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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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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

第1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媒介融合;中国媒介;坦帕模式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3-0159-08

收稿日期:2011-05-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6jdxl84)

作者简介:南长森,男,陕西兴平市人,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石义彬,男,湖北随州人,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媒介融合是继“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和“后工业社会”之后的又一热点。正如美国伊利诺大学厄本纳一香槟分校洪宇博士所说:“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自媒介融合译介至中国以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其译介、提倡、推动等远远超出其他学术研究的范围。从研究态度和方法看,一些研究是出自穷究学理的科学研究,一些研究则是出自情有独钟的热捧,一些研究则出自人云亦云的跟风。就美国而言,目前较流行的观点有: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认为,媒介融合是“印刷的、音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认为媒介融合是“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布莱恩-布鲁克斯认为“媒介融合是一个新闻学上的假设”。对此,中国学术界先是由“英文阅读、中文写作”的学者介绍、释义,然后是一些学者接受、演绎。继之是学界、业界开始应用。一些学者认为,“媒介融合仍是一个认识不一、含混不清的概念,各种媒介融合实践仍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关媒介融合的种种论断都未形成科学的理论”。本文拟从辩证思维的角度探究媒介融合应有的涵义、面貌和本质,并对流行的观点进行致思和评骘。

一、媒介融合有无边界:媒介融合的边界与其应有的科学内涵

从逻辑归谬法来看,媒介融合的边界在哪里?媒介融合是不分媒介地域,不分媒介种群,不分内容属性,不分民族国别,越大越好的融合,还是有规律、有边界、有目的和有层次的融合?从媒介区域分布看,无论中国的省地还是外国的州县,都拥有地方报、刊、广、电、网等媒介,任何人似乎都无力将其整合成一种媒介,也无这个必要。正如国家广电总局原副总编黄勇所说:“无论从国家信息文化安全的角度讲,还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讲,全中国不可能只有一个物理网络。‘三网合一’,那是一种想当然的想法。现在世界上任何发达国家都还没有做到‘三网合一’”。从媒介种群的分布来看,人类传播媒介形态的演变规律是继承叠加发展的,既使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原初的声音、书写传播照样有其无法替代的功能。因此,提倡、允许一种媒介生存而扼杀、限制另一种媒介生存不符合媒介生态的演变规律。从民族、国别来看,任何媒介都是一国或当地民族的生活方式之必需,即使媒介不含意识形态,仅就语言的多样性和技术的复杂性而言,恐怕世界上永远都难以出现一个供地球70亿受众都能看得懂、听得懂、用得上的媒介。从内容设置来看,媒介级别、类型、形式不同,它传播的功能、作用和针对不同的受众群体也自然不同。传播专业信息和大众信息,传播科技信息和娱乐信息的媒介自然不会融合在一起。《自然》《科学》等自然科学杂志刊载的信息自然不会和都市报的新闻信息融合在一起。从形式逻辑归谬法来看,将某一事物的发展推到极致就会就会产生谬误。基于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媒介融合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应有其科学的内涵。

从原初定义翻译看,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的定义就有不甚科学之嫌。宋昭勋

为,“根据牛津英文词典的注解,convergence一词最早源于科学领域,如1713年英国科学家威廉·德汉(wil-liam deham)谈到光线的汇聚或发散(convergenceand divergence);其后,经普尔·高登、安德鲁·莱彻逊翻译后对我国新闻传播有重要影响。蔡雯、章于炎的研究都将媒介融合限定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使其没有衍生出“融合”一词的中文含义和语境中过多的附加意义。这无疑可以看出,当初的翻译是忠实于原文和美国媒介实际的。蔡雯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始终将其限定在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malism)或新闻媒介中,章于炎也是从优质新闻业务谈媒介融合。然而,现今的媒介融合无限制地生发和外延,使媒介融合本来就可能产生歧义的界定更加难以表述,从而引发太多质疑,如产业融合和媒介融合是何关系?从概念种属关系看,谁的内涵大?谁的外延广?媒介作为信息产业它是“产业”种概念之属,产业有第一产业的农业,也有第二产业之工业,也有第三产业之服务业,何况,产业是经济学的概念,媒介是传播学的概念,媒介融合应是产业种概念之属。从语义学来看,“产业融合”、“媒介融合”作为主谓词组无级量差别,若作偏正词组则有前者修饰后者之别;从逻辑上分析,“产业融合”包含“媒介融合”而不是相反。故此,两者在交叉中应以产业为重并作为媒介生存的基础。由此看来,产业融合内涵要大于媒介融合,或者说媒介融合应隶属于产业融合,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将产业融合隶属于媒介融合,这就难怪遭人质疑。李良荣认为,在没有跨媒体组合,也没有跨行业组合的前提下,“我们国家媒体融合的前景何在?”陈国权认为,“媒介融合易导致内容同质化”。另外,融合之后出现的高度垄断将会对民主社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也是令人十分担忧的。尽管中国与外国的传媒环境不同,但传媒发展有其共有规律,我们应顺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来探求媒介融合的现象和规律。对此,应消除翻译语境中的歧义,寻求其共同之处。具体说来,因为中文融合有“融化”、“消融”之意,且有化学反应的“合成一体”之意,按media convergence一词的原意将其译为“媒介聚合”,“聚合”就是和而不同,各种媒介各有其位,互不湮灭,只是传播强势程度不同而已。这样,任何形态的媒介在互联网技术平台上都能拥有其位,都能生存。基于此,媒介聚合就是指新闻媒介形态受新媒体技术和受众市场的牵引,为最大化地获取传播效果而发挥媒介自身优长却不失其自身形态的新闻生产的理念和方式的新业态。目前在中国的媒介土壤中,这种新业态还是一种拟态行为。如果将媒介融合放在新媒体技术变迁、媒介规制变迁和媒介运营规则变迁的三维坐标中去衡量,那么,媒介技术就是催生媒介传播方式和媒介形态发生变革的主导和擎动因素。然而从媒介生态学角度而言,媒介规制和媒介市场也是媒介变革的关键。可以这样说,媒介技术是催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变革的通用货币。但是,媒介制度和市场则因不同国度、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而各有倚重。不注重规制和市场未必能及时调节媒介融合进入改革领域。因此,不应将媒介融合扩大化、神圣化和万能化,应将媒介融合限定在新闻媒介的新闻业务聚合上才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媒介融合是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闻生产的新理念、新方式呈现出的拟态行为;其实质是一些市场化运作程度高的传媒企业利用跨国企业全球扩张寻求传媒企业新闻生产最大利润和传播效果的良好愿望和企图;其诱因是新闻竞争的加剧和新媒体技术传播传受互动、网主天下规则的改变。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媒介融合不是新的传播方式和新的业态淘汰传统的传播方式和通用业态,而是吸纳优长,共体同生。目前的书、报、刊、广、电、台作为人类信息传播通用方式已被历史证明各自具有其不可取代的功用,给受众的感觉似乎被新媒介的便捷方式逼其退出大众传播领域,这在将来也许是完全有可能的。否则,传播科技信息的专业媒介与传播娱乐信息的大众媒介融合在一起只能像恩格斯讽刺的那样“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一样荒唐。但是,这种混淆媒介不同形态和传播属性的论调却大有人在。当下,一些大的报业集团的老总热衷赢者通吃,强调企业的盈利属性和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但作为信息产业文化企业不像一般的经济企业,它的精神文化属性受到文化品位和质量的制约,它的内容生产的同质化和重复率高会影响传

播效果的认知生成,因为受众在新媒体语境下是积极主动的,网主天下的信息爆炸和遥控天下的选择自由是辩证统一的。何况历来对传播效果的研究和检测都如潘忠党所言,几乎每一个大家熟悉的媒介效果的假设都将假设当理论,将理论简约为现象。因此,传媒企业老总想象的媒介融合后新闻·次生产,复次、多次传播也许同样难逃传播效果理论假设的臆想和猜度之嫌。 媒介融合的实质有何不同:媒介融合的路径障碍与文化认同差异

以上从历史逻辑的时空观和现实逻辑的问题意识来反观、总结和归纳媒介融合的内涵、实质,前期的翻译、介绍、研究以蔡雯、章于炎、宋昭勋等人为代表,将媒介融合放在新闻业务综合运作的创新维度进行研究。应该说前期的重点在新闻传媒业务论域之内,其视野是开阔的,方法是恰当的。作为一新生事物,媒介融合负载了美国媒体实践和传媒环境中太多的“隐喻”。故其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认同,不仅给美国留下了诸多歧义的解释,而且也给中国带来了认识上的混乱。中美对媒介融合理解不同的实质性差异在于:翻译语义信息负载了两国媒介环境中太多的歧义,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认同的差异。时至今日,媒介融合在中国迅疾向多元化、全方位和纵深化发展,却难有权威性的认同,这集中体现在研究向媒介形态融合、媒介组织融合、媒介规制融合、媒介所有制融合、媒介教育融合、媒介产业融合等方面渗透和推进并呈辐射式发展。学术论文、著作和学术会议、讲座明显增多。好之者大加称赞,迷之者趋之若骛,行之者勇于实践,疑之者一头雾水。解谜之扣似乎都集中在对媒介融合的实质的理解上。媒介融合,从中文字面意思理解,是不同形态的媒介融合在一起形成受众通用的媒体。这一解释在现有学者的论文中屡见不鲜。然而常识性的问题让人质疑:报、刊、广、电都变成以网媒为主的全媒体或通媒体,向不同受众传播信息,这可能吗?这现实吗?因为,人类传播五种方式的演变即可证明,新生传媒对传统传媒都是在继承中“叠加”发展的,至今仍不见原始的声音传播消失在新生媒介上就是证据。正像丹尼斯·麦奎尔所言:“为了顺应新媒介的出现,大众媒介也正在调整、扩展,以迎接挑战”,“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显示‘大众媒介’正处于衰落中”。因此,媒介融合其功能性的实质应为不同新闻传媒控者为最大化地获取传播效果而发挥媒介自身优长,却又不失其自身形态综合开发利用新闻资源的拟态行为。这一行为随着媒体演化目前难以界定其性质、功能的走向,因主观色彩强,还难以进行科学测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哪一种、哪一区域媒介是由于媒介融合创造了令人仰观的效益。就媒介融合的目的而言,主要是传媒企业为传播效果最大化而寻求媒介的新业态,这样媒介融合的演化方向和结果自然是要诞生新质态的媒介,但是,新媒介应吸纳传统媒体优长而不能横空出世,即使新业态的媒体诞生也应与传统媒体并存发展。当前的报、刊、广、电和网竞争发展,只是在传播强势上有所不同,但也不会被新生媒介吞食消亡。就像全世界没有任何一种媒介会覆盖全世界的受众,这就好像不能让全世界的人穿一种衣服吃一种食品一样。另外,任何媒介的单一化都可能导致意识形态、文化传播的单一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受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使现存大众媒介成为专业或特殊媒介,比如报纸受数字媒介、手机报等的冲击不再受大众的青睐可能退出大众媒介领域,这不仅有可能,而且也许会转化成现实。

本文利用逻辑规律方法界定媒介融合的实质,客观地说,在大众信息传播领域,新闻传播媒介为了获取受众市场的最大化或全方位覆盖,克服信息间歇和信息分级对受众造成的瞬间盲区,同时为了提高新闻生产力完全有可能、有必要进行媒介融合。但受众信息饱和之后,即使信息再“一鱼多吃”,毕竟还是同质信息,受众拒绝接受。对于专业媒体,诸如科学、文化媒体,如果都能融合,不但泯灭了事物的个性,也扼杀了受众的个性。因此,在界定媒介融合的内涵之后,还应对媒介所有权融合、产业融合等关键问题作一分析。

如何评价“媒介所有权融合”?这是如何看待媒介融合性质的另一佐证性的问题,中外认识大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媒介所有制大多是私有制,媒介是由传媒公司和新闻集团掌握,媒介受市场驱动,在利益制衡条件下可以自我调整,“坦帕模式”就是很现实的例子。西蒙·詹科夫等人在对媒介控制调查中发现

:“在全世界范围内,媒体被家族或国家所控制。在97个国家的调查对象中,只有4%的媒体、企业是多方控股。不到2%的媒体企业是其他形式的所有权结构,仅仅2%的媒体企业归雇员所有。平均起来,家族控股的报纸占报纸总数的57%,家族控股的电视台占报纸总数的34%”。这种家族控股的媒介企业发展成为默多克传媒帝国,其媒介融合的程度自然会相当高的,而其麾下的报刊电台的“窃听”事件对英国政治产生的影响难道还不能证明垄断对社会的危害吗?而在中国,媒体为国有制,其所有制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受众群体的公有组织。任何媒体所有权的改革不仅是经济利益大调整,而且关乎意识形态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和谐等问题。因此,媒介融合既要考虑到行业自身利益,还要顾及社会其他部门,尤其是后者,这是影响中国传媒融合慢于美国的主要因素。

中美媒介融合进程有其共同的演进特点:都是以技术进步为牵引,以惠及受众为目标,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为诱因,从而形成媒介融合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特点似乎无人质疑。然而,在媒介融合的路径中产生分歧,到底是像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李奇·高登所言的“所有权融合”(ownership convergence)、“策略性融合”(tactical convergence)、结构性融合(structural convergence)、信息采集融合(information-gathefing convergence)、新闻表达融合(storytelling orpresentation convergence),还是像美国鲍尔州立大学戴默所言的交互推广(cross-promotion)、克隆(clo-ning)、合竞(competition)、内容分享(content sha-ring),抑或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内容融合、网络融合、终端融合,甚或大媒体产业融合以及电信、互联网、多种类出版和广播电视的融合。凡此种种,有关媒介融合的分类形态,如果涉及内在本质,因中美国情以及文化认同的差异,会呈现出迥然各异的观点。美国媒介自1996年《电信法》公布以后逐渐打破信息设置行业、信息内容生产行业、信息资本投入行业、信息监管行业的界限,在利润制衡前提下,会寻找跨媒体、跨行业、跨国的联盟。媒介融合“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全球体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我更新、自我扩张的有机表现”。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媒介融合当然是依靠先进技术和雄厚资本,而路径障碍则是在利益结盟之前提下谁先试水?从哪个环节试水?虽然有21世纪初时代华纳的结盟,但2009年12月9日最终还是分道扬镳,走向分裂。这就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媒介融合集团,尤其是跨国、跨洲际的传媒集团并未出现,而人们目前公认的美国最著名的媒介融合例子——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媒介总公司小试牛刀,这家公司的《坦帕论坛报》、wfa电视台和tbo.com网站在2000年3月份搬入一座占地12.1万平方英尺、造价4 000万美元的新的新闻中心。这3个媒体的新闻编辑部的员工不再只为一家媒体服务,而是通过媒体平台同步“消息”。这一媒介融合的雏形是从新闻表达融合开始的。新闻业作为大众传播业,社会关注度高,受众参与广泛,商家盈利高,媒介融合的障碍在一集团或公司、地域自然少些。加之美国的传播业监管淡化意识形态,信息产业和其他行业之间转换相对自由,故媒介融合初露端倪,而我国的媒介融合似乎还缺少这样的案例。国内一些报纸在“媒介融合的大势所趋”下,“纷纷在实践中大兴土木,落实它”。但是,“取得实际收效的有多少呢?”“一些报纸的新闻网站也做了十几年了,又有几家能实现赢利或者形成一定规模呢?”在跨媒体出版中似乎也是如此。有学者认为,“多数出版社跨媒体出版尚未实现赢利,其中投入产出基本持平的图书出版社占了较大的比重”。中国媒介融合的进程较为复杂,其路径障碍与美国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除政策体制以外,还有行业壁垒以及文化认同等方面。 体所有权私有制不同,中国的媒体所有权是国有(公有)制,媒体格局是四级建制、混合覆盖:既有中央纵向宏观管理,又有地方横向行业管理;媒体市场分布和占有就更复杂,既有党报、党刊、党台,又有都市报、刊、台,也有行业报、刊、台,加之以互联网做平台,都集中在信息传播内容生产改革这一焦点上。最近三网联合,又使电信业、it业媒介产业垄断经营需要打破之声呼之欲出。那么,三网合一、三网融合到底是谁吞并谁?谁是龙头?从目前工作进程看,由于利益制衡和行业壁垒坚实,这一工程正在12个城市试点,其效果还难以评估。但是,三网

融合慢的主要原因恐怕是电信基础设施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大于传媒产业,传媒产业进行产业融合犹如小蛇吞象难以撼动电信业。清华大学传媒经济与管理中心的《2009年传媒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08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为4220.82亿元。而中国电信业2月份总产值为556.14亿元。两相比较,孰重孰轻,不言自明。另一重要问题是,从媒介的产业属性来看,中国恐怕和外国也一样,任何政治逻辑都要大于经济和产业逻辑,何况产业属性要远远大于传媒产业。当下,一些研究者屡屡提出三网合一,传媒业做大头。然而现实的逻辑是谁有资本谁腰粗。在外国,也许可以由于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但在中国必须靠政治体制改革来推动,更何况三网合并以后人们期望的媒介融合是谁主政前景难卜。

对媒介融合实质的不同理解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文化认同的差异。如果从文化认同的角度来认识,媒介融合作为一种异质文化,我们不能一味地接受,也不能一味地排斥。因为“认同”本身就在同一性和差异性中寻求认识的真谛。正如社会家汉斯·摩尔所认为的那样,“认同是一个人在混沌环境中所占据的稳固方位,个人能够据之对外在环境做出积极的防御;在社会层面,认同是对一个基本的普遍拥有的信仰、模仿及价值的综合,它能抵抗外在事物对本身环境与成员的威胁及维续自身”。对于媒介融合,无论是从个人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来认识,这里的“积极的防御”不是排斥,更不是拒绝,而是合理的吸收为我所用。这里的“维续自身”,就是能维护民族文化血脉的健康流淌。对此,我们要警惕媒介融合在商业逻辑掩盖下形成的文化霸权对我国媒介文化的侵袭。尹韵公认为,“科学技术的背后都或浅或深地隐藏着文化和制度的逻辑,接受一项别国的技术往往意味着要接纳其背后的文化乃至制度。近年来新媒体在中国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分析其深层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国在文化乃至传媒制度方面同美国等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导致的。”除此之外,更应警惕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对人文主义的戕害。正如马尔库塞所认为的,技术理性已经取代价值理性成为统治理性,即技术理性的意识形态化,成为控制人、社会、自然的主要手段,社会文明愈是发展,科学技术愈是进步,就愈扩大对人性的奴役和摧残。技术理性使得个人意识、内心自由、心理本性的私人天地被完全占有,个人成了没有反抗性和挑战性,只满足物质需求的单面人;社会成了没有反对派,没有反对思想的单面社会。以此来衡量,媒介融合到底应是人文至上,还是技术至上?这是不言而喻的。具体到单个的人,“文化认同是指个体对于所属文化的归属感和内心的承诺从而获得保持与创新自身文化属性的社会心理过程”。受众在认知中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积累和文化心理来判断事情的正误,从而形成一种先人为主的刻板效应。中国的受众对传播业的认识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政治家加商家加专家办报(台、刊、社、网)的思维模式,似乎媒体做内容产业是天经地义的,电信业做内容产业似乎不务正业,旁门左道。而在现有的政策规制中是不允许电信业做内容产业、办媒体的。一旦放开,电信业凭借雄厚资本和现有技术,吸引高端媒体人才,现有媒体哪有招架之力?谁融合谁,谁做主业则很难预料。因此,人们文化认同的差异也是媒介融合缓慢的原因。

三、是实然性的现象归纳还是应然性的理论假设:学术喧闹与理论变异

社会科学研究的显著特点就是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而又指导实践。人的认识受客观事物发展的限制。正如康德所言:“知识是外部经验加诸于内在认知结构的产物。”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进行实然性的现象归纳研究,探究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还是按照事物发展的趋势,进行应然性理论假设研究,预测事物发展的前景。这两者都应具有科学性并以实践为基础。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传播艺术系潘忠党教授认为,“近来社会科学界包括传播学界有一种倾向,就是以为纯思辨可以罔顾现实。罔顾现实有时候就让我莫名其妙,中国的现象是这么回事吗?所以从事思辨研究是一种路径,跟从事经验研究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就是你的根要扎在现实中,要接地气。”纵观媒介融合进程及其研究现状,基本上采取了上述两种研究进路。在所有的研究中,无论是微观研究技术融合,还是中观研究媒介形态融合,还是宏观研究媒介产业融合,都基本上是现象归纳和理论假设研究。美国

的假设研究以安德鲁·纳齐森的“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和布莱恩·布鲁克斯的“媒介融合是一个新闻学上的假设”,以及最早提出简练定义的浦尔所说的“媒介融合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各功能一体化的趋势”为代表。这种“假设”、“趋势”、“联盟”到底是否具有科学性,要受到美国传媒实践的证实。蔡雯认为,“媒介融合”在西方新闻传播界成为研究热点,是新闻媒体的融合实践发展,然而致力于现象归纳研究最多的是密苏里新闻学院的章于炎、肯尼迪、弗里兹、克罗普等人,为寻找媒介融合竞争优势之间的相互性,对15位媒介融合的编辑、记者进行深度访谈和调研,主要的研究对象集中在新闻业务探讨;凯文·曼尼(kevin maney)是对“大媒体”(mega-media)产业融合的进行调查与研究的学者,维森兰特·f·福莱克(vincent f.flaik)与澳大利亚斯蒂弗里·奎因(ste-phen quinn)合著《媒介融合——跨媒体的写作和制作》,也是探讨实务操作较早的著作。这些研究都将研究重点放在在新闻实践的新闻业务融合上。不难看出,美国最初的媒介融合意图是提高新闻生产效率,获得最大传播效果。 如何呢?诚如上述所言,前期是翻译引进,然后是将媒介当成一种理论在中国的媒体实践中寻找“关联性”。根据柳絮青研究《“媒介融合”的研究评述——以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近10年有关文献的分析为依据》所涉及的论文作者身份进行统计,竟然69%出自学界,而业界人士研究仅占31%,且都是理论假设研究。近期出版的媒介融合的著作中,大多是博士论文。从研究方法上看,几乎全是定性分析和文献分析,缺少实证和调查研究。从中国媒介实践看,还找不出像《坦帕先驱报》那样媒介融合实践的例证。有人认为,河南报业集团进行报网互动是这方面的尝试。《河南日报》与河南报业网共同主办的《焦点网谈》栏目,每周二、四在报纸上刊登两个版;报社的总编和记者协助网站开设《总编在线》《记者连线》栏目,网站则为报纸提供征稿园地。这种姑且算是媒介融合雏形的例证,遭到业界人士的质疑:这与跨媒体传播、媒介联动何异?这是媒介融合原初意义上的实践行为吗?因此,国内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能否像美国一些学者那样,做一些实证研究和调查研究会更有说服力。笔者2010年9月为西安市宣传部组织的记者、编辑培训班授课时做过问卷调查,在受访的104人中,当问及“您是否知晓是哪位学者提出媒介融合的”时,竟然有95%的学员不知道,而问及“当前媒介融合的困难障碍是什么”时,86%的学员未填,由此看来,业界对这一术语并不了解。因此,无论如何,将媒介融合视为一种理论假设还是一种现象归纳,无论将媒介融合视为一种趋势,还是一种现实,都要顾及媒介实践,不能靠想象去研究。只要有利于传媒业提高生产力、惠及受众、促进社会进步,都应以期待、关注、扶持的态度善待它。

“媒介融合”作为译介的外来词语,由于其发展具有动态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梳理、反思、研究媒介融合在中国的释义具有更大的难度。然而,反观后视镜是为了前进,学术致思是为了提高学术进步。这一发展日炽且更趋火爆的传媒现象,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比20世纪末传媒界出现的“新闻策划”动用的学术资源、涉及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影响之大已远远超出传播学的范围。毋庸置疑,媒介融合受技术和市场两轮驱动,在世界传媒领域所扮演的重要的角色无人怀疑。但是,这一正在发生、变化的新事物,能否就是一种新模式、新理论去指导业界的实践则是令人置疑的。结合坦帕(tampa)实验,高钢在媒介融合刚进入中国就质问:“本学科的同行们能否同意——假说经过了有效检验?从实验的资料、数据中得到的结论是否合理?概括出某些结论,这些结论是否来自被检验的范围之内?”对于上述这些科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坦帕仅仅是“媒介融合”研究的开始,还没有提供详细的、有说服力的数据和资料,不但不能得出结论,也没有完整的理论可言,在媒介领域发生的种种融合行为(业界兼并和购买股权、控股、技术更新)能够称为“媒介融合”?这与媒介融合的内涵、本质之规定性何涉?则是令人置疑的。作为实验,就有成功与失败,这是人所共知的。因此,高钢教授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再结合最早翻译并研究“媒介融合”的学者蔡雯、章于炎的论文,他们都将其限定在一定新闻研究论域之内,没有超出新闻业务融合的范围。

而,最近媒介融合研究的炽热波及业界的践行和教育界开办媒介融合新专业。这在中国媒介融合较贫瘠的土壤里长出的是“恶之花”,还是结出的丰硕果实确实令人置疑。

第2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首先,中国在专业服务领域中还未开放兽医学服务、助产、护士、物理治疗师、研究开发服务、租赁服务,在交通部门没有开放邮政服务及视听服务、电视通讯。保健医疗部门中把旅游导游排在开放之外。娱乐文化服务部门中除了体育娱乐,没有允许移动多媒体服务、新闻提供服务、图书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服务。运输服务部门没有开放宇宙航空、管道运输。

另外,韩国在整个部门限制自然人口的移动。专业服务领域中,没有开放医学牙科服务、助产、护士、物理护士服务,也没有开放有关能量流通服务、建筑物清扫服务。在视听服务中的电影、录象放映服务和广播电视服务部门,在国内是比较敏感的部门,所以至今没有允许。还有,保健、医疗部门没有开放整个部。教育部门,没有允许中小学教育及其他领域硕士论文。环境服务部门,没有开放有关卫生设施的服务。娱乐文化部门,把新闻提供、图书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服务、体育服务从开放对象中除外。运输服务部门,把内部水路运输、宇宙航空服务从开放中除外。

在市场经济里,形成了以WTO为中心的,与多边主义的接近,以及把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媒介的与区域主义的接近两个方向。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表现出国家之间的利益对立还比较明显。与此相反,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表现繁荣的现象。

服务的自由化意味着民营化与竞争的引进。据研究,服务与商品贸易不同,它不是通过区域协力引起贸易转换,而是比多方协商期待更多的利益。就是说,类似的国家集团之间,在国内管制方面,以自然发生的相互认定及调和的形态可能形成实际的协助。汉语圈、儒教和佛教相连的宗教性的纽带及人的习惯、制度方面,跟其他文化圈相比韩中之间的区域协力,比泛世界性的接近更加给对服务自由化起帮助的作用。服务贸易的主要障碍是,让外国服务供应者对市场接近的不允许、资格条件、承认、许可、对其他外国服务供应者限制服务供给等与国内规制相关连的内容。

第3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全媒体;新媒体;新闻传播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B

第十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2010年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举行。本届年会共收到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复旦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四川大学、上海大学等十余所知名高校的来稿118篇,最终入选宣讲论文30篇。

2010年无疑是各种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一年,借着2010上海世博会的契机,报网互动、博客、微博、SNS、手机媒体、车载移动电视、移动互联等蓬勃发展。在这样一个媒体行业激烈的变革与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本次年会以“全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为主题,特设学界和业界专家组成的高峰论坛,旨在推动全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对于全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学科相关研究的关注,为全媒体传播环境下的新闻传播学科的发展提供启发和思路。

一、全媒体时代:新闻生产与受众研究

在全媒体的新闻传播环境中,参会的嘉宾和入选的论文首先关注的都是理论部分的新闻生产与受众研究。

台湾传播管理研究协会理事长、原台湾铭传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杨志弘博士认为,数字信息传播的融合趋势包括内容融合和渠道融合,在人人都是导演、记者、专家的时代,新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限已经模糊,媒体已经走向公共理性,即由“中心控制”走向“协同服务”,由“同质竞争”走向“异质竞争”,由“利润最大化”走向“价值最大”。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王云娜把关注点着眼于符号学原理及叙事系统上,通过《新闻调查》中的“网瘾之戒”的例子,进行微观样本分析。

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傅盛裕则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的历史分期为时间规制,将深度报道作为分析对象,透过新闻生产社会学的视野对深度报道由“启蒙”到“监督”再到“记录”的功能转型进行了宏观研究。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硕士生郑恩重点关注借由新媒体造势而发展起来的新媒体,在研究中提出,新媒体作为与传统媒体互补的媒介渠道,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首先提升“公共性空间”,强化“言论平台”。

同济大学传播学硕士生陈慧琳认为公民媒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到传媒业本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公民科学正确地使用传媒,由此建立了一个科学的有关媒介素养测量指标的测量模型,并在此基础上验证了其正确性。

山东大学传播学硕士生张夕从媒介环境入手,分析阐述了全媒体时代的受众特点、受众研究的核心以及跨学科的研究视角,进而得出了“在全媒体时代,受众研究的最大成果,可能是颠覆‘受众’这个词本身”的结论。

二、全媒体时代:媒介报道与社会责任

在全媒体时代,如何使媒介报道与社会责任达到和谐统一,是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全媒体时代中的媒介报道因其影响力增大,应当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阐释。

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阐释了公民新闻的几种形式:新闻评论、另类编辑、事实核查、草根报道,并总结了公民新闻在“政治责任”“信息政治”“抗争政治”和“象征政治”等方面的独特创造和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董晨宇、黄彪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了大众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的叙事逻辑,并且试图利用叙事学视角解剖这一逻辑特点。他们发现,在新闻故事的叙述中,新闻文本偏爱寻求事件背后的“母题”,将某一社会冲突事件与公众熟悉的民生、民权、民族等故事母题相结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刘烨鑫和吴薇通过研究对比上海世博会的报道,看到了党性统一原则下不同媒体,由于地域不同、特色各异以及媒体级别的高低,地方媒体在报道中也会灵活处理,各有侧重,关注程度和新闻着眼点都有不同。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周豪从分析历史语境的角度,在还原提出“政治家办报”背景的基础上,考察了其思想脉络和主要所指,沿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轨迹,赋予其时代创新元素和不同政治承载。

上海大学影视学院博士生王建磊运用框架理论对收集的公民视频新闻样本展开了试验设计,通过各种假设及实验,最终证明了公民视频新闻的传播结构引起了受众信息接受量(认知层面)的变化;公民视频新闻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传播的价值观点能够引起受众态度和看法(心理层面)的改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硕士生庄孜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中的路径依赖理论、交易成本、囚徒困境等理论框架,对新闻腐败现象原因及对策的问题展开研究,认为寻租方与新闻从业者间存在一种“合理”的交易成本,这种个人或集体的历史寻租的错误元行为,成为后期行为的依赖路径与行为惯性,并最终成为一种无效的锁定状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硕士生卢江南把关注点放在了传媒与中国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上,认为根据社会的新变化,及时调整经营体制,熟悉市场运作法则,更新报道理念,方能重塑党报在传播市场中的主流地位。

上海大学影视学院新闻传播学硕士生樊中华对知识分子在《南方周末》评论版上的新闻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考察了知识分子对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利用,发现了新媒体对知识分子独立性言论的扩散及影响力建设,以此呈现全媒体时代知识分子影响力的全生态景观。

三、全媒体时代:媒介发展与媒介变革

随着科技的进步,媒介的发展是全媒体时代不变的规则,媒介发展到一定程度导致的媒介变革是全媒体时代的常态。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刘兆明认为传统报业在数字化方面的种种探索,基本上都是以“报”为核心、为基础形态来展开的。他通过研究传统报业应对新媒体冲击下的不同数字化转型模式选择及其得失,探寻到了建立适应于新媒体时代的传播环境的报业运作模式:以数字化的技术手段为依托,反周期出版、受众中心与个性化定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马海燕认为中国社会应当构建弱势群体话语权有效表达的诉求和保障机制,对特权阶层的话语权要进行必要限制以及扩大知识阶层的表达权,这样才能使媒体话语权做到更好地再分配。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单颖文从全媒体化情境下手机媒体所展示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手机媒体在全媒体中所承担的功能,主要包括了与传统媒体更有效融合以及使传者与受者间迅速进行了角色转换。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常惠惠、刘烨鑫、吴微、方兆玉选择了“世纪佳缘”这一交友网站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卡兹的使用与满足理论,分析得出这类的交友网站主要是因其网络相亲特性、网站品牌服务、方便有针对性等优势吸引着单身男女,越来越成为婚恋市场上的主流。但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比如隐私信息的泄露、信息审核不够严密等。

四、全媒体时代:媒介呈现与大众文化

在全媒体时代,不同的媒介形式呈现出不同的媒介图景,进而影响到不同的大众文化。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陆晔教授认为,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介对应的社会空间分别的个人的、家庭的,而大屏幕将对公共空间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她以纽约时代广场、香港旺角商业区、上海五角场等拥有大屏幕的区域为例,归纳了大屏幕的私人表达、集体消费等功能,并尝试探索“新媒体技术对物理空间的重塑折射出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权力的关系及其互动过程?”这一问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邱悦通过分析《斗牛士》和《色,戒》这两部电影的表现手法,并结合当代心理学对片中人物与情节设定进行初步的心理分析,力图探讨西方与东方视角下的这一共同主题的内涵及其异同点。对这两部成功先例的研究。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李想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来比较《淹没》与《沿江而上》,从主题、视角、导演情感表达和镜头运用四个方面阐述两部影片的异同,考察中西方镜头里的中国样貌,并进一步探讨两位导演的拍摄动机、立场和身份意识。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传播学硕士生罗雪晴以《成都商报》、《湖南日报》、《羊城晚报》自199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报纸为样本框研究,认为媒体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议题呈现中的偏向以及一系列的媒体排斥行为,最终造成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在媒体的视野内被代言、被边缘化的社会处境。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生刘金丽以《人民日报》对于政府形象的报道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十六大大以来的政府报道进行框架分析和内容分析,考察在社会结构日益分化的转型期,我国主流媒体如何构建政府形象,并揭示在宏大叙事和简单概括的理论背后,政府形象再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阴良以“使用与满足”为理论背景,以“人人网”为例,通过各种数据分析得出孤独感和SNS使用之间是有正向相关关系,社会认同的某些方面和SNS的使用也是有关系的,而和“娱乐”、“搜集信息”等相比,“孤独”、“社会认同”能否被确定为网络使用动机的一种,还有待验证。

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硕士生陆国静对准了在网络发展下不断壮大的同人女群体与耽美文化,运用了内斯特•鲍曼(Ernest Bormann)的“幻想主题修辞批评”方法,对网络场域中的耽美文化进行观察和诠释。

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许静波通过三十年代中期香港的《工商日报》,文本中存在着大量对于上海都市文明的描绘和想象,呈现出两个不同的趋向,指出一方面来自于《工商日报》管理层和编辑层自身对于上海文化的观感,另一方面则更深反映了香港社会凝聚过程中的“无根”状态及对都市化及其所引发的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附加影响的复杂心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硕士生毕琳选取《申报》社会新闻中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认为不仅要关注媒体塑造了怎样的女性形象,还要探究媒介塑造出此种女性形象的影响和深层原因,论证大众传媒在两性平衡发展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做到及时地反映社会现实,创造积极的舆论导向的作用。

五、全媒体时代:人际传播与健康传播

除了大众传播以外,人际传播和健康传播也是当下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的热点,在全媒体时代的今天,论文的入围作者也把关注点投向了它们。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何睿、任德举认为寝室空间作为大学生日常的生活、学习等综合区间,对大学生人际传播以及心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董依明从人际传播学角度出发,以“人人网”为研究对象,解析了在Web2.0时代,中国SNS社交网络之所以能吸引用户眼球,不断提升用户对社交网络的粘着度与忠诚度,主要是因为它确保了虚拟交友网络的真实性,更新加强了人际互动,满足用户情感与心理需求以及其高效率的传播信息渠道。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李怡认为人际传播是在培养与维持目标受众关系时,一种可控性强且双向对称的、利于达到树立组织形象以及危机管理目的的公共关系手段。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陈思认为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迫使传者机构进行自身的调整,引入全新的媒介组合方式和信息的渠道,需要一个能包含数字化特质的研究模式。她采用AISAS模型,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传播效果进行了一个评估,并对以高学历和较高社会地位人群为对象的战略传播策略提出了建议。

第4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隐私权;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6-01

一、网络隐私权的理论

网络隐私权,来源于隐私权,二者在此看来不过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立法的形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在此方面也有较大的分歧。隐私权就是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隐私隐而不宣的权利;二是对自己的隐私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进入21世纪,互联网已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媒介,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上也得到了淋漓尽致地行使。可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公民的言论自由肆意逾越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如今处在“风头浪尖”上的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也是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而谈到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泄露或利用他人的隐私,干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总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过于简单而笼统,具体体现如下:

(一)侵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侵权主体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一般比较好理解,主要是指广大参与网络生活的公民,现在,几乎每个人的每天生活中都会扮演这个角色。

2.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比较模糊。广义上理解,实际上网络服务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网络内容的服务,二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对于ICP的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直接解决,但是对于ISP,尤其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侵权责任认定,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现今,关于搜索引擎这样的中介服务造成的侵权案件不在少数并有上升趋势,法律应进一步加以具体规定。

(二)事后救济措施规定笼统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约定,还是由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于法无据。

(三)防止侵害的手段的运用规定不具体

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当事人于法可以采取的手段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三种手段的力度是从轻到重的,在面对不同的侵权情形时候,采取何种手段,应该紧密结合侵权的内容、方式、影响范围。

三、《侵权责任法》的完善

由上所述,应从以下三条思路切入:

(一)扩大主体范围

每部法律出台之前,必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的,如果法律的出台疏漏了一些规范主体,很明显不利于其权威的树立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有了新变化和新特点,ISP也面临着隐私侵权的新问题,尤其是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的特殊的侵权问题。因此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纳入主体范围,以规范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造成侵权的案件。防治法律保护空白,致使公民权益无端受害,而强势网络企业则追逐利益,肆无忌惮。

(二)设定被害人保存证据的义务

规定受害者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前提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这样的规定不仅会提高当事人自己的维权意识,也会为诉讼进行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明确划分救济措施的标准

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其侵权的内容、方式、影响范围等标准划分不同等级,以适应相应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救济措施。网络侵权的救济措施应该随机应变,而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防止“小题大做、轻罪重罚”,保障网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也可以促进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实效都是有很大益处。

四、结语

国内外经验教训,无论是采取立法形式还是依靠行业自律,网民隐私权的保护之路还很漫长。在加强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可以从提高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立专门隐私保护机构、加强网络社会道德自律建设等方面多条思路加强,衷心希望《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可以改变以往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力的状况,给广大网民创造一个和谐、开放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凯湘.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第5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论文: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和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和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究竟和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非凡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答应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和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答应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假如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和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答应,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重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功能。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和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新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闻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新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目前状况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究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新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和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和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实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实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答应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网络环境投票权的征集可行性具体制度

一、网上征集投票权的可行性分析

(一)成本耗费少

在网上征集投票权的过程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征集发起人的股东,另一方是作为参与者的股东。股东在决定是否征集投票权以及是否授权的过程中,成本问题是其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征集发起人的股东而言,征集投票权就是争夺公众持股公司的控制权。⑵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说相对于股权收购而言,⑶征集投票权成本很低,但是此种路径在我国成功的几率也很低,如果征集行为失败的话,股东展开征集的全部支出就不能转嫁给公司,完全要自己来承担。而网上征集投票权则有利于改善此种情况。首先,征集人通过网络向股东发送征集材料,而不再需要逐个向他们邮寄书面材料;其次,网上征集的高效运作省去了许多程序和步骤,同时也就缩减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再次,人力资本的缩减的直接后果是征集人的管理更为有效,沟通更为便捷,由此会导致征集的成功率会大为提高。⑷

从作为参与者股东的角度而言。从理论上说,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愿意参加股东大会并希望自己的意志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为什么怠于行使其表决权?美国学者Robert Clark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即理性的冷漠(The Rational Apathy),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公平问题(Fairness)。⑸其实,除了以上三个原因之外,成本问题也是股东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交流互动多、信息披露捷

在权征集中,实际上隐含了三重的不对称关系:一是表决事项和董事候选人是由劝诱者决定,授权人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劝诱者对于表决事项了如指掌,而授权人则如雾里看花;三是劝诱者对于授权的后果十分清楚,授权人本人则对投票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⑹这就表明在权的征集过程中,如果不平衡这种不对称,股东的授权行为只会导致征集人的权利滥用,并借由此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广大小股东成为征集人上位的工具。

网上征集权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问题。在传统的权征集过程中,股东只是机械的获取一些征集人的信息,是否真的能取得那些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他们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作出授权之后,获得的结果很可能是新信任管理者新一轮的盘剥。⑺而网上征集权则改善了传统的征集人简单罗列征集行为给股东带来的好处,股东机械选择的模式。

由于权的征集直接关系到控制权,所以说无论是在野股东还是现任的管理层都有可能作为征集人。假设在野股东作为征集发起人开始征集权,其通过网络,以在任经理人未尽勤勉和忠实义务,因而损害了股东利益为事由。那么在任经理曾同样可以展开征集,通过网络媒介回应在野股东的各项质疑,述说自己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助推公司发展壮大方面的种种具体行动,从而取信于广大股东。在此过程中,有关公司各方面的信息则会以一种流动的状态展现在被征集人的眼中,股东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凭借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

二、网上征集投票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笔者在结合我国的实践和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网上征集投票权的具体制度提出下列建议: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

在网上征集权的过程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征集人所征集的表决是否有效,付出是否能够得到回报。

在美国的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方法:一种是常见的密码认证方式,另一种是数字签名认证方式。⑻这两种方式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前者的方式简便但是安全性不够,而后者虽然安全性高,但是操作繁杂且股东耗费的成本高。

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化,公司就是竞争的场所之一。因此,在网络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通过数字证书来认证股东的身份是必然的。这是正当征集人的需求。但是对于股东而言,其必须考虑到成本的支出和时间的付出问题。目前,数字证书主要应用于网上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而使用的,数字证书的适用是一种商业化的适用,而作为股东而言,他们是单个的个体,使用数字证书的次数也是寥寥无几,而且数字证书的申请本身就是一个耗时、耗钱的过程,股东都不愿选择此种方式。那么,如何解决这其中的矛盾呢?笔者建议,无需每个股东都申请一个数字证书,可在市场上建立一个专门提供数字证书的场所,征集股东在征集的过程中申明必须有某某数字证书的签名,费用有征集的股东交纳。

(二)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

征集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是股东决定是否做出授权委托的重要依据。

在美国的实践中,是否通过网络传递信息经历了三个转变过程。根据SEC的规定,在最初兴起的征集人向股东通过电子方式投递征集公告,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年报等资料时必须先征求股东的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接收电子版面的,征集人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纸质的相关资料送达股东。该规定看似简单但是操作起来效果十分不理想。征集人依然通过传统的邮寄方式向股东送达征集资料,但是资料上注明股东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做出投票授权,如果某位股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向征集人做出信息回馈就等于默认接受了网络传递电子版资料,在后续的征集过程中的资料传递也就变得简便了。2005年,SEC对其规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征集人通过网络向股东传递电子资料无需在经过股东的同意,相反,股东如果需要纸质书面征集资料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索取。⑼

借鉴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第美国的第三种做法较为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网络披露信息本身即为网上征集权的比较优势之一,它不仅能够节约双方的成本投入,而且为双方的互动交流提供了平台。而且此种做法并没有否认股东的意思自治,即如果股东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征集方则必须提供。网上征集投票权与传统征集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在征集人向股东与传递征集资料方面的低成本、高效率。但是在征集过程中却不能一味的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价值目标,维护股东的利益与意愿、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制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效率与降低成本的同时使网上征集行为合法有效。

(三)授权方式及效力认定

征集投票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股东的表决权授予委托书,根本目的是为了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该表决权,以实现自己征集投票权的目的。⑽因此,如果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或者是有瑕疵的,那么此举征集行为则是无益。因此,对授权方式尤其是效力认定的研究也是至关重要的。

授权方式概括而言一共有三种方式:一种就是传统的现场授权方式,一种是电话授权方式,一种是通过网络系统授权的方式。作为传统的现场授予方式,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征集投票权过程中,股东在作出授权时要提供一系列的凭证,而哪些是必要证件,以及传真件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操作中各征集竞争者的做法也都不一致,这就直接影响了征集到的权的法律效力。⑾而网络系统授权,依照美国的实践,美国有专门的网站和操作系统供征集人公告、传递资料,其同样是利用相同的系统供股东作出授权。股东登陆该系统后,通过既定的身份认证程序(上文提到过的密码或安全证书的方式)完成认证之后,便可以进行相关的操作进行授权委托。通过该系统进行的、传递征集资料均是有法律效力的,因而股东通过该系统作出的授权委托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存在任何争议。⑿

网络方式避免了传统方式效力认定上的不确定性,应当为我国所采取。

三、结束语

网上征集投票权是网络技术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产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权征集制度进行了零星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首次提到了权征集制度,⒀此外,2002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权征集中征集人的资格、征集方式、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⒁此两条规定都没有对征集投票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规定,但随着网络技术与公司治理的进一步结合,尤其是股东网络投票的出现,既然股东可以通过网络行使表决权,奈何股东不可通过网络授予表决权呢?

注释:

⑴Richard Morrissery Sullivan& Cromwell LLP, Mandatory internet proxy delivery sullivan & Cromwell briefing, 2008, p(611).

⑵李玲玲:《投票权征集制度研究》,《理论界》2005年第2期,第98页。

⑶股东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征集投票权,另一种是通过股权收购以取得控制权。而收购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不是一般股东所能承受的,所以更多的时候他们选择了征集投票权。

⑷赵士龙:《论股东投票权网上征集》,河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⑸Bernard S. Black, Shareholder passivity reexamined, Michigan Law Review,1989, p(1575).

⑹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⑺前注4,第7页。

⑻Howard M. Fried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Cerberspace , ASPEN Publishers, 2007,p(11-33).

⑼Roberta S. Karmel, Voting 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y or Risk: How should Proxy Reform Address the Decoupling of Economic and Voting Rights, Villanova Law Review , 2010,p(104).

⑽汪颜芬:《股东投票权征集制度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4页。

⑾贾环安:《股东投票权征集的法律规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8页。

⑿前注4,第22页。

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第7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保护 法律

自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从QQ到飞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网络受众越来越多。互联网本身容纳了丰富的信息量、迅捷的传输速度、极大的传播范围,是现代社会人们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传统媒介无法替代的优越性。然而,网络技术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媒体传播格局,在带给人们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使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只有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使网络秩序良好运行,才能使人们更好的使用网络。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知识可以产生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商品。利用知识的投入换来报酬便产生了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由于价值高,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应运而生。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导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遭受巨大的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把通过民事诉讼完成。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的表现为数字化、公共化、无国界化等一些新的特点。一旦侵权发生,举证困难,无法维权。由于网络受众不特定且人数众多,而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人们保护意识不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持一种漠视的态度。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

上文已提到,基于网络时代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有特殊表现。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页、网站抄袭复制

现代社会,个人有网页,政府有网页,公司有网页。而每一个网页都是一个个体生活、思想的汇聚。一个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而其中的每个元素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网络运营商的技术不够成熟或者缺乏保护意识,致使抄袭和复制不断发生。

(二)免费上传和下载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虚拟空间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大部分的网站并没有经过此程序便随意上传他人学术论文、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录像作品等。

相当于上传,下载侵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将网络运营商上传的他人作品下载或者他人在网络上原创的作品下载,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时,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非法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可以增加网站服务的多样性,同时节省成本,其优越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普通链接一般不够成侵权,而当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网络知识产权的帮助侵权。

(四)域名抢注

在知名商标、商号等未注册域名之前,未经许可抢先将其注册为域名,而注册者并不使用,仅仅为出售、出租或转让以谋取利益。当然,不乏有居心叵测者为损害他人名誉而恶意抢注。

以上仅是几种常见的侵权方式,除此之外,P2P软件侵权、网络游戏侵权等也时有发生。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一)立法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新的技术破解保护技术。因此法律的保护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世界贸易组织所指定的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早就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美国也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也已适时的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当然,我国也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保护对策

网络中的侵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根治此问题。对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解决,新型的侵权问题迎面而来。因此要有相应的对策才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具体来说,应当在法律、技术、宣传、道德等几方面进行规制。技术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过多论述。而宣传手段是指,通过法律宣传加强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让大众了解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不是盗版可以节省人们的消费,而是盗版危害的是大众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进行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WCT中的一些规定,根据上文所分析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适时的赋予网络版权人新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作品传输权,即网络运营商,具体来说就是网络在线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禁止反措施权,所谓反措施,是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一般来说,解密者是通过解密的方式盗窃版权者的劳动成果,将作品出卖、出租给无权的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复制行为,但这种解密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权利标示的权利,指赋予版权人在其作品上标识以数字或者代码显用于彰示版权的权利,所标识的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删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应尽快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制度进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够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解决国内侵权也可以解决国际侵权,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发言人同网络运营商就著作权的授权事宜进行洽谈。这种方式尤其显著的存在价值,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网络运营商与个体的著作权主体进行的洽谈,避免了这种大量的谈判所带来的时间、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费,一方面也会显著提高个体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再次,应完善证据出示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有效证据的固定和证据收集。我国的证据法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完善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并没有详细的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在同案不同用的情况。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不完善的司法现实下。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复制痕迹、下载路径、IP地址收集等都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是必须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情况下进行收集,具体的操作的方式应当由立法者进行完善。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的侵权纠纷中,原告在诉讼之前就有意识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和收集,并由公证人员对该证据进行现场公证,该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

最后,对破坏、避开著作权法律措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的运行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坏法律规则,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责,才能保证法律的良好运行。因为网络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新的手段避开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使得权利人受损的权益得到救济。

第8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市农用地;环境保护功能;多品种生产;与城市居民相关的农业活动;农业活动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7-17(7)

1 绪论

在日本大城市的外缘部,随处可见市区和农用地混杂在一起的区域。(图1)。以前,针对存在于市区内的农用地,从城市规划的学术与实用性角度的评价曾很低。为何如此,因为日本的城市规划景观,一直受欧美城市规划的影响而构筑起来,市区和农用地的混杂,就与相关的主要概念(市区和农用地的明确区别)相对立起来。但是近年来,不仅学术与实用性的专家,连城市居民也高度关注起城市农业用地。具体而言,在学术上,主要的相关学术论文集就收录了(如:《郊外的景观~来自田园的再生》横张·入江,2003)及《探索人口减少时代的城市和“农”》(大桥·阿部,2008)。在实用上,2006年制定的《住宅生活基本计划》以及2008年制定的《第四次国土利用计划》中,就明文记载了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出利用城市农用地的条文,通过活用城市农用地推进“城镇整形计划”的机遇不断高涨。而城市居民,也将在后文中述及,通过积极购买本地的农产品,以及对切身参与身边土地上所产出的农产品,寄予耕地的关注也日益提高。基于此状况,城市农用地今后会进一步提升价值,对活用城市农用地的城市规划之需求也会不断增加。

那么,为了应对这一需求,就应当事先讨论构建城市规划的必要事项。由此,在本论文中,将讨论构建城市规划上所不可或缺的事项,有以下两点。第一,规划所追求的目标。作为讨论事项,首先要设定出目标,若目标尚未设定,就不能解释设立规划的理由(为何开展城市农用地的规划)。制定规划的基本条件,就是让人明白制定规划的必然性,换而言之,规划的制定,若不能解释设定规划的理由,就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第二,与城市农业用地息息相关的人或组织,即所谓的“主体”。农业用地,是由人或组织管理而成立的空间。即便城市规划中制定出了明确的目标,但缺乏参与农用地的人或组织,那么再好的规划也不过是纸上谈兵罢了。

关于上述讨论事项中的目标,本论文想从功能开始论述。所谓“功能”,也即“事物原本所具备的作用”。农用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功能。本论文就从这些农业用地所必需的理由以及所发挥的功能说起,阐述农用地混在市区所能达成的目标。关于“主体”,本论文说明的对象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有着密切关系的对象,基于相关的对象,阐述以往的管理主体农户,以及作为新的管理主体的非农户的活动现状。

本文的上述内容,主要是基于著者过去的研究成果,首先说明城市农用地对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所起的作用。之后论证农户和城市居民对于农用地管理的现状。在此后探讨今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中,提出活用城市农用地能对城市规划提供指导性意见。

2 农用地对可持续发展城市环境之形成所起的作用

2.1 安全、放心的食品供给

近年来,食品问题颇受人们关注的,为当中发生过各种各样的事情威胁着农产品的安全。譬如说农药残留问题,就是众多问题之一。特别是近来,进口食品的农药残留问题颇受关注。具体而言,就是用在远途运输中为保证新鲜度的保鲜农药(收割后农药)和中国产的冷冻菠菜,超过日本的食品安全基准的农药残留。关于这些问题,与进口国之间的协商,针对生鲜及加工食品等多种流通途径,存在完善安检体制等课题,全面规制极为困难。此外,与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还有BSE(疯牛病)、食物中毒、二恶英、内分泌干扰物质(环境激素)、镉问题等。常言道,“医学的进步,其贡献与其说是为了医治疾病,倒不如增加了疾病”。这句话也适用于农产品的安全性的问题。科学和社会的进步,尽管会增加农产品的安全性,但绝对不会消除农产品的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农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要想让消费者信任,其解决对策之一就是公开农作物的相关信息。近年来,这些对策中备受关注的就是所谓的“Traceability”,直译意思就是“可追溯性”。当发生农产品相关的事故时,依据“可追溯性”不仅容易追踪事故原因,也容易回收问题食品,并追寻农产品是如何被生产、流通的,也很容易追溯农产品运输流通的路线。但是,假设公开了正确的信息,但“消费者”和“农业”在不同的地方,消费和生产过程中又牵涉着众多的人,由此究竟谁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一事并不明晰。由此可想,所公开的信息仍不值得相信。“要想取得消费者对“农业”的信任,就有必要拉近“消费者”和“农业”之间的距离。

为了构建“消费者”和“农业”的信任关系,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以学术的观点来解释较为妥当。本论文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之一的“单纯接触效果(mere exposure effect)”(Zajonc,1968)来加以说明。 “单纯接触效果”,就是不停的与对方相会,一直看对方的话,就会对对方产生好感,即所谓的“日久生情”。而为了达到单纯接触效果,就要尽可能的增加与对方自然相遇的机会,通过物理性的拉

近距离而达到良好的效果(接近性 (proximity))。此外,与对方的物理距离变近,就需要减少相遇时所必要的成本(时间、费用、劳力)。换言之,据此理论,为了以低成本构建“消费者”和“农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理想的情形是拉近两者间的物理距离。据此观点,城市农用地正因为和消费者所居住的住宅区的物理距离很近,就有可能以低成本构筑信任关系。城市农用地,即可供给安全、放心的食品,也可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

“物理距离较近的地域内消费所收获的产品及其加工品”被称为“地产地消”。“地域食品自给运动”是重新审视农户生活的原点,也早于“地产地消”的体制(荷见他 1986)。而“地产地消”一词,在1990年代末期开始在一些文献中用到,数年后普及至全国,最终成为固定词汇(樱井,2004)。那么,所谓“地产地消”型农业,究竟是什么样的农业呢?据《国民生活中心》报告书(1991)(东京都农业会议,2002)得知,“地产地消”型农业的模型可谓直销或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流的产地直送组织,所交易的蔬菜品种数,半数以上都超过30种,由此,开展“地产地消”型的农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有必要经营多种蔬菜。

那么,城市农用地是否具备能够生产多品种蔬菜的条件呢?限制农业生产的主要是自然条件(气象、土壤等)。农用地是否适宜种植多种农产品,由此笔者尝试去评价作为重要自然条件之一的土壤(广原等 2000)。图2是建筑用地的比例和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的土壤的比例关系。从该图可得知,越靠近城市中心地区的车站,沃土的分布比例越高。也即是曾经是沃土的地方有人居住,开始了农业生产,由此人越聚越多,最终形成城市。从城市形成的过程来考虑的话,也不难得出上述的结论。

2.2 有机废弃物的还原

前面章节中所提到的活用食物生产功能的城市农用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中的一部分,作为生活垃圾被排出。这些城市生活垃圾占所有城市垃圾的比重很高,但目前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不过0.3%。正如2000年出台的《可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所明确规定的那样,构建循环型社会成为重要的政策课题。在此社会情势下,有必要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的回收方法主要有四种,即:

1)堆肥化(利用发酵菌分解,或者通过加热分解,生产出堆肥);2)沼气化(利用甲烷菌分解,产生沼气和二氧化碳)3)饲料化(在加热·发酵之后,作为家畜的饲料而利用。4)碳化(通过加热碳化使之体积减小(1/30~1/100),作为土壤改良材料、脱臭剂、除湿剂利用)(佐藤,2002)。而堆肥化,自古以来就已使用化,可谓比较容易推行的方法。实际上,据1996年地域交流中心举行的调查结果得知,全国地方自治体中,约有84%的自治体已将堆肥容器作为对象进行政策扶持。城市生活垃圾的堆肥化,也将在今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政策中起着主导作用。

堆肥化的城市生活垃圾施用于城市农用地,不仅仅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新利用,也减少了农业资材的运输距离,在降低环境负荷上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城市农用地上种植农产品,不仅解决了前面章节中的安全、安心等农产品食品问题,还通过供给周边的城市居民,将堆肥化的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农作物为媒介达成了物质循环。从这些观点看来,生活垃圾的堆肥化,结合农产品为媒介的城市农用地的这种小规模物质循环体系,具备可实现循环型社会的功能。

那么,以城市农用地为中介,为了构建小规模的物质循环圈,需要考虑多大的区域范围较好呢?此外,区域圈内的城市居民根据农用地里产出的农作物,相对于生活所需是否能产出所必要的

产量?针对这些疑问,笔者设定了虚拟的小规模物质循环圈,尝试加以模拟探讨(广原等人,2002)。

本论文所模拟的虚拟小规模物质循环圈,由农用地及相邻接的住宅区而构成。具体而言,可以处理城市居民带进来的生活垃圾的堆肥设施,放置在各农用地的一角。还有利用堆肥生产出的农产品,又被拿来做堆肥的城市居民所消费。

模拟的结果,1)农用地小规模范围分布的情形下(小规模分散型农用地),可以满足仅需要生活垃圾堆肥所必要的堆肥量。而当农用地为大规模范围的情形下(大规模集块型农用地),仅靠生活垃圾不能满足所需要的堆肥量。2)小规模分散型农用地的情形下,农用地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很短,而大规模集块型农用地的情形下,农用地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变得长。具体而言,小规模分散型农用地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平均约20m,大规模集块型农用地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平均约120m。

3)循环圈内的农产品供给量超过总需求量,而所生产的农产品,有白菜、洋白菜、菠菜、黄瓜、西红柿、茄子、萝卜、马铃薯等,显而易见可满足循环圈内农产品的需求。

基于上述的评价结果,以生活垃圾堆肥和农产品组成的城市农用地的小规模物质循环系统,到底应该由什么构建起来最好呢?图3所示的是基于上述评价结果而假定的系统之对应关系。

小规模分散型农用地,仅需来自近邻市区的生活垃圾即可满足必要的堆肥量。而作为实现物质循环的系统,应该不需要依赖外部的堆肥,即可和近邻的市区联合构成循环系统。作为此系统参考事例,有东京都武藏野市的公团樱堤住宅区的生活垃圾资源堆肥事业21(东京都武藏野市,1999),还有东京都世田谷区“嫩叶会”,该协会的每一户农家与近邻的城市居民之间达成有机农作物生产和直销的业务关系。

大规模集块型农业用地,仅靠来自邻近市区的生活垃圾堆肥并不能满足必要的堆肥量。因此,为实现物质循环系统,有必要构建依靠自治体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型的系统。为何如此,因为构建该系统,通过联合物质循环圈外的住宅区,以补足堆肥不足的部分。作为导入系统的具体事例,有山形县长井市的“彩虹计划”等。该县的计划里,在从市内收集到的生活垃圾里,混入家畜的粪尿、稻皮以便生成堆肥。这些堆肥通过农业协会卖给农户和普通市民。用堆肥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彩虹计划农产品”认证后,可在市内的零售店销售,供给当地居民。

3 农用地对可持续发展城市环境的形成之管理

3.1 与城市居民相关的农户

本论文至此解释的城市农用地,在安全、安心的食品供给和有机废弃物的还原这一点上,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而言,显然是一重要的空间。由此一来,发挥着城市农用地之功能的农家,真的存在吗?

与此相关的如图4所示,存在着城市农用地的东京都西部的自治团体(东京都练马区)1987年和2001年农户销售点的比较图。从该图可得知,市场出货大幅减少(45.3%25.8%),但相对而言大幅增加的是自家内销售点或设置销售站台进行销售的自宅销售、无人销售站台(26.4%61.8%),还有几户农家共同设置的店铺进行销售的共同直销所(1.1%15.1%),以耕地的区划为单位,与城市居民签约,将收获的农产品销售给签约后城市居民(2.3%4.9%)。这种所谓直销的形式,是农户对城市居民进行直接销售,该形式之所以增加其主要原因是因随着老龄化和经营规模的缩小,市场出货不能进行的同时,城市居民对安全、安心的食品的关心日益高涨,近邻的城市居民之需求也日益高涨。这些现象,也正可以说明上述农户的存在,才使得可生产多品种农产品的城市农用地发挥着功能。

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局限于农产品的销售。譬如说,城市居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空间上,不仅为市民提供菜园用地,也使城市居民接纳所谓“援农”的帮助活动,为当地学校食堂提供食材,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环让学童体验农业劳动,还是接收由有机废弃物还原而成的堆肥之使用之所。这样一来,农户和城市居民,既有直接关系,又存在间接联系,在各种场合下相互关联着。

我们将这些活动命名为“与城市居民相关的农业活动”,并以东京都的农户为对象了解其实施状况(渡边·横张·松泽,2003)。图5显示的即为与东京都城市居民有关的农业活动实施状况。“直销”在近半数的农户(41.9%)中实施。

“有机废弃物堆肥,尽管比直销少,但和6.1%的农户相关。总体而言,开展了除直销之外的活动的农户比例约在10%左右”(市民菜园(12.8%),“学校供食(8.3%)”,“学童农业劳动体验(5.8%)”)。如上述所言,除直销之外的活动之所以少,主要原因是源于城市居民的需求少或者组织相关活动难以展开。与直销相比,尽管参与有机废弃物的接收场所的农户比例较少,但因其确实存在,因此,这些农户介于生活垃圾的堆肥和农作物之间,寄予城市农用地的小规模物质循环系统现实中可以成立的可能性。

3.2 与农业相关的城市居民

前一章节中已经阐明,众多的农户对城市农用地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起着重要作用,也给予了实现这一功能在管理上的可能性。尽管城市中存在着这些农户,但也和其他地区一样,由于老龄化和没有继承者造成农业劳动力不足。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就有必要保证替代的劳动力。其中颇为明显的动向,就是新的劳动力与城市居民的农用地有了新的联系。

以前,城市居民与农用地接触的机会,仅限于市民菜园中的农产品栽培。城市居民与农产品栽培相关的机会之所以受局限,是因为所谓的城市居民农作物栽培,不过是业余活动的一种,而并非是一种务必进行的工作。但是,近来城市居民在自家附近的农家开展辅农业劳动,或者租借别家的农地栽植农产品等,呈现出一种并不局限于业余活动的新的活动形态。这种活动,是由地方自治体组织开展起来,以促进城市居民对农业关注度和参与度。本论文以东京都西部的自治体(东京都国分寺市)为一例,说明其组织体系。

在东京都国分寺市,自1992年开始且现在也仍持续的“市民农业大学”,为城市居民补助农户开展农作物栽培提供了契机。该市设立市民农业大学,与1980年末其土地价格异常飙升有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因为土地价格高涨,为了解决城市居民和其他区域的农户对城市农业的非议,农业委员会提出了“有关国分寺市农业行政对策的建议”。该建议指出,为了加强市民对城市农业之存在意义的理解,应当促进市民接触农业,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相关的农业体验讲座即为市民农业大学的原型。

在市民农业大学里,从4月的开学到11月约8个月中,向当地农户传授施肥、耕种等各种农产品的栽培方法。希望农户的农作物栽培补助者,可以登录“援农志愿者人才库”,可接收自主研修。所谓自主研修,即不用指导员的指导,仅以城市居民进行农产品栽培。修完自主研修者,即可登陆入援农志愿者人才库,和农户面谈并达成意见一致后,即可补助农户。

在市民农业大学修完课程的城市居民中,有人直接和农户协议租借农用地进行农产品的栽培,也即实施自主耕作。所谓自主耕作,多以集团式开展,从耕作计划到收获,都是主体性开展。在国分寺市,从市民农业大学毕业的学生中得知,已明确的就有3个团体。在本论文中,以“GREEN EIGHT”为例说明其详细活动。“GREEN EIGHT”团体是于1999年在市民农业大学由第八届的有志学生组成。该团体2000年和农户A氏协商 ,租借了6400m2的农地。之所以能够成功租借6400m2的农地,主要因为失去丈夫的A氏年事已高,无法管理6400m2的农地。亲身看过“GREEN EIGHT”团体栽种农产品的A氏,对“GREEN EIGHT”团体种植农产品的技术极为信任。其结果促成A氏将2005年以后的耕作计划委托给“GREEN EIGHT”团体。现如今,这块土地上栽种着约70种蔬菜和花卉。这块土地的生产活动活用了农用地的多品种生产的适宜性。这块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在向居民配送之余,还在土地的入口如设置直销所加以销售(图6)。销售额也完全可以满足农用地的日常经营以及“GREEN EIGHT”团体的活动经费(图7)。

由上述可知,城市居民开展的农产品栽培及其自主耕作,发挥着城市农用地的功能,可以说某种程度上在解决了农户劳动力不足以在减少荒地上发挥了作用。在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在形成之际,城市居民活用了农地,和农户都是重要的管理主体。

4 结语:展望有“农业”的城市之形成

根据本论文至此的说明,城市农用地,在安全、放心的食品供给以及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的还原这一观点上,寄予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以空间上的可能性。此外,实现此种空间的管理主体,显然也存在于农户或城市居民之中。

富有活力的生产活动,支撑着曾经处于增长期的日本社会。所谓当时的社会规范,比之于今日,更注重追求物质丰富的明日。而与此相对,现代日本社会进入人口减少、高龄化阶段,支撑起这一社会的不再是当时活跃的生产活动,而是逐渐演变成依赖消耗过去生产的库存。既然支撑社会的因素已然不同,那么就有必要演化出一种替代物,以代替社会规范中从生产活动中所得到的物质性富裕。而城市农用地,可谓源自过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库存之一,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之形成的功能,此外在此之中的管理活动,一直以来的“工作对业余”这种生活的二分法并不能解释城市农用地。因此,城市农用地显然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空间,期待着被更加积极的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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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媒介规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马歇尔“建设性竞争和联合形式优越论”启示了一个要素市场化方向:以跨区域经营权竞争兼并整合市场,区际割据向规模集中的业态演进过程,要素流动形成溢出效应同时产生累积强化机能。运用绩效模型分析与深圳水务业实证表明,跨区域兼并是激发公用事业生产力集约潜能,增进公共服务协同化合意的市场化路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引入有效竞争机制,使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溶以实现市场绩效优化。

我国公用事业运行体制变革的根本出路,应当是一种引入有效竞争机制的市场导向式改革。具体机制设计的困难在于,竞争与垄断这组对立因素如何统一在同一经济系统内,既要充分利用公用事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又要发挥竞争机制对推动企业和产业绩效改进的激励作用。这一两难选择也反映在“马歇尔冲突”上,核心是找出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之间合理均衡的适度边界,以使生产效率和社会福利最优化。

以自然垄断和经济规制理论变迁的视角审视,面对真实世界从“市场失灵”到“规制失灵”,理性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昭示,效率与福利改进单纯依靠政府管制手段,仍会带来权力寻租、规制俘获和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公用事业市场化问题本身是复杂的经济范畴,它包涵自然垄断与竞争机制、经济效率与公共福利等冲突。公用事业的发展、产业绩效的提升包括普遍服务等福利目标的实现,客观上离不开竞争的促进作用。于是,竞争治理模式就演化为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创新思路。当前我国公用事业基本现状是市场化程度低,生产经营高度行政化,缺乏制度化的激励约束,条块分割属地垄断,管辖壁垒阻隔,要素流动受限,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利用和配置不均衡,产品与服务水平参差,产业总体运行绩效有待优化。由此论证指出,基于要素市场化路径的竞争治理模式,分散割据的公用企业通过兼并,组建大规模集中化公用事业集团,以跨区域经营权竞争的资本运作整合市场,形成横向一体化的空间并置结构,特别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跨国兼并浪潮的冲击下,对打破产业行政垄断,提升本土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福利目标,有持续的促进作用。

一、要素市场化与有效竞争:公用事业跨区域兼并的理论逻辑

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主要是由规模经济性决定的,克拉克森(1982)以规模经济来描述自然垄断特征:生产函数呈规模收益递增,一家厂商大规模生产与几家较小规模的厂商同时生产相较,更能有效利用资源。新福利经济学的“可竞争市场理论”进一步拓展了自然垄断理论:垄断不一定破坏市场的竞争特性,潜在竞争的可能性会自动促使原有自然垄断企业消除生产和管理的低效率,从而依靠潜在竞争力量可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按照鲍莫尔(1982)进退无障碍理论的具体阐析,若市场中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必然迫使在位厂商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技术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效率,从而在改变市场结构的同时,也影响了经济运行的绩效。一个可行和有效率的竞争思想始于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概念,继后,哈佛学派基于结构主义思想分析了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对市场绩效的影响,进一步发展了有效竞争理论。其中梅森归纳了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市场上存在着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压力;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不存在资源浪费现象。总之,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不宜选择产品与服务市场化模式,摧毁植根于规模效益的垄断结构基础,产品市场过度、无序的多头竞争,带来更多的是重复建设的配置低效率。合乎资源合理利用和要素优化配置的有效竞争,应当是一种保持垄断效率优势的要素市场化模式,它具有上述潜在竞争的绩效特质。

自然垄断原理揭示,公用企业在同一地区市场垄断独营有天然合理性,事实上理论的拓展,垄断集中还可以向整个行业市场辐射。以产业的现实需求来考察,我国公用事业行政割据式的运行体制,限制了要素流动,阻碍了管理与技术溢出,抑制了产业发展动力。按照新贸易理论,规模经济能够突破区域的静态比较优势,但客观形成的市场分割扭曲价格,排斥竞争,阻碍产业集中,抑制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于是,系统区际分割的负效应,就构成公用企业突破区域壁垒兼并市场的根本动力。产业规模集中的内在发展要求,则与公用事业垄断经营效率最优原理相吻合。上述因素共同作用,内化成公用企业自我膨胀的规模增长需求,并在受限空间约束下,诱发区域外扩张的持续动力。基于马歇尔“建设性的竞争和联合形式的优越性”的逻辑,公用事业体现激励规制的市场化路径,是一种竞争治理导向的要素市场化模式,关键要打破现有阻碍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运行的体制制约,以跨区域经营权竞争方式构建规模集中化的产业兼并整合格局。跨区域兼并过程,将过度分散的生产能力集中起来进行优化重组,为产业内注入普遍的竞争生机同时还有压力,形成利益约束机制,激活生产要素潜能,极大地推动我国公用事业从经济积累向经济集中快速跨越。在这一层意义上,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取得逻辑的契合。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考察,公用事业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与价格调节机制,并不能自动引向配置效率,规制的逻辑支点在于纠正和改善“市场失灵”:调节垄断运行的适度边界、管制垄断价格、配置一个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由此,规制的内涵与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动机就关联在一起:规制的原因正是改革的目的--如何保持和发展自然垄断的禀赋优势;规制手段与改革路径相叠合--同时指向市场进入与价格限制。前一个问题,按照新经济地理学的分析,资源空间配置的动因是收益递增效应,市场、技术及其他使报酬递增的因素在规模上是通过区域或地方的经济集聚过程形成的。基于效益与经营规模的正相关性,公用企业开辟新市场,扩大经营份额,驱动规模扩张战略,通过异地同业兼并的横向一体化,在不同区域之间整合资源,提高市场占有率,重置集中型产业结构,有助于资源优化组合与竞争力升级。后一个问题,按照德姆塞茨关于规制的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可允许在“合同”期内供给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权力进行竞价,对于公用事业来说,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特许经营权竞标机制的同义语。

事实上,跨区域兼并在实现的技术手段上,总是与形式各样的资本运作(如产权并购、BOT、TOT等)密切关联,而资本运作无疑是典型的要素市场化方式。由此推演,公用事业惟有依靠要素市场化方式才能绕开辖地割据的垄断封锁。按照经济学的论断,竞争的结果是引起经济集中。于是,跨区域兼并导向的规模集中,蕴涵了要素市场化对地区间进入壁垒的迂回策略,自然也是公用事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合意选择。

二、公用事业跨区域兼并的市场绩效机制分析

在此,运用绩效模型对公用事业跨区域兼并的市场绩效机制进行分析。

(一)大规模一体化兼并整合对效益的改进作用

在区际兼并一收购一运营的发展模式下,地区性企业逐渐蜕变成跨区域紧密型连锁的公用事业集团。企业集团市场控制力不断强化,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逐渐显现:随着生产的扩大,一方面大型组织对生产原料的市场议价能力增强,另一方面,物资、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更易于通过系统内部关联组织之间非交易的调配方式来合理利用,从而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大型企业研发(R&D)投入更充足,有利于组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良性循环机制下,技术、管理、服务等核心竞争力螺旋式上升,市场占有率最大化的现代企业目标实现能力日益增强,从而垄断型企业“开辟新市场”的空间扩张,形成组织管理的熊彼特式“创新生产力”。公用事业跨区域兼并增进效益的分析如图一所示。

公用行业(水、电、气等)强自然垄断性质决定边际成本MC曲线位于平均成本AC曲线下方,且趋势随产量Q增大渐向AC收敛,又因公用产品是生产生活消费必须品,存在一个区域市场最低刚性需求量QL,随价格P升高,Q反向变动降至某个特定QL值后维持在QL水平,需求曲线如图一中d-d-AR(平均收益)所示,边际收益MR线在其下方。社会福利极大化下由MC=MR决定最优值P1与Q1,这时市场价格P若与企业生产成本相等,即Q1对应AC曲线C1=P时,企业处于盈亏平衡临界,而P1>C1,故企业此时赢利为(P1-C1)xQ1。当公用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整合市场扩大生产规模,随地区市场扩大新的总需求也随之同步递增,d-d-AR、MR曲线向右平移至d’-d’-AR’、MR’,QL相应扩大至QL’。同理,区域扩张后新的盈亏平衡临界点为P’=Cl’,新的赢利为(Pl’-Cl’)xQl’(见图中阴影部分)。由于(Pl’-Cl’>(P1-C1),可见公用事业通过跨区域兼并整合市场具有效益递增效应。

(二)跨区域经营权竞争的激励传导机制及其对产业协同发展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派关于生产要素区际流动的经济分析认为,区域要素流动的经济目标在于提高区域内现有资源的利用水平;更有效地在区域内各种用途间分配资源,实现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实现区域内最佳增长:在区域间有效地再分配生产要素。伊萨德的区位和空间经济理论指出,特定行业联合体结构的关联延伸的广泛性超越了区域边界,关键要从生产成本差异来考察空间并置的经济性。公用事业以一种跨区域经营权竞争方式实施产业兼并,在市场整合的目标价值链终端,随资本输出,品牌优势的扩展,管理与技术的溢出,能够加速承接地企业价值增殖和观念、制度更新。在此进程中,生产要素流动特别是人力资本、信息资源等在输出地与承接地之间的共享互通,有效地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等“软实力”的提升,形成一种激励传导机制,以先进带动后进,运用制度复制等运营机制一体化的技术手段缩小成本差异,促使后发地区技术、管理和服务升级。要素区际流动派生的结果,促进了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并最终催化出产业区域协同发展的机能。这种“区内垄断+区际经营权竞争”的产业组织形态其激励传导一反馈作用的运行机理如图二所示。

公用企业区际兼并的竞争力显然取决于品牌与规模优势,区际经营权竞争实质是品牌的竞争。根据图二分析,随着企业滚动式发展,品牌与规模优势在再扩张中又得以提升,并通过循环累积过程形成自我强化机制。这种市场控制力的递次增强,使企业不断获得“追加的”竞争优势,助力新一轮经营权争夺占据先机,形成“马太效应”。在品牌等核心竞争力输出的持续动机下,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内生需求不断衍生一传导组织管理与技术升级的激励功能。

(三)跨区域兼并下产业竞争力升级与区域协同发展的耦合效应

跨区域兼并的要素市场化路径,为资本运动开辟了道路,公用事业以产权并购重组,或直接投资建设,收购厂、网,获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包含了资本实现转移、扩散与辐射功能的全部行程。外部新市场的开辟产生收益增长杠杆效应,使资本输出企业获得更丰富、更多样化的资源和市场需求.激发自身不断提升品牌运营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动力,形成“创新增产力”。随着经营辐射范围的延伸,企业品牌影响力等无形资产获得增值,而市场控制力的提升又催生产权工具更强大的渗透功能。同业异地参股控股方式客观上放大了企业资产功能,提高了行业内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促进企业集团做大做强,推动跨越式发展。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公用事业资本化运营的绩效源于它更能与市政基础设施产业集约化发展趋向相契合。

资本要素注入激活了承接地公用行业的沉淀资产,推动了当地厂、网设施扩容和技改等固定资产更新步伐,实际促进了当地企业资产价值增殖。产权链的延伸同时将资本输出企业的利益链接到当地关联企业中,构成利益紧密结合的“共生关系”,从而激励相容的动力传递机制,促使其自发将最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技术优势带到当地企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推动承接地公用行业服务升级,逐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软、硬实力差距。同时,资本输出企业在国内外业界影响力、市场投资运作经验的先发比较优势,还会带来更广阔的市场渠道和业务资源,在单个地区市场需求趋于饱和的约束下,诱发承接地企业自我发展张力,衍生另一层级的开辟新市场的扩张需求,有助于后发地区在适合自身发展条件的层次梯度(如县、镇一级)的市场角逐中提升竞争能力,加速扩散次生同业市场控制网络。

总之,公用事业通过跨区域兼并整合市场,规模集中化伴生的绩效激励在传导一反馈机制的影响作用下交替推进,最终导向一种竞争力升级与区域协同发展的耦合效应。跨区域兼并带来资本要素流动,形成各向同性的价值增殖:一方面,规模扩张激发集约潜能,原料、设备批量采购和同业互通更有利于合理节约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素注入与技术溢出,在带给后发地区物质生产力的同时,更引入了先进的管理与品牌理念等非物质生产力,构成优化要素区际配置、缩小区域级差和升级产业竞争力的推动方式。

三、深圳水务企业异地兼并的实证分析

深圳水务企业是承担深圳本地90%以上市政供排水业务的公用设施运营商,自2004年起,成立控股70%的对外水务投资专营子公司,成功投资18个异地水务项目,兼并收购的资本运作遍及7省14市。对外拓展令企业2006年全国市场占有率迅速跃升至3%以上,使其用不到2年时间市场份额增幅超过1倍,完成了单靠本地业务难以达到的跨跃式发展。截至2008年末,深圳水务企业以参股控股和特许经营权竞争的主要投资项目见表1。

深圳水务企业跨区域兼并极大地促进经营绩效提升,仅2006年总资产规模产生近30%的复合增长。异地并购项目经营状况前后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

表2数据显示,跨区域兼并令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指标快速上升。

实施跨区域兼并战略4年来,区外投资项目运营规模所占比重迅速增长,直接逼近母公司用近50年才发展起来的深圳本地业务。本、外地经营规模指标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

表3数据表明,异地水务经营为深圳水务企业规模提升所贡献的份额日益增大。实际至2009年,继注资控股整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资源后,企业集团总经营规模骤然跃居全国第一位。深圳水务企业规模演进的轨迹显示,跨区域兼并整合市场的发展模式成为公用企业快速成长的主导力量。

借助资本输出通道,在异地投资项目推进了从“输血计划”到培植“造血功能”的发展方略,深圳母公司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迅速转化成异地项目自身的竞争优势,令其生产运行绩效发生显著改变:江苏常州项目被国家建设部列为全国公用事业运营体制改革示范典型,并购运营后单位水处理成本降低20%;江西九江水务并购后有效减少产销差率,2006年8月单月降低管网水量漏损248.61米3,时,较前一年同期增长51.5倍:2004年河南焦作水务产权投资项目并购后首年即实现扭亏为盈,在供水量下降142万立方米的情况下,售水量反增60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6097万元,利润986万元,经营效益大幅增长。

四、结论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