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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策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1.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例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必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我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1.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澎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1.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例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1.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2.1国内自身原因
(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水源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河流的污染直接影响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规或超标使用添加剂,使得一些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不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20%~30%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使其出口受阻。
(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
(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
(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2国际方面的原因
(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
(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针对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新形势,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养殖、种植和加工环节,促进种植、养殖水平的提高,确保出口产品安全合格。
3.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对策建议
一、TBT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障碍。WTO关于的TBT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已经直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影响巨大,而且损失难以避免。那么我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容易遭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可以从国内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2、中国农产品市场秩序没有理顺,农业管理体制落后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内部壁垒严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没有形成局部领域的农产品市场秩序相当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对出口市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农产品生产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够,流于形式。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
三、利弊同行——TBT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1、负面影响
(1)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急剧下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不断下降,受影响的农产品企业日益增加,造成的损失逐年加大,截止到2007年7月份,我国农产品出口出现负增长,出口额为88,5亿美元,同比下降0.77%,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到6%。
(2)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难度。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我国的农产品一时难以达到其要求而无法获得市场准入。并且这种情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明显加剧。
2、正面影响
(1)提高国内农产品检测技术。TBT在给我国农产品带来负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生产上较多追求农产品数量增加,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评价体系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农业监测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及监督力量薄弱,许多质量问题未显露出来。这就促使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对现有农产品生产体系、管理体系进行反思。
(2)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等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我国沿海各省市率先加大了农产品标准化等的建设。例如广东省河源市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广东湛江在建立湛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网络的同时,还注意做好养殖基地建设,抓好加工环节质量监控,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四、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基础和硬工夫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标准陈旧、水平低,甚至无标准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只有实现了农业的标准化,才能实现农业的国际化、现代化。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最好的办法是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
新增长理论或称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始于美国经济学家罗默(Romer)首先于1986年论证了知识外部性导致单调不减增长的可能性。其后卢卡斯(Lucas)于1988年的研究中意图构建一个新古典的框架,但“干中学”模型事实上从人力资本积累内生化的视角构建了一个内生增长理论,对罗默的研究成果实现进一步的发展。随后格罗斯曼(Grossman)与赫尔普曼(Helpman)合作于1989年发表了三篇文章,一方面考查企业家受市场利益驱动的行为导致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提出质量阶梯理论,提出了“创新—增长”的二元模型。同年,罗默发表“内生技术变化”一文,将技术视作非竞争与部分排他品,既非传统商品也非公共品来考查。1993年,杨和尤框(YangandYew-Kwang)在一个新兴古典框架中讨论了分工的内生化问题。迪那波罗斯、欧姆克和希杰斯托姆(Dinopoulos,OehmkeandSegerstrom)则在一个模型中同时考虑了水平型创新与垂直型创新对内生经济增长的贡献。之后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贸易对技术扩散的重要作用。布罗科尼尔和斯乔荷姆(HenrikBraconierandFredrikSjoholm)1998年用两个模型分析了得自R&D扩散的生产力增长。海贾兹与萨弗里安(WalidHejaziandA.EdwardSafarian)于1999年衡量了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技术溢出效应。同年,BINXU和JIANMAOWANG考查了资本品贸易对R&D溢出的影响。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则于2006年研究了国际贸易与人力资本对于国际技术扩散的催化剂作用。JakobB.Madsen(2007)使用数据对通过贸易的技术溢出与全要素生产率做了测算。此后的学者将研究兴趣转向了对溢出的测算。
2国际技术溢出的经典解释
新古典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视作外生进程而认为资本积累是产出扩张的主要内生来源。以罗默(Romer,1990)、格罗斯曼与赫尔普曼(GrossmanandHelpman,1991)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或叫内生增长理论,学者则将由经济利益驱动的商业导向的创新视为技术进步与生产力增长的主要动力。该视角下,创新一方面产生于R&D活动积累的知识,另一方面反过来丰富了知识库。长期来看,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其累积的R&D活动与知识库的效率,二者是相互关联的。R&D活动对于开放经济体的重要作用,既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又强化了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利益的能力,并进一步细分了获取自国外R&D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如对新技术、材料、生产流程或组织方法的学习,以及间接利益如进口由贸易伙伴开发的产品与服务。本文将正文分为理论、数据与实证发现三部分。
(1)理论部分使用了累积的R&D支出作为知识存量的代用指标。并用该指标对每一个样本国的国内知识存量与国外知识存量进行了赋值。国外R&D资本存量的赋值方法是使用依进口份额加权的贸易伙伴国的累积R&D支出。并计算了各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定义为产出的对数扣减劳动与资本产出的加权平均,权数取要素份额。之后关于国内外R&D资本存量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的测算则反映了国际贸易与国外R&D的重要关联。
(2)数据部分本文选取了“OECD+以色列”的二十一国样本,数据时期为1971~1990年。数据显示国内外R&D资本存量都对国内生产力产生重要影响。而依据全要素生产率对R&D资本存量的弹性进行重要性衡量时,测算表明,一国进口占GDP比重越大则越受益于国外R&D资本存量,而对于大国如G7集团则国内R&D资本存量可能更加重要。
(3)实证部分本文对数据作了计量经济学上的检验并附了相关数据与数学公式及推导过程。本文对格罗斯曼与赫尔普曼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将创新的来源细分为国内R&D与国外R&D,并由此推导出国际贸易对技术扩散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新增长理论的发展作了重要贡献,然而没有对不同产业的R&D投入产生的大小不同的增长效应作出识别,也就没有对各国别的R&D的产业分类构成作出区分,导致了对大国小国各自的自国际贸易导致的技术溢出利益的原因估计的效度降低。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小小的遗憾。然而尽管本文的理论解释不够严密精确,但本文将对内生增长的分析从封闭的框架中解放出来置于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系统中,这不仅放大了理论的视野,也使得理论研究更加具备现实意义与政策意义。
3新的理论进展
3.1R&D的国内与国际扩散
新古典增长理论与内生增长理论的比较HenrikBraconier与FredrikSjoholm在“NationalandinternationalspilloversfromR&D:Comparinganeoclassicalandanendogenousgrowthapproach”一文中选取了6个OECD大国中9个制造类产业1979~1991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用两个模型分析了来自于R&D扩散的生产率增长。第一个模型是基于传统的生产力分析模式的。第二个模型则基于内生增长理论。经验结果显示出对第二个模型的强烈支撑。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R&D扩散既存在于国内也存在于国际的产业之内,至少在技术密集的产业中如此。然而也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表示在产业间也存在相应的R&D扩散。最后,国外直接投资似乎促进了R&D成果的扩散。本文没有找到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投入于中间产品的R&D投资对于增长产生了效果。本文发现了产业间与产业内R&D扩散的重大区别,却没有进一步区分贸易结构不同的国家组合之间的技术溢出效应。考虑到世界上各经济体的贸易结构的极为巨大的差异,这种疏忽可能会导致政策制定时的重大误解。
3.2贸易、FDI和R&D溢出
WalidHejazi和A.EdwardSafarian在“Trade,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R&DSpillovers”一文中将视角放在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影响上。传统上的分析思路是进行跨部门的研究,并且局限于对单一国家劳动生产率的考查。前沿的进展则将视野扩展到国外R&D存量对本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上。本文对理论界的贡献在于将FDI与贸易同样作为国家间全要素生产率辐射效应的传导通道。本文考查了G7集团通过FDI和贸易对OECD国家的影响。结论有三:其一,对FDI影响效用的估算要比标准模型中贸易的扩散效应高;其二,一旦加入对FDI的考虑,贸易的通道效应将被大大减弱;其三,在加入对FDI的考查后,总的溢出明显地增加了。本文考查了FDI与贸易,却遗憾地没有考查直接技术转让在国际技术溢出中的作用。贸易主要是以实际发生交换的产品或可用货币度量的服务来实现技术扩散,FDI则通过生产能力的转移实现技术的地理扩散,并进一步通过东道国的国内贸易实现与国际贸易类似的技术扩散。然而技术溢出效应的另一重要形式——技术的直接转让,是通过直接提升受让国生产率的形式进行技术扩散,也是最直接的技术扩散,却没有被有效地研究。
3.3OECD国家的资本品
贸易与R&D溢出BINXU和JIANMAOWANG在“CapitalGoodsTradeandR&DSpilloversintheOECD”一文中考查了资本品贸易在国际R&D溢出中的重要意义。并且量化考查了OECD国家的国际R&D溢出。本文比较了资本品贸易与非资本品贸易,并进一步对比了附着于贸易流的知识与作为独立形式评估的R&D溢出。评估显示,一个G7集团中R&D投资的近半产出会溢出到其他OECD国家。资本品贸易被证实是一个对于R&D溢出而言十分重要的通道,尽管多数的溢出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本文重点在于区分了资本品与非资本品对R&D溢出的承载系数。使得通过分析贸易结构来估算两国间R&D溢出利益的得失成为可能。并且进一步区分了依附于贸易,FDI的R&D溢出与不依附于贸易,FDI的溢出,如技术文献,国际会议、国际技术转让等。
3.4贸易与技术扩散
科勒(WolfgangKeller)在“TradeandTransmissionofTechnology”一文中考查了前期封闭经济体中R&D与生产力的关系的研究,以及近期对关注热点的开放经济下由R&D驱动的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并对两者做了关联性分析。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技术以产品设计的形式,通过异化的中间产品贸易在国内与国际间进行转移。本文收集建立了一个产业层面的数据样本,涵盖了1970~1991年间超过65%的全世界制造业产出与绝大多数的世界R&D费用。通过对数据的处理,本文估算,产业内R&D投入对生产率增长的贡献占50%,国内其他产业R&D投入的贡献占30%,而其他的20%则来自于国外产业的R&D投入。
3.5国际贸易中的技术集约度与经济增长
JuliaWrz在“SkillIntensityinForeignTradeandEconomicGrowth”一文中考查了贸易结构、贸易分工与人均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理论界认为,在出口产业进行专业化的产业升级会对长期增长起到积极作用,而进口的贸易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难以确定的。本文使用了不同的结构变动指标扩展了一个标准的实证增长模型。而后建立了一个45国数据样本,包含了OECD国家与部分亚洲、拉丁美洲国家1981~1997年的数据,并以此检验了一个假说,即“重要的是不同类型的贸易活动对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同影响,而非贸易本身”。对数据的动态分析显示,中高级技能集约度的产业中贸易分工会对长期增长产生积极作用。
3.6国际R&D溢出的重新审视
对国外技术的吸收能力取决于人力资本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在“InternationalR&DSpilloversRevisited:HumanCapitalasanAbsorptiveCapacityforForeignTechnology”一文中从多角度考查了R&D的国际溢出效应,尤其着重探讨了在国际技术扩散过程中,国际贸易与人力资本的催化剂作用。本文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用以衡量国外附着于中间产品和资本设备的R&D存量,并认为这摆脱了从前理论界对于旧的衡量方法的质疑。本文搜集整理了103个国家自1970~1995年的数据作为一个固定样本,并发现,国外R&D对于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都有着显著影响,并且一国人力资本是吸收国外R&D溢出的最重要的能力。本文将人力资本从一个封闭的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中扩展至开放的技术扩散系统中,实现了“溢出—吸收”的循环考查。以往的文献更加关注R&D投入国所产生的溢出基数,或对吸收国而言即“技术溢出约束”,而该文献考虑了“技术吸收能力”。这为发展中国家与期望从国外R&D投入中获益的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思路与理论框架。
3.7通过贸易的技术溢出与全要素生产率的会聚
基于OECD国家135年数据的经验分析JakobB.Madsed在“TechnologySpilloverthroughTradeandTFPconvergence:135yearsofevidencefortheOECDcountries”一文中使用新的数据处理方法得到了OECD国家在一个长达135年的时间段内的进口的科技和全要素生产率,检验了技术是否真的通过国际贸易被有效传播。经验估算显示了进口的技术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稳健的相关关系。并且,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高达93%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可以完全用知识的进口来解释。更进一步说,数据表明了,在1870~2004年这个期间,OECD国家全要素生产率会聚的背后,起到主要作用的便是知识的溢出。
4中国学者的研究
符宁在《中国进口贸易、技术扩散与技术进步》一文中着重考查了进口贸易通过国际技术扩散机制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本文建立了一个包括进口贸易、技术扩散和进口国技术进步的分析框架,强调了进口贸易结构对技术扩散效应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实证检验发现中国的吸收能力低下从而重申了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的观点即中国的人力资本不足。最后本文还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的技术扩散的可能影响。本文综合使用了BINXU和JIANMAOWANG以及Noh-SunKwark和Yong-SangShyn的理论框架,将之放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平台上,但却没有更进一步分析中国的人力资本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对技术扩散吸收能力的影响。美中略有不足。仇怡在《基于对外贸易结构的技术扩散效应比较研究》中,从结构的视角量化并比较了中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的技术扩散效应程度。本文将高技术产品贸易用作了技术贸易的变量。考虑到技术贸易与高技术产品贸易在概念上的差异,以及后者所暗含的对进口国生产能力缺失的假设,本文的这种处理在逻辑上可能有可质疑之处。李放在《国际贸易结构、人力资本与技术扩散关系的研究——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数据分析》中,使用中国的数据对新贸易理论做出实证检验,试图给出证据即中国资本品的进口与人力资本相结合,现实地从国际技术扩散效应中受益。本文将进口资本品总量视作技术扩散利益的约束边界,将人力资本存量视作既定约束下的决定技术吸收效率的关键变量。最后本文还提出一国应该依照自己的人力资本禀赋来选择符合自己优势的适宜性技术。总的来说,中国学术界在此领域的研究尚未对理论框架作出突破性贡献。
5结语
新增长理论从讨论长期单调不减增长的可能性开始,先后将知识、人力资本、创新差异、人力资本阶梯等内生化到增长模型之中。随后理论界研究了知识、人力资本等在技术溢出中的地位与作用机理。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与创新通过国际贸易、国外直接投资等渠道将利益溢出到贸易与投资对象国,贸易结构中资本品的比例以及技术集约度对溢出效率有着重要影响,而对象国吸收技术外溢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人力资本结构与集约度等。理论界使用大量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估算了贸易结构与各种具体技术溢出形式的溢出效率。证明了贸易与国外直接投资等技术溢出渠道确实对国家间的全要素生产率会聚起着重要作用。这对我们追赶发达经济体、平衡区际经济发展状况、调整贸易结构等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然而现有理论似乎隐含着一个有效市场的假设,没有区分垄断市场情形与竞争市场情形。依据现有理论,技术扩散的主要形式是模仿与技术转让,而其根源的驱动力在于市场竞争对企业的压迫力。垄断市场中,尤其是政府特许权垄断情形,企业缺少自主创新与模仿、引进技术的动力。因为可以通过特许权获得垄断利润,而这种垄断利润的获得与生产率无关,而是取决于对政府保护政策的游说能力。因此,中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国家,要想充分利用技术溢出效应来加速本国的经济增长,首先就必须在垄断行业打破特许权垄断,引入外部竞争。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人口红利即将或者正在消失。经济将转向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为驱动力的长期增长路径。因此,吸收来自国外的技术溢出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国内自主创新尚处于较低阶段时,对国外技术溢出的吸收将决定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增长的动力是否强劲。因此,本文对中国经济利用国外R&D促进增长看法如下。首先,提升国内人力资本集约度,优化人力资本结构,提高整体人力资本台阶,由此加强在既定技术溢出约束空间下的吸收能力。由于溢出渠道大体包括知识直接转移、商品贸易与国外直接投资三种,分别对应的吸收能力为:(1)学者型人力资本的个体集约度,即是否有理论造诣深厚的学者与工程师。足够数量的高水平学者与工程师将有助于吸收来自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的技术溢出,同时也是理论与知识自主创新的源泉与保障。(2)国内企业中的研发型人才队伍。即从事进口替代品生产行业的企业中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直接接触进口品与相关生产技术,是模仿与产品创新的主要执行者。培养扶持进口替代品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有助于对商品贸易中的技术溢出进行有效吸收。(3)有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国外FDI带来的不只是设备与资金,同时还有一些国外先进的生产控制与管理流程以及直接生产劳动中的特殊技能。这些流程与特殊技能将随着产业工人生产熟练度的提升而内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技能,提高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生产率。因此产业工人队伍的“技能化”是有效吸收来自于FDI的技术溢出的关键。其次,调整贸易结构。根据测算(3),对于OECD国家,资本品贸易的技术溢出系数与非资本品贸易的技术溢出系数显著不同。因此,调整资本品进口在总进口中的比重可以影响进口国从技术溢出中获得的利益。同时,进口国从技术密集度高的产业的进口贸易中所能获得的收益要高于技术密集度低的产业。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应该在提高自身吸收能力的同时,鼓励高技术密集度行业的资本品进口。最后,在高准入门槛的行业以及存在规模效应易形成自然垄断的行业,允许国外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参与竞争,但要大力扶持本土企业,改善其生存条件。垄断是现有理论所未能涉及的一个领域。出于前文对现有理论的隐含假设的分析,本文认为,如果在垄断行业让国内市场完全被个别国外企业占领,非但不会增强中国对国外技术溢出的吸收,反而会使吸收渠道关闭。如前文所述,技术吸收一个必要非充分的条件是,国内存在对进口替代品的倒闭,也就不再存在对国外技术溢出进行吸收的经济主力了,获得技术溢出利益更无从谈起。
(一)对外贸易开放度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摘要】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是一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源泉,这一结论已经为许多实证研究所支持。伴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口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此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对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以及我国的现实性条件与特征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
二、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
(一)对外贸易开放度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摘要】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是一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源泉,这一结论已经为许多实证研究所支持。伴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口贸易对我国的技术溢出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此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对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以及我国的现实性条件与特征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
二、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发挥的影响因素
(一)对外贸易开放度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
三、我国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的条件及其特征
(一)进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我国同美国、日本、欧盟等技术先进国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为技术的溢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自1985年以来,我国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发展迅速。以R&D活动相对集中的G-7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为例,1985年我国从G-7国家的进口总额为260.6亿美元,其中日本(占57.7%),美国(占19.5%),德国(占9.2%)在G-7中位居前三位,其他四国所占比例较小;2006年进口额增长了约10倍,达到2468.1亿美元,其中位居前三位仍然为日本(占46.9%)、美国(占24.0%)、德国(占15.3%)。在进口商品结构上。近年来我国初级产品的增速有所回落,而机械及运输设备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增速增加。其中,机械及运输设备进口量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40.8%增至2006年的45.1%;高科技产品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23.3%增至2006年的31.2%。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进口贸易总量的扩大,以及进口商品结构的不断改善支持了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果的实现。
(二)国内吸收能力不足制约了对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1.研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第一,我国用于科研开发的支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6年我国R&D经费支出达到2943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41%。而发达国家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比如,2005年美国R&D投入总额为3125.3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51%;日本R&D投入总额为1458.8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3.20%;法国R&D投入总额为441.2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13%。第二,我国研发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研成果应用不足。一方面,政府在国家资金不足的条件下,仍然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资本密集度极大、风险极高的技术研发领域,忽略了国内要素禀赋结构的约束,导致了国内要素配置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研发成果的转化率或使用率较低,致使研发成果并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滞缓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形成,降低了创新速度。同时,国内研发投入不足也会带来一种“副产品”,即落后国家由于研发基础薄弱,缺乏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技术发展最新动态的能力,难以对引进技术做出客观的评价,因而往往引进的是一些行将淘汰的技术,结果使其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2.人力资本短缺严重。由于教育投资匮乏等原因,我国人力资本存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5年我国“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为14人,和发达国家相比,日本2003年为101人,德国为68人,法国为71人,美国在2002年为91人,加拿大为68人,意大利为30人。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从事R&D活动人员分布中,企业的R&D科学家与工程师均占50%以上,而我国企业中从事R&D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明显低于在研究机构工作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数。人力资本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吸收能力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不力制约了先进技术的流入
GinarteandPark(1997)建立和发展了一种定性评级法,用于对一国知识产权强度做出较客观的比较。他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五个方面:覆盖范围、加入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情况、保护例外、实施机制和保护期限,并根据决定每个方面有效强度的多种因素分别评分,最后加总得到一个“0”到“5”之间的国家评分,即“GP指数”。一般而言,“GP指数”越大,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升的幅度时缓时急。其中,1992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出现了两个快速上升的阶段,这一现象与1992年、2001年中国大范围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事实有关。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04年的GP指数仅相当于日本1960年的水平(韩玉雄,李怀祖,2005)。四、结论与建议
(一)继续扩大与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优化进口贸易结构
对我国而言,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在长期的积极影响是显著的。如果单纯依赖本国的自主创新体系、研发能力带来国内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进一步优化中间产品的进口结构,继续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应该成为是中国今后经济政策制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口体制,调动企业进口积极性,充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进口关税结构,鼓励企业及时合理增加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
(二)要逐步增加研发资金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和R&D存量,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溢出效果的必要前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要顺利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政府应适当增加财政科研拨款,特别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为鼓励创新,政府可以依据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和市场实现程度,对创新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R&D退税补贴等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减少企业的创新成本。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人力资本
政府应科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有限的财力中确保教育支出的优先增长。预算安排时,要确保《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的落实。逐步取消对私人部门投资教育的各种限制,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社会投资办学,以解决我国教育资金不足的难题,促进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提高。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是知识溢出良性循环的宏观控制的必要条件。顺应WTO的要求,我国政府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当技术差距较大和(或)模仿能力较强时,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后发优势”,这时则偏向于鼓励模仿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进步。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外科技企业的在华利益,从而以保证更多外部知识的持续流入。
参考文献:
[1]赵伟,汪全立.人力资本与技术溢出:基于进口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4.
[2]李永.中国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测度与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06.
[3]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4]BenhabibandSpiegel.Theroleofhumancapitalineconomicdevelopment:evidencefromaggregatecross-countrydata.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s[J].1994,vol.34:143-173.
1.技术壁垒的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
2.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TBT的实施手段和形式主要有: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法规;制定苛刻的安全、环保标准;采取过于苛刻的卫生标准。
二、技术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我国出口受限。目前,我国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及东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肆意推进技术壁垒,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
2.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等的制订水平和内容方面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经过重复的认证及检验,而高额的检验费用也势必会大大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此外,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多,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将因此受到影响。
3.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首先,在技术标准上,由于我国的标准内容、体制还存在一定缺陷,以致出口产品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并且,我国的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纺织、轻工、农副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生产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落后,致使出口产品质量不高。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企业出口产品还缺乏完整的检测体系,检测水平不高,使得许多产品达不到国际统一标准,竞争力较低。
三、我国应对技术壁垒的对策
1.普及国际标准,加强信息交流。我国应加强标准、检验等方面的国际互认工作,推广国际标准和技术引进工作,广泛收集、分析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同时,建设高质量的相关标准信息资源,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状况,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术壁垒和市场准入规则的研究,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扩大出口。
2.建立统一规范的认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产品认证的做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认可体系,提高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建立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协调的认证机制,在建立和完善认证机制的同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机构的国际地位。
3.健全技术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各项技术法规,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充分反映我国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技术法律法规体系,促使我国企业对技术壁垒的认识,改进产品,适应各种先进标准,以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攻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另外,应针对WTO的新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填补现有技术和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开石.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WTO;国际直接投资;以市场换技术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世界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技术水平即“以市场换技术”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以市场换技术”尚未有规范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是指通过向外国产品出让国内市场份额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策略。此处所指外国产品既可以指进口的国外产品,又可以指在国内生产的外国品牌的产品。这样,“以市场换技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下,由于进口商品中固化和隐含着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能引起对进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产品销售能够获得外国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从而使得制造该商品的技术得以在国内生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通常所说的“以市场换技术”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以市场换技术”,本文分析的重点也在于此。
一、对加入WT0前“以市场换技术”的简要回顾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我国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车产业为例,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并将国产化进度作为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严禁以SKD(散件组装)、CKD(整件装配)方式组织生产;为提高国产化率,制定了分级关税优惠税率,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对技术转让的强制要求能够直接促进跨国公司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而股权比例、当地成分、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规定则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
“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是与东道国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内市场竞争越激烈,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王洛林等,200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引导外资企业形成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局面,并收到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外资企业很少,国内少数几家合资汽车厂商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利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即获得可观利润。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国外著名汽车公司几乎都进入我国,为了维持和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加快了在中国技术更新的步伐,纷纷将最先进的车型向我国转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雅阁后,原一枝独秀的德国大众迅速将先进的奥迪A6引入一汽大众,将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技术水平从B2级的桑塔纳一下跃升三个等级。
此外,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来,我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了115项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15项,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国内技术水平越高,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因此,这些研发支持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促进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场换技术”环境的变化
l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1)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发生变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应禁止使用。这样,加入WTO前在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例如,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③出台和完善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扫除了政策障碍。
(2)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发生变化。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产业R&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法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大类,又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绿灯范围包括对落后地区和环境问题的资助、基础研究、资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竞争开发活动和产业研究(俞文华,2001)。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对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补贴的范围、方式、强度做出重大调整以符合绿灯条款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要减少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从而可能削弱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竞争换技术”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国公司行为发生变化
(1)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数量和投资额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从1998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项目数、合同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实际使用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5倍,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是合资企业合同金额的3.1倍,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是合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的2.1倍。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2)增资扩股和并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外商购并内资企业亮起绿灯。2001年以后,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例如,宝洁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与广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厂的合作,将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到50%+1股,从而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2年7月,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品合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并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万美元投资,由此建立日方独资的东芝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另外,外国直接投资以前以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有增加的趋势,例如,爱默生电气斥资7.5亿美元购买了华为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
(3)加大研发投资。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资在我国成立第一家研发机构,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两年间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了82家R&D机构,其中31家公司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998—2002年财富全球500家公司,它们在华建立了55家R&D机构。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英特尔、NEC、松下电器、SUN、安捷伦、施乐、德州仪器、富士通、北电网络、朗讯、爱立信、诺基亚、三菱电机、阿尔卡特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
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化、实施并购与加大研发力度是密切联系的。技术的保密性是跨国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其竞争优势特别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都与此相关。跨国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可以转让高新技术,而向合资企业和非附属企业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和陈旧技术(王允贵,1998)。随着在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们对技术的控制更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愿意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新技术。
3.国际产业发展呈现新趋势
(1)全球分工和价值链竞争。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越来越没有必要也越来越没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生产过程分解成具体的生产活动(如,融资、R&D、会计、培训、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或分解成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通过业务重组将资源集中于价值链中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产业结构呈现出“微笑曲线””化,制造环节的重要性下降,而研发、营销成为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例如,在目前的汽车工业全球化分工体系中,整车制造公司大都将零部件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将分离之后的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区位进行配置。从总体上看,研发等“脑袋产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等“躯体产业”则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李海舰等,2002)。
(2)研发全球化。虽然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随着海外扩展和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为了获得低成本的研发资源,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设立地区性的研发中心,从而技术与跨国公司R&D活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研发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国外的R&D机构数量增加、在国外的R&D投资在其R&D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上升、雇佣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国外研发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工资水平低廉的技术人员,都是吸引跨国公司设立R&D机构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设计模块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模块化成为以盯业为代表的许多产业的发展趋势。模块化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由于今天的产品日趋复杂且速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而模块化恰恰能帮助我们处理更为复杂的事务、使平行操作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对付子系统的不确定性(青木昌彦等,200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模块化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供应商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过零部件的设计。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过程的模块化显得更为重要,大公司作为系统的总设计师,而将各模块的设计交给其供应商来进行。在模块战略中,模块之间的规则是确定的,而模块内部留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这就为参与模块内部设计的供应商提供了接触新技术并进行创新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模块制造也跨出国界而呈现出全球性。
(4)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或资源互补的公司为达到共同拓展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生产要素互相流动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肖静华,2001)。由于技术变革速度加快、技术和产品周期迅速缩短以及研发投资额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散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且战略联盟还有利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以及适应研发本地化的需要。战略联盟主要是集中于技术变化快、竞争激烈的半导体、通信、汽车、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R&D联盟。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联盟各方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某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可相互利用之处。
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研究开发阶段R&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第五,企业层面的思考。跨国公司全球分工、联合研发、研发外包等发展趋势为我国企业提供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难得机遇。但是应该看到,只有当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个关键环节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时,跨国公司才有可能转让最先进的技术。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大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运用形式不断创新,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
1.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一个国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所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或对正常环境保护和人民的安全健康并无影响而设置的贸易障碍。具体形式包括:(1)绿色环境标志制度;(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3)绿色包装制度;(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5)绿色补贴制度。
2.信息壁垒
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发展对外贸易,向别国进行出口时,会因为其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而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在全球国际贸易和网络营销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导致其自身的信息,如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认定程序等不及时,造成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模糊、不透明的,同时也难以及时获悉和知晓别国拟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认定程序等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而遭遇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国际知识产权壁垒
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措施。其主要表现形式为:(1)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临时措施的滥用;(3)贸易的“内部化”;(4)选择性投资;(5)严格限制平行进口。
4.道德壁垒
道德壁垒就是借助各国间文化和道德背景的差异,以人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及劳工权利的标准或以“动物福利”标准过低或缺乏、动物从出生到被宰杀过着“悲惨的生活”为借口导致的出口被拒,称之为“道德壁垒”。具体包括:(1)社会责任标准;(2)动物福利标准。
二、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创新运用的统筹思考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和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应该从宏观统筹上对中国应对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创新运用加以思考。
1.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与快速反应系统建设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是由政府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其运行架构如图1所示,主要是由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中心、三大系统(咨询系统、信息沟通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三大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快速反应体系、多方互动体系)、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网组成的有机整体。
图1.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系统构架2.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技术保护体系
(1)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技术法规体系。要加快中国产品的管理和质量体系方面的法制建设,通过高新科技手段,提高我国出口贸易的产品质量,改善我国出口贸易商品的结构,对各种产品的生产与进出口行为,制定带有强制性的详细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并以这些带有强制性的详细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作为立法渊源,制订进一步的具体的执行细则。
(2)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标准体系。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法规、标准运行的法律机制,营造有效的运行环境。在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中,调整包括《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化要求,逐步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第二,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标准化体系,特别是严格按技术法规和标准(自愿采用)的要求来制定和采用,实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三,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缔约国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均应以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为依据,采用时应尽量等同采用。
3.加快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1)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生产业的发展。一方面,着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着力改变部分服务业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过低的状况,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另一方面,加速培育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行业,按照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的要求,整合新兴服务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隶属关系之间的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多层次、投资结构多样化的新型服务体系。
(2)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第一,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其研究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第二,促进产学研一体化,产学研一体化不仅可以提高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研究的市场适应性,加强技术成果产业化,而且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费用低、速度快的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捷径;第三,引进与创新;第四,组建技术联盟,不仅可以增强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效应,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层次,而且可以增强我国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避免形成投有自我技术能力的工业化。
三、积极探索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形式的有效应对措施
1.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
针对绿色壁垒发展的现状,应该分别采取短期措施和长期战略措施。
短期措施包括:(1)研究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定和运作方式,以及在绿色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战略和措施,从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为确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战略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发;(2)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检验检疫法规体系。检验检疫部门应就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现行的国际环保规范和国际公约,大量收集国内外疫情资料,趋利弊害,防止其他国家利用现有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系环境规范的不合理性制造绿色壁垒;(3)紧盯国际标推,大力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
长期战略措施包括:(1)建立绿色贸易制度,实施绿色营销。建立绿色贸易制度就是把绿色贸易思想融入我国的贸易制度之中,成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原则。绿色营销就是企业通过满足人们的绿色消费需求,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实现自身的盈利所进行的市场调查、产品开发、定价和分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2)推进绿色生产活动。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转向全程控制,在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的全过程中应用质量管理体系;(3)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的产业,以绿色生态产业代替污染严重的产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4)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政府应通过各种公众媒体引导公众改革传统的大量消耗能源不关注环境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建立绿色消费观,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2.信息壁垒的应对措施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1)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看待我国的电子商务建设。在我国,由于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低下,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还非常缓慢。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上看待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抓住有利时机,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2)政府应该创造一个有序的法律环境。避免电子商务网络中资金流失和伪造电子货币的可能性,在市场准入制度、合同的执行和赔偿、反诈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方面制定有效规范;(3)政府在技术上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电子网络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并组织制定指导性电子网络标准,消除企业在电子网络中的风险;(4)加快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程度。
3.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应对措施
针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发展的现状,应该如下应对措施:(1)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外贸利益。
4.道德壁垒的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企业接受欧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的还不多,今后接受社会责任审核将是我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事情:(1)政府应该鼓励企业积极申请SA8000标准认证。在一定的年限内,对执行SAS000标准而必须支付巨额成本的企业给予补贴。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讨论,主动与进口国有关实行社会责任条款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尽可能减少这此条款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2)建立SA8000的专门咨询机构。政府部门尽快建立SA8000信息中心和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减少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冯宗宪.开放经济下的国际贸易壁垒—变动效应、影响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东海.TBT与中国对外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3]杭争.TBT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6,(12).
[4]高文书.贸易技术壁垒经济分析[J].财贸经济,2007,(9).
[5]夏友富.TBT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WTO经济导刊,2006,(5).
摘要:技术和技术创新对当代的国际贸易已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一点得到了广泛的共识。各国都把技术创新作为提升本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最有力的武器,使本国能够从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本文就技术创新对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作了分析。
关键词:贸易;竞争力;因素
中国加入WTO以来,宏观经济和对外贸易都增长迅速,整体经济贸易形势继续了多年来的良好态势。但是,在普遍乐观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隐藏在这种良好态势后面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经济增长方式的单一,以高投入低产出为特征的经济效益低下,贸易方面的出口产品附加值偏低,对外贸易条件恶化,以及频频遭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都在困扰着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的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市场准入上的影响,即达不到设定的技术标准,就不能顺利的出口;另一个是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企业技术、环保及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投入都直接增加了产品成本,企业要获取相关认证的费用也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丧失了产品价格优势,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很多时候是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中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单独把它拿出来讨论是因为与其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比较,它有其特殊性,而且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对中国的外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中国屡遭国外知识产权的调查,严重的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同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的不断缩小而造成的出口对其国内产业的威胁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我们同发达国家真实技术差距的存在。
产品附加值通俗的讲就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过程中所凝结的技术、创新、人力劳动、品牌和附加服务等价值的增值。它与产品的价值增值链的长度,技术含量,创新程度,附加服务的质量和产品品牌价值等有很大的相关关系。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先生的“附加值”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产品的业务链上,组装的附加值最低,研发的附加值最高;中间值的生产虽有技术含量,也会慢慢递减,而到了销售和售后服务,附加值会随之高涨起来,因为它有品牌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由此可见,在组装的上游,是技术、信息与知识;在组装的下游是包装、销售及服务。而在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是廉价劳动力在创造财富.中国的出口产品基本上集中在初加工的产品、棉纺织品和机电产品上,这些产品的技术含童低,加之中国的国际名牌少,尤其是机电产品甚至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都是处于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这是中国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结果,但是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出现所谓的“丰产不丰收”现象。这主要是由我国技术能力低所导致的。
3贸易条件恶化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对其进口商品价格的比率.当这个概念用于两种以上商品时,它的定义则是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一种指数量值,也可以解释为出口每单位商品所能购买进口商品的数量。贸易条件恶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最早.由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在1949年5月提出,他在一份题为《拉丁美洲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了“贸易条件恶化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存在长期恶化的趋势。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下形成的“中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滋生了一些不利于国家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技术进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贸易周期运动的不平等影响,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产品需求条件和世界经济中心的低进口数。
4贸易竞争优势将受到更大挑战
目前中国最大的比较竞争优势就是处于各层次的廉价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中国不仅有廉价的简单劳动力,还有相对发达国家廉价的熟练劳动力、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从本质上来讲,中国现在正是在利用这一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但是,这一优势能够持续多久呢?也就是说廉价劳动力优势是否能够成为中国经贸发展的持续竞争优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廉价劳动力还能够作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中国有着广大的农村人口,可以不断的向城市输出廉价劳动力,但是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人口的容纳程度也是有限的,目前已经出现了大城市综合症,而且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并不十分迅速,因此有可能农村人口的输出在一段时间之后会放缓直至停滞,在那个时候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将会不断的上升,而随着新的开放国家,比如印度加入国际分工,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竞争优势将会逐渐削弱。
5结束语
总之,中国现今和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没有技术创新就很难继续缩小同前方国家的技术差距,而后方国家则会更快的缩小同我们的差距,表现在贸易上,就是竞争优势的削弱和贸易竞争优势受到更大的挑战。我们只有技术创新,掌握有用自主专利权的技术,才能在对外贸易上取得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平:《论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载《世界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
[2]宋健学、赵新刚、刘虎兴:《关于我国技术提升和贸易发展的思考》,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