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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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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

第1篇:证券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

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

第二条 甲方向丙方支付_________元清结乙、丙方_________元债券本息;

第三条 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四条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元一次性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规则仲裁;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证券合同:债券结算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七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证券合同范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3篇:证券合同范文

二、本协议含有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营业部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签定本协议。

免责条款

您无条件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投资者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投资者因证券帐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投资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人):___________

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开户

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方如授权他人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买卖委托

1、甲方在乙方开户后,2、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3、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4、甲方当然采用,5、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6、应进行特别声明。

7、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8、必须提供有权人(指9、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10、下同11、)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12、方才执行其委托指13、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14、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15、否则,16、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17、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18、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19、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20、令。如甲方需变更指21、令,22、则只在乙方确认指23、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24、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25、则委托无效。

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保证金提取

26、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

27、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28、元的,29、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30、根据目前沪深交易所采取的“T+1”交割制度,31、当日交易的保证金余额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方能提醛

32、预留银行专户:

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特别声明

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户卡:深圳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



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盖章)

第4篇:证券合同范文

乙方(证券营业部):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

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

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指情形发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办理自助委托协议书

(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

2.刷卡委托( )

3.热自助委托( )

4.远程委托( )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5篇:证券合同范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6篇:证券合同范文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帐户号: ,深圳证券帐户号: 户名: ,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干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干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作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 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管理资产,直至产生盈利。

(2)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2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30%的部分。

(3)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3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满后,如产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终管理费数,甲方在委托理财协议终止的三天之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汇款证实书复印件,作为其已经汇出的证明。

3、利润定义:利润=期末总资产- 期初总资产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4、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条 提前终止协议:

1、协议期内,如果投资期限已满1年且利润率大于100%,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协议,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终止本协议的不被视为违约。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在委托期间,乙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承担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之外,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保密条例,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甲方为违约。

4、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5、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第十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 提 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zz

第7篇:证券合同范文

一、甲方经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文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号)批准,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共________股,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________股,其余________股委托乙方以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法人及自然人销售。

二、本次发行甲方股票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法人股________股,社会个人股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每股发行价额____发行总价额为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届满而无人认购的股份,由甲方自行处理(或由乙方认购)。

四、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书样本交乙方,乙方代为寻求印刷单位。印刷单位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厂家。印刷费计人承销费,由甲方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

五、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办____个认购点,负责向认购人发放认股书、接收认股人填好的认购书。每日向甲方书面报告认股情况。认股期间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向甲方交付认股人名册。

六、认股数量超过公开发行数量时,由甲方从下列方法中采取一种方法,委托乙方按此方法,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确定认股人:

1.抽签;

2.比例配售;

3.比例累退;

4.认股多者优先。

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确定认股人后,应向甲方交付确定认股人清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各认股人发书面通知(公告),通知认股人去甲方指定银行缴纳股款。

八、股款缴纳期间届满后3日内,甲方或由甲方委托指定银行将缴款人清册交乙方。对逾期不缴股款的认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者,由乙方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书。

九、甲方经登记正式成立后,应通知乙方向认股人发放股票,发放方法由乙方定。乙方发放股票后,应按甲方要求制成股东名册交付于甲方。

十、本次承销费用(含广告费、股票印刷费、通信费等)为承销总价额____%。。乙方发放股票结束后____日内,由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划拨完毕。

十一、甲乙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对协议执行有争执时,应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声明不服。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________股份公司成立后,无条件继受甲方权利义务。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章):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证券合同范文

关键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用衍生品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是我国债券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均具有管理信用风险的功能。在债券市场不断成熟,刚性兑付被打破的背景下,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监管方和市场都期待二者能发挥更大作用,促进信用风险被合理分散和承担,从而为债券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护航。但是,目前CRM和信贷ABS发展尚在初期,截至2016年9月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约152万亿元,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存量约为28万亿元,而市场上尚存续的CRM仅为11亿元,信贷ABS产品的存量也不到1万亿元,呈现供给与需求极其不匹配的状态。笔者认为,研究 CRM和信贷ABS协同发展,从而形成良性局面,在最大化利用CRM和信贷ABS优势的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是我国目前信用衍生品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CRM和信贷ABS辨析

CRM是在银行间市场上一种用来管理和交易信用风险的金融合约或凭证,合约价值基于标的公司、实体或证券的信用表现。当信用事件发生时,信用保护卖方向买方提供与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关的补偿。目前,CRM分为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差别是后者可在市场上流通。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违约互换(CDS)属于合约类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和信用联结票据(CLN)属于凭证类工具。

信贷ABS是指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卖出资产、发行证券。2012年,我国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表态支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近年来,我国信贷ABS市场放量增长,产品类型呈多元化发展。

CRM和信贷ABS同属于信用衍生品,有交织也有差异。交织体现在产品属性和产品设计上。就产品属性而言,二者都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转移资产信用风险、释放资本金的重要金融手段,具有同质性;就产品设计而言,CRM和信贷ABS 可进行产品组合,例如,CDS有一个产品分支为ABS CDS,即CDS的参考债务是ABS。

差异体现在交易结构和具体功能上。交易结构上,CRM只转移信用风险,没有资产转移,亦不涉及资产和证券的现金流安排,因此没有证券分层即结构化。而信贷ABS则有资产转移和现金流重组,证券端分层即结构化是其典型特征,信用风险的重组和分散在交易结构前后端均有体现。在具体功能上,二者的不同在于:信贷ABS是一种融资形式,一定会募集资金,发起人可通过证券化交易盘活存量信贷资产、赚取利差;而CRM一般不具有融资功能(除CLN外),除了转移信用风险,CRM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基础市场流动性、提高风险定价效率,投资者可利用CRM来进行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见表1)。

CRM和信贷ABS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基础

目前,CRM和信贷ABS的发展正出现新的特点。CRM方面,一是在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银行不良资产率上升的背景下,资产信用风险上升将激发市场主体对CRM的需求。二是CRM具有风险发现功能,且利于增强债券市场流动性。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CRM市场已经体现出了微弱的预测企业信用风险的功能1,但由于此前债券市场存在刚兑现象,加之CRM流动性很差,使CRM的价格更多地体现了流动性溢价,而不是信用利差,干扰了该功能的表现。现在刚兑的打破可以使CRM更好地发挥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预测和反馈功能。三是CRM产品改革和配套规则的完善正在进行中,将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风险缓释需求。

在信贷ABS方面,一是利用证券化手段转移公司类贷款信用风险的规模有所下降,证券化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盘活个人类信贷资产。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统计的数据,2016年,公司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CLO)发行1422.24亿元,同比减少53.82%,占比36.78%,与之相比,具有高分散性的个人类贷款的证券化产品增速令人瞩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发行1381.76亿元,同比增长逾3倍,占比35.73%;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uto-ABS)发行580.96亿元,占比15.02%。二是一些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特点会引起证券潜在信用风险的上升,例如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RMBS基础资产期限较长等。三是目前信贷ABS流动性不足,二级市场交易清淡,交易量与银行间市场债券成交量相比微乎其微。

上述特点为CRM和信贷ABS协同发展路径设计提供了依据:一方面,CRM与信贷ABS结合,例如可创设基于信贷ABS的CDS, 有利于信贷ABS进行风险缓释并提高信贷ABS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CRM和信贷ABS也可独立发展,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合理分工,共同促进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的建立。

发展路径一:CRM和信贷ABS组合为互补的金融工具

(一)产品组合的方式

CRM和信贷ABS的产品组合,国外已有成熟模式。主要有两种产品,一是ABS CDS。属于CDS2的一种,其参考债务包括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非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狭义的ABS)。二是合成型CDO(Synthetic CDO)。合成型CDO是担保债务凭证3(CDO)的一种,交易结构中会嵌入CDS,但不进行资产交易,只转移资产风险(交易结构见图1)。 此外,还有一种与合成型CDO交易结构相似的衍生品CLN,CLN创设者可在充当信用保护买方的同时获得融资(交易结构见图2)。CLN与合成型CDO的差异在于合成型CDO通过SPV发行并在证券端分层;而CLN不进行证券端结构化,也不一定设置SPV。在CDO兴起前,CLN在国外信用衍生品市场上一直占有相当份额,属于银行表内信用管理工具,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后来,合成型CDO逐渐取代了CLN的地位。据英国银行家协会(BBA)统计,2001―2006年期间,CLN在全球信用衍生品总额的占比从10%逐渐下滑到3.1%,而合成型CDO的占比则从0上升到16.3%。

(1)不带SPV:

(2)带SPV:

(二)后危机时代产品组合的发展

金融危机后,畸形的次贷证券化终结,金融监管加强,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都重回正常发展轨道,CDO、MBS、ABS、CDS的市龉婺T谖;结束后经历了一个急剧下降的过程,近几年趋于稳定,甚至有稳中有升的趋势。ABS和CDO相结合的金融产品仍存在: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和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MFA)的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ABS CDS的名义本金总额为1390亿美元,占CDS同期总量的0.9%;合成型CDO的市场余额为43.42亿美元,占CDO总余额的0.68%。

(三)产品组合在我国的实践及发展建议

CRM和信贷ABS结合在我国已有实践。2016年8月我国首单以信贷ABS为标的债务的CRMW发行,该CRMW创设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债务是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信用事件为标的债务发生支付违约,创设面额8亿元,期限4.91年。付费为前端一次性付费,采取实物结算或现金结算的付费方式。这标志着ABS CDS在我国市场的落地。此外,市场也正酝酿首单CLN的推出。

衍生品市场在后危机时代的发展表明,只要加强审慎监管,控制风险,控制规模,信用衍生品可以正常发展。与国外成熟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的情况相比,我国信用衍生品发展的问题是其滞后于债券市场发展,功能未得到充分开发,表现为产品种类匮乏、市场规模小,难以满足信用风险管理的需求。因此,应加快推进CRM市场的发展。开展ABS CDS和CLN试点即是有益的尝试。

发行基于ABS的CRM,可使投资者在目前ABS市场流动性不足、信用风险上升背景下获得风险缓释工具。未来对期限较长或评级较低、流动性差的信贷ABS,如RMBS、优先B档证券等,发行CRM应是发展方向。另外,在目前不良率与债券投资风险双升的背景下,开展CLN试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产风险缓释的途径和另一种直接融资手段,一举两得。此外,利用CLN融资不实际转移资产,也有利于维护客户关系。

鉴于合成信用衍生品的复杂性,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规则是需要探索的重点。针对CRM已经建立了包括市场参与者分层、集中托管清算、控制交易杠杆、合约标准化等基本市场机制。应借鉴成熟市场在后危机时代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相关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控制交易对手风险、控制交易杠杆、控制交易规模、提高交易效率。笔者认为,下一步需要进行具体研究和落实的几项课题包括:

第一,建设中央清算机制和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交易风险。降低交易对手风险4是信用衍生品交易风险防控的首要目标。中央清算机制(CCP)可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清算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在极端事件发生时化解大量交易提前终止、轧差结算或平盘的风险。由于CDS交易有“突然违约”的风险特质,即信用保护卖方会因为信用事件的出现突然需要承担大额赔付,交易保证金机制5可以先行吸收交易对手不能赔付的部分,有效降低交易对手风险。除此之外,保证金还能降低交易对手的杠杆率,防止信用保护卖方无限增加杠杆。金融危机后,CCP和交易保证金机制在成熟市场被监管和自律组织推广。《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制要求指数型CDS必须通过CCP;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标准协议中也完善了对交易保证金的约定以方便市场主体采用。目前,根据BIS和ISDA的统计,CCP和交易保证金在市场上已经得到了大规模普及,且普及率还在持续上升。在我国,CRM试点业务规则对鼓励CRM进行集中清算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交易商协会也出台了与保证金相关的交易质押式履约保证文件,作为金融衍生品主协议的附属文件。笔者认为,下一步应由相关机构研究集中清算的具体细则,并根据新的CRM产品规则配套更新保证金合约的相关条款。

第二,研究和落实事件认定机制和拍卖结算机制。在信用事件发生后对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理是CDS运行的最重要环节。事件认定机制可以减小信息不对称以及对事件认定的差异,提高公正性;拍卖结算机制则可使同一公司的相反头寸相互抵消,大幅降低结算现金流,提高结算效率,避免实物交割对可交付债务价格、需求的扭曲,价格确定方式公允透明,其确定的回收率可较好地反映风险和债券价值。

第三,审慎分布开展CLN产品试点。CLN是一种复合型信用衍生产品,其交易复杂性高于CDS。我国发展CLN应制度先行,审慎分步开展产品试点。首先,应率先试点简单结构的CLN。CLN的交易结构分为带SPV和不带SPV两种。带SPV的CLN和合成型CDO类似,比较复杂。本着“循序渐进,严防风险”,先试点不带SPV、不做结构化分层的CLN,待市场实践成熟后,再引入较复杂结构的CLN。其次,应做好规则和标准文本建设,以便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建议在已出台的《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和《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基础上充实相关规定及交易文件内容,如明确交易结构和交易流程、对合格投资进行定义等,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再次,落实信用评级等市场配套机制。CLN由于具有融资的属性,从某种角度应归属于债券的一种,根据债券发行特别是公募发行的惯例,需要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发行。根据国外经验,应进行CLN产品的信用评级,评级涉及对参考实体、合格投资、交易对手等的风险考察和判断,是CLN发行定价和信息披露中重要的一环,是揭示产品风险的重要途径。

发展路径之二:CRM和信贷ABS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

(一)CRM和信贷ABS各有侧重

CRM对于企业类贷款以及债券等公司债权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和以此为基础的融资具有突出优势;而信贷ABS对房贷和车贷等个人债权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和以此为基础的融资是不可替代的。

第一,CDS和CLN仅被用于针对公司和国家等实体及其参考债务的风险缓释,并不用于个人债权;而信贷ABS则发源于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其之后的发展也印证了证券化的主要领域为MBS、Auto-ABS等个人债权资产的证券化,CLO并不属于证券化的主流(见图3)。

资料来源:SIMFA

(编辑注:去掉左轴数据中的逗号,在左轴上方加上单位“十亿美元”)

第二,CRM可在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不影响银行与公司客户的关系;CLO因需要发起人真实出售资产,往往会不利于维护贷款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优质公司贷款资产日渐稀缺,而用资产质量较低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又会影响CLO的评级结果,加重银行融资成本。银行可将CRM作为CLO的替代品,转移公司类贷款的信用风险并实现融资。

第四,CRM还可以转移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实现对公司贷款和债券风险的一揽子管理,信贷ABS并不具有这个功能。债券市场违约的常态化使银行对债券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CRM的作用将是不可替代的。

第五,对房贷、车贷等个人债权来说,由于具有小额、分散、同质性强的特点,只适合利用信贷ABS的结构化技术实现信用风险的重新分配和现金流重组,不可能利用CRM来逐一或集合进行风险缓释以及资产端融资。

(二)CRM对公司债券和信贷市场的独特作用

以CDS为代表的CRM可以影响债券投资者、商业银行等信贷供给者以及其他参与机构,从而对公司债券和信贷市场有独特作用。

对债券市场来说,首先,CRM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缓释的渠道,能降低债券的风险溢价,从而降低债券发行的利率,降低企业发债成本。其次,CRM还能调节债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CDS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通常更强,即对特定的债券,投资者往往会倾向于交易该债券对应的CDS而非该债券。因此对流动性较差的债券品种,CDS可补充其流动性。再次,CDS具有对债券的价格发现功能。CDS的价格由无风险利率、信用评级、行业、流动性等因素共同决定。长期来看,由于CDS市场的参与者比债券市场参与者更为专业化,因此对市场信息也更灵敏和更具判断力,CDS价格会首先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此后相关债券的价格才会调整。对负面信息,CDS甚至比信用评级更加敏感,其价格会在信用评级下调前就有改变。因此,CDS的价格波动也成为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和主体进行跟踪评级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对信贷市场而言,CRM可使银行对表内信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缓释和资本释放,因此可以促进银行信贷特别是大额贷款的供给。

(三)培育CRM和信贷ABS市场

要使CRM和信贷ABS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应着力培育我国相关市场环境。之前CRM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市场供需不足和产品设计不足。下一步市场建设的关键点应是培育CRM创设者和投资者群体,活跃一级市场,建立二级市场,并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

具体而言,第一,培育信用保护买方,扩大需求。信用保护的主要买方樯桃狄行。资本缓释是商业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动机之一。建议明确CRM的资本缓释功能,尽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利用CRM进行风险缓释的具体规则,允许使用权重法(标准法)进行资本计量的银行通过CRM实现资本缓释。使银行更有选择CRM作为公司债权风险管理工具的动机,而不是以CLO作为唯一选择。此外,应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多层次、多元化发展,保留高收益信用债券的发展空间,正确对待债券违约现象,真正激发信用保护购买需求。

第二,培育信用保护卖方,扩大供给。国外主要信用保护卖方包括商业银行、投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多元化卖方群体是信用衍生品市场供给的保证。建议在政策上,要鼓励各类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市场。在业务上,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企业、债券违约历史数据的获取渠道,使卖方可以更好地识别、评估、计量、定价信用风险,建立成熟的CRM定价机制,使卖方有能力和动力就信用评级较低、信用风险较高的参考实体和债项以公允的价格提供风险缓释。

第三,建立CRM的二级市场,实现CRM的交易和流通,才能发挥CRM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的发现功能。

第四,进行CRM产品体系调整,继续产品创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CRM产品体系。CDS和CLN的产品设计比CRMA和CRMW更完善。下一步建议对CRM产品体系进一步论证,重视凭证类产品的发展。此外,还可逐渐丰富CDS产品,如发展指数型CDS6。

与CRM市场不同,我国的信贷ABS市场已有长足发展,各种市场机制也相对成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通过证券化实现了盘活存量、释放资本、管理信用风险等目标,市场也通过信贷ABS发行实现了信用风险的重新配置。要进一步发挥ABS的优势,可以大力发展RMBS等个贷类ABS产品,同时做好风险控制。

一是利用信贷ABS有效盘活银行表内的小额分散资产。更加鼓励发行以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个人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对资产特别集中、基础资产笔数很少的CLO产品可以引导发起人利用CRM实现风险缓释和融资。二是把控基础资产风险。次贷危机的根源之一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劣质。首先,应选择较优质的资产入池。如果基础资产较特殊,如为不良资产,则应在交易结构上做好证券内外部信用增进,以降低证券违约风险。三是推动信贷ABS二级市场发展,以促进更合理的信贷ABS定价和满足长期限信贷ABS投资者风险缓释的需求。

注:

1.参见李平,付文燕.中国CRM息差与债券信用利差关系的实证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5(5):83-94.

2.CDS本质是一种双边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合约双方是信用保护买方和信用保护卖方,合同目的是通过信用保护的买卖,转移针对参考实体(reference entity)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通常通过实体所承担的金融债务(如贷款、债券等),也就是参考债务(reference obligation)得以体现。对信用保护卖方而言,CDS意味着对参考实体下的债务看多,卖方要承担和债权人类似的风险;对信用保护买方而言,CDS意味着对参考实体看空,对冲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当信用事件(通常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发生时,CDS合同终止,买卖双方进行结算(可通过实物、现金或拍卖)。

3.CDO通常被称为担保债务凭证。典型的CDO由高收益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兴市场债券、银行贷款、不良债务等非抵押性贷款或普通债券支持发行,交易结构与ABS基本相同,存在特殊目的实体和资产的转移,证券端进行结构化,一般分为高级档、夹层档和权益档,以资产池的现金流支撑证券本息的兑付。按基础资产获取方式不同,CDO可分为现金型CDO和合成型CDO。现金型CDO会实际购买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基础资产,实际上就是进行再证券化。

4.交易对手风险一般是指信用保护卖方不履约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的存在,使得信用衍生产品并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风险。

第9篇:证券合同范文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第七条  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  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3.分行与其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  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  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分行实行交易员、资金科长、主管处长三级签字制度,处长的单笔审批权限为0.5亿元,超过此审批权限的业务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须是货币市场正式认可的方式,根据货币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书面合同或以成交单作为合同的方式。书面合同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详见附件),具体交易时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补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业务的分行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的其他管理规定,总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对其的融资授权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拆|名    称:            |拆|名    称:                    |

|出|开户银行:            |入|开户银行:                    |

|单|账    号:            |单|账    号:                    |

|位|电    话:            |位|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

|拆借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

|拆借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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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盖章)                    拆入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说明:

1.本表各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必须是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下限。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满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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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权重  |                    计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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