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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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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

第1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

l)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

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法把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法律依据】

第2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 m2,建筑高度 m或

跨度 m,结构类型: ,

层数 ,其它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元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3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电力施工;合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以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为依据,来进行建设、安装的合同称为电力建设施工合同。它要求承发包双方以实现建设工程为目标,明确相互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协议,同时,也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发包人支付款项、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以确保工程建设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够促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方以及业主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目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电力施工企业要想长久立足,必须要以政府管理、行业自律还有企业诚信为前提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并要找出自身不足,针对该不足,强化合同管理,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社会效益。

一、电力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电力建设一般都具有投资大、技术含量高以及施工周期长等特点,图1为电力施工工作步骤图,可以看出其工作程序多且繁琐。由其产生的施工合同管理特点有:(1)因为电力施工合同的周期长,所以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合同管理有周期长、跨度大以及易受外界的影响的特点,并且,合同自身也时常会存在很多风险,难以预测;(2)电力建设的投资大,涉及金额高,因此合同管理的效益十分明显,良好的合同管理对于工程经济效益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让成包商规避风险,赢得利润,反之,承包商往往会经济损失严重。相关资料的统计表明,在正常的工程中,合同是否管理得好会影响到工程造价8%的经济效益;(3)因为参建单位多以及项目之间的接口复杂,这让合同管理变得复杂和繁琐,在履行合同时,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还有业主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但同时也复杂与困难,有一点疏忽就会带来经济损失;(4)对合同干扰的内外事情很多,这就使合同变更频繁,所以合同的管理要求是动态的,合同变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

二、电力施工合同管理难点

1 合同文本不规范

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业主方往往有更多的发言权,一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主要义务可以回避,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从当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来看,大多数的条款都是业主方制定的,太过于强调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在业主违约以及赔偿方面约定不具体,并且缺乏有效的处罚办法。以这样的方式转嫁工程风险,这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较多的原因之一。

2 “口头协议”屡禁不止

这里所说的口头协议是相对于正规合同而言的,正式的合同应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此规范,而是用来对作外检查。在实际中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形式来执行或者有些只做君子协定,这类条款往往是私下合同,中标合同部分,然后换成不遵循法律或违反国家及政府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3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浅薄,一些合同有失公式

目前电力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以及管理不规范,施工队伍和建设规模的比例严重失衡,这就让占主导地位的业主方提出一些苛刻以及不平等的条件,把自己的风险移到承包方身上。由于竞争激烈,承包商又不得不为了获得工程而接受。但有些承包商为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就偷工减料或者非法分包和转包,这给工程建设带来了很大隐患。

4 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在实际中,业主方与承包方不认真履行合同的现象时常出现,例如:业主方在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不依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业主方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有些业主在使用了工程成果之后依然拒付工程款;还有承包商没有按约定期依法组织施工以及不按照规定施工,由此延误工期也可能产生劣质工程,这对工程建设市场有严重的影响。

5 工程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索赔是法律赋予的合同任一受损失一方获得赔偿的权利,它对于承包商来讲能够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以及增加利益。可是,如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条款,这使得索赔工作受到干扰变得困难。在这其中,受害者往往是承包商,因为大多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且索赔意识淡薄,这使得合同的索赔很难进行。

6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建设合同的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所以这使得合同的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以及造价管理知识。目前很多项目管理机构都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来管理合同,或者只是将合同管理当作一种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得不够,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缺少了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针对合同管理的难点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所述的问题,结合实际,总结出以下几点应采取的措施:

1 以国际经验为参考,推行对电力建筑市场适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电力建筑市场随着WTO我国的加入也面临着对外开放的问题,因此在工程管理的很多方面我们应该同国际接轨。在合同管理时,我们应该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参考,加速建立以及完善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它和以往的合同文本相比有很大的改进,并对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2 加强合同双方法律意识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因为承包商往往缺少法律与合同意识,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在未对合同进行仔细推敲和做认真约定之前就草率的签订合同。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条件方面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这是直接导致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商应认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还有严密性以使合同签订时产生纠纷的因素减少,将合同的纠纷发生率控制在最低范围之内,保证合同能够全面履行。

3 加大合同的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

为了保证施工合同能够全面履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上。应该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合同全面履约的管理。当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报建时,应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也不能进行招投标工作,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取缔垫资以及带资施工的现象,以使建筑市场得到净化,进而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和工程清单量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得到推广实施后,并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出现,这就使得在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因此,应尽快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施工企业一定要遵循合同约定,

信守诺言,以合同说的为准,加强合同管理。

4 认真办理签证,重视工程索赔

在实际中,索赔是双向的,但一般来说,业主方的索赔数量小且方便,可以使用冲账以及扣拨工程款来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但承包方的索赔就困难一些,所以,承包方应在施工阶段建造成本的基础上,加大工程索赔力度。既要快速对合同中的文字规定进行索赔,还要理解合同里一些条款的意义。结合实际的工程特点意见企业的情况进行默示索赔。对工程延误索赔、工期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以及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加以重视。

5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于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来说,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以及对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推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是很重要的措施。如今,我国推行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是以搞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为重要职责。所以,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应该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岗位,有其合同管理的职责。

结语

电力建设施工合同是电力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双方全面行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电力施工企业要想长久立足于市场,必然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如今,施工合同管理已经受到了施工企业相当的重视,相信在未来会越做越好,趋于完善。合同管理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当的重视,本文以电力电力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特点为依据,详细阐述了几个存在于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的探讨。

参考文献

[1]葛维平.电力设施施工合同管理难点及对策[J].电力标准化与技术经济,2006(03).

第4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s a complicated system engineering, during the project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survey,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other factors, the only these factors with common to guarante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and goals.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 the contractor to their human,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as organizing and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become the coordination with the contracto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内涵与作用

所谓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指在施工中对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考察,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协调,以保证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同其他建设工程一样,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是项目执行的基础,施工合同的管理需要贯穿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项目完成资料归档,项目管理任务才算完成。可见施工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因为项目管理对象中所涉及的是业主与承包方、监理方之间的厉害关系,权利与义务都需要利用施工合同进行约束,因此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为水利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其施工合同管理难度的增加。施工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各方在法律平等的基础上,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作为参与施工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条款,约束各方在合法的条件下完成项目的实施,保证施工中各方活动符合合同规范的协作关系,防止因为合同争议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与经济问题的出现。

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分析

1、施工合同文本不够规范

施工合同在编制的过程中条文不够完善导致双方缺乏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漏洞,招标过程过于简单邀约和承诺内容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业主与承建双方所使用施工合同范文不够规范,仅仅靠双方协商而确定施工合同的文本,此时就会因为考虑问题不周或者经验不足而导致遗漏施工合同中的某些细节,造成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某些问题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约束,施工合同缺乏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重新协商才能解决,给工程建设带来了停工的风险;还有的施工合同条款使用的语言不够严谨,产生歧义而导致纠纷的出现,也容易造成工期的延误。

2、招标过程不严谨

目前招投标已经成为了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优势明显,在平等、开放的环境中完成对承包方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控制项目成本。但是因为某些利益矛盾,一些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往往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例如招标方违法招标、招标不透明、招标文件具有排他性条款、评标过程不够规范、标书所出示的内容不够真实,另外合同实施与招投标严重脱节、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资料等,这些都会在施工合同签订及实施的时候形成风险隐患,从而影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导致纠纷。

3、施工合同兑现问题

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某一方因为客观或者主观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造成合同有些条款不能兑现、工程无法顺利实施。如签约双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施工中某一方不能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某些材料、机械或者人力资源等,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开展或者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小型水利项目,因为前期工作中没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签约或者开展工作,导致工期拖延;还有的承包方在施工中采用的各种设备、材料等不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从而导致施工工期、质量受到影响。

4、违法分包的负面影响

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这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些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尤其是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甚至会出现分包单位将工程进行再次分包。这样的行为造成了合同责任的人为转嫁,如果合同履约出现问题则很难对责任主体进行追究,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导致工程受到影响。

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1、依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

对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首先应明确其法律依据,即根据法律与法规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因为施工合同签订是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的,规范其合同标的、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定价标准、付款方式等等,并明确履约与违约的细则,因此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按照规范进行全面控制,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利用程序管理模式对合同签订进行控制,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框架,保证合同的合法、完善、详细、准确。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还应注意对市场风险进行防控,在施工合同管理中为了降低风险,首先应全面预测、分析施工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有足够的预见性,尽可能在施工合同中体现出明确的合同条款。其次应正确处理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水利工程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规模大,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施工情况千差万别,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的情况,此时就要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和资料收集整理机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将风险降到最低。

3、严格审查水利工程承包方资质

由于水利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方资质也参差不齐,而施工合同管理的优劣将直接决定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要保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都满足规范,并能够很好地执行,就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签订各方的资质,即参与施工的各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保证合同规范签订与有效实施。

4、加强施工合同动态管理

在施工中为保证合同顺利的实施并满足施工需求应建立动态化的合同管理机制,首先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及合同法律意识,使之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发现与解决问题;其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范措施与制度,进行定期的审核与动态化的监控,即对合同执行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反馈问题并加以解决,尤其是在制度与措施方面出现的漏洞应及时进行填补,以保证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

5、合理处理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

施工合同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就是遇到因为施工变更而产生的索赔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应设置严格的流程进行控制,应足够重视现场资料(图纸、技术资料、现场变更及签证)的记录、收集与整理,保证流程在资料完整且细致的条件下完成。同时施工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密切,涉及到施工中技术、质量、工艺、安全、环保、材料等多个方面。因此应提高对变更与索赔的预见性、计划性,对变更与索赔加强管理与控制,明确各方在变更与索赔中的职责,将工作做到合理而全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合同管理应从工程招投标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贯穿整个水利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利用相关法律、规范对施工合同进行签订与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与审核机制,保证合同管理内容的有效实施,这样才能达到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汝文静.浅谈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J].四川建材,2010,(01)

[2]杨子清,苏祯,叶春兰,田惠珍,云江普.浅析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内蒙古水利, 2011,(02)

第5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第31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

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

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

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

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33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

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

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

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

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

出。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

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

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

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

、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

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

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第36条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

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

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

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

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

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

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

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

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

、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

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试车。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设计变更。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条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31条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索赔。

第33条安全施工。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保险。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

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

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

《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

《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

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

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

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

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

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

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

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

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

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

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

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

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

甲方同意。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

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开工令的日

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

款》的附件。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结|层|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名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第2条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

的权力。

第3条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

》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

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

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

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

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砖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浇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灰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3)。

二、安装工程

1.暖气安装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

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

,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

、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第4条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

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

明。

第5条

5.1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

体责任、权限。

5.2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职权的总

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甲方审查;是否能批准对

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

类;有数量限制的要写明数量。

第7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

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协议将本条中甲方

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

和计算方法。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

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

的数量,搬迁后的拆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应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

等具体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拆除和迁移的当事人

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发现有本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

用如何承担。

7.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

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

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

,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间。

7.3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和要求,

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和要

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深度等。

7.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

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7.6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

如甲方开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

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订《

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

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

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

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8.4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

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

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

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

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

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2条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

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条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多少。

第15条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工程质量

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条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

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19条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

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

,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

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

;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

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

格调整文件;调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0条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的时间、

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

款的%,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

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

准)后的()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

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

的第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

‘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

银行付款”。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

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时间|||

||||||单价|-----|送达地点|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年|月|日|||

|-|-----|--|-|-|---|-|-|-|----|--|

||||||||||||

|-|-----|--|-|-|---|-|-|-|----|--|

||||||||||||

|-|-----|--|-|-|---|-|-|-|----|--|

||||||||||||

|-|-----|--|-|-|---|-|-|-|----|--|

||||||||||||

----------------------------------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殊情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标,乙方进行采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数量、提

供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规定提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提供指标,由乙方采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

价格;

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格时价差

由谁承担,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

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

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条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

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

保修合同。

第30条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

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

0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施行,任何

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

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

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

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

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条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

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明分包工程

的价款、开工竣工的时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

按照乙方派驻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承

担。

第37条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

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作出规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级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严寒天气。

第38条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

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

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第6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合 同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031365010401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 工程地点: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 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第3条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 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XX]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及时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 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2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 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 理:金 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 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 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 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XX]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的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人看守。对暂时不能上道的新轨,要按规定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对线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洁美观。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8.8 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9 及时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 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  年。保修金为合同承包总价的5.0%。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 严格执行和自觉服从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监察大队的检查,与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同时执行投标时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必须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批准,按规定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的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的15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20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对施工中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汇报、反馈。

8.14 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须自觉的与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及设计优化。并及时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3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 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7天,书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 3 天内答复。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 24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工期提前

根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否则甲方将根据现场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有关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及附件,于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乙方同时将检查、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7 在既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须提前7天与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系,签订设备保护协议,设立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乌铁建[XX]517号)办理。

16.1 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 、、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类变更设计;

19.5 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 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 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第7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天,提前%。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8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一、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签约存在问题

(一)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

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特别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条款约定不甚明确,这些合同往往省略很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工程变更、纠纷处理方面的约定。如某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于2009年9月签订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调整”。当期定额人工单价24、26、30元/工日,市场民工工资60~90元/工日,在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发现其人工数量如下:24元/工日计5万工,26元/工日计15万工,30元/工日计10万工。进入施工阶段,人工价格大幅上涨,而且由于甲方拆迁不到位,致使施工方延期开工6个月,至2011年5-6月份,已完成合同价的80%,此时市场民工工资已上涨至120~150元/工日。 2011年10底施工单位以“市场人工价格猛涨导致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方提出书面合同索赔:要求补偿人工上涨价格。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止施工。

(二)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建筑市场人员素质低下,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供求关系失衡、恶性竞争严重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是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增加苛刻条件,有的合同首期进度款要在地下室结构完成后支付,有的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人让利或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的阴阳合同,这些不良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如某工程合同为汽车配件厂房、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和附属工程及室外道路等工程的建设,建筑面积约为5.5万m2。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纠纷处理时发现合同有两个版本:甲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合同造价4680万元,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在附件中含消防工程。乙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合同造价3500万元,合同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资料中有乙方与某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甲方与任何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价格条款履约率低,信用保证体系缺失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在实际工程合同的条款中真正体现,致使出现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结算以审代拖等现象。承包人项目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公司与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严重脱节,致使项目部合同管理形同虚设,合同履约率低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化,许多企业也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经营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众多内在和外部因素,使得企业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在当前建设市场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合同主管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为建设各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合同履约环境。

二、加强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管理及监管的措施

(一)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实施时,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经常反映在业主拆迁不到位,项目专项审批没通过等。但在施工合同文本中却没有有关工程停工损失的条款,而工程又在不间断的施工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停工索赔。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这样索赔将会比较容易。如某工程施工,双方于2010年9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一综合楼,建筑面积15000㎡,承包范围:主体结构、内外装饰。乙方2010年10月进行施工,由于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2011年2月停止施工。后双方发生结算纠纷。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条款的约定应明确详细,并能够完整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

2.长期停工的工程合同双方应签署停工协议,并及时办理停工损失签证,工程停工应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续。

3.工程停工令签署前,对于合同内造价按合同约定,合同外项目要约定计价方式,停工、窝工的损失也需要约定计算方式。

(二)风险约定

根据2008计价规范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同时根据该条文的解释: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各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应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因此在约定合同风险时,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人工价格上涨的情况一般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如最低工资标准等,以免造成民工工资的纠纷。

第9篇: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策略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产生众多法律问题有待亟须解决。产生的法律纠纷不仅对双方产生经济损失,还影响我国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施工队伍的质量不仅决定施工质量还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一定的影响。施工队的质量要多方面思考,例如技术条件、人员安全意识、完工速度、提供资金的能力等,因为这样不仅能使工程的质量和时间大大缩短,还能更好地履行施工合约。一支优良的施工队很大程度上可以为项目创造最大的利润也可以为企业赢得声誉。但是若施工队不能将自己的优势发挥到极致去积极配合项目的开展,那么势必会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造成很多问题。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最重要的是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期限,对于建筑工程这种对时间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合同中的履行时间和交付期限显得尤为重要。若施工队未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结项时间、施工时长、提交计划和方案的时间等,很容易使开发商不断地催促承包商,致使双方陷入无尽的纠纷。(二)民法注重公平原则,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若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很明确,但是约定的时间限制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那么就有失公平,合同如同一张废纸不能起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是合同对承包商以及开发商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因为合同大多数都是开发商的法律团队进行拟定的,在拟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是过分强调承包商的义务。[1]甚至还会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恶意加一些不平等条约,这些问题都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纠纷。(三)施工队在签订合约时未认真研读合约的内容,笼统地按照以前的惯例进行施工,致使各项工作未能如期进行进而造成开发商财产损失。或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不够重视合同中的约定,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甚至单方修改合同,这就削弱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四)施工队出于策略性的考虑和维系项目部的关系,故意将项目的变更和赔偿压着不及时送报项目部以获得最佳的经营效果。有的施工队甚至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咽下条约中的不公平,生怕催项目部签收确认会使工程延期。上述行为致使项目的变更和索赔变得没有法律效果,不能产生其本该有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得到施工合同的法律效果。[2](五)合同文本内容不规范。为矫正建筑行业合同的错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局和住建部合力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此文本的出台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但即使如此也未能使合同内容较为规范。(六)“阴阳合同”的泛滥。此合同的普遍出现造成了建筑行业经济秩序的紊乱。开发商为了方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顺利审查工程的备案以及其他多种原因和客观目的,故与承包商签订“阳合同”。私底下却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具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其在内容上或者权利义务方面与“阳合同”相违背,这种“阴合同”实际上是一份违法的合同,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不能起到约束作用,因为“阴阳合同”本质上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造成开发商的利益损失,所以它不仅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也为双方履行合同埋下隐患。(七)索赔工作难以进行。承包商在建筑行业激烈的竞争背景下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忽视不公平条约,再加上承包商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反而使索赔工作更加难以进行。而索赔正是合同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措施,承包商若是放弃这种权利,则会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3](八)缺乏管理合同的人才。管理合同的人才往往都是具有一定技术性、专业性而且法律知识储备相对丰富,但目前在我国的人才市场上没有针对此类人才进行专门的培养,所以此类人才在人才市场上非常紧缺。人才的紧缺势必会造成合同管理的漏洞。此外因为施工时间长,在施工期间开发商常常会与多个承包商签订很多合同或与一个承包商签订多个合同,这就造成合同繁多的问题。若是不能对合同进行管理很容易造成纠纷,而这一问题通常会被开发商与承包商忽略。(九)管理合同技术落后,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缺乏管理合同的人才本就使合同较为分散,不成体系,不易管理,再加上管理技术的落后就更难实现合同形成体系化。例如登记信息的系统老化年久失修,技术人员技术老套未能跟随时代的步伐等。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分析

(一)施工队只注重项目的结果却忽略了过程。我国司法实践一直注重实体轻视程序,施工队的高层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意识。承包人认为只要工程完美收工,其他的也就不重要了。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也不会顾及。至于成本尽量控制,该签的字迟早会签,不急于一时。只要结款时利索不亏即可。也正是因为这种思想使很多程序化的东西埋没于实体性的利益下,等再拿起程序化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时就很难对付实体性物质,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二)承包商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合约时总是忽略自己的权利,一味地满足开发商的需求,忘记了自己能否在开发商苛刻的要求下如期完工。大多时候因为合约中一些规定具有不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致使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进而给承包商带来天价索赔。再加上二者的地位本就不平等,更容易使承包商失去公平对待。(三)承包商不够谨慎。多数承包商对签订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以为合同的内容总是换汤不换药,便放松警惕不去研读条约内容,致使自己不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可能造成开发商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来提高项目利润,却未能被承包商察觉并修正。(四)承包商以牟利为目的,利益心重,所以凡是能在合法情况下增加利润、减少损失的行为其大多都会去做。不向项目部报告项目的变更和索赔等事项,只是他们获得利益的一种途径。再加上项目部本就是承包商的一个部门,对此情况选择得过且过不会深究,这就更使索赔工作难以开展。(五)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出台多年,但是未在建筑行业很好地推进与落实,这就造成双方在拟定合同时轻视文本内容的规范程度,过分强调权利。(六)我国监管部门忽视了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等方面,致使双方能轻易躲避监管签订此种违法合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的程序不明确,监管部门因为资源不足只能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也是产生“阴阳合同”纠纷的原因。(七)承包商维权意识淡薄,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致使开发商钻了空子。(八)首先,在我国目前还未出现培养此类人才的机构,国家也未从立法上或者其他方面鼓励市场进行专门的培养。其次,开发商也未重视管理合同的重要性,从而为管理工作进行人才的选拔与分配。最后,市场对此类人才的需要暂时没有出现紧缺情况。(九)首先,是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未能按照现代项目管理技术进行重构和优化。其次,是没有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这些漏洞都会给管理合同信息带来一定难度。

三、策略应对

(一)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和完工期限的情况,开发商和承包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就相关情况进行洽谈,尽量明确时间和后果。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发现任何问题而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一些情况,例如规定的时间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可后续经过商议及时更改或补充合约。若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表明态度,日后就很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4](二)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管理复杂,工程索赔繁琐,变更频繁,但项目上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就需要我们配置仅有的人力资源以使变更索赔事项不遗漏,做到事事给予及时快速的答复、确认和催促。除此以外,双方还要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纳管理的工作,为合同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都是法律文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管理复杂、工程索赔繁琐、变更频繁等问题,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问题要依靠相应的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的归纳管理尤为重要,应专人负责且负责到底。(三)施工队之间要和睦相处,地位平等,相互配合。施工队与项目部无论何时都是为了服务施工方,为了做好服务工作,双方应该同呼吸共命运,一起承担义务和责任。既然想顺顺利利地拿到利润就必须将工程做到让开发商满意。即使大家各自职责不同,项目部负责管理、技术指导、自检监督、与开发商进行沟通等,施工队则负责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事宜。但是尽管如此,大家只有一个目标,就是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四)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先明确施工的范围,例如一些工程包含一些附属工程或者需要做一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针对此类情况在合同中就要明确哪些是附属工程、哪些工程需要进行前期准备,是否需要单独规定造价等。以此来规避在双方结算工程款项时因为这些问题产生分歧。若对此类问题规定不明确或是不齐全,应及时修改或者补充,否则不利于施工工程的正常开展。(五)施工队应该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队成员进行利益刺激,提高队伍的积极性,若是成员办事拖拖拉拉,则可以使用一些惩罚手段。(六)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研读合约内容,认真履行义务,避免因履行义务出现问题而造成纠纷。(七)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建筑行业的适用并及时与建筑行业发展保持一致。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开发商和承包商对合同文本的认识,规范合同的表达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遇到的纠纷以及矛盾,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八)开发商与承包商应该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定合同,落实合同内容。除此以外还要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化,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九)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和索赔制度,提高管理人员质量。1.为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加强施工合同的赔偿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开发商与承包商缺乏对赔偿的认识,再加上缺乏对赔偿所需的动力与意识,很难使索赔工作取得进展。因此,二者要提高赔偿意识,自觉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考虑合同中关于索赔部分的合理性和各种弊端,精确分析索赔可能性的大小,以及若不能索要到赔偿的后果和应对措施。3.实施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人才市场可根据市场的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培训机构,缓解此类人才的紧缺。

四、结语

法律是我们保护自己利益最有力的武器,当开发商与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第一个想到的应该是法律,这样才能使整个建筑行业有条不紊地运行与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施工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当有效地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特征,充分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产生法律纠纷的种类及原因,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彻底地防范法律纠纷问题的产生。[5]同时双方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自我完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出现的弊端,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可行性分析,并用适当的方法处理纠纷。维护国家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不仅需要国家立法层面作出努力,还需要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努力,切记不可被利益冲昏头脑走法律的灰色地带。

参考文献

[1]章永丹.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1):28-29.

[2]何英亚.加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J].中国经贸,2017(6):83.

[3]朱金良.加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2):249-250.

[4]刘云利.加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16(21):3507-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