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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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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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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珩.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市场周刊,2003(10):23—25.
一、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表现现象
实践中,这类业务的基本作业模式是:购车人先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此时,购车人在这个业务体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购车合同中是购车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险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购车人信用道德严重沦丧、社会基本信用体系的缺失、国家机构信息封锁和不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严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结合,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购车人有意识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发生了借款不还款的现象。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综合已经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情况,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类型:
1、假冒他人身份签订《购车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
2、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定《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3、在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如虚假婚姻证明、虚假职业证明、虚假收入状况及还款能力证明等。
4、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5、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
6、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或贷款金额包括首付款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等其它费用;
7、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
8、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
9、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在借款人发生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纷纷以借款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有的银行列汽车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视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协议而定),提讼或仲裁,要求:1、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2、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或者保险赔偿责任;3、经销商承担连带或其他责任(多数案件中,经销商同时也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二、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问题
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案件纠纷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环节,对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认为,(1)对于经过审查认定,确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对于涉及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的案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革或撤消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涉及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等案件,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
2、对于《借款合同》有效,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的处理
在案件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债务人抗辩实际履行情况与《借款合同》、《购车合同》约定不符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相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2)《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不同,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3)《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数量高于债务人实际购车数量,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4)一车多贷,但债务人仅使用了其中一笔贷款;(5)贷款部分被债务人挪作它用,部分由经销商使用;(6)债务人即未提取车辆,亦未是收到贷款;等等。
对于涉及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行为的案件,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有效来认定。
有些案件,债务人在法庭上抗辩其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及《购车合同》上签字,债务人没有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均被汽车经销商挪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本身还是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认定,对于责任的承担,则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有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当银行既债务人,又要求经销商(如:经销商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务人提出上述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的,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债务人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的偿还责任。因为此时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是经销商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偿还本息的差额,冲抵本金。由于经销商同时又是担保人,在对其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要对债务人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果银行仅债务人,或银行虽一并了担保人,但经销商与担保人不是同一法人,债务人提出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时,应追加经销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按前述原则处理。如果经销商下落不明,则可以按已查明的合同真实履行情况直接判决全部或部分的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告知银行有向债务人经销商要求返回其余贷款的权利。
(3)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且经销商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被债务人实际使用处理。
三、关于案件中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环节,是全案处理的难点,由于法律没有对保证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很大,主要表现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担保?究竟应当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定性
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我们姑且只能作为一种学术观点看待。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说,意见分歧也很大,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也有人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谁也说服不了谁。
司法实践中,经过一番周折后,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还是属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应当定性为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签定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定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与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认定
这个问题,也是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实践中,往往既有保险公司向购车人出具的体现保险关系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也有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有的案件中还有银行、保险公司及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在既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也有保证保险条款的情况下,究竟谁的效力优先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是银行与保险人(或者加上经销商)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针对的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保证保险业务,该协议与之后实际发生的各个业务中的保证保险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故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和各个具体保证保险单后所附的保证保险条款应同时适用。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基础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结合保险条款以及合作协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也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一般成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然而,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的存在,并且,保险合同成立并被银行接受,某种程度上就是合作协议的履行结果。故应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还成立合作合同关系。因此,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质上存在两个层次法律关系的竞合——合作合同关系及因此产生的保险关系。同时认为,理解银行和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两重性的实质,对于正确调处两者之间的保证保险纠纷十分重要,但鉴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上也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就开展保证保险活动所做的约定,为合理高效解决纠纷,避免民事审判出现泛技术化倾向,审判中,应将银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贷款损失案件(不论依据是合作协议还是保险合同)的案由确定为保证保险纠纷。同时,对于银行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同时又提交合作协议作为证据的案件,应将合作协议也作为审判的依据,不宜以银行仅依保险关系为由不审查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从而以保险合同的相应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及风险负担的依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则仍旧以合作协议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依据。
(三)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程序法问题
1、保证保险纠纷与相关消费贷款纠纷是否合并审理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民事合同,体现出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银行请求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又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依法分别立案受理;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通过一个案件的处理,表示了与此相同的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即“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这样分案处理的并不多见。
2、关于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法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在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中,如发现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的,视情况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银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调处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由哪一方承担最终贷款损失风险的纠纷,此纠纷并非以借款人(投保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调处的范畴,故此类案件显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只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即可依法调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不需终止案件的审理,更不宜驳回银行的,至于借款人的恶意欺诈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两者只有度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不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责任的分担。只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的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发现可能存在借款人与保险公司与银行中的一方面串通欺诈另一方的事实,同时在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才可终止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做出相应事实认定后再做处理。
(2)对于保险公司请求代位求偿权的案件。由于保险公司向借款人代位求偿的依据在于银行对借款合同权利的让渡,故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但所审理的民事关系实质是借款合同关系,故如发现借款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且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可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主张权利;但刑事案件已经终结且没有处理贷款损失偿付问题的除外。
(四)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前已述及,《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关系。后者以前者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基础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消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基于无效的合同而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此之外,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还应结合《合同法》及《保险法》的其它相关规定来判断。
也有法院对此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不因相关《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理由是,保证保险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且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并非借款合同本身,而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故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决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认为保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本身,还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2、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投保人恶意欺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损失。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只能是或然性风险而不承保必然行风险。如果借款人是恶意欺诈骗保骗贷(实践中表现为伪造身份资料和虚构消费合同等),则贷款违约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已必然发生,基于此,恶意欺诈所产生的后果并非保险所承保的范围。同时,由于保证保险独立于消费信贷,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信的调查也不代替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调查,两者在保险关系和借贷关系中被欺诈的后果只能各自依法分别承担。依据《保险法》第5条、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以投保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要求司法上对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的认定尺度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只有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并且投保人所隐瞒或虚构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重大影响时,才可以认定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
3、保险公司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从许多法院反映的情况看,这类诉讼案件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人应当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一般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保证保险的规定:“同一合同债务既设保证保险,又设定物的担保。权利人根据物的担保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因此,如果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也对此做出了类似的约定,而在《借款合同》中又设定了保证或物的担保时,保险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能在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如果银行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
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证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三方协议”或全体协议中又约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应以协议的约定为准。因为《保证保险条款》中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是为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而设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有无并不影响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故银行虽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保证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在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其它协议中对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另有约定时,应根据该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银行仅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法院可不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参加诉讼。
也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银行未先借款人或未先处分借款抵押物为由抗辩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予支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后,如银行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如借款人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人和银行均可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银行的贷款损失,借款人虽是投保人但并非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故应认为借款人是《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就是借款人向银行的还款责任,借款人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借款人追偿。
5、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问题
司法上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未依约还贷的事实,援引《保险法》第28条第2款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规定,进行抗辩免责的,不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6、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汽车潜在客户客户开发
商场如战场,在我国汽车产能严重过剩的环境下,汽车生产出来以后如何尽快的销售出去,尽快回笼资金、减少库存成本是所有汽车制造企业都很关注的问题,而作为汽车制造厂的各级汽车销售企业无疑成了该艰巨任务的最终执行者,所以怎样有效的开发客户、保留客户、维系客户忠诚、挖掘客户的终生价值成为汽车销售企业取得佳绩的关键环节,而这些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当务之急就是怎样寻找到大量的优质潜在汽车客户,那么,如何去寻找潜在客户,如何收集潜在目标客户的基本资料,笔者总结出如下几种开发潜在客户的渠道:
1.4S店(汽车销售卖场)展厅渠道
4S店(汽车销售卖场)展厅渠道主要是指各个汽车品牌专卖店或各大汽车销售卖场比如汽车超市、汽车大道、汽车销售一条街等汽车销售企业的现场展示场所,该渠道开发的客户主要是来现场看车的客户或来电话咨询的客户。
来店客户的开发。该渠道的客户开发主要以汽车销售顾问与客户的接洽为展开形式。一般来说通过该渠道开发的潜在客户都有很强的购车意向并且最终成交率相对比较高,因此正规的汽车销售卖场对来店客户的接待都有硬性的管理标准。一般来说对于来店客户进门的瞬间,销售顾问要礼貌相迎并使客户进入最佳客户舒服区,创造最好的客户看车环境,既能给客户一个独立看车的空间,又能保证在顾客有需要帮助的时候能注意到并及时提供专业水准的帮助。
来电客户的开发。对于来电客户必须要求电话零响三声内用左手接听电话,首先自报家门(您好,**汽车销售公司),并适当记录对方谈话细节,同时迅速切入主题,接听电话的时间一般要控制在3-5分钟内,并尽量邀请其来店里面谈,一般来说接听电话的最长时间不要超过5分钟,以免影响其他客户的来电,电话结束时要感谢客户的来电,并让对方先挂电话。接完电话,要把谈话内容详细地记录并及时登记在专用的来店/来电客户登记表上,养成定期整理归档,上报相关部门的习惯,以便在日后的管理中有案可查以及及时跟踪。
2.汽车售后服务组织渠道
汽车的售后服务组织渠道主要指汽车销售以后,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提供的保养、维护、修理以及其他服务的各类服务性汽车组织机构,这些汽车服务组织因为业务需要通常都会拥有大量的汽车客户信息,汽车销售顾问首先要想方设法拿到这些客户信息,然后再对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管理工具按照自定义字段进行汇总、筛选并做进一步分析,从而锁定潜在客户并制定具体的潜在客户开发对策。比如对于汽车4S店中有重大维修记录的客户,汽车销售顾问可以断定在最近一段时间内该客户定会有选购新车的倾向,而汽车维修记录中维修比较频繁的客户也有可能隐藏着重购汽车的信息,同样在汽车租赁公司客户登记表上名字出现频率较高、租赁车辆的时间又相对较长,并且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客户也很有可能就是优质潜在购车客户,而二手车交易客户登记记录表中的年轻客户、购车目的主要用于公司用车的客户、汽车俱乐部的会员客户等等都是汽车销售人员应该紧密跟踪并重点挖掘的潜在客户。当然在利用这些客户信息时有时候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比如汽车俱乐部的会员客户,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已经是汽车保有客户,并且对目前使用的车辆很满意,所以再次购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个时候汽车销售顾问是否就放弃此类客户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经验的汽车销售顾问会在这些俱乐部客户中首先找到在汽车行业中有影响力的权威客户,然后再以“中心开花”推销法为指导思想,实现开发潜在客户的目的。
3.书面资料渠道
汽车销售人员通过查阅各种书面资料来寻找潜在客户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渠道。很多汽车销售企业都要求其销售人员把经常在当地报纸、电视、广播及街头广告载体上露面的企业,作为收集信息的重点对象。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书面渠道收集潜在客户的方法,该渠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
统计资料。主要指国家汽车相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报告,如中国汽车统计年鉴、汽车行业统计调查资料、汽车行业团体公布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名录类资料。主要指各大企事业单位内部成员名录或社会上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团体的会员名录,包括企业客户名录、同学名录、会员名录、协会名录、职员名录、电话黄页、公司年鉴、企业年鉴等。
报刊类资料。主要指与该汽车销售企业市场范围相关性较大的各类地方报纸,和全国全球范围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专业性报纸和汽车杂志等。
在利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需要对资料的来源与资料的提供者进行分析,以确认资料与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还要注意资料可能因为时间关系而出现的错漏等,总之,汽车销售顾问在利用这些二手资料的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经验有选择性的分析利用。
4.汽车展示会渠道
各种专门的汽车展示会是汽车销售顾问收集潜在客户的一种重要途径,常见的汽车展示会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公司举办的专场汽车展示会;另一种是其他公司或组织举办的汽车展示会。这两种类型的展示会都可以作为汽车销售顾问收集潜在客户的重要途径。在参加此类会议之前汽车销售顾问必须做到“有备而战”:
对于自己公司的专场汽车展示会要参与策划整个展示会的方案设计,了解展示会的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有针对性的设计潜在客户信息收集问卷或表格,预测客户的兴趣点,并准备一些客户关心较多的问题,以便实现最佳现场解答。
对于参加大型的其他组织举办的展示会,要收集全面的、准确的最新展会信息,了解参展单位以及参展品的特征,收集竞争对手和潜在客户资料,制定有效的间接收集潜在客户的方案并充分论证其可行性。
Abstract: "SWOT Analysis" is a method that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s the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factors, applies the system thinking to evaluate the enterprise making enterprise strategic plan more scientific. By the SWO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auto finance companies and commercial banks in automobile consumption market, the paper summed up their strengths, weaknesses,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and pointed out the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unde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auto finance companies and commercial banks, which provided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ir cooperation in automobile consumption credit market.
关键词:SWOT分析法;汽车信贷;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
Key words: SWOT Analysis;auto loan;commercial banks;auto finance companie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2-0134-03
0引言
目前,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占汽车市场的比例仅为8%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与预测数据,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面对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巨大消费市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作为汽车金融业的两种主要信贷主体,各有自身的特点。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对两者进行SWOT对比分析,提出了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下的互补性优势,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
1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两种信贷主体
1.1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购买、消费等环节,并为其提供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等金融服务,具有资金量大、周转期长、资金运动相对稳定和价值增值性等特点[1]。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的定义为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的汽车金融公司,它是对购买者的资信进行调查、担保、审批,并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它的信用风险主要由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信贷流程如图1所示。
1.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运作基本一致,商业银行作为信用管理的主体,直接面向客户开展业务,购车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获得一个汽车贷款额度,通过贷款额度到经销商处买车。在这种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式”方式中,银行直接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而不需直接与汽车经销商发生关系,这样客户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还节省了时间和中介费。
2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SWOT对比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在汽车信贷消费市场中竞争力越来越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资产总额为378亿元的10家汽车金融公司角逐于潜在的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目前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的放贷主体是商业银行,其放贷总额占信贷余额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二。如图2所示。
总体上看,两种汽车信贷消费主体各有特点,表现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一定的相似性。现将两种信贷主体进行SWOT对比分析。
2.1优势、劣势对比分析评价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两种信贷主体的优劣势方面很多,本文主要分析它们在风险控制化、服务便利与规模、专业化与综合化等三个方面的对比。
2.1.1风险控制化在风险控制化上,根据表1比较分析,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虽然略高,在这方面占劣势,但是在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和抵押担保上相对有优势。而商业银行在利率上有优势,但是它的贷款门槛相对高些。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对汽车消费者的贷款条件是:借款人不需担保,但要具有固定的职业、居所和稳定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虽然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高些,但首付比例相对低,并且抵押担保灵活,这些降低了贷款的门槛,方便了消费者。对于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条件来讲,借款人需要第三方担保,并且具有本地户籍。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确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总之,汽车金融只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分支,所以商业银行只管收取利息差,不关心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2.1.2服务便利与规模在服务便利与规模上,根据表2比较分析,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手续、还款方式和对客户需求的把握上较有优势。与之相对比,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处于劣势,但商业银行资金规模大、营业网点多,拥有覆盖全国较为完备的服务网络和广泛的融资渠道。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信贷手续简单,放贷速度快,可以选择自己灵活的还款额方式,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但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较少,服务网点少。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众多,各大中心城市不仅有服务网络,还延伸到了中小城市,但在消费贷款的业务操作上,手续繁琐,审批环节过多,同时需要经过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车管所、交管局(负责征收汽车购置税和养路费)以及公证机构等诸多部门,在国外几个小时就办好的业务,在国内至少需要两三天[2]。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2005年《全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调查报告》中有30%左右的消费者正是因为惧怕手续繁琐而放弃贷款购车。
2.1.3专业化与综合化在专业化与综合化上,根据表3分析,与商业银行相比,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因此商业银行想在汽车消费市场上做大做强,所面临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绕过此方面劣势,为汽车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综合化优势。汽车金融公司熟悉汽车市场行情,拥有汽车方面的技术人员、市场销售人员,能够较准确的对贷款客体做出专业化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在处理抵押品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具有熟练的专业技巧[3]。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的关系紧密,因而它的汽车业务和金融业务并非简单的相加融合,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养”“旧车处理”“车型置换”“汽车美容”等更多服务,大大拉长了产业链。与汽车金融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服务单一,收入单一,缺乏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及时了解贷款购车者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商业银行懂汽车、懂金融、具备实践经验的人才非常少,再加上汽车产品非常复杂,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如产品咨询、签订购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保修、索赔、新车抵押、旧车处理(因不能继续付款收回的旧车)等。商业银行由于不易熟悉这些业务,因此做起来有较大困难[4]。
此外,在没有建立信贷风险信息控制体系这个劣势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是相似的。这是因为风险信息控制过程中信息收集及信息处理水平较低,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无法将操作流程中借款人信用、还款行为、抵押担保等相关信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导致有价值信息相对分散,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2.2机会、威胁对比分析从两种信贷消费市场主体面临的机会与威胁看,其分析如表4。
很明显,汽车金融公司在行政干预、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体制障碍上面临着很多的机会,而银行在这些方面很欠缺,面临着很多的威胁。
典型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同其母公司,即汽车制造商关系紧密,能够相互配合,提供一系列服务,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只提供贷款,与母公司联系很少,再加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不是充分竞争中高效率的结果,而是国家对竞争的市场准入限制的结果。由于缺乏竞争以及较多的政府干预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市场观念,不注重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是采取粗放式信贷策略,以致产生大批低质量的贷款,信贷业务的效率低下[5]。
2.3 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存在的相似性
2.3.1 广阔的发展前景汽车信贷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方兴未艾,发展潜力巨大。图3的统计数据是我国2005-2010年的汽车销量。
根据图3所示,很明显,目前我国正进入汽车销量的增长阶段。我们按悲观、中性和乐观三种情形对汽车销量做出测算,中性情况下预计2016年汽车销量将达到2650万辆。而目前中国的汽车信贷消费比例不足10%,不仅远低于美国80%的信贷购车率,和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和泰国等国家相比,仍低5~10个百分点。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汽车市场将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市场,我国信贷消费市场前景广阔。
2.3.2 国家政策的鼓励我国对汽车消费信贷主体采取宽松的利好政策,积极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正在修改并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车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大力推进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系列政策必将大大加快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并为信贷主体的快速成长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3.3 消费者缺少金融理财意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居民的信贷意识薄弱,消费习惯偏好于储蓄,消费者对推出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不够了解,金融意识不强,从而影响他们参与汽车信贷的积极性。
2.3.4 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征信系统发展很不完善,消费者信用记录有限,汽车金融缺乏一个完整、系统、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虽然个人征信系统在2008年底收录自然人数为6.4亿人,占中国人口数的一半,但是由于这个数据库中收录的人数少,数据不全面,再加上个人消费贷款信息没有实现共享,这些都提高了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评价成本,制约着我国汽车信贷的发展。
3加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两种信贷消费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它们要想获得长远的持续的发展,必须认清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善于避开威胁、把握好自身的机会。建议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分别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开展业务。
3.1商业银行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筹资渠道广泛,可以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汽车生产商贷款和向汽车金融公司拆借等批发业务上,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将优势放在经销商贷款和消费者购车贷款等批发、零售业务上。
3.2商业银行有密集的网络优势汽车金融的整个结算系统可以依靠商业银行来做,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这时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网点优势通过向汽车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手续费,从而真正起到了资金中介作用[6]。
3.3汽车金融公司有专业人才与客户管理优势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懂金融的专业人才,开展业务更专业,更灵活,能在售前、售中、售后都与汽车购买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而银行对车贷业务不很熟悉,缺乏专业人才优势,在风险评估、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的运营模式。两者的整合,既能发挥汽车金融公司的人才优势,客户管理优势,又能弥补银行在这些方面的不足。
面对信用体系在逐步发展的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合作机制,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互补性特点中,取长补短,以合作的方式实现了优势互补。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联动经营,形成了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而推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支持着我国汽车产业连续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邵红玲,秦远建.如何完善汽车金融服务传递体系[J].汽车工业研究,2008,(5):40-42.
[2]王爱梅.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3]宋炳坤.当前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策略分析[J].上海汽车,2004,(12):11-15.
[4]陈伟.中国汽车金融服务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关键词:汽车后市场;用户聚类;智能推荐算法
项目资助:国家科技支撑(2013BAH13F01)资助
1. 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就进入了汽车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与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的人均汽车保有量来看,我国汽车市场仍然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在我国的汽车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显现出汽车后市场服务的缺位,即汽车后市场服务缺乏品牌意识,服务的理念和服务质量、服务的可信度、服务的标准化、服务的人性化均十分淡漠。在汽车服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大同小异,较难提出差异化的项目来构建企业独特性,客户粘度低,具有较高的话语权。传统的汽车服务推荐只是针对车型、车主职业等信息来对客户进行一个粗略的归类,由具体的接待人员来进行推荐,通常无法取得很好的效果。对客户偏好的深度挖掘,以及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推荐服务,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是提高服务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2. 汽车后市场服务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售后服务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其成为各大汽车厂商追逐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不管是汽车企业、汽车消费者还是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对售后服务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客户的消费行为反映出了他们对需求并不清晰,客户很多时候并不清楚自己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不能很好的识别自己需要的服务。同时,服务提供方也并不能主动的对客户进行服务,更多的是被动地响应客户的要求,服务质量难以有质地提升。
目前汽车售后服务大多采用“被动响应”服务模式,即当汽车零部件出现故障时才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由于客户驾驶行为习惯对汽车各零部件造成的磨损程度不同,导致汽车出现故障的概率和所需要的维修服务也因人而异。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分析客户驾驶行为对汽车零件性能产生的影响,选取合适的影响指标对零件的磨损进行测度,并结合零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来预测其可能出现的故障和时间,主动的提供相应的服务来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汽车产品在性能、价格和外形等方面逐步趋于同质化,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附加值,从而使服务成为了竞争的主角。依据客户消费记录对客户群进行细分,可以使企业根据客户价值级别的不同决定如何在客户中分配企业有限资源,然后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和实施不同的客户保持策略。
3. 数据挖掘在汽车售后服务中的应用
数据挖掘作为数据库知识发现的核心部分,目前存在很多数据挖掘方法和算法。根据挖掘任务分,有如下几种知识发现任务:分类知识发现、数据总结、数据聚类、关联规则发现、序列模式发现、依赖关系或依赖模型发现、异常发现和趋势预测等。运用最多的是分类知识发现和数据聚类算法。
客户偏好挖掘和推荐的基本流程是:根据客户历史消费记录对客户进行偏好挖掘,并对客户进行聚类分析;根据两种以上的服务或者产品同时被消费的频度,利用关联规则将服务或产品进行聚类;利用关联规则算法将用户和服务产品进行匹配,推出针对性的智能化的推荐。
3.1对客户进行偏好挖掘
从用户行为信息中挖掘出用户偏好并构建偏好文档是进行商品特征与用偏好匹配推荐的基础。消费者细分的方法很多。有依据人口统计指标的细分、消费者心理细分、生活习惯细分、购买动机细分等等。在现实中对单个消费者个体的研究是不可能的。通过使用数据挖掘,可以根据所拥有的数据特征挖掘划分不同的消费者群,“分群”意味着把有相似特征的消费者归为同一组,即建立用户群,同时把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差异最大化。
消费者行为特征挖掘的技术是聚类。聚类是探索型数据挖掘技术。可以使用许多种不同类型的聚类技术。聚类数据挖掘能够根据已测度的变量将相似消费者归到一起,同时使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群组之间的差异最大化。本质相同的群组具有特定的消费者行为描述,所有聚类技术只要正确使用,都能产生恰当的分组。
3.2服务产品的聚类分析
类似于在购买铁锤的顾客当中,有70%的人同时购买了铁钉;在超市买面包的人有70%会购买牛奶。关联算法简单来讲就是对同时被消费的商品进行聚类,并分析这些相关产品的频度是否满足将其关联起来的最低置信度。
关联规则挖掘过程主要包含两个阶段:
【一】:必须先从资料集合中找出所有的高频项目组(Frequent Item sets) 【若支持度大于等于所设定的最小支持度(Minimum Support)门槛值时,则{A,B}称为高频项目组】
【二】:再由这些高频项目组中产生关联规则(Association Rules)【在最小信赖度(Minimum Confidence)的条件门槛下,若一规则所求得的信赖度满足最小信赖度,称此规则为关联规则】。
在汽车售后服务中,就是要通过关联规则运算,形成服务和商品的一个组合产品,这些强关联的组合产品,在客户选择了组合中的任意一种产品或服务之后,都会依据算法向他推荐另一个与前者有着强关联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3.3客户类型和产品服务类型进行匹配
利用匹配算法,将消费者的类型与产品服务的类型进行匹配,分析出不同的客户群体最有可能进行那种类型的消费。以及不同消费群体的偏好认知程度不同,对推荐的接受程度差异也很大。
从汽车质量等级、汽车燃油和机油等级、汽车行驶道路环境、汽车外部环境、客户驾驶技术、汽车修理频率和汽车行驶里程,提取客户的这七个因素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对汽车用户进行划分,分析出不同的驾驶习惯、经历、环境的不同,进行汽车维修的项目和频率也是不同的。
4. 结论
与汽车前市场相比,汽车后市场领域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汽车后市场的现状是,服务与产品的差异化程度低,服务人员的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客户体验成为留住客户的关键。深入分析汽车消费者的偏好特征,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尽可能的做出贴近其需求和偏好的产品或服务推荐,只有这样才可以增强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客户粘度,进而为培养客户、发展客户、留住客户打好基础。智能化推荐,改善客户体验,也是汽车服务业取得进一步突破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黄武汉,孟祥武,王立才.移动通信网中基于用户社会化关系挖掘的协同过滤算法[J].电子与信息学报,2011,33(12):3002—3007.
[2]张璇.汽车售后服务业客户驾驶偏好分析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2,5.
关键词:商业银行;最优尺度回归;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重点,个人金融业务的销售额和利润迅速增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却发展缓慢,个人金融业务利润贡献占总利润的比例很小,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如何提高其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力?从当前的市场竞争来看,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因为对商业银行来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价格竞争已不是有效的竞争手段。因此,按照产业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价格竞争手段失效的情况下,应该采取非价格竞争手段,实行产品差异化。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及表现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核心服务、便利、支持。核心服务是银行提供给顾客的核心利益,也是银行得以存在的原因,基本上是存贷款等服务。便利是为了方便核心服务的使用,如果没有必要的便利,银行的核心服务就不能被顾客很好地消费。银行的便利基本上包括信用卡业务、ATM自动取款服务、银行网点设置、转账业务、异地取款、网上银行、住宅按揭、代交费用等一系列服务。支持是用来提高银行服务价值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服务区别开来的服务,基本上包括查账、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发行债券、严格保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及服务环境等。银行的核心服务功能各大银行都具备,并无差异化可言,但是便利和支持能够进行不断创新,形成服务特色,保持竞争优势。
所谓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其本质就是服务的差异化,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围绕核心服务增加差异化的能够给个人客户带来新价值的附加服务(便利和支持),形成服务特色,以便个人客户将之同其他提供同类服务的商业银行相区别,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保持竞争优势。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表现。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其实就是服务的差异化,而每家商业银行提供的核心服务基本相同,所以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就表现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便利和支持的差异化。当然,这种差异化必须是消费者能感知到的,为消费者所认同。
第一,便利的差异。关于便利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银行与银行之间地理位置的差异所导致的消费者购买、使用个人金融产品的方便程度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个人金融产品在使用形式、产品的新颖性程度上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业务办理手续繁简、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等待时间长短等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个人金融产品品牌的特色、内涵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支持的差异。关于支持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银行与银行之间在服务环境舒适度、服务态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整体形象和实力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的差异;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金融产品促销行为方面的差异。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作用机制
基于上文关于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内涵的分析,要实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应该创造便利和支持的差异,当然这种服务的差异必须能为消费者所感知、为消费者接受和认可。图1说明商业银行通过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异,来实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商业银行主动实施的这种服务的差异化,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将获得差异价值;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在消费者接受差异化的前提下,与竞争者相比,商业银行将会获得差异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图1)
三、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最优尺度回归分析
(一)问卷的设计和发放。我们选取了济南十二家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的消费作为市场调查对象,这些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幸福快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中国银行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华夏银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济南市商业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招商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国民生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兴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深圳发展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国光大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本人结合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以及家庭年薪在济南市不同的人群中发放了问卷。
(二)实证分析。本文利用SPSS软件对调查问卷获得的数据依次进行了最优尺度回归分析、对应分析以及相关性分析。
1、最优尺度回归分析。为了防止多重共线性,本文分别就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与消费者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以及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薪与消费者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进行了最优尺度回归分析。
第一,关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薪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最优尺度回归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和教育程度两栏Sig的值都为0.000,小于0.05,这说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影响很大;而性别和个人年薪两栏Sig的值明显大于0.05,说明性别和个人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第二,关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薪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最优尺度回归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和教育程度两栏Sig的值都为0.000,小于0.05,这说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影响很大;而性别和家庭年薪两栏Sig的值明显大于0.05,说明性别和家庭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综上所述,消费者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其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有很大影响,而性别、个人年薪、家庭年薪对消费者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没有什么影响。
2、对应分析。下面分别就消费者的年龄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的银行进行对应分析。
第一,关于年龄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对应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在18~25岁以及25~35岁的年轻人通常会选择兴业银行、招商银行这样的新兴股份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而年龄在35~45岁的中年人通常会选择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这样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其他年龄段的消费者具体会选择哪个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倾向性不是很明显。
第二,关于受教育程度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对应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建设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中国银行和济南市商业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具有其他学历的消费者具体会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的倾向性不明显。
3、相关性分析
第一,消费者通常在银行办理的主要个人业务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通常在银行办理的主要个人业务,即存款、贷款、汇款、信用卡、代收代付、理财产品以及网上电话银行等业务,与其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之间不具有相关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个银行办理了一些个人业务,购买和使用了某行的一些个人金融产品,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会选择该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
第二,消费者对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主观感受与选择个人汽车贷款银行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行与行之间在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是否有差异与消费者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之间具有相关性。一方面这说明商业银行在“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的差异,大部分消费者已经能够切实感受到,并影响其选择哪家银行进行个人汽车贷款;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其他方面做的明显不足。为此,商业银行就应该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其他方面下功夫,与其他银行相比,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优质的便利和支持,以便消费者能够切实感受到这种差异并购买和消费本行的个人金融产品,这样商业银行才能最终获得差异竞争优势,提高其竞争力。
四、对策建议
根据前面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方面做的还明显不够。为此,本文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现有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需求
1、进一步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国内理财市场十分活跃。针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为提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系列,可以考虑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挂钩的理财产品,或直接发行证券化工具,吸引客户。
2、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推出新的服务。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发挥保险产品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加快销售的保险产品转型,即从“分红型”保险产品向“保障型”产品转型。一方面要深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快保险产品结构优化;另一方面还可以积极研究保险定投产品,促进个人保险业务发展。
3、研究推动个人委托贷款发展,丰富个人理财渠道。委托贷款产品可以进一步丰富个人理财渠道,使资金委托者获得更高的收益;银行则可以在获得手续费的同时,吸引一批具有个性化理财需求的客户。
(二)注重金融产品开发和创新,开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1)建设完善的个人金融产品研发体系;(2)为个人金融产品提供先进的科技系统支持;(3)紧跟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步伐,前瞻性地开发新的个人金融产品。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个人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1)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市场,实施品牌定位营销策略;(2)实施数据库营销,搞好客户关系管理;(3)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4)注重个人金融产品品牌建设;(5)加快网络建设,增强网络营销实力。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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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微型车,以其经济实惠的优势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是我国汽车进入普通家庭的车型。微型汽车近年来成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本文主要分析了微型汽车市场消费的几大有利因素,从而判断近几年微型汽车市场发展的预测和展望。
前言
微型汽车包括微型轿车、微型客车、微型货车,是我国汽车产品的主要车型之一,在全年的产销量中,三分天下有其一。微型车,以其经济实惠的优势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是我国汽车进入普通家庭的车型。微型汽车近年来成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它在汽车行业的比重已增加到百分之三十一点六五,并已初步形成了长安、天津汽车、昌河、柳州五菱和哈飞五大微型汽车企业,这五家汽车的生产集中度超过了百分之九十。目前,中国国内微型车的价格比较低廉,微型货车一般为二万到四万元,微型客车一般为三万到五万元,微型轿车一般为四万到九万元。专家认为,只要消费政策再宽松一些,在未来几年内进入更多的寻常百姓家将成为现实。
一、微型汽车市场消费的几大有利因素
(一)近年来内需扩大带动了对微型汽车市场需求量的增加。有关部门认为中国经济已经进入适度增长的平台,这必将拉动汽车市场的稳定增长。去年,中国各企业效益好转,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致使个人对汽车需求提高;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微车市场无疑也是巨大的潜在需求。
(二)供给正逐渐成为促进需求增长的动力。一方面目前微车市场产品的多样化正在逐步迎合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微车价格不断下调,这也令普通百姓的购车心动。根据发达国家以往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汽车价格与该国人均GDP的比率大于三时,便意味着该国轿车进入家庭时代的来临。目前中国的这一指数已经超过了三,但即使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汽车的保有率也只有百分之十二,这说明有购车能力的潜在消费者队伍庞大。汽车属于价格弹性较高的商品,价格的适度下降,在较大程度上将刺激渴望买车而又较为谨慎的消费群体的购车欲望。
(三)从政策因素上看,目前中国的汽车消费环境日益规范。新的汽车报废制度的出台,清理乱收费现象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都将为微型汽车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从出口形势上看,目前中国微车已出口到东南亚、南美的发展中国家,这对中国微车走向世界是一个好先兆。专家称,只要微车生产厂家抓住WTO带来的机遇,不断提高自我创新能力,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新车型,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中国的微车市场之路是可以越拓越宽的
(五)微型汽车的市场适应面比较广。微型汽车用途多样、品种齐全、价格低廉、占地面积小、投入少、回报快、适应性广、适合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微型车行业之所以能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与行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有着直接关系。经过近几年的稳步发展,微型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大大提高了。与轿车行业群雄竞争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微型车行业里的无序竞争状况,已经有了根本性改变,微型车完成了群雄纷争的历史过程,形成了市场寡头局面,规模效益开始凸显。由于它们经济、适用、小巧、灵活,符合普通中国人的购买消费能力,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六)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为微型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包括国外知名咨询公司在内的诸多经济学家,都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向好发展充满信心,指出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大的景气循环周期。
(七)鼓励小排量汽车的发展。为强化节能,国家将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对于汽车个人消费者来说,政策的出台对于他们汽车消费观念的转变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消费者回归理性必将倾向于购买小排量的微型汽车。小排量微型汽车有望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二、国内微型汽车市场消费预测和展望
(一)国内微型汽车市场预测。前面,分析了国内微型汽车市场所面临的有利因素,应当说,政策偏暖,“利多”大于“利空”,国内微型汽车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专家们对国内微型汽车市场发展前景表示相对谨慎的乐观。预计国内微型汽车市场将呈平稳发展态势,增长速度略低于全国汽车平均增长速度。根据“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专家和学者的分析:中国汽车市场过去爆发性增长不会重现了,开始转入正常增长阶段。
(二)国内微型汽车市场展望
1.微型轿车将取代微型客车成为行业发展主流。
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消费者对汽车安全和环保要求日益提高,微型汽车行业从微型货车起步,过渡到微型客车,再提升到使用微型轿车作为代步工具,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所有微型汽车企业已将主要资金和力量转向微型轿车行业,推出适应消费者不同需求的微型轿车产品,一些民营企业也将微型轿车作为进入汽车市场的突破口,不断的价格大战,使得微型轿车价格已不再“曲高和寡”,开始贴近普通百姓。2.微型汽车企业的大排量中级轿车将接受市场考验
中级轿车肩负着微型汽车企业拓展国内汽车市场的光荣和梦想。继前几年微车企业推出了威乐、海域303等1.5L排量的轿车后,近两年将有哈飞赛豹、昌河铃木利耶纳、江南风光、江南传奇、比亚迪F3、F6、吉林通田虎等大排量中级轿车陆续投放市场,长安、吉利、上汽通用五菱也将推出1.5-2.0L排量的中级轿车。在基本由合资品牌主导的国内中级轿车市场上,以自主品牌居多的微型汽车企业的大排量中级轿车将接受市场严峻考验,市场表现如何,格外引人关注。
3.价格、技术、品牌将是微型轿车竞争的主要手段
国内微型轿车市场上,价格、技术、品牌将是主要竞争手段。首先,微型轿车的价格中枢将进一步下滑,将有更多的微型轿车最低价跌至3万元以下;其次,消费者在关注微型轿车价格的同时,对品牌的要求将有进一步提升,如夏利、奥拓、Spark等微型轿车强势品牌市场优势将进一步显现;最后,微型轿车已不再是简陋、低档的“代名词”,采用先进技术、高档舒适配置的微型轿车将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此外,售后服务是否便捷、周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结语
通过对现阶段微型汽车市场前景分析,理出有利市场消费几大因素,同时对微型汽车市场发展进行了预测和展望,为微型汽车的生产和市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文章对新经济时代下汽车制造业及产品的 发展 进行了分析,对汽车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看法。
(一)现状分析,提出问题
当前汽车制造业发展非常迅猛,而由汽车购买、使用后产生的连锁经济行为及衍生市场也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在当前经济法规尚未完善的今天,如何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如何在汽车产品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便是国内国际汽车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
(二)提出发展思路,进行mis分析
1.为什么要引进管理信息系统?
(1)汽车制造业有建立mis的实际需求和迫切性。经济市场极不稳定,必须寻求 科学 管理之道。当前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技术的发展非常迅猛,新技术、新产品大量涌现,令人眼花缭乱。处于这样的时代,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汽车制造、产业需要很好地把握住方向,否则就很可能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汽车制造产业高速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售后服务这一块,它们作为基础和核心的作用更加受到人们关注,受到国家的重视。
(2)广告方案、促销方案的研究还不多。常常看到的是名人效应式的广告,如名人名车等。
(3) 企业 缺乏统一的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只有相关员工对消费者提出的个人问题进行单向解决。
(4)在产品同质化、消费者对降价无动于衷的境况下,商家 自然 开始寻找新的营销策略来推动市场。同时,消费者的心态也日趋理性,从单一的产品购买开始转向对汽车消费整个过程的关注。这些变化使得商家将战略战术向服务领域扩展。
因此,在借鉴成功的汽车公司,其mis应适应本企业实际的开发方式,并确定自己的当前、中期、长期目标。
2.用生命周期法进行汽车制造业研究开发
(1)规划阶段:系统框架设计及可行性分析。首先调查市场上同类汽车产品的使用率,对哪一种类型的汽车比较受市场的欢迎,可开展问卷调查。
排名汽车制造商2006年全球销量(辆)
①通用8381805
②丰田8120000
③福特6208700
④大众5242793
⑤戴一克4854700
⑥ 现代 一起亚3715095
⑦日产3597748
⑧标致一雪铁龙3390000
⑨本田3365000
⑩雷诺2533428
(2)畅销车初期模型及广告营销方案。(分析与设计阶段)模型(以宝马车为例):宝马汽车公司是以生产航空发动机开始创业的,因此标志上的蓝色为天空,白色为螺旋桨。蓝白标记对称图形,同时也是公司所在地巴伐利亚州的州徽。和奔驰汽车公司一样,宝马汽车公司以汽车的高质量、高性能和高技术为追求目标,汽车产量不高,但在世界汽车界和用户中享有和奔驰汽车几乎同等的声誉。宝马汽车加速性能和高速性能在世界汽车界数一数二,因而各国警方的警车首选的就是宝马汽车。宝马的摩托车在国际市场上最为昂贵,甚至超过了豪华汽车,售价高达3万美元左右。由于宝马产品以赛车风格设计,因而在世界赛车活动中宝马汽车经常大出风头。
(3)广告营销实施阶段。上海大众夏季养护双周的广告涟漪,是通过上海地区主流媒体的发行线,荡漾到市民周围:东风雪铁龙在《解放日报》等平面媒体大量投放服务活动广告,温馨体贴的基调贴合“家一样的关怀”这一广告主题;《申江服务导报》、《新闻晨报》上的雪佛兰spark活动广告,昭示在夏日为用户量身定造免费检测活动。汽车是时尚的宠儿,时尚的汽车需要明星们来陪衬。厂商如果选择合适的明星代言汽车,不仅对汽车的销售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而且对提升品牌知名度也大有裨益。但汽车作为价值仅次于房子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者更注重的是其性能和使用价值,在购买前将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下单,很少友人在一时冲动之下为自己喜欢的某个明星,买下其代言的车型。因此,明星代言汽车是把“双刃剑”。厂家们都口口声声说今年车市不乐观,却都在请明星上不含糊,不差钱。纵观这些明星代言的汽车品牌,鲜有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提升、销量显著增长的例子,即使是老牌明星张曼玉、演员大佬成龙,乃至红透内地和港台的周董。因此,我以为,汽车品牌的传播,最好的渠道是口碑;汽车品牌代言,最好的人选是消费者。虽然,在口碑传播中,明星有着常人不可替代和比拟的集群和扩散效应,但是,明星价值最大化周期的不可确定性,以及商业价值的浮动和摇摆性加剧了代言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一旦出现,对品牌的硬伤极有可能是致命的。相反,汽车产品的使用者是对产品和品牌体验最深的。产品和品牌的好坏优劣、是非曲直,消费者最有发言权,这种口碑传播最有可信度和公信力。由此,厂家大可将昂贵的代言费用于关注销售者生存、发展状况,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文化诉求上面来,这才是最无风险、最有成效的品牌传播途径。
[关键词] 市场潜力 战略选择 市场集中度 技术 消费者需求
一、世界汽车产业转移和中国的承接
自1885年世界上第一辆三轮汽车在欧洲发明至今,100多年来国际汽车产业已出现了4次转移。1913年随着福特率先在生产中使用流水线装配汽车,世界汽车业发展中心从欧洲转移到了美国;20世纪50―60年代随着欧洲将产品差异化和大批量生产结合起来,世界第二个汽车产业发展中心在欧洲形成;1980年日本汽车产量达到1100万辆,超过美国,世界汽车产业发展中心转移到日本;进入21世纪后,以美国、加拿大为首的北美国家汽车生产量明显下降;以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除了德国基本保持稳定外,另外三个国家均在原有的生产比例下继续下降;以日韩为代表的发达亚洲国家汽车生产量稳中有降;而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汽车生产量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从2006年超越美国开始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生产国,2007年又超越德国,2009年又超越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世界汽车产业开始了第四次转移。其中中国的地位不可忽视,我国从1981年外资开始进入中国汽车领域到现在,汽车产业发展速度非常快。从2000年――2009年中国汽车产量增加了16倍,2010年全球汽车销量7230万台,其中,新兴国家销售3800万台,同比增长24%,占全球53%,首次超过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中,金砖四国销售2650万台,同比增长三成,4年来销量已翻倍。其中,中国1806万台,增长32%,连续2年超过美国成为销量最多的国家,也是全球销量增长的主要动力。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销售市场。中国较好地承接了世界汽车产业的转移。
二、发展汽车产业的重要性
汽车产业是国际公认的能够带动整个经济迅速发展、最能代表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少数产业之一, 是现代工业文明的重要标志,具有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工业波及效果强等行业特征。汽车工业对机械、冶金、电子、橡胶、石化等行业都有很强的拉动作用,据测算,2003年汽车工业产值与相关产业的直接关联度是1:2,间接关联度则达到1:5,当前我国汽车产业链的产值已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20%左右,、汽车产业链已成为我国最有增长潜力的产业群。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汽车工业总产值已达11000多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接近2%;到了2008年,汽车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超过8%;2009年汽车工业产值超30000亿元,约占GDP的9%,2010年范围以上企业完成产业总产值4.34万亿元,占GDP的10.9% 。而汽车行业又是一个具有高度的产业关联性的行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汽车工业是一个1:10的产业,具有巨大的乘数效应,可以带动国民经济更大程度的发展,考虑对上下游及相关产业的影响,汽车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远远超过10%。可以看出汽车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仅如此,汽车产业对一国的工业也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不断支持汽车产业的发展,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
三、中国汽车产业的潜力分析
每个产业都有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时期,从产品生命周期的理论看,目前我国的汽车产业仍处于成长期,在这一时期汽车消费者费者对汽车新产品有所了解,汽车产品销路打开,销售量迅速增长的阶段。产品定型,开始大批量生产;分销途径已经疏通,成本降低,利润增长;市场容量逐步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中国的市场需求2001年――2009年增加了4.8倍,年均增长率达24.5%。2010年中国汽车销量达1806万辆,是2006年的2.5倍。进口汽车虽然也在逐渐增加,但是可以看到增速在明显下降,更多的人倾向于购买国内生产的汽车。
2009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约3600,美元,根据凑清之在其论文《亚洲的汽车普及化》中,根据人均GDP对汽车普及的划分,可以看出我国汽车消费应该处于人均GDP 3000―5000美元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汽车消费从高收入阶层向中间阶层的普及有了进展,个人拥有汽车数量开始增加。2010年政府工作会议称到第12个五年计划结束时,中国的人均GDP将超过5000美元,也就是说汽车消费将可以进入人均GDP 5000―10000美元的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大部分中间阶层将拥有汽车。
不仅如此,国家还在政策层面上积极提供条件和保障支持汽车产业的发展,影响力较大的有1994年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2年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2010年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将做出三大变化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对指导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汽车的普及、中国的产业政策可以看出中国汽车市场潜力巨大。
四、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建议
1.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
中国汽车产业虽然发展速度快,产销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但却厂商众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截止到2010年2月中国汽车零部件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上升至10788家,2010年中国汽车整车企业数量达361家,可以看出中国汽车企业数量众多,规模较小。
2010年,销量排名前十位的汽车生产企业依次是:上汽、东风、一汽、长安、北汽、广汽、奇瑞、比亚迪、华晨和江淮,分别销售355.84万辆、272.48万辆、255.82万辆、237.88万辆、148.99万辆、72.42万辆、68.21万辆、51.98万辆、50.14万辆和45.85万辆,分别占市场销售量的19.7%、15.09%、14.16%、13.17%、8.25%、4.01%、3.8%、2.88%、2.78%和2.54%。 2010年,上述十家企业共销售汽车1559.61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6%。2010年17家重点企业团体完成产业总产值1.92万亿元,占范围以上汽车产业总值的44%。虽然市场集中度较以前有所提升,但相较美国的三大汽车公司、日德也是为数不多的几家如丰田、本田、日产,奔驰、宝马、大众而言,中国汽车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而且市场集中度很大程度得益于来自行政方面的政策性壁垒。从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状况来看,汽车产业企业的盈亏平衡点是年产量20万辆,对于一种车型来说,只有年产量达到30万辆以上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而我国5万辆以下的企业就占据了汽车企业数量85%以上。汽车产业是技术密集、高投入、规模经济显著的垄断行业,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汽车产业基本都是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而中国的汽车产业却接近垄断竞争市场,很多汽车企业达不到有效的经济规模。为此,2009年国家出台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提出“通过兼并重组,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万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4~5 家产销规模超过100 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产销规模占市场份额90%以上的汽车企业集团数量由目前的14 家减少到10 家以内”,“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国内外汽车配套市场份额”。而根据哈佛学派的S―C―P理论,我们知道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定市场绩效。在中国,同类汽车的市场价格较国外往往高出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汽车进口关税仍然较高。汽车虽然中国汽车产业现在有较高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但这种壁垒却不是充分竞争之后形成的,而是源于汽车产业保护。根据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保护理论,保护幼稚工业是为了给有极大发展潜力和对一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目前又不具备和国外抗衡的的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发展条件,而不是为了保护落后,它是阶段性的,待产业发展起来以后便要放开保护。随着中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履行加入WTO的世界承诺,国外汽车进入国内将变得更加容易,对国内企业的价格影响将加大。因此政府除了支持汽车企业的合并重组之外,还应努力降低汽车产业的行政壁垒包括对地方政府保护的破除。
2.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
中国的汽车企业大多是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虽然有国外的先进技术进入,但是技术溢出效应却不是很理想,因为中方往往没能掌握技术研发的主动权,中外双方往往是中方出资,而技术主要由外方提供,而且国外在技术进口方面实施严格控制,而且中方在股权比例方面也缺乏明显优势,常常导致国外厂商借中国企业之名和中国企业的低成本制造来中国发展自己的汽车产业。要想实现汽车产业从量到质的变化,在吸引外资进入中国时,加强对其技术合作,鼓励他们在中国建立大型汽车研发中心。必须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可以建议产学研一体化,聚集全国乃至世界的智力资源投入研发,同时政府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汽车产业加大投入,以解决小企业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3.发展汽车配套服务
汽车产业是一个具有高度产业关联性的产业,国外的汽车产业背后往往有发达的汽车服务业,如汽车金融,中国也不应忽视,从而激发和实现更多的消费需求。
4.注意市场需求变化
随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向绿色低碳环保、品牌、小排量汽车变化,汽车企业应该敏锐地捕捉这一趋势,适时的满足消费者变化了的需求。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2009年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0年汽车产业政策也对新能源汽车做出了政策倾斜,如各种税率调整。同时关注农村的潜大市场,建议产业可与政府合作,加快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如道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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