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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育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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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育论文

第1篇: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的需要。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这样,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一个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个符合理想的社会。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

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

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

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

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

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

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

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5徐世虹主编,1999年:《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

第2篇: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1 语文课堂教学常用的评价方式

1.1 口头评价。在许多课堂教学评价方式中,口头评价是最常用的一种。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充分运用准确、生动、形象、富有感染力的语言组织教学活动,可以有效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活动自然会春意盎然,一派生机勃勃,课堂教学效果也肯定会显著。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口头评价时,应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进行,注重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适时合理地、科学地给予学生一些鼓励性语言,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有效实施赏识教育。事实上,赏识教育的潜力和爆发力是无穷的。比如,当学生有好的表现,学习上有点滴进步时,教师的一句“你真行!”“真不错!”“你真棒!”等等语言,对学生的表现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赞扬,这样的话语会使学生真的感到自己的努力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教师亲切而又富有激励性的语言,会有效增强学生努力学习的信心和勇气,从而在老师的指导下,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按照确定的目标奋勇前进,同时也有利于营建团结和谐的集体学习氛围,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1.2 书面评价。在学生完成作业后,教师需对学生的作业进行阅批,写出书面评价。教师对学生进行书面评价,要从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多用肯定性、激励性的话语,努力培养学生严格认真的学习态度和开拓创新精神。书面评价要讲究艺术,有利于学生的人生发展。如,在幼儿园、小学阶段,老师对学生的作业常用“小红旗”、“红五星”进行阅批,作业完成得越出色,得到的“小红旗”、“红五星”就越多,这样做,很容易激发学生的进取心和上进心,促使许多孩子把幼儿园、小学当成了自己成长的乐园。对于中学生而言,教师也要用“我相信你会做到的!”“老师期待你取得更大的进步!”的批语,引导学生在老师的激励下,奋发向上,茁壮成长。

1.3 多角度的评价。大家都知道,每个学生都期盼得到他人的肯定,尤其是“学困生”,更渴望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和鼓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要从每一个学生的身上努力捕捉和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优点,用“放大镜”去肯定他们在学习中取得的每一点进步,运用口头表扬、书面批语、在班级表扬栏进行表扬,甚至在平时接触中给予学生的一个赞许的眼神,都可能促使学生产生无穷的动力,进而敦促他们很好地完成教师期待的学习目标。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的评价,要努力使学生全面参与,共同关注,营造氛围,促使全体学生在参与评价、相互评价、共同交流中得到进步,全面发展,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2 教师进行课堂评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多元性。一是在评价时,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不但要重视教师的评价,还要关注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评价,努力形成评价的科学化、多元化。二是注重评价角度的多元性。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不仅要注重学习成绩的评价,还要关注德育、习惯养成、心理素质、创新意识、潜力挖掘等方面,以及对事物的认识规律、独到见解等。三是注重评价方法的多元性。对学生评价口头评价与书面评价相结合,在语言运用上讲究灵活、激励、科学,能促进个性发展。

2.2 及时性。对学生的突出表现、成绩特点、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要及时、准确、深入、细致,引导他们扬长避短,健康成长。

2.3 正确性。对学生的评价切记要充分调查研究后再进行,切忌单凭主观臆断妄下结论。

第3篇: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唐诗 侠文化 儒家精神

一、唐代诗歌的侠文化及其精神解析

“侠”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有文字记载的可追溯至韩非子的《五蠹》,汉代的司马迁曾在《史记・游侠列传》中对“侠”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指出其“救人于厄、振人不瞻、不即信、不倍言”的特点。自此以后,侠的形象便负载着文化精髓逐渐深入到文学作品中来,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汉魏以来,就有以游侠为题材的诗歌出现,但大都处于零散状态,无所谓形成风气或规模。到了初唐时期,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复苏、城市规模的扩大,为游侠的行动提供了物质前提;北方游牧民族的大规模内迁徙不仅使得中土文化进一步丰富,而且也使其雄杰剽悍的风尚引进,从而使得文化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为游侠诗歌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空间,为盛唐诗歌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唐诗中的任侠精神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它随着唐诗的到来而扩展为诗坛上的普遍风气。人们对游侠形象的集中歌唱,以及对生活中狭义精神的开拓和赞美,表现了这个时代特有的精神风貌。”[1]具体地说,任侠上升为一种精神能够在唐代时期以唐诗为表现形式成为突出的文化现象,不仅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生活为它提供了浓厚的土壤,也是当时社会的必然要求。唐代社会上盛行的游侠风气,结合了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加之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共同形成了强大的精神合力,推动和促进了唐代侠文化的繁荣。进而以一种文化的姿态、精神的引领甚至是时尚的膜拜方式从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理想和文学诉求。盛唐的诗人们所以不约而同地从任侠风气中吸取诗情,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提供了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精神力量。

唐代诗歌侠文化的精神意义就在于:它向我们昭示着作为社会存在的人,以他独特的开拓精神、自强性格、奋斗意识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指引。这种以追求自己信念和实现自身理想的清醒信念,增强了面对现实问题的进取意识,敢作敢为的行为方式彰显了言必行、行必果的豪爽意气,体现了在盛唐时代的社会朝气。“任侠精神中表现出的对于勇武豪爽、建功立业、自由享乐等人生理想的追求,参与了文人人格理想、生活理想和审美理想的构建。他们将侠或任侠精神作为一种审美意象,寄托了自己的理想,抒发了建功立业的报复和怀才不遇的愤懑,形成颇具时代文化精神的审美情趣。”[2]可见,唐诗中的任侠精神从实质和内核当中是与博大的儒家文化心灵相通的,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为任侠精神的张扬和发展提供了文化基础、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及信仰基础,反之,任侠精神以唐诗为载体代代相传又不断扩大着这些基础的范畴,并且以独特的方式丰富和解释着儒家文化的深刻内涵。

二、唐诗中的侠文化精神与儒家文化的融会贯通

在唐代,经济繁荣,国力强盛,士子们普遍有着一种强烈的自信心与责任感,他们自负有管晏之才,希望在这圣明的朝代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他们将英雄之梦寄托在游侠身上,通过对唐前著名游侠的反复吟颂,抒发自己尚武任侠、卫国效忠、积极入世、立功边塞的渴望与豪情,以及肝胆相照、轻生死、重然诺、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精神品质,同时也发出了难遇明主、仕途坎坷的不平之鸣。因此,唐诗中的任侠精神实则与儒家精神交融汇通。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爱国效忠、积极用世。

唐朝国力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思想的兼容并包,文化的中外融合,使得唐代士人普遍有着一种强烈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他们大都以帝王师、王佐之才自诩,在卫国效忠的同时,毫不掩饰对功名富贵的追求。初盛唐的咏侠诗中,多吟诵侯嬴、朱亥、鲁仲连等战国游侠,钦佩他们急人所难、誓死卫国、慷慨赴难的报恩与报国精神,以此来抒发自己对国家朝廷的忠诚热爱与对功名富贵的热切追求。这与儒家文化的经世致用的目标和出发点不谋而合。如虞世南的《从军行》:“涂山烽候警,弭节度龙城。冀马楼阑将,燕犀上谷兵。剑寒花不落,弓晓月逾明。凛凛严霜节,冰壮黄河绝。蔽日转征蓬,浮天散飞雪。全兵值月满,精骑乘胶折。结发早驱驰,辛苦事旌麾。马冻重关冷,轮摧九折危。独有西山将,年年属数奇。烽火发金微,连营出武威。孤城塞云起,绝阵虏尘飞。侠客吸龙剑,恶少缦胡衣。朝摩骨都垒,夜解谷蠡围。萧关远无极,蒲海广难依。沙磴离旌断,晴川候马归。交河梁已毕,燕山旆欲挥。方知万里相,侯服见光辉。”[3]226

第二,尚武任侠、立功边塞。

在唐诗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游侠的矫健英武的身姿和高强敏捷的身手。历史记载,秦汉以来至周隋时期的侠士都是武艺卓越之辈。他们“以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墨子《经说上》)。“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在现实生活中本来还有这样那样缺陷的长安豪侠逐渐被民众理性化、类型化,成为勇敢者冲决世俗法网的人格模式和行为规范,特别是对于渴求建奇勋、立伟业的唐代士人而言,长安游侠尚武使气、一蹴而就功名的个人英雄主义风范与传奇经历成为他们追求功名利禄、展示个人才能的最佳行为模式。”[4]通过歌咏唐前著名侠客的英雄事迹,来抒发对边塞时事的看法,表达自己重然诺、轻死生的侠义气节以及立功边塞的豪情。同时,唐代侠士不愿做白首死章句的儒生,亦不愿走正常的科举道路,从自身而言,他们更愿意从军边塞,由边将入仕。唐代的尚武任侠和立功边塞相互影响,形成互动形态,这种时代意识的塑造和任侠精神发扬,共同成就了唐代文学的恢弘大气,孕育出一批极具代表性、影响广大、意义深远的唐代诗歌,即咏侠诗和边塞诗。这对于儒家文化是一种发扬光大,更丰富了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盛唐诗人对儒生的轻视,其实质并非是真正否定儒家和儒生,而是在于嘲弄那些没有实际学问、于国无用的腐儒,对那些博文广博、有经世致用之才的儒生还是非常欣赏的。如杨炯的《从军行》:“烽火照西京,心中自不平。牙璋辞凤阙,铁骑绕龙城。雪暗凋旗画,风多杂鼓声。宁为百夫长,胜作一书生。”[3]611

第三,肝胆相照、重义轻利。

儒家与侠有共同之处,儒家提倡重义轻利,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把“义”作为一个人立身处事的根本。孟子把“义”提到至高无上的高度,认为“义”是高于一切的,君子不仅要重义轻利,而且当“义”与生命发生冲突时,应该毫不犹豫地“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这些观念与侠的“义”的观念是一致的。“义”是侠的核心价值所在,侠客们视“义”的价值高于生命,为“义”可以毫不犹豫地舍弃生命。由此可见,侠对“义”的崇尚,显然受到儒家观念和精神的影响。也因此,侠士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劫富济贫,仗义疏财,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成为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中一种不可多得的优秀品质。如王昌龄的《少年行》:“走马远相寻,西楼下夕阴。结交期一剑,留意赠千金。高阁歌声远,重门柳色深。夜阑须尽饮,莫负百年心。”[3]1421

第四,不平之鸣、悲士不遇。

在侠客们、士子们看来,士不遇是人生中莫大的悲哀,“士为知己者死”、见用于国家朝廷成为他们人生价值的体现。但是,现实往往非常残酷,在唐代的咏侠诗中,诗人们往往宣泄着一种怀才不遇的不平之鸣,就连盛唐繁荣的清平社会中,侠士们虽一个个自负有管晏之才,怀着经邦济世之志,渴求一个欣赏与重用自己的明主,但往往事与愿违,他们所面临的却常常是仕途坎坷、沉沦下僚的冷酷现实。这种认识与儒家文化中“学优而仕”不谋而合,正是因为学优而仕的意识价值观,使得唐代诗人对怀才不遇格外看重,从而创作了很多作品来表达内心的不满和感慨。如李白的《行路难》:“金樽清酒斗十千,玉盘珍馐直万钱。停杯投箸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闲来垂钓坐溪上,忽复乘舟梦日边。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3]936

综上所述,唐代诗人的情怀和生活态度通过唐代诗歌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他们这种热爱生活、积极关照自我价值实现、谋求报国理想的态度与儒家的入世精神融会贯通。“侠与儒在文化表现上往往各有侧重,侠代表的是一种尚武传统,儒代表的是一种礼乐传统。”[5]

由于侠文化形式上总是强调个性的张扬甚至是不羁,而儒家思想则主张对个性的约束和导引,以期达到温和儒雅、中庸至善的境界。这使得二者看似互相矛盾,难以调和,然而,细品诗境,不难发现,二者正是以不同的形式追寻着同一归宿,侠的肩上担负着儒的使命,而侠的行为则表现出儒的追求,只是前者表现得张扬激进,而后者则显得平和温善。因此,唐代诗歌中所呈现和张扬的侠文化精神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一种与儒家思想精神融会贯通、相互促进和完善发展的积极入世的精神文化。

参考文献

[1] 钟元凯.唐诗中的任侠精神[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18-24.

[2] 汪聚应.唐代任侠风气与初唐诗歌创作[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14-119.

[3] 彭定求.全唐诗[M].北京:中华书局,1960.

第4篇: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评价;艺术性

在小学阶段,语文是最主要的学科之一,因此语文学科的教学水平对于学生的综合能力会有很大的影响。就目前的小学语文的教学来看,课堂教学仍然是最主要的教学途径,而语文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于学生的语文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影响。教学评价一直以来都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教学评价来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评价语言的运用,如果教师在评价的过程中,不能够适当地使用语言,不仅不会促进教学活动的进步,还很有可能会对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阻碍作用,因此,教师应该注重提升评价语言的艺术性,使教学评价活动发挥其强大的效果。下面本文就围绕教学评价语言艺术性的提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评价性语言在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符合小学生的认知习惯

在小学阶段,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发展程度都不是很成熟,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这样的前提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一些行动以及语言都会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想要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以及认知习惯等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变,评价性语言就是符合学生认知习惯的一种语言。合适的评价性语言能够使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找到自信,能够有效地吸引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尤其是一些夸奖性的语言,对于学生的鼓励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多使用评价性语言应该是每个教师都应该注意的事情。

2.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小学生一般来说还没定性,比较容易对一件事情产生新鲜感,同样的这种新鲜感降低的速度也会很快,因此,一成不变的语文课堂很容易使学生在语文学习方面失去兴趣。如果教师能够善于运用评价性语言,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一些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价,在学生回答问题之后,给学生一定的鼓励,对学生犯的错误要怀着理解的心态去看待,耐心地进行指导,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消除学生在语文学习上的恐惧以及使学生学习语文的热情长时间地维持下去,这样一来就可以使课堂教学氛围更加活跃,有利于提高有语文教学水平。

二、如何提高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评价语言的艺术性

经过前面分析不难得出,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的评价语言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教师能否在课堂教学中正确地运用评价性语言也是衡量一个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现阶段有很多教师致力于在教学活动中提升评价性语言的艺术性,下面就围绕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评价性语言的作用

在前文中对评价性语言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对于教师来说,正确地认识到这些重要作用是提升评价性语言艺术性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教师应该将评价语言的正确运用当成是与教学模式改革同等重要的一项工作,要认识到提升评价性语言的重要性可以给学生带来怎样的积极影响,才能够在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对评价性语言进行改进。

2.提高评价性语言的使用技巧

正确认识了评价性语言的重要性之后,掌握良好的运用技巧就是接下来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对评价性语言进行正确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以当前阶段的教学内容为依据,以鼓励性的、积极性的语言为主,这样就可以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信心,从而促进其更好地投入到语文学习中来。

3.构建合理的评价性语言词汇系统

就像每一个人的语言习惯不同,每一个教师习惯使用的评价性语言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每一位语文教师都会有自己评价性语言词汇系统,但是由于教师面对的学生的个性以及领悟能力都不尽相同,如果教师想要提高评价性语言的艺术性,就应该根据对象的不同,建立一个自己的评价性语言词汇系统,并且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教学评价的效果。

总而言之,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学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对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学习能力的影响都是十分显著的,因此,教师应该对课堂教学评价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教学评价来说,提高评价语言的艺术性是保证评价效果的最佳途径,因此,教师应该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促进教学评价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第5篇: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关 键 词】家庭文化背景;子女;高等教育机会;影响

【作者简介】崔莹莹(1982―),女,河南商水人,新乡医学院社科部中国化研究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闫小划(1983―),女,河南新乡人,新乡医学院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张冰(1985―),男,河南遂平人,新乡医学院社科部中国化研究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家庭文化背景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父母的受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家庭住址、民族等都是家庭文化背景的组成部分。本文着重从父母接受教育水平的程度来研究,主要是因为不同学历的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的经济地位和教育背景联系密切。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决定着家庭的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等;社会关系和家庭的经济收又会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产生影响。因此在不考虑住址、民族等因素的前提下来探讨家庭文化背景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

一、父母受教育程度通过家庭文化和父母特质等隐性因素对子女教育产生影响

不同的家庭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的家庭特征,有些家庭民主,开放,在对孩子教育消费方式上,更加注重经济思维的养成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而有些家庭在子女教育上更重视传统,教育方式单一。此外,在排除家庭物质条件对子女接受教育的影响外,父母特质对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也常常发挥着意想不到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父母接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父母的文化水平越高,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就会越清晰深刻,对子女教育就会更加重视,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也会比较高,而子女的学业成绩和父母对其的教育期望有高度的一致性,正如罗森塔尔效应,父母的较高的教育期望对子女学习能力的肯定通常能转化成子女学习的动力和信心,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不断形成良性循环。而如果父母对子女根本不抱任何希望,子女也会渐渐的对自己失去信心,缺少学习动力,学习成绩偏差。另外,如果父母持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取向,经济条件不好,也会炸锅卖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孩子接受较高的教育,而受“读书无用论”影响的父母则恰恰相反,即使经济条件允许也不太热衷于对子女教育进行投资。

二、家长的态度及其提供的文化资源影响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家长的受教育程度从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期望、教育方法、教育态度、以及所提供的教育设备和文化环境等方面来影响子女,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子女的学业成绩,间接地影响到孩子们对高等教育教育入学机会的享有。家庭对教育的态度有助于决定学生受教育的程度。家庭的文化背景有助于塑造孩子们的认知技能,来自文化资源丰富家庭的学生―例如,家里书很多―就比那些文化资源贫乏家庭的学生更有机会学习各种知识和技巧,以便更快的取得学习上的成功。罗伯特・卡斯特尔指出:“教育社会学领域中新近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它表明:如果我们不涉及作为学生来源的集团所具有的亚文化状态,我们就不能估计他们能否获得有教养的文化。”

三、家长自身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影响

首先,文化水平高的家长能够有意识,有目的的对子女进行教育,辅导子女的功课,能够及时的解决子女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学习效率,主动培养子女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从而使子女逐步建立自我控制和独立学习的能力。而文化水平低的家长通常缺乏对孩子的指导,很难担当起辅导子女的重任,子女的知识来源只能是学校,缺少教育孩子的意识和能力,他们对子女的教育多是自发的,盲目的。

其次,家长自身的生活习惯对子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闲暇时的活动,有知识的人在闲暇时多从事与文化有关的活动,如读书、看知识类的电视节目,而没有文化的人则经常闲聊天,打扑克牌,前者使子女获得很安静、良好的学习环境,后者则会影响到子女安心学习。

再次,父母的交际圈也间接的影响着孩子,一般情况下,接受文化程度比较高的父母,其朋友大多也会是同一层次的,他们的子女也会接受较好的教育,平时他们的子女之间就会有很多的接触,于是可能会相互学习,比较以形成更好的学习氛围。

四、减小家庭文化背景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影响,推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对策

首先,要减小家庭文化背景对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首先,应让所有的学生享有人生教育起点入学机会的平等、人生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平等和教育质量平等,进而保障受教育者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成功概率的平等;减小家庭文化背景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不仅需要国家创造优越的条件,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公民不仅要把接受教育看成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当成自己的义务,只有使教育权利、机会与义务得到有机的统一,只有使所有的公民深深意识到了教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教育机会平等才能得到更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