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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任一行专门到建设局反馈去年年终述职评议意见,充分体现了区人大对我们建设局以及对我本人工作的关心与厚爱,也是对我们工作的督促和支持。首先,让我们对区人大领导百忙之中莅临建设局指导工作表示感谢!去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承接历届班子打下的良好基础,建设局
新的党委班子团结带领同志们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城建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我本人也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加强学习,廉洁勤政,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步。借此机会,也向建设局各位同志一年来对我本人的支持帮助,对我工作的理解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人大领导反馈的评议意见,客观的总结了去年的工作,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个人感觉深受鞭策与鼓舞。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要继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发扬成绩,并针对今天提出的问题,认真克服整改。
一是要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进步。城建工作焦点多,热点难点问题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欢迎人大领导、人大代表多为城建工作提建议,提批评,也欢迎各位同志们,本着为工作负责的目的,多为我本人提意见,找问题。我一定自觉、主动地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坚持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代表对城建工作的评议,虚心听取对城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切实加以整改;热情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研活动,积极为人大开展工作,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维护人大权威,把城建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同时,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作全面进步。
【关键词】 针灸疗法;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宫颈癌术后;膀胱功能
目前,子宫广泛性切除术加盆腔淋巴清扫术是早期宫颈癌的常用治疗方法。由于手术切除范围广,膀胱输尿管周围的副交感神经纤维损伤,往往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膀胱功能障碍,对膀胱充盈的敏感性降低或丧失,自主排尿受到影响。据国内报道,约有30%的患者出现宫颈癌术后尿潴留,需较长时间留置导尿管,膀胱的功能恢复缓慢,无论从经济上或心理上给患者带来沉重负担[1]。因此,宫颈癌术后膀胱功能的恢复成为围手术期所关注的问题。笔者应用针刺八髎穴配合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重建宫颈癌术后患者的膀胱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04年10月-2008年2月期间,根据国际妇产科联盟(FIGO)1995年修订的宫颈癌临床分期标准,诊断为Ⅰb~Ⅱa的子宫颈癌而行广泛性子宫切除加腹膜外盆腔淋巴清扫术后的患者121例,年龄在30~65岁之间,平均46岁。其中鳞癌97例,腺癌24例。排除合并心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者。将符合纳入标准的患者按手术顺序,用单盲法随机分为针刺组、反馈组、联合组与对照组。4组患者在病情、年龄、体质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 治疗方法
各治疗组均于术后第3日开始治疗,疗程同为12 d。3个治疗组均在对照组治疗同时加用相应疗法,且均于术后第7日开始尿管定时开放,每2~3 h进行1次,2 d后给患者排空膀胱后撤尿管,嘱患者正常饮水,4 h后嘱患者自主排尿,测残余尿量,当残余尿>100 mL重新放置尿管,继续治疗。
针刺组:患者取侧卧位,用2寸“华佗牌”针灸针直刺入双侧上髎、次髎、中髎、下髎穴约1~1.5寸,用平补平泻法,得气后留针30 min,每日1次。
反馈组:采用盆腔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Laborie公司提供,型号:SA9800)进行治疗。患者排空大小便后取侧卧位,嘱患者安静,充分适应环境,做到彻底放松。常规应用生理盐水消毒肛周,将电极用石蜡油后轻轻插入,接通导线,给予生物电刺激,采用频率20 Hz,根据患者感觉设定电流40~75 mA,每次治疗时间30 min,每日1次。
联合组:针刺八髎穴,同时配合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治疗,具体操作方法同前2组。
对照组:给予宫颈癌术后抗炎及会阴、尿道口的常规护理。
3 观察指标与方法
①术后第9日残余尿量测定:患者术后第9日撤尿管4 h后自主排尿,行B超检查膀胱内残余尿量。②比较4组术后15 d残余尿量及尿潴留的发生率:尿潴留诊断标准采用FIGO 1995年修订的子宫颈癌的诊断标准,尿潴留是指术后14 d以上仍不能自行排尿或虽能自行排尿但残余尿量>100 mL[2]。
4 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
临床资料汇总后,由统计学专业人员分析处理,依据不同的研究资料采用相应的统计方法,统计分析用SPSS软件处理。
5 结果
5.1 各组术后自主排尿后残余尿量比较
术后9 d首次自主排尿后,各组残余尿量经方差分析,F=15.84,P<0.01,总体比较各组有差异。又经均数间两两比较SNK-q检验(Student-Newman-Keuls法),联合组与各组比较, P<0.01;针刺组与反馈组比较,P>0.05;针刺组与对照组比较,P<0.05;反馈组与对照组比较,P<0.01。详见表1。
术后15 d各组残余尿量经方差分析,F=45.90,P<0.01,总体比较各组有差异。又经均数间两两比较SNK-q检验(Student-Newman-Keuls法),联合组与各组比较,P<0.01;针刺组与反馈组比较,P>0.05;针刺组与对照组比较,P<0.05;反馈组与对照组比较,P<0.01。详见表1。表1 各组患者自主排尿后不同时点残余尿量比较(略——注:与其他组比较,**P<0.01;与对照组比较,P<0.05,P<0.01
5.2 各组术后15 d尿潴留发生率比较
联合组35例,发生尿潴留2例,发生率5.71%;针刺组31例,发生尿潴留7例,发生率29.17%;反馈组30例,发生尿潴留6例,发生率25.00%;对照组25例,发生尿潴留9例,发生率56.25%。经多个样本率行比较,χ2=42.75,P<0.01,又经率的两两比较(多重比较,Scheffe法)显示,联合组与对照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各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5.3 不良反应
治疗期间,反馈组有1例出现轻度腹泻,2 d后自行消失;2组患者均无明显晕针、过敏等不良反应发生。
6 讨论
行广泛子宫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的宫颈癌患者容易发生尿潴留的原因在于手术切除范围广,膀胱失去子宫附件、韧带及盆腔结缔组织、阴道上端组织等的支撑,且广泛的剥离造成盆腔部分神经丛损伤,影响了神经传导和血供[3],使膀胱感觉降低,引起膀胱功能障碍,逼尿肌反射差而出现尿潴留。术后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留置导尿管,加之术后患者抵抗力降低,易继发尿路感染,会延缓膀胱功能的恢复。因此,术后预防尿路感染的同时还应尽早恢复膀胱的功能。
宫颈癌术后膀胱功能障碍一般属中医学“癃闭”范畴,其发病机理主要是手术创伤使冲任及脉络受损,致气血亏虚,肾与膀胱气化不利,开阖失司,以致小便不畅。八髎属膀胱经腧穴,具有调节膀胱气化功能;穴位解剖位置为骶骨神经八孔,所传出的神经,内支配子宫、膀胱、直肠等盆腔脏器,外分布于前后二阴,针刺八髎可刺激骶神经根传出及传入神经纤维,引起逼尿肌及膀胱内括约肌有节律的收缩和舒张运动,促进二者协调运动,完成排尿反射[4]。
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是一种盆底康复治疗方法,通过电刺激激发一个被动收缩,使盆底肌肉有节律的收缩和放松,使之得到被动锻炼,同时提高盆底肌肉的静息张力,刺激尿道括约肌收缩,进行盆底肌收缩和舒张训练,使患者恢复盆底肌肉群协调舒缩的功能,通过神经回路进一步增强尿道括约肌收缩、加强尿控能力。
本观察结果显示,联合应用针刺及生物反馈电刺激诊疗仪能促进盆底神经传导恢复和神经网络重建,兴奋神经、肌肉组织,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盆底肌肉的功能,使支配膀胱的神经功能得到尽快的恢复,提高患者术后膀胱充盈的敏感性,加强尿道括约肌的作用,能明显减少残余尿量,降低宫颈癌术后尿潴留率,缩短尿管留置天数,尽快恢复膀胱功能,促进自主排尿,重建宫颈癌术后的膀胱功能。
参考文献
[1] 周硕艳,谷红辉,谌永颜.宫颈癌术后尿潴留防治的研究[J].护理研究, 2007,21(1):20-21.
[2] 于巧萍,余建芬,卢惠珍.宫颈癌根治术后留置导尿管拔除时机的探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6,27(9):1067-1068.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开通“市长热线”是市政府利用现代通讯设施、互联网平台,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的方便、快捷、公开、有效的直接联系通道。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更好地知民情、察民意、疏民怨、解民难,更好地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更好地对基层执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作为,坚持部门联动,坚持属地负责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调查核实、处理公布,坚持拓宽民声渠道、加强民生监督、不搞舆论炒作等原则,分工合作、上下联动、创新机制,确保“市长热线”工作有效运行,努力让群众信任、让群众满意、让群众拥护。
二、落实责任,切实强化工作严肃性
做好“市长热线”工作,要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得到有效解决和落实,群众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为检验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谁接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市长热线办结负责制,承办单位对所涉事项调查不力、处理不当或当事人对反馈结果提出合理质疑的,市长热线办要及时根据情况督促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对交办事项办理不及时,解决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单位,由市长热线办发出市长热线工作督办通知单进行督办;对督办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反馈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上推下诿,工作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交办事项不按时办理或顶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催办仍不办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视情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时效性
一、效能督查的目的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组织督促、检查及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及局中心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督查遵循依法行政、及时快办、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效,着眼于有效解决问题,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效能督查的内容
效能督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局务会议定的事项和其他需督查的重要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主要为上级会议布置、领导会办研究和以交办单等形式明确我局的工作;局务会议定事项主要指有明确时间要求或其他可定性定量的工作,主要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局中心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的事项;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工作主要指局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批示交办的,要求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意见、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等事关全局的工作。
三、效能督查的方法
效能督查采用建立台账,发放任务交办单,限期整改,会议反馈等方法进行。
(一)建立督查台帐
凡列入督查的工作,均建立台账。局办公室会同行政监察室对落实的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督查要求建立跟踪督查台账。
(二)发放任务交办单
根据台账内容,按照各科室(单位)职能,建立交办单。对各科室本月度重点工作和安排进行交办。
(三)督查整改
督查组每月25日前后对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查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采取抽查、暗访、检查等形式进行。承办人(单位、科室)对交办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承办人按时或提前完成后,主动向局办公室反馈并报送成果。对交办的事项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人要及时报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后期办理进展情况。对无特殊情况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和在时限要求内未完成交办单任务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督查组将下发《效能督查意见书》,责令整改,限期完成。对同一事项累计两次发督查意见书仍未完成的,由局纪检组予以告诫谈话或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并纳入全年综合考评。
(四)会议反馈
对上一月度督查结果,除特殊要求,一般由督查组在下一月度局务会上进行集中反馈,对共性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商讨。
四、组织领导
一、数据—运行改革的现实反映
(一)案件报捕情况
从报捕情况看,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上提一级”的报捕案件248件265人,较改革前同期的231件250人,受理案件数与人数分别增长7.36%和6.00%,未出现人们担忧的报捕数下滑的情形,改革平稳推进。
(二)逮捕适用情况
从处理结果看,决定逮捕240人,逮捕率为90.57%,较同期下降2.63%;决定不予逮捕22人,不捕率为8.30%,较同期上升1.50%;因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要求撤回的3人
在决定不予逮捕的22人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的2人,占不捕总人数的9.09%;证据不足不捕14人,占不捕总人数的63.64%;因无逮捕必要不捕6人,占27.27%。(见图一)
二、成效—坚持改革的正当理由
(一)不捕率上升
通过对北京市近三年查办的自侦案件罪名分析,笔者发现行、受贿案合计占自侦案件的比例超过了50%(见图二)。行、受贿案件与贪污、挪用类案件有账簿可查,渎职类犯罪有危害后果相比,典型特点是客观证据少,主要靠行、受贿双方相互印证的口供定罪。且不论其他案件,仅对行、受贿案件不能突破口供就意味着有大量的自侦案件要流失。口供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而对于突破口供而言,逮捕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捕代侦”的逻辑就这样形成了。
改革前,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受突破案件的利益驱动,即便在侦监部门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检察长进行风险决策,往往也会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不用考虑突破案件的问题,受错捕责任的影响,对一些不构成犯罪或证据存疑的案件,能够正确适用不捕措施。与此同时,“上提一级”还强化了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要求。逮捕条件的严格把握导致了不捕率的上升,北京改革后14个月较改革前同期不捕率上升了1.50%,四川上升了1.30%,江苏上升了2.59%,湖南和河南上升了8%。
(二)无罪率下降
“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严格对逮捕证据条件的把握,将一些不构成犯罪、证据存疑的案件排除在逮捕措施之外,降低了逮捕风险,捕后无罪案件绝对数增加,无罪率也随之降低。2008年北京市自侦案件捕后无罪率为3.56%,2009年为3.12%,2010年为1.91%(同时期刑事案件的捕后无罪率分别为1.04%、0.98%、0.77%)。由此可见,改革后较改革前同期,捕后无罪率下降幅度明显加大(见图三)。
(三)监督力度加大
“上提一级”后,遵循“检察一体”、“上命下从”原则,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不再象同级监督那样畏手畏脚,层级监督作用日渐显现,并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超职能管辖得到纠正。在实践中,个别检察院为了突破案件、完成办案指标或者追赃,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报捕情况时有出现。改革后上级院共对三起超职能管辖案件要求退回报捕。二是侦查取证行为得到规范。共对下级院报捕的166个案件中的13个案件(占上提案件数的7.83%)提出纠正意见(相比于改革前同期的1件,增加了7.23%),下级院自侦部门全部接受并予以改正。三是引导取证作用进一步加强。共对决定逮捕的159人中的67人制作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补侦率达到42.1%。对证据不足决定不予逮捕的14人,全部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取证。
三、问题—分析改革的主要症结
(一)办案期限紧张
“上提一级”后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办案期限紧张。由于自侦案件的刑事拘留时间短、取证难度大,加之侦查技能手段的不足,改革前实践中自侦部门挤占审查批捕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由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只要总体上时间不超过14天,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上提一级”改革与现行的移送审查逮捕程序相比,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由于上级院通常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7日内报请决定逮捕,这就使得原下级院自侦与侦监共用的14天时间被削减了一半。在7天内,自侦部门要完成收集固定证据、卷宗整理、文书制作、请示汇报,难度非常大;由于7天时间大部分被自侦部门挤占,下级院的同级审查基本流于形式。“上提一级”后,上级院要承担完全的错捕责任,就要全部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时间也非常紧张。此外14天时间还要考虑异地报送案件材料、送达法律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路途时间。
(二)同级审查流于形式
“上提一级”规定只提到报请上级院审查之前,要先经同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但对于何时报同级审查,以何种方式同级审查,如何出具同级审查意见、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意见出现分歧如何解决均未予以明确。实践中自侦部门往往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6日甚至第7日上午才移送材料接受同级审查。而半天或一天的审查时间,根本无暇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同级审查大多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即审查报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规范,出具的意见书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事项上也大多摘抄复制了自侦部门的报请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而不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所谓的同级审查也就流于形式了。
(三)附条件逮捕适用不规范
“附条件逮捕”能够“分层次”看待证据条件,将一部分证据暂时还不满足逮捕条件,但有重大突破可能的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附条件之后的定期审查、撤销逮捕的程序设计,有利于缩短羁押期限、保障人权,因而附条件逮捕在自侦案件中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上提一级”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一、二分院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比例分别达到:17.50%、20.83%、19.48%。但高检院创设附条件逮捕制度时曾明确,仅适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不适用于自侦案件,所以实践中自侦案件大量适用附条件逮捕是缺乏依据的。正因为缺乏制度约束,下级院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在所附期限届满前,不重新报请上级院侦监部门审查补证情况,直接提起公诉;更有甚者,在补侦不到位情况下,拒不执行上级院的撤销逮捕决定。
(四)听取律师意见缺乏保障
侦监部门听取律师意见,是保证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拓宽发现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上提一级”改革明确了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情况。但该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听取范围没有保障,仅限于逮捕必要性条件,不包括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的意见。二是听取程序没有保障。如只规定了审查主体,未规定在什么阶段、由谁告知律师有权提出有关逮捕必要性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未规定在什么阶段、向谁提出、以何种形式提出;未规定提出意见和材料后如何流转到上级院侦监部门;未规定如何向律师反馈意见和材料的审理情况和结论。实践中自侦部门对律师出具的意见材料,不予重视,是否附卷比较随意,侦监部门实际看到的律师意见比例偏低。
四、措施—完善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解决办案期限紧张
1.加大初查力度。可适当将侦心前移至初查,提高初查质量,减轻立案后的侦查压力。一是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真正做到查微析疑,准备筛选甄别有价值线索;二是要制定缜密的侦查计划,明确目的,提高效率;三是要充分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立案的基础性工作;四是要准确把握立案时机,既要防止当立不立,暴露侦查意图,贻误战机;又要防止不当立而立,取证不到位,立案后侦查时间不足。
2.加强侦捕联动。针对“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监部门办案期限紧张的问题,可加强侦捕联动并规范提前介入。首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在本地区影响重大等案件,自侦部门应在立案之日将基本案情通知上级院侦监部门,并及时就案件取得的重大进展进行汇报,便于上级院了解案情,决定是否介入。提前介入可以有上级院决定和下级院提议两种方式,介入的主要工作是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取证方向和定性、证据、逮捕必要性问题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介入的相应成果要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其次,对于上级院侦监部门经审查拟不捕的,如果同下级院自侦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听取上级院自侦部门主管检察长意见时,可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分管领导参见讨论,便于及时消化处理不同意见。最后,上级院侦监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自侦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度自侦案件类案证据规则。
3.增加科技投入。面对办案期限紧张的挑战,应加快检察系统内部局域网建设,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使得报捕案件可通过网络从下级院自侦部门流转到上级院侦监部门,实行在线汇报案情、在线讨论案件、网络会议、远程视频讯问等。一方面,省去了大量的在途时间和人力物力,办案人员也能够及时便捷地听取、交流、沟通各方意见。另一方面,也避免上级院侦监部门承办人进行大量文字输入的重复劳动,使其能集中精力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法律的适用上。
(二)取消同级审查
“上提一级”规定对两级院侦监部门的职能划分是:下级院侦监部门应当履行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上级院发现下级院侦查活动违法应当纠正。审查逮捕是发现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由于下级院大多不对证据进行实质审,这样也就很难监督线索。
同级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没有意义,进行实质审一样不可取。首先同样的程序两级院侦监部门各走一遍,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其次,对于同级审查出具的意见性质不易确定、错捕责任也无法追究。“上提一级”后,行使批捕权的主体是上级院侦监部门,一旦出现错捕,是由上级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相关人员会被责任追究。改革前,在本院侦监部门是行使决定逮捕权主体,需承担错捕责任的情况下,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就是否够罪、捕与不捕出现分歧时,还需让步,做出逮捕决定为突破案件服务。“上提一级”后,在无需承担错捕责任的情况下,同级院的侦监部门就更没有严格审查,提出与自侦部门不同意见的驱动力了。高检院希望通过同级审查来加强而不是削弱同级监督,但事实上多年以来同级院的“同体监督”是不力的。如果认为同级可以监督,决定逮捕权就不需上提一级,如果认为同体监督无法达到监督目的,上提一级后设置同级审查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建议取消同级审查,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均由上级院行使。
(三)规范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侦查实践证明,一味追求捕前证据完全到位不符合自侦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如果一味按照拔高了的逮捕条件去审查自侦案件,短短7天时间,要求自侦部门取证达到定罪标准,显然不切实际,对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案件一概不捕,势必会造成大量自侦案件的流失,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开展。自侦案件中有必要引入附条件逮捕制度,但同时应当对适用的程序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虽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根据自侦案件的不同特点,可以对以下几种情形允许适用附条件逮捕: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的案件;贿赂案件中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贪污挪用案件中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但缺乏相应书证、物证,或者尚未具有足够时间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案件;渎职案件具体后果尚未出现但有重大发展可能的;其他证据不足但有事实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
二是严格后续审查。对于上述案件,自侦部门应在提请逮捕时就明确侦查方案和计划,供上级院侦监部门审查是否能够附条件逮捕。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附条件逮捕的,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当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捕后,上级院侦监部门须及时对补充侦查情况进行延伸监督,促进捕后侦查取证,使证据达到定罪标准。若发现无法补充证据或补充证据不理想,不能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下级院应当执行。同时,对附条件逮捕案件,下级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前应当征询上级院侦监部门的意见。上级院侦监部门与下级院公诉部门应建立备案制度,保证未经侦监部门把关的案件不流入审查环节。
(四)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一是扩大律师提出意见的范围,应不仅局限于逮捕必要性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来源、法律适用意见。二是要细化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首先,要明确告知程序。自侦部门在报请上级院侦监部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律师联系方式记录在案,随卷移送。上级院侦监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告知律师案件的进展环节,并告知律师有参与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其次要规范审查程序。对于有会见要求的律师,应安排两名以上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在接待室接收材料,听取律师对于审查逮捕案件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上级院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将律师意见内容详细记入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然后结合下级院自侦部门报捕的证据材料对律师提出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最后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按照三级负责的内部工作程序,逐级审批。最后要严格反馈程序。凡律师参与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审结之日,将处理结果以及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办律师。
一、交易的性质和对象
APB意见书第29号,将交换定义为,“交换(或交换交易)是指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主体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该定义明确了交换的性质为互惠转让,交换的对象可以是资产、劳务或负债。而FAS153只对APB意见书第29号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不涉及非互惠转让、有关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的会计处理。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有些交易表面上看似为非货币易,实则不然,如果转让方对所换出资产在实质上还持续涉入,则不应当将这些交易确认为非货币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委员会对“交换(或交换交易)”的界定进行了修正,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只有在交易双方对换出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持续涉入”,才能将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作为一项交换。
二、交易的计量原则
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换入资产的计价问题,即如何计量所收到的资产的成本。在货币易中,货币性资产或负债提供了计量收到资产或劳务成本的基础,但是对于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如何计价的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APB意见书第29号规定了非货币易的基本计量原则:非货币易应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如果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明显,则应以所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成本,但对相似资产之间的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FAS153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仍应按该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况进行了如下修订:只有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非货币换应建立在所放弃的资产的账面金额的基础上(如果合适的话,则应减去已发生的减值),而不应建立在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1.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所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合理确定;
2.便于向顾客销售的交换交易。该交易是以在主体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或不动产与在主体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或不动产相交换,以便向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
3.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交易。该交易缺少商业实质。
FAS153的有关规定是与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的13项《改进国际会计准则项目》之——)的规定相协调的,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换交易均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可见,不管是FAS153还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都规定非货币易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该原则的例外情形都是建立在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主体确定一项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由于该项交易的发生预期使主体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改进后的准则进一步指出,如果一项资产交换交易符合以下标准,则可认为具有“商业实质”:
(1)收到资产的现金流量的指标(风险、时间和金额)与换出资产的现金流量指标不同;
(2)由于交换交易的发生,主体经营中受该项交易影响的主体特定价值部分发生了改变;
(3)1与2之间的差额主要与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
FASB153对商业实质进行了改进,因为一些反馈意见认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评价商业实质的指导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主体决定所收到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指标是否不同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指标,然后将此差异与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反馈意见指出将未来现金流量指标的变化与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是不可行的,因为这种变化可能无法量化,即无法通过数量的形式来表达。委员会同意上述反馈意见,对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正,不再要求与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FAS153对“商业实质”作了如下规定:如果由该项非货币易能够预期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则此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预期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会发生重大变化:
(1)收到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指标(风险、时点和金额)与转让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指标有显著差别;
(2)收到资产的主体特定价值不同于转让资产的主体特定价值,且该差异于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显著相关。
在判定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需对“主体特定价值”进行确定。主体特定价值(在概念公告第7号中称之为主体特定价值计量方法)是与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不同的一种计量方法。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将其定义为“主体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或预期在清算负债时发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主体特定价值”的目的主要是为判断和选择资产交换交易的计量基础提供衡量标准。正如概念公告第7号第2 4(b)段也对其进行了描述,“主体特定价值试图获得特定主体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例如主体在计算资产的主体特定价值时,会采用有关运用资产的预期,而不是采用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主体特定价值”的目的主要是为判断和选择资产交换交易的计量基础提供衡量标准。如果确定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交易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不应以主体特定价值计量。
三、是否确认交易损益
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另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交易损益的确认问题,即是否应确认交易损益。美中不足的是,FAS153既未对APB意见书第29号有关交易损益的处理做出修订,又未另行做出规定。按照FAS153和APB意见书第29号的规定,区分涉及补价与不涉及补价,非货币易损益分别处理如下: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的非货币易
(1)如果非货币易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注:APB意见书第29号规定,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显,则应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到资产的成本,即,非货币易应以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二者较为明显的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收到资产的成本是为获得该项资产而放弃资产的成本,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交易损益。
(2)如果非货币易以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例外),不确认交易损益。
(二)涉及补价情况的非货币易,又区分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非货币易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APB意见书第29号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2)如果非货币易以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例外),APB意见书第29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非货币易涉及补价,委员会认为收到货币性资产意味着实现了交易利得(收到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超过所放弃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一定份额的部分)。该份额是放弃资产已实现的成本,其应按补价占收到的对价总额(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予以确定。如果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显,则应按补价占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予以确定。应确认利得计算如下:
应确认的利得=补价—[补价/(补价+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放弃资产账面价值,或者
应确认的利得=补价-[补价/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放弃资产账面价值
收到补价时: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确认的利得,再减去收到的补价。委员会认为支付补价方不应确认交易利得,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支付的补价加上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但是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如果有证据表明放弃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则应确认交易损失。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的启示
我国现行非货币易准则是对原非货币易准则进行的修订,做了诸多方面的改进,对于规范我国的非货币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借鉴FAS153,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国际协调,笔者认为,FAS153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有以下几点启示:
1.交易的性质和对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将非货币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补价)”。由此可见,我国非货币易仅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实际上,一方面,非货币易按照交易行为的性质,分为非互惠转让和互惠转让。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涉及的只是互惠转让,而将非互惠转让排除在准则之外;另一方面,非货币易的对象除了非货币性资产外,还包括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所以我国准则对非货币易的定义是不严格的,不完整的。鉴于上述两方面的考虑,笔者对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提出了两种可替代选择的改进意见:一种意见为,将我国非货币性准则对非货币易的定义进行修正,其一,应明确非货币易有互惠转让和非互惠转让两种情形,同时在准则中规范非互惠转让的会计处理;其二,应明确交易的对象为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负债及劳务,但基于目前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在我国并不多见的情况,可暂不对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易进行规范,但是应对其予以考虑,待时机成熟时做出规范,以避免“救火式”的准则制定方法。另一种可选择的意见为,借鉴FASB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非货币易准则》修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这样自然地就将非互惠转让和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易排除在准则之外,但应将其在其它准则中予以规范。伺时,借鉴FAS153,也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加以“不再后续涉入”(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后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的限制条件,而将不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排除。
2.交易的计价原则。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统一了非货币易中资产的计价原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见,我国非货币易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原则的。FAS153是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例外适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我国非货币易的计价原则统一并简化了会计核算,减少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从而避免企业利润操纵。然而,在一项非货币易中,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注: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讲解中,提供了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并且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则表明换出资产已发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原则,则将会使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的价值,就会使得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虚增,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一种统一的简化的计价原则难免会有其欠缺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由于我国市场还不健全,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故应谨慎运用。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可对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的交易计价原则作如下改进,将一项非货币易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分别进行处理:(1)如果判断一项非货币易具有商业实质,则应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商业实质的具体判断标准可惜鉴FAS153有关规定。(2)如果判断一项非货币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仍应按照我国现行非货币易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即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原则。
3.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我国非货币易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的“非货币易收益”一级科目,而是将其归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我国非货币易损益的确认只有在涉及补价,且收到补价的情况下,予以确认。按照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应确认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我国对于涉及补价情况的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规范与APB意见书第29号的相关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将非货币易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的基础上,可作进一步改进:(1)不涉及补价情况的非货币易,如果非货币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非货币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确认为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易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非货币易具有商业实质),则当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公允价值时,应将该差额确认为交易损失。(2)涉及补价情况的非货币易,又区分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非货币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支付补价,不确认交易损益,收到补价,仍按如下公式确认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放弃资产账面价值
或者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放弃资产账面价值(注: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二者较为明显者,为交换的计量基础。)
如果非货币易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非货币易具有商业实质),则当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公允价值时,应将该差额确认为交易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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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PB29:Acounting for Nonmonetary Transactions.FASB
[5] IAS16: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IASB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区域地质、区域矿产、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遥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古生物化石研究与保护等。
第三条除不宜竞争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省地调中心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优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预算,从项目库中提出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告。
第六条地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公告编制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报送省地调中心,经地调中心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一步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需要续作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总结和续作勘查补充设计及续作计划任务和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立项论证相关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含组织实施费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
第九条项目任务包括工作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地调中心自收到项目设计和预算书之日起30日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设计书。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查内容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计审查组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专家组长、主审专家与专家成员均应签名。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设计书审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书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设计书的修改,报送地调中心备案,并提交纸介质项目设计书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设计变更与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区、成果和经费等需调整的,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委托地调中心论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并作为项目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和专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凡有重要进展和情况,应随时专题报告。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送地调中心。由地调中心及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调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的跟踪管理,对所属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进行初审,参与项目野外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保证三级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等,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与批复意见、委托施工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调中心重点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20%,其中槽探、井探、钻探的检查要求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检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修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深部验证工程设计未定位的项目,待地表地质工作与物化探工作结束,提出下步工程设计方案,报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和转包。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分包和转包的应经过地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对其分包和转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且要求将原始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承担单位。转包、分包工程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物化探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单独编制设计,与项目设计一并审查。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样品分析在具有相应化验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化验测试质量。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只允许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当现场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察指导。
第三十三条凡有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进行验收,资料经系统整理归纳后,再向地调中心提出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第三十四条地调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专家组成人员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组根据第五章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野外资料和工作量进行核实检查。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含评分表、工作量核实表等),地调中心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七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地调中心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地调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后,向地调中心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地调中心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拟定评审形式、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初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书审批意见、野外验收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告的修改,并送地调中心。
第四十四条地调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批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报告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省地勘基金立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申请探矿权,但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发现权。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成果报告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预算。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不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取消参与竞争项目的资格,停止或终止项目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充分搜集、研究利用以往资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投入少,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质量优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地调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一、改革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原则。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原则。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
(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内部发挥两局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外部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拟按现行规划市区分工审批,近93%事权下放区县。其中,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推行告知承诺,加强监督制约。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市场准入。
三、改革方案
(一)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供应管理。在此阶段,项目落地并确定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在此阶段,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逐步深化,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核。其中,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拟合并为“设计文件审查”。在设计方案深度,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和建筑高度,协调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利害相关人的关系,并按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程序;在初步设计深度,明确工程各专业规范的要求,解决配套设施的接入和设计深化;在施工图深度,落实所有设计规定及相关审核要求,是建筑施工所依据的详细图纸,据此可以进行现场施工。
第三阶段:建设过程监管。在此阶段,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对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管,对土地出让受让人是否履约进行监督。
(二)审批流程
针对不同的投资审批方式和土地供应方式,建设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批:
*
土地租赁参照土地出让流程办理。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程序另行制定。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同步受理,改串联为并联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包括:第一阶段划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地名申请同步,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同步;第二阶段的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第三阶段的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和规划竣工验收、土地验收同步。
建设单位可同时填写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可只提交一份;受理后通过内部分工并联审批;同步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仍应依照法定顺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搭建平台,协调跨部门工作衔接
在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环节搭建管理平台,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一站领证”。
(1)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环节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实行“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征询。
分部门征询: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消防、民防、卫生防疫等10个职能相关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区位、类型和设施配套等不同情况,还可以征询轨道交通、水务、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电信、气象、文物保护、安监、安保、测量标志、抗震等部门。
其中,针对本市投资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外,大卖场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的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济信息化委的意见,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旅游局的意见,产业类项目征询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住宅项目征询区县房地局的意见,特定区域(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临港、洋山、长兴)和各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征询有关管委会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项目征询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分两步进行,首先征询投资和产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和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材料一并送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其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按权限征询:由于各部门市区权限分工不一,为便于操作,供电、电信、消防、轨道交通等专业,审批权限集中在市级部门的,涉及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以及临港、洋山、长兴、化工区范围内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项目的,出让人向市级部门征询。民防、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审批权限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致的,出让人向同级部门征询。其他的,由出让人按属地化原则向土地所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书面征询,超过区县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职能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将市级职能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出让人。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审批时间。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送审。建设单位按照签定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受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件后,向相关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相关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再次申报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不再提交与修改内容无关的材料。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可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
审批决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3.分类管理,改革审批方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减免或简化部分事项的审批。主要有:
地质灾害评价目录式管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地质灾害评价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同时简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
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四、实施意见
(一)加强相关行政审批衔接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与本办法实施配套的各项专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管理程序的衔接。各区县政府应推进和落实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确保办法在区县的有效实施。
一、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事业单位审计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单位管理财经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树立审计工作为正常工作服务的观点,把审计工作摆上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
(一)认真执行审计原则
1.坚持“依法从审”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3.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4.坚持“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
(二)审计监督内容
近3年来,镇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如有需要将适情向上追溯。
(三)审计工作时间
拟用1个月时间把这次审计工作完成。
(四)审计工作程序
1.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编制审计计划,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审计组成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和审计纪律。
3.审计人员通过查账、查物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5.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或个人)反馈的书面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6.审计组对查出违纪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及纪检部门,作出审计处理。
7.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审计组将及时向镇纪委、监察室汇报,必要时可书面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
8.审计工作结束后,按审计项目整理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依据专业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五)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政奉公,遵守法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审计人员纪律的内容包括:不利用职务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三、切实加强对单位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