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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博士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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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博士论文

第1篇:国际法博士论文范文

一、管辖权基本原则

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项习惯性的限制条件,即当行使的管辖权是有关于“人”的时候,那么就需要该案件与要求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存在有某种密切的联系,这种密切的联系可以是被告在该国拥有与诉讼有关的财产,又或是参加与这一诉讼相关的商业活动等等……

(二)保护性原则。

保护性管辖原则常常也被人们称为安全原则。这条原则是以本国重大利益遭到损害为前提、基础的,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外国人,因为如果是本国国民实施的危害到本国利益的犯罪行为,那么必然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

从实践来看,适用保护性原则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要具备危害性;二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这种行为也要接受法律的处罚;三是按照法律规定要处以一定刑期的犯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国的管辖权还是需要通过引渡这种方式来实现,几乎全球范围的国家在对外国人在他国犯有危害其主权与安全的罪行都行使刑事管辖权。

而在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发展,许多犯罪行为都不只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有可能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多个国家,这种涉外性质的犯罪活动成为了近年来全世界都在关注的主要目标。薛捍勤女士在国际法委员会上曾做过国际中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报告,其中提到:国家在主张其对域外的管辖权时,是在以本国的立法、司法或者是执行的一些管辖措施来管辖那些在境外使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行为。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保护性原则虽然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有了立法规范,但是仍然还是停留在其作为原则而存在的阶段,而将保护性原则如何进行具体实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相对来说还是不够健全的,甚至可以说是有所缺失的,应当对其进行更为详尽的制度化与具体化设置。

管辖权冲突

仅从四个原则的字面意思来看,我们就可以得到国际管辖问题必然存在冲突的信息,管辖权冲突即是指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对管辖权的看法不相一致而产生的国家间的矛盾与对立。

在以往的实践当中,主要由三种冲突形式,一是数个国家对同一案件依据管辖原则都拥有管辖权,由此产生管辖冲突;二是对一个案件任何国家对其都不拥有管辖权,或者是任何国际相关组织都不受理而产生的管辖冲突;三是某一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受理,但有的国家或其他国家对其审理结果并不认可、接受,由此产生管辖冲突。管辖问题究其根本可以说是国家主权的问题,而主权问题又是国际间交流往来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每个国家都尽其所能保护其主权不受任何侵害,在主权问题上受到挑战时,往往会激起国家的奋起抵抗,由此从管辖问题转变为国家矛盾。

但国际法的宗旨与原则要求其保持国际社会整体大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如果由于这些国际法中的规定而使国际间产生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因素,那么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就的确需要我们进行反思了。现今国际社会中,和谐与稳定是其主旋律,但也必然会存在不和谐之音,那么对于这些矛盾我们应当倡导用国际法相关制度规定合理妥善的去解决,坚决反对以国际管辖原则为依据插手他国内政,破坏国家与世界和平。除此之外,任何事物都有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在的国际法虽然存在一些空缺与漏洞,但我们应当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问题,相信这些问题终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申佑.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冲突[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3):26-28

[2]王铁崖,田如萤.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

[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fax/gjf/contents/fra05_01_02_03.html2017.2.1017:19.

[4]余世峰.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2.

第2篇:国际法博士论文范文

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了《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筛选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该《报告》汇总了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企业,这些跨国企业严重背离了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再纵观欧盟,2011年欧盟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大肠杆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区,毒黄瓜、毒豆芽事件让欧盟食品安全神话破灭,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国际化延伸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雇员、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一)国际法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专门规定了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因而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重新被审视。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其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会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对跨国企业进行法律规制。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不仅在内部制定和推行社会责任标准,还要求其在全球各国的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今后继续采购合约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而迅速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散到了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尼、泰国、越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成为该运动的焦点。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大关注力度,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提出质疑,并尝试将社会责任标准引入WTO 的谈判框架中。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或文件中,其分成两大类:一类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缔约主体为主权国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该类公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类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调整跨国公司的行为,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但该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世界各国及各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术内容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导者和主要体现者,从跨国公司的原创地到投资东道国,从单一市场走向全球市场,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跨国运作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能力处理好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C.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做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现行的国际法规范的软法性导致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迟缓,对西方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其关注的首要对象;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纳税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共同规制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与一体化,促进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

二、食品安全体系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一)西方国家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美国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开创了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随后又颁布了食品质量保障法规以及多项管理机构所应遵循的程序性法规;英国政府除了直接干预和进行立法管制之外,还与企业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而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以“从农场到餐桌”一体化过程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尤其是2000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别强调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问题。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从2008年法国婴幼儿乳品受沙门氏菌污染再到当年的爱尔兰猪肉事件,欧盟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欧盟虽然实施了《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但各成员国主要还是按照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处置。欧盟委员会由于职权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实际上也无法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导致欧盟内部各成员国标准不同,互相矛盾。但无可否认的是,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优势: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为欧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技术含量指数高,以公开性、透明性、科学性和严格性为特征的权威机构,对欧盟各政府与公民高度负责地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管。

(二)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惩罚力度,有助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仅涵盖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国家那样的在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能有效规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该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导致了跨国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2008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食品生产和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过程和检查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纷纷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产品的监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的召开使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与日俱增,食品安全监管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问题,使得二者间职能相互冲突。因此,要加大国内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跨国企业社会责任之“双重标准”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趋削弱,而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日俱增。国际消费者联合会主席玛丽莲娜·拉扎里尼认为,基于跨国食品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在不同国家拒绝采用不同的食品标准,即双重和多重标准,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发达国家的标准会高于发展中国家,但作为跨国企业不应实施双重标准,这也是其社会责任之所在。而如今频发的食品安全双重标准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乐”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欧洲市场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中国市场却大肆销售转基因食品……等,跨国企业食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构建之路径

(一)在国际法层次上,WTO法律体系框架下应增设缔约国关于食品安全的义务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WTO诸边协议项下两个专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与《国际牛肉协议》规定了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除此之外,WTO诸边协议附件之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体WTO成员都应签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因此,这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诸边协议仅对签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员国可自愿选择参加。WTO诸边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其限于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歧视。诸边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口的措施达到进口国保护健康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对于跨国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也具有关键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基于对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证人类的生命安全,应当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将诸边协议中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协议增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也就是改变其软法的特征,强制要求WTO各成员国(截止2012年10月,共158个成员国)有签署的义务,促进各成员国督促本国的跨国企业履行WTO食品安全协议下的一系列义务,提高食品安全,这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即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订涉及食品安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边规则,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

(二)在国际合作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双边合作机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局限于一国境内,其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息息相关。

首先,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中国近些年来已与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关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履行关于食品贸易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通报义务;二是建立双方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间的交流平台;三是履行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法律制度变化通报义务;四是共同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的建立数量较少,缺乏广泛性,因此,国际食品安全协会要督促发达国家积极履行这一道德义务。

其次,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国际食品安全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国应积极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其为全球性的利益相关团体平台,能填补公共与私营标准中的空白领域,并建立从科学到商业、从农场到餐桌、从私营企业到公共部门之间的联系并授权给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加入GFSI,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可以传导给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化,提高食品质量。

(三)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增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观念

众所周知,跨国企业既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企业应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社会责任的支撑,一个合理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的存在,将为营造高质量的食品安全体系提供切实的保障。如今,各国食品安全执法效率的最大障碍依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利保护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国际公约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该协议提出应修改TRIPS协议,以便于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2005年,在我国香港地区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修改了TRIPS协议,但该协议都是概括性的、指导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缔结知识产权条约的 形式,加强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互相通报义务,以及对缔约国跨国食品企业违反义务的惩罚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增强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体系。

(四)在国内法层次上,建立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机制

首先,各国均应建立食品安全强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规定具体的可追溯期以及履历信息,可追溯的深度从生产者组织到单个生产者;各国应参照欧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预警系统,该制度能迅速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事件的恶性后果,最终给予消费者高水准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规定跨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并且制定适合于各国具体情况的、按行业区分的HACCP实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评价和认证婴幼儿跨国食品企业的HACCP制度准则,制订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评估和危害控制法规。

其次,各国要加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强调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兼顾人类的生命安全,并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消费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个法律条款彼此有机联系构成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再次,各国应引入风险评估制度,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而且该风险评估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监测制度基础之上;在安全性检测方面,则采用全球各个国家都认可的SGS认证;在品质检测方面,各国应从法律上规制跨国食品企业与全球顶尖的品质检测第三方独立机构——美国BV国际检验集团合作,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国应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各国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决策部门、管理部门与风险部门应采取分权治理模式,以此作为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性支撑。为了促使跨国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食品,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者即跨国企业归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围,即跨国企业不仅作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应成为管理者。双重身份不仅有助于跨国企业参与各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积极、有效地实施各项指令,如HACCP标准等,而且有助于其社会责任的高质量履行,从而建立高层次的食品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胡朝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7博士论文.

[2]管松凝.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社科视野,2009(01).

[3]刘艳.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J].河南大学,2011(05).

[4]毛中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N].人民日报,2012-08-24(07).

[5]谢阶汴.浅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

第3篇:国际法博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服务外包;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42-0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服务外包业在全球兴起并获得了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巨大市场。服务外包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与其自身的优势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服务外包是专业化分工深化的产物,其可以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对全球经济和安全的威胁促使世界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低碳经济转型,从而具有低碳经济特性的现代服务外包业得到空前的重视和推动。在全球低碳经济浪潮下,大力发展现代服务外包业对促进我国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及维护我国在全球碳博弈中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现状1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以迅速发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服务外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尽管遭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外包业仍维持了较快的增速。据统计,2009年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52%;同时,国内外包业务发展更为迅速,业务收入达到1 749.6亿元,同比增长31.2%。[1]截止2009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超过7 000家,取得各类资质认证的企业超过2 000余家,从业人员达到130万人。[2]

2主要以ITO为主,多样化趋向初显。纵观服务外包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由于起步较发达国家晚、发展阶段低,故大部分企业承接的是处于产业链相对低端的软件编码和应用软件开发、测试及维护等业务,即提供外包服务的主要方式是诸如软件外包类的ITO。目前国内已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软件外包承接商,代表性的有东软集团、浪潮集团、北京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此同时,还有上千家规模不等的软件外包接包商。除ITO蓬勃发展外,BPO也随着外包浪潮的推进和跨国公司的入驻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BPO发展水平仍较低,整体上还处于从ITO向BPO过渡的阶段。随着国际服务外包需求的演进和变化,在服务外包行业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和延伸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服务外包方式也有了创新和发展,诸如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外包方式也已初露端倪,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

[收稿日期]2011-10-25

[作者简介]关恒(1982-),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展势头,甚至出现了提供业务专业知识使企业获取高附加值的KPO。

3行业分布高度集中,公共服务外包有潜可挖。从服务外包业务分布的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软件、电信、制造发包等业务领域。以2009年为例,来自软件行业的发包量占总量的28.6%,金融业占发包总量的13.6%,电信及制造发包各占14.6%、12.5%。与2008年相比,电信业比重上升较快,金融业和制造业的比重有所下降,而来自政府等公共部门的发包量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当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已经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化途径之一,在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3]这意味着公共服务外包有望逐渐发展成为服务外包新的经济增长点。

4离岸外包业务主要来自日韩和欧美。日韩和欧美的大型发包商是我国离岸外包业务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一方面,日韩在地理位置上与我国邻近,语言、文化和时区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服务外包业务的拓展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欧美等国的大型跨国公司为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所吸引,正大举进入我国,为我国开拓服务外包业务创造了有利的商机。2011年全球著名IT和服务外包咨询公司IDC的《中国离岸软件开发市场2011-2015年预测与分析》报告称,今后五年中国离岸软件开发市场的增长率预计达24.2%;其中欧美市场的业务增长将快于日韩市场,来自欧美的业务增速为29%,来自日韩的为17.7%。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期我国港台地区的市场份额呈不断上升态势,已成为我国内地外包业务持续增长的重要业务来源。

5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发展迅速。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先后命名上海、西安、大连、深圳、成都、北京、杭州、天津、南京、武汉、济南十一个城市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随后国家又相继认定广州、长沙、合肥、哈尔滨、重庆、宁波等共计二十个城市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这些城市从战略的高度将承接服务外包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并通过给予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业在本地区的发展。在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一些区域服务外包产业集群迅速形成,并产生了一定的集聚效应,提升了服务外包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经多年发展形成的成熟的服务外包业相比,我国服务外包的起步晚,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多数外包业务处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环节,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结构不够协调,产业内生驱动力不强。从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我国承接的外包业务主要是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即以ITO为主,而在发展潜力更大的BPO和KPO上所占份额较低,尤其是处于价值链高端的KPO才刚刚起步,这与欧美、日韩、以色列、印度等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服务外包结构需要调整升级。

同时, 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内生驱动力不足的现象。一方面,国内外包市场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当前国内企业对外发包服务业务较少。我们注意到,对于许多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而言,自我服务仍是其时下主要从事的外包业务。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离岸中心的重要原因无疑是中国服务外包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而且政府提供的扶持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外包业务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囿于现阶段中国服务外包市场发展不充分,使其业务拓展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因而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还是服务自身。另一方面,服务外包提供商以外商独资和民营为主。据统计,在中国的服务外包企业中,国有企业占4.9%,民营企业占52.2%,合资企业占12.4%,外商独资企业占30.5%。[2]不可否认,这样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增加集中度,提高营运效率,但从我国外包服务业未来发展的大局出发,由于在总体上大部分国内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布局发散,则难以形成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驾驭力,从而不能有效地为中国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办公室”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目前,虽然涌现出了一批享誉中外的知名企业,如东软集团、海辉集团等,但能与国际上顶级服务外包提供商相抗衡的领军型企业仍然十分缺乏,导致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内生驱动力不强。

2专业人才不足,缺乏低碳化管理。人才是服务外包产业的核心资源,现代服务外包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业外包,不但要讲求劳动力成本优势,更需要大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尤其在开发与拓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时,还需要一大批熟悉国际服务外包市场情况及业务流程、掌握国际服务外包管理和相关国际法律知识,并能与国外客户直接进行沟通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缺乏精通服务外包相关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级人才。现实的人才结构呈金字塔状,顶端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严重缺乏,中间的中层技术人才也相对不足,而底部的低端普通人才则供应充足。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高教体制下培养的人才,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脱节,不适应现代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不够重视造成的。

当低碳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欧美、以色列、爱尔兰、日本等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国家正在把低碳化管理引入到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实践中,力求做到高碳向低碳转型、低碳向无碳过渡的形势下,我国的低碳化管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中,甚至在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不足,在服务外包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低碳化管理的“真空”。

3布局分散,同质化问题突出。根据产业集群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产业集聚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共鸣效应;服务外包作为一种产业,也应讲求规模效应。但目前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布局比较分散,缺乏统筹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战略规划布局,集聚效应受到较大的制约;而且各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间的战略定位差异度小,同质化严重,各个城市在规划布局时较少结合本地实际基础性资源状况,没有充分发挥出各自的比较优势,产品和服务缺乏特色;与此同时,各地招商引资的目标相近,过度重视引进大企业,存在脱离本地实际的情况,难以保证有效的持续性的发展。

4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服务外包,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壁垒等;尤其在承接离岸外包业务时,更会牵涉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数据隐私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现实中知识产权遭遇盗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严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管理体制和统计口径也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战略规划不配套,需要适时调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三、基于低碳视角促进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对策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益为特征,以低碳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将环境和经济联系起来的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经济模式。在低碳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我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外包业为重点的低碳产业,努力让服务外包成为低碳经济新的增长极。在现实层面上,服务外包正在成为地方政府产业升级转型的重点方向,制造业的服务化趋势日趋明显。简而言之,基于低碳视角发展服务外包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1制定国家级发展战略,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中国的服务外包业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需要政府部门借鉴其他服务外包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服务外包健康有序发展的服务外包发展战略,并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明确我国发展服务外包业具有的优势和劣势,将发展服务外包业作为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要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地在我国现已具备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领域确立先发优势,以其带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全面发展。要制定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优惠政策,对迅速增加的BPO市场和KPO市场,要尽快规范现有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流程,加强科学引导,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结构合理协调发展。对取得CMM证书的企业应进行奖励,并加大宣传,鼓励国内相关企业取得国际高级质量认证书。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传统上,企业是将一些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本身则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专注于所擅长的核心业务,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随着全球技术创新速度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成本不断提高,一个企业往往难以独自拥有所有的核心技术资源,这就需要大力借助外部资源提升技术开发能力;而且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增加以及接包商接包水平的提升,发包商开始把一些类如研发、设计等部分核心业务外包出去,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然而目前中国服务外包业的信息安全体系、诚信体系还不完善。企业在进行外包时,信息安全是最大的顾虑。迄今跨国公司在服务外包供应地的选择上,对中国存在着专利技术外泄的顾虑,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服务外包承接业务的开展。[4]因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在服务外包中必须明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建立有效的核心技术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服务外包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商业机密的保护力度,为服务外包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3加强相关专业性人才培养。要建立相关的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加大对国际化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随着我国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人力成本上的优势正在弱化,因此必须着力培养具有过硬技术和先进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所需的实用技能型人才。为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对大学毕业生开展实训;同时,有目的地引导各类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服务外包类课程,力求使高校毕业生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智力资源。

4创新碳减排服务外包机制,推行低碳化管理。在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超常增长的大背景下,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建立在碳能源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及生活方式带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低碳经济”作为新型增长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人们价值理念和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了日益广泛深入的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战略转型,标志着人类对过度损害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高碳排放、高耗能和高污染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否定,开始寻找新的发展模式,以摆脱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性后果。[5]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这最终要落实到社会经济主体――企业的身上。企业为长期提高市场竞争力,必然会把一些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外部的专门企业来做,在此背景下,碳减排具有广阔的现实需求和战略发展前景。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构建碳减排服务外包机制;同时,在整个服务外包价值链环节推行低碳化管理,以抢占低碳经济先机和产业制高点,真正实现全面化的低碳发展。

[参考文献][1]李凡. 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0, (9).

[2]王建.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回顾与展望[J].中国科技投资,2010,(2).

[3]明燕飞,盛琼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及其控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1).

[4]徐勇.服务外包:理论解释与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

[5]段红霞.低碳经济发展的驱动机制探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0,(2).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Outsourc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wcarbon Economy

Guan Heng

(School of Economics,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7,China)

Abstract:Outsourcing is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in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 in China. But with its development, many problems have emerged, such as imbalanced structure, weak endogenous driving force, an acute shortage of specialized personnel, inefficient management of lowcarbon, etc..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effective solutions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outsourcing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lowcarbon economy. It is also essential to regulate and perfect the national strategy with the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Meanwhil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ake advantage of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 to innovate carbon reduction service outsourcing mechanism and implement lowcarbon management so as to promote the transition to the lowcarbon econom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