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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过渡教育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过渡教育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过渡教育论文

第1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保险范围

美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联储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非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2.机构及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存款保险主要实施者,同时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者。FDIC拥有比较大的权利,可以开展现场检查。2008年金融危机中,FDIC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及采取“过桥银行”等策略处置破产机构的资产。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英国存款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破产机构清算收回资金;投资回报;借入资金等。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缴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三种资金。如果参保机构缴纳总额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余额的0.3%以上时,则不需缴费。如果赔款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英国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为8.5万英镑。

3.保险范围

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任何公司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的成员。英国不要求在国内经营的欧盟地区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4.机构及职能

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该公司执行单一的“付款箱”职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理赔、评估等。多数存款人可在7天内可获得赔偿,而所有赔偿会在20天内支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并无检查权和相关风险防范干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功能。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较为独特,由民间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自愿存款保险体系由德国三大银行协会(商业银行协会、储蓄银行协会和合作银行协会)建立,三个协会各自独立,各类型银行机构自愿参加。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8月,是应欧盟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建立,下面主要讲述自愿存款保险体系。

1.资金来源

新注册设立的银行,首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经协会建议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险体系资金来源于参保机构缴纳的保费。

2.保险费率与保障限额

参保银行保险费率为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当基金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行业协会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商业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障限额为出现支付危机银行上年度末自有资本金的30%,但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业的保障限额几乎为全额保险。

3.保险范围

德国存款保障体系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所有非银行机构债务、投资公司债务、债券以及外币存款、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都予以承保,但银行同业存款和内部人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由各协会建立的存款保险委员会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央银行不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后,仅以购买债权和抵押融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四)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1.资金来源

1971年日本通过《存款保险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2005年4月起,日本将先前全额保险制度改为有限保险制度。存款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方面:

(1)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资本金;

(2)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

(3)投资收入;

(4)借款和发行债券。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应缴保费按下公式计算:应缴保费=上一营业年度最后一日合格存款项/12×本营业年度保险月份×保险费率日本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经过数次修改,2006年将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11%,一般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05%。日本将无息、随时支取、用于支付和结算的存款划定为支付专用存款,对此类存款实施永久性全额保护,对于其它普通存款、专用存款、记名银行债券、公共基金存款等的赔付上限为1000万日元。

3.保险范围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以下金融机构,并实行强制投保:

(1)银行,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

(2)信用金库;

(3)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以下机构不在承保范围内:

(1)政府金融机构;

(2)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除银行存款外,银行发行的记名债券、公共基金存款也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4.机构及职能

日本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DICJ,并不断赋予其新的管理职能与权利,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在正常时期,DICJ负责向银行收取保费,并对银行的存款数据保存情况、IT系统完善情况、保费缴纳准确情况以及倒闭时能否顺利处置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银行倒闭时,DICJ可以担任接管人,接管银行资产和业务,组织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处置过程中,DICJ既可以直接赔付受保存款,也可以为受保存款和健康资产对外转让提供帮助,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

(五)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

危机之前澳大利亚与我国一样,实行的是国家全额担保的隐性存款保护制度。2008年10月,澳大利亚出台了临时、显性的“金融债权保护计划(FCS)”以及“大额存款和批发融资担保计划(GGS)”,分别对100万澳元以下和100万澳元以上存款进行保护。GGS于2010年宣布停止。FCS相关内容为:

1.资金来源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当存款机构陷入危机后,由财政部向专用账户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的资金。所注资金从破产机构清算中补充,清算资金不足以弥补财政注资时,财政部将对其它存款机构征税以填补资金缺口。

2.保险费率及保障限额

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免费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时期,FCS对每个存款人在每家核准类存款机构(ADI)不超过100万澳元的存款提供免费担保。2011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对FCS进行了修改,将存款担保上限下调为25万澳元。

3.保险范围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承保对象为澳大利亚的银行、建筑协会和信用机构,外资存款机构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和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则不在保险范围内。

4.机构及职能

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事后筹集赔付资金的方式,未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是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也是负责FCS日常管理与运作的唯一机构。APRA权利广泛,可以直接从ADIs获取储户信息,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指定法定经理人,并代表政府向存款人进行赔付。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一)“事前事后相结合”是主要筹资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基金采取以事前筹资为主,事后筹资为辅,事前事后相结合的方式。这类国家保险基金由初期缴入资本金和参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当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时,可以从财政部、央行或资本市场借入资金。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在平时增强存款人信心,又能在危机中保证赔款资金的充足和迅速支付。美、英、德、日均采用该种模式。但澳大利亚采用事后募集资金方式,金融机构发生后,由财政部第一时间注入不超过200亿澳元赔偿资金,当赔付资金不足时,可从其它金融机构征税。

(二)可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度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是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的两种保险费率模式。单一费率模式运行较为简单,对所有的投保机构采用统一费率,但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差别费率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目的在于引入激励机制,限制投保金融机构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性。在美、英、德、日四国中,仅美国依据风险设定了九个等级的差别费率制度,其余三国仍采用单一的费率制度。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差别费率制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另外,为减轻金融机构负担,采用事前筹资模式国家保险费率随着保障基金规模进行调整,当备付率(基金规模占受保存款余额比重)较高时下调费率。如美国规定当备付率高于1.25%时,超出部分50%返还给投保机构;高于1.5%时,超出部分全部返还。

(三)各国保障限额差异较大

国际上对存款保险的保障限额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保障限额是该国人均GDP的倍数,IMF推荐的标准为3倍;另一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标准为限额要确保覆盖90%的存款。实际操作中各国赔款限额差异较大,如美国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加拿大约为9.9万澳元,英国约为13.2万澳元,新加坡为1.5万澳元。日本对支付结算类存款全额保障,对一般存款保障上限为1000万日元。澳大利亚FCS计划在金融危机时期将限额设定为100万澳元,危机后下调至25万澳元,但仍覆盖了99%的家庭存款账户和82%的家庭存款。(四)保障范围重点为本国广大中小储户存款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地理范围、机构类别、账户类别。

1.地理范围上多采取“属地原则”

目前较多国家对本国领土内注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本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但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存款不予承保。美、德国对本国的外资机构进行承保,澳大利亚在制度建立初期也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保障,但改革后取消了对本国外资机构的保护。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遵循属地原则,日本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和在日本的外资银行存款均不予保护。

2.受保主体涵盖非银行金融机构

多数国家存款保险体系覆盖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各国覆盖的范围有所差别。美国只包括储蓄协会、英国包括长短期保险及证券、澳大利亚金融债权保护计划包括寿险、一般保险及养老金账户。3.受保存款账户以普通类存款为主。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对于大额存单等特殊类型存款不予保护,如美、英、日、澳大利亚等国。以澳大利亚为例,FCS计划主要涵盖缺乏风险评估能力零售类储户。

(五)存款保险机构由单一“付款箱”职能向综合管理职能转变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的职能主要可以分为三类4:一是“付款箱”型,该种类型机构仅负责收取保费,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赔付,有的适度参与风险处置;二是“损失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实现破产机构处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风险最小化”型,该类型机构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努力将金融机构面临风险降至最低。美、日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属“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英国存款保险公司是典型的付款箱职能。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宽的趋势,更加强化了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详细比较见表2)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运行的各项基本原则

可以参照国外的存款保险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的宗旨、职能、运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和管理机构等。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机构的信用严重依赖国家,且行业自律协会尚无法强有力规范金融机构运营活动,德国自愿为主的参保模式不适合国情,我国宜在法律中明确采取强制保险模式。

(二)事前事后相结合融资模式以及差别费率制

度可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选择各国保险基金来源差异不大,基本以事前政府注资、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以及事后市场融资、向央行和政府借款为主。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事前形成一定规模存款保险基金储备,这样既可以稳定存款人信心,在应急事件中也可以快速启动赔付程序。同时建立事后筹资制度,防止基金存量不足以支付赔款。另外,差别费率制度具有较强优势,我国宜效仿美国相关制度,完善银行评级体系,根据风险管理状况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保险费率高低直接与银行所获信用等级进行挂钩,鼓励银行不断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根据我国国情确定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限额

我国人口多,居民储蓄意愿强烈,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率高达51.8%5,在世界上处于高位,居民储蓄存款占家庭资产较大比重。从我国存款结构来看,截至2013年9月末,我国个人存款占44%,单位存款占50%6。因此,我国存款保险限额应高于国际通行标准,保障范围应尽量覆盖个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企业存款是否纳入保障范围目前争议较大,但因其占比较大,可以在分析存款类型基础上,对某些特定账户存款在一定限额下进行保障。对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暂时不纳人存款保险范围。参保机构方面应涵盖所有国内银行,如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境内外资银行以及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是否参保,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模式,依据上述银行存款占总存款的比重,如果比重较低可以暂不考虑,以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四)建立以“成本最小化”或“风险最小化”为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

第2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自2005年以来,奥数就成为被媒体狂骂,被众人拍的对象,著名教育家杨东平就声称,奥数甚至可怕于黄、赌、毒。近日,成都教育局强制取消奥数。

我们口口声声称着疯狂的奥数,但是反过来,又是谁在一味疯狂地追逐着奥数?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追逐奥数成了一种社会风气,然而在扼制这种风气时,我们采取了一种最极端也是最愚蠢的手段,强行扼制。但是,我们又是否去挖掘追逐奥的根源呢?这就好比是当年鲧为治不而采取的堵塞方法,最终也不是无一收获吗?众多高校以奥数作为门槛,与其说是追逐奥数,还不如说是追逐高校。90%学奥数的孩子也不过是为了高校,为了竞赛而去奥数,他们纯粹只是为了自己的兴趣么?不,他们连最起码的兴趣都没有。

奥数的实际意义是在于在基础课程上深化的数学问题,学习数学的方式。从心底里想想,奥数有错吗?我们不该否认它实际意义的正确。但是,如今奥数已被人们所扭曲,甚至成了进入高校的手段。我们所想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取消奥数,而应在于怎么才能还原奥数的真面目?高考、中考加分很诱人,它也就是扭曲奥数的真正元凶!它就是家长们追逐奥数的最大诱因!

换个角度想想,那些对奥数兴趣的孩子是不是同时遭到了对天赋的扼杀?这就好比一个生性温和的人被抬着去学武术,这是对本性最大的扭曲/

奥数的存在是为了兴趣,而不是为了在达到某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方式。奥数没有错,错在于家长的追求与社会教育上的奥数加分制度。怎么样杜绝这种现象,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重要的还是人们对奥数的正确认识。

第3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第4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教学模式非构思写作;构思阅读;非构思阅读    

一、构思主义下的语文阅读模式的疑虑

教学模式一般认为:依据教学思想和教学规律而形成的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比较稳固的教学程序及其方法的策略体系,包括教学过程中诸要素的组合方式,教学程序及其相应的策略。i根据教学模式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中学语文阅读教学模式就是依据一定的教学思想或语文阅读教学规律而形成的在中学语文阅读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相对稳固的教学程序及其方法的策略体系。就当前语文创新模式主要有:“三主四式”导读训练的教学模式,六步阅读教学模式,创造性的思维训练模式,四分三度跳摘教学模式,四步课型的训练的教学模式,马鞍型教学模式,立体教学模式。这些都是构思主义下的语文教学模式,都是在老师预设的情况下进行的,课堂教学失去了灵活性,学生很难发挥自己的能动性。

二、非构思主义语文阅读教学观

马正平教授认为,构思写作就是指运用一整套写作思维操作模型来控制性生成文章立意、文章结构、文章材料、文章语言的自觉化生长过程。非构思写作学就是关于这种写作行为活动规律的研究。因此,强调写作行为的自觉性(写作思维操作和写作文化、写作禁忌、写作审美控制),强调写作过程自组织生长性的写作学就是非构思写作。这种理论应用在阅读教学中,也就是非构思阅读。非构思主义阅读(简称非构思阅读)则是一种“自由生长性”阅读。它是指在充分关了注阅读主体、阅读当下语境、时空背景下的阅读智慧(阅读文化、阅读禁忌)的前提下,面向文本本身,运用一定的阅读思维的操作(赋形思维模型、路径思维模型、文本思维模型)模型,自由生长出一系列的课堂阅读内容的阅读教学行为。

三、非构思在中学语文阅读教学过程中的运用

(1)思维措辞分析

首先,思路生成分析,其中思维分析主要是运用“重复”与“对比”分析整篇课文的文章结构、文章思路的艺术逻辑、科学逻辑,使学生知道理解文章内容、结构生成的运动方向的内在机制、基本原理;同时,还要运用“路径思维”操作模型(多种“分析”技术)分析文章赋形思维(结构生成)过程中材料思绪的生成、生长规律、思维原理延异质疑:整体感知的结果真的是这样吗?ii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作者要表达的情感、思想、特征是什么,分析作者是怎样进行赋形思维与路径思维的。通过这种思维还原、重现、堆积、强调、厚化作者的要表达的情感、思想、特征。从而引导学生欣赏赋形思维与路径思维之时空美。其次,不断追问:原因、背景、功能分析引导学生将文本的所反映的内容和自己体会作者所表现的情感、思想、特征作为现象,对它进行原因、背景、功能分析,导引自己从文本走向社会、生活;从“真”或“善”的认识成果与新的情感体验上面,折射心灵时空之美。当然包括对一些言辞的分析。第三,视野拓展。引导学生将文本的所反映的内容和自己体会作者所表现的情感、思想、特征作为个别、局部,对它进行他相似与自相似分析与综合,导引自己从文本走向人类社会生活和人类性格命运。

(2)直观内容

主要引导学生从文本媒介形式的节奏韵律形式和文本内容体现的思维方式形式两方面,体验形式时空之美;然后再从“真”的认识成果与情感体验和从“善”的认识成果与情感体验两方面,折射心灵时间之美。其具体方法为,通过对课文的写作思维分析,清晰理解文章的思路,深刻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是怎样运用思维操作技术(模型)进行表达的。

(3)措词训练

对语感形成的思维/措辞分析,训练语感该环节重要通过对1—3个句子的措辞写作思维的还原分析,进行科学的语感训练;以及通过对1—3个段落的措辞写作思维的还原分析来进行科学的思路训练。行文措辞拓展训练分析时,先从从课文中找出一句或者两句最富有表现力、感染力、严密性,清晰性的句子,然后去分析这个句子是怎样从“内部言语”向“外部言语”转化(展开)的言语措辞(修辞)规律,使学生理解、感悟行文措辞“言之有文”的规律和操作技术。还原出这个句子的“基本语义”(作为句子主干的主谓宾句子结构),它便是这个句子生成过程中的“内部言语”。由于这个书面言语的句子本身已经是“外部言语”,因此,教师就要分析这个句子的“基本语义”(内部言语)是运用怎样的言语措辞原理、机制、模型,进行层层扩展、层层措辞(即陆俭明先生所强调的“词汇和句式的选择”)最后形成读者可理解的的外部言语。

四、结  语

语文阅读教学是语文教学当中的核心部分,非构思阅读教学是一门全新的理论体系,改变了传统的语文教学模式,建立在后现代主义哲学,写作学和美学的基础之上,是生成主义的语文教学观。既认同了科学主义又接受了人文主义,同时也照顾了经验主义,是各种语文观的折中与调和,所以说是科学的,现代的语文观。它有很丰富的内容,还有待于我们不断的探索与耕耘,同时也将它付诸于教学实践。

参考文献:

   [1]马正平著《高等写作思维训练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0月

第5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语言输入理论;语文阅读教学;启示

自从美国语言学家克拉申(Krashen)“语言输入假说”后,人们将其应用于语言学习的各个方面,如听说教学、阅读教学、写作教学等,使我们对语言学习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本文拟就次理论中的可理解性输入假说展开探讨并就其对我国中学语文教学的启示做初步探讨。

一、Krashen的可理解性输入假说

克拉申(Krashen)认为,语言习得的关键在于获得输入(input),并且一定是可理解性输入(comprehensible input)。如何获得可理解性输入呢?首先要分清楚两个“水平”的问题,即:(i)学习者已有的语言水平及(i+1)学习者要达到的语言水平。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再现学习者已经习得的内容和准备学习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学习者都很难把学得的知识运用起来达到习得的目的。因此,以“旧”导“新”,将新知识与旧知识挂上钩,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中学语文教师,准确把握学生的现有阅读水平,为他们提供合适的阅读材料是实现有效阅读的必要条件。克拉申认为,语言输入的质很重要。所要学习的材料首先应该是可理解性的。课堂是学生获得可理解性语料的主要途径,如果学生理解不了输入的信息,教师的课上得再精彩都是徒劳。其次,语言输入的量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为学习者提供足够的可理解性语料是语言习得的重要因素。最后,所学习的内容总体上不应该超过学生的学习能力,但又必须略高于学习者现有水平,语言的习得才可能发生。因为,如果是学习者已经掌握的、很容易理解的所输入的语料将无法激起学习者的兴趣和动机。但是,若所输入语料的难度大大高于学习者现有的水平,他们将无法理解语料,从而丧失学习兴趣,这也不利于语言能力的提高。

二、中学语文阅读教学

1、中学语文阅读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也在“课程总目标”中提出:“培养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有较为丰富的积累和良好的语感,注重情感体验,发展感受和理解能力。能阅读日常的书报杂志,能初步鉴赏文学作品,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浅易文言文。背诵优秀诗文240篇(段)。九年课外阅读总量应在400万字以上。”其中,要求中学生应学会制订自己的阅读计划,广泛阅读各种类型的读物,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60万字,每学年阅读两三部名著。此外,对于课外阅读,提出: “要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从总目标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学语文阅读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获得通过阅读收集处理信息、认识世界、发展思维、获得审美体验的能力。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教师在阅读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输入有效的、足够的语料。

2、中学语文阅读教学现状

目前,中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在很多学习中,合理的方式是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语文阅读教学也不例外。而在现今的语文阅读教学课堂中,教师往往担当主角,学生被牵着鼻子走。前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后者只要顺着预先设计好的轨道思考就可以了。从整篇文章的布局,到具体词句的推敲,都由教师倒给学生。大部分的课堂时间被教师主观的分析和繁琐的提问占据,学生能自己读书的时间少之又少,最终导致学生“被阅读”的现象。

(2)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很多教师将中学语文阅读课上成了阅读应试课,如何在阅读测试部分获取高分成了这门课的终极目标。忽视原文的意义及其想要传达的情感,按照阅读考试模式训练学生,统一标准答案,在解题技巧和方法上花费大量时间,从而让学习者在阅读中的独特情感体验得不到开发。长此以往,学生的思维方式便会陷入机械化,阻碍他们的个性发展。

(3)学生的课外阅读要求量少,且缺乏有效的指导。相当多的学生除了学习课本知识外,很少阅读其它材料。即使有课外阅读,他们接触到的目前市面上充斥的盗版书籍或一些不适合他们年龄的小说等,不仅不能促进学习者阅读能力的提高,还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总体来看,我国中学语文阅读教学也存在语料输入的质和量的问题。

三、语言输入理论对中学语文阅读教学的启示

1、准确把握学生现有的阅读水平,根据这个现有水平和他们的实际需要, 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阅读课堂输入语料的质,这是“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在阅读教学上的运用。教师不仅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输入, 还可以让学生结合上下文语境理解语料。理解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学生理解不了信息, 就谈不上吸收所输入的信息,更谈不上输出和运用所学内容。因此,在课堂上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帮助学生理解提供给他们的材料是教师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教学内容或教材再好, 若教学方法不当, 就达不到教学目标,产生不了想要的教学效果。方式和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例如,《语文课程标准》有一条规定,要求学生自己能够“体会和推敲重要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教师可以首先要求学生联系上下文在语言环境中去理解词语的含义,找找同意词和反义词;接着可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把生活阅历和文本环境融合起来理解;然后可借助词典字典帮助理解,把具体语境中重点词的意思与工具书中的意思对比理解;最后,可让学生造个句子,边运用边理解。此外,回读全文、重温精彩片断、积累储存等也是语文阅读教学中常用的有效手段。

2、重视课外阅读,课内课外相结合, 增加学生阅读的量。教师只有在抓紧课堂阅读教学的同时, 充分激发学生课外阅读兴趣, 才能真正做到厚积薄发。当前,初中语文课内教材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两大板块:阅读和综合性学习。不仅阅读主体部分,就连综合性学习板块,也包括了大量的阅读内容。而中学语文课外阅读教材自2001年起,开始尝试把课外阅读材料纳入教材编排体系,七至九年级在每册安排2—3部作品,高中每册介绍2部,这些措施突出课外阅读的重要地位,表明了阅读量对阅读教学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主要为了培养学生形成阅读兴趣,养成阅读习惯,提高阅读整本书的能力,最终提高他们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由于课内材料数量不多,教学时数也有限,与实际需要的阅读量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些课外补充材料,以课内教材为主,课外自读为辅,让学生有机会能够把在课内学习时获得的种种知识和能力,举一反三,用到课外阅读当中。这个辅助不但可以巩固和扩大课内所学的知识,而且可以充分锻炼自学能力,提高学习语文的兴趣。此外,现在数字化和网络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的趋势,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阅读文本除了书籍外,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磁带、光盘等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阅读载体。而网络因其大容量、简便快捷、可以随意进行等优势,能够同时传播大量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大有取代以往传统阅读模式而成为更流行的阅读方式。但网络阅读也有其缺点,如信息的正确性、持续性等都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语文教师还应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网络阅读,精心选择阅读材料, 指导学生不断收集课内外语文阅读信息,以此开阔学生的眼界,更好地提高他们的阅读能力。

3、重视阅读主体的地位,让他们能自主思考,使阅读富有个性和创造性,从而凌驾于阅读的标准答案之上。由于每个人的生活体验各不相同,他们对于相同材料的感受也不尽相同。一百个人能读出一百部《红楼梦》。因此, 在阅读过程中,教师不能用标准答案去框住学生,不能轻易评判答案的对错, 只有这样, 才能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实行开放式的阅读教学模式,实现学生与阅读文本、学生与教师的自由对话。让学生大胆质疑,主动探求, 自主发现, 有所创新,将课堂内学到的知识运用到课外的实际生活中,让学生产生新的知识情感体验,丰富他们的内心世界。

四、结束语

“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国民年人均阅读量仅有0.7册,韩国11册,日本40册,美国60册,犹太人75册,俄国每20人便拥有一套《普希金全集》。”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阅读的质和量呢?作为中学语文老师,在语文教学实践中,应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课内阅读和课外阅读有效地结合起来,把真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促进他们的情感发展作为阅读教学的指导思想。语文既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一门人文学科。语文阅读教学的本质就是真正实现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第6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 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 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 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 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 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 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 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 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12] 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13] 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14] 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 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

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18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而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生,却无任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规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司法救济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则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现,[16] 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则使这条路径进一步凸现和扩展。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经授权而行使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7] 则该行为是否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实无明确规定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争议,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进一步分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等,就应予以颁发,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没有沿袭“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为”,应当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然日趋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围”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到底能够走多远,宜在法律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所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勒令退学”是否也应纳入?而对于学位授予这类学术性相对较强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否合适?如果纳入,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应当加入学生有权向学校求偿的规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它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开除等处分,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事实上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机会、收入情况等有着密切关系,是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具有中立性、公开性的司法救济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然,对于有关学生纪律惩戒的争议,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行政争议前置程序,而对于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是否由有关的学术机构先行仲裁,或者由某类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来予以裁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点在于-教育领域中的行政救济应引入“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复议还是仲裁,都应确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时有效性,以提高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审查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审查的范围,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将合理性审查也纳入其中?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对行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救济介入教育领域势成必然,这极大地利于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权利加以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国外的情况。在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但人们长期认为,社会对于由税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种特权,因此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有权对其受教育的机会加以剥夺。直到1961年狄克逊诉阿拉巴马教育委员会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认为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实体权利,因而要求在这一领域中适用正当程序。[18] 施瓦茨认为,在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财产权和名誉上的自由权都处于危险之中。[19] 自狄克逊案后,美国法院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1975年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的判决则把正当程序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该案中,法院认为,一位被暂停学业达10天的公立学校学生具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20] 戈斯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在后来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 一位因学业及临床的糟糕表现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医学院三年级学生,并不具有要求听证的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学业失败是一种例外,除非学校存在欺诈或不良信用。[21] 在德国,长期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在考试事件内容上不加审查,但对考试机关的考试程序有无重大违规作审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是否有偏离一般公认的评断标准,是否参酌与考试事件无关因素之考虑。[22] 而1991年4月17日,德国联邦于同一天作成两项判决,改变了行政法院过去的保守见解,而主张应对考试争讼的实质内容作深入审查。联邦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态度保守,过于尊重放任考试委员的判断余地,以至在判断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评分错误,排除了法院审查权,致使判断瑕疵造成的后果须由应考人自行承担,实属不公。[23]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刘案涉及博士学位授予这种学术性极强的行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会损害学术自由呢?通常认为,学术自由是指独立地进行研究、教学的权利。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 Kirchhof认为学术自由有五大内涵,即: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进行探究及传播;共通联络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对其行为自我负责;防止国家侵害;国家提供财力及机构支援。[24] 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而当这种公开、公正的程序未被执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开、公正的程序时,则法院的介入就无可非议,而更多应该考虑的问题仅仅是-法院介入到何种程度。

我们认为,与开除、勒令退学等针对学生的处分相比,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专门针对学位授予的救济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诉讼之门的开启势成必然。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当然,法院对于高等学校的这类行为,是仅作合法性、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实质性审查?针对高等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形式的判决?即是说,法院仅可以判决“撤销重作”,还是可以直接判决“责令颁发”?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应该说,在目前并不妨碍有关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毕竟,我们不能漠视学生的权利而轻易地关闭法院的大门。

第7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为生动;用优化的教学媒体呈现,激活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和责任感,从而进入学习的最佳状态;用到位的语言文字表达,启发学生认识到生活中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学知识。如何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来提高生物课堂有效性,本人谈谈自己的做法

一、用准确的教学目标定位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

《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提出了“注重与现实生活的联系”的理念,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认为,教育起源于生活,生活是教育的中心,因而教学不能脱离生活。社会即学校,生活即教育。就是倡导每一个学生都公平地享受为生活作准备的教育,教育要培养能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教育论文,这就是教育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深刻认识到:“教师的活力在于课堂,学生学习的活力在于生活”,为此,作为一名教师,应善于关注生活经验,为学生提供生活情境,利用生物学本身的魅力,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使教学行为符合新课程标准,教学目标定位到位,有的放矢,不做无用之功,从而提高教学有效性。

目标定位1,能对生活化的素材归纳和演绎获取新知识。如学习DNA的相关知识时,我们可以例举如下材料供学生学习,要求学生用相关知识解释,并进行创新。

材料一:DNA指纹在案件侦破工作中有着重要的用途。刑侦人员将从案发现场得到的血液、头发样品中提取出来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比较,就可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证据。

材料二:最近有许多商家隆重推出一种被称为“核黄素”的保健品,据说其主要成分是从一些生物细胞中提取的核酸,并吹嘘其有健脑作用和能够为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核酸真的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吗?

材料三:美国911事件死难者身份确定。科学家将对每具尸体的细胞核DNA和线粒体DNA进行检查。由于很多尸体已经被分成了数块,据专家估计此次将被检查的碎片数有可能达到百万以上。所有的细胞核样本将被送到美国盐湖城的基因研究中心进行分析,他们的工作是要对死者的身份加以辨认,而线粒体DNA则将被送到马里兰州罗克威尔的细胞研究室去,他们的任务是要查出死者属于哪个家族。据称研究后得出的分析数据将与所有遇难家属提供的资料和样本进行核对,这将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DNA分析鉴定行动中心。

材料四:科学研究证明,一些困扰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病、癌症等都与基因有关。依据已经破译的基因序列和功能,找出这些基因并针对相应的病变区位进行药物筛选,甚至基于已有的基因知识来设计新药,就能“有的放矢”地修补或替换这些病变的基因,从而根治顽症。基因药物将成为21世纪医药中的耀眼明星。基因研究不仅能够为筛选和研制新药提供基础数据,也为利用基因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疾病提供了可能。比如,有同样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的人,由于具有不同基因序列,对同一种病的易感性就大不一样。明显的例子有,同为吸烟人群,有人就易患肺癌教育论文,有人则不然。医生会根据各人不同的基因序列给予因人而异的指导,使其养成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最大可能地预防疾病。

目标定位2,学生能把知识回归于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如平时布置学生作业应注重学生的生活经验,不应是为了做题而做题,为了知识点和考试而做题。例如学生在学习糖类、脂质、蛋白质之后,就可以布置学生把自己经常食用的食物进行归类,让学生收集有关食物营养成分的资料,为他们自己或家人制定合理的膳食计划;如果家里有肥胖者,在平时的饮食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家里糖尿病的病人,他的饮食要注意哪些?等等。再比如,我们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小实验,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既能达到验证课堂中所学知识的功能,又能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如观察能力、动手能力等)。如要求学生在家中腌制咸菜和萝卜条,制作腐乳、果酒和果醋,检测家庭中常用食品的成分等。利用学生寒暑假期、周末在家的时间,教师可以布置一些学生感兴趣的家庭作业。比如,、泡菜的制作、制作小生态瓶等;设计实验验证不同温度下加酶洗衣粉的洗涤效果等。还可以走上社会调查居住附近有无遗传病患者(如白化病、先天愚型等),并分析其家族系谱图找出遗传 方式;调查附近的商店中有哪些转基因食品;农村学生可以调查蔬菜大棚是否经常通风并思考原因;外出旅游时可以调查当地景区的生态系统结构、物种丰富度、某一种群的种群密度;身边有无生态入侵现象等等。通过生活中观察、验证课本上的生物学知识,会很好激发学生的生物学习兴趣,提高生物科学素养,为素质教育打下良好基? ?

通过这些生活问题、学生的生活经验创造生活课堂,即关注学生的主体和活生生的经验与体验,贴近学生的生活,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把知识技?艿慕逃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促进学生经验的改组,促进学生书本知识向实践能Φ淖化,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二、用智慧的教学方法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

在教必修2

的一对相对性状杂交实验,我讲到,如果孟德尔要直接验证他的假说,只能用显微观察的方法,确定遗传因子的真实存在和遗传因子在形成配子进是分离的,这在当时是不可能的。孟德尔应用假说-演绎法,事实上孟德尔所检验的不是假说本身,而是假说的推论,即从假说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个别现象或事件的推论。当我讲到“孟德尔设计的测交实验教育论文,实际上检验的是演绎的‘推论’,是一个特例,孟德尔用实验验证这个特例,从而验证了规律”,学生仍然不理解。怎么办呢?这时我采用了生活化的知识进行解释。地球是椭圆的还是方形的呢?假说一,地球是方形的;假说二地球是椭圆的。如果地球是方形的,则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时,应当是看到整个船身的;如果地球是椭圆的,则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时,是应当先看到桅杆,而后慢慢地才看到整个船身。“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情况”是依据假说演绎推理出来的一个特例,即推论,用亲身体验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的实际情况来验证这个特例(推论),若亲身体验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是整个完整的船身,则大海是方形的;若亲身体验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时,是应当先看到桅杆,而后慢慢地才看到整个船身,则大海是椭圆形的。这时我给学生说,孟德尔的测交实验就相当于“在大海航行时,看到远方的船只情况”是个假说基础上的一个特例,只验证了这个特例,则假说自然就被证明了。 智慧的教学方法,其作用就如同催化剂一样,有效的教学必然是采用恰当教学方法的教学。恰当的教学方法中智慧程度越高,带来的教学效果就越好,因为智慧的教学方法往往产生于生活实践中。

三、用优化的教学媒体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

在生活知识的内容上,体现选择性原则,更能带来学生浓厚学习兴趣。在讲解共同进化的知识时,我选择了生活化的一些媒体知识。

生活化的媒体知识1有趣的巢寄生杜鹃。巢寄生是一种鸟类将卵产在其它鸟的鸟巢中,由义亲代为孵化和育雏的一种特殊的繁殖行为。照片中所示的草地鹨(Anthus pratensis)喂食大杜鹃,就是一种种间巢寄生类型。大杜鹃是现有巢寄生鸟类80多种中最典型的一种鸟,它可把卵 寄生在125种其它鸟类的巢中。巢寄生行为表现在:宿主的选择,大杜鹃在繁殖期寻找与孵化期和育雏期相似、雏鸟食性基本相同、卵形与颜色易仿的宿主,多为雀形目鸟类。寄生时间上,大杜鹃多在宿主开始孵卵之前,乘宿主离巢外出时快速寄生产卵。巢寄生的协同进化,表现在宿主卵的形态特征上。寄生者的卵在颜色、大小、卵斑等许多方面与宿主相似,但存有不显差异。同时宿主对卵的分辨模糊也是一个方面。对宿主繁殖影晌,大杜鹃常表现在产卵前把宿主一枚卵移走,或全部推出巢外,迫使宿主重新产卵。而一旦巢寄生的雏鸟孵出,它有将义亲的雏鸟推出巢外的习性,从而独享 义亲抚育,这样对宿主繁殖成功率将降低。编者注:杜鹃又称布谷鸟,多数居住在热带和温带地区的树林中。大约三分之二的杜鹃,包括所有北美的种类,会筑巢且哺育自己的幼鸟;只有约三分之一的杜鹃以寄生的方式养育幼鸟

生活化的媒体知识2 蜂鸟。在南美热带雨林中,蜂鸟是许多种植物的传粉者,蜂鸟的喙大致可分为2种类型:长而弯曲型和短而直型。第一种类型的鸟适于在略微弯曲的长筒状花中采蜜,这一类花分布广泛且产蜜量高;第二种类型的鸟适于在短小笔直的花中采蜜教育论文,这一类花分泌的花蜜一般较少,而且它们也经常吸引许多传粉的昆虫。尽管长喙蜂鸟也可以取食短筒花中的蜜,但它们一般更偏爱长筒花,而且在短筒花附近,它们往往受到其它短喙鸟类的驱赶。蜂鸟飞行速度快,可以长距离地飞来飞去取食那些不能被短喙蜂鸟利用的花蜜。蜂鸟是典型的通过一次飞行造访不同种类的花来提高摄入的能量,而不是只依赖一种植物的传粉动物。因此,对于种群数量小的植物来说,选择压力可能促使植物产生较多花蜜吸引蜂鸟。有趣的是,依靠蜂鸟传粉的植物几乎分泌同等数量的花蜜,这也许是因为蜂鸟不屑于光顾那些产蜜量不高的花。有些依赖蜂鸟传粉的花可能与蜂鸟密切地协同进化。笔者在亚马逊热带雨林考察时曾好奇地观察长尾蜂鸟(Phaethornis superciliosus)取食一种风

梨科植物的花蜜,这种植物花筒的形状似乎刚好能容纳进细长的蜂鸟喙;除蜂鸟外,似乎没有任何其它动物前来采食花蜜。

通过这些生活化媒体的呈现,学生对共同进化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对共同进化理解深刻到位①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增加②促进物种的共同适应③维持生物群落的稳定性。

四、用到位的语言文字创建生活化生物课堂

如观察植物有丝分裂实验后,学生提出为什么看到的细胞分裂间期图像大大多于细胞分裂期图像。我以“因为在细胞周期中间期所占的时间长,分裂期所占的时间短”来解释。这样解释虽有一部分同学明白了,但总有一些学生还是实现不了从抽象到形象之间的过渡。看来要通过变换语言的表达方式,才能奏效了。我打比方道:同学们在操场上自由蹦跳,由于同学们累了,蹦起活动的时间变短了,停留在地面的休息时间变长了。此时我带着照相机来到操场,对准同学的活动场面,拍了一张照片。此时我问同学,在这张照片中是停在空中的人数多,还是停在操场地面上的人数多。大家恍然大悟:大多数停留在地面休息的同学好比间期的细胞,少数在空中跃起的同学好比分裂期的细胞。对于每个人来讲只要你停留在地面的时间长,停留在空中的时间短,在拍照的一刹那,被摄入停在地面场景的机会就多于停在空中的。照相的一刹那,就如同根尖的分生组织细胞被固定的一刹那。生活中的场景与细胞分裂的场景如此相似,真可谓实例不同,其理相通。

又如我在执教高中人教版新教材《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传递》中,我提问“秋季开放的原因?”一位学生回答“是由于日照短、气温凉造成的。”面对学生的回答既有正确的成分,又有不正确的内容,我不是只作“对与错”的评判者,而是充当学生学习知识的构建者,掌握方法的引导者,学习情绪的鼓励者。

此时我表扬学生考虑问题的客观态度:“在秋季开放教育论文,你依据当时日照短了,气温凉了,来思考、推测是理性的。”这样评价,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情绪的维护者、鼓励者,而不是压抑者。

第8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幼儿教育 小学教育 衔接

论文摘要:幼儿园和小学衔接问题是多年来幼儿园、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基础教育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点。本文针对目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幼小衔接的种种问题,提出了改善幼小衔接的现状的策略。

一、幼儿园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的初步认识

21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迈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社会经济正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与此相适应的教育发展呈现出普及教育、终身教育、个性教育等时代特征,科学的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期待。

第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因此,幼儿教育阶段纳入基础教育体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并有它自身的意义和价值。幼儿教育阶段与小学教育阶段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过渡是教育自然的连续过程。在基础教育的体系中,研究幼儿阶段教育和小学阶段教育的衔接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是相邻的两个教育阶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教育目标、教育方式、环境设置、学习安排和生活制度诸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幼儿园教育活动以游戏为主要形式,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情感、态度、知识、技能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启蒙教育阶段;小学教育则以系统的课堂学习为主要形式,以严格的学习与作息制度来保证,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人的初等系统教育阶段,这种差异在客观上形成了幼、小衔接中的坡度。减缓坡度,实现从幼儿到少儿的量变到质变,正是幼小衔接的研究内容。

第三、幼儿园教育的普及必然使幼儿园学习成为小学学习的准备阶段和必须阶段。为使孩子能够在进入小学学习后较快地适应小学全新的学习方式和学习环境,在幼儿园学习阶段就有意识、有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培养。幼小衔接不是简单的把过去小学办的学前班拿到幼儿园来办,或是单靠在幼儿园大班增加一些过度的教育内容,而是幼儿园和小学的教育教学都要科学地按照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规律来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二、幼小衔接存在的问题

幼儿园与小学是相邻的两个教育阶段,教育任务不同,存在着阶段性。幼小衔接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儿童的身心健康能否和谐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高低,目前幼小衔接中还存在着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

1幼儿教育小学化,儿童入学后易产生厌学情绪

许多幼儿园和家长把识字课和数学课放在重要地位,把小学的教学内容提前拿到幼儿园,让未入学的幼儿学习。这非但不能提高儿童入学的适应能力,而且还造成了种种弊端:这种“教材下放”,让幼儿学习入学后将要学习的内容,实际上是让孩子先学一遍,一年后又重复学一遍。使得孩子缺乏主动学习的后劲,等到“储备”用完,就会出现使用困难。

2缺乏社会适应性能力锻炼

幼儿园平常在教学中过于重视智力因素的培养,而对遵守课堂纪律等非智力因素较少考虑,使得刚入小学的儿童表现得很不适应,如不知道按时完成作业、不知道准时上课等。教师更多地强调知识的培养和积累,其实非智力因素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如儿童的感情、动机、意志、爱好等,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儿童的成绩好坏,还会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

3幼儿园和小学教育要求上的不一致,易产生不良学习习惯

有些幼儿教师由于对小学教育不了解,加之幼儿园本身就是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儿童在幼儿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入小学后,有些儿童使用过学具后,不能自己收拾还原;书写汉字笔顺有错误,操作活动不规范;握笔姿势和坐姿不当;学习方式明显带有幼儿园特点,习惯于依赖教师;有的儿童甚至不懂得按顺序看画面、按页码翻书等。这些不良的学习习惯一旦形成,将影响日后儿童的有效学习。

三、对幼小教育衔接的实践探索

1搭建小幼教研活动平台

小学、幼儿园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教育机构,工作中极少往来,老师间的教学缺乏最基本的沟通、了解。幼儿入学前的教育,大班老师只能在表面形式上做些更改,如延长上课时间、小学化摆放课桌椅等,而无法从实质上加深幼儿对小学的认识。因此,小幼双方可共同搭建教研平台。(1)互相学学老师都在学习、培训《纲要》及新课标,幼儿园大班与小学一年级老师可借此机会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交流对新课程观的看法、问题。(2)课堂教学互听互评。从教学实践层面深入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育方法,以便双方在幼小衔接工作中能采取更为有效的教育措施。

2与幼儿家长、小学教师保持密切联系

幼儿园要定期和不定期与家长交流育儿知识,提高育儿素质,经常保持联系,纠正不正确的态度、方法,家园教育一致。幼儿教师主动与小学教师联系,如通过个别访谈、组织参观活动、座谈会等,倾听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方法,为小学一年级教师准备一份较为详细的幼儿各方面发展情况表,以便全面系统了解。

3小学教师教育方法的改进

(1)注重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

学生刚入学,面对学校、老师、同学等新环境、新面孔,总会有些不适应。教师应主动参与学生的课外活动,及时了解学生的需求,尽量帮助解决,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师生关系;其次,为学生营造同伴间合作、交流的氛围,提供互相帮助的机会,增进同学间团结友爱的情感。

(2)调整评价方式,注重学生个体持续发展

考分只是作为评价方式之一,而不是划一的衡量标准。我们应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客观地描述学生的进步与不足,以鼓励、表扬等积极评价为主,重视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持续发展。

(3)采用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有效的学习活动不能单纯依赖课上的模仿和记忆,尤其是数学,可参照幼儿园的学习方式,通过生活活动、动手操作活动、游戏活动等进行;经常开展班会活动,给幼儿提供合作、交流、探究的机会,提高学习自主性。

总之,幼小衔接是教育整体改革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搞好幼小衔接,才能使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基础教育质量提高。我们应对处于衔接年龄阶段幼儿的身心发展和学习规律作进一步探索,不断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幼小衔接的途径,帮助幼儿顺利地解决好其间的过渡和衔接,使千千万万幼儿健康、活泼、愉快地成长!

参考文献

第9篇:过渡教育论文范文

结合笔者多年从事的讲授实践与总结,首先分析了当前我校《化学专业英语》教学现实中大致存在着的两个方面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化学专业英语》教学改革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索,强调本课程重要性并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注重与基础英语、专业课程、文献检索和论文写作的衔接和配合,并运用更新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方法和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等灵活多样方式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并培养自学能力。

关键词:

化学专业英语;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化学专业英语》是我国各个高校化学类专业学生的必(选)修课程,是化学专业与英语知识密切结合的一门文理兼顾课程[1]。分析《化学专业英语》课程教学这个薄弱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对策,这业已成为当前有关教学改革的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关键课题。

1教学实况综括

2004年以来,笔者一直从事《化学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在多年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化学专业英语》教学现实中大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2-4]:一方面,重视程度不够,学生基础素质呈现“三差”,教学效果欠佳。目前,各高校和学生对《化学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基础英语,教学地位明显偏弱,开设难度和随意性极大,任课教师积极性屡受打击;学生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不够扎实,英语基础普遍薄弱,计算机基础操作水平不高,多数缺乏学习兴趣和热情,习惯于被动听课,过多依赖任课教师的讲解,学习效果很一般,尽管最后修得了学分,但其实际应用能力并无多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课程内容多而专业,学时短、教学任务较艰巨。化学专业知识体系庞大而复杂,《化学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学时少却要求颇高,教学难度过大。要想在36学时内兼顾较为系统的讲授内容和扎实的教学质量,确实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如此一来,任课教师明显感到疲于应付,而学生大多觉得复杂生硬、枯燥难学,常常恍如听天书,造成了师生双亏的不良局面。

2教学革新与努力

鉴于此,从2014年初伊始,笔者针对所发现的两大问题,结合本校、本专业学生的具体情况,从《化学专业英语》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改革和尝试。

2.1强调重要性并激发学习热情

《化学专业英语》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很有必要向学生分析当代社会形势及本课程在其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性,明确学习目标,培养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从态度上和行动上重视本课程的学习。如此一来,师生双方在思想上达成了共识,教学过程才能顺利进行,才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1)第一堂课时,笔者通常从《化学专业英语》课程的学习目的、要求、实用性等方面有意识地强调该课程在今后文献阅读、产品使用和工作中的重要性,提升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引导他们把学习过程看作是提高其外语水平的一次极好机会。(2)笔者经常例举一些本系英文功底较好的专业教师标兵在教育教学科研上所拥有的优势和业绩、往届优秀毕业生成功考取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以及一些专业英语成绩很好的毕业生在单位或企业成功就业的典型事迹,这极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5]。

2.2注重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

《化学专业英语》教学建立在基础英语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且需依赖于牢靠的公共英语基础和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因而基础英语和专业知识的铺垫至关重要,基础英语、专业知识与专业英语三者密切关联。

2.2.1与基础英语的对接

针对学生基础英语不够牢固的实际情况,为了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基础英语向专业英语的学习过渡和迁移,笔者在教学过程意重复了基础英语的一部分教学内容,结合专业英语内容大量分析和讲解句子结构和语法,强化基础英语语法在专业语篇中的应用;从词源角度将专业术语和基础词汇联系起来,使学生将基础英语词汇的学习经验应用到英文专业词汇的学习中;在真实语境中比较交叉词汇在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中的应用,促进学生把基础英语学习的经验迁移到专业英语的学习。

2.2.2与专业课程的承接

在《化学专业英语》的讲授过程中,笔者有意铺垫讲解了一部分专业基础背景知识和有关专业术语并强调学习中应多加留意,让学生理解课文中出现的专业名词术语和涉及到的专业内容,有效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并增大他们的学习期待,如此一来,任课教师就消除了学生的畏难心理,将他们轻松、更好地导入专业英语,从而完成了学习迁移。

2.2.3与文献检索和论文写作的配合

从笔者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来看,高校的专业英语和文献检索两门课程存在不少相互联系和交叉的地方,确实有着两者接(融)合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因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英文文献查阅力度的专门训练,适当阐述各外文文献类型检索工具并教授英文文献的常见查阅方法,还利用本校图书馆资源引导学生完成多次实践型英文文献检索过程,提高他们的英文文献检索能力;加强英文文献阅读与翻译能力的训练,把检索到的文献记录用作英译汉的练习作业,将文献利用中的摘译、编泽、综述等练习作为专业英语阅读、翻译和写作等综合技能的操作对象,切实提高学生的外文翻译质量。此外,基于高水平英语文献对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作用,笔者在《化学专业英语》教学过程中刻意加强学生英语科技论文写作能力的训练,通过“6.1学术论文写作概述”、“6.2化学学术论文写作”两节中的具体实例、句型和文章阐述有关学术论文写作和发表的要点、结构、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循序渐进地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摘录一些权威期刊文献中的中英文标题、摘要和关键词,并且让学生揣摩当中的句法和语法特点,尝试将英文翻译成中文或者中文翻译成英文,还列举一些往届学生毕业论文中含有句法语法错误的英文标题、摘要和关键词,让学生分析错误并加以纠正,最后再慢慢地让他们模仿写作课程小论文或实验报告。

2.3运用灵活多样方式调动学习主动性并培养自学能力

作为公共(基础)英语的后续(延伸)课程,专业英语实质上还是一门英语语言课,即:专业英语=英语语言+科普知识+专业内容。

2.3.1更新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方面,笔者在兼顾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读性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教材或干脆自编讲义(教材)《化学英语教程》(双语版),并以实用性、新颖性、广泛性及难度适中为原则精心设计、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不完全依赖于教材内容和篇幅,积极构建“课堂教学+网络教学+课外拓展”的多方面开放式课程教学新体系,丰富多彩的授课内容由主体(课文及其词汇、阅读要领、课堂练习等)、辅助(主题专业词汇、泛读资料等)和延伸(主题对话、专题教学片演示、专题调研实践、课后作业等)三部分构成,逐步优化教学内容并注意教学侧重点,详略得当、逐渐渗透,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学习效率,丰富他们的学术视野,不断扩展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2.3.2变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方法方面,笔者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学以致用”的教学理念,灵活地采用启发(引导)式、研讨式、激励(竞争)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组织课内外教学,以多提问、多讨论、多测试和多运用的互动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注重个人学习与小组合作(依据基础英语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进行优劣互补、男女混合的分组)、书本知识与实际应用以及课前预习、课内精讲精练与课外实践拓展相结合,突出学生的参与性、教师作用的指导性和教学方式的实用性,循序渐进地合理安排层次化教学进度,注重对规律性问题的归纳并强化学习方法的指导,还精心编制了综合教辅材料《化学英语教程》(双语版)导学手册》和《化学应用计算机上机操作教程》,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有效缓解学时少、内容多、难度大的教学矛盾,试图建立一种自主、开放、应用的专业英语教学模式。

2.3.3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在教学手段方面,笔者采取各种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将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充分应用到《化学专业英语》教学当中,注入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环节。在根据授课内容和特点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中,合理地加入视频、音频、动画、图片等更能直观、生动、形象、多样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多种现代化媒体形式,并通过动画、颜色、放映方式分析语法结构,从而为教学过程提供更多丰富的感性材料,使学生对听讲内容印象深刻、思维活跃并且更容易理解;充分利用网络教学手段,借助本校校园网初步建立起《化学专业英语》网络教学平台———“化学专业英语及文献检索”网络课程网站,与本课程有关的参考资源、网站链接,学生可与任课教师及时、真诚地互动交流学习感想、提出建议意见并答疑解惑,扩充教学容量、利用其为教学相长服务并作为进一步改进教学的借鉴。

3结语

实践表明,近两年来我们对提高化学英语水平所作的探索和努力是成功的,全方位的互动教学得到了广大师生的欢迎和好评,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例如:学生能掌握一定数量的专业英语词汇,较自如地查阅英文文献资料并正确理解英文原意和掌握专业英语翻译的基本技巧,并有一定的阅读速度,为今后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课程结束后词汇量尤其是常用专业词汇量有较大增加,理解力有所提高。一些英语及专业水平较好的学生,能够在任课教师指导下撰写出有一定质量的专业论文或综述。毕业生们普遍反映该课程设置合理,任课教师素质高,教学效果好,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增强了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工作适应能力。与此同时,从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来看,化学类专业毕业生在从事与本课程相关的工作岗位上,专业知识熟练、业务能力突出,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较高评价。

作者:万永坤 单位:玉溪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J].中国大学教育,2004(1):8-14.

[2]万永坤,章新.对玉溪师范学院化学双语教学的回顾和反思[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12):35-38.

[3]万永坤.十年《化学专业英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海外英语,2013(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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