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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发行,发行制度改革,政府管制,福利分析
证券发行管制制度设计思路是否符合福利经济准则?是否能够改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在证券市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塔洛克寻租模型的分析框架,分析证券市场的管制如何造成福利损失,进而分析证券市场低价扩容在改进社会福利水平中的意义,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发行制度的渐进改革思路建立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中的哈伯格三角
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而证券的供给就是证券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分配,二级市场是投资者之间的福利再次分配。流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主要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因此,下面的分析以一级市场为基础。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考虑一个封闭经济,如果将个人i持有的金融资产简化为无风险资产Di(银行储蓄)以及风险资产组合Ki(证券),这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相符,我们可以在一个一期模型中讨论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设个人的总财富为Wi,则其预算约束条件为:
Di+PKi=Wi
其中,P为风险资产组合的价格向量,设无风险资产的期末收益率为r,风险资产的期末增长率为θ,这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则个人期末财富W′i为:
W′i=(1+r)Di+θKi
取期望效用函数:Eui(W′i)=-Ee-hiW′i=-e-hi[EW′i-5hiVar(W′i)],对其最大化,可以得到封闭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P=Eθ/(1+r)-[h/2(1+r)]Var(θ)K
这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DD(如图1)。其中h为加总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它反应经济体内居民总体的风险厌恶水平。
如果不考虑证券市场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将证券的供给市场考虑为完全竞争,那么,证券发行的价格将等于资金长期边际成本。在这个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是无限的,该假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相同。这样,证券市场的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SS(如图1)。
二、证券市场均衡、塔洛克四边形与哈伯格三角
图2是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的证券市场均衡。当对发行市场没有控制时,只要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资金的长期边际成本,就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发行,这时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L,均衡的发行规模为KL。由马歇尔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定义,我们可以定义三角形ADPL为证券投资者剩余。
当对证券市场发行数量进行管制,而不对价格进行管制时,证券发行市场将在B点取得均衡,均衡价格为PH,证券投资者剩余下降为三角形BDPH。由于数量管制导致的高价发行,使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得超过长期边际成本以上的发行收益,在图2中表示为四边形BPHPLC(在理论上叫塔洛克四边形)。这部分在没有管制的市场中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剩余福利,被转移到发行人手中。但是,考虑整个社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水平,这种转移在没有别的因素存在时,在管制的条件下,社会总福利为梯形BDPLC。所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哈伯格三角形ABC。
证券发行市场管制的福利损失
因为哈伯格三角研究的是社会总的福利变动,所以,哈伯格将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的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成本。但在管制的证券发行市场中,这部分转移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研究重点,它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如何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第二、这种转移是否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第三、福利分配的合法性问题。
一、价格管制与塔洛克四边形的分割
在商品世界中,如果采取管制手段对某种商品进行限产,同时允许生产者自由定价,那么,生产者将利用产品的紧缺制定较高的价格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受损——管制事实上成为了垄断经营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为了保护某种资源不得不对某种商品实行限产时,必须实行配套的限价政策来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证券发行管制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使证券成为了“紧缺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化发行方式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如图3,在进行数量管制时,市场化发行的均衡价格为PH,塔洛克四边形BPHPLC所表示的证券投资者剩余全部转移到发行人。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在采取数量管制(包括配额制、通道制、较高的上市标准以及限定融资额度)的同时,采取了价格管制(包括行政定价、最高市盈率限制),即对图3中的塔洛克四边形进行分割。它导致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始终面临两个分配问题:
第一、发行人和全体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在发行价格的决定上。如图3,价格管制将发行价格被控制在PM,从而将塔洛克四边形分解为BPHPME和EPMPLC两部分,其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而EPMPLC所代表的福利属于发行人。政府通过控制PM的高低对证券市场的福利分配进行调节。
第二、参与发行的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将图3中BPHPME所代表的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的福利公平地分配给投资人个体。这体现在发行方式上的“配给制度”,如认购证抽签、市值配售等等。
结论1:证券市场存在数量控制的条件下,消除价格管制和福利分配公平之间不可能同时成为政策目标。价格限制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
图3中EPMPLC所代表的是转移给发行人的部分福利,这种转移是有效率的吗?是合法的吗?
二、转移的X-非效率
在对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研究中,哈伯格三角部分只描述了资源配置变化给全社会带来的净福利损失,1966年,哈维.莱本斯坦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指出了在垄断条件下资源配置将造成效率损失,即塔洛克四边形所揭示的福利转移是否在资源配置上有效率?莱本斯坦的理论认为存在3方面原因导致X-非效率:(1)不完全的劳动合同;(2)不完全确定的或确知的生产函数;(3)不通过市场交换的投入要素,或者即使通过市场交换,但对所有买者来说,交换的条件不一视同仁。
在我国高价的证券发行市场中,即使存在价格管制,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取得股份时的成本仍然差异巨大,发行人对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没有高效率地使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X-非效率。图3中EPMPLC部分表示的本应属于投资者的福利在转移给发行人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X-非效率造成的社会总福利部分流失。
三、转移的合法性问题
图3描述的塔洛克四边形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只要配给制度公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EPMPLC所代表的福利部分由于高价发行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在获得这部分利益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IPO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通行惯例,其经济含义是对发起人的企业家资源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作为企业家激励成本体现在证券长期发行的边际成本PL中。我国溢价发行中发行人所得到的“溢价发行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对企业家资源补偿部分,包含在四边形PLOKHC中。二是由于公共制度造成的供给短缺所形成的溢价部分,称之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即图3中的四边形EPMPLC。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数量控制所获得的“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相当于制度衍生的公共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部分利益应该属于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获取第一部分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经济载体,获得这部分溢价发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私人企业是个人利益的经济载体,不具备获得这部分利益的主体条件,如果让他们取得这部分利益,相当于侵占了公共利益。这个观点是在中小企业板上剥夺发行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的理论基础。
结论2:证券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导致了投资者福利向发行人转移,由于存在X-非效率,社会总体福利将部分流失。同时,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使发行人获得“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当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当发行人不是国有企业时,这种转移的合法性缺乏社会公平的基础。
发行制度改革的福利分析
图4描述了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以及股份流通限制3个制度约束推高证券市场价格的效应。PL是世界证券市场发行的长期边际成本,PC、PI、PH分别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和股份流通限制形成的均衡价格,PT是在股份流通限制下非流通股场外转让价格。KC、KI、KH分别表示在相应均衡条件下的市场规模。DF线表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需求曲线发生的变化,由于资本项目开放带来更多的投资品选择,国内居民对投资品的需求弹性减小。
目前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为PH,虽然总发行规模为KI,但是由于股份流通的限制,市场流通的股份规模为KH。如果我们采取直接解决股权分置的策略,流通股规模瞬间由KH变为KI,相应的均衡价格从PH调整为PI。均衡点从B变为G。逐步扩大流通股比例是放松对发行数量的管制的一种变通措施,它的政策效果同样是将市场均衡状态从B变为G,只不过这个变化过程是渐进的而已。
比较B点和G点,不同的市场均衡状态意味着不同的福利安排。在B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HB,发行人的发行收益为四边形PHOKHB;在G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IG,发行人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从图形中显示的关系可见,由于价格水平降低,投资者获得了部分原来通过超额溢价发行而转移出去的福利,即四边形PIEBPH,同时,由于市场“低价扩容”(从KH到KI),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了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即三角形BEG。
由于股份流通限制,发行人在B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发行流通股份KH的收益(四边形PHOKHB)和发行但限制流通的KI-KH部分的潜在价值(四边形KIKHTC)两部份之和。发行人在G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可见,通过低价扩容,发行人的福利也得到了增加,即图4中的四边形TCEG部分。
如果进一步放松制度约束,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证券市场将在N点达到均衡,此时,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PC波动,投资者剩余进一步扩大,即三角形DPCN。
如果再进一步解除资本项目管制,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将发生根本改变,注意由于存在需求弹性效应,变缓的需求曲线将使得开放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均衡点为F,此时,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将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即长期证券发行的边际成本PL。图4中,KO为国内居民持有的证券总量,其中,KL为国内证券市场规模,(KO-KL)为国内居民购买的国外市场证券,居民得到的投资者剩余被最大化,即三角形DPLF。
结论3:股权分置改革、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资本项目开放等改革措施,将降低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市场在低价扩容过程中,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福利,也提高了发行人和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RogerH.Gordon,WeiLi,GovernmentasaDiscriminatingMonopolistintheFinancialMarket:TheCaseofChina,DardenSchoolofBusinessWorkingPapers,June,2001;
[2]戈登.塔洛克,李政军(译),张军(校).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一、关于案件的受理
对于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1、审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两个,即一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为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为了使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在今后得以实现,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和指向。由于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案件,既非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更非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无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即使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可执行性依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这样论述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无须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在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仍需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形式上的审查,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形式要件即可;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向作出审查,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在数量上是确定的。
3、审查权利人是否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申请在强制执行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执行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或错误,将会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财产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就应裁定驳回其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则无须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时,则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只要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就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就某一纠纷达成协议,那么依该协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同时,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保全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申请的审查主要应着眼于以下两点:
1、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出。《解释》第九十二条只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该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出,但具体何时提出未作规定。根据笔者的理解,《解释》第九十二条主要是基于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而设定的一种制度,由于采取财产保全时,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尚处于待定状态,因而行政机关和权利人在以下五个阶段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是一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期限尚未届满时;二是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时;三是实行两级或多级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最终复议机关作出终局复议决定时;四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五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同时提出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就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审查,在裁定是否作出财产保全后,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里,应当明确一点,即行政相对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则不适用《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而应依《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必要时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逃避执行的可能。设定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因而当行政机关或权利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着逃避执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逃避执行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是被执行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有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行政机关或权利人一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二是被执行人虽没有逃避执行的具体行为,但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三是被执行人一贯来诚实信用度差,有类似情形记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四是因客观原因难以保存,如容易变质、腐败,或者受季节性影响易使其价格降低、贬值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五是外资企业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如不对该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则可能导致今后执行无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早在1992年,深圳宝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发行了中国第一个可转换债券。可是、直至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转换债券仍然是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投资者对它还不太了解,投资热情不高。而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规定非常严格,有资格发行的企业非常少。按现行的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也可以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只是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但是从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可转换债券主要适合于成长期的企业。
近几年来,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而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并没有相应地发展。这使得许多高科技企业不得不放慢脚步,有的甚至处于停滞或倒退状态。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领导观部门已将在国内开通二板市场提上了议事日程。笔者认为这是可转换债券在中国迅速发展的一个契机。在高科技企业迅速发展、二板市场推出在即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逐步转向以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为主要的发行主体。
二、为什么在当前环境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以农科技企业为中心
这可以从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入手。所谓可转换债券就是发行后一定时间可转换成同一发行者发行的普通股票的公司债券。从定义可以看出,转债非常适合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藉以进行融资。这主要源于其特殊的性质:可转换性。对于我国绝大部分处于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必须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将新的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是,它们的资金需求却很难从现有的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
企业目前最为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是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增发新股及配股,前两种都属于纯债务性融资,后面两种属于纯权益性融资。从统债务性融资来说,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都对企业规模、业绩及其他财务指标有相当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成长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得到一部分银行贷款,也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从纯权益性融资来说,在企业发展的萌芽期和成长期,因为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股权投资风险比较大,一般投资者也不敢轻易介入,所以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前期很难进行大规模股权筹资。即使是在二板市场融资,一段时期内只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上市,其融资能力也有限,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总之,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与我国绝大部分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性能较好地协调这种矛盾。
一方面,它最终可以转换成权益性投资,所以融资规模不会受到企业现有规模的很大影响,因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成长性,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性是比较突出的。另一方面,它具有债券的低风险性。它仅是给了参与债务性融资的投资者一种可转换的选择权,不是一定要求转换。如果到了转换班,投资者认为不值得投资该公司,他可以放弃转换权,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早期介入的风险。对于已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也比配股或增发新股更有利。所以允许二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能更好地缓解资金需求压力。
综上所述,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可转换性),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作为融资工具。也就是说,可转换债券在本质上是适合目前中国的高科技企业的。对于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是具有比较明显优势的。
三、可转换债券的优势分析
1.维护现有股东权益,集中企业控制权。
现在非常流行的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是引入风险投资。诚然,风险投资可以在吸取资金的同时引入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帮助企业较快走上正轨。但是,它们的资金投入要占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因为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投入资金产生的股权稀释作用是非常大的,这是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业主不愿意这样的。可转换债券则能相对较好地延缓和减轻这种股权稀释的影响。相对于发行新股和配股而言,可转换债券也具有同样的优势。
可转换债券通常要在发行一定时期以后,其转换权才能生效。许多投资者又都会选择在靠近失效期的时间来行使转换权。这样就给了企业一个准备期。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国有资本较多时,同样数量的股权投资产生的稀释影响要小得多。这就能更好地维护现有股东权益,有利于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这也是业主希望达到的。
2.较低的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蕴含着债券转化为股票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它赋予投资者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一般来说,股权持有收益率要高于债券收益取正因为可转换债券蕴含着这种潜在的高收益率。使得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时,初期的融资成本要较纯债务性融资的融资成本为低。所以,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可以让企业在其急需大量资金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较大规模的资金,这对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转变的可行性
如果只有前面的主观愿望,而客观条件不具备,那是不行的。这里所说的客观条件是可转换债券必须要以企业已经或即将要发行普通股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二板市场的开通在即,前面的所有论述都只能说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现在二板市场的开通已成定局,只是时间的早晚而且。二权市场为高科技企业股票的发行上市敞开了一扇大门。同时也意味着高科技企业的可转换债券可以在二板市场上发行上市。其意义在于增加了可转换债券的流通性。也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顺畅的进入一退出通道,减少了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风险。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策略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一)现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各国政府预算会计中,采用的一直是收付实现制计量基础。其原因在于,在传统理念上,公共部门的活动和目标是非营利性的,不需要进行相对复杂的成本与收益配比,相应的绩效评价也不很必要。因此,从节约会计计量成本与简化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是比较适宜的,这种做法也便于立法机构的预算审查与监督。
然而,近20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在政府会计管理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29个OECD国家中,有15个国家(占51.7%)的政府会计已然在机构或部门层面上,实行了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有12个(占41.4%)国家则在整个政府层面上,采用了某种形式的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模式。
概括起来,传统收付实现制计量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难以全面反映公共部门的资产负债情况。在收付实现制下,政府会计的固定资产仅反映其原值的增减变动,而不反映资产的累计折旧,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不实;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暂存款”和“暂付款”科目,常常用于核算许多债权债务,对于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具体事项无法如实体现。这导致政府公共会计对相关资产与负债核算的失真,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
其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收付实现制在会计信息可比性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由于企业会计财务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而政府会计核算则以收付实现制为计量基础,这影响了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其二,有些事业单位(如医院)目前已然采用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因此影响了政府部门与某些事业单位之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其三,某些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会计计量基础与预算管理原则,已然尝试实行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政府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也影响了中外政府财务报告的国际可比性。
最后,不利于公共部门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权责发生制原则,较之收付实现制,可以更好地解决公共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问题,提高有限预算资源的使用效率。而收付实现制更侧重于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反映,难以达成资金使用综合效益评价等更高层次的管理目标。
(二)较为流行的几种政策建议
综合比较有关政府会计计量基础改革的相关文献,可以大体归纳出如下几种相对较为流行的政策建议:
一是分别推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体系调整,对政府会计序列的财政总预算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步实施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对于事业单位则实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史铁岭、陈玲,2003)。
二是逐步在财政收支核算、政府债权债务管理、社会保障核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与耗费核算中,分别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并适度考虑由现行收付实现制向全面权责发生制的过渡(张茅,2003)。
三是结合部门预算和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将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融入绩效预算管理体系之中,尝试同时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与政府预算改革(苏卫林、苏卫华,2005)。
二、我国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的反思
在倡议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之际,我们同样需要冷静地思考:一项牵扯范围如此之广,几乎彻底“颠覆”五十多年来的公共部门财务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是否一定必要,是否真的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审慎考虑。
(一)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体现了预算管理原则从古典向现代的演化趋势
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不单纯是一种孤立的计量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方法,而需要纳入整个公共部门预算管理变革的大格局中来加以考察。在各国,政府预算管理的原则大体经历过两个发展阶段:强调立法监督机构有效控制的古典预算原则、加强政府行政权为主导思想的现代预算原则,而现代预算原则代表了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总体上的价值取向。各国公共预算管理原则的这种转变,既是政府职能扩张的现实需要,又与其利益相关主体相互影响结构渐趋稳定有关。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具有相对较高的预算管理水平和成熟完备的技术支持保障体系。正是在这样一系列时代背景下,强调结果取向的绩效预算管理,逐渐提上各国政府公共治理改革的议事日程。而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原则,恰恰是为了体现这种改革趋势的需要而与之伴生的一种变革潮流。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影响结构仍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之中。况且,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许多基础性技术手段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也才刚刚起步。因此,在确定预算管理原则的基本取向时,不应盲目追求现代预算原则所倡导的行政部门自。重申古典预算原则的宗旨,突出立法监督机构对预算过程的控制,似乎更能体现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基本方向。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在理解上通常不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于非专业人士的人大代表和普通公众而言,显得更加实用,基本上可以满足立法监督机构借此监督政府的税收规模与后续预算资金使用的要求。这种预算管理与会计计量上的具体国情特点,是我们在探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中,需要反复权衡利弊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成本与人员素质因素
在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基础的时候,操作简单构成了收付实现制的一个重要优点。那就是,在收付实现制下,其核算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会计计量基础(李燕,2004),对于基层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的要求也不很高,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系统培训,就可以较为熟练地掌握核算与编制方法。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计量基础,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管理会计的理念,突出了预算管理中的政府受托责任与透明度,这就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在当前我国的会计教育与业务培训中,无论是在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方面,政府会计都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在我国的高等财经院校会计教育和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预算会计或政府会计都只占很少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与福利水平,均远远低于相当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快地在公共部门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难免会在短期内造成相当高的制度运行与实施成本,甚至可能会因基层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上的障碍,而诱发财经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的预期效果与诱发自由裁量权扩张的可能性
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改革作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延伸,其所具有的操作性色彩无疑会构成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中的一场“革命”。这种从具体操作与程序规则层面入手谋划改革思路的做法,也与我国整体预算改革的基本路径是一致的。在我国的公共预算改革中,同样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如果预算程序是合理的,其结果也将是正确的。然而,近20年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引进了国际组织推荐的标准预算方法与规程,却未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这恰恰说明,单纯依靠良好的预算程序,仍旧可能会产生不良的预算结果。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预算管理中引入了“复式预算”这一预算编制形式的改革,因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而在具体实践中被逐渐放弃的教训,也恰好说明了形式与程序层面的改革,如不能与整体治理结构的改革相互衔接,往往难以达成良好的制度创新绩效。因此,对于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这一程序性改革所可能取得的成效,需要加以相对全面的审视与反思。
众所周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往来款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形成企业“虚增”或“虚减”财务成果的“蓄水池”,也是相关税收监控的重点。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中,上下级财政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作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加以记录,也容易诱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扩张。例如,在现行收付实现制下,预算安排的支出在年终需要如期拨付给用款单位,以应其支出之需,否则就构成了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的焦点。有些部门和单位希望通过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改革,来规避审计部门对此类事项的审查监督。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下,只要确认了对相关单位的“预算授权”,就确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在未来哪一个具体时点上发生资金拨付的实际行为,仅仅是往来账目的调整,审计部门也就难以对这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以监督了。
(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也制约着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推行
政府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不仅涉及到行政机构,还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而我国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与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某些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在具体性质上与企业已无太大区别,在财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对于更多的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其业务性质千差万别、资金来源渠道迥异,总体改革方向也在逐渐的摸索之中。因此,在引入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分类改革的做法,分别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在审慎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结合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该制度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新成立的民间组织和已完成脱钩转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权责发生制计量原则;待事业单位改制大体完成的时候,再尝试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部门统一计量核算基础。
(五)预算制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国内法范畴,受国际惯例与规则的约束相对较少
虽然,在政府会计计量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已成为一种潮流,会计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商务语言”,也需要适当考虑国际交往中的衔接与沟通问题。然而,回顾各自政府预算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公共预算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国内法范畴,而较少受到国际惯例与规则的约束。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地方预算改革中选型了众多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放弃的“零基预算”管理模式,却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独特路径选择,决定了中国预算管理在政体组织构架、管理水平与技术手段、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变迁等诸多外部环境方面,都存在着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特异性(马蔡琛,2004)。因此,似乎也没有必要盲从市场经济国家实施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的潮流。况且,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与计量原则。真正全面应用于预算管理过程,而最终完成了权责发生制预算改革的国家,也仅有新西兰等为数不多的几个。
一是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二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区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年以来,全区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5*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5321处,整改48974处,整改率为97.8%。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年以来,全区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年,全区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40多起,按期限应该结案35起,实际结案39起,事故结案率为98%,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64人。
三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我局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2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科,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编印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制定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亭胡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
我区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和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
关键词:证券发行,发行制度改革,政府管制,福利分析
证券发行管制制度设计思路是否符合福利经济准则?是否能够改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在证券市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塔洛克寻租模型的分析框架,分析证券市场的管制如何造成福利损失,进而分析证券市场低价扩容在改进社会福利水平中的意义,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发行制度的渐进改革思路建立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中的哈伯格三角
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而证券的供给就是证券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分配,二级市场是投资者之间的福利再次分配。流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主要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因此,下面的分析以一级市场为基础。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考虑一个封闭经济,如果将个人i持有的金融资产简化为无风险资产Di(银行储蓄)以及风险资产组合Ki(证券),这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相符,我们可以在一个一期模型中讨论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设个人的总财富为Wi,则其预算约束条件为:
Di+PKi=Wi
其中,P为风险资产组合的价格向量,设无风险资产的期末收益率为r,风险资产的期末增长率为θ,这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则个人期末财富W′i为:
W′i=(1+r)Di+θKi
取期望效用函数:Eui(W′i)=-Ee-hiW′i=-e-hi[EW′i-5hiVar(W′i)],对其最大化,可以得到封闭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P=Eθ/(1+r)-[h/2(1+r)]Var(θ)K
这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DD(如图1)。其中h为加总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它反应经济体内居民总体的风险厌恶水平。
如果不考虑证券市场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将证券的供给市场考虑为完全竞争,那么,证券发行的价格将等于资金长期边际成本。在这个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是无限的,该假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相同。这样,证券市场的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SS(如图1)。
二、证券市场均衡、塔洛克四边形与哈伯格三角
图2是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的证券市场均衡。当对发行市场没有控制时,只要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资金的长期边际成本,就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发行,这时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L,均衡的发行规模为KL。由马歇尔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定义,我们可以定义三角形ADPL为证券投资者剩余。
当对证券市场发行数量进行管制,而不对价格进行管制时,证券发行市场将在B点取得均衡,均衡价格为PH,证券投资者剩余下降为三角形BDPH。由于数量管制导致的高价发行,使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得超过长期边际成本以上的发行收益,在图2中表示为四边形BPHPLC(在理论上叫塔洛克四边形)。这部分在没有管制的市场中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剩余福利,被转移到发行人手中。但是,考虑整个社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水平,这种转移在没有别的因素存在时,在管制的条件下,社会总福利为梯形BDPLC。所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哈伯格三角形ABC。
证券发行市场管制的福利损失
因为哈伯格三角研究的是社会总的福利变动,所以,哈伯格将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的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成本。但在管制的证券发行市场中,这部分转移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研究重点,它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如何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第二、这种转移是否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第三、福利分配的合法性问题。
一、价格管制与塔洛克四边形的分割
在商品世界中,如果采取管制手段对某种商品进行限产,同时允许生产者自由定价,那么,生产者将利用产品的紧缺制定较高的价格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受损——管制事实上成为了垄断经营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为了保护某种资源不得不对某种商品实行限产时,必须实行配套的限价政策来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证券发行管制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使证券成为了“紧缺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化发行方式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如图3,在进行数量管制时,市场化发行的均衡价格为PH,塔洛克四边形BPHPLC所表示的证券投资者剩余全部转移到发行人。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在采取数量管制(包括配额制、通道制、较高的上市标准以及限定融资额度)的同时,采取了价格管制(包括行政定价、最高市盈率限制),即对图3中的塔洛克四边形进行分割。它导致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始终面临两个分配问题:
第一、发行人和全体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在发行价格的决定上。如图3,价格管制将发行价格被控制在PM,从而将塔洛克四边形分解为BPHPME和EPMPLC两部分,其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而EPMPLC所代表的福利属于发行人。政府通过控制PM的高低对证券市场的福利分配进行调节。
第二、参与发行的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将图3中BPHPME所代表的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的福利公平地分配给投资人个体。这体现在发行方式上的“配给制度”,如认购证抽签、市值配售等等。
结论1:证券市场存在数量控制的条件下,消除价格管制和福利分配公平之间不可能同时成为政策目标。价格限制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
图3中EPMPLC所代表的是转移给发行人的部分福利,这种转移是有效率的吗?是合法的吗?
二、转移的X-非效率
在对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研究中,哈伯格三角部分只描述了资源配置变化给全社会带来的净福利损失,1966年,哈维.莱本斯坦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指出了在垄断条件下资源配置将造成效率损失,即塔洛克四边形所揭示的福利转移是否在资源配置上有效率?莱本斯坦的理论认为存在3方面原因导致X-非效率:(1)不完全的劳动合同;(2)不完全确定的或确知的生产函数;(3)不通过市场交换的投入要素,或者即使通过市场交换,但对所有买者来说,交换的条件不一视同仁。
在我国高价的证券发行市场中,即使存在价格管制,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取得股份时的成本仍然差异巨大,发行人对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没有高效率地使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X-非效率。图3中EPMPLC部分表示的本应属于投资者的福利在转移给发行人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X-非效率造成的社会总福利部分流失。
三、转移的合法性问题
图3描述的塔洛克四边形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只要配给制度公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EPMPLC所代表的福利部分由于高价发行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在获得这部分利益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IPO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通行惯例,其经济含义是对发起人的企业家资源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作为企业家激励成本体现在证券长期发行的边际成本PL中。我国溢价发行中发行人所得到的“溢价发行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对企业家资源补偿部分,包含在四边形PLOKHC中。二是由于公共制度造成的供给短缺所形成的溢价部分,称之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即图3中的四边形EPMPLC。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数量控制所获得的“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相当于制度衍生的公共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部分利益应该属于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获取第一部分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经济载体,获得这部分溢价发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私人企业是个人利益的经济载体,不具备获得这部分利益的主体条件,如果让他们取得这部分利益,相当于侵占了公共利益。这个观点是在中小企业板上剥夺发行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的理论基础。
结论2:证券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导致了投资者福利向发行人转移,由于存在X-非效率,社会总体福利将部分流失。同时,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使发行人获得“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当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当发行人不是国有企业时,这种转移的合法性缺乏社会公平的基础。
发行制度改革的福利分析
图4描述了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以及股份流通限制3个制度约束推高证券市场价格的效应。PL是世界证券市场发行的长期边际成本,PC、PI、PH分别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和股份流通限制形成的均衡价格,PT是在股份流通限制下非流通股场外转让价格。KC、KI、KH分别表示在相应均衡条件下的市场规模。DF线表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需求曲线发生的变化,由于资本项目开放带来更多的投资品选择,国内居民对投资品的需求弹性减小。
目前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为PH,虽然总发行规模为KI,但是由于股份流通的限制,市场流通的股份规模为KH。如果我们采取直接解决股权分置的策略,流通股规模瞬间由KH变为KI,相应的均衡价格从PH调整为PI。均衡点从B变为G。逐步扩大流通股比例是放松对发行数量的管制的一种变通措施,它的政策效果同样是将市场均衡状态从B变为G,只不过这个变化过程是渐进的而已。
比较B点和G点,不同的市场均衡状态意味着不同的福利安排。在B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HB,发行人的发行收益为四边形PHOKHB;在G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IG,发行人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从图形中显示的关系可见,由于价格水平降低,投资者获得了部分原来通过超额溢价发行而转移出去的福利,即四边形PIEBPH,同时,由于市场“低价扩容”(从KH到KI),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了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即三角形BEG。
由于股份流通限制,发行人在B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发行流通股份KH的收益(四边形PHOKHB)和发行但限制流通的KI-KH部分的潜在价值(四边形KIKHTC)两部份之和。发行人在G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可见,通过低价扩容,发行人的福利也得到了增加,即图4中的四边形TCEG部分。
如果进一步放松制度约束,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证券市场将在N点达到均衡,此时,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PC波动,投资者剩余进一步扩大,即三角形DPCN。
如果再进一步解除资本项目管制,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将发生根本改变,注意由于存在需求弹性效应,变缓的需求曲线将使得开放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均衡点为F,此时,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将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即长期证券发行的边际成本PL。图4中,KO为国内居民持有的证券总量,其中,KL为国内证券市场规模,(KO-KL)为国内居民购买的国外市场证券,居民得到的投资者剩余被最大化,即三角形DPLF。
结论3:股权分置改革、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资本项目开放等改革措施,将降低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市场在低价扩容过程中,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福利,也提高了发行人和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RogerH.Gordon,WeiLi,GovernmentasaDiscriminatingMonopolistintheFinancialMarket:TheCaseofChina,DardenSchoolofBusinessWorkingPapers,June,2001;
[2]戈登.塔洛克,李政军(译),张军(校).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
(一)管理职能不断强化。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成立__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工商、住建、环保、公安、交通、食药监6个部门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10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年多来,县城管局克服了任务繁重、对象复杂、人员偏少等困难,加大了对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整治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突出了执法效果,城市管理职能得到强化,基本理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消除了由于多部门职能交叉导致的管理盲区、管理混乱现象。
(二)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操作规程》、《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等系列制度,全面公开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等法律依据、程序、时限等信息,加快完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建设,推进阳光行政。
(三)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加大对县城及县城规划区相关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双违”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监管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按照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和规范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先后开展了对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户外广告、店招雨蓬、非法营运等各类专项整治,效果明显。通过努力,城市市容更加规范,城市面貌更加洁净、城市秩序更加有序,城市品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城乡环境不断改善。进一步完善环卫管理机制,努力保持城市干净整洁,基本实现“晴天不扬灰尘、雨天无明显沉淀物”,县城区环卫清扫保洁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巩固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按照“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乡镇集中、县转运处理”模式,每天清运全县城乡生活垃圾近130吨。深入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着力打造城乡风貌,有效治理城乡环境,指导创建省级优美示范乡镇、示范村成效较为明显。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县城管局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效率进一步提升;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了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效管理机制还需完善。“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一直是我县城市管理难以走出的怪圈。突出表现为集中大整治或某个创建活动时市容市貌确实有了很大改观,整治效果也相当明显,但时间一长,一些城管顽症又有所抬头。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县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城市管理工作还难免依靠突击式、短促式、集中式整治的方式,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广大市民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尚未完全突破,比如占道经营、违章搭建、违规广告、噪音扰民、车载泼洒、垃圾清运等。城市管理的效果也不平衡,就全县而言,从区域上看,主城区好于乡镇;从分布上看,主次干道、窗口单位的市容环境较好,但边街小巷、部分居民小区的卫生状况不佳;从时间上看,上班时间好一些,但节假日尤其是夜间的管理要差一些。应付式、迎查式、突击式的城管方式还客观存在。
(二)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到位。近年来,县城管局建立了一套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同岗位的城管工作人员也有对应的工作职责。但是有些制度和责任在工作中落实得不好、不到位,需要认真改进和完善。比如控建巡查机制,调查中群众认为在管理时间、管理范围、查处结果等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控建效果还不理想。对部分违法建设行为,不能等到有了举报,形成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既成事实后才去查处,既增加了拆建难度,又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城管队伍素质还需提升。近年来,城管局加强和充实了一批一线城管人员,但执法人员数量仍显不足,尤其是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偏少;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专业人才比例偏低;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城管业务知识培训不够,执法水平、执法形象还没有大的突破和大的提升;城管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日益加快的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在执法过程中少数执法人员存在语言不规范甚至简单粗暴,遇事躲着走,“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消极现象,较大程度影响了城管执法局的自身形象。
(四)城管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延伸。由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限制,执法中主要采取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处罚形式,缺乏必要的“杀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续手段。如管理相对人不执行执法部门做出
的罚款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得不到及时迅速的支持,造成执行时间过长,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要求。而责令停产停业等有效的处罚形式需要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做出相应规定,更加有效的年检年审、停业整顿等手段没有从主管部门中调整划转入城管部门,执法无法形成威慑力。(五)宣传教育还需进一步增强。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不够,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开展人性化的引导,劝导宣传不够等问题。城市管理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多数群众对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职能、工作重点不清楚,客观上造成了部分群众对城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执法人员维护城市秩序不支持。影响了工作开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权》确立的,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经过城市管理工作的实践,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当前城管行政执法中的“短板”和难点问题,
(一)强化法规体系建设,着力弥补城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鉴定不到位的问题。城管执法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面临诸多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一是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领域范围;二是处罚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无所适从;三是立法不明,法律体制不健全,容易造成混乱,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所以城管领导体制,城管部门主体资格、职权、管理原则、强制措施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都不太明确,对管理难点设定的强制措施不足,处罚手段单一,不足以有效制止数量庞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例如对乱吐痰、乱扔垃圾、乱摆摊点可罚款,行为人情况复杂,在实际执法中可能就不好把握,搞不好还易激化矛盾。四是部门协调不到位。城市管理不是城管局一个单位的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规定不具体,职责不清,往往为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留下空间;现行法规中盲点也不少,如“联合执法”是现阶段城管执法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没有任何一个法规明确规定“联合执法”的方式和其主体资格。有的法规缺少必要的操作细则,以至在城市管理中审批、管理与执法怎么有效结合的问题不好解决,一些部门面临有职责无手段或有手段无职责的尴尬情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先决条件,借鉴其他地方好的做法,力争尽快出台《__县<__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城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强化依法行政,着力构建统一高效的城管体制。当前,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是全国带共性的问题。城管执法涉及的职能部门众多,在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门之间、领导之间、上下之间权责有很多不清晰、不明确的地方。往往对一个城市管理违法问题执法需配合的部门少则2-3 个,多则5-6个。但在实际工作中,各个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主业,要拿出力量去配合执法,在认识不到位,法规不明确、上级督办不力的情况下,往往是推一推,动一动,难于形成“齐抓共管”大城管格局,所以城管工作搞突击可以,长效管理不行,这实际上是现阶段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病。因此,要认真总结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来的工作经验,分析与相关部门在对接、职责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实行城管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要完善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同公安、工商、药监、环保、住建、交通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调动他们做好城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形成“大城管”格局;要充分发挥“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跟踪督查,推动城管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强化城市规划先导,认真做好规划和建设环节的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抓起,完善对广告店招、夜景亮化、农贸市场、饮食摊点、大排档、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要求,发挥好规划的先导引领作用,并使这些规划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落后。在城区老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将有关城市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向县政府建议加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发展规划、决策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城市管理的意见切实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采纳,从而夯实城市管理的基础。
(三)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高度重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城管局现有人员的结构状况,应考虑通过招考、竞聘的方式,充实、壮大城管一线执法力量;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和城管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城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转变工作理念,把城管执法的重心转移到为民服务方面,推行人性化的管理执法,做到惩教结合,纠罚并举,避免出现以罚代管现象;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造出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
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
目前银行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极为有限,不仅是由于企业性质的限制,而且存在融资担保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企业从银行间接融资,而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进行直接融资的条件十分严格且成本很高。这就迫使无法通过现行证券市场和银行进行融资的企业不得不考虑其它的融资渠道。私募发行是相对于公募发行而言的,二者皆为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能够满足不同的投融资需求,作用相互补充。随着证券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与国际化,私募发行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证券及证券私募发行概述
我国新修订《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对于其所调整证券的范围与修订前相比有所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了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法中,私募发行属于注册豁免的一种,是对证券公募发行的有益的补充。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不同,是证券私募和公募的最大不同点,也是二者制度设计迥异的最终归结点。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募的界定可推知,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即为证券私募,这一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行为确立了法律依据。
二、证券私募发行的特点
证券私募发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私募不同于证券公募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私募是免于核准或注册,也不需要像公募那样进行全面、详细的信息披露。这些正是私募的根本价值所在。
2.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发行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特定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并且有人数上的限定。从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非公开发行即私募所面对必须是200人以下的特定投资者。
3.私募发行所面对的特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比如,对投资主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商业经验、财富、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有特定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投资主体必须是机构投资者、商业经验丰富的商人、富人等这一类特殊群体。
4.私募发行的方式受限制。各国的法律一股都规定,私募发行不能公开通过广告、募集说明书等形式来推销证券和募集资金,包括不得采用公告、广告、广播、电视、网络、信函、电话、拜访、询问、发表会、说明会及其他形式,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法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私募过程中发行人一般同投资者直接协商并出售证券,不通过承销商的承销活动。
5.私募发行的规模和数量受限制。私募发行免于注册的主要原因是该发行“对公众的利益过分遥远并且对证券法的适用没有实际必要”,同时其所面向的投资者数量有限,因此,其发行规模,包括发行证券的数量和发行总价不可能很大,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私募证券的转售受限制。私募发行的证券的转售受法律限制,该类证券属于“受限制证券”。在发行当时法律往往要求发行人对其私募发行的证券的再转让采取合理的注意。实践中私募发行人的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所有购买人签署一份“投资函”,保证他们在购买证券时没有向公众转售证券的意图。
三、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标准的界定
1.发行人的资格问题
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是指发行或者准备发行任何证券的人,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亏损的公司,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应该允许亏损的公司作为发行人。同时,对于正在设立中的股份公司,其依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私募的方式进行。而对于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则应不考虑赋予其发行人主体资格。对于发行人的资格问题,我国的《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没有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该暂行条例的第8、9、10、ll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是对于何时、何种条件下股份公司的发行人的资格受到影响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认定发行人的资格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坏男孩排除标准”。
2.私募发行的界定
在对证券的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时,不仅仅强调证券非公开发行,还从募集对象的人数方面来限定投资者的范围,这与证券的非公开发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1)私募人数的确定。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定募集对象的人数,在确定人数时,既要考虑受要约人数、资格,又要考虑实际购买者的人数与资格问题。在限定募集对象的人数宜少不宜多,人数的限定主要是对于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及自然人人数进行限制,而非针对机构投资者。在对自然人及非机构投资者的人数以不超过35人为限,这与美国的数字是一致的。
(2)发行方式的认定。私募发行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人进行的发行,所谓“非公开方式”就是指不能以广告或一般劝诱方式向特定人以外的人进行宣传,防止发行人向与自己无既存关系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私募。笔者认为,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例如私募发行禁止使用的方式,规定私募发行不得使用广告、广播电视等方式,同时,规定募集的对象是与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符合投资者资格的人,即使是对这些对象募集也得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否则也会被认为是公开发行的。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发行对象的资格如何界定,在私募发行制度建设中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对美国立法的介绍可知,其主要针对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结合我国实践来看,私募发行中的投资者也有多种类型,因此,我国立法亦可借鉴这一做法,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分别予以规定。目前,在我国,涉及证券私募发行时,投资者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非机构投资者法人、一部分自然人。在构建私募发行制度时,这几类投资者仍有其存在的基础与环境。综合而言,笔者认为私募发行可针对以下五类投资者进行:一类为金融机构:二类为产业投资公司与基金;三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四类为公司内部人;五类为富裕并具有相当财经专业只是及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那么这五类人究竟应该各自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成为制度设计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这一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总体来说,无论某一投资者属于上述三类中任何一类,若要具备私募发行对象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其都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投资经验与投资分析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
(三)我国证券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制度的构建
同私募发行程序一样,私募发行证券的转让中也应区分投资者的种类进行人数的限制及信息披露。对于机构投资者没必要进行人数的限制,发行人也没有强制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私募发行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在信息获取上的先天优势,也没有必要规定发行人对他们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有必要对其人数进行限制。而对于非合格投资者,他们是私募发行的“弱势群体”,有必要要求发行人对其披露转售有关的信息,而出让人则豁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因为他们并不是发行人本人,并不一定能获得充分、真实的发行人信息。对于非合格投资者在转售时也有必要进行人数限制,其限制人数与发行时相同。
首先,规定每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的数额限制。其次,规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每出售百分之一就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可以采取实时披露。第三,建立报告制度,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预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应事先报告,其他投资者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事后及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第四,确定加总原则。我国上市公司父子夫妻共同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高管的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比较普遍,为防止非公开发行证券转售出现此类弊端,可以借鉴美国法的规定确定加总原则,加总计算其可转售数量的限制。
(四)我国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我国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在私募发行中,由于投资者的种类不同,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其实力与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其他投资者要强一些,因此,这一类投资者无须发行人主动披露信息。对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来讲,其信息的获取途径更直接、更方便,因此,也无须发行人主动披露信息。但对于与发行人有业务联系的法人和拥有一定资产实力的自然人来讲,其所处的获取信息的地位与能力较其他两类弱一些,因此,应由发行人主动向其披露信息。
今天召开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大整治动员会议,主要是针对当前质量安全的严峻形势,启动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研究、落实保质量、保安全的长效措施,全力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市委、市政府对今天的会议十分重视,市领导多次过问、催办,市长亲临大会并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开好会议,通过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促进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刚才,同志通报了元至月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形势,同志宣读了《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实施方案》,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最后我们请市长作重要指示。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质量安全整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今年以来,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出现了反弹。截至目前,已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亡4人、伤1人。短短四个月时间,市区的安全事故省定控制性指标已到临界标准,使我们连续三年安全事故逐年下降的良好趋势受到挑战。从第一起事故开始,我们就在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对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剖析。从整体来看,目前市区建筑市场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部分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于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习惯于照本宣科,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作风不扎实,没有抓住自身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个别单位不重视安全机构建设,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有的存在厌战心理和松懈情绪,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存在走过场、图形式现象。
二是建筑市场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工程属“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办证,这本身就是巨大的质量安全隐患。这次发生事故的“语港旺府”项目绝大多数证件未办,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
三是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健全,尤其是私宅和联户开发商品住宅工程,大部分开发商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有的甚至无设计图纸、无监理、无监督。
四是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全市建设工程有相当一部分已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质量安全隐患,还没有得到有效整改,有些甚至没有基本的监控管理措施,随时都有可能演变成为质量安全事故。少数施工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打游击,执法管理人员前脚走,他后脚就开工,如此反反复复,心惊胆战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根本无法保证。
五是一些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有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数量普遍过于“精简”,专业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安全问题,对重要构配件的进场送检、特殊工种技术方案的审查与审核,缺乏有效的监控;有的旁站记录内容不全,缺少数据;部分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不齐全,相关审批手续不规范。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上述问题的存在,就是我们工程质量这座“堤坝”上的一个个“蚁穴”,就是随时可能引爆质量安全事故的一个个“定时炸弹”。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拿出查摆问题的勇气,端正好直面问题的态度,树立好解决问题的信心。
当前,我市处在快速发展期,建设项目逐年增多,一些高、大、难、新工程正在上马。这些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风险高,给我们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如果质量安全准入把关不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形势不容乐观,安全压力很大,所以我们万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要保持清醒头脑,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警钟长鸣,时刻把握工作主动权。尤其要对建筑质量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的认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危机意识,认真把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按照严了再严、细了再细的要求,着力解决建设行业突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切实遏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合多方力量,深入开展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
去年我们在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即将启动的市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是对去年活动的延续和深化,是按照“木桶理论”以“短”促“高”,以“短”拔“高”的原理,突出抓质量安全工作薄弱环节,把建设行业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请大家,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企业老总要高度重视,要把这次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当做前哨战来打,通过检查、整改,强健自身的骨骼,夯实自身的基础,为今后的发展蓄足能量。
这次整治大行动,重点通过落实“查、督、定、访、搭、罚、训、立”工作措施,稳步加以推进。
一是要高度重视,严格追究。各有关单位、企业要把这次质量安全整治大行动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来抓,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做到两个结合,即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参与政治的自觉性;要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质量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结合起来,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单位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该停工的停工,该清出的清出,真正使各方建设主体将安全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要围绕重点,加大力度。这次专项整治时间长、范围广、涉及面大,一方面要求全面彻底排查,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另一方面,必须突出重点,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重点工作环节,对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建设工程模板支撑、基坑防护、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爬架的装拆,以及各类吊装工程等重点部位高危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围绕整治工作要求,尽心、尽责重点完成。
三是要强化责任,跟踪落实。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杜绝赶工期、偷工减料、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现象发生;施工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质量生产教育培训,防范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发生;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要熟悉掌握建筑安全质量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跟踪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
四是要创新手段,加强监管。本次整治大行动要改变原来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的抽查上,并逐步建立完善巡查制度,使巡查、督查程序化、规范化,把巡查、监督与失信惩戒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将办公室搬到工地的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整改措施,坚决限期整改,通过抓一两个典型,起到震摄作用。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记录;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能开工建设,并将有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诚信平台上予以曝光,坚决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总之,要运用通报、媒体跟踪、黑名单等制度,通过抓薄弱环节,在隐患多、不规范的工地召开质安现场会等形式,以“短”促“高”,以“点”带“面”,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加强建设,构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这次市区整治大行动是保证建设行业质量安全和促进全市质量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单位、企业要突出整体意识,在认真抓好这次整治大行动的同时,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硬化措施,构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一)持续加大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以开展隐患排查、全员巡查、安全风暴、不良行为记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监控的一系列活动查处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完善一系列有效的制度,促使我市的建筑安全生产水平大幅提高。要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继续按照“企业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重点环节专项整治。特别是存在严重隐患的工程、新开工工程、高层建筑工程、设备设施密集的工程、进入装修阶段的工程,必须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对施工难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程,督促企业必须建立和落实有效的监控体系和应急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的跟踪整改力度,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务求不留死角。
(二)持续规范建筑工程安全工作市场秩序。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工程安全事故与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仅仅靠解决“现场”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从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加以把关。要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设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将市场行为严重不规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的目的。
(三)持续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要把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主负责上,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落实上下功夫。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机构要各司其职,始终将本企业、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重点要依法保障必须的质量安全投入,加强质量安全设施的更新,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坚决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另一方面要把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和大力查处“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的现象相结合,加强对工人安全防护、救护、质量安全法制方面的教育,提高企业整体质量安全素质。
(四)持续强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责任意识。目前已进入施工黄金季节,同时也是事故的多发时期,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前的气候特点,切实做好汛期、高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在防高温上,要保证防暑降温经费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备足防暑药品和劳保用品,保证施工现场的饮食饮水安全卫生,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知识、卫生健康常识的宣传。同时还要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调整好生产班次和生产工序,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教育工人增强质量安全防护意识,创造良好休息环境,做到劳逸结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汛期,要加强对临近山坡、高切坡等工地、工棚质量安全检查,要防止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要特别注意对暴雨可能造成的沟槽坍塌、基坑支护和起重机械基础失稳、边坡滑坡、挖孔桩坍孔、电线破损漏电、作业面积水或建筑材料吸水超载等事故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