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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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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

第1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界定、范围已在学术界有广泛的探讨,但没有权威、规范和严格的界定。王亚民等人(2003)认为,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三个层次的市场组成;王道云等人(2004)认为,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借鉴美国,构建由主板、创业板、区域性市场、产权转让市场和柜台转让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胡海峰(2010)认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总体架构应包括三个层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蓝筹股市场构成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以及香港创业板市场构成,第三层次则是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构成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将中国的多层次证券市场界定为三个部分:由深沪两市组成的主板市场、由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组成的二板市场,以及由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组成的场外交易市场。如果把企业的成长周期与证券市场结合在一起来看,良性发展的证券市场应该是这样一个循环:在企业上升阶段应该是场外交易市场—二板—主板。在企业下降阶段:主板—二板—场外交易市场。具体来说就是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另外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到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市场条件和市场规则,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见图1)。

二、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其框架构成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深沪两市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二板市场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的资金融通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场外市场主要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退市企业等在筹集资本性资金以及股权交易方面提供服务。这三个市场相互联系,相互依托,共同形成了目前中国特色多层次证券市场结构。

(二)存在问题及分析

1.层次划分不够明确,进出标准差异不大。西方较成熟市场的证券市场层次划分明确,而中国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方面区别不是很大,缺乏对于上市公司级别的明确筛选,而且较高的上市条件并不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中小企业,这对于二板市场实现真正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的作用影响很大。中国的中小板块市场的上市、退市要求以及监管制度与主板市场一致,这一方面会导致市场划分产生混乱。另一方面中小板块独立于创业板市场而单独存在而且在各项资源和市场发展方面与创业板形成竞争,使得二板市场内容并不统一,从而不利于创业板的发展和成熟(见表1)2.场外市场吸引力不足,发挥作用不明显。近年来,在众多非上市企业进行融资和股权流动的巨大需求推动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壮大,为解决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和融资需求问题的新三板一推出便受到市场普遍重视和认可,但新三板市场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新三板参与企业的数量较少,涵盖面范围较窄,对于中小企业的服务作用有限;而且,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标准较高,交易和竞价制度不完善,融资功能较弱,导致市场活跃度不足,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在产权交易市场方面,存在着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质量较低,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方式低端,配套服务不足等现象,同时,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与监管规则不统一,均导致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混乱,规范化与集中化程度有待提升。3.转板机制并未建立。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虽已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多个层次,但从发行、上市、交易、监控到退市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并不大,无法满足广大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转板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而言,在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联系方面缺乏一个适当的转板机制,新三板上的企业即使达到了场内的上市标准,也必须重新申请IPO才能实现在场内市场上市,而没有形成独立的、便捷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绿色通道”,也就使得一些未来可能上市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在场外市场挂牌,从而不利于各层次市场的发展和联系的增强。在场内证券市场内部联系方面,中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定位差异性不强,使得两个板块市场缺乏足够的内在联系,甚至会在上市公司资源和市场发展方面产生彼此竞争;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定位方面的重叠,而且由于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使得两个市场几乎处于相互隔绝的地位。

三、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发展建议

(一)整合中小板块与创业板,明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定位

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二板块由深圳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组成,其应为合理有序的整体。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表面看是相对独立的市场,实际只是主板市场中的板块,在上市标准、监管措施等方面与主板区别不明显,基本复制了主板模式。第二市场体系应定位于为主业突出、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的特色中小和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交易的平台,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融资发展问题,促进特色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迅速成长的全国易市场。该市场的上市门槛应显著低于主板市场,因其为全国性市场,同样应执行较严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样采用集中信息披露、集中竞价交易制度、集中结算制度等规范高效的运营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

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一直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并不发达,退市后企业难以或者不愿意再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这样,上市公司股东和众多股民手里的股票缺乏交易流通的场所,不愿意或极力阻碍上市公司退市。因此,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区域易市场可以为上市公司的退市提供顺畅的渠道,逐步缓解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的压力。另一方面,应有效发挥三板市场和区域场培育企业发展壮大的“孵化器”功能,并作为交易所市场上市项目的储备器和蓄水池,为交易所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上市项目。

(三)健全资本市场转板机制

第2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证券实训室建设对场地和硬件的要求一定要服从于场地和资金投入条件而定,所以这一问没必要做太多说明,在此最重要的也就是决定实训室品质的是软件的功能和模式选择。在软件选择上必须符合多功能全仿真虚拟交易所的环境要求,必须具备一个跨市场、跨品种和跨地区的全球金融实时资讯和分析终端。该终端充分运用了全球领先的国际化投资分析理念和金融工程分析技术,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全球六十多个国家的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上万种金融产品更快捷、更精确、更深入的信息和分析工具,该产品将为追求价值投资与量化分析的用户,提供前所未有的金融决策支持和投资体验,虚拟交易所一套模拟交易教学和培训的实训软件,以提供接近市场运作机制的模拟投资环境,通过举办各种规模的模拟投资赛事,达到帮助学员投资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训练和提升的平台系统。以竞赛形式实施教学徐辉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22过程,由简单到复杂,通过竞赛让学生循序渐进的体验并掌握投资理论知识。包括单品种金融商品投资、组合投资、组合投资风险管理等。具体功能特征要求:

(一)多样化的模拟品种

1、完整的股票、债券交易品种及行情先试分析系统:包括沪深A、B股的所有品种,创业板基中小板品种,各种国债、企业公司债券,可转债及优先股交易品种,这样可以使学生全面的交易和分析了解中国股市债市的全貌,学生可以身临其境的近距离接触中国证券市场,可以提高学生的投资交易能力,投资品种的选择能力及投资组合能力,行情系统同时要具备国际证券市场的部分品种,比如纽交所行情、纳斯达克市场行情、香港联交所的个交易品种行情,这样,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下,达到学生学习内容的全面化和国际化。

2、国内国际期货市场的各个品种的模拟交易、行情显示、分析系统: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可以全面了解和获悉国内国际期货市场(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即时行情和进行投资分析;通过其信息咨讯系统可以了解国内外期货市场和期货商品的信息;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可以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国内国际期货的模拟交易买卖。

3、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各个品种: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可以了解国内基金市场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基本行情,以及个基金的净值变化情况、基金投资的持仓状况;通过其柜台系统可以使学生演练基金帐户的开、销户及申购、赎回操作;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进行封闭式基金的模拟买卖交易。

4、外汇交易品种: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全面获悉国际外汇市场的八个外币品种的交易行情和成交情况;利用其信息咨讯系统可系统了解所及各国的经济状况金融货币政策的变化情况,和各国货币的升贬值情况,以及各国贸易顺逆差情况,这样学生可以通过外汇这个窗口了解国际经济、金融变化;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进行外汇实盘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模拟买卖。从而对课本所学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消化、理解和巩固。

(二)高仿真交易机制

在模拟交易不论品种、交易界面、交易步骤及操作要求都应该与实际业务达到做大限度的一致,相当于既模拟交易所又模拟证券营业部的方式。交易中,营业部、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公司各环节及处理程序尽量俱全,使学生得以训练业务的全过程,特别是交易费用的设置上,应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各种交易和结算规则必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第三方存管和印证转账业务环节也不可或缺。撮合成交原理及即时性不应与实际业务有所差别。

(三)必须拥有实训指导教师可控制的不同范围的各个品种的投资竞赛系统

1、要求软件提供开发商每学年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模拟投资大赛,这样可以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检验学生及教师的教学效果,通过这种实战演练,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投资分析、投资组合能力。

2、模拟交易软件中要可以自行设置不同品种、不同范围的比赛。比如:可以设置校内不同专业的比赛,专业内设置不同班级的比赛,是学生能够在赛中学、赛中练,以充分发挥证券实训室的作用。

3、系统中要具备师生互动环节,学生的投资组合中的各个投资品种要注明买入卖出理由,指导教师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

4、比赛成绩排行要多样性:既有总收益排行,又有月、周收益排行。既有既有院校总排行,又有专业、班级排行。这样可以及时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投资选股能力。

(四)交易流程必须完备

1、交易必须从资金账户和掌权账户的开立开始,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委托下单-成交查询-撤销委托-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完成整个过程。对于期货交易必须具备开户、开仓、加仓、平仓、逐日盯市,交割的全过程,并且具有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功能。

2、软件要具备行情的历史回放功能和非交易时间交易设置功能,这样可以让学生在非交易时间上课时同样可以进行交易练习,这样可以充分提高实训系统的利用率,也可以对行情和交易进行盘后分析。

(五)、具有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宏微观经济数据库

1、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提供沪深两市所有股票交易数据,以及可比股票价格、多种回报率、详细股本变动信息等。特色指标:(日、周、月、年度统计的)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市场回报率(等权平均法、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法、总市值加权平均法);不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市场回报率(等权平均法、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法、总市值加权平均法)

2、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按照新旧会计准则,收录主要科目的历史对应数据和重要会计科目,体现专业数据调整技术。特色指标:同业存款、贵金属、存货净额、保险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质押贷款净增加额等。按照2007年新会计准则,调整合并会计数据,保证数据可比性。对2007年以前的财务数据,采取保留并兼容到现有结构的方法,在充分理解会计科目变更的基础上,对历史数据进行对应。

3、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就业与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居民收入与消费、财政收支、价格指数、能源、环境、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国际收支、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金融、保险等。特色指标:能源生产弹性系数、电力生产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平均每天能源消费、居民热力年消费量、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环境污染治理总投资、地质灾害发生。

二、全仿真证券实训室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行情分析软件的应用

通过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行情分析软件,了解当日的及历史行情综合情况及个股涨跌情况,通过将理论课中学习过的各项技术分析方法、理论来对市场及个股进行分析和判断、为模拟交易选择股票、确定投资组合及买卖操作时机。

(二)全仿真模拟交易操作的应用

通过全仿真股票模拟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的买卖操作,对理论课讲授的内容进行验证、温习和演练,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手能力,零距离触摸证券市场,切身体验市场风险;有机会参加股票投资模拟交易大赛。

(三)证券市场数据库的应用

学生可以利用数据库,查询分析与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国民经济各行业数据、各个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业务历史数据,以及各期货、外汇品种的国际国内数据,提高其对证券市场的基本分析能力,为其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外汇等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证券实训核心岗位能力

第3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德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融通外汇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去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必然需要了解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去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主要面临审批程序繁琐、上市地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各异等客观问题,另外还要面对海外上市的发行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上市成本风险等风险因素。为了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取得最大可能的上市和海外融资成功,需要对海外不同资本市场及其上市规则、上市企业资质的要求和上市许可程序等信息有全面的了解。笔者曾经撰文专门就德国一级资本市场做过介绍,在此主要对德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德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在国际证券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也是依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德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关于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许可程序等制度,主要由立法者规定在《交易所法》这部重要的资本市场法中。立法者通过《交易所法》第32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规范调整,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交易所许可法》。另外,依据《交易所法》第31条,德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制定本所的上市规章和相关制度,其中尤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最为典型。综观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合作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许可程序等。不过,由于德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上市规则要求。

二、德国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德国资本市场历经长期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德国资本市场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二是广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灰色市场;三是交易所外市场。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德国资本市场本身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德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要求,适应了不同规模企业的上市融资要求。

狭义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又包括两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官方市场板和半官方市场板。这两个市场板都是设立在交易所内的,只是立法者和各个交易所对它们要求的上市条件和上市规则不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对官方市场板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证券市场第一层次——官方市场板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的官方市场板这一名称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这一市场板是德国传统的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资本市场板。在德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股市牌价是由政府机构确定的,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由集中竞价系统或造市者确定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证券的上市交易市场因此被称为“官方市场”,一直沿用至今。在官方市场板上市交易的大多是德国传统的大型股份公司(如梅塞德斯—奔驰、奥迪和西门子股份公司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政府债券和银行债券等证券。这一市场板要求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上市程序比较复杂,上市费用也比较高。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的规定,非经上市许可机构许可,任何证券不得在这一市场上市交易,而申请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种供投资人交易的风险金融商品,其品质在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很难判断,而其未来的发展又受大量的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本身的风险、利息风险、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等。所以,资本市场投资人应当有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完全失去资本的投资心理准备。但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其损失风险,增强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应当介入资本市场,并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制度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上市许可制度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gierungsbegruendung,BR-Drs.72/87S.70.

在资本市场,投资人对于所投资证券的获益一般是预测性的,这种投资预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对所投资的证券本身、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本身和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则是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投资人主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其投资目标作出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和临时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全面的公开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True-and-Fair-View-Formel)。

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在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提交《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而《上市申请说明书》内容的最低要求规定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此法共73条,以描述和列举的方式对发行人和证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证券种类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制上市申请人披露有关证券的信息,保障投资人能够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比较理智的证券投资决策。

(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般规定

《交易所许可法》第13条对《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满足重大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条件。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当是德语,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德语外,德国立法者也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其他语言编制,但这些语言必须是在德国比较通用的语言,如英语,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那些国外的企业在德国上市而制定的。申请材料的编制形式原则上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编制形式必须便于普通投资人的理解和评价。有些交易所也制定了申请材料格式书,如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自己的网络主页上有可供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但这只是一种推荐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Claussen.2002.Bank-undBrsenrecht.:§9Rn.65;Schlitt.2001.ArbeitshandbuchfürUnternehmensübernahmen.DerGangandieBrse:§23Rn.18.

(三)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许可法》第14条至第30条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上市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是立法者对上市申请材料必须披露的内容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承担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申请材料未将《交易所许可法》要求应予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则该上市申请材料不但具有不完整性,而且同时也具有不真实性。另外,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经济中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法律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信息虽然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未做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假若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未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也可能因此而承担披露不实的责任。当然这些例外情况应该视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上市合作人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在德国申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人和一个所谓的上市合作人(Emissionsbegleiter)(类似于我国的上市推荐人)共同提出。能够担任上市合作人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金融机构、投资信贷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的德国境内分支机构和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机构都可以担任上市合作人。德国立法者对这些机构的条件主要是规定在《信贷制度法》(Kreditwesengesetz)中。

上市合作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要求上市合作人的最低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73万欧元。因为上市合作人也是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民事责任人之一,为了保证投资人因上市申请材料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上市合作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

证券上市发行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经济领域,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外资本市场的许多法律知识,而发行人一般并不具有证券上市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上市成本和节省上市准备的时间,在申请证券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上市合作人在证券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是对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帮助发行人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上市合作人还要对投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保证证券能够通过交易所流通的责任和证券上市后的临时信息及时公开的责任等等。

五、上市合作人豁免制度

上市合作人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合作人的豁免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那些自身具备一定上市能力的企业(如大银行、大企业集团、康采恩等国际大型企业本身具备上市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上市申请,而不需要再聘请其他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

六、发行人的条件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法律基础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u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LijunZhu.2005.DieBoersenprospekthaftungderboersennotiertenAktiengesellschaf.:17-18.

(二)股票的最低发行量

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三)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

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依据德国学术界的通说,计算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以发行人的企业设立形式为限,即发行人设立时的企业形式不限于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形式,只要累计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即可。Kümpel.2004.Bank-undKapitalmarktrecht.Rz.17.15.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2款授权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的要求标准,前提条件是这一标准的适当降低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股票的自由流通性(可交易股票)

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证券的自由流通,否则为证券的交易提供市场的二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功能就难以保证。因此,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

八、我国企业在德国上市的现状和前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多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于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国企业多是香港等地的企业。大陆企业没有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主要有:(1)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比较高;(2)大陆企业对德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法律等制度了解不足;(3)大陆企业对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潜在意义尚未予以必要的重视。

第4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外资企业上市是证券资本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关键步骤。2001年5月外经贸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行、上市有一定的规定。尤其2001年11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上市有明确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和B股;同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外资企业上市的外部政策环境已经比较成熟而且条件趋于宽松。

实际上,近年来中国对外资企业上市没有明显的障碍,我国上市公司中外资企业已经有六、七十家,但外企上市仍在试点阶段,《意见》的颁布对大盘格局的影响仍非常有限。然而从证券市场开放深层次出发,在中国加入WTO之际,国家针对外企上市的专门规定标志着证券资本开放步入法制化轨道,也是加快证券市场开放的重要信号。从这一政策必然影响外资企业的投资环境,并逐步影响到国内企业的融资结构,从而对产业发展及投行业务拓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以下所称投行,除另加限定外都专指国内投行,其业务也是广义的投行业务)。

一、证券市场开放使外资企业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

我国外企上市政策法规的演变是和有关利用外资政策相关联的,主要以1995年为分水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5年之前为基础性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内,国家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下,除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外,国家开始加强外资上市的相关基础性立法工作,但外资进入基本上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是进入中国的初期投资;中国的股市尚不成熟,股权投资和上市还是少见的现象。第二阶段为1995年后,市场投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企投资以设立独资企业和购并型投资为主,国家对外资企业上市也采取鼓励政策。

中国引进外资最初动机是出口导向,发挥要素优势,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优势,鼓励外商到我国投资建厂,大力发展两头在外的产业;而外企上市则是“两头在内”的当地化融资模式,与外商投资的初衷明显不同。国际成功的经验表明:在出口导向期后应该有一个当地市场导向的阶段。在早期阶段,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并不十分确信,东道国也多属开放早期,两者合作主要集中于东道国具有要素秉赋优势的领域。随着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确信和东道国开放度的进一步加大,两者一体化的要求会更加突出,这时的跨国公司就转而寻求东道国的市场,着手于投资和融资两方面的“本土化”,将东道国纳入自己的市场范围。通过证券市场的开放并进一步制度化,调整证券市场的主体结构,可以满足外资企业的多元化的需求,从而改善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环境。这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从初期阶段转向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以联合利华为例,IPO最简单的动机就是募集资金,正如联合利华上海研究中心主任Paul˙Neely所说的那样,“我们要贴近中国的大众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联合利华是想把中国不仅当作产品市场,而且还要当作资本市场,他们想利用中国的资本市场实现就地融资,以支持在中国的业务拓展。如果联合利华能成功在中国进行IPO,它就可以找到一个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来建立自己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引入期股制度(StockOption)以促进和挽留中国的员工、进一步向中国的农村地区扩展自己的市场。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

国际上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GreenfieldInvestment)和并购型投资(Mergers%26amp;Acquisitions),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26amp;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

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

三、证券市场开放给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带来新的机遇

投资银行具有媒介企业资金需求和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能,作为“金融工程师”,投行对企业从事资本扩张和结构优化能发挥关键的作用;在开放的证券市场中,基于上述的外企投融资机制的变化也给投行业务带来新的机遇,产生了新的要求。

一,顺应证券市场开放的趋势,促进内外资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

随着证券市场开放,中国庞大的外企群体将成为投行的重要客户群。鉴于上述外资企业对并购型投资的需要,投资银行可开发优质外资企业客户,针对其多元化需求,提供购并中介服务,帮助它们完成对中国市场的迅速渗透;投行也可以争取和外商企业密切合作,在项目融资和退出渠道上采取协作,共同完成资本运作,取得安全性好和回报率高的投资效应。

投资银行在资本运作时应争取抓住证券市场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机遇,利用外资来促进国内企业发展。其一是通过资本运作,鼓励客户寻求和优秀外资企业合作的机会,嫁接外资的优势于内资企业,以各种方式向内资企业输入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其二是推进有实力的客户直接参股某些跨国公司,或与其通过新设企业共同投资,让外资与内资相互竞争,以竞争、以生存求发展。第三,购并海外有市场基础的企业,使国内产品借助其销售渠道和品牌直接和海外企业竞争。

帮助国内企业引进外商合作伙伴、战略投资人,是值得投行关注的新业务。这方面国内一些主导产业、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企业有比较迫切的需求。以外商投资最热门产业之一的汽车业为例,与外资合作已成为汽车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虽然汽车业上市公司不少,但中国汽车生产能力大多集中在合资公司中,而上市公司的业绩也大多依靠那些合资公司支撑。在客车市场上,证券市场适度开放已经对企业合资合作者起到一定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上市公司纷纷采取引进合作伙伴,几乎所有的跨国企业都在中国建立企业,中国企业也同样都拥有与外资合作的项目,中国客车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已经是合资企业之间的竞争。而结果是国内车在国际市场不但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也质量上也有了相当的竞争力。随着证券市场开放的力度加大,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中介业务将更有市场。

表一客车行业上市公司与外资合作情况

企业时间(年)合作对象

江苏亚星1996德国梅塞德斯-奔驰公司

安徽安凯1993德国凯斯鲍尔公司

厦门金龙1989德国奥格斯堡-纽伦堡公司

宇通客车2002德国MAN公司

中通控股2000荷兰BOVA公司

从专业方面来讲,我国投行在企业购并和财务顾问等业务方面的能力相对不足,也远不及发达国家的同行,面临巨大的挑战。投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在内外资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中发挥作用,需要组织结构、人才培养和信息平台等一系列的系统优化。

第二,调整投资策略,开拓新的投资领域

大致说来,跨国公司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按照其战略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要素寻求型战略(Factor-seeking)时期、市场寻求型战略(Market-seeking)时期和效率寻求型(Efficiency-seeking)时期。从总体上看,我国正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转折期,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市场寻求型特征会更为明显,多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已有相当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也日益增加,为了利用中国的产业优势,它们希望依靠开放的资本市场力量,更迅速地以利用当地的资源发展当地的生产能力,也可以利用当地的资源进行出口,或从中国进行成品采购。作为中国的投行应顺应这一趋势,关注因证券市场开放带来的投资新热点。

这些行业、企业一般具有如

下一些特征:1、与国际企业巨头相关性很大的行业,如大众、福特等汽车公司介入中国的汽车行业,达能进入中国的饮料食品企业。2、国内的行业龙头,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美国航空LDC公司控股海南航空等,选择的对象有较大规模、良好的品牌和销售网络。3、国家实施保护政策的重点产业,典型的如保险业、银行业。4、已与外资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关系的企业。基于获取充分的信息,外资往往选择那些已经与之建立了合资企业或有良好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为收购目标。5、股权结构分散、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因为这些企业较容易掌握控制权,跨国公司通常会偏好。

国内的投资公司还可以挖掘一些符合中国的国情,市场对外资进入有很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育,争取海外上市或向国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医疗服务、商业连锁、乳制品等行业是其中的亮点。

第三、推进行业整合,提升产业竞争力

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进行行业整合,提升产业竞争力,已是投行业务的重要思路。整合思路有两种,一是先做产业后找资本市场的融资通道,二是先介入证券市场后进行产业的整合,不论是何种整合,证券市场是不可少的融资渠道和退出通道。在跨国购并中,开放的证券市场更是成功的关键条件。收购企业,再利用控股公司包装上市,创造其全球化价值链中的一环,并从中获利,已经是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

外资企业参与行业整合的案例现在越来越多,行业整合力度加大,对产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并吸引了一些外国专业性的投资公司加入其中,如中策公司在短短一年半时间当中先后购并300多家国有企业的“中策现象”,从事中国中间产品整合的亚洲战略投资公司(ASIMCO)。1992-1993年中策公司在中国购并企业300多家,其主要模式是选择那些效益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组成中策控股的集团公司,分别在海外上市,另外还一揽子收购一个地区的国有企业。这种大规模的整合没有国际资本市场的帮助是难以实现的。当时由于缺乏开放的市场环境,外资参与行业整合注定是偶发现象。资本市场的开放给行业整合战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增加了投行投资退出通道,必然会使更多的外资企业加入国内的行业整合,从而挖掘更多的整合概念。

但即使有了证券市场的开放,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整合仍然会面临很多的难题。正如ASIMCO的CEO所言,管理中国企业的困难和介入中国市场的难度,是其整合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这是外资企业尤其是外资投行所缺乏的功夫。国内部分投行已经深入资本市场、了解中国企业文化的特点,富有投资经验的外国投行在行业整合方面如果能与这些投行合作,则可化解很多难题,取得双赢的效果。

第四、通过开展中外合资基金业务,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给海外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长期利好的预期。而就目前市场条件来看,投资性企业在直接进入A股之前,以中外合资基金形式出现的可能性较大,这些基金即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是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引进外资的新形式,以未上市企业为服务对象,帮助这些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在国内市场有很大的需求,在证券市场开放之际具有可行性。

第5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发行制度,储架注册制,股票发行,美国证券市场

美国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1933年证券法》规定,除法定可以豁免的外,发行证券均需要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SEC对发行人提交的注册说明书(registrationstatement)要进行审查,在SEC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得发行证券。储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规则采用前,原则上发行人每次证券发行(可以豁免的除外)均需事先向SEC进行注册。本文将系统介绍美国储架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分析其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以供完善我国发行制度之借鉴。

储架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一、储架注册制度的形成

美国证券监管的政策基础是“信息监管”,通过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即使有时付出的代价是降低了效率。虽然储架注册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但在早期SEC并不允许储架注册和储架发行(shelfofferings),认为这将使投资者承担以过时信息发行证券的风险。1941年美国国会曾讨论过储架注册制度,但未能制定允许储架注册的立法。

然而在实践中,SEC非正式地允许一些特殊类型的证券发行可进行储架注册,如因为购并、认股证和股票期权的行使等导致的证券发行等。这些例外情形大多属于不需要承销商承销的证券发行。1968年SEC“指引4”(Guide4),在原则禁止的同时允许有限情形进行储架注册。这类情形包括:(1)作为持续购并计划一部分的证券发行、因控股股东担保涉及的证券发行;(2)与期权、认股权和可转换证券有关的证券发行;(3)法定承销商进行的二次发行;(4)在注册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将在注册说明书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进行的证券发行。除上述情形外,SEC还允许与分红、员工福利计划有关的证券发行实行储架注册。所有这些情形被统称为“传统的储架注册”(traditionalshelfregistration)。对于这些储架注册,SEC要求注册人(registrant)在储架注册说明书中承诺以生效后修正稿(post-effectiveamendment)对注册说明书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发行证券的价格、数量和条件等。

20世纪60和70年代,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一些概念,特别是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逐渐发生演变,促进了大家对快速进入资本市场的思考。学术界开始研究以发行人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实现《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不同信息披露要求的统一与融合,改革注册制度。在学术界的影响下,19世纪80年代初,SEC研究推出统一信息披露制度(integrateddisclosuresystem),以实现两套信息披露制度的融合和简化。这为储架注册制度的推出打下了基础。1980年SEC提出废除“指引4”,代之以“462A条规则”(Rule462A),实现储架注册的规范化。SEC认为,随着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严格限制储架注册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已经不再是必要的了,因为通过引征方式引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注册说明书得到了及时和有效的更新。“462A条规则”规定所有发行人都可进行储架发行,也没对市价发行(at-the-marketofferings)。作任何限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1981年SEC对“462A条规则”作了修订后再次公开征求意可气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市价发行必须通过公开说明书中确定的承销商进行;二是两年有效期只适用于注册人实施的发行;三是对有关承诺进行了修改。但该规则未被正式采用。

1982年3月SEC正式采用统一信息披露制度,同时“415条规则(试行)”(TemporaryRule415),以试行方式推出储架注册制度,作为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部分。该规则实现了传统储架注册的规范化,并第一次允许通过储架注册进行股票和债券的初次发行。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也引发了大家对是否将其制定为正式规则的长时间讨论,SEC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就持续了好几天。期间SEC还延长了“415条规则”的试行期,以获得更多的经验数据来评估该规则。在试行期间,SEC总共收集到约400份意见,大多数评论者支持储架注册制度,其中提出意见的发行人全部赞同睹架注册制度,其他评论者(主要来自证券业界)则存在这种或那种的担心。

经进一步修改后,1983年11月,SEC正式采纳“415条规则”,主要理由是该规则能够提高证券发行的灵活性和降低发行成本。同时,为回应证券业界对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担忧,“415条规则”将初次发行的主体限定为以表格S-3进行注册的注册人,因为这类注册人规模较大,市场较为关注,信息披露质量较高,并对以市价方式进行的初次股票发行规定了限制条件。

二、储架注册制度的发展

自正式采用“规则415”以来,SEC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增强其灵活性。1992年10月SEC题为“简化初次证券发行注册程序’’的公告,对有关规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了储架说明书中需要披露各类证券的具体发行额的要求,允许储架注册说明书中只披露总筹资额和所注册证券的种类,不必披露各类证券的具体发行额,这被称为“普遍储架注册制度”(universalshelfregistration),主要目的是方便注册人进行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的储架发行。

2.降低了表格S—3的适用条件,扩大该表格的适用范围。表格S-3的适用条件中,持续披露时间由36个月降至12个月,公众持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市值由1.5亿美元降至7500万美元,并删除了公众持有市值低于1.5亿美元的公司的300万美元交易量的限制。

3.允许储架说明书生效后立即进行储架发行。在以前,储架说明书生效时若发行人计划立即进行储架发行,需要向SEC提交初步补充公开说明书。实践中SEC非正式地认为储架说明书生效48小时后进行的储架发行不属于立即发行。新规则取消了这一限制。

1994年SEC通过降低表格F-3的适用条件扩大了外国私人发行人(foreignprivateissuer)适用储架注册制度的范围,并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采用“普遍储架注册制度”“。1996年SEC将适用表格S-3/F-3的市值要求由公众持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市值达7500万美元修改为公众持有的普通股(有投票与没有投票权的均包括在内)市值达7500万美元,气储架注册制度因此扩大适用到较小的发行人。

三、完善储架发行制度的建议

1995年SEC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信息披露的简化问题。该特别工作组于1996年3月向SEC提交的报告中就完善储架注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包括:(1)允许持续信息披露达1年以上的小发行人(smallissuers)采用储架注册制度;(2)取消对市价发行的限制;(3)允许二次发行中采用普遍储架注册制度,即二次发行的储架注册说明书中无需列明出售证券的持有者;(4)允许在储架说明书中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列为可能的发行人(具体实施发行时再确定发行人);(5)允许以生效后修正稿的方式重新分配储架注册的证券或增加新证券;(6)允许在储架说明书中不列明证券的种类;(7)允许发行人在实施书架发行时根据实际发行量缴纳注册费用;(8)明确根本变化(fundamentalchanges)的具体情形,以增强规则的可预见性;等等。

1996年7月,SEC关于资本形成与监管程序的顾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Wallman报告”)中建议以“公司注册制度”(CompanyRegistrationSystem)取代现行注册制度(包括储架注册制度)。公司注册制度实际上将导致所有发行人均可适用储架注册制度,且发行证券的数量也没有任何限制。由于存在较大争议,至今SEC仍未采纳这些建议。

四、SEC采纳储架发行制度的原因

从美国储架注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415条规则”不是一项孤立的放松管制的措施,而是SEC减轻证券法负担,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这一总体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促使SEC研究采纳储架注册制度,允许储架发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管理念的变化。SEC在其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监管者,包括公司融资在内,很少从经济角度考虑监管问题。如当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提出修改固定佣金制时,SEC只是照章行事地予以批准,根本没有考虑,甚至也没有兴趣考虑其经济后果。随着监管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特别是来自欧洲证券市场的竞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SEC的监管理念开始发生改变,除继续作为法律监管者外,SEC还是经济监管者,开始关注资本形成、成本等问题。除监管理念的变化外,SEC重新研究储架注册制度还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需求能力,使得发行人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证券发行,不再需要在审查等待期内进行市场测试工作,这为储架注册制度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为应对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欧洲债券市场(Eurobondmarket)的激烈竞争,需要在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前提下完善对证券发行的监管,提高效率,建立允许发行人快速进入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的机制,以留住本国发行人,并吸引更多的外国发行人来美国发行证券。

三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资本市场,特别是利率波动较为剧烈,发行人迫切需要放松管制,简化注册程序,提高融资灵活性,以抓住好的“发行窗口”。

四是储架注册制度是美国信息披露统一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部重要法律。围绕着这两部法律形成了两套信息披露制度,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套信息披露制度之间存在一些重复甚至不一致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的守法成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美国开始研究讨论信息披露的统一化问题,以简化信息披露制度。储架注册是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储架注册制度的主要内容

“415条规则”被称为储架注册规则,是规范储架注册和储架发行的主要规则。此外,SEC的一些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告中也有关于储架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则明确了适用储架注册的主体范围和证券发行的种类以及对储架发行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一、储架注册制度适用的证券发行种类

根据“415条规则”的规定,储架注册适用于十一类证券发行:

1.初次发行(primaryofferings)。能够使用表格S-3/F-3进行注册的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储架注册方式进行股票或债券的初次发行。储架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如注册人确有需要,经SEC同意,也可不受两年的限制。储架说明书中可列明所注册证券的种类以及总筹资金额,但无需分别列明各类证券的具体筹资额。以市价发行方式进行的初次股票发行,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通过承销商进行销售;二是公开说明书中需列名承销商的名称;三是若发行有表决权的股票,则发行量不得超过提交注册说明书前60日内公众持股量的10%。

2.二次发行(secondaryofferings)。注册人及其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储架发行方式出售其所持有的证券。

3.与注册人的员工福利计划、股息或红利的再投资计划相关的证券发行。

4.因发行在外的期权、认股权的行使而导致的证券发行。

5.因发行在外的可转换证券的转换而导致的证券发行。需要注意的是,可转换证券所转换的证券不局限于发行人发行的其他种类的证券,还可转换为与发行人关联人或者与发行人无关的第三人的证券。

6.因担保导致的证券发行。

7.美国存托凭证(ADRs)。

8.与抵押有关的证券,如抵押担保债券。

9.因公司合并而进行的证券发行。

10.持续发行的证券。对于注册生效后即开始发行,但发行时间持续30天以上的证券发行,可以采用储架注册方式,但需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11.特定的投资公司,主要包括封闭式投资管理公司(closed-endmanagementinvestmentcompanies)和商业开发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ies)发行普通股。

储架注册制度适用的主体相当广泛,除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外国政府等外,其他类型的发行人均可采用储架注册制度发行证券。

二、储架注册制度对注册说明书的特殊要求

按照有关规则,储架注册说明书提交后到储架注册终止前,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各类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以引征方式自动纳入储架说明书。SEC还要求注册人按照“S-K规则”(RegulationS-K)第512(a)条规定承诺更新储架注册说明书。更新方式包括提交生效后修正稿(post-effectiveamendmen)和提交补充文件(supplement)两种。提交补充文件多是以公开说明书附加页(sticker)的方式进行,补充文件无需SEC的审查,也不构成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一经提交即可使用。生效后修正稿则被视作新注册说明书,SEC要进行审查,并经SEC宣布生效后才能生效。生效后修正稿构成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根据“S-K规则”第512(a)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需要提交生效后修正稿:

1.储架注册说明书生效9个月后,若其中的公开说明书使用超过16个月以前的信息,则需按照《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提交生效后修正稿。

2.储架说明书中的信息发生了根本变化(fundamentalchanges)。

3.发行计划发生了重大变化(materialchanges)。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施储架发行时才需要提交生效后修正稿,并且以表格S-3/F-3进行注册的发行人,只要相关信息已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以不提供生效后修正稿。由于有关规则对“根本变化”与“重大变化”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存在着不确定性。有人建议SEC应加以明确,以增强规则的可预见性。但SEC并未采纳,主要理由是为了保持现行做法的灵活性。对于在储架注册有效期内未发行完毕的证券,注册人须承诺以生效后修正稿的方式予以撤消注册。外国私人发行人还须承诺提交生效后修正稿,以使储架注册说明书中包括“S-X规则”(RegulationS-X)所要求的财务报告。

三、储架注册制度对公开说明书(prospectus)的披露与送达的特殊要求

在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开说明书只要求披露,而不要求送达给投资者。美国则要求公开说明书必须送达给投资者。在进行储架发行时,承销商一般向其客户送达储架注册说明书中包括的基本公开说明书(baseprospectus),并附之以补充公开说明书(prospectussupplement)。

在多数情况下,基本公开说明书对注册人本身的披露较为简单,但对所注册证券的披露较为详细,并且还包括注册人定期报告中未披露的信息,如风险因素等。注册人最近一次向SEC提交的“表格10-K”(Form10-K),以及到储架注册终止前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所有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均被以引征方式纳入基本公开说明书。补充公开说明书则主要包括注册人最近的发展情况、所发行证券的详细描述、发行计划(包括承销商名称)以及与发行价格有关的信息等。承销商也可能要求在补充公开说明书中披露补充财务信息、更详细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以利于市场推广。补充公开说明书需要按照“424条规则”(Rule424)规定的时间表(一般是确定发行价格或使用补充公开说明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或5日内)提交给SEC。

储架注册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储架注册制度就引发了大量争论。“415条规则”实施后,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储架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这些争论和分析主要集中于储架注册制度对发行人、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投资者的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影响,兹分述如下:

一、发行人(issuer)

储架注册制度对发行人融资而言属实质利好,其最大的好处是降低了发行成本。这是发行人都支持储架注册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学者实证研究表明,根据“规则415”进行的债券发行的利率比非储架发行要低30—40个基点,储架发行股票的成本比非储架发行要低29%;“415条规则”提供的灵活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具体而言,储架注册制度的好处可归结于以下因素:

1.灵活性。储架注册制度简化了注册程序,提高了证券发行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设计新的证券发行、选择市场时机和承销技巧等方面。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储架发行有助于发行人利用最好的市场条件,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窗口”(marketwindows),也有助于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设计证券的发行条件和条款。灵活性还是储架注册制度降低发行成本以及其他好处的根源。

2.降低发行成本。多次证券发行只需进行一次注册,从而节省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法律、会计、印刷等费用。同时储架发行的市场推广较为简单,有时甚至不需要进行路演等市场推广活动,节约了市场推广费用。

3.加剧了承销商间的竞争,承销佣金以及承销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价差也因此而降低。承销商间的竞争还有助于融资产品的创新。

二、尽职调查

SEC在采纳储架注册制度时面临着投资银行的强烈反才气他们提出的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储架注册制度将导致承销商尽职调查质量的降低,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在美国证券发行制度安排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是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关键,而储架注册制度对承销商尽职调查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

1.储架注册制度削弱了承销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储架注册制度改变了传统上承销商与发行人间的关系。发行人在实施储架发行时,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承销商,加剧了承销商间的竞争。由于发行人并不依赖于某家承销商来实施发行,当承销商尽职调查的时间过长或对某些问题较真时,发行人完全可以找另外一家承销商。这会迫使承销商放松尽职调查的要求。

2.储架发行留给承销商尽职调查的时间非常有限。储架发行时,从发行人做出发行决定到具体实施发行之间所间隔的时间往往很短,有时只有一天甚至几个小时,承销商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但在美国证券法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并不是承销商抗辩的理由,因此承销商只能在放弃承销业务与承担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风险间进行选择。不管承销商做出何种选择,对公众投资者而言都是失去了传统尽职调查所提供的保护。

3.承销商未参与储架注册过程。与一般注册不同的是,承销商并未参与储架注册过程,只是在准备实施储架发行时才与发行人联系。储架注册说明书也多是由发行人自己制作,有时也有律师参与,但一般情况下承销商没有参与。注册说明书的撰写过程对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十分重要,因为撰写过程给予承销商提问发行人的管理层和发现潜在问题的许多机会。

此外,承销商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尽职调查工作,这将导致承销商尽职调查成本的增加。

对尽职调查的影响是SEC在采纳储架注册制度时重点关注问题之一。SEC认为,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尽职调查方面可进行创新,以适应储架注册规则的需要,如承销商可在储架注册有效期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发行人也可以定期与可能承销今后发行的投资银行举行尽职调查会议等。持续尽职调查方式的发展将允许承销商有序和高效地进行尽职调查。

此外,针对投资银行的担心,SEC修改了“176条规则”(Rulel76),明确提出在判断承销商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时需要考虑注册的类型、对发行人管理层和员工的合理依赖、承销类型和承销商在注册说明书及纳入注册说明书中的有关报告的制作过程中所起作用等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储架注册中承销商尽职调查义务的要求,减轻了他们的责任。但SEC没有采纳有关“冷却期”的建议,理由是这不符合储架注册制度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信息披露

《1933年证券法》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储架注册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受到了大家的普遍关注。投资银行界反对储架注册制度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该制度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及时性。

一方面,储架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质量较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储架注册说明多是由发行人自己准备,有时也会聘请律师制作注册声明,但投资银行一般没有参与注册说明书的制作;二是SEC对以引征方式自动纳入储架说明书中的报告并未进行审查,且这些报告也不需要SEC宣布生效,因而与经SEC审查的证券发行注册说明书相比,这类报告的质量会较低。

另一方面,由于补充公开说明书是在储架发行实施后第二天才提交给SEC,因此,储架发行时所发行股份的购买者获得了有关发行价格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一般是发行完成后才向二级市场披露,这引发了大家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担心。SEC也关注到了该问题。“Wallman报告”也指出:“补充公开说明书中的信息并未向市场进行披露,因此这不符合充分披露原则。导致该问题的根源是监管的不一致,在目前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下,发行证券时重点关注的是向购买者披露信息,而不是向市场披露信息。”

此外,还有人提出,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担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但在储架注册中,投资者需要自行寻找以引征方式自动纳入储架注册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的各类报告,这不符合《1933年证券示》的立法本意。

SEC则认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了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充分性,统一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后,通过引征方式引用发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披露的各类报告,公开说明书得到了及时更新,这解决了信息过时问题,投资者得到了充分保护。

四、投资者

储架注册制度对投资者有三方面的影响:

1.对于非储架发行,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后生效前,一般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了初步公开说明书(preliminaryprospectus)。初步公开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行的许多信息。但在储架发行中,发售证券前并未提供公开说明书,发行人只需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送达最后的公开说明书,因此投资者更多依赖其经纪商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资决定。

2.储架注册规则中没有等待期(waitingperiod)或冷却期(coolingperiod)的要求,投资者需要很快做出投资决定,没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分析有关信息。

3.储架注册制度的目的是让发行人快速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因时间限制,储架发行中一般不会组织复杂的承销团,承销商为了减少承销风险,需要尽可能快地出售所承销的证券,机构投资者因其强大的购买能力,成为承销商转手的首选对象。这将导致个人投资者难以参与储架发行。

五、发行承销制度

储架注册制度对发行承销制度有深远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储架注册制度促进了发行承销方式的创新。在储架注册制度实施前,大多数发行人是采用传统发行承销方式,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经谈判确定承销商。这种做法一般是:当发行人需要发行证券时,往往找大的投资银行(所找的投资银行多与发行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这家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与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后发行证券。理论上讲储架注册制度并没有增加新的发行承销方式,而是增加了一些发行承销方式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储架发行时至少采用了三种新的发行承销方式:

一是购买承销(boughtdeal)。购买承销,有时也称为“隔夜发行”(overnightoffering),该承销方式源自欧洲,在美国与其类似的是二级市场的“大宗交易”(blocktransaction)。购买承销的具体做法是由承销商向发行人投标买断全部或部分将要发行的证券,再迅速转售给其他投资者,一般全部转售给机构投资者。购买承销的关键在于速度,除非承销商能迅速将买断的证券出手,否则不会冒险,而宁愿组织承销团。储架注册制度缩短发行期间,提供了速度上的便利,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承销商的市场风险,因此储架发行时多采用购买承销。据统计,储架发行中的大部分债券发行和一半以上的股票发行采用的承销方式为购买承销。

二是荷兰式拍卖。具体做法是发行人确定一个可接受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招标。经招标后再确定具体发行条件和价格以及哪些投资者中标。采用荷兰式拍卖方式时不需要承销商,也不用组织承销团,可以直接接受投资者的投标。发行人在获得较好的发行价格与条件的同时,还节省了承销费用。

三是零星发行(dribbleout),指当买家出现时,发行人即发行部分储架注册的证券。储架注册制度允许多次发行只需一次注册,降低了发行人的守法成本,从而使零星发行成为可能。零星发行还可以降低有关发行对二级市场价格的影响。

2.储架注册制度是导致发行人与投资银行间的长期稳定关系发生改变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美国,传统上发行人与投资银行的关系长期较为稳定,同一家投资银行往往多年承担发行人的证券承销工作,并且多数情况下该投资银行在发行人董事会中占有席位,长期为发行人提供财务建议。储架注册制度导致发行人与投资银行间这种长期稳定关系发生了改变。发行人在储架发行时多以招标方式选择承销商,连续的多次储架发行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承销商负责。此外,找到了买家的承销商也会主动接触发行人。更有甚者,若承销商认为利率会下降,则其可能主动购买并持有发行人储架注册的证券,以在利率下降后出售,挣取价差。承销商间的激烈竞争降低了发行费用,但发行人也牺牲了从关系紧密的投资银行获取专家建议的好处。

3.储架发行的承销团规模也相对较小。在美国,传统的包销发行的承销团可能由80-100家承销商和交易商组成,储架发行的承销团很少超过20家,经常是由1家承销商单独承销或由三、五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

储架注册制度对发行承销制度的影响,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投资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增强了发行人的主动性,并最终降低了承销费用。这是投资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他们反对储架注册制度的根本原因。

六、二级市场

储架注册制度推出后,即为大量的债券发行所采用,但最初股票发行很少采用该制度。对这一奇怪现象最可能的解释是,储架注册对发行人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具有打压(overhang)作用,当发行人提交股票储架注册说明书后,将要实施的股票发行会导致现有股东的权益被摊薄,因此市场倾向于对发行人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打一定折扣。最明显的例子是,1982年4月28日,AT&T公司提交储架注册说明书,将依据415规则发行不超过1000万普通股,第二天该公司普通股价格即下跌了75美分。股票还未发行,但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就已经下跌,市场的惩罚大于所节约的股票发行成本,这导致发行人一般不愿意采用储架注册制度来发行股票。

针对该问题,1992年SEC对储架注册规则作了修订,不再要求在储架注册说明书中明确将要发行的股票的具体数量。发行人在注册说明书中只需确定所注册证券的种类(债券和股票)和预计的总筹资额。因为大多数储架注册说明书是用于债券发行,即使其中列明了股票,也不意味着将来一定会发行普通股,这掩盖了发行普通股的意图,明显减轻了市场对以储架注册制度进行股票发行的惩罚。1992—1995年间,通过储架注册制度发行普通股的比例由3%增至15%。

七、证券市场的机构化

储架注册制度会加速证券市场的机构化,这也是证券业界提出反对意见的一个理由。一方面,储架发行多采用购买承销的方式,只有资本规模大的投资银行才可能成为承销商,因为他们的购买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均较强,而地区性承销商和小的经纪商、交易商因资本规模小,购买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较弱,难以参与储架发行的承销,这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的进一步集中。另一方面,储架发行还会加速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机构化进程,机构投资者因其强大的购买能力而成为承销商的首选对象,个人投资者将被挤出(squeezeout)证券发行市场。因此,前SEC委员Thomas就认为,储架注册制度会促进承销商、做市商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集中,不利于个人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剧证券持有者的机构化程度,从而损害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SEC认为“415条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定,并不指定具体承销方式。证券市场的集中化和机构化是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的产物,并不是储架注册规则产生的后果。实践中,有许多储架发行仍是以传统的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并且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本来就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通过储架注册进行的股票发行所占比例并不高,储架注册制度对个人投资者的“挤出作用”并不明显。

储架注册制度对完善我国发行制度的借鉴意义

储架注册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已普遍为一些发达国家所采用,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都有类似的制度,有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也采用了该制度。欧盟在2002年提出要建立类似于储架发行的发行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类似于储架注册制度的发行制度,这是因为:

1.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融资效率。影响证券市场融资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发行价格、发行成本和时间。与境外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境内证券发行的发行费用并不高,境内股票发行价格也普遍高于境外发行价格。尽管近几年来境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香港H股大幅上涨,香港证监会的研究表明,一直以来境内A股价格均高于香港H股价格,2005年底A股较H股的加权平均溢价仍有22%。因此影响境内证券市场融资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审核周期太长和缺乏灵活性。储架发行制度能够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行人融资的灵活性。这正是提高境内证券市场融资效率所需要的。

2.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以应对境外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近年来我国境内证券市场融资日渐萎缩。与之相反,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蓬勃发展。据统计,2005年发行H股24只,筹集资金1545亿元,增加887亿元;而同年发行A股(包括增发和可转债)只有20只,配股2只,筹集资金338亿元,减少498亿元。大量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引发了大家对境内证券市场空心化和边缘化的担忧,这已引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证券业界的广泛关注。简单地限制或禁止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合理措施,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事实上,方便快捷的再融资是吸引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进行市场推广时反复强调的一点。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再融资的灵活性,增强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3.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和结构改善,为储架发行制度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近几年来,境内机构投资者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加速扩大,结构也明显改善。目前境内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有52家,管理基金222只,基金总规模4626亿份。QFII加快进入境内证券市场的步伐,QFII总数达到32家,获批资金规模59.7亿美元。此外,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纷纷加快入市步伐,商业银行直接设立的基金公司已有两家。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极大地增强了境内证券市场的需求能力。

4.证券发行核准制并不构成储架发行制度的障碍。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已完成了由实行额度或指标控制的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注册制是今后的发展目标,但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是个长期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从美国等国的实践可以得出,储架注册制度不仅适用于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的国家,核准制国家同样也可以实施类似制度。如英国就是典型的核准制国家,其《上市规则》(ListingRules)中对储架注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考虑到在我国实施核准制的情况下使用“储架注册”的措辞可能引起误解,有关规则中可使用“储架发行”这一概念。

5.储架发行制度还有助于解决境内证券市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频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大量闲置甚至用于风险高的委托理财、违规借贷等是困绕境内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这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次证券发行筹集资金过多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是用行政手段限制单次证券发行的筹资额。行政措施简单易行,但有关指标的确定具有随意性,且没有考虑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缺乏弹性。在设计我国的储架发行制度时,可考虑将发行人的储架发行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挂钩,从发行制度的设计上督促发行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6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

一、中外股票市场做空机制比较

做空机制是与做空紧密相连的一种运作机制,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股票市场或者某些个股的未来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看跌所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总和。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做空机制,通常包括主动性做空与被动性做空两种基本形式。主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期股票市场价格将要下跌并积极利用这种下跌来获取相应利润的操作行为以及配套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利用信用交易进行卖空和利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做空。信用交易卖空的基本运作程序是,投资者(保证金空头交易者)以部分现金或有价证券作担保,委托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商贷给股票,到期按规定归还股票并向证券商支付利息。在这过程中,融券的数额取决于规定的保证金率,即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占融券折合资金额的比例。在利用股指期货卖空中,投资者先是在判断股指将要下跌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其后待股指下跌时买进以进行对冲。被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见到大势或个股未来走向不好的情况下离场观望,即通常所说的卖出股票而持有货币。在主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动机主要是利用财务杠杆,寻求高卖低买的机会以获利(保值也可以看作一种获利),在被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套牢”,即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低于其买价而致使其帐面发生亏损(此时股票虽然没有卖出,但已经失去了进一步操作的灵活性)之二是回避或者减少实际可能发生的亏损。不论投资者的具体动机如何,做空机制实际上都起着降低市场风险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做空机制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只有被动性做空,没有主被动性做空被动性做空的目的是避险,做空投资者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资金增值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因此,投资者一般只在较少情况下才愿意做空卖出股票。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远远滞后于其股票价格的攀升,股票市场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奕形态,投资者要获利就要不断地低买高卖推升股指,形成强烈的做多愿望。这就使得被动做空的卖方力量经常小于积极做多的买方力量,做空与做多难以形成良性的平衡关系,致使股票市场的风险不断积聚。而且,股票市场上所存在的利益格局通常还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失衡:

首先,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倾向于诱导投资者积极做多,因为做空通常会导致价格下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减少,相应地降低其佣金收入。

其次,上市公司从总体上来说往往也有引导投资者做多的意愿,因为这样可以推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其市场形象并进而增加今后能够筹措资金的数量,如配股和增发新股时的价格高低与其市场价格的高低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

再次,管理层在某种程度上也有鼓励做多的倾向,因为股指的上升通常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形势发展向好的体现,股市的财富效应对经济发展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推动作用。特别重要的是,股市的持续上扬有利于更多的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融资,有利于国有股减持,有利于创业板的开设,等等。

最后,股票价格的不断上升、成交金额的不断放大还会给国家提供日益增加的印花税,对改善财政收支结构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要维持中国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降低市场风险,就需要改变目前单边做多的市场机制,完善并强化做空机制;短期要以加快信用交易推出步伐为重点,中长期要做好各种基础性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二、构建完整做空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在我国开展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首先遇到的是法律障碍,如《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受到有关法规严格限制。法律限制信用交易、把期货交易排除在外的主要考虑是防范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及风险的扩散,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然而,就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一直存在,往往是监管部门严加查处时收敛一些,风头一过又重新活跃。因此,对信用交易与其采取堵还不如积极疏导。而且,就中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股票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未来需要来看,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并以此为基础在将来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

首先,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断强化,自我控制能力日趋提高,为开设股票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要。目前6100万投资者当中相当一部分都曾深刻体验过股市赚钱与赔钱的悲喜剧,心理承受能力较前几年明显提高,基本上具备了从事信用交易所需要的心理素质和初步的操作技巧。至于建立在信用交易基础上的股指期货交易也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因为它可以满足多种市场需要,投资者既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有更大获利机会的投资品种,也可以用它来为现货交易进行保值。

其次,管理层对市场监管的方向已基本明确,手段也日益成熟,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股票市场的风险将可能控制在可以调节的范围之内,为开设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空间。就近期来看,监管的重点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以及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上,市场运行规范度较过去显著提高,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大大下降。就长期来看,市场化和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已经作为管理层监管市场的基本取向,从根本上结束了过去那种由于监管思路不清晰而陷于市场经常性波动之中的被动情况,今后再次出现因监管政策变化而导致市场激烈动荡甚至逆转的可能性明显降低,股市监管的理性化为股票市场稳健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适宜的市场环境。

再次,期货市场的发展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市场环境。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一个重要品种,其运作成功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期货市场为基础,否则就有可能遭至失败,甚至如过去开设的国债期货一样最后不得不关闭。我国期货业经我国期货业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后,目前即将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其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将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及平稳运行。

最后,中国股票市场要与国际股票市场接轨,必须引进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WTO,中国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融入世界金融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我们也必须未雨绸缪,尽可能早地推出股票信用交易方式和股指期货交易方式,以迅速提高我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应采取的主要举措

第一,广泛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风险控制及处理能力。一是通过券商提供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运行机制和主要操作技巧,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教育,二是帮助证券市场的主要媒体进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系列讲座,帮助投资者逐渐掌握运用信用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所需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

第7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1)吴晓求《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N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第8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第一,多种因素影响特定市场市盈率的高低。

市盈率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它本身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是经济体系中其他金融品种的收益直接影响市盈率的高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市盈率与其他金融投资品种的收益率倒数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我国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率为1.584%,倒数是63倍,而目前沪深综合指数市盈率在40倍左右。美国以往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在4%以上,倒数是25倍,道-琼斯股价工业平均指数市盈率是20倍左右。日本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到1%,其倒数高达上百倍,所以日经指数市盈率高达50倍以上;二是市盈率与股本规模相关。市盈率与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均相关,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市盈率就会越高,反之,就会越低;三是市盈率与其股本结构挂钩。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会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会高一些;四是市盈率与公司成长性相关;五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还应考虑发行价因素。因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级市场股票的平均发行市盈率在四五十倍的水平,从成本角度推动二级市场市盈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科学地分析不同证券市场市盈率所受制约的影响因素,而不能教条主义地照搬。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维持较高的市盈率,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资本市场在各国经济的快速成长期,对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低成本的直接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必然伴随高市盈率现象,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20年国民经济仍将以高于7%的平均速度高速增长。从增长动力来看,迫切需要通过加大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比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资金。而在促进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时期,我国也将遵循“持续的牛市——高市盈率——实质性快速扩容——增加低成本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增长”的规律,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第三,中国股市目前已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首先从市盈率水平看,2002年11月1日上证180成分指数市盈率为31.82倍,上证综合指数市盈率为38.25倍;当日美国道-琼斯成分指数市盈率为21.4倍;英国伦敦金融时报指数为61.86倍。考虑到我国基准利率较低,经济增长率高,上市公司平均股本偏小,而且存在2/3的非流通股等因素,所以合理的市盈率应高于美国的同类指标。根据当前我国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推算,合理的综合指数市盈率水平应该在50倍以上,所以目前中国股市已经处于合理区间。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在国内企业中属于上乘,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市场层次和品种丰富、投资主体和对象多元化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缺陷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首先,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市场外,二板、三板市场也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还开设了四板市场。而我国目前只有主板市场。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十分有限,目前只有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五个品种,其中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规模很小,至于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则还处于空白状态、结构性缺陷明显。而美国资本市场上包括衍生产品在内的投资品种有上千种之多。

第三,投资者结构还不完善,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的“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存在很大差距。

第四,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结构性缺陷,尤其体现为国有企业比重过高,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比例偏低。

解决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矛盾,首先应着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二板市场,不断完善壮大三板市场。其次,要在完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再次,进一步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在大力发展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各类投资基金的同时,加快退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发展步伐。以QFII的形式引导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组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并逐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同时,应尽快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改变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观念,为民营、中小企业及外资企业上市消除政策障碍。

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对接和渗透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分业体制下两个市场的分割也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人为限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风险不断累积;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利率形成机制不合理,货币政策效应弱化等等。

目前需要审时度势,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

扩大进入市场交易的对象。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还应探讨扩大参与者的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应该改造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债券市场,使之逐渐演变成为大型机构参加的公开市场。通过与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连接,与广大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相联结,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

探索银行资金安全合理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可以考虑的方式包括:继续允许并扩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设立券商融资公司,向券商融资。先期融资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或完全抵押贷款的方式,适当的时机逐步开放信用交易;商业银行可以为券商开展一些创新业务,比如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等。

拓宽股票质押贷款的对象。积极准备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登记制度、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等有效控制风险。

组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政府对这类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进行控制。

妥善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出路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我国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高并且不能流通,必须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加以解决,但这是一个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减持方式多元化。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各种方案的不同特点,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协商决定采取哪一种具体方案,如配售方案、包括回购、缩股或扩股的股权调整方案、存量发行方案、基金方案、股债转换方案以及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新建国有股市场等在内的第二市场方案等。

定价机制必须统一。以净资产值为基准,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确定一个权数,用净资产值来乘以这个权数,进而确定减持价格。

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卖给老股东,来取代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仍然存在今后外资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而且失去了通过低价配售对老股东进行补偿的手段,反而为今后解决其流通问题设置了障碍。

市场在资金方面不存在障碍,非流通股的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非流通股总量在3600亿元股左右,按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减持,只需要1万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只要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等方式,从银行8万亿元储蓄存款中分流出15%左右,就能满足需要。然后将部分减持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回流到股市,化解流通带来的市场压力。

只要政府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那么国有股和法人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减持和流通,从而在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上形成一个多赢格局。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发行制度已经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但监管部门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其结果是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投资方的供求关系。而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发行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行政干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一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认购刚刚采取市值配售法。但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股发行速度过慢,新股发行积压等老问题,同时又产生了中签率过低导致市值配售的收益率过低、对法人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不够等新问题。

要修正这些扭曲,就必须从根源入手,遵循渐进式改革的原则,对现行的发行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实行“批量招标发行、全额市值配售、集中上市”的模式。首先,将拟发行新股公司按市盈率高低进行招标,选择一批公司待发行,同类公司中市盈率较低的优先发行;其次,选择某一天的市值作为基准,投资者按其拥有市值多少,决定申购多少新股,申购什么新股,但是每一单位有效市值额度仅能申请集中上市股票中的一只,市值不能重复利用;然后,每一发行公司按照发行数量和申购量多少,进行配号抽签,决定哪些账号中签;最后,中签投资者存入足够资金,购买中签股票。在一定时间后,安排发行新股集中上市,该批股票发行上市完毕。另外,为明确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发审委可预先确定每年的发行批次,以及每批发行的家数。

新发行方案的发行顺序由招标市盈率决定,那些最急需资金的公司将会愿意以较低的市盈率发行,保证了资金配置到最稀缺的公司,使发行制度更加市场化。同时以市盈率高低作为发行依据,能有效抑制拟上市公司以高市盈率“圈钱”的不良动机。而且,通过批量发行和集中上市,能合理改变一段时期内新股和资金的供求关系,有效降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市盈率,使沪深市场在综合指数不下跌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整个市场的市盈率,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此外,通过集中配售,可以增加每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将提高市值的利用率,提高单次申购的中签率,增加市值配售对二级市场大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还可解决长期困扰券商的不合理的通道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截至2002年8月底,我国中小投资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数为6794万户,占投资者总数的99.47%。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培育诚信意识;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力度,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是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及咨询服务;第四是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五是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第六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引导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打造中国证券业的“旗舰”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不仅规模偏小,还普遍存在业务单一、粗放经营的特点,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业务创新的能力明显不足。这些问题导致整个证券行业效率低下,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劣,行业资源浪费严重,优势券商做不大,劣势券商死不了。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尽快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政府要规划好证券行业的发展,明确行业的发展目标,同时重点扶持规模大、内控力强、资产质量高、经营业绩好的大型证券公司,培育国家级的大投资银行。鼓励券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实施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行业内、地区间并购,壮大规模和实力,改变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再次,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快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此外,管理层要为券商业务开拓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和扩大证券质押贷款,解决证券公司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题等。

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种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因此,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的惯例。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相关风险对冲机制的条件:现货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强化等。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和产品相互配套的要求,采取首先推出股指期货、其次推出信用交易机制、再次为股票期货、最后为股票期权的顺序,逐步推出风险对冲产品。

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法律依据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在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上有偏差。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非国有企业融资上市的制约始终很高;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没有从单纯的融资功能转变到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上来。

——在规范和发展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使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规范理解成单纯的治理整顿,以牺牲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寄希望于把证券市场打扫干净再来发展;把发展理解为简单的数量堆积,割裂规范和发展的内在关系,人为地使证券市场陷于规范和发展的两个极端之中,没有建立一套把发展和规范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动态的监管理念;

——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往往政策选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时机选择、调控力度等方面的选择不当,导致一项本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被歪曲而延误。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

准确定位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坚持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对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有正确的认识。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手段、实施力度和时机选择予以充分重视,以达到合意的政策效果。

搞好监管当局的协调。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部门除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各级证管办之外,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也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协调监管,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有序地相互融通,互促发展并控制风险。

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国际化步伐

中国已经加入WTO,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是必然选择。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选择最佳的开放路径,避免开放可能带来的危机性风险,减轻开放带来的阵痛,以较小的代价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利益。

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证券市场的开放必须有稳定、成熟的宏观经济环境作保障,必须有合理、科学的配套政策相配合,而且,完全开放前的证券市场必须是机制健全、监管成熟、且有丰富、立体化层次的市场。

第9篇: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制约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

(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

(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

(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

(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

(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

(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

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