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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99-02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由来已久,随着社会化在生产的开展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现代西方内部审计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位的财务和会计问题,其工作范围已经延伸到经济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近年来,随着内部审计活动广泛深入地发展,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等一直处在演变之中,它推动了内部审计实务科学理性地向前发展。但在目前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特别是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显得相对滞后,亟待我们寻找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的对策。
1 目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审计规范体系不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内部审计制度的立、改、废滞后于事业单位形势发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用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是内部审计业内追求的重要目标。目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执行依据是国家审计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等,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许多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应形成规章制度。另外,审计制度要有前瞻性、保持稳定性,但也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补充,因其针对建设期间的项目管理带有局限性,已不适应现在及未来的工程相关审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对此类审计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保留成功经验部分、去除不适用内容、增加审计管理新理念。及时对现行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增补的工作应引起内部审计部门的重视。
(2)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设置随意性较大,审计业务管理无统一规范。内部审计规范是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内部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事业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审计业务规范,并按照规范的规定标准评价和判断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实现审计目标;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从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与国家法规的规定差距较大,内审在单位内部的地位也普遍不高,权威性不大,加上内审只有建议权,无处置权,在领导不是十分重视和支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只能流于形式。
(3)内审机构隶属关系不明确。调查发现,在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上,大部分事业单位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是单位的法人或最高领导机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深度和客观性。按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职责规范》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分别要从业务上职责权限、行政上职责权限分别隶属于不同委托主体。从委托理论角度分析,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独立办公部门,直接对事业单位法人负责。而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力度也相对不足,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发展。
2 规范及完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促进内审规范化建设。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时,可以参照国家审计署所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为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2)明确界定内部审计机构在事业中治理位置。确定纪委、监察处、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分配、工作隶属部门。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内审工作计划审批、审计业务范围、审计报告审核等具体审计工作事项;行政内容主要包括内审人员配备、内审人员选拔考核、内审人员后续教育等。业务、行政上职责分别由监察、纪委进行分管。通过将审计工作内容和审计人员自身利益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尽可能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保障了内审人员切身利益。
(3)内部审计要独立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持独立性是国际内部审计行业的一贯要求,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维护内部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审计的目标:一是查错纠弊;二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在为经济单位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防护、评价、参谋等建设性作用。内部审计要实现其目标和职能,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活动来体现。这就涉及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离不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4)运用自查互查质量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审计质量管理是指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为使审计过程、审计行为、审计结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计划、制约、检查、分析和反馈等措施以提高工作质量的活动。不论是全面质量管理,还是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考核、检查的都是审计准则和规范的落实。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自查法、互查法、质量法提高内审质量。自查法,就是审计人员分别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审计任务,对自己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审计组中担负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相互之间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应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审计质量的行为流于形式。特别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查,受习惯性思维和惯性的影响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虽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审计人员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或因审计人员不熟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等弊端。
(5)实现审计现代化,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处理和控制功能是否可行,该技术是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的主要手段。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运用既提高了审计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也使审计人员从冗长乏味的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降低审计成本;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使用可帮助审计人员扩展审计的范围,扩展至其他媒介;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具有相当大的机动灵活性。可见,计算机在一位审计人员的控制下就能对会计事项进行全面、迅速、经济、有效的分析。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readway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报告,较具体地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199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新发起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lueRibbonCommittee)起草了一份《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全面扩展了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后,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进一步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虽只有10余年的历史,但财务造假案却触目惊心,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银广厦等案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何功能,现阶段如何保障其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拟对此作详细探讨。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会计或法律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何监督?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合理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管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人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管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报酬与晋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其工作计划;(4)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依赖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管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治理准则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这对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1)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2)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3)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5)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6)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7)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应注意,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会计关系网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独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审计委员会将失去功能,甚至还有副作用。归根到底,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核的财务信息负应有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规范,为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现象,控股股东没有对外提供真实财务会计信息的积极动机,因此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减弱,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内部会计控制失控问题都很突出。当然,形式上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能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我们知道,安然董事会17名董事中有15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7名成员全是独立董事,如此完善的制衡机制并没有堵住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
毫无疑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解决,审计委员会的进言献策就难以生效。审计委员会不是万能的,决不能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担的责任推给审计委员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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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多后,我开始采访行业内的热点事件,也开始写一些报道的文章,那时,陶老师是我搜集材料,参加会议时经常可以看到的名字。
记得第一次和陶老师通话采访时,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十分担心知名学者不好打交道,硬生生的被拒回来。通话结束后,我还是被“吓”到了,向陶老师做了自我介绍后,陶老师称我“小李老师”,并一直抱歉没有及时回复我的采访邮件,完全打乱了我的预想和准备,紧张的我更是不知说什么是好,把想要采访的问题都忘了……
今年十一假期刚过,陶老师便来京参会,知道陶老师必到,记者便早早就在会场候着,已经约了半年的采访,终于让我“逮到”了。和陶老师聊起家常,提到孙女和外孙女,陶老师的幸福溢于言表,“现在最幸福的时刻就是和她们在一起”,眼神中流露出满满的都是慈爱。进入正题,提到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采访问题,陶老师恢复了认真的神情。
“江东子弟”加盟大成上海所
大成上海分所建立于2001年,但最先几年内只有一些零星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非诉业务,当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2008年,由时任大成上海分所主任的刘逸星律师牵头,汇聚黄夏敏、徐新建、彭文胜、单训平、王越等志同道合的近十位律师,预测并判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大势以及国内外企业日趋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发起创立了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随后面向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这支团队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承担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当时刚刚成立的这支团队中,并没有陶鑫良老师,“三军易发,一将难求”,为了取得更好和更大的发展,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迫切需要领军人物,为此刘逸星主任“三顾茅庐”,几番诚情请出了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兼律师的陶鑫良带着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的优秀研究生组成的“江东子弟兵”律师团队,于2009年夏加入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此后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几年来不但先后有余力、杨宇宙、吴海寅、戴健民等一批资深知识产权专职律师投身旗下,而且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几位教授级的兼职律师也相继加盟。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整个知识产权团队现有三十多位律师(其中包括了五位正副教授的兼职律师在内)以及十多位律师助理;团队的专业领域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团队的客户范围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等各行各业。
近年来该团队每年有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乏重要案件乃至于重大案件。例如近年来该团队所的诸多案件已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十大创新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以及相关省市高院的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目前该团队正在参与的例如“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案件、“智臻诉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诉讼案”、“嘀嘀打车软件侵犯商标案”、“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张伟锋诉3M公司职务报酬纠纷案”等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在国内外激起了很大影响。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还踊跃投身知识产权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和积极参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该团队成员相继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立法修法研究工作。该团队成员多年来还一直担任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者专业团体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执行委员、学术委员,专家委员等。该团队一些成员近年来还相继被评为“2012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全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钱伯斯2015知识产权诉讼领军人物(业界贤达)”、“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5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等荣誉称号。
在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近年年度工作计划的卷首就开宗明义:“要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皇冠上的钻石,决不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窗台上的花瓶”;“要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鲁班巧匠,不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南郭先生。”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越来越明确的工作目标就是“五化和三力”,即追求“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国际化”,就是致力于“提升专业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团队凝聚力”。
“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在拥有600多人的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内,乃至于拥有近5000人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统内,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乃是最小的专业部门之一,的确无法与本分所内数以百计律师及律师助理的资本市场部、公司与并购部、国际业务部等大专业部门的规模与人数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国内绝大多数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只有寥寥无几专业律师的情况相比,一个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知识产权部门竟然拥有三十多名专业律师再加上十多名律师助理,其规模已不容小觑。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专业阵容不但在于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集结凝聚,也在于拥有一批高专业水准、高敬业精神、高合作素质的知识产权资深律师的奋力拼搏。同时,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人才结构有其先天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课堂与法庭相融合的整合资源和杂交优势,因为其组成成员的一部分是长期磨练在实务第一线的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另一部分是主要来自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的知识产权兼职律师,而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项目,往往两者的合作取长补短,相辅相成。
可以看看这支“特别能战斗的知识产权律师诉讼突击队”中一些主力成员“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团队“领头羊”陶鑫良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术与实务相结合”的一个典型。尽管他自嘲“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但其实收获多多和硕果累累。三十年来他始终探寻在“教师的一半是律师,学者的一半是行者”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的前进道路上,第一个十年他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85年牵头创建了“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并作为我国第一批专利人之一亲自了数以百计的专利申请案;第二个十年他又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95年起带头创建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并亲历亲为尝试了十来种培养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教学模式,同时指导出了一百多名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第三个十年他先后担纲建设“华诚律师事务所上大知识产权团队”和“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并且亲身参与了数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以及非讼案件。三十年来他还作为近十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贸仲域名纠纷专家先后裁决了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与域名纠纷案件;同时他也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立法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研究工作。他的确可以说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过河卒,三十年史见证人”。陶鑫良律师的最大特点是不做非知识产权案件,换言之,他“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心无旁骛。
高级合伙人余力律师是知识产权部的中流砥柱之一,曾担任知识产权部副主任,现担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监委会主任。他的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商标与特许经营,曾经过上海“凤凰”自行车商标与企业名称等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余力律师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及特许品牌推广、注册商标许可等方面研究较深入,并在相关实务方面厚积薄发,轻车熟路。
知识产权部元老之一的傅文园兼职律师,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副教授。她也是1994年创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开国功臣并此后一直教授知识产权课程至今;她是1985年报考获准的我国第一批专利人。她曾担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法系副主任和主管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的工作。她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开始兼职律师工作,迄今曾过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者非讼项目。傅文园老师的教学课程和律师业务都主要面向商标法及其实务。
毕业于复旦大学电光源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在大学期间就是空手道黑带的“文武双全”的杨宇宙律师,同样坚持“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已经近十年,现在他是陶鑫良律师团队的主要核心,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处理能力强。他在前曾过600多件若干著名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丰富的专利经验使得他在处理专利诉讼案件或者项目时驾轻就熟;他近几年成功过数十件专利诉讼案件,其中两件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胜出。近期他还正在“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以及其他一些具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戴健民律师与大成北京总所的邓志松律师,是全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团队的牵头人,在反垄断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服务领域,戴律师及其助手为国内外重要企业包括一些世界500强公司提供了前沿的优质服务,厚积薄发,攻艰克难,冲锋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第一线。
潘娟娟律师在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时差了1分,从而调剂到上海大学师从陶鑫良教授读研,入学后就一直随陶鑫良进行律师实习,直到2007年拿到硕士学位后就成为陶鑫良律师业务的得力助手,现在是团队的核心成员,首先擅长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方面,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她也得心应手,这全靠她自己的勤奋“恶补”和艰苦拼搏,因而法学本科专业出身的她现称自己是自学成才的“半个工科生”。十多年来潘娟娟律师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在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很高的专业水准。
本科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韩颖律师,作为2005年入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连读”教改项目之“黄埔一期班”的班长,2007年毕业后就一直投身于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加盟导师陶鑫良律师团队后成为核心成员。八年来她已了近百件知识产权案件,多在于专利、技术秘密类案件和非讼法律服务。优秀的大局感控力、女性特有的细致力以及对多媒体的极强驾驶力赋予韩颖很强的综合专业素质,将知识产权事业融合为人生中十分重要的一面并折射出美丽的光彩是她作为一名上海女律师的极致追求。
李伟华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思维与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直接加入导师陶鑫良的律师团队于今已有7年。虽在团队里他是相对年轻的核心成员,但已也身经百战,了近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项目包括一些疑难案件。他善于思考和勤于表达,已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十余篇。最近李伟华律师荣登“2015年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榜单。
单训平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加入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她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为国内外一系列知名企业电脑横机企业德国斯托尔(STOLL)、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Rothschild)、意大利伊古奇尼(iGuzzini Lighting)、吉盛伟邦、无锡尚德电力等企业提供品牌/商标管理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策略及方案设计、海关备案服务,商标权属、商标侵权纠纷案。
吴海寅律师的本科先后就读于上海大学的通信专业和管理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向)。1996年起攻读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而师从陶鑫良教授。早在2001年起吴海寅就已经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专利人执业证和商标人证书。十多年来他参与办理了大量的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曾涛律师,他曾经在著名跨国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多年,在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多有积累而经验丰富,尤其是在品牌维权等方面轻车熟路,老马识途。他率领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的合作团队,连续为许多著名企业尤其是一些名列全球500强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系列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得到客户的好评。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人才济济,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者外,还有一批术有专攻,屡有建树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群。例如曾在知识产权专业强所华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后加盟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费俊律师,专业基础扎实,相关业绩显著。又如彭文胜律师,早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刚出台的2009年,就已经编撰出版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其实施方案》的专门著作。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一浪高一浪,现在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后继有人和后生可畏,例如年青的许乐乐律师、陈哲律师、张莉律师等一批青年才俊和后起之秀都已经开始攀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山峰,而且已经初露锋芒,后生可畏,来日方长。
事业与生活并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攀登专业高峰与追求生活情趣并重,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就是这方面的有效尝试和成功探索。
一方面,团队在攀登专业高峰上不懈努力。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诸多前沿问题、疑难问题、尖端问题几乎总是先发生在鲜活的典型纠纷中,这些案例被发现后首先“拷问”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行政管理,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法律的真谛首先在于实践,知识产权的精髓尤其在于应用;背靠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互联网’,攀登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制高点”,这是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身体力行、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千锤百炼形成的共同理念,遵循“实务要务实,理论须论理,研究当深入,办案宜仔细”的基本风格,坚持始终,一以贯之。
为此团队先后形成了智慧下午茶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制度、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论坛制度、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等系列制度。譬如智慧下午茶制度,主要是本部门同仁进行业务交流学习的常设性活动,通常每月或者每两周举办一次,边吃水果边争论,边喝咖啡边交流,为部门同仁创造一个充分沟通乃至于“头脑风暴”的空间和时间。又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制度,主要是对团队成员在工作中、案件中遭遇到的疑难实务问题,或者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件而举办,根据团队成员主动求援或者团队整合需要不定期举行,既可为部门同仁办案助力解忧,又与时俱进发出大成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声音。再如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一般每年知识产权部都会在所内外举办十余场知识产权专业讲座,演讲嘉宾既有本团队或者兄弟部门的资深律师,也有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权威的专家学者。还如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制度,是打破大成各分所之间的“墙“,整合大成整体资源、推进大成全面发展的平台,团队曾先后发起与举办了多次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促进了大成长三角乃至于全国相关分所知识产权同仁间的交流与互动。更如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即对于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动态或者文稿是团队成立以来的老传统,紧跟立法修法形势,结合自身实践体会,为立法修法机关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团队先后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制定等,会同上海市商标协会等联合组织了相关研讨会,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建议稿提供相关立法修法部门参考,受到了积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