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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典当;典当合同;借款抵押合同
纵观历史,“房屋典当”已经存在了千年之久。由于房屋典融资额度大,手续便洁等特点,深受当今一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及个人的青睐。但由于目前规范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房屋典当存在着不少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金300000元,月综合费率1.98%,典当具体期限以当票为准,综合费用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0.7%计收利息,并由被告陈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登记手续。次日,原告向被告签发当票一张,载明当金为300000元,当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实付金额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本金3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综合费、罚息。
二、房屋典当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房屋典当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性质上便属于用益物权,这也是理论通说。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权规定在内,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典权在我国应不属于物权范畴。
目前规范典当关系的法规只有公安部、商业部在2005年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当已与传统的典当已存在较大差异: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上不同。传统的房屋典当中,典当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见,传统的典当行追求对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目前的房屋典当要求房屋进行抵押,可见典当行注重房屋的交换价值,并不关心房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二)在当户不能赎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传统房屋典当中,在典期届满当户不回赎典物时,典当行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但是,目前在当户无力赎回典当的房屋时,由于房屋价值往往大于3万,典当行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当物,进行变价受偿。这一规定颠覆了房屋典当的“到期不赎即为绝当”的传统法则。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当业务与运作方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相似,典当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发放贷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息,其表现形式、实质内容更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相关纠纷还是应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目前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典当,实际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为,本案同样亦不例外。
三、“当票”在房屋典当中的作用
在传统实践中,当票是当铺收取当物,付给收据,作为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当票上一般印有当铺名称、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内容,交当物人收执,到期凭此赎取当物。《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可以看出现代的当票与传统形式基本无异,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当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作用。房屋典当中,当票上载明的“当金数额”实为“借款数额”。按照房屋典当的惯例,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通常会要求当户签署当票,以最终对当金交付履行、当金领受等事实予以确认。当户签字确认的行为,类似于在借条上签字,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票上均需载明合同主体信息、借款金额、抵押标的、合同对价等合同内容。实践中当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是典当行为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当票上记载的合同内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因此,当票实际是在最后履行阶段,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关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再次简要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当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既会提供当票,又会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证据,在当票与后两者在借款金额、当物估价金额、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不一致之处,这就会产生合同依据的选择问题。由于当票签定在后,因此当票可视为双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与当票不一致,则说明双方通过当票对之前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了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当票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例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而在当票上载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264360元,在确定实际借款金额时就应以264360元为准。
四、名为房屋典当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认定典当行所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首先界定典当公司的性质,即是属于一般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还是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
虽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规定,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业主管部门相继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后,典当行的设立,仅需通过逐级申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即可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可见典当行应不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的,则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当行经营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一般是急需资金的少数融资人,而非社会上的不特定大多数人,其目的是提供生产生活急需的小额资金,而非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通过货币运营获取企业的基本利润。
综上所述,典当行不能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即在房屋典当借款中,如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典当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房屋典当中“综合费”的性质及处理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在动产典当中,典当企业对当物的保管、储藏等需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出典人在支付当金利息外,还需支付一定的综合费用,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房屋典当中由于房屋只是进行抵押登记,未予转移占有,典当行不需要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因此从理论上讲当户不需支付综合费。在诉讼中确定综合费是否应予支持、支持多少时,就应该首先对综合费的性质进行界定。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x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
(2)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6)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集团承包管理办法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二、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管理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分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4)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6)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7)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参照局对项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8)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五、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关键词】 合同 管理 规范化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营行为的主要手段,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如果要最大限度发挥合同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因为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是规范化的最高要求,是科学化的最佳途径。只有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才能避免合同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实现经营目标,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煤炭企业涉及合同方面的内容很多,其中大家最常见和熟悉的有物资管理合同、销售管理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专门的单位或部室人员进行管理,这些合同基本都有相对的时间、客户、管理格式等,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所以管理相对较为容易。但是,机关和后勤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由于涉及种类多,部门多,格式内容等也比较多,部分部室人员由于专业性的限制,对合同需要的各项资料不了解,往往存在资料确实缺失情况,管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把关,也需要专门部室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各矿厂机关后勤,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等,缺少专门部室管理和监管,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迫切需要鑫龙煤业专门部室及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为避免公司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进行的各项设备、设施维修、租赁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缺少专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部分内容存在法律风险。
2.合同的审查、签订不规范,乱,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3.缺乏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
4.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些都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鑫龙煤业企业规划部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于2014年5月起接手了鑫龙煤业机关、后勤和各子分公司地面涉外合同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了管理,根据合同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后面所有的合同全面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三、合同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为规范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订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鑫煤〔2014〕207号,使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
2.及时启用“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予以公布,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重点要求各责任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4.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批表,确保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专业部门或领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不同合同规定不同的上报材料,加以区分。通过议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会谈纪要;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中标通知书;通过领导批示签订的合同,报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
6.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台帐,涉及序号、合同名称、经办部门、经办人、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价、对方单位、存档份数、归档日期、备注等11项内容,确保各项合同查找有据可依,查询方便。如下表:
7.合同查询时,做好查询、借用等相关手续(查询借用人员需要填写查询、借用登记表,并将借用、查询时间及归还时间填写清楚,借用时除了填写登记表外,还要打借条),防止合同备份资料的遗失。
四、实施效果
通过对公司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管理以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
1.通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签订前、签订过程和签订后备案等工作提供了管理流程和依据。
2.规避了部分法律风险。
3.加强了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的监管工作。
1林业站的性质及地位
林业站是林业主管单位对乡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其主要以管理为目标,对林业资源进行生产、保护、社会宣传、科技推广。在林业系统中林业站是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站、推广站、服务站,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林业站应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林业站所履行的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其管理方法和依据是以国家颁布林业保护政策为基础,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一切管理都是依照着法律、法规、规章来执行的;其次,林业站的管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管理中林业站要以林业发展规划为指引,以地方发展策略为辅助,合理的发展林业经济,所以林业站的管理目标要与地方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并逐步实现战略性协调发展。再次,林业站管理具有综合性和导向性,综合性主要是指在林业管理中,育苗造林的技术、成林及幼林的保护、林业项目的实施、资金的管理等,而导向性是指林业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区域政策及人员的导向,政策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人员导向主要是调动林场人员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性;最后,林业站的管理体制要具有稳定性,只有长期稳定体制才能更好的把林业资源保护好,利用好。林业资源管理是一项运转周期较长的维护项目,如果没有好的管理体制和稳定机制很难做到,所以管理过程中要保持体制相对稳定,以此促进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林业站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
林业站在林业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可以分为管理、组织、指导、服务。
2.1林业站的管理作用
林业站主要是对县(乡)林业进行管理,其主要作用是以维持林业生产和保护为基础,在林业生产中要维持好林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为林业发展创造自然条件,尤其是林业资源的整合与管理,这是林业站工作开展的关键因素。在搞好林业生产秩序的同时,还要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从林业采伐消耗的限额出发,有针对性的制定采伐量,并做好幼林的培育工作,完成可持续发展目标。
2.2林业站的组织作用
林业站的组织目标是以农村集体和个人为基础,大力的组织相应的林业人员进行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活动,其目地是以林业法律和规章为依据,宣传动员农村集体和个人参与到林业生产中,并充分的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把林业生产纳入正轨。在林业生产组织过程中,要以采种育苗、造林更新、抚育改造、森林采伐为重点,偏重保护与生产。
2.3林业站的指导作用
林业站所要指导的人员是农民和个人,其指导方法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法律法规宣传、检查措施、意见处理、推广措施等,如果没有相应的林业指导,农民和护林人员很难理解林业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林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如果工作中存在偏差就非常难以挽回。
2.4林业站的服务作用
林业站的服务范围是林区内生活的千家万户,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林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服务工作,从地方特点和环境因素出发,选择集体林农急需的项目进行推广,积极创造条件,把服务项目多源化、系统化,使林业站的服务工作有效的开展。
3基层林业站在林业建设中的职能
3.1签订合同,划分责任
林业生产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经营性项目,涉及到经营者的责、权、利,所以要合理的进行管护区域责任的划分,对于林业站来说管理好合同的签记,监督好林区的保护工作是时下工作的重点。从管理形式来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对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通常是以行政管辖的乡或村为单位,以公益林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管护程度进行系统的责任区划分,同时确立责任区的面积、承包年限、养护报酬、养护措施,进行专职护林员的聘任;林场类的区域,应以经营单位的管理为基础,对这类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应及时的拨付管理费用,并委派专业护林员进行管护;对于分散且面积小的集体公益林,则由村委会聘请兼职护林员进行管护。
3.2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林业站要对区域性林业资进行有效的管理,从管理程序和内容入手,完善林业资源管理办法。在林业站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制定相应的护林人员管理办法,以条件、选聘、职责、奖罚等措施进行护林队伍人员的管理。然后完善林业站的规章制度,以林业人员管理为基础,促进林业资源保护,强化护林员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森林生态效益的和谐发展。
3.3加强资金监督
林业资金监督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要从地方性林业资源的特点和环境出发,对补助资金及标准进行确定,同时考虑到管护范围及设备费用等支出,详细的进行分配管理,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资金的使用,对于公益林补助资金的专户,要进行专项管理;其次,为了预防公益林资金被挪用,林业站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以护林员工资和劳务性费用为基础,做出相应费用支出的报表,经林业主管理单位审核后,存人使用帐户,劳务性费用应在各林业站设立专户,由林权单位向林业站实行报批制。
论文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 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 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 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 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 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 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 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 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 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 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 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 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 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 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 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 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 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 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 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构造
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序言
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 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08)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 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 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 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 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 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 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 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 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
(二)争议点
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
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二、绝当与利息条款
(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
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笔者的观点
(三)结合本案分析
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
(一)综合费用的界定
(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
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
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
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结
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
(二)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
1.认为无效的理由
2.笔者的观点
(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
(四)结合本案分析
结语
【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 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 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 实的资料论据。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胡宗仁.典当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杨铁军.典当法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刘润仙.典当法律理论与务实[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5.吴中宝﹒巧用典当行资金周转与淘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方印﹒典当法律分析与制度研究[M]﹒贵州: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
7.王利明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曲彦斌.中国典当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9.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0.曲彦斌.中国典当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
11.李沙.走进典当行--独特快捷的融资方式[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
12.李沙.简明典当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
13.李沙.现代典当通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14.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5.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6.李沙.典当基础知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
17.李沙,冯树德.中外典当概览[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18.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王福明.房地产典当理论与实务操作[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3. 2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论文类:
1.张海棠,杨路,王国军,沙洵.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3(6):60-65.
2.李媚.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3(5):113-123.
3.赵静.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J].人民司法2012(03):108-110.
4.雷新勇.论绝当后息费的计算[J].法律适用,2011(10):47-52.
5.茹作勋,肖新明.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1(10):98-100.
6.汪琼枝,高圣平.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J].武汉金融,2010(6):36-3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83.
8.季秀平.论流质契约的解禁[J].河北法学,2005(4):23-26.
9.马静.典当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12.
10.杨柳.我国典当融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一典当行的内部风险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11.程璐琳.中国典当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12.李提称.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05.
13.姚晓菁.典当法律属性及规则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5.
14.庞涛.典当行绝当后不应收取综合费用[N].检察日报,2013-02-25(006).
15.郑和南.绝当后,该不该收综合费[N].检察日报,2012-09-24(005).
16.光明.绝当房屋能否由典当行单方处理[N].中国商报,2012-04-19(A04 版).
17.王春敏.在典当行绝当的房屋能否由典当行直接处分并申请登记[N].中国房地产,2012-03(综合版).
18.刘礼福.绝当物拍卖不少漏洞待完善[N].中国商报,2011-11-24(A02版).
19.王菁菁.《典当行管理条例》遇到波折[N].中国商报,2011-09-01(A01版).
2018年是公司抓发展、促改革、打基础、求突破的关键一年,中心根据法律事务处的安排部署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着眼,结合中心自身实际,以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为基础,以促进中心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合同管理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一年扎实有效的工作开展,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律工作情况
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中心经营管理
2018年,中心通过严格合同审查,加大合同审查力度,严把资质审查关、合同手续审核关、条款审查关及结算审查关等,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一是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新修订《合同管理办法》,中心组织学习并及时修改完善。二是严把合同审核关。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签约,先签约、后实施”的程序运行,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合同签订前,进行经济、技术、法律的三性审查,提出有效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中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做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对招标公告、专家抽选、评标管理、中标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操作程序,是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二是积极参加外部项目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之前,积极收集相对人资质、信用、资金、业绩及前景预测,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为招投标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3. 增强法律制度建设,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2018年,中心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工作流程,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确定食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旅游接待、外闯市场等为法律风险易发领域,并努力查找每个领域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进而制定了针对性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由于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准确,防控措施得当,中心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未发生任何法律风险事件。
4.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积极提供法律支持
全面参与中心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中心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积极维护中心合法权益。一是参加XXXXX项目、XXXXX项目的投标活动,对合作协议进行草拟、审查。二是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中心领导参考。三是为各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法律纠纷,检查外部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二、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
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经营形势严峻等困难和挑战,各单位积极拓展外部,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效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外部市场人员增多,领域扩大,由国内到国外,随之凸显的问题是外部法律风险点增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难度增大。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切实维护职工人身财产切身利益和油田经济等各类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加强相关兄弟单位间的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交流。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研讨会,大家互相学习,互通有无,提高业务水平。
2. 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多开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定期下基层活动。
三、2019年法律工作思路
1.继续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从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夯实基础工作入手,严把合同审查关。坚持做到 “三不准”,即:不准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市场准入证》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信誉保证的单位签订合同,有效地控制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认真执行“八审制”合同审查体系,即:一审计划资金是否落实;二审经济技术法律可行性;三审对方的资信状况;四审承办人员的委托书、执业资格等手续是否完备;五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六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善;七审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八审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通过严把“三个关口”,即立项审批关、资质审查关、招标关,有效地控制合同法律风险,使合同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 注重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中心将继续加强合同履约监督,紧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合同类别、交易惯例等探索出更精细化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合同履行管理模式,以增加抵抗风险的能力。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与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发生违法经营和法律纠纷的案件,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案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细分责任,以促进案件发生率的下降和损失的减少。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探讨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44-01
2004年至2013年,大通县除险加固处理了3座小(1)型病险水库和2座小(2)型病险水库,计划在2014年完成剩余1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结合我县5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就投入资金保证、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程序、资金管理、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几点建设经验,在实施同类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进行参考。
1、采取多层次、多渠道融资的办法,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供资金保证。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大、周期长、效益显著,应以公共投入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都应建立相应的专项治理资金。但是,要加快病险水库的治理步伐,仅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体系。为此,建议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现状和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对小(1)型险库应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或受益区配套为辅;对于小(2)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则应以地方投资为主,国家可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或采用以奖代补的政策。在防汛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筹集治理资金。
2、强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为搞好病险库除险加固夯实基础。
搞好前期工作是保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及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为此,要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在病险水库加固前期工作开始时,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专家,严格按此办法全面准确地查找出水库存在的各种隐患,实事求是地确定水库的安全类别,科学而又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固措施或建议。二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小型病险水库存在的严重隐患进行探查。病险水库的某些隐患,隐蔽性强,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对这些隐患进行专题调研,找准隐患部位,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三是除险加固应与增容和恢复库容同时考虑。在水库的病险得到有效排除的前提下,增容和恢复库容是提高水库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地区水资源紧张状况的一条费省效宏的途径。四是除险加固应与综合利用及管理设施的改善相结合。病险水库加固规划时,应考虑增设防汛指挥调度网络系统及通信预警系统、水文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等先进的管理设施。
3、项目实施方面
3.1 强化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严格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在项目管理上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项目法人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主体工程开工、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3.2 实行招标投标制。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一般情况下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招标,择优选定。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库评标的作用,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壁垒,杜绝行政干预,严惩腐败。
3.3 落实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后,监理单位即可进行工程现场管理,依据合同从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3.4 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按照“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质监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现质量管理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建立起科学、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5 加强资金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由建设单位设专户存储,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账薄和核算,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认证,按施工进度拨款,完工工程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结清,不拖欠工程款。一是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立专人,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二是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把审批关,及时足额报帐,杜绝挤占、挪用和滞留现象。三是在财务操作上,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原则,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严密审核,达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记帐、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四是在资金支付方式上,采用“报帐制”的方式,并以此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实行有效调控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五是加强财务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地予以更正和补救。
合同管理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地勘单位每年都有一批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如果仅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地勘单位从内部加强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重要的核心内容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2、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发挥市场导向功能的关键1环,是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化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条件。(1)规范的合同,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合同关系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的形势下,依法签约和履行合同,是开展守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良好的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笔者在117队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大队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始终贯彻、坚持了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监督管理,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2)认真执行合同,可以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者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阻力,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3.依法签订合同,可以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十几年来,笔者在单位内部初步建立起了合同管理的机制。建立并实行了合同的授权委托、分类管理、合同的审查、合同审批的权限、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等制度。依法对企业涉及的重大经济合同实行了由大队统一审查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二、地勘单位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地勘单位相比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短和行业自身特点,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分布区域广、项目多样化和复杂化。虽然地勘单位目前在合同管理中都制订了较为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审批流程,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合同提交、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然而随着地勘市场经济的拓展和深入,经济合同管理也暴露出来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缺乏;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签订合同中条款不全;先做工作后签合同;缺乏对执行合同的动态监控机制,从而近年来沉淀了一定数量历史数据堆积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给地勘单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三、目前地勘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接触到的地勘合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合同主体审查不严。合同签订中合同条款不全或较为简单的现象较为常见。合同签订后缺乏履约全过程监督机制。
四、加强地勘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笔者就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做了一些总结
1、加强合同知识培训。我单位每年都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对负责人和相关的经营人员进行《合同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中,使单位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自身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与制衡的有效机制。我单位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项目管理管办法》等各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合同的管理。
3、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我单位主要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灾害评价与防治勘查、水文调查等多方面的工作,因此与外界联系紧密,每年签订的合同份数逐年递增,合同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原来合同由办公室管理,后来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由办公室管理合同存在某些弊端,办公室日常工作繁杂,没有更多精力也没有人员去把合同管理好,因此单位决定将合同管理工作放在生产经营科,由生产经营科负责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并由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合同章则依然保管在办公室。
4、对合同进行登记并造册归档。生产经营科把经过会审过的合同文本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台账,合同台账中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合同额,项目负责人,工作量,施工日期,合同回收情况等。合同收回后,都会对合同统一进行编号,将合同会签单粘贴在合同上并统一归档。因为都使用的电子版,所以当需要查找某份合同时只需查找归档的合同编号,根据合同编号很快就能从档案室找到所需要的合同,不用像原来那样从头翻到尾,节省了很多时间。
5、强化合同的履行管理。(1)及时做好合同跟踪,适时记载因不可抗拒原因或人为因素不能如期履约情况,并及时签证,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2)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并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分别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引起,按合同规定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对这些问题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措施,保证经济不受损失。
6、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这些变更最终都是通过各分包商体现出来。对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是确定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据。
7、合同的终结。合同终结是合同的后期管理。也就是对前期履约合同的总结,找出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经验和不足,对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和对合同最终的效益状况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时,地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的长年法律顾问的作用或派出有丰富法律知识的管理人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利益,避免和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