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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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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第1篇: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第2篇: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但是,随着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原有的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强、内容散乱、优惠形式单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现有政策已不能满足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和扩散的要求。因此,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应有以下几种新思路:

一、完善增值税,通盘考虑解决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1、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要销售货物,也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民营中小型企业打交道的企业感到吃亏,不愿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严重影响了民营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更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民营中小型企业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2、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新增投资,不利于加入WTO的民营中小企业降低出口成本,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应尽快转型。同时建议适当降低对民营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可修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征收率为浮动征收率,在3%-4%的范围内调整。

二、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非常低,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趋势势在必行。建议以外商投资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基点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这将进一步从源头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公平竞争的因素。

2、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均比我国低得多。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的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大大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三、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1、给予高新区外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税收优惠。目前实行的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经国务院批准的,或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5%征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建议取消按地域给予优惠的作法,改为按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为标准实行上述优惠政策,对处于区域外的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

2、给予民营企业R&D费用的列支。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亏损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只能据实列支,赢利企业的R&D费用增长达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点不足:首先,享受R&D费用列支优惠的企业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R&D费用增长达10%的赢利企业,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歧视;其次,50%的超额扣除要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这对相当一部分利润水平仍然很低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来说,优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关政策中对民营企业造成歧视的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R&D费用,就可按150%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3、给予民营企业推行加速折旧。较之常用的“直线法”,加速折旧可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给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从我国现行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措施的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针对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以及船舶、飞机、汽车等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缺乏对设备更新快的民营企业的优惠。因此,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民营企业中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进口软件的购置以及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四、实行统一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几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已由1997年的8•3%提高到15%左右。在执行退税指标分配管理办法中,民营企业常常由于出口退税不及时、不到位,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出口。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决定对所有的生产型企业自产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民营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民经济的配角,而是和国有企业一样构成了经济发展的两翼,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一视同仁,使民营企业享受完整的进出口经营权。

五、结合税费改革,进一步清理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我国民营企业税(费)赋负担沉重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显示,目前私营企业主和主要的投资人认为,现实中不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的社会问题首先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经济政策中排位第二的即是税收政策问题。民营企业的税(费)赋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扩张存在不利的影响。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再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营企业则是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获利甚微,优惠政策的效用大大降低了。二是不合理收费问题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大部分民营企业要应付30多个部门,上交50种税费(其中大部分是各种收费),一些问题更加严重的地方收费种类多达70余种,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另外,收费不规范,随意性,表现为收费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税外收费过多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密切关系。作为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前的过度措施,可以借鉴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一次费”的做法,即取消形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代之以政府规范的一次性征收规费。这样,自身承受能力与谈判能力地位较弱的民营企业可以借助政府的“一次费”,来抗拒政府各部门各个方面向企业的乱收费。清理税外收费、取消“三乱”收费,对民营企业实际上也起到与减税等价的效应。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