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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证明
兹证明_ _是我单位职工,担任_______职位;工作性质
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_______, 该员工是否有违规 违 纪 行 为 ( 有 ; 无 )_______ . 个 人 月 收 入 为 ( 大 写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证明为办理户籍迁移相关事 务使用,不得他用.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会影响。
2、但是如果显示审核状态还未通过之前请自行点击信息修改即可,如果信息审核已通过并有现场确认的话,可以现场确认时更正。
3、教师资格笔试报名大多数省份都是网上审核,难免会有信息错误被审核通过了的现象,你可以联系当地教育局,及时把信息修改过来。如若没有修改成功,就先别管,正常参加笔试即可。
4、等面试的时候还会重新注册报名的,到时候把正确的信息填写上去,在面试现场审核的时候和现场审核人员说清楚问题所在,把信息修改过来。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
1、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要从服务他人的角度出发,让客户觉得你是真心地关心他,缩短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对客户思想形成正确的引导。
2、做好宣传,严格执行公司的服务规范,做好来电咨询和新客户的预约开户工作。定期联络客户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3、做好沟通汇报,工作无小事,对重要事项做好记录并传达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自身素质方面
在认真工作的同时,我也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掌握证券从业规律,拓展证券知识,提高自己的证券业务水平。
1、多学习、学习先进的证券业务理论,学习公司同事的宝贵经验,学习专业知识。
2、多琢磨、以便构建良好的客户关系。证券经纪人只有与客户之间相处得融洽,相处得愉快,才能更好更深入的完成任务!
3、多反思、多总结。自我反思是提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对于自己证券从业工作中的成功或失败,要及时总结,不断为自己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从而不断进步,自己超越自己。
在以后的日子中。我将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和任务,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望公司领导和同事多多帮忙和指正。
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激励制度:
那同样是家族企业,同样是“给自己干”的制度,为何有的干得好,有的干得差?郭凡生认为,家族企业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激励制度,它体现财富的分配规则,在经济学里,就是“为谁干”的问题。激励制度做得好,人们就愿意努力干。二是管理制度,主要解决“生产什么”和“怎么生产”的问题,体现财富生产的效率规则。
激励制度的核心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使激励制度调动起的干劲科学化、高效率。
没有合理的激励制度,再好的管理制度也没有意义,但仅有好的激励制度,管理制度不科学,企业也很难成功。
激励制度鼓励人们努力工作,激发人们心中向善的东西,主要是为好人制定的,它使好人工作更努力、更有创造性和自主性。
而管理制度则是假设人都是自私的,从管理“坏人”的角度入手,它使坏人干不了坏事,被迫不断去干好事,长此以往把坏人变成好人。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申报资格名称
申报专业
1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赵红宾
女
汉
1966.07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
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郭瑞清
女
汉
1966.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崔玲玲
女
汉
1965.05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
包头市第三医院
张美茹
女
汉
1972.06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
包头市第四医院
王晓英
女
汉
1965.0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
包头市第四医院
刘改祥
女
汉
1971.11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7
包头市肿瘤医院
刘润娥
女
汉
1963.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刘改云
女
汉
1977.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9
包钢医院
姚翠玲
女
汉
1971.09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10
包钢医院
刘健萍
女
汉
1966.05
主任护师
护理学
11
包钢医院
马向鹰
女
汉
1972.08
主任护师
护理学
12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刘艳
女
回
1961.03
主任护师
护理学
13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罗秀娟
女
汉
1969.09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14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曲凌云
女
蒙古
1969.10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15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胡金凌
女
汉
1971.11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16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明慧专
女
汉
1968.11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17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张秀玲
女
汉
1969.11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18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张录艳
女
汉
1970.10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19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郭玉男
女
蒙古
1965.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0
呼伦贝尔市传染病医院
郭长菊
女
汉
1968.04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21
呼伦贝尔市传染病医院
李恩辉
女
汉
1969.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2
海拉尔农垦总医院
包冬梅
女
蒙古
1969.09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23
满洲里市妇幼保健所
孙丽霞
女
汉
1970.12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24
兴安盟人民医院
金力枝
女
蒙古
1966.08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5
兴安盟人民医院
陈春凤
女
汉
1968.0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6
兴安盟人民医院
王金娥
女
蒙古
1965.05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7
兴安盟人民医院
崔丽伟
女
汉
1969.1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8
兴安盟人民医院
王秀艳
女
汉
1969.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29
兴安盟人民医院
马桂玲
女
汉
1964.10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0
兴安盟人民医院
包通拉嘎
女
蒙古
1968.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1
兴安盟人民医院
郑喜景
女
朝鲜
1962.05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2
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
陈凤芝
女
蒙古
1966.10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3
通辽市传染病医院
何玉芳
女
汉
1968.10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34
通辽市医院
邵立萍
女
汉
1970.11
主任护师
儿科护理
35
通辽市医院
汤玉红
女
汉
1967.06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36
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
屈福平
女
汉
1962.1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37
奈曼旗人民医院
于瑞丽
女
汉
1970.11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38
奈曼旗人民医院
刘玉华
女
蒙古
1970.09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39
奈曼旗人民医院
陈丽华
女
蒙古
1963.12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40
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
张剑虹
女
汉
1971.11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41
赤峰宝山医院
李子玲
女
汉
1965.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2
赤峰市第二医院
部凤英
女
蒙古
1966.10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3
赤峰平煤投资公司总医院
谷中笑
女
汉
1967.08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44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陈艳梅
女
汉
1968.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5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贾丽琴
女
汉
1974.08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6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邹红丽
女
汉
1970.07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7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赵淑兰
女
汉
1964.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48
锡林郭勒盟医院
张旭霞
女
汉
1970.12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49
锡林郭勒盟医院
曹萍
女
汉
1968.04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50
锡林郭勒盟医院
高润琴
女
汉
1966.08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51
锡林郭勒盟医院
张瑞枝
女
蒙古
1966.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2
锡林郭勒盟医院
李冬梅
女
汉
1966.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3
锡林郭勒盟医院
樊晶
女
汉
1966.0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4
锡林郭勒盟妇幼保健院
乌仁高娃
女
蒙古
1971.02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55
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
于秀伟
女
汉
1966.05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56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车根利
女
汉
1969.1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7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秦素珍
女
汉
1968.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8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郭爱
女
汉
1970.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59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翟风英
女
汉
1966.07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0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孙林英
女
汉
1963.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1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冯利霞
女
汉
1966.1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2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张美英
女
汉
1966.07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63
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
李茹慧
女
汉
1972.12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4
乌兰察布第三医院
贾岚
女
汉
1969.0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5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赵改梅
女
汉
1978.08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66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杜娟
女
汉
1966.10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7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刁淑琴
女
汉
1963.04
主任护师
护理学
68
鄂尔多斯市卫校附属医院
邓俊芬
女
汉
1973.10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69
巴彦淖尔市医院
高倩
女
汉
1971.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0
巴彦淖尔市医院
贾柠
女
汉
1974.11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71
巴彦淖尔市医院
冯永贤
女
蒙古
1969.09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72
巴彦淖尔市中医医院
薛秀萍
女
汉
1965.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3
乌海市人民医院
闫坤宁
女
汉
1972.0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4
乌海市人民医院
林婕
女
汉
1973.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5
乌海市人民医院
马燕
女
汉
1972.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6
乌海市人民医院
陈秀英
女
汉
1972.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7
乌海市人民医院
赵萍
女
汉
1971.07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8
乌海市人民医院
尉煜
女
汉
1975.08
主任护师
护理学
79
乌海市人民医院
赵艳
女
汉
1973.03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0
乌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张晓燕
女
汉
1972.06
主任护师
内科护理
81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吴兰芳
女
汉
1969.11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2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王丽芳
女
汉
1970.03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3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吴雪梅
女
汉
1966.08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4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付咏梅
女
汉
1972.07
主任护师
护理学
85
包钢三医院
吕再林
女
汉
1967.03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86
包钢三医院
张翼凤
女
蒙古
1969.12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87
包钢三医院
李俊峰
女
汉
1967.12
主任护师
妇产科护理
88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马丽波
女
汉
1966.02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89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张玉莲
女
蒙古
1963.10
主任护师
护理学
90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付繁荣
女
汉
1968.10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91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徐丽红
女
汉
1970.04
主任护师
护理学
92
精神卫生中心
梁秀华
女
汉
1966.09
主任护师
护理学
93
精神卫生中心
冀雪蕊
女
汉
1965.05
主任护师
护理学
94
第四医院
赵桂珍
女
汉
1969.07
主任护师
外科护理
95
血液中心
乌兰
女
蒙古
1969.11
据了解, F1.com.cn和F1.cn两个CN域名分别于二00一年四月四日和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被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注册并用于计算机教学网站的建设。事隔数年,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了仲裁请求。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交的投诉书称,“F1”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特定和显著的含义,原注册者的注册是搭便车的恶意抢注。
分析家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出域名争议是大势所促。据了解,“F1赛事”去年九月份首次进入中国,打开了全新的中国市场,赢到了强烈的反响和可观的收入。跟每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一样,CN域名如同网络上的品牌和标识,代表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形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为什么诸多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纷纷争议、注册CN域名的缘故,如松下、大众、三星等跨国企业纷纷注册了数十个、上百个、甚至几百个CN域名,将与企业相关的CN域名统统注册下来,以避免自做品牌却为他人搭上顺风车的情况。
在仲裁和诉讼中,原注册者始终坚持认为其注册和使用两个域名合法。记者采访了于国富律师,于律师认为,“F1”作为计算机上的帮助键被广泛了解和使用,智慧东方注册并使用f1.com.cn和f1.cn开展电脑教学工作已经长达四年,受益的学生已经达到数万人,完全属于正当行为和善意使用,不能因为与“F1赛事”有所巧合就判定智慧东方注册为恶意抢注,域名注册人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年龄认定 刑事司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事实的认定都是通过证据进行的。年龄的认定当然也不例外,而年龄证据的采信直接决定着年龄的认定,因此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阳历与阴历混淆记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都是以阳历纪年的。但由于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在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更偏向于阴历纪年,而不采用阳历纪年。例如,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时候,很多农村家庭仍然习惯于按照阴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申报户口,该日期往往被司法机关默认为阳历出生日期,从而造成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比实际日期早一、两个月的情况。这就容易给司法活动中带来混乱,特别是对于年龄涉及犯罪临界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在辩护的时候往往会在年龄方面做文章,以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二)户籍登记信息不真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是确定其年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户籍登记信息有时并不真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上,常见情况有:(1)户籍登记信息本身有误。(2)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3)户籍信息被更改或篡改。实践中,有些家庭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或者使孩子能够及早入学、当兵、外出务工等,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对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进行更改(其中又以报大居多)。应该说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最为真实,是证明居民年龄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我国各省市、地区差异明显,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纪律性不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经他人请求或者帮助他人更改了户籍信息。这种行为虽然危害性不大、性质尚不严重,但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三)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不一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
为了减轻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会自报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年龄等身份情况,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取得其户籍证明,也无法与其家属联系进而其真实身份及年龄。有时户籍登记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会寻找各种理由,例如谎称在户口登记时由于某种原因而报大了岁数,故意作虚假供述,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证人出具虚假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往往会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报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邻居等知情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有的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故意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作伪证,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四)骨龄鉴定并非完全准确
毫无疑问,骨龄鉴定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骨龄鉴定也有其自身的弱点:由于受到送验材料、设备条件、技术能力、业务水平等客观和主观多方面的限制,骨龄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所不同。因此,骨龄鉴定的证明力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一定的虚假性。故在刑事诉讼中,骨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性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只有对骨龄鉴定进意见行补强后才能被法庭所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户籍制度
1.加强对新生儿户籍登记的管理
在城市中,居民生育一般都会选择正规医院,因而新生儿的出生时间会有科学、正确的记录;但在某些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由于存在逃避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过高、思想认识落后等一些问题,不少人还是会选择到私人诊所生育或者找接生婆进行土法接生,这就容易混淆新生儿的出生日期,造成户籍登记的不准确。因此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新生儿的出生登记管理,即使条件欠缺、无法到正规医院生育,也要准确记录新生儿的出生时间,及时进行户籍登记。
2.统一采用阳历日期进行出生登记
我国存在阴历和阳历两种历法,所以即使是在正规医院出生,由于传统和个人喜好问题,也会出现在出生登记时选择日期不同的问题,有的报阳历生日,有的报阴历生日。而户籍管理部门往往依据家长申报的日期进行登记,不仔细核实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核实,这样必然会造成户籍登记的混乱,难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出现差错。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告知公民一定采用阳历出生日期,并进行检查核对;如果公民申报的是阴历日期,则必须换算成对应的阳历进行登记,以确保户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3.完善户籍信息变动管理制度
完善的户籍信息变动管理制度对确保公民年龄的准确性意义重大。全国各地涉及户籍登记、管理的部门、机关均应严格把关,健全户籍信息公开制度,努力使全国的户籍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户籍信息变动的管理,使户籍信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其“验明正身”的作用。户籍登记机关对相关户口信息进行变动时,必须要有法定的或合理的理由,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不能随意变更。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表明,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亲属为了使其逃避法律的惩处,找关系、跑门路,擅自改动户口登记信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年龄证明,干扰司法机关的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难以查证。
(二)建立年龄证据统一参考标准
在当前无法迅速改变户籍登记制度混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统一、科学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参考标准。
公安机关在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时候,首先应当获取户籍证明,没有户籍证明的,应当获取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并随案移送,同时也应当注意核实法定身份证件的真伪。上述法定身份证件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可以提交复制件,但应当说明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现矛盾的,首先应当及时获取其他证据,例如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医院病历卡等能够证明其真实年龄的书证,并随案移送;其次应当补充、补强言词证据,若补强后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应当以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依据,反之则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
由于在具体认定年龄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搜集大量的年龄证据,而这些证据中很多都会被采纳,无可否认的是,所采纳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而如何解决矛盾,哪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是缺乏相关规定的。在年龄证据领域不妨借鉴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证明力高低的确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主要建立以下规则:(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以及出具的户籍证明;(2)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以及出具的户籍证明,在缺乏出生证明的情况下,其证明力高于其他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父母证言的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4)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阴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且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如果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其年龄的证据,又无法合理的排除其辩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如果因未报户口等原因无法获取任何法定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年龄涉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还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骨龄鉴定,若骨龄鉴定与其自报年龄、证人证言等基本吻合,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若骨龄鉴定不能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则应当根据有利原则,作出有利于被鉴定人的认定。
关键词:户籍;户籍管理;资料审查
户籍管理,也称户口管理、户籍行政管理、户政等,是户政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一般是指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户籍管理工作一般有以下工作职责、宣传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业务;开展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审核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手续,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等。其中户口登记工作,居民身份证管理以及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是户籍工作最重要的三项职责;而这三项工作都与各式各样的户籍资料时时相关。可以说,做好户籍管理各种资料的审查、核实、辨伪和管理工作,是做好户籍工作的基础。本文就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资料审查工作略作探讨。
1 材料审查的重要性和材料审查的工作要求
1.1 户籍材料审查的重要性
1、户籍材料的审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的体现
按照现代法理,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户籍管理使我国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必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因此,户籍资料的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我国当前的户籍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作为基本法律规范,同时结合不同地区实际工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的。
2、户籍材料的审查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体现
从执法理念上说,公安群众工作由原来管理为主,逐渐向现在管理与服务并重。而户籍工作则更注重于公安工作服务群众的功能。因此,户籍材料的管理、审验、核查等工作,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执法理念的一种体现。
3、户籍材料审查是正常的户籍管理工作的保障和基础
户籍管理工作需要大量的档案材料作为支撑,因此这些档案必须具备明确的来源,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户籍档案资料的审查,正是保证了户籍档案材料的这些要求。因此,户籍材料的审查,是户籍管理工作的保障和基础。
1.2 户籍材料审查的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
户籍材料审查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某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这些材料分别应当由哪些机关出具,材料应当包含什么样的内容,应当有什么样的文件格式等等都是有相关的规定详细进行规制。材料的审查,必须依据这些规定严格进行,尽量减少主观因素导致的随意性。不同的工作内容需要不同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的来源、数量、递交时间、批准和认可的机关都有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2、客观公正。
户籍材料审查的过程,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它实际是对是否给与行政相对人以某一方面许可的审查过程。因此,资料审查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这个许可的正确与否。户籍管理直接面对群众,同样的资格条件下,是否获得同样的许可正体现着户籍管理工作的公正程度。因此,在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统一标准,公平对待;同样的规定下,可以准许的一律准许,不能通过的一律不通过,应当处罚的必须处罚。
3、服务群众。
办理户籍业务,通常来说都需要群众提供的材料不止一份,而这些材料又大多来自不同的单位、部门出具。因此,从便民利民的角度来看,户籍资料的审查不能“操之过急”,要“急事缓办”;即在群众提出申请或者首次递交材料时,就要对申请和材料进行仔细的查看,以确定相对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和需要补充的材料。防止出现“挤牙膏式”的材料递交方式。
另外,了解群众所需。有的时候,群众提供的材料的确不符合他所提出的申请。而实际上,根据现有的政策,该群众只要更换他的申请要求,从另一个方向准备材料,也能满足他的需要。
4、仔细认真。
户籍工作要求就是要细心,审查材料时更得讲究。只有细心核对群众递交的办理户口材料,才能发现问题,特别是提供的材料和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从细节着手才行,仔细分辨。
2 户籍材料审查中常遇问题和处理方法
2.1 户籍材料审查中常遇的问题
1、材料的合法性
这里户籍材料的合法性,指的是提出的相关户籍申请与申报的户籍材料必须符合现有的户籍政策。以乌鲁木齐市现有的落户政策为例。按照规定,购买二手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落户条件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其中的“两年”必须为申请月之前的连续24个月;同时申请年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必须缴至申请月的前一月。如果递交申请的户籍材料中未能显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符合这一要求,这份材料即为“不合法”的材料。
实践中,户籍资料审查常见这种“不合法”的材料。究其原因有三种。
一是由于申请人完全不了解现有的户籍政策。如现有政策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必须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陪同,且必须提供能够反应这一监护关系的证明;而实践中,常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办理身份证;或者由其他亲友陪同,仅提供亲友身份证即申请申领身份证的情况。
二是由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或提供材料时,对户籍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如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投靠人必须满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年龄要求;同时,被投靠人必须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这其中,投靠人不含未到上述年龄,但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实践中出现,投靠人(父母)没有满足年龄条件,但是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即认为自己即可投靠子女,办理相关投靠手续。
三是申请人明知相关政策,也明知自己不符合政策规定,但是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提供了材料,妄图蒙混过关。如子女投靠父母相关规定,投靠人必须为未婚。而实践中,有些人为了孩子上学等原因,想要将自己的户口挂靠父母,而故意隐瞒已婚事实。
2、材料的真实性
材料的真实性,指的是户籍材料审查过程中,面对的各种材料本身来源的合法有效和真实性。即实践中常见的户籍资料审查中的虚假材料的审查鉴别和处理。
从户籍资料审查的实践看,户籍资料中的各类证明材料,都有出现虚假的可能性。常见如军官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未犯罪证明,房产证等。
常见的有问题的材料,可以大体分为“虚”和“假”两种。
其中“虚”的材料有以下两种种情况,一是相关单位出具的材料本身有问题。如结婚证。新版的结婚证有全国统一的样式、颜色、花纹和防伪标识;但是实践中会出现某些县乡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本身是与统一规制不同的结婚证。二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某些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合理,无法证明该材料的真实性。如养老或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常会出现证明上的印章不是保险部门的公章,而是部门下属机构的印章。
“假”的材料就是申请人为了达到申请目的而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如办假证或者更改替换某些数据等。
2.2 对常见问题的处理
1、对材料合法性的审查处理。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前两种情况,审查人员一旦发现其申请要求或资料不符要求,将现有政策完整告知对方,对方只要按照政策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或者准备相关材料,即可为其办理相关业务。而对于后一种情况,一旦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政策,即可对其提供的申请要求不予办理。
2、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处理。
(1)对材料真实性的鉴别
辨别材料真假,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
一是问。 发现可疑的情况,可以通过询问申请人来进行进一步辨别。一般来说,一旦指出其材料的伪假性,申请人首先会迅速否认,一口咬定自己的材料是真的;当进一步向其指出伪假材料的细节特征时,如果申请人表现非常惊讶,并且开始详细说明材料来源时,这种材料很可能是“虚”材料;如果申请人顾左右而言他,想办法将责任转嫁给审查人员时,这份材料很可能是“假”材料;此时,如果进一步告知其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时,提供“假”材料的申请人会神色慌张,急于离开现场。
二是看。即注意多个证件的对照。将材料中前后证件进行对比。
三是查。即联系有关部门确定证件真伪。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辨别,即可以通过与相关医院取得联系,由医院查档案证实该证明的真伪性。
四是辨。即通过防伪标识,来辨别证件真伪。对于有防伪标识的证件,审查时就可以根据相关防伪标识,借助仪器设备来确定证件的真伪。如对结婚证的辨识,即可通过钢印、水印以及在紫外光下证件的荧光反应来进行。
(2)对材料真实性的处理。
首先对于“虚”材料的处理。在该材料不是申请人故意伪造的材料的前提下,可以让申请人到出具该材料的部门申请,由该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或证明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或者由申请人将材料返回出具单位,由单位按照规定补充或者完善该材料。
其次对于“假”材料的处理。在发现申请人故意提供伪假材料时,没收该伪假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作出保证。申请人此次申请不予办理。如果情节恶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结语
户籍资料的审查是一个需要长期实践积累经验的过程。面对各种各样的申请事项和不同的申请材料,审查人员首先要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了解各种申请所需的相应的材料;同时要有清醒的头脑,在各种不同的材料中,能清醒认识到哪些是合格的。只有在审查材料的过程中,有责任心、耐心和细心,才能真正做到既严格管理,不出漏洞,又能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困难原因
1.户籍资料错误。我国户籍管理中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一般而言,附近期照片的户籍资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报户口时报错;二是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三是虚报年龄
2.医学出生资料的缺失造成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困难。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选择家庭分娩,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分娩,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甚至还有个别出生证明的真实性都令人怀疑,如笔者承办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提供了某卫生所出具的王某某的出生证明与其户籍资料中的出生日相差答两年,但经承办人事后走访调查,该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案发后回老家补办的出生证明。
3.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或者冒名顶替,导致身份不明。有些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有前科、或在他地作案留下手印脚印等案底的,趋于利弊分析,在归案后有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假报他人身份。还有的未成年人义气重,不懂法律利弊及后果,或为怕家人责骂,故冒名顶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真实年龄,也无法及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拖延,也导致无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做伪证。随着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和规避法律意识的提高,实际年龄在14岁至18岁上下两年浮动的、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多选择在年龄上做文章,弄虚作假,有意篡改户籍资料或者提供伪证,减小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逃避罪责妄图使之不构成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邻居、同学、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帮忙,有的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有的怕承担真实作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故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正确认定。
二、解决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困难的对策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过程中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对于原始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导致年龄查证困难的案件,要以相互矛盾之原始证据材料为查证切入点,着重查证原始证据材料的真伪性,与其他相关证据之相互印证性;注意原始证据材料易混淆导致年龄查证错误的情形,在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时,要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情况为查证切入点,着重审查被告人有无冒充其胞生兄妹的情况;对于原始证据材料缺少导致年龄查证困难的案件,要以证人证言的提取作为查证切入点和主要查证方向。另外,针对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困难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
在原始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源头上杜绝行为人虚报年龄,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针对我国现存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对农村人口的错、漏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另外,应确定户籍的统一管理机构。现在有的地方,对户籍的管理并不是由派出所管理,而是由行政部门兼管。所以在管理、运作上造成不统一。对此,户籍的登记、管理应统一收由派出所管理。建立户籍资料网络系统。中国人口多,居住地点分散,上述用信函的调查方式,是落后的,效率十分低。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网络时代的来临,户籍的全国性联网也应相应建立,户籍管理部门将全国人口的户籍资料进行联网成为可能。公安机关对户籍网络系统进行专门管理、保护,能够有效地利用系统,也可以对网络进行保护,一举两得。健全户籍资料。现在的户籍资料,大部分只是登记出生日期、姓名、住址等,对登记人的流动、工作地点等都记录不详细,对登记人的血型、指纹都没有记录。从刑事案件上看,血型、指纹是十分重要的,是确定一个人的客观指标,被告人可以假冒他人的姓名、年龄,但血型、指纹的伪造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抓获被告人后,都能够提取到血型、指纹,如果户籍登记中有相关的资料,对确定被告人身份是十分容易和清晰。另外,对登记人的人像资料,亦应定期更新,确保能够掌握登记人准确的样貌特征。
2.查证方法多元化,综合质证。
在实践中,记载并证实犯罪嫌疑人临界年龄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多的,可以从证据的不同种类出发,多角度,综合查证,采取证据。第一类,原始书证。结合人口普查登记,查询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上记载的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一般是真实、准确的。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在县、市、省档案馆存贮。查户口登记簿、被告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家谱、族谱;查出生证明。查入学注册登记。第二类,言辞证据。问接生员,问被告人的同龄人的父母,问知情人的证人,问被告人的父母亲,以上证据来源,申报、陈述的年龄信息也会有出入的地方,造成查证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记载不准确,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注意发现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必要时还应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类,鉴定报告。人有很多种年龄,包括时间年龄、生物学年龄、心理学年龄、骨龄等。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在人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评价人的生长发育,衡量人的成熟水平的方法很多,惟有骨龄更能准确地反映人的真实年龄。利用骨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法庭科学中。我国将骨龄鉴定应用于法庭科学是近年的事情,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 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实际案件中,对无名尸案、白骨化案、碎尸案的侦破、遇难者身份鉴定多通过骨龄鉴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笔者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所作的骨龄鉴定情况表明,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的骨龄限定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内,这涉及到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机关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检测的结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或相接近,而且不涉及临界年龄的确定,问题还不大,但一旦遇到临界年龄的界定问题就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
3.对审查中犯罪主体年龄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
关键词:高等院校 户籍管理制度 发展现状 改革措施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高等院校教育的不断深入,我国现有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弊端日益显露,正在向高校提出种种挑战。深入研究我国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减轻高等院校户籍管理制度的工作负担,减小工作量;二是能够更好地促进高等人才的流动,增强人力资源的流动,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三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体现出时代特色。因此,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通过对我国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现状的分析,从而起到一定积极有效的参考价值。
二、我国高校现有的户籍管理弊端分析
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从我国户籍管理中分支出来的,应该与我国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户籍制度开始显露出弊端,并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其主要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高等院校的人数不断扩增,体现出人口密度不断增大,户口流动频繁,高校户籍管理情况复杂等特点。随着高等院校近些年的不断扩招,给学校和当地的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多困难,高等院校的学生户籍迁入迁出间隔时间过长,大大增大了工作量,这样就无法保证户口迁移工作的及时、快速地完成。在大量高等院校的学生同时进行户籍迁移中,就会造成数据的丢失和错乱,结果就造成不少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成为“黑户”“人户分离”等情况,处理不好容易使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成为我国户籍管理的累赘。二是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才需求更加明显。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依靠的就是人才以及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现在的户籍制度大大制约了迁徙自由,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有效流动。现有的户籍制度是二元制,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公民用工的歧视以及身份的不公平,导致大学生不能够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也不能进行自由招聘。这样就加大了就业难的现状,也出现了“一才难求”的境地。
三、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高等院校学生入学不进行户口迁移
高等院校的户口管理很大程度上属于临时性质,学生完成学业后一般就会离开学习所在地,去其他城市或乡镇工作生活。如果取消户籍迁移,这样就会大大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源浪费,同时能够避免现在在户籍迁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改善学生的就业择业现状。具体改革措施:新入学的大学生可以在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学生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证件照及录取通知书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在这一过程中,原本的“农业户口”直接可以变更为“非农业和户口”。入学以后,有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管理,学生毕业时返还给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所需要的户口证明均可以凭借学生在校的有效证件(学生证)以及户籍证明办理。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一是学生,可以省去入学或毕业时的户口迁移的繁琐,减轻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所带来的负担,方便管理。二是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择业,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户口对应届毕业生、学校以及招聘单位所带来的压力。三是,户籍证明能够在特殊情况下给学生提供身份证明。
(二)采取身份证制度,使用暂住人口证明
我国现有的第二代身份证具有视读和机读双重功能,能够在全国范围中进行查询和识别。这样的功能应用到户籍管理工作中,学生入学可以凭借省份证而不是户口本和户籍证明,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户口迁移带来的不利方面。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打破登记户口常住地的方式,改用出生地登记方式,这样做能够使户口真正达到统计人口数量的目的,同时去除了很多附加的行政职能。这样方便了大学生的自由流动,能够去除户籍在寻找工作中的限制,最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国家制定有关法律进行严格规范
加快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的改革速度,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法规条例,是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的模式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人才的流动速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和措施都是健康有效的,实现户口迁徙自由化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整个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的制约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快制定有关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条例,加强户籍立法。从适应社会的角度出发,制定新的制度政策,能够真正做到户口紧随工作走,使大学生找到工作就不用担心户口,给学生和社会更为灵活的就业市场。
四、小结
本文从高等院校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出发,探讨了现有管理制度出现的弊端,并且本着“以学生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学生入学不迁户口|实行身份证制度、制定法规条例等措施,但户籍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管理工程,并不是简单地户口迁移,这一问题会涉及社会学、法学、人文学、法学等众多领域,仍需要今后的不断研究和探索,以此来完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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