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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提升企业品牌,创造良好社会效益,全面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为目标,优化公司文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与支持,在各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并在企业内部深入展开文化与技术交流,不断提升员工的文化素质与专业水平,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
二、工作任务
1、全面拓展社区文化建设思路,使公司的社区文化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系统化、持续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充实完善公司的社区文化建设资源,建立本公司企业文化、社区文化资源库,并实现资源共享。
2、加大投入,拓展社区文化阵地。根据近些年来我公司社区文化开展的情况来看,某些方面的确存在特色,且颇有收获。但因各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均未能充分整合企业资源与社区资源,还都处于文化建设的半封闭状态,未能及时有效的传播公司企业文化及精神。因此,建议拓展资金渠道,一方面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开展形式灵活的文化合作机制,争取与社区其他企业合作,筹措基本建设资金,扩大社区文化的阵地,
3、加强引导,活跃群众文化社团。群众文化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他是社区居民根据自己的爱好组建而成。根据调查摸底,龙岩分公司群众文化组织相对成熟。丰富的群众文化社团为社区的文化建设注入了助推器。建议对其加强引导,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和建立文化社团人员花名册,发挥这些社团的作用,让其形成社区文化活动的主力军。由***公司牵头,成立社区文化工作领导小组,逐步达到活动系列化,组织网络化,发展目标化,繁荣小区群众文化艺术。
4、拓宽载体,丰富社区文化内含。在公司总经办的领导下,研究有效的文化载体,如:
1)建立公司企业网站;
2)制作企业CI系统;
3)制作企业宣传片;
4)定期编排企业内部刊物;
5)构建企业短信平台;
6)定期举办趣味生动、居民参与性高的社区文体活动。
20XX年,围绕公司的整体目标要求,重点做好“五个一”的建设,即“一品、一节、一会、一校、一栏”建设。
“一品”即深化小区“一居一品”创建工作,立足各小区实际,创品牌特色小区,力争在二年时间内,推出一至二个品牌项目,并使其达到街道第一,市区有影响的效果。
“一节”即举办小区文化节。文化节要立足小区,面向社会,吸引的人员参与,让的居民群众成为文化节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
“一会”即举办小区运动会,以增强人们科学健身意识,提高科学健身水平和增强凝聚力,达到体育竞技与小区凝聚的双丰收。
“一校”即开办“社区讲堂”,定期举办物业管理理论学习、生活常识、法律知识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一栏”即建设文化宣传栏,每个小区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定期向广大业主公布公司最新动态、相关知识等,让健康、积极的文化去感染人、影响人。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社区文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社区文化工作要纳入各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责任目标和考核内容,各小区要有文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要对各小区的文化建设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并制订出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推进社区文化建设。
2、 增加文化专项资金投入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各小区要广开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好社区资源,为社区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要积极主动与辖区街道、居委联系,群策群力,努力发展社区文化,力争做到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提出农村新五件实事,决定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农民健康工程的目标是,力争到20__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的保障机制,确保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市、县文件要求为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
为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服务与广大农民,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第一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8项工作目标制定如下:
一、开展健康教育,主要包括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与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等。
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抢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它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三、配合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主要包/!/括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其他各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建卡率90%以上;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等。
五、做好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向0—7岁的儿童免费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加强afp及计免相关传染病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规范实施儿童计免保偿。确保新生儿和4岁以下儿童建卡率>98%、脊灰、麻疹接种率>95%、百白破、卡介苗、流脑、乙脑苗接种率>90%、四苗全程接种率>90%、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及接种率>85%、新生儿乙肝疫苗合格接种率>90%、首针及时率>80%。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服务,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等。
六、进行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主要包括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和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治疗指导;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定期随访等。
七、加强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主要包括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等。
八、做好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主要包括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掌握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主要策略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在卫生院院长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年的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制定奖惩措施,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奖金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为了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及时完成。院长董利波负责全面工作,苏阳华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安排、艾滋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管理,石莉娟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柏娇负责结核病防治,李栋负责计划免疫工作,许红波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许江负责肠道传染病,急性传染病防治管理,曹化负责慢性病管理,庄晓娟负责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监督监测,李伟负责公共卫生财务管理。
二、部门协调,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积极与教育、宣传等部门协调,落实健康教育和中小学传染病和防治工作。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健康教育,中小学生体检和传染病防治。
三、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目标,为了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及时完成,成立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督导小组,每季度到村卫生室、青阳医院进行公共卫生工作验收。对在督导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拿出督导意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使村卫生室管理、传染病防治、肠道门诊建设、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落实,同时卫生院根据工作进度,每月拿出工作计划并对上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性自查,每周有工作安排,每周召开一次院周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每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结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四、注重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工作质量,为此,我们将加强对卫生院人员和村卫生室人员的业务培训频次和力度,根据工作内容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使业务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五、加强思想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队伍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将在本年度深入开展“行风廉政建设”,培养职工的廉政意识、服务意识,以思想建设保工作,使每位职工都能做到爱岗廉洁奉公,同时注重排查,调处卫生院及医疗室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纠纷,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团结互助的环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队伍。
六、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
本年度,我们将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为村(居委会)及各卫生室为重点工作,努力提高四苗覆盖率,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传染病报告和疫点处理率,加强村卫生室内部建设,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健康教育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工作目标
为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服务与广大农民,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第一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8项工作目标制定如下:
一、开展健康教育,主要包括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与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等。
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抢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它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三、配合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主要包括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其他各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建卡率90%以上;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等。
五、做好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向0—7岁的儿童免费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加强afp及计免相关传染病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规范实施儿童计免保偿。确保新生儿和4岁以下儿童建卡率>98%、脊灰、麻疹接种率>95%、百白破、卡介苗、流脑、乙脑苗接种率>90%、四苗全程接种率>90%、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及接种率>85%、新生儿乙肝疫苗合格接种率>90%、首针及时率>80%。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服务,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等。
六、进行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主要包括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和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治疗指导;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定期随访等。
七、加强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主要包括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等。
八、做好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主要包括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掌握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主要策略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在卫生院院长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年的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制定奖惩措施,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奖金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为了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及时完成。院长董利波负责全面工作,苏阳华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安排、艾滋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管理,石莉娟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柏娇负责结核病防治,李栋负责计划免疫工作,许红波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许江负责肠道传染病,急性传染病防治管理,曹化负责慢性病管理,庄晓娟负责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监督监测,李伟负责公共卫生财务管理。
二、部门协调,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积极与教育、宣传等部门协调,落实健康教育和中小学传染病和防治工作。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健康教育,中小学生体检和传染病防治。
三、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目标,为了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及时完成,成立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督导小组,每季度到村卫生室、青阳医院进行公共卫生工作验收。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拿出督导意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使村卫生室管理、传染病防治、肠道门诊建设、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落实,同时卫生院根据工作进度,每月拿出工作计划并对上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性自查,每周有工作安排,每周召开一次院周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每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结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四、注重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工作质量,为此,我们将加强对卫生院人员和村卫生室人员的业务培训频次和力度,根据工作内容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使业务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五、加强思想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队伍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将在本年度深入开展“行风廉政建设”,培养职工的廉政意识、服务意识,以思想建设保工作,使每位职工都能做到爱岗廉洁奉公,同时注重排查,调处卫生院及医疗室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纠纷,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团结互助的环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队伍。
六、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
本年度,我们将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为村(居委会)及各卫生室为重点工作,努力提高四苗覆盖率,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传染病报告和疫点处理率,加强村卫生室内部建设,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健康教育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中心人员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规范推进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增服务内容,注重项目实施的规范性、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增至人均40元,新增部分继续向基层卫生服务和村医倾斜,专项经费分配比例村卫生室达40%以上,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减少项目资金沉淀。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6%以上;扩大健康教育工作覆盖面,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管理持续深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实现数量和质量双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70%、60%,规范管理率达9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5%,规范管理率达到70%;儿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卫生监督协管全面覆盖;儿童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达到40%以上。综合量化绩效考核保持省定优秀标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方式试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示范县“回头看”评估,鼓励积极创建项目示范县。加强项目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各区县要抓着机构改革时机,加强内部建设,落实指导中心人员编制和专职人员,理顺各项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工作机制;基层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工作需要,增加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是加大目标管理力度。各区县要将相关工作和指标落实到疾控、妇幼、卫监、精神病医院、中医医院等专业指导机构和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三是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及时足额下拨经费到基层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列支,强化审计,今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清理工作,切实摸清当地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为下一步项目推进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各区县要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培训、指导、督导、考核等专项工作经费,为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四是积极探索基层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各基层医疗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其积极探索、建立用人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单位结合实际,整合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将部分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有效的融入一般诊疗过程,实现“双基”共促进、共提升、共发展。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考核。
一是完善技术负责人制度。继续推行市、区县技术负责人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本级技术负责人联系会议,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对该项工作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全面深入的学习,在同级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切实承担起辖区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任务。二是强化技术培训。市和区县指导中心积极协调,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和机关各相关科室、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专业指导机构的相关专业培训进行有效整合,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覆盖面和效果;今年,市指导中心将开展健康档案信息录入培训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培训,同时按省培训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其他项目培训;基层项目实施单位内部要强化对专兼职公卫人员和村医培训,提高一线项目实施人员的执行能力。三是加强现场督导、指导和考核。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专业指导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促、指导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细化督导内容,主动下沉,分类指导,尤其加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督促和指导。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对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下级及时有效的完善,并做好回访,促进整改。全年市级督导不少于2轮,区县督导不少于4轮。今年将接受国家考核,省对每个市州组织考核,各区县要做好国家、省考核各项准备工作,市级考核将在11-12月进行。
(三)加强信息管理。
一是按省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度安排,2015年我市将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集成及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仁寿县单独建立数据中心,青神县利用海运工程单独建立数据中心,其余区县将在市上集中建立县级和市级数据中心,届时市信息中心和指导中心将统一组织培训,各区县也要尽快将培训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实施单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保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及时、规范录入,真正使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成为“活档案”。二是继续做好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上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和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强化对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各区县要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重要信息上报市指导中心,每季度上报相关信息不少于1条。
为健全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确保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触角,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实施社区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有利于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功能转变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
将“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一)管理形式
本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命名、标牌、标识按规定统一。
中心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服务站实行全方面统一管理的体制;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的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二)服务区域与功能划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的划分应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区域按照原服务区域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原则上为站点坐落位置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工作基础与基本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局批准可增加服务一个临近的社区居委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功能履行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完成的工作指标纳入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指标。
(三)人员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聘任,并报区卫生局注册备案。
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的聘用须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注册录用。
2、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配置,原则上每站至少配备2名职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中心聘任,站长聘期为一年,每年与中心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罚等。
4、聘用单位必须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聘用的服务站执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5、对下设的站点,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工资兑现、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由站长对本站人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与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备案。
(四)业务管理
1、中心对下设站点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服务站的日常事务、人员调配、考核奖惩、规章制度、台帐资料等统一管理。中心对服务站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中心对站点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站点应服从本服务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月调度、季考察、年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向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月报表、年度工作计划、业务工作总结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站点的业务管理,及时调度站点工作开展情况。
3、服务站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与所在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和急救渠道的畅通。
4、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观察记录、诊病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记录、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载、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5、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业务。
6、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区卫生局及中心定期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药品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中心统一配送;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可自行从正规渠道采购,保留采购单据以备查看,执行国家药品统一价格。
2、中心按照“进货渠道规范,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要。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服务站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的用药计划必须每月报送中心,中心根据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须按以上标准报送区卫生局。
4、服务站设立药品进销存明细帐,药品实行季度盘点。严禁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5、服务站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6、服务站不准经营品和一类。
(六)奖惩
1、开展评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由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
2、对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今年我县的妇幼卫生工作是不同寻常的一年,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项目专家对我县历年来就“降消”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及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我县长期以来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而妇幼卫生服务工作又很难提高的严峻情况,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得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降消”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对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将项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服务能力,出台了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从规范各项妇幼保健常规业务管理工作着手,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工作。以“降消”项目为重点,加强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努力完成省、州、县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推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管理,规范业务
(1)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等各级领导、项目专家对我县“降消”项目工作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意见和全县的“降消”项目专题工作会议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县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规范管理,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3)根据考察学习到的经验,借鉴人家的先进做法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了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表、卡、册,对全县妇幼卫生基础数据进行月报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妇幼卫生数据档案。
2、落实措施、加大项目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
4、2008年全县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8年全县共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43人,死亡率为25.72‰。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89个千分点(2007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5.61‰)。
(9)新生儿破伤风监测:年内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无出生缺陷儿。
(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维西县2008年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省、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防治艾滋病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2008年维西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的紧紧围绕所有孕妇、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等目标人群,开展了如下工作:
①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配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发放各种宣传册、画报、宣传单等资料,通过县、乡各助产服务单位分放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手中,向孕产妇传递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信息。
②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后提供检测服务。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
——以县医院为主,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后咨询;为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并为决定终止妊娠的阳性孕产妇提供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2008年共收到上级分发下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发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㈠各级党委政府对“降消”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乡党委政府是乡村级卫生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降消”项目工作与一切“惠农、惠民”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抓共管,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全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努力降低两个死亡率。
㈡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极度薄弱,由于缺乏村级妇幼保健女村医,导致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保健服务难以开展,甚至是无开展.这是导致我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㈢县、乡、村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发动工作力度不够深入,个别乡镇还存在孕产妇宣传发动的盲点和空白点。是导致孕产妇漏报、住院分娩空白的重要原因。
㈣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力度亟待加强,目前社区的健康教育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应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多部门协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树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的实施,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能为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利用健康保健技术服务的能力。以此促进社区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的全面开展。
㈤从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中可以看出,考核的结果普遍上升,但是离上级要求的工作指标相差还甚远,需要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工作力度,使全县妇幼卫生工作得以长足发展。
㈥乡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力度,村医对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半年来加强了对乡、村级妇幼保健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村医对妇幼卫生信息台帐的规范有所提高,但出生死亡漏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说明村医对辖区内孕产妇信息的掌握不透,问题还是在村级,有个别村医甚至将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台帐丢失。严重影响到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整性。
㈦各乡镇卫生院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乡本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力度。应本着全面服务于本辖区所有服务对象的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本辖区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对策,逐步提高本乡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能力,为切实保障本辖区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优质服务。
(八)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被取消,婚前人群HIV检测工作难度较大。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㈠进一步加大县、乡、村各级政府对全县“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政府责任目标的执行力度,将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融入“三农、惠农”工作中,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
㈡加强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强化对基层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提高基层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加强两个系统管理,继续做好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
㈢继续加强乡、村两级妇幼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底职能,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技术的服务能力。
㈣加大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努力降低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㈤加大《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开展婚前保健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加强做好PMTCT(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做好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
㈥对全县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管理,有计划的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矫治,治疗效果评价分析,加强儿童“四病”的防治、宣传,提倡母乳喂养。
一、基本情况
(一)全县七乡三镇共卫生院10个,70个行政村卫生室,70名村医(其中有女村医12人,,男村医58人);各卫生院设有防保科,各有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妇幼专干,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工作。
(二)县妇幼保健院是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在职职工31人,其中业务人员27人,(大专22人,中专5人)财务后勤人员4人。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21人,年内无退休人员,年末在职人数为31人。院内设有儿保科、妇保科、统计科、基层指导科、婚姻保健科、医技科、药剂科、财务后勤、院办公室等职能科室,全院全年出勤率为100%,派出县驻乡专家5人。一年来,全县妇幼专干人员基本稳定。团结协作,积极努力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二、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管理,规范业务
(1)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等各级领导、项目专家对我县“降消”项目工作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意见和全县的“降消”项目专题工作会议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县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规范管理,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乡、村的妇幼保健业务指导,责任到人。县保健院抽出近20个产儿科人员分片包干到7乡3镇,加强业务指导。从**年5月份起,每月按各乡卫生院定时、定点的工作安排,在院内医生十分紧张的情况,坚持每月到各乡协助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全年共下乡协助、指导工作111人次,共784天。县、乡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孕产妇产前检查1073人次,儿童健康检查7262人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
(3)根据考察学习到的经验,借鉴人家的先进做法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了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表、卡、册,对全县妇幼卫生基础数据进行月报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妇幼卫生数据档案。
2、落实措施、加大项目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
(1)以乡为单位,集中各乡村医和农家卫生员进行县、乡、村妇幼保健管理操作规范、“降消”项目的运作程序和新的妇幼卫生信息月报表应用进行全面培训;全年共办培训班15期,培训村医及农家卫生员2094人次,通过不断的加深培训,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村医及农家卫生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明确了村级妇幼保健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帮助乡卫生院明确和理顺了每月乡对村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督查管理机制。基本理顺了县、乡、村妇幼卫生三级网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2)每月协助乡卫生院定时、定点进村卫生室培训和协助工作,对乡妇幼人员和村医进行实地面对面、手把手的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筛查及高危管理,儿童保健、健康咨询、健康体检等妇幼保健技术培训,使村医和农家卫生员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全年共进村卫生室指导协助工作111人次,指导村医和农家卫生员1255人次。通过边指导边培训,进一步促进和提高了乡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技术服务能力和对村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能力。
3、加大“降消”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在进行孕产妇保健、产前检查的同时,向孕产妇及其家庭和家属充分宣传“降消”项目和“新农合”中国家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优惠政策、限价住院分娩、贫困救助、住院分娩的好处等。全年共集中培训、宣传“降消”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19批次,共有1925人接受培训;对多少2268个孕妇家庭发放“降消”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全县共发放“降消”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妇幼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宣传处方30248张,约有60000多人接受了健康教育。在全县卫生工作会议和妇幼卫生工作例会上政府分管领导、卫生局领导、县妇幼保健院相关科室又进一步安排强调了“降消”项目工作,重新对“降消”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全面培训。
4、**年全县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1)孕产妇死亡率:**年全县共有孕产妇总数1672人,活产数有1672人,有孕产妇死亡2例,孕产妇死亡率为119.62/10万。与上年相比下降了159.71个十万分点(**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79.33/10万);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150/10万),控制在要求指标以内。
(2)孕产妇保健:**年共有孕产妇1672人,共进行孕产妇产前检查1073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64.17%,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8.51个百分点(**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55.66%);系统管理327人,系统管理率为19.56%,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97个百分点(**年孕产妇管理率为14.59%)
(3)高危孕产妇筛查和高危住院分娩:**年共筛查出高危孕产妇116人,筛查率为6.94%,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个2.48百分点(**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为4.46%)。高危管理116人,高危管理率为100%。高危产妇住院分娩96人。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为82.76%,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4.12个百分点(**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6.88%)。
(4)住院分娩率:**年全县共有孕产妇总数1672人,活产数有1672人,其中:住院分娩837人,住院分娩率为50.03%,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52个百分点(**年住院分娩率为29.54%),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40%),完成指标要求。
(5)新法接生:**年共有107人,新法接生率为64.47%,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7.95个百分点(**年新法接生率为36.52%)。
(6)儿童保健:**年共有0——6岁儿童10664人,5岁以下儿童7558人,3岁以下儿童4853人,年内共进行7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7262人,儿童保健覆盖率为68.1%;系统管理966人,系统管理率为19.91%;筛查出高危和体弱儿童219人,体弱儿管理率为100%。
(7)婴儿死亡率:**年全县共有婴儿死亡37人,死亡率为:22.13‰;与上年相比下降了6.5个千分点(**年婴儿死亡率为28.63‰);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25‰),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全县共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43人,死亡率为25.72‰。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89个千分点(**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5.61‰)。
(9)新生儿破伤风监测:年内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无出生缺陷儿。
(10)母乳喂养实查人数为1329人,母乳喂养1319人,母乳喂养率99.25%,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0.16个百分点(**年母乳喂养率为99.09%)。
(11)**年度出生死亡漏报调查:按照两个死亡监测方案的相关,对全县三分之一的乡、三分之一的村进行本年度的出生死亡漏报调查,全县共抽查了叶枝、白济讯、维登三个乡,抽查了三个乡三分之一的行政村共10个村,三个乡共上报活产数534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有出生数569人,漏报35人(**镇5人、**乡19人、**乡11人),漏报率为6.15%;上报死亡人数17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死亡18人,漏报1人,漏报率为5.56%;上报孕产妇死亡数2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死亡2人,无孕产妇死亡漏报。从上述漏报调查中可以看出,全县的乡村妇幼保健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孕产妇、出生、死亡等情况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甚至是空白点,如何加强对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加强孕情况跟踪,尽量或减少漏报,是我们下一年度工作中应着重加强的重点。
(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县**年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省、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防治艾滋病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年**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的紧紧围绕所有孕妇、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等目标人群,开展了如下工作:
①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配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发放各种宣传册、画报、宣传单等资料,通过县、乡各助产服务单位分放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手中,向孕产妇传递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信息。
②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后提供检测服务。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
以县医院为主,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后咨询;为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并为决定终止妊娠的阳性孕产妇提供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年共完成孕期hiv抗体检测313人,产时hiv抗体检测510人,hiv阳性孕妇3例,2例在检测后咨询,自愿终止妊娠,另一例从县疾控中心转介到县保健院。
**年共收到上级分发下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发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㈠各级党委政府对“降消”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乡党委政府是乡村级卫生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降消”项目工作与一切“惠农、惠民”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抓共管,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全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努力降低两个死亡率。
㈡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极度薄弱,由于缺乏村级妇幼保健女村医,导致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保健服务难以开展,甚至是无开展.这是导致我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㈢县、乡、村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发动工作力度不够深入,个别乡镇还存在孕产妇宣传发动的盲点和空白点。是导致孕产妇漏报、住院分娩空白的重要原因。
㈣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力度亟待加强,目前社区的健康教育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应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多部门协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树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的实施,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能为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利用健康保健技术服务的能力。以此促进社区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的全面开展。
㈤从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中可以看出,考核的结果普遍上升,但是离上级要求的工作指标相差还甚远,需要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工作力度,使全县妇幼卫生工作得以长足发展。
㈥乡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力度,村医对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半年来加强了对乡、村级妇幼保健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村医对妇幼卫生信息台帐的规范有所提高,但出生死亡漏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说明村医对辖区内孕产妇信息的掌握不透,问题还是在村级,有个别村医甚至将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台帐丢失。严重影响到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整性。
㈦各乡镇卫生院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乡本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力度。应本着全面服务于本辖区所有服务对象的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本辖区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对策,逐步提高本乡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能力,为切实保障本辖区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优质服务。
㈧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被取消,婚前人群hiv检测工作难度较大。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㈠进一步加大县、乡、村各级政府对全县“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政府责任目标的执行力度,将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融入“三农、惠农”工作中,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
㈡加强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强化对基层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提高基层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加强两个系统管理,继续做好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
㈢继续加强乡、村两级妇幼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底职能,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技术的服务能力。
㈣加大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努力降低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㈤加大《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开展婚前保健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加强做好pmtct(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做好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
㈥对全县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管理,有计划的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矫治,治疗效果评价分析,加强儿童“四病”的防治、宣传,提倡母乳喂养。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第三条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分级保障、低水平、全覆盖、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低水平,全覆盖;
(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为辅;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五)大病统筹、重点扶持;
(六)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参保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未参加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灵活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辖区“城中村”已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农转非户籍的人员,可视同城镇居民。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参保费用。中断缴费的参保对象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续保时须补交中断期间的全部应缴费用,且在缴费满1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就诊;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卡(证)。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凡符合参保对象规定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集体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44元,财政补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以上城镇居民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和财政共同负担。
1、低保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担50元,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优抚资金负担50元,剩余部分由财政负担。
3、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失业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
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三)政府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捐赠。
第十条缴费年限按缴费年度计,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资金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收缴。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本区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报。
(二)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对象的申请资料报区社保局审核。
(三)区社保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足额缴纳年度保费之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1个月后开始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省、市、区财政对参保对象分别给予补助。对需财政承担的经费,除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将财政对参保对象的补助资金、参保对象自缴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对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病种目录另行公布)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可予补助的医疗费项目在省、市有关目录范围未出台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过渡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统筹基金补助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门诊家庭补助。门诊家庭补助用于补助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次门诊费用的50%予以补助,用完为止。门诊家庭补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门诊家庭补助积存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1、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和可补助比例(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多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最高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具体为: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省级600元20%
市级500元40%
区级(中心)200元50%
社区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个医保年度内一名参保对象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住院费用补助。
1、经批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转省外医疗机构8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未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不同,补助比例也不同,且区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成年人: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5%。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5%支付;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0%支付;转省外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先冲减门诊家庭补助,冲减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六)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探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模式,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格局。
第二十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本市所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本区范围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经区社保局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区社保局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本社区参保对象唯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对象所在社区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区社保局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参保对象看病首诊必须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到省外公立制医院就诊治疗的,须报区社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施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模式。实行社区站—区(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级转诊制,参保对象未经同意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补助。参保对象在省、市、区等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转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统筹基金对其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高2%的补助比例。
第二十四条参保对象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申报,回来后补办转外手续,经核准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省外的标准由统筹基金补助。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自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参保对象因急诊需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由统筹基金按标准补助。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参保对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映,查询有关政策、规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可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参保对象可拒付相关医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垫付可补助部分,参保对象支付个人应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每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政府采取“补事不补人”的模式和“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时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专项补助经费,除省补助经费外,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成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教体局、东湖公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及规划,负责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区政府汇报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编制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进行指导;
(三)负责处理参保对象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运行情况;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参保对象资格的审查和参保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管理;负责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
(二)卫生局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做好省、市、区三级参保资金和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监管;
(五)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监察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街道、贤士湖管理处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对象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对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统筹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监督管理体系,每半年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抽查考核一次,年终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状况、满意度和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三)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
(四)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社区服务业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扶持和推动下,以满足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宗旨,以基层街道(镇)、社区为依托,各类社会主体创办,具有公益性、地缘性、福利性、经营性的多元化服务。*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黄字〔*〕14号)下发后,我市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始起步,但发展很不平衡,产业化、社会化程度低,而且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很不健全。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对于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对于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关要求,不断提升社会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管理,加快发展步伐,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创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目标
第一阶段,*年起到*年底,社区服务业的数量和覆盖范围有明显扩大,规模和档次有明显提高,手段和方式有明显改善。社区服务业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网络体系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年到*年底,基本实现从提供物质生活服务向物质生活服务与精神生活服务相结合转变,从福利服务型向福利服务与市场经营型相结合转变,从政府主导投入向政府倡导支持与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相结合转变。
第三阶段,2009年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建设、产业结构提升相适应,多种经济并存、社会互助经常、群众参与踊跃、服务手段先进、覆盖范围广泛和服务功能完备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的社区服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社区服务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把满足社区成员普遍而又迫切的需要作为拓展社区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2.坚持社会化的原则。创新服务模式,实行社区服务业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大力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3.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公益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民营、私营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从各区县、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强调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防止追求面面俱到;既体现政府支持,又量力而行、防止包揽。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类型和居民的不同需求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构建组织健全、设施完备、程序规范的就业帮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企业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使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特殊困难群体的劳动保障服务更加优化。积极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大力开发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社区环境建设、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后勤社会化服务岗位,广泛吸收和援助低保、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企业干部、退役士兵和现役军人家属中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大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再就业能力。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比例达到6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60%上。
(二)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构建覆盖社区各类弱势群体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市、区县、街道(镇)和社区四个层次的帮扶救助保障服务,做到工作有队伍、经费有保障、办公有场所、服务有制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三位一体”(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特困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的社会救助制度,各区县建立“社会捐助接收中心”,各街道(镇)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社区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广泛接收社会捐赠物资和资金,为兴办社区慈善超市提供条件,充分发挥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中的重要辅助作用。
(三)发展社区治安法律服务。健全治安防范、社区警务、人民调解、处理等制度,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辖区单位支持、社区居民参与的群防群治队伍,健全以公安机关为骨干,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辖区单位防范工作为基础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全市“平安社区”达70%以上。积极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服务,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措施,规范运作,加强对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加强对吸毒、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有劣迹行为人员的教育和监控管理。
(四)发展社区文体科教服务。加强街道(镇)、社区文体科教骨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教、文体等进社区活动,并形成制度。建立居民学校,构建社区教育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居民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社区。加大政府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强社区文体科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文体科普设施向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和个人兴办各种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发展以社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和竞赛表演为重点的体育文化市场。
(五)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健康知识进社区和医疗专家进社区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业。
(六)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社区各类便民利民商业网点、餐饮业和新型服务业网点规划建设,努力培育和发展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企业,支持和鼓励各类便民利民服务企业在社区开展就地服务、上门服务、网上服务,促进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化、市场化、产业化。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创办社区托幼、托老、助残服务机构和服务事业,积极探索政府鼓励、社会创办、自主经营的福利服务社会化新路子。
(七)发展家政服务。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家政服务信息网络,重点培育规模较大的社区家政服务公司开展家政服务,鼓励发展家庭保洁、烹饪、婴幼儿保育、老年人和残疾人护理等多种类型的社区家政服务。加强培训,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逐步推行社区家政服务持证上岗制度。
(八)发展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全部实施物业管理,积极探索和推进旧小区物业管理。建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双向选择机制,鼓励规模大、档次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区县、街道(镇)、社区四级社区服务组织领导体系,健全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商务、房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逐步推进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快社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发展并规范管理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和非营利服务组织,建立对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和非营利服务组织的评估机制,促进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社区非营利服务组织提供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加强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
(三)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对社区公益项目的建设和扶持,用于社区组织承担行政服务工作的经费补助。
(四)完善配套政策
1.持*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按照市委、市政府黄字〔*〕12号和黄政办〔*〕36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2.社区组织创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结转期可延续2年。
3.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社区新建福利性非营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增容、规划咨询等费用,渣土管理、放线测量等费用给予减半优惠,散装水泥和墙改费实行先缴后返。社区非营利性机构开展福利的,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内部设施的,其用水用电按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收费。
5.社区托幼、托老、助残等非营利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其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6.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服务对象,建立标准有别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等福利性的服务价格实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