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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TRIPS协议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归责原则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郑成思先生在总结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规定“不知道所销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设计因素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在第44条第一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购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做了类似规定。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对于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一般也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尽管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形”,权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而且,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显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发人们创新或创作的积极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打击面过宽,容易造成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定的结构来看,第4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定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明显的;第二款则规定在某些“适当的时候”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费用,它不以主观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从条款的法律性质看,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取这一规则,并不能认为违反了协定。因此,认为TRIPS协议确认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依据是不足的。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的上述规定,将TRIPs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限制,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可以看出,这些修改限制了免责事项范围,在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根据主观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TRIPs协议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发侵权”理论引入法律方面
“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即发侵权”,英文称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财产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难而复制易”的特点,它较其它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损失也往往巨大。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定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始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即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3)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这种规定显然是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原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定。原则上讲,只要侵权未真正开始,权利人即无权诉讼。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认定必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强调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罚,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临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但都不能在之前禁止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时地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其内容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经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临时保护措施,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仅就诉前临时措施作了规定,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颁发“禁止令”制度,却未能作出相应规定,提供诉讼中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较长,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仍面临着持续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胁。
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由科学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知识产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作为智慧财产,要想突破、创造它十分困难;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却十分容易。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重点。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2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但目前各国立法中,大多采用狭义的、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特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突出以下内容: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调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强调对几乎所有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具体来讲,TRIPs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产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加入WTO以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更为完整,其主要的变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体系。在专利法中,增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的规定(第11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己注册的商标扩展到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第13条),以及作出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时间“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别规定(第41条),以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16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在著作权法方面,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为重要的是,突出加强了对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规定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规定(第47条第6、7项)等。
第二、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所谓“最终用户”,就是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规定突破了以往将计算机软件盗版主要界定为非法复制的界线,其影响是深远的。
第三、新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未予以保护。新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根据Trips的要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等。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调整尽管反映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协议的七项权利简单地取代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它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的体现。
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TRIPs只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这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则规定,商业秘密除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是“实用的”,这种保护显然低于TRIPs的标准,需要予以研究和解决。
四、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在民法上,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归结起来,有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等,其中的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由于“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权。在实践中,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因而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额便成为审判机关的一大难题。而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解决不好,又会在事实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权活动。
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大量条款都集中在停止生产、停止侵权销售活动、销毁冒牌及盗版产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协议中,多次提及法定赔偿额问题。TRIPs执法条款第45条规定,“成员方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种“二者并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为了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TRIPs还在第45条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认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权活动的较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即“支付足以补偿因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可见,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旧《专利法》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吸纳了法定赔偿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0条)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损害赔偿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明确规定,前述“因侵权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赔偿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结语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又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对侵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时,中国已经广泛地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及时、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加快了对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总体上适用了TRIPS协议的规定,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运用,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先进和最为接近国际水平的。
无庸讳言,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研究对策。
但是,笔者认为,在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深入透彻地研究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务求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学者在总结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时,尖锐地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及保护水平持续攀高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保护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时,仍然需要我们认真理解TRIPS协议对侵权界定的最低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关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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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ConcerningIntellectualProperties
关键词:秦皇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3-0286-01
地处河北省东北部的秦皇岛市,拥有上万年的人文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孕育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了很大比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古老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逐渐脱离现代生活,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成为历史永远脱离人们的视野。
一、秦皇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资源概况
秦皇岛市丰富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主要包括昌黎地秧歌、昌黎民歌、昌黎皮影、满族寸子秧歌、青龙猴打棒、青龙皮影戏、抚宁鼓吹乐、抚宁太平鼓、北戴河的任家班鼓吹乐、山海关喇叭等。目前,一部分民间音乐文化资源还有演出的空间,但多数都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已经逐渐脱离人们的视线,如果不加以保护,迟早会淡出现代生活。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实现产业化发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成功的。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需要一一解决。
(一)民间艺人缺乏产业化发展意识。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人主要是民间艺人,由于民间音乐文化多在民间传播,民间艺人多数不具备产业化发展的意识,要将民间音乐文化引上产业化发展之路,需要民间艺人扭转陈旧观念,针对现代社会人们的欣赏需求,创新传统音乐艺术的表现形式和发展思路,同时也不能失去原有的艺术精髓。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相关政策尚不完善。作为区域经济的重要方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已经引起了秦皇岛市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但是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还不够明确。作为民间音乐文化资源,如果缺乏政策扶持,很难顺利实现产业化。
(三)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投入和开发力度不够。对于还处于产业化发展初级阶段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来说,投入力度大小直接决定着其是否能够得到充足的发展资本,而充足的资本则是一个新兴业态顺利发展的关键。目前,秦皇岛区域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上需要有关部门给予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另外,秦皇岛区域丰富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资源多数还没有被开发出来,这些散存在民间待开发的音乐文化资源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市场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虽然秦皇岛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并且具有独特的风格魅力,但是不少民间艺人仍然过着贫困的生活。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艺人市场意识薄弱,不会将资源转化为商机;2、缺乏系统的组织机构,没有一个带头人将本地的民间音乐文化表演组织起来,打开市场;3、政府对于民间音乐文化的市场开发不够重视;4、民间音乐文化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当地丰富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外界的充分认识;5、当地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机构,没有形成针对民间音乐文化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6、有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又不懂民间音乐,复合型人才相对较为匮乏。
三、与旅游业相结合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捷径
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一
近日,教务处组织校内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了期中教学检查。各二级教学单位从听课、教学大纲撰写、评估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学生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情况、师生座谈会等方面,对教学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教学整体秩序良好
各学院普遍比较重视教学工作,加大了教学管理工作力度。院系领导、青年教师、教学督导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听课。多数教师能够在开学初向学院提交教学大纲,一些学院建立了院系两级审核制度。对上学期评估中发现的学生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不规范问题,已责成相关教师予以改正。课堂教学方面,大部分教师上课认真,内容新颖充实,教学方法得当,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辅助环节落实基本到位。
检查中也发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校区上课教师调课率偏高。部分教师对课程教学目标如何与毕业要求相对应理解不到位,教学设计比较空洞。一些课程教学大纲更新不够,没有很好地体现教学改革理念和课程建设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外聘教师教学大纲提交情况不佳。
二、各学院教学工作稳步开展
(一)文传学院
1、一些教师尝试手机终端进课堂,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课前预习、课中师生交互、课后辅导答疑等,丰富教学手段,拓展延伸课堂教学活动。
2、在新生中持续开展青蓝讲坛,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二)教育学院
1、建立学院督导听课、教学管理人员巡查、学生信息员反馈构建的教学秩序管理网络,确保日常教学秩序稳定。
2、XXXX级音乐系新生举办入学专业技能汇报音乐会,使新生快速进入专业学习氛围。
3、要求高年级学生采风、报告、展演一体化汇报课程学习成果,充分展示学生运用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综合能力。
(三)环建学院
1、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模板,完善学院实践环节课程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进行院系两级审核。
2、对原化环学院和建筑系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完善学院教学激励机制,汇编完成《生态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四)机械工程学院
1、坚持每周一院系领导、实验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2、部分老师开通微信公众号加强与学生互动,分享学习资源。
(五)思政部
1、开学第一周教师将课程教学大纲提交课程组长初审,然后再提交教学副院长复审,第二周教学大纲全部上网。
2、制定试卷装订情况检查表,重点考察试卷装订的规范性、完整性,考试成绩提交时间等,要求任课教师自查,再小组全面审查,督促教师养成规范保存教学档案的习惯。
(六)计算机学院
1、组织大一各专业核心课程集中辅导答疑,在线答疑与现场答疑相结合,周一到周五每天安排教师团队辅导学生课外学习。
2、制定项目类课程、课程设计教学档案规范;建立教师定期寻访、学生分散实习网上跟踪机制。
三、评估问题整改
针对前期专项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各学院制订整改措施,积极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广电专业存在教学设施落后,实践教学档案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已起草实验室建设计划到学校相关部门,同时核查整改了实践教学档案中的问题。电智学院对评估中发现的实习过程管理档案不全、实验报告批阅、毕业设计题目难易度不合适等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管学院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对校内仿真实训条件不佳的现状,提出了严格选择实习单位,明确实习计划,规范实习指导书,强化学生日常专业写作训练的要求。环建学院建立一整套实习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了实习课程档案归档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管理,有效地保障了实习质量。
部分学院制定检查表,通过教师自查、系初审、学院复审等多个环节,查找和规范学生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学院实践各环节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二
根据通知要求,xxx镇组织人员对去冬今春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检点为津保路和大广高速两侧种植的树木,同时对各村村内绿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回报如下:
一、树木成活率
通过加强对去冬今春绿化工作的检查、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浇水等措施,现在辖区内树木成活率良好,均在85%以上,树木长势良好,其中郭家营村、石家营村成活率超过90%。
二、病虫害防治情况
开春时镇政府统一发放药物,组织各村进行了春尺蛾防治工作,成效良好。气温回暖以来,发现有小范围春尺蛾爆发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镇政府积极行动,组织人员,对发现春尺蛾的千里堤、xxx二村等集中喷洒药物进行防治,效果显著。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村民和工作人员对绿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有部分村民存在管种不管养的心态,致使部分地块存活率低于平均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病虫害监控。加大对春尺蛾、美国白蛾等病虫害的监控力度,一旦发现后,及时组织进行药物防治,将病虫害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是加强对已植树木的养护和管控力度。在各村明确专人负责绿化树木的养护和管控工作,对死亡树木及时进行补植,保证树木成活率。
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三
根据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为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队自月日起,结合当前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铸造忠诚警魂、树立良好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坚持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强化队伍管理为重点,认真组织,强化责任,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改进作风,扎实开展重点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活动,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周密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走过场,大队成立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部署政风行风自查自纠自改活动。制定了《x大队迎接省纠纷办重点评议方案》,及时召开民警、协警动员大会,使全体民警、协警清醒地认识到此次查摆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认真地投入到重点评议活动中。
(二)开门评警,广纳民意。一是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为切实找准交通管理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我队采取“自已找,群众提”等形式,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客运企业领导、驾驶人与群众等各行业代表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与群众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征求廉政建设、依法办事、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服务环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问卷调查。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企业、学校等向群众发放测评表。
(三)自我梳理,认真查摆。各中队、股、车管分所按照纠纷办的要求,积极查摆自身存在不足,正视自己的缺点,比较客观的查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及作出工作承诺。
二、分析查摆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警法制意识较淡薄。部分民警法律法规知识贫乏,执法水平、业务能力不强,表现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运用条款不熟练,办案证据收集不齐全,工作耐心程序不够等。
二是服务意识不够。表现在路面执法中的文明用语、执勤执法手势不规范,如纠正违法时不敬礼等。
三是个别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民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对困难的工作相互推诿或马虎应付,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
四是少数交通协管员法制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性相对低下,业务技能不精。
五是对个别路段的管控不力。近年来,我县的交通流量不断增加,人、车、路的矛盾日益突出,民警承受着赵来越大的工作压力。由于受警力限制,特别是乡镇道路秩序始终得不到有效管控,乡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三、多措并举,边查边改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队在对队伍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大管理整治力度,坚持立说立行立改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和存在的问题整改。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觉悟。以“重点评议”、规范执法和“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民警的宗旨意识,做到警钟常鸣,教育不松、力度不减。
二是加强管理,防患未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加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牢固树立广大民警的宗旨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同时,要求窗口民警认真贯彻落实好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办事文明、说话和气,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抓好队伍规范化建设。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建立规范的工作、生活、学习秩序,切实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从民警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好,促进民警的作风养成,塑造x队伍的良好形象。
一、宣传发动声势大,民警思想认识到位
2月3日,我支队总支迅速召开会议对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进行了工作部署,研究成立了机关效能年活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支队于2月26日印发了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围绕推进“三项建设”、服务__“六大产业”、优化城市交通,打造宜居城市、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的七大块26个项目制定了《交警支队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项目安排表》,将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细化,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落实时间、工作要求。2月26日,支队召开全警动员大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文件;组织学习了我市袁州公安分局黄启才同志的先进事迹;组织开展了“领导谈效能”和“民警谈效能”征文活动。共收集到支队领导和民警撰写的论文16篇。通过学习讨论动员,使全体民警、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了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为营造机关效能建设的浓厚氛围。支队还设置了专门的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有关科室还设置了专门的学习专栏,大力宣传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
二、项目计划周密,工作推进有条不紊
按《交警支队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项目安排表》,我支队严格按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狠抓落实。一是优化城市交通。对城区主要路口进行改造,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拟订电动车管理办法,获准后尽快实施;二是迅速推出和落实一批便民利民措施。如车管业务向工业园延伸,在园区设立代办点;车管所派驻民警到一检站履行车辆查验职能,丰城大队派民警入驻二站,高安大队派民警入驻三站;市县两级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投资企业办理车管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向县市大队下放大、小车辆登记业务,选择条件成熟的中队,进行摩托车牌证业务办理试点。三是开展了对涉企“三乱”行为的专项治理。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支队还从各科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巡逻督查组,对基层单位和一线民警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便民利民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并消除“三乱”问题的隐患;四是对本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规范,把机关民警尤其是一线民警从烦琐的迎检工作中解放出来;对本单位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登记,经自查,我支队收费项目经历年精简,现有收费项目、标准都是经上级审批核准的,已申请全部保留;五是建章立制。制定了《机关学习制度》、《接待群众制度》、《上下班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全部悬挂上墙。六是规范值勤执法。编印了公安交警常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制定了业务培训计划,目前已办事故处理培训班1期(30人)、执法培训班1期(30人)、新版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培训班1期(46人),共106名民警参训。七是和电信部门合作开通移动信息平台。5月1日正式启用了“警务通”,路面值勤民警能实时查询驾驶员、车辆信息,实时收阅网上文件,确保上级的精神和布置的工作任务能及时传达到一线民警手中。八是全面推行网上办公。组织开办了三期办公自动化培训班,全体民警、干部、职工都参加了培训,经培训考核人员基本掌握办公软件应用、网上文件传输、信息发送等。6月1日实现网上传递、签收文件,将大大节省文件传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
三、排查问题全方位、多角度,落实整改彻底
机关效能年活动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支队机关效能建设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了自查自纠,共梳理出“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服务群众水平不高、办事效率不高”四个方面的问题。4月9日,我支队邀请县市大队领导代表、中队长代表共36人进行座谈,就机关效能年活动开展以来,在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执法执勤规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展开讨论,对支队在提高工作效能、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方面多提建设性的意见。此次座谈会共收集建言58条,梳理出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执法环境、业务工作四个方面11条意见。对自查出的问题和基层意见,支队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逐步解决。
为广纳群言,我支队在__市主流媒体上刊登了《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请广大市民、机关单位、 社会团体给我市交警队伍找问题、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意见、出点子。信件刊登后,群众反响热烈,如华侨理工学校和__浙赣友好医院就提出在相关路段设限速警告标志及安装减速带的建议,经支队科学论证,已经于5月12日前安装好限速标志和学校提示标志。
【Abstract】When coal enterprises facing the baptism of its operation, the reduction of the capacity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structure become the normal. Meanwhile, with the deepening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various social contradictions are also increasing ,this situation puts forward new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rnal security work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w normal,this paper takes the XinTun mine as an example, and makes some brief analysis ,for reference.
【关键词】新常态 ;保卫工作;新途径
【Keywords】new normal; security work; new way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5-0110-02
1 抓好三项建设,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1.1 加强队伍建设,培训过硬的经济保卫团队
工作中应结合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七教、四保”活动,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作风、工作技能、责任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对队伍进行培训教育,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保证。同时,积极开设“理论1+2”课堂,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队伍成员的理论素养和法制意识。在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中,要定期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提升队伍素质,从而为企业稳定提供坚强保障。另外,要坚持开展军事化训练,提高队伍成员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并树立良好的执勤形象。
1.2 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规可依,有制可循
为适应新形势,保卫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把管理制度的标准落实到安全保卫工作当中,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堵塞各种漏洞,解决问题,杜绝不安全行为,同时要用规章制度检验管理行为的正确性,规范企业的经济保卫管理工作。
1.3 加强阵地建设,树立良好的经济保卫形象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应加强保卫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的治安防范设施、办公环境和警营文化阵营进行改造,筹建办案区、办公区、等待区。如新屯矿保卫科在基础化设施建设中安装了公安网电脑4台,互联网12路,并购置了刑事勘察箱、指纹采集仪、照相机、执法仪、录像机、对讲机、复印机、警械器具,同时投入专项资金20万元,筹建了110视频监控指挥中心,确保经济保卫工作的总体协调。
2 深化三个防范,构建防控网络体系
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管理机制,不断细化防控工作措施,不定期的组织警员对辖区重点、要害、易发案部位进行巡逻检查和蹲守,从而构建治安防控工作的网络体系,为企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1 夯实人防基础
坚持开展阶段性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制定实施方案。对确定的重点防控部位,制定周检查推进表和周一联查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大门岗安监工作力度,实施“验、查、询、记、跟”五步工作流程,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等,必须检验有效证件,询问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来矿事由,并认真查看有无可疑物品携带进矿,确认无误后登记在册,并电话联系当事人进行跟踪管理。
2.2 加强物防保证
添置安保器材,在保卫室配发橡胶棒、防暴盔、武装盾牌,并自制防爆叉等,同时开展以“防抢、防爆、防火及突发事件”为内容的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正确操作和使用各种自卫武器、报警装置、灭火器等物防工具的能力,增强案件防范意识以及提升应急逃生救助能力的成效。
2.3 完善技防手段
建立“天眼”工程,在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36路,全面覆盖职工工人村生活区和生产办公厂区的主要部位和路段,实现天网全覆盖,从而起到时时监控和报警作用,防止企业和居民产的丢失。
3 突出四项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稳定
经济保卫工作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安全工作,只有不断地提高防范意识,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因此,我们要从“重、巡、危、打”四个方面,不断加强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稳定运行。
3.1 开展重点防范工作
针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期间的安保工作,与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和《危爆物品管理责任状》,以明确职责和责任。同时,对全矿实行“双值、双检”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各类治安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特别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火工品”、“危化物品”的安全防范力度。
【关键词】动态窗口;轮廓查询技术
1 轮廓查询技术研究现状
空间数据库系统是描述、存储和处理空间数据及其属性数据的数据库系统。空间数据库是随着GIS的开发和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数据库新技术。它不是独立存在的系统,而是与应用紧密结合,通常是GIS的核心。空间查询优化是空间数据库相关技术研究的难点和突破点,轮廓查询技术已经成为空间查询及优化领域的热点课题。“轮廓”(Skyline)这个概念最初是2001年Borzsonyi等人在VLDB(Very Large Databases)会议上作为一个操作被提出来的。由于轮廓查询技术有着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所以一直是相关领域专家们的研究重点。下面分别介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
D&C(Divide-and-Conquer)分治轮廓查询方法[1],2001年ICDE(Interational Conference on Data Engineering)会议上,Borzsonyi等人提出。该方法将数据集划分成多个分区,然后利用主存算法来分别计算每个分区内的局部轮廓,最终的轮廓通过将局部轮廓筛选并获得。该方法仅对小数据集有效。因为,如果整个数据集符合内存大小,那么仅需要应用一次主存轮廓算法即可。对于大数据集,分区的过程就需要至少一次读和写整个数据集,因此,导致严重的I/O代价。这种方法不适合在线处理,因为它不能在分区阶段完成之前返回任何轮廓点。
BNL(Block Nested Loop)块嵌套循环轮廓查询方法[1],2001年ICDE会议上,Borzsonyi等人提出。这种方法就是基于这个思想扫描数据文件,在主存中保存一个轮廓点的候选列表,开始的时候列表中包含第一个数据点,随后的点p分3种情况:
(1)如果p被表中的任何一个点支配,那么p会被删除,它不是轮廓的一部分。
(2)如果p支配列表中的任何点,那么p将入列表中,并且列表中所有被p支配的点都将被删除。
(3)如果p既不被支配,也不支配列表中的点,那么它将入到列表中,它有可能是轮廓的一部分。
BNL的一个问题就是列表可能变得比主存还要大,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所有溢出的数据点都被添加到一个临时文件中,这就需要多次执行BNL。BNL的优点就是它广泛的应用性,因为它无需索引或将数据文件排序就可以应用到任意维上。BNL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主存的依赖和在渐进处理方面存在缺陷。
位图轮廓查询方法(Bitmap)[2],2001年VLDB会议上,Tan等人提出。将所有的信息在位图中编码来确定一个点是否在轮廓上。位图法的效率依赖于位图操作的速度。这个轮廓的计算是昂贵的,因为对于每一个要检测的数据点,必须检索所有点的位图来得到对应位。如果不同值的数目非常大,那么,空间代价可能会很高。而且这种方法不适合动态数据集。
NN(Nearest Neighbor)最近邻轮廓查询方法[3],2002年VLDB会议上,Donald Kossmann等人提出。它利用最近邻查询的结果来递归划分数据空间,分别求得轮廓。最近邻方法的查询速度比前几种方法都快,但是对于高维数据来说,该方法存在严重的空间重合问题。
SFS(Sort Filter Shyline)排序过滤轮廓查询方法,2003年ICDE会议上,Chomicki等人提出了BNL的改进方法。根据一个优先选择函数首先对整个数据集进行排序,候选点按照分值以升序插入到列表中,因为具有低分值的点可以支配大量的点,因此,使得修剪更有效。SFS展现出渐进的特点,因为数据的预排序能够确保支配点p’的点p必须在p’之前被访问,因此,能够立即将插入到列表中的点作为轮廓点进行输出。然而SFS不得不扫描整个数据文件才能返回一个完整的轮廓。
BBS(Branch and Bound Skyline)分支限界轮廓查询方法,2005年TODS(Transactions on Database Systems)会议上,D.Papadias等人提出。它与前面的最近邻轮廓查询方法类似,采用分支限界矩形图,通过深度优先遍历算法来进行轮廓查询,该方法没有考虑到用户后期筛选计算的方便性,缺少一定的实际应用性,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以上几种轮廓查询技术的比较如表1所示。
基于以上分析,本论文将采用基于动态窗口的轮廓查询技术,可以较好解决以上查询方法存在的缺陷。
2 动态窗口轮廓查询技术
2.1 空间数据库轮廓查询示例
在d维空间中,轮廓是一个d维点的集合,点集合是由在所有维上不被其它任何一个点支配的点组成。假定一个点的集合P1,P2,…,Ps,点Pi支配点Pj当且仅当点Pi在任意轴上的坐标都不大于点Pj对应的坐标。查询结果返回所有的点Pm,Pm是不被任一个Pn支配的点。
轮廓在涉及多标准决策的应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出行选择交通工具时,有火车和飞机可供选择,可是飞机价格比火车票贵一些,但乘坐火车花费路途时间又太长,如何选择适合自己最佳的方案,轮廓的计算可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如图1所示:
用x轴来表示乘坐交通工具的价格,用y轴来表示路途花费的时间,两个坐标轴表示的事物不同,所以单位尺度表示的意义也不同。坐标系中的点表示花费的时间。
点a,b,c是最优候选集,这3个点不被空间中任何其它对象支配,其它的点相对这3个点不是费时长就是价格高或者二者都有,都不理想。点a时间相对来说长,有最长的时间但是价格低,点b时间相对a来说短一些,但是价格相对高一些,点c价格最高,但花时最少,根据用户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的出行方式。
2.2 基于动态窗口查询的轮廓查询算法
2.2.1 算法思想[4-10]
基于动态窗口查询的轮廓查询算法通过窗口查询q来访问所有轮廓点集合中的点,是将单个轮廓查询转换为多个不同的动态窗口查询,只有查询窗口的右边界是移动的。查询窗口不断变化来缩小查询空间,访问有可能是轮廓上的点,并且每个数据点只访问一次。不用访问空间对象集合中的全部数据点。
如图2所示,N1,N2是空间中的两个最小边界矩形(Minimum Bounding Rectangle,MBR),MBR是用来界定地图大小的,确保要查询的空间信息都在该范围内,MBR可人为设定,一般以地图的左下角和右上角标注。首先生成一个查询窗口q,窗口的长q.length是与y轴距离最近的MBR到y轴的距离,即q.length=|0F|(0是原点),其宽q.width是与x轴距离最远的MBR到x轴的距离,即q.width=|AF|。搜索到点a和h在查询窗口q中,因为在查询窗口内只有空间数据点a和h,没有其它的点的横坐标小于点a和h,且h的纵坐标小于a的纵坐标,所以点h支配点a,点h是轮廓点的点。点h支配矩形ABCD内的数据点,因此矩形ABCD内的所有点肯定不是轮廓中的点,有可能成为轮廓中的点的数据点必定在矩形DCEF内,下一步就不必对矩形ABCD进行搜索了,只要对矩形DCEF进行搜索即可。那么就以点h(点D)为查询窗口的一个顶点对矩形DCEF进行搜索,采用相同的方法不断修剪查询空间。
对于每一个查询到的轮廓上的点p来说,都对应着一个有效区域V,这个有效区域V就是以点p为左上角顶点的区域。如图3所示,点p是刚查询到的轮廓点,阴影区就是点p对应的有效区,接下来要查找的轮廓点都在这个有效区V内。因为区域A内的空间数据点已经经过查询判断,区域B内的点全部被点p支配,所以只有区域V是轮廓点所在的区域。这样就只对这点p的有效区进行查询,不必对整个空间进行查询。
2.2.2 算法描述
算法说明和分析中用到的符号表示如下:
S表示空间数据点集;p表示空间数据点集s中的数据点;L表示轮廓列表;Li表示轮廓列表中第i个轮廓点;Pn表示第n个查询窗口;VU表示查询窗口上边界的速率;VB表示查询窗口下边界的速率,VR表示查询窗口右边界的速率;N表示MBR构成的中间结点;q.length表示查询窗口q的长度;q.width表示查询窗口q的宽度;p.x表示数据点p的x坐标;p.y表示数据点p的x坐标和y坐标。
基于动态窗口查询的轮廓查询算法具体描述如下[11]:
2.2.3 算法分析
基于动态窗口查询的轮廓查询算法将单个轮廓查询转换为多个不同的动态窗口查询,只有查询窗口的右边界是移动的,其他边界都是静止的。算法仅需要对有效区内的空间数据点进行查询,无须对整个空间的数据点进行搜索查询,有效地减少了查询空间,被访问点的数量明显减少。
查询窗口只访问轮廓点和与轮廓点具有部分相同坐标的点,并且每个数据点只访问一次。被查询窗口检索到数据点不一定就是轮廓点,需要根据其坐标情况进一步的判断才行。被检索到的数据点主要有下面3种情况:
1)有多个数据点同时落入查询窗口中,即这些数据点具有相同的x坐标。如图4所示。
图4 情况1 多个数据点落入查询窗口
图5 情况2 落入查询窗口的数据点与轮廓点部分坐标相等
2)新落入窗口的数据点与上一个插入到轮廓列表L中的轮廓点具有相同的y坐标,根据轮廓的支配定义可知,新点被支配,不是轮廓点,所以将新点删除。如图5所示。
3)落入查询窗口但又不满足前两个条件的数据点肯定是轮廓上的点,将其加入轮廓列表L中。
3 基于动态窗口轮廓查询技术设计与实现
下面举例对基于动态窗口查询的轮廓查询算法对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对象(静态数据对象)进行轮廓查询,详细分析并说明其具体查询过程。
假设有空间数据点集S,S={a,b,c,d,e,f,g,h,i},空间数据点的坐标分别为a(1,9),b(2,10),c(4,8),d(6,7),e(10,8),f(7,5),g(5,6),h(4,4),i(3,2),j(10,4),k(9,1),m(6,2),n(8,3)分别表示流动人员暂住地、流动人员工作地、发现流动人员位置、执法人员固定执勤点、发现大量流动人员位置、执法人员流动执勤点、临检人员、临检固定点、临检发现流动人员处、执法单位驻地、地方政府所在位置、临检流动点,如图6所示。
根据这些点,生成其MBR如图7所示。
假设所有空间数据点都在坐标系的第一象限中,建立坐标系。设轮廓点集为L,查询过程:首先轮廓点集L设为Φ,生成一个查询窗口q,查询窗口的一个顶点在原点0,其长q.length是与y轴距离最近的MBR到y轴的距离,其宽q.width是与x轴距离最远的MBR到x轴的距离,如图8所示。当前检索到点a落在查询窗口内,将点a插入L中,L={a}即首先检索到的是流动人员暂住地,并成为首个轮廓点。
然后查询窗口q改为以点a为一顶点,其宽q.width是-a.y,其中a.y表示点a到x轴的距离,负号表示y轴负方向的长度,这样点a是查询窗口的左上角顶点。相反,正号表示y轴正方向的长度,那么点a就是查询窗口的左下角顶点。查询窗口q的长q.length由0开始不断增加,直到查询到中间输入,并且有空间点落入查询窗口中。如图9所示,点i落入查询窗口,i.y≠a.y,则将点i插入L中,L={a,i}即临检发现流动人员处成为轮廓点。
接着,查询窗口q改为以点i为一顶点,其宽q.width是-i.y,其长q.length由0开始不断增加,直到有空间点落入查询窗口中。如图10所示,点m落入查询窗口,m.y=i.y,因为点m被点i支配,则点m不插入到L中,所以L={a,i}。
继续查询窗口q改为以点m为一顶点,其宽q.width是-m.y,其长q.length由0开始不断增加,直到把空间点落入查询窗口中。如图11所示,点k落入q中,k.y=i.y,将点k插入L中,L={a,i,k}即地方政府所在位置成为第3个轮廓点。
按照上面的方法继续执行,当查询窗口到达MBR的右边界时,结束查询。如图12所示,查询结束,最终结果L={a,i,k}。
图13是查询所得的轮廓,轮廓上有数据点a,i,k即流动人员暂住地、临检发现流动人员处和地方政府所在位置3个空间位置为轮廓点。
综上所述,窗口查询扫过的区域如图14阴影部分所示,空间直线右上侧的点不在查询范围内,所以在查询过程中不必对它们进行访问,从而大大减少结点访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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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Kossmann D Rost S Rost S.Shooting Stars in the Sky:an Online Algorithm for Skyline Queries[C].VLDB,2002.
公安高等教育的职业特点和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是决定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的现实依据。一方面,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由此对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要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警纪严明、雷厉风行的法律捍卫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作为公安机关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安院校,只有与公安机关加强密切合作,才能保障其在政治上与公安机关保持同步,同时这种政治上的要求会被同步要求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第二,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是为公安工作特殊岗位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一般来说,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公安机关各专业岗位的应用型人才,是按照公安机关的专业需求进行人才培养的。要促进专业对口,符合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育人。第三,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教育与社会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在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应重视组建有当地公安机关专家、领导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修订培养方案,改进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在当地公安机关选聘一定数量的教官参与教学工作。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合作,确保人才培养较好地服务于地方需求。第四,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应突出应用性。我国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应该通过强化实训,强化教学内容的岗位针对性训练来促进学生熟练掌握应用技能。除了通过在校内实施模拟训练以外,通过校局合作在校外建立实战化教学基地是增强教学内容实用性的最佳途径。第五,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多年来由于体制和机制等约束,各公安院校都或多或少存在教学落后实战的问题,在国家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形势下必须改进知识老化、技能落后的状况,需要关注基础理论前沿,同时关注公安机关最新管理方法和应用技术,并在培养目标、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方面及时调整和吸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生顶岗实习,直接接触新设备,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第六,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培养对象的就业去向具有特定性。公安院校学生的就业就是应该到公安工作岗位上从事公安工作。目前国内有些公安院校到公安机关的就业率较低,这是上级公安机关应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公安院校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校局紧密合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公安机关满意人才,促进毕业生到公安机关专业岗位就业。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要求在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上应有明确的职业对应性,由此也为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供了客观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培养目标上,要以到公安机关就业为导向。公安院校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专业应用人才,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应放在对学生公安业务能力的培养上,通过紧密型校局合作,努力提高学生相应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就业率,从而形成招录、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第二,在培养规格上,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应重点强调学用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问题处置能力,对人员管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成为具备开展群众工作、侦查办案、纠纷调解、治安保卫、行政管理、信息处理与应用等能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出能够从事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双师型”教师既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要求教师有较高理论水平之外,还特别重视教师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教师大都要有两个职称,即工程师和教师。①目前公安院校大多以校内教师与实战教官组成团队的形式开展教学,今后公安院校应通过校局合作加强教师实践锻炼,以及从实战单位引进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官,不断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第四,在专业设置上,要以坚持公安机关岗位需求为标准。公安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根据公安机关体制与机制改革变化情况,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侦查破案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详细调研,通过科学论证,再决定设置哪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当然专业设置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需要考虑学校师资情况和设施条件,否则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五,在课程设置上以理论课为基础,要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导。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基础理论教学的原则是“必需、够用”,不一定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与完整,应强调业务技能的熟练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在教育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分析确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从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安业务的基本实践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综合实践能力以及规范执法能力,尽力缩短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减少用人单位在学生就业后二次培训的压力。-105-第六,在教学条件配置上,要以加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为重点。公安院校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公安机关实战要求结合教学的特点进行建设,要求符合仿真性高、模拟性实、开放性大等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模拟技术教育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校局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真正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建设好校内实验、实训设施,既可以发挥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作用,还可以发挥其在职培训和对外服务的功能;建设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减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成效,实现学校教育与公安工作运行的有机融合,达到校局双赢的效果。
二、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的主要环节
紧密型校局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来说都可以开展合作,但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角度来说合作的形式必须有所选择。第一,在招生与就业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人数,应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按计划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和程序要求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就业;招生和就业程序由校局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第二,在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制订方面的合作。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何种专业的人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公安院校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在弄清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商论证设置公安机关需要的专业,拟订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模式,形成联合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第三,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方面的合作。在确定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培养目标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与教学方法,乃至业务教材的编写,公安院校应协调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详细进行研讨与论证,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实现培养目标。第四,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公安院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公安机关选择业务能手和专业骨干到学院参与教学活动,通过定期的双方人员交流的换岗实践,在学校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出“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学贴近实战。第五,在科研方面合作。要充分利用学院研究人才的优势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江苏警官学院专门成立警务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组织人员与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警务课题研究,每年都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促进了这些成果在实践中转化,为江苏公安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开展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生的实训、实验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方面,可以组织学院老师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开发实训和实验项目,共同设计学生见习与实习方案,共同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教师与教官组成团队共同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以及考核工作。第七,在大型活动安保等公安业务方面的合作。近年来国家的大型活动很多,从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亚青会、大运会等大型赛事活动,到演唱会、展览会、灯会以及重大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警力,往往需要学院的学生参与安保活动,这就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校局双方共同研究安保方案,共同协调警力部署;在民警的主导下,组织学警开展安全检查、执勤巡逻、重要场所警戒等工作,通过双方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另外,公安院校结合自身条件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公安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
三、校局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校局合作一般是基于校局双方共同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学校一方对公安机关的实战环境、信息资源、教官资源等有需求;公安机关面临的是警力不足,人手紧缺,需要实习生作为警力补充,双方的需求构成校局合作的基础。但在校局合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或问题,需要注意避免。
(一)公安机关对实习生的需求是校局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不能盲目服从这种需求。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模式,也可以说是公安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教育教学环节,以及校局合作的动机、过程、合作方式和基本方案,都应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但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缺什么人才,学校就得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从公安院校现有的条件和运行体制来看,学校培养的人才只是公安机关人才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专业性很强的人才,诸如计算机工程、医学等高级专门人才需要从其他社会大学招录,因为多数公安院校还达不到国内相关专业的领先水平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办学条件。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校局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有限,面对公安机关对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选办公安机关最紧缺、学生岗位适应性较广的专业,并办成品牌特色专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局合作是培养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不能削弱校内教育。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逐步扩大合作范围,逐渐增加合作内容,不断提升合作水平和合作效果。校局合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学校不能过度依赖校局合作,更不能因此削弱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包括文化知识传授,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特别重要的是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警察基本素养的养成,校内教育在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是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公安机关实战岗位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由于民警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过早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都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校局合作中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内教育是合格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我们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教学向实战单位延伸,同时也要防止学生在校外公安机关实战单位时间过多,导致校内教育作用淡化。
(三)校局合作重点是全日制学生的培养,也要注意不断拓展合作空间。目前各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一般大多停留在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培养上。从培养对象来说,还可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民警培训、研究生培养方面开展合作,从培训或培养计划的制定,到教师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等都可以共同合作完成。从业务范围来说,既可以在人才培养方面合作,也可以在警务课题研究、科研技术攻关方面开展合作;既可以在教学各环节方面开展合作,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大型活动中合作。校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当地公安机关对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取决于公安院校自身办学理念、办学思路以及开展校局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