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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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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第1篇:城乡规划范文

1、认真贯彻实施《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

2、严厉打击制售假证、乱张贴、乱喷涂违法行为;

3、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4、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建设"一书三证"制度、规范建设审批程序

5、大力实施《同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7、严厉打击违法乱占滥建行为、确保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8、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

9、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打击私搭乱建行为;

10、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

1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活动;

13、加强城乡规划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划意识

14、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5、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创造优美人居环境;

16、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17、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8、严格执行城乡建设"一书三证"制度

19、认真开展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

20、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发展建设;

21、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

22、认真实施《城乡规划法》、严厉打击违法乱占建滥行为

第2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统筹发展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Guo Ling-ling

(Kuitun Nongqishi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Limited) Kuitun Xinjiang 833200)

【Abstract】ban planning is a strategic spatial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s an integrated control mean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co-ordinat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needs to adhere to a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urban development focus shifted from simply better coordinated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promoting urban and rural areas had balances, shift from one-sided pursuit of economic efficiency better balance between economic,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Key words】Urban and rural planning;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1. 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系

(1)《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提出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市、镇、乡和村庄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管理,加强市、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保证一定空间距离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在资源调配、生活供应、设施共享等方面能够实现相互依存、紧密联系、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城乡规划需要坚持全面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单纯注重城市发展转向更好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的互促共进,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规划编制要关注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平,完善城乡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 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

2.1 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应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重点,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托,整合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各种专项规划,使规划编制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构建科学、合理、合法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先导、统筹作用。

2.2 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管理体系,按照“三规融合”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立规划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进行城乡空间布局规划,科学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强化全局意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时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健全制度措施,使各重点建设项目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2.3 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扩宽公众咨询途径,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城乡规划编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诉求。

3. 城乡规划引导城乡统筹发展

(1)城乡规划是一种空间战略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调控手段。城乡规划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统筹城乡规划,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增强城镇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好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落实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是引导城市与乡镇之间实现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2)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是通过城乡规划创造平等统一的新型城乡关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营造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环境。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村活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拓展城镇发展空间。达到城乡之间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阶段。

4. 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原则

4.1 以城带乡、以乡保城。依靠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鼓励农民进城和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通过城镇的发展带动农村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约调整城镇产业建设用地,同时强化农村作为区域生态基础的特征,保障城镇地区的良好生态环境。

4.2 空间集聚、划定城乡。以“三集中”为基本形式,依据城、镇、村三级居民点体系的规划,鼓励各城镇和农村集聚发展、集约经营。通过划定城镇发展边界,明确城镇和农村的地域范围,保持农村特色风貌。

4.3 设施先行、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首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共享和联通,使城市基础设施能够服务于农村地区,通过在中心村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优先配置,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4.4 错位发展、尊重文化。引导城镇与农村的差别化发展,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地区仅发展第一产业以及利用其农业、生态、文化资源发展的第三产业,突出农村的文化特色。

5. 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5.1 经济目标:形成城乡互补与城镇产业化的富裕城乡。城乡统筹的经济目标是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和工业园区的优势,实现城乡之间的合作;又要以城市为依托、乡村为基础、集镇为纽带,形成既服务于城市,又提高了乡村的自增力,使乡村尽快地富裕起来,并形成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开放型的经济实体。同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是实现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键。

5.2 社会目标: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和谐城乡。

(1)城乡统筹建设需要解决劳动力转移的关键问题,而吸纳劳动力必须依托城镇化进程,而由于空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性,因此要提高城镇化的效率必须鼓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形成就业岗位与居住空间相适应的健康城镇化进程。

(2)公共服务设施均化等是城乡统筹的另外一个目标。在制定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新农村发展战略时要对农村地区发展放到重点位置,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发展的重视。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并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各自为政的发展限制。另外引入市场化管理体制,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多方筹集资金,可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城乡统筹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社会。

5.3 空间目标:构筑内部资源与外部机遇相匹配的集约城乡。城乡统筹建设规划核心在于高效的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经济产出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要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发展,优先扶持那些具有战略意义、交通便捷、水土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产业项目率先上马,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性作用,通过集中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性设施来引导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城乡统筹建设同时要兼顾现状和长远发展,要禁止或者限制不具备发展条件地区发展,促使国土开发空间的整体高效利用,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形成合理国土开发秩序,避免造成无序竞争和空间资源浪费。

5.4 生态目标: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城乡。

(1)城乡统筹建设要将生态文明理念放在首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自身需要而不损害自然环境。城乡统筹建设要优先关注不可建设用地,优先划定区域绿地、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控制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主动出击应对快速城市化的无序蔓延,为城乡可持续发展预留充足的生态空间;要优先划定生态环境空间和布置生态环保设施,再合理布局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

(2)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的生态优势就必须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农业上建立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工业上实现循环生产、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同时结合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旅游等,建立乡镇的绿色产业体系。

参考文献

[1] 罗承勇.影响城乡统筹的制约因素和协调发展对策[M].决策导刊.2007.第10期.

[2] 贾若祥.我国城乡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推进决策[M].中国发展观察.2008.

第3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现状问题;决策依据;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新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上升发展,城市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我国城乡建设的稳步发展。对城乡来说,资源总是有限,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城乡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理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

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管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华山. 低碳环保视角下对城乡规划的几点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第4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对策

1.引言:

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是一个历久常新的话题,编制出可操作性强,实施性强的规划,是每一位规划师极力追求的目标。但规划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规划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从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创造促进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从规划师自身角度而言,如何从改进规划编制的方法出发,制定出科学性强、透明度高,广泛反映社会意愿的规划,来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是每一位规划从业人员所认真思考的问题。

2.当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不强的缘由

“城市规划的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从根本上说,城市规划并不是为了“纸上画画”去编制文本,而主要的是付诸实施,它是一个从编制到管理、再到实施和反馈的连续过程”。[1](马武定)这一论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乡规划的本质,也揭示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实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建设实施,规划只有实施才能体现价值。不能实施的规划不能算是合格的规划。同时,实施可以反馈规划中的一些问题,以便于更好的编制规划。然而,由于存在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很多情况下规划与实施的脱节,规划成果成为“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摆设。规划的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的软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2.1偏重对空间形态等“硬”规划的研究,缺乏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

规划的实施分析需要实施机制的强力支撑,而实施机制往往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受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编制技术路线的影响,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偏重对空间布局、空间形态等“硬”规划技术的研究,而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不够。而一个规划的实施与政府的财政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实施机制关系密切,如果规划编制不能与现行的实施机制有效衔接,规划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

2.2缺乏对实施路径、建设时序的考虑,使规划缺乏弹性。

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都要求规划方案有一定的弹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然而,目前“静态蓝图式”的规划模式,使规划人员往往忽视对实施路径和建设时序的考虑,不能帮助实施者对规划实施的路径、时序做出较为明确和清晰的把握。现实情况稍微有点变化,规划就无法应对,导致规划应变性差,操作性不强。

2.3规划方案的唯一性,使规划缺乏科学性

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然而,目前规划过程中往往是强调规划方案唯一性,把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向,最终规划成一种发展可能,对规划的实施发展诉求存在的更多的可能条件分析不足,这使规划缺乏一定科学性。也就降低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2.4、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反映民意,闭门造车,缺乏民意基础。

我国规划师往往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规划是一项需要复杂技术的职业,甚至受计划经济时代自上而下观念的影响,视为技术官僚和技术精英。在内容上往往偏重在建设形态,空间形态的研究,缺乏对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规划受外部各种变化的力量所作用的连续进程这一点,漠不关心。对民意诉求和社会各界其他的意见吸纳不够。使规划不能体现多元主体利益的要求和充分反映民意,缺少可操作性的基础。

2.5对实施主体认识的缺位,缺少与大部分实施主体的沟通

目前,规划阶段对实施问题研究的偏少,跟广大的实施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也是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划人员往往偏重与规划编制组织主体的沟通联系,在城乡规划领域内规划编制组织主体一般是规划建设部门,但是在现行的体制背景下,建设规划部门不是一个综合、全局的部门,她仅仅被赋予了一个专业部门的职权,只承担了规划实施一部分职能。这种工作方法导致规划与相当多的实施主体的沟通不足,在规划编制阶段没有充分暴露矛盾,揭示问题,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的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

3、提高城乡规划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思路3.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规划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了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具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公众参与是多元主体思想和观念的交流、碰撞和整合过程,为不同利益主体对话,协调乃至最终走向合作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2]。。公众参与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从而有效减少规划过程中的失误。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5、强调成果表达方式易读性和规划管理的便利性

规划成果的表达更具有易读性,提供方便性,可增强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加强规划管理的便利性,也是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的一个方面。因此,在规划成果表达上从不同层次公众能看懂、读懂的角度,把规划的主要过程和规划设想表现在成果体系上,使规划从现状得出结论的过程,以及规划的措施和方法一目了然。另外,也要强化规划与实施的互动,从实施过程中反馈问题,给规划编制提供经验借鉴,形成规划与实施的良性互动,增强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

4、结语

规划实施是规划编制最终结果,而规划可操作性是推动实施的根本动力。随着城乡规划实践的深入,规划编制的类型越来越多,规划编制工作充满了更多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做为一个城乡规划设计人员,责任感促使我们要从规划实施的角度来更多探讨规划的可操作性。把规划的可操作性作为主线贯彻规划编制的始终,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把握规律,寻找共性,服务社会,体现城乡规划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References):

第5篇:城乡规划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们市局考察调研组,分别到市委党校,在市委党校培训学习。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统筹构架下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践2、培育千亿产业集群、打造品质生活新城---临港新城3、自主创新---让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市委党校4、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情况及经验---农工办5、科学发展的先行者-从幸福到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市委办公室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市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情况介绍---市委党校

16到18日参加了市规划局每半年召开的城市空间论坛暨城市规划管理研讨班,参与人是相关规划专家、学者与城市管理专家。由香港著名交通、规划专家,何黄交通顾问有限公司主席黄良会教授讲授了城市转型升级与交通规划面临的任务;由曾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讲副教授栾峰讲授了面向统筹发展的县乡域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理事、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现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缪敏讲授了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由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兰西共和国艺术与人文学骑士勋章获得者周俭讲授了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实践。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鸟瞰城市全貌,考察了市中山公园、黄山湖公园、市政广场(文明广场)、体育中心、城市客厅天华轴线、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新桥镇建设、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新桥镇规划展示馆、华西村幸福园、328米增地空中新农村大楼等。

21日在市规划局档案室系统学习了规划科技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学习。

位于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长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长江,南接太湖,距上海、南京各150公里,是自上海溯江而上的第一座滨江港口城市。作为吴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自古文化昌盛,明清时就是苏南的教育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人在中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上,以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超过中国二百五十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的高速发展为城市带来了无可限量的前景,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在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在“新与旧”、“发展与保护”之间徘徊。但同时,多年积累的资本与经验也为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使得有能力在空间、能源、环境等资源日益紧缩的制约下获得更大的机遇,实现城乡的战略转型。

二、经验和启示

市的做法对我市城乡规划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其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强调集聚,要节约利用资源

以为代表的“苏南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城乡工业发展齐头并进、城乡建设全面开花。要改变城镇建设的分散状态,促进人口和经济向城区、镇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各类资源,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资源共享,发挥资源与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强调分工,产业发展有特色

行政区划988平方公里,由于发展基础条件各有不同,各地发展状况也有着较大差异。中心城区已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较为完善的三产服务功能,澄东片区已成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和财政经济重镇,澄西片区依托沿江开发形成了临江工业基地,澄南、澄东南片区工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协调发展的态势明显。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的集聚发展,城镇功能应合理分工,产业发展应各有特色,减少盲目竞争,实行分工有序,从而加强全市或片区的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

(三)强调生态,尊重自然环境

充分保护和利用山体、水系等自然资源,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尊重地形地貌,尊重生态景观资源,使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良好共生,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互动。

(四)强调文化,城镇风貌有特色

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山水秀丽、河网密布,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色。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造成“千城一面”的景象,城镇特色缺乏。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使地方的风貌特色、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优良生产生活习惯,得到有效的延续;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挖掘、保留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防止地方传统文化的断层、传统风貌特色的缺失将是今后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调功能,提高城镇运行质量

市域非农产业人口滞留乡村,城镇化明显落后与工业化,加快城镇化发展是今后城乡建设的当务之急。为吸引更多非农产业人口进入城镇,必须加强城镇公共服务功能的建设,充实和完善城镇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服务的高效性和方便性,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加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空间,提高城镇内在运行质量。

在新的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的促动下,该市抓住契机,全力以赴,通过两年的努力,全面实现了市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三、几点建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我市市情,提出以下几点城乡规划发展建议

(一)高瞻远瞩,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组织编制《市城乡统筹规划》,规划将城乡全市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镇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镇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镇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落实,保证区域长远稳定发展。此统筹规划为各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使各片区之间、各镇之间实现了规划的无缝对接。

(二)统筹兼顾,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各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开展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完成了总体规划模型。同时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凸现特色,重视城市设计和城镇风貌特色规划

组织编制《市整体风貌研究》,对全市做整体的城市设计,把握我市风貌特色,指导城镇建设。特色,应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对于保护我市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景观,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处理好城镇发展与保护之间关系。

(四)合理布局,加强农村居民点村庄建设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应针对农村居民点的分布现状和近期新建居民点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居民点规划时充分考虑耕作半径、耕作面积和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特色村庄保留等,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布点。规定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布点。目前,农村居民点的村庄建设规划已全面完成。

第6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过去,我国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上的管理观念薄弱,没有形成一个谁先发展,谁后发展统一的意识。更加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定,管理效率极其低下。但是自从07年通过城乡规划法以来,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法律中国家逐渐意识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将乡村也纳入规划体系,并指出,城市发展的好坏不依赖于城市本身建设和规划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它还要和城乡规划一起努力。该法律及其配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颁布打破了以往领导层面城乡二元化的思维,对于调整思路,加强城乡建

设,保证国家科学发展观的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1、城乡规划为城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行使一切事物的时候都必须以法律为基准,城乡规划也不例外。在以往城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矛盾普遍趋于缓和,通常表现的不够明显,单靠一些简单的条理条规完全能够处理一些城乡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原有的格局逐渐被打破。据统计,截止06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达到5.77亿,并且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条例不再能够满足目前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第一次从法律而不是条例的高度对整个规划提出了细致而深入的规定,如具体施工,责任划分等。包括从城市到村庄的一系列规划全被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城市与乡村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它还极大地体现了对于农民实际生活的关怀,从实际出发,一心一意的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重点解决了城镇建设中的农民利益遭侵害的问题,它要求不得以任何建设为由,随意的占用农民的耕地,对于不得不占用的情况,要在专业人士的评估后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法律彻底的扭转了过去乡村建设“脏”、“乱”、“差”局面,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鼎力支持。另外,城乡规划法还促进了城乡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它的有关节约用地,发挥农民自治作用的声明,是城镇建设发展的前进动力,在责任划分上,它将最终的决定权留在了村庄自治组织的手中,保留了村庄的利益,同时还提高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它规定村庄规划在送报审批前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必须大部分人同意,这个规划才能够通过,从而将领导决策层盲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城乡规划发挥从宏观到微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涵盖了区域和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和综合性。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发挥着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作用。

在宏观方面,城乡规划通过研究和制定宏观和中观层面(主要指省域或跨行政区地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引导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对实施我国城镇化战略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区域层次空间发展的整体性和战略性,避免城市发展的资源供需总量失控,以及超出宏观经济运行的承受幅度。2004年以来,城乡规划在开发区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控制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抑制经济过热等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城镇体系协调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各级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协调跨行政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确保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永续利

用。

在微观层面,通过城乡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各方面、各层次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整合与管制,使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优化;通过建立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体系,按照卫生、安全、文明的要求,提出各种建设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通过城市、镇、村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制定,引导城乡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综合协调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防灾、卫生等项设施的综合布局,达到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的目的;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科学合理安排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商贸等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社会服务水平;通过中低收入阶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老龄设施、儿童活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的规划,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制定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促进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开发用地的供给、区位选择和开发条件的确定,调控城乡土地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开发强度、高度、停车设施、绿地率指标等的控制,保证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有序和协调;通过城乡规划中环境标准的控制,提出大气、水体、噪音、固体废弃物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来实现城乡环境的优化;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时序,保证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发建设,确保近期与远期建设行为的有机结合、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配合。

3、城乡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城乡规划法的根本上来说,其主要目的在于缩小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距离,协调各方面的布局,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因此其发展是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前提的,它以21世纪我国城乡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出发点,在正确的处理了我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的同时,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时代的主题,以战略的高度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渗透到城乡规划的字里行间,以开创性的思维回答了以往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没有回答的问题,保证了城乡建设工作能够长久的持续发展下去,是城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城乡规划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综合调控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手段。城乡发展所涉及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和复杂关系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尤其是在以土地为主的空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体现公平,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城乡发展的长远利益。当然,在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都有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城乡统筹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后很长时期仍然没有得到相应重视。

参考文献

[1]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

[2]金经元.社会、人和城市规划的理性思维.中国城市出版社,2011.5.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3年各册).中国统计出版社.

第7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机制;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规划制定、规划实施和规划监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规划的制定和规划的实施相比规划的监督而言发展较快。“短板”的出现有体制问题,更多的表现在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规划监督,而不是“法定性”的规划制度和“程序性”的规划实施。

一、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也更加强调了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城乡规划领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城乡规划督察是一项制度创新,本质是一种对政府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具有层级监督、实时监督和专业监督的特点,在事前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城镇化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量巨大。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长期以来,规划实施阶段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严重影响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为什么规划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一方面,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太多,地方政府面临GDP增长的压力,也想做一些政绩。一些城市急于上项目吸引投资,不惜突破规划约束,也要让项目落地,甚至随意调整“三区四线”等强制性内容,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当前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规划实施监督工作,不能再留历史遗憾。另一方面,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利益博弈,都可能对依法实施规划带来冲击,也给督察工作带来压力。对于每个具体项目的规划审批,各方主体都有利益诉求,每个领导都有自己的思路和想法,专家还要发表意见,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规划部门处在利益博弈的焦点上,压力很大。如果把握不住,还可能出现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任务十分艰巨。推进城镇化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等工作都很重要。规划督察员直接派驻到城市,实现了厅与各市点对点的联系,有利于及时了解第一手情况,避免和主观主义,避免了违法建设既成事实后造成的损害。总的来说,规划督察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压力,但实践证明这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目前,城镇化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量巨大。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长期以来,规划实施阶段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严重影响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为什么规划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一方面,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太多,地方政府面临GDP增长的压力,也想做一些政绩。一些城市急于以项目来吸引投资,不惜突破规划约束,也要让项目落地,甚至随意调整“三区四线”等强制性内容,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当前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规划实施监督工作,不能再留历史遗憾。另一方面,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利益博弈,都可能对依法实施规划带来冲击,也给督察工作带来压力。对于每个具体项目的规划审批,各方主体都有利益诉求,领导的想法,专家的意见,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规划部门处在利益博弈的焦点上,压力很大。如果把握不住,还可能出现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任务十分艰巨。推进城镇化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等工作都很重要。规划督察员直接派驻到城市,实现了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与各市点对点的联系,有利于及时了解第一手情况,避免和主观主义,避免了违法建设既成事实后造成的损害。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分析

4.1 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4.2 城乡规划督察管理机制有效实施办法

自2014年5月26日,伴随着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遣会议在乌鲁木齐市的召开,甫拉提・乌马尔巡视员作了重要讲话。讲话中指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水平、促进地方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规划、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经济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是指由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是否合理,是城乡规划功能能否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城乡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职能,履行这一职能,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来承担,这就必然涉及城乡规划管理机制的问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法律规范与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活动实施规划审查,同时核发规划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即“一书三证”。

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实施,为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五、结语

督察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廉洁自律,帮助地方守住底线。在城乡的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准则,持续科学发展的状态规划城市,秉持务实的作风建设城市,从而用人性化的策略管理城市,能够打造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和谐、美好城市。

参考文献:

[1]吴生波. 我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D]. 河南大学,2013.

[2]姚爱国. 城乡规划管理指导. 吉林大学,2013

第8篇:城乡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经济是带动城市化前进的重要动力,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城市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对如此快速的发展,城市无论在人口、能源还是环境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更好的规划城市发展的诸多事宜,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计划是当前城市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城市越来越面临着严峻的能源危机,如何更好的协调城市能源的消耗是城市规划的重要问题。现在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张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势更为严峻,所以城市规划需要从长远的目标出发,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和管理规划,使城乡建设中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义

随着城乡发展进程的加快,城乡的能源危机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城乡土地之间的不合理分配等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群众的生产生活,这些情况严重束缚着城乡的发展进程,为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埋下隐患。对于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并不能一朝一夕之间就能解决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规划过程,由于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的拥入城市,这对本就紧缺的城市土地资源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市规划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地对于农村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在城市土地是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的基础,面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的不断扩张的城市发展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存在,所以如何在城乡规划之间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城乡发展进程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城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2.1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

在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较城市严重紧缺的工业用地来讲,要适当的富余些,所以针对当前的土地分配情况,在城乡规划中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有二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部分农村土地进行征用,这是农村土地向城市土地转换的重要途径,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加快,农业用地逐渐转化为城市用地也是必然趋势,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转化后的土地使城市紧缺的用地形式有了较大的改观,保证了城市化进程推进和用地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上城市用地的需求。其二:以招标、拍卖的方式解决城市的用地需求。城市规划过程中,房产商进行房产开发过程中的建筑用地通常都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通常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然后再用招标的方式分配给有能力承建的单位,对土地加以利用。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在城乡规划中首先说土地征用方面的问题,征用是政府强制性的行业,所以在征用过程中体现不出土地的真实价格,现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一般都是价格较低,国家对农民补偿的费用可是微乎其微,再加之政府的机关对土地补偿款的私自截留,真正到农民手里的钱款更是少的可怜,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次农民在私下对土地流转的情况严重,这种自发性的流转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所以后续会有太多的问题遗留下来,难以对这部分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利用。现在中国的房价一直处于不断看涨的状态,这些虚高的房价与人们的收入形成了分明的对比,这就是房产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高价竞拍的结果造成的,高价竞拍来的土地,再进行配套的建设,这种情况下房价只能不断的看涨,造成房产市场巨大的泡沫经济产生。

2.2 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要想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首先应该做好城乡规划的工作,只有城乡规划中合理的对土地加以利用,才能充分的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下面就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

2.2.1 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 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 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2.2.2 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

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3 结束语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淡化,面对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规划被推上了重要日程,土地是城乡建设的战略资源,所以对土地的合理规划是政府对城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陆益龙. 农村土地征用问题: 现状及成因分析 [J]. 学习与实践,2009(1).

[2]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3] 包亚钧.中国农村城市化的道路选择[J].中州学刊,2011(2).

[4] 盛荣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第9篇:城乡规划范文

一、市区规划管理

(一)“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1.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进行公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3.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前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后验线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眼处悬挂公示牌,公示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与式样由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与维护。

5.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规划的监督。

(三)山体与水体的规划管理。

1.在东至新台高速公路、南至沙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围内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山体和保护水体,一律不准开挖和填埋,不准占用河道进行建设。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挖山、填塘、覆盖河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界线、面积和设计高程进行挖山、填塘或覆盖河道。挖山后与周边地块存在较大高差的,应同时按建设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和相关法规完成防止山体塌方与水土流失的挡土护坡等防护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和与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签订《斜坡安全责任书》。

(四)村民宅基地建设的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非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台城规划办负责,台城规划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3.台城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图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无地形底图、与总体规划冲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

4.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供效果图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于成片规划的村民住宅,应统一设计、统一材料、统一颜色。

5.村民住宅报建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其报建收费按规定执行。

(五)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1.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到市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方可申办临时建设。如属租赁他人土地的,还必须提交原土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建设施工图,重要地段或大型临时建筑,必须提交景观效果图。

3.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建设单位申请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续期而继续使用的,市规划局可以无条件进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报。

4.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必须经消防、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

1.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市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市规划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

2.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的,凡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市规划局将统一进行清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给予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若属城市公共地方,应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资料不全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受理。

4.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一并缴纳报建费)。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尚未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

5.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4〕88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线敷设、改造计划报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2.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验线(其中管线的验线须在工程敷设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须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市政、管线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必须标明平面位置、走向、有关尺寸、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

2.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2)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3)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4)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5)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3.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的规划管理。

1.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市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

2.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重要地段必须同时提供建筑日间效果图与夜间效果图。

3.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和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包括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

4.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除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安全鉴定意见书、现状照片、建筑平、立面图与效果图。

5.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市规划局将依法处罚。

(十)规划指标和方案的审查。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规划局核定的指标骗取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市规划局将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建详细规划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单体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详细数据。

(十一)严格控制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规划局原则上一年内不受理修改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后,方可持听证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申请书与新旧方案送市规划局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信用制度。

1.工程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公告等情形),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骗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该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筑设计,若在未有规划部门书面同意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规划报建设计文件的,将在规划报建大厅给予通报,同一设计单位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土地规划管理。

1.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发改、建设、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负责实施。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3.土地出让必须附具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附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进行转让时,必须按程序补办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让转让受让方在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

5.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性质一律不得改变。

6.房地产、商业、旅游等经营用地出让后确需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凭有关缴费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7.土地出让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除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标外,必须明确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工程设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须明确地块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或烂尾楼,工业用地应明确投资强度要求。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制镇(中心镇除外)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然村详细规划由镇规划建设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村镇规划报建。

1.各镇(含川岛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统一由市规划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90%由市财政返还各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留存财政专户,用于镇规划管理专项经费,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申请财政局划拨,保证专款专用。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镇规划建设办办理报建手续。

3.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门同意后由镇规划办审批。

(三)村镇规划批后管理。

1.镇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放线、验线、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