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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 现代税收 理念 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沿用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即税收机关通过行政管制手段,以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方式对纳税人实行强制管理。在此情况下,形成了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敌对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阻碍了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改革或者更新现有的税收管理理念,才能有效的把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平衡。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 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 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管理学家麦格雷戈说:“人在工作中会消耗掉自己的体能和智力的活动,作为自然人还得对自己的目标负责任,使得自己在工作中要实现自我领导和自我的控制性,使内部和外部都达到平衡的状况,而企业税收是通过外部的控制力来维持这种组织的实现。并在大多数人都具备实现这一决策能力时,这不仅仅表现出的是一种能力还更多的是折射出了企业或个人主动去负责或者去承担的意识,他不是在逃避或者推卸自身的责任而是在履行自身的义务。在现代工业化社会里,较多的自然人和企业通过人的责任性来倡导完成纳税的义务,在Y理论中人的成长、成熟都是在自身的经历中完成的,即通过一体化的组织来实现,如果自身需要创造出更好的条件,使得组织内的人员都被吸收过来的话,那么该组织就迅速的庞大起来,从而实现了自身的目标或者价值,也很好的实现了企业或者组织的目标。因此,采用Y理论可以很好的实现组织与个人之见的双赢效果,但是从管理角度,要把组织内的人员与外部的环境结合在一起,并使人的潜能完全的发挥出来需要极大的毅力。通过激励手段把内部和外部人员合理的凝结在一起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税收管理是管理学的一部分,同样是基于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上的。受西方国家新兴的“新公共管理理论(New Public Marragement)”影响,吸收现代管理理念中具有明显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管理理论,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将传统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内容
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是在摆脱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创新、发展,迎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切合现代人文观念而形成的具有实践性、创新性的税收管理理念。
1.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是以人本主义为基本原则的,在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影响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也以纳税人为基本对象,将服务质量、内容作为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将税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评价作为征税人的主要业绩标准。当前的社会是经济化、市场化社会,同时是人文主义社会,现代税收管理理念跟随社会、市场变化,适应人文需求,将以人为本融合到税收管理中,并积极倡导服务核心内容,将税收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模式下,这不仅是税务工作的与时俱进,也是行政工作、国家管理的更新、进步。
2.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改变了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管理模式,把 “税收服务”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下征税人与纳税人是管制与被管制的纵向关系,是行政对立关系;征税人在国家行政强制力的政策下,对纳税人实行税收征收、监管等管理工作,而纳税人则是作为被管理者参与税收管理,导致两者之间经常出现不愉快、甚至敌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主张人人平等,转变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种观念转变下,将税收服务作为税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并且提倡建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健全纳税服务系统。在保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求征税人以服务者的态度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并且要注重服务质量。
3.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将现代电子科技、网络信息作为主要工具、途径。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快速,不仅带动了经济发展,也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同时方便了管理工作的进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主要要求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信息,同时建立网络控制接入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税收申办、纳税流程办理的平台。通过掌控、监管税收电子系统,实现税务各级部门、机构的资源共享及税务监管。
4.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效率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稽查、监管变得更为专业,业务程序更为精简,人力、资源成本大大降低。因此,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倡导下的税收管理将是讲求效率、综合管理的体系化管理,其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的综合管理意识、业务能力及素质,还要求税务人员遵循“谁办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担责”的责任原则。将服务质量、资源成本都与征税人员的业绩紧密结合。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
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
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
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
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
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新理念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08-011税收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前提,采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政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实现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因此,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
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这样做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它在本质上说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正当行为,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而努力。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不能为节税而节税,要全方位地考虑问题。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滞延纳税时间;二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中进行择优选择。我们要在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多选择几种方案来考虑。
2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2.1 企业组建中的纳税筹划要想投资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产品,我们就要在企业投资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①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②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多院校和专从事科研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产品都有相应的保护政策。③企业就可挂靠“老少边穷”地区,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我国的税法中有这样一些规定,即对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所得税,这样企业就可以为自己带来盈利的机会。
企业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2 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纳税筹划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为了达到节税和减少风险的目的,在前期分摊的费用较多,使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早期提得多。②材料费用计入成本时的计价方法,为了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我们在购料进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计入成本费高,从而降低利润,当进料价格下降时,情况则刚好相反。此时如选择先进先出,则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低,而扩大当期利润。③对税基,税率,税额处理的纳税筹划。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筹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生产来说至关重要,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权益筹资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税收筹划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和确定资本结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租赁方式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融资租赁可以将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企业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举债能力,租金中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还能税前扣除,起到少纳税的作用,同时也双重减少了计税基数,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要明显优于经营租赁。
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
在设备维护环节上,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或分解为几次维修,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直接扣除,同时在固定资产大修时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生产经营方面做到最大限度节约成本。
2.3 利用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可以免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兴办的私营企业安排退役士官达30%的也可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另外雇工8人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但行业限于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税收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水平,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降低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关键词: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增长;GDP增长;技术效率
一、引言
自1997年以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税收超GDP增长也成为学术界近年来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伴随着税收征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如何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进行定量测量?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是主要源于征管技术的变化,还是源于管理水平的变化?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研究者围绕征管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杨得前(2008)利用1994-2005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定量测算。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28.11%。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是税收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德祥、李建军(2009)以随机前沿函数为基础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参数方法主要是通过数据拟合求得模型中各参数,从而计算效率值。其主要局限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设定的税收产出函数与实际相差甚远,则必然导致最终测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二是设定的模型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而使参数方法无法使用。
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无需对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进行设定。它主要包括DEA和自由处置壳(FDH)等方法,其中又以DEA应用最为广泛。如孙静(2008)基于传统DEA方法对湖北省若干市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测算。传统的DEA方法的局限在于:一是无法对DEA有效点与弱有效点进行准确区分;二是无法对效率提高的程度进行准确计量。
此外,一些研究者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这类研究虽针对性较强,但在理论上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为更进一步揭示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及其成因,本文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2007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运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效率指数法对我国税收征管动态
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源;如果小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下降的根源。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征税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投入一产出过程,征税过程中的投入主要包括税源数量、税源质量、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物力及财力,其产出主要是税收收入、纳税服务等。合理地定义投入与产出,是正确利用Malmquist指数计量征管效率的一个关键问题。借鉴杨得前(2008)、王德祥和李建军(2009)选择的指标,本文中选取的投入指标有:
1税源数量。税源可以从宏观、微观等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从宏观层面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只能来源于对GDP的分割。所以,GDP是能够较好地代表宏观层面的一个税源指标。但由于我国目前第一产业提供的税收较少,因此,采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来反映税源数量更为合适。
2税源质量。税收不仅受税源数量的影响,而且也受税源质量的影响。在税源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税源质量越好,最终的税收产出越多。营业盈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因此,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能够近似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水平。本研究用其表示税源质量的高低,其比重越大,说明税源质量越好。
3人力资本数量。任何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都会产生管理费用。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征税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活动,税务人员数量的多少会对最终的税收产出及管理成本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税务人员数量作为一个投入指标。
4人力资本质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人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受教育水平是人力资本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本研究用各地税务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作为人员素质高低的替代变量。
由于各省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较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文没有将其列为投入指标。税务机关的产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二是纳税服务。但是,由于在对纳税服务的定量测量上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没有将纳税服务作为一个产出指标,而是仅将税收收入作为税务机关的产出指标。
三、数据与实证
本文使用1997-2007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其税收征管效率及其提高进行测算,在研究中没有将作为样本,其原因在于税务统计年鉴中没有地方税务机关人员构成的相关数据。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税务机构人员数、教育程度数据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各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营业盈余占GDP比重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1997-2007年各地税务机关的投入产出数据,而仅列出了分析结果。采用DEAP2.1软件对1997-2007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情况进行计算,并将Malmquist指数分解为技术变化指数(TECH)和技术效率变化指数(EFF),其中,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指数(PECH)和规模效率指数(sECH)。
1从总体来看,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具体表现是,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年平均提高3.6%,技术变化指数平均提高8.4%(此为所有指数中变动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数),综合效率指数平均下降4.4%,纯技术效率指数下降3.6%,规模效率指数下降0.9%。在分地区方面,从税收征管效率指数来看,1997-2007年,除河北、安徽、湖北和湖南外,其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均呈现上升趋势;从技术效率变化指数来看,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的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从技术变化指数来看,所有省(市、自治区)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
2经济发展水平对征管效率有显著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1997—2007年,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幅度排名前6位的依次为: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天津、广东。征管效率提高较快的多为经济发达省份,这表明征管效率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发达省份的税务机关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从而有效提高税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数量较充足,税源质量较好,纳税大户多,这些都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从表2和图1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在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和技术变化指数上升的同时,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所以,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是引起征管效率提高的最重要原因。另外,技术效率变化指数的下降表明了组织管理水平在1997-2007年间呈下降趋势,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则表明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至此,可以得出结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4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的下降。从表2可以看出,1997-2007年纯技术效率指数平均下降3.6%,而规模效率指数变化不大,平均下降0.9%。由于纯技术效率指数反映了生产中现有技术利用的有效程度,因此,纯技术效率指数的下降说明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有效利用程度在下降。另外,组织管理水平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税收管理中现有技术利用有效程度的下降,而不是规模效率的下降。
四、对征管效率提升原因的进一步讨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3.5%,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务机关开始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税收管理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1998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加管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总体改革思路。1998年初启动的“金税工程”二期、2003年10月开始的“金税工程”三期都显著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有效提高了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税源管理的成本。从表2可以看出,2003年也是征管效率指数和技术变化指数最高的一个年份。另外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增值税的征收率由1997年的44.6%上升至2006年的86.26%。
1997-2007年我国税务机关组织管理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在税收征管中,我国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忽视了对新技术的充分利用,忽视了合理处理好人与先进技术、设备的关系,强调了科技兴税,淡化了人的能动性的发挥,进而导致相应的管理没有同步跟进。其具体表现是一些税务部门对税收信息化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对手工劳动的替代上,现代征管信息系统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税收文化是与税收相关的文化,是人们在税收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税收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税收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应上的积累和沉淀,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里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税收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的总称。税收文化建设实质上是一个以新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战胜旧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的过程。建设现代税收文化,实现税收文化的现代化,就是要把人治型、威权性、神秘性、封闭性、随意性的传统税收文化改造为具有法制性、民主性、参与性、明确性等特征的科学规范的现代税收文化。
二十余多来,我国的税制和税务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税收文化的进步和改变自然也包含其中,而税收文化的创新与进步又为税制优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价值观念、理论和知识的支持。因此,只有通过现代税收文化的构建,才可能引导人们从文化层面去探讨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税收管理体制,不能简单地去移植西方的制度,要在继承、借鉴、比较的基础上,针对国情民情来构建我国现代税收体系,并注意培育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税收文化,以使我国现代税务管理体制根深叶茂,源远流长。
二、我国税收文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税收文化。然而,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税收文化滞后现象。它主要表现在:由于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造成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或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造成我国现行税收文化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环境。首先,“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其次,受前苏联财税模式、“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思潮的影响,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便无从发展。再次,我国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以及政企不分的现状,仍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三、现阶段税收文化建设主要内容
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中,使税务干部认知税收文化,营建税收文化,自觉代表先进税收文化,从而模范实践“三个代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税思想、税收观念、职业道德、法律制度、行为方式,形成税收文化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发挥先进税收文化的指导推动作用,才能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征税主体方面。首先,从“人治”税收文化向“法治”税收文化转变,要求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人员在理念上向法治化、市场化和民主化转变,以此指导税务工作,并最终在制度表述上和执法实践中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在法制化中,除了建立起系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工作上有法可依外,还需要使法律本身社会化,使其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及其他各方面生活的基本框架,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障;其次,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实现管制税收文化向服务税收文化的转变。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活动要借助于管制权威来推行行政措施,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税务工作人员要在管理行为与服务行为的双向关系平衡中努力增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这是实现从管制税收文化向服务税收文化转变的主导方面;最后,必须着力培育民主观念,推动税收管理民主化。税务活动要体现民意,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与税收管理过程,影响并监督税收征管工作的体系构成、运行规则和决策过程,依法治税、公开行政,鼓励全民监督。
(二)纳税主体方面。整个社会的税收思想特别是纳税人的思想,也是税收文化需要研究的范围。我国纳税人普遍存在对税法不够熟悉,对履行纳税义务存在能逃则逃、能拖则拖的心理。究其根源,在于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源自封建时代赋税征取上的任意性,导致社会整体缺乏自觉纳税意识。而建国以后的“非税论”和“计划经济”观念,以及人们长期生活在没有“明税”的环境中,也影响了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
纳税意识淡薄这一问题只靠征税主体依法治税和提高服务的努力并不能完全解决。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同样需要道德的力量,因为只有当国家对税收法规制定的意图被纳税人接受,才能使法规的实施获得好的效果,实现税收、征税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我国实行税收改革时要考虑到税收文化滞后问题,一方面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不能超越现阶段纳税人的税收道德和修养;另一方面在税收制度改革的同时,要下大力加强税务教育,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实践中,税收文化要实现两个目标:第一,要使人人都知道“税”是国之根本,必须自觉缴纳;第二,使每一个人在潜意识中都认为税是不可逃避的,必须缴。这样才能使税收文化更具有现实意义。
四、税收文化建设的完善
完善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纳双方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
(一)加强理论建设,更新思想观念。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政府机关而言,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式。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等。在税法宣传上,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宣讲税法,内容要贴近百姓生活。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体制上,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税法结构上,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适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并注重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摘 要 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将税收服务纳入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纳税服务工作的确立提出了法律上的依据和要求。结合税收特点,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搞好优质服务,这不仅可以融洽征纳关系,也是优化税收环境的需要。因此,优化税收服务成为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应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 税收征管改革 税收服务 经济发展
一、当前税收服务存在的误区
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国税部门必须要有发展的眼光和开拓的思维,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创新型国税机关,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这对每一位税收执法者来说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对旧的思想观念和传统的工作方法提出了新挑战。不断强化税收服务理念是树立税收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然而,在当前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亟待解决。
(一)在管理观念上不相信纳税人
在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中,税务机关“不相信”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将纳税人放在对立面来考虑,过分强调了纳税遵从意识。一提到强化税收征管,就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忽视“疏”与“导”。因此,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征管实践,不仅加大了征收成本,影响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与征收机关的对立,使征纳关系长期难以融洽。
(二)在管理过程中片面强调纳税人义务
一是没有把落实优惠政策作为法定义务,而是将其作为纳税人支持和回报税务机关的一个筹码,客观上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二是把被动服务当作主动服务。强制纳税人达到税务机关的规范性要求,名为服务,实则“扰民”。三是税收宣传和辅导不深不实。在税收辅导上,忽视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体现出还权于纳税人的现代税收管理思想。在税收宣传上,不能做到人性化、个性化和多样化,普遍存在偏重于税务机关自身形象的宣传,忽视纳税人和社会需求,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现象。
(三)在机构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税收服务的需要
一是现行的组织机构以便于税务部门管理为目的,以对纳税人管理、打击模式为依托,分割了纳税服务职能,缺少对纳税人实际需求的尊重和考虑,阻碍了税收服务向纵深推进。二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税收服务上经常会产生大量的内耗,造成了税收服务的缺位和低效。
二、正确理解税收服务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现代税收经济观认为: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收入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志,但不是根本的标志。其根本标志,还是体现在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上,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有利于调整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谈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不能再简单地局限于以往的“支、帮、促”,而应当以发展的观点赋予其新的内涵。税收与经济发展是互为统一、相互促进的,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才能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
首先,树立正确的税收服务观,防止单纯收入观点和单纯促产观点;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税收优惠既有对经济和企业支持的一面,也有对经济和企业约束的一面,即在运用税收优惠手段的时候,应该坚持法制原则,根据经济宏观调控要求,合理运用优惠政策,使经济结构处于合理状态。
其次,正确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首先要强化“四种意识”,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对经济最大和最好的服务。
三、诚信服务,促进税收与地方经济高速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是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根本要求,也是税收诚信服务的基础。人无信难以立身,国无信难以昌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守法与诚信是相辅相成的。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税务机关要首先讲诚信。公正、公平执法本身就是最好的诚信服务。
其次,要从法律的高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平常讲的纳税人至上不是一句空话,确实要从思想观念上建立这种意识。这是社会主义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摆正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准确、按程序实施“惩戒”措施,严格追究侵犯纳税人权利行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守法纳税人的积极性。
最后,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接受税务机关的服务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依法诚信服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要从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服务环境、服务形式、服务手段等多方面来精心打造税务机关的服务“品牌”,树立税务机关的诚信形象,逐渐形成一种征纳双方良好的互动关系。
依法诚信服务是时代赋予税收工作的一个崭新的内涵,既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又是税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依法诚信服务这篇文章做好,是税务机关广大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方卫平,黄琼.税收电子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魏国宏.我国税收信息发展的宏观思考.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学报.2004.
一、观念为先——着眼于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着眼于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目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从执法者来说,有些人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就纳税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欠、偷、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有些人虽然依法纳税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后顾之忧”,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不敢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并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组织收入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任务观念很强,相对法制意识却较淡薄,大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调剂税收余缺,确保税收的平稳增长上,出现了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好的地方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对偷税逃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挖地三尺、严罚、甚至出现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乱征乱罚的情况。这不仅造成税收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而且给依法治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税来考核税收工作的绩效。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并且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如果仍一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无疑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机制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依法治税,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过去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偷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依法治税监督制约机制。
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应当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同步运行。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事前监督
党的十五大提出,政府机关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理应坚决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执法责任是落实的基础,评议考核是落实的关键,责任追究是落实的保障,3个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制定考核目标上,要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选取那些能够突出重点、体现纲目、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量得准的指标,且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可量化与可操作性;在考核内容上,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力求体现全局性、宏观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标力求体现合理性、严格性和绩效性;在考核方法上,要做到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议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评价相结合。第三,对应追究责任的执法行为必须要有可测度的具体要求,即使那些难于测度的“软要求”,也要用清晰明确的语言加以界定,不能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二)建立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进行事中监督
税务案件听证、审理和复议制度,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部监督机制。目前,这3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得不够好,有的听证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承担,而是由稽查分局自行组织;有的审理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案件不交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是全部由稽查分局自行审理;有的虽然由法制部门承办,但听证、审理和复议质量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法制工作人员不适应工作需要。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县及县以上都要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人才充实到法制部门,以保证税收法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规范和监督执法的作用。
(三)建立税收执法检查和“两错”追究制度,进行事后监督
近年来,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任务重,往往走马观花、蜻蜒点水,存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的只是听听看看、走走转转,流于形式,走了过场。这种一阵风式的检查,很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不仅没有引起基层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实效。应当改变税收执法检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两错”(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作力度不够,究责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落而不实。这种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和断档缺位,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弱化了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庇的态度,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三、环境为重——着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治税环境是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重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目前,在治税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有关部门配合不得力。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规范政府管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撑腰壮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地方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说情包庇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用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我国当前的治税环境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缺少法律规范,诸多税收问题由于税收法律责任不明确,长期得不到解决。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必须加快税收法制建设,使各个部门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税收文化;分层税收文化;税收遵从
一、问题的提出
从我国近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不遵从现象相当严重,表现为纳税人偷、逃、骗、抗税情况普遍;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屡屡出现违规事件:国家审计署于2008年7月17日公布了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而116户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有85户不符合条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36.31亿元。安徽阜阳耗资千万元建白宫式政府办公楼事件作为政府用税铺张浪费的一个典型案例暴露了我国政府的用税不遵从行为之冰山一角。
毫无疑问,税收不遵从行为将导致税款流失,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对中国税收不遵从行为所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很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方法的测算。有的专家认为。我国每年因逃税而损失的财政收入不少于1000亿元。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每年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500~3000亿元。也有研究者认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每年各类税收流失5700~6800亿元。有些学者曾以“1/3的支出效益大于零,1/3的支出效益等于零,1/3的支出效益小于零”来概括中国公共支出的效益格局,实际上也是用税不遵从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遵从度,成为我国税收领域里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对此的研究大多从单纯地依靠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征管水平等强制性手段去思考,这种“法制”思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长远看来,却未能根本解决问题。“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种宗教、一个利益集团的税收文化观。总是或轻或重地影响到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不遵从问题有必要引入“税收文化”概念。古人云:“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良好的税收文化氛围可以营造一种“近朱者赤”的“染缸”效应。可以潜移默化地熏陶和改变税务关系主体的文化观念,为提高税收遵从提供软动力。
二、税收文化与税收遵从的辩证关系
税收遵从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组织和个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组织和个人”即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和用税主体,“税收遵从”从遵从主体角度则可以相应地区分为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征税主体的征税遵从和用税主体的用税遵从。税收遵从本质上是对涉税主体心理状态及其行为的一种描述,反映了涉税主体对依法征税、诚信纳税、合理用税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它深受一个国家的税收理念、征税思想、国民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而税收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构建的税收思想、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观念、税收知识、税收道德、税收修养和税收精神的总和。它由正式约束――税收法律法规,非正式约束――税收价值观念,实施机制的构成要素――用税人、纳税人、征税人等构成。征税人文化、用税人文化和纳税人文化作为税收文化的三个分层文化与相应的税收遵从主体之间可以表现为如下的关系:
(一)用税人文化与用税遵从
用税人文化是指用税人即政府具有科学合理的用税意识和行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税收是社会成员因获得社会公共产品。而向该产品的提供者――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支付的成本补偿。政府的任何较大支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力求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纳税人监督以符合社会公众的意愿。政府只有在这一理论所产生的约束下才会建立起用税遵从的观念。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强权思想之下对税收的理解是作为臣民对皇上无条件地供奉,皇上如何开支,臣民没有说三道四的权利。这样的税收理念与思想使得封建国家的赋税可以不受限制地征收,苛酷的税吏可以趾高气扬地加派。受这种传统的税收文化影响,现在的政府官员“长官”意识浓厚,政府的预算往往变成政府官员的预算;各级政府部门不遵照政府预算使用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款使用中的铺张浪费、人浮于事、拖拉疲沓等低效率和浪费等用税不遵从行为非常严重。
而西方国家基于“公民思想”产生的“利益赋税说”和“税收价格说”等理论,将税收定义于公民为获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公民将个人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公民自身利益,为西方国家政府当局普遍接受和奉行从而为西方国家用税文化打上了强烈的法制色彩。西方国家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及监督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二)征税人文化与征税遵从
征税人文化是以征税人为主体,反映一个国家治税理念、税收制度、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等的税收文化。征税机关只有在良性的治税理念之下给税收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税收精神,征税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才能做到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传统的征税文化带有强烈的“官本位”色彩,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者认为,权力是国家赋予用来管理民众的,在执法过程中,随意使用征税权。多年来,征税部门税收征管的认识还停留在对纳税人进行制约、监督、处罚的层次上,基于纳税人“非偷即漏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几乎所有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之法”。国际税收专家卡路・西尔瓦尼说:“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收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这很清楚地说明税收执法的目的不在于威慑或者惩罚纳税人,而在于培养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以及依法纳税的习惯。
对比西方国家的征税文化,从其征纳关系就可见一斑。西方国家的征纳关系直接表现为征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为纳税人服务”作为其税收征管“金字塔”的最底层而深受纳税人的认同,为西方国家良好的征税遵从秩序奠定了基础。
(三)纳税人文化与纳税遵从
纳税人文化是指以纳税人为主的税收文化,它围绕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展开,包括纳税人意识、纳税意识、奖惩认知、行为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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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意识作为纳税文化的核心,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传统税收文化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极其复杂:一方面,老百姓历来对“皇粮国税”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另一方面,又对无常无度的税赋具有天生的逆反心理。而建国以后的“非税论”和“计划经济”观念,以及人们长期生活在没有“明税”的环境中,导致了公民又无法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而西方国家的公民普遍具有“纳税人有权享有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财政支出的用途”的权利观和“享有了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须依法纳税,为国家税收作贡献”的义务观。所以,上至总统下至老百姓,都有自觉纳税的意识,在加拿大这样一个高税负的国家,它的税收体系主要建立在纳税人“自我遵从”、“自我评估”和“自我申报”的基础之上,该缴多少税基本上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计算、自行缴纳。统计结果显示:超过90%的居民纳税人、超过95%的企业纳税人都能及时、准确地自行申报纳税。
上述通过对分层税收文化与税收遵从的辩证关系的论证可清晰地看到税收文化是影响税收遵从的重要因素之一。征、纳、用税人文化影响着征、纳、用税人的遵从行为,同时,征税人和用税人的税收遵从行为还会对纳税遵从产生示范效应。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民纳税之间是契约型的交换关系,政府若用税不遵从,实际上是违背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契约,进而构成纳税人选择偷逃税等不遵从行为的一大诱因。而征税机关作为政府委派的代表政府组织收入的机构,其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税法表现出不遵从。则导致纳税人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
三、税收文化视角下提升税收遵从的对策建议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应提炼出中国税收文化的精华,研究税收文化。从纳税人、用税人、征税人的角度重新思考和审视现代税收文化,要形成税收文化的价值观念,并作为一种理念来引导社会公众,发挥税收文化的导向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激励功能和促进经济发展功能,通过加强先进的税收文化建设,提升税收遵从。借鉴比格・纳瑞的税收文化观,就是要避免落后或消极税收文化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扯动和阻碍等文化混乱现象,必须有一套足够进取、足够积极、足够人文的税收理念、税收伦理、税收游戏规则发生作用。可以从征、纳、用税文化三方面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以提升税收遵从。
(一)更新纳税人的税收理念,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提升纳税遵从
从我国税收理论历来强调税收“三性”来看,我国税收文化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强调得过多,负担的沉重使人们自然缺乏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要将原来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税收理念改变过来,引入税收价格论,形成公共财政观。瑞典学者林达尔提出的“税收价格论”将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的价格,它能清楚地解释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纳税的过程是等价交换的过程,是纳税人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为购买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人们纳税是为自己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是为政府纳税。该理论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克服人们对税收的抵触心理。正如孟德斯鸠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
在更新纳税人的税收理念的同时,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是保障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一个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30日在官方网站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将纳税人权利概括为:知’隋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十四项。笔者认为,这些权利大都界定在征纳过程中,属于征管领域里的权利,显然过于狭隘。而完整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应从宪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和税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两个方面予以体现。宪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即“赞同纳税权”,它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必须经过社会公众自己同意,没有纳税人的同意,政府是不能课税的。在纳税人真正享有了“赞同纳税权”后。就会明白依法纳税从根本上是为自己的利益,也会认识到政府依法征税和用税是为了维护全体纳税人的利益,于是其对税收的厌恶感和排斥感自然就会减轻许多,甚至是基本消除,纳税人的忠诚性遵从度将大大提高。强调纳税人在宪法层面上的权利从另一个方面构成了对政府用税遵从的一种约束,“赞同纳税权”引申出来的“政府服务权”和“税款节约权”将提高政府部门运作的透明度、确保税务机关的高效和廉洁,更有利于遏制政府腐败和官员腐败。
而税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包括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方面的权利,应制定《税收基本法》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纲领,并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改变税收法律少而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多的现状。
(二)更新征税人的税收管理理念,规范征税行为,提升征税遵从
征税人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另一主体,征税文化的建设直接决定征税人的行为意识和税收遵从行为。要培养征税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的观念,逐步由过去税收管理的“管理导向”理念转变为“服务导向”理念。借鉴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即将客户服务理念引入税收领域。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紧紧围绕“顾客满意”,以顾客需求为起点,坚持顾客导向,深入分析、研究,以达到顾客满意为目标。树立“以服务为中心”的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是时展的趋势。
同时,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确保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强化对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和思想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法制意识,规范执法人员工作规程,塑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公正廉洁的新形象,消除公民纳税上的心理误区,促使其自觉自愿地向国家缴税。
(三)建立用税人与纳税人之问的税收契约文化。提升用税遵从
税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税收契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关系,体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契约包含政府文明、诚信征税和诚信用税等内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征税人的依法征税和财政部门的依法用税。依法征税和依法用税将对依法纳税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