居住楼设计相当完美,外表都是高档木板、玻璃板以及香樟树合制的版块,该材料耐火能力较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材料大部分采用易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建筑物火灾迅速扩散,如2009年众所周知的央视大楼火灾,室摘要都大量使用了天幕灯、布景灯;其使用的空调、音响、电视、灯具等用电设备也相对较多,如果这些电器设备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线路短路,引起火灾;加上有些业主消防意识淡薄甚至不懂得消防设施的用途,便在门面装修过程中将喷淋与烟感探测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遮挡,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起不到作用。
3、建筑商、物业、业主三者忽视消防安全
建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在思想上认识不足,缺乏现代消防管理意识。主要问题表现在:开发商重建轻管。论文参考,预防对策。楼房建成后,物业管理对于开发商来说就成了次要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小型开发商,秉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自己招聘几个人员就组成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不规范给小区留下了隐患。例如,消控中心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小区消防通道划线停车收费成为显性问题。二是私自关停消防设施。一些物业为了节约管理成本,私自关闭消防电梯电源,关闭消防供水阀门,埋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小区业主或住户消防意识薄弱,只顾自身利益,对身边的消防安全漠不关心。如室内消火栓成了自家的免费水龙头,消防通道成为私家车宽敞的停车场,甚至消防设施关闭或报废也视而不见;自防自救能力低,有些住户缺乏消防知识,个别连灭火器都陌生甚至不会使用,更谈不上科学灭火自救逃生了。现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中,《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须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消防设施损坏或瘫痪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维修资金不足,无法保证系统完整好用。
三、预防高层居住建筑火灾的预防对策
1、强化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
一是消防机构要严把审核验收关,加大对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力度,避免施工方“缺斤短两”、“偷工减料”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二是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系统的完整好用,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过程中,消防设施尤其是室内消火栓是实现快速有效扑救时重要的、也是“唯一”可以使用的利器。三是适当提高消防电梯的防水功能,除了增强电梯电机线路等部件的防水性能外,还应强制规定在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必须设置挡水设施,以有利于消防电梯充分发挥其功能。三是合理设置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规定每幢高层住宅建筑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并设置醒目的标志,特别是分层供水的标志。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目前,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同时必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全民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对高层建筑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使他们学会安全用火,熟知各种避难方法,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要进行防火安全疏散预案的学习,进行职业道德与修养教育,使他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引导顾客逃生。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小门面和居民楼装修过程中的管理,避免造成消防设施被遮挡、掩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超负荷用电现等现象的发生,尽到督促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到消防机构办理消防手续的责任。
3、提高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一是提高物业公司的准入门槛。论文参考,预防对策。要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消防专业培训,作为核发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二是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部门应该把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作为今后消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与建设、房管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申领、等级评定的范畴。三是统一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借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模式,物业公司也要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状况。四是提高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消防业务技能。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物业公司必须在提高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方面入手,通过消防部门的集中培训和自我学习,努力提高综合技能,提升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整体水平。五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论文参考,预防对策。新《消防法》第18条对住宅区的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是受雇于业主委员会,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规定还是空白。另外,新《消防法》第67条对物业公司的法律惩戒措施较弱。另一方面,要明确消防设施的维保资金来源。现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中,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政府法规文件的方式,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更新及接入城市远程报警监控系统的费用纳入大修基金和物业费支出的项目内,从而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4、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按照新《消防法》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工作原则,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的减少火灾隐患的存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消防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管理人员(包括物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论文参考,预防对策。
四、总论
总之,在全社会构筑“防火墙”工程的良好形势下,逐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新格局。论文参考,预防对策。全面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努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大力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只有建立系统化协作,形成联防机制,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社会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保障广大社会单位尤其是高层居住建筑群体的消防安全,全面构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火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区级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全面落实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区、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火灾事故“三降低”目标。
二、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区政府为中心网格,以各街道为基本工作网格平台,以企事业单位、居民院落(小区)、商业楼宇等基层单位(以大吸收小的原则)作为网格终端节点。区政府中心网格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构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形闭合式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基层消防应急处置体系等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体系;各街道、社区建立网格内各终端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终端节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终端节点建立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编制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消防重点安全监督责任人制度。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对口监督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1.区政府中心网格职责(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中心网格的组部门和具体牵头承办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季度召开区安监委、区防火委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实施重点监控;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充分发挥消防部门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作用、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以及我区消防夜校的功能作用,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社区群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各街道网格平台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强化消防网格信息化建设,借助城市管理系统构建网格信息化平台,完善消防监督网格信息化建设。各街办、社区要建立并完善各网格点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网格的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辖区内所有终端网格节点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楼一档”、“一院一档”或“一个单位一档”等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要求在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数据统计工作,二季度继续巩固完善数据资料,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督促各网格终端节点完善消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各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消防监督检查,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政府中心网格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配合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加强对网格内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网格终端节点职责。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独立院落、整栋楼宇、独立门牌号等基层单位要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居民小区、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格各终端节点要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本楼宇的消防安全、人员档案等基础情况台帐,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安排、总结,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台帐,健全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给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网格指挥中心;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消防工作职责。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重点监管辖区内的A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B、C类消防重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并健全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基础数据,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消防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5.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的标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其他相关非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协调、督促。
(二)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我区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督促消防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其他消防非重点单位、居民院落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派出所明确所领导、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负责相应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区监察局、区目督办、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我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防火委牵头,区消防大队监管,区安监办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一、聚焦消防安全隐患,“三谋”发力推整改
一是坚持谋全局,摸实大底数。成立中心城区高层住宅消防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以街道为单元、小区为网格,明确各片区、网格负责人,由建设、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及消防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对284个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13个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一小区一档”原则,列出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为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坚持谋细节,清除众隐患。在精准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消防通道停车、楼道堆放、电瓶车违规停放、消防设备器材缺失等一批易处理的隐患问题,实施登记管理,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实行“日跟进、周督查、月通报”监督,确保安全隐患问题逐一“销号”。同时,对整改完成问题开展“回头看”,对整改反弹、虚假整改的,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下发法律文书,推动问题全面整改到位。目前,先后召开协商会75次,督查通知13份,下发法律文书5份,推动230个安全隐患较少的小区提前完成整改任务。三是坚持谋重点,破解旧难题。聚焦消防工作长期失管、往期维修纠纷多、业主不积极配合等疑难杂症,排定出重点整治小区54个,通过分类督办、专家问诊等措施,协调处理矛盾纠纷、资金来源等问题,推动重点小区整治达标。如仁皇山街道天盛花园小区,因存在历史维修纠纷而停止维修消防设施,通过实地查勘、现场协调,对小区现场取证后重新组织实施维修工作;龙泉街道祥和西区,因社区、业委会不认可维修清单而无法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过邀请消防专家给予全过程技术支持,优化完善维修方案,顺利完成维修并节约费用近20万元。
二、聚焦消防系统风险,“三防”结合强管控
一是指导培训到位,增强“人防”技能。加强源头管控,以人防培训为重要手段,对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升级。指导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由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网格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微型消防站队伍,每栋明确1名消防楼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24小时消控室值守等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培训会,邀请专家讲解楼栋用电、用气安全、电动车用电安全等楼栋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每位楼长做到“会操作器材、会实施扑救、会开展检查、会组织宣传”。目前,中心城区已有“消防楼长”568人,今年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会260场次。二是督促检查到位,确保“物防”有效。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高层住宅小区火灾防控特点,重点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测试,指导发现隐患问题。对发现问题,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在短时间内整改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进行挂牌督办。如飞英街道余家漾小区,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等6项隐患,通过市政府挂牌、建设与消防联合现场指导、属地街道跟踪落实,顺利完成全部隐患整改。三是数字赋能到位,实现“智防”精准。围绕“智慧消防”主题,推广应用“互联网+智能”监控系统,对高层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实施24小时远程联网监控,保障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有效安全运行。积极探索梯控系统,有效管控电瓶车驶入楼道、室内违规充电。如在湖东街道怡和家园小区试点建立电瓶车禁入电梯管控系统,电梯可感应电瓶车驶入电梯情况,并自动报警且令电梯门无法关闭,确保安全使用。
三、聚焦消防机制短板,“三化”联动促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