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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二0XX年,和静镇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大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 增强矫正工作的整体力量、构建科学的矫正体系、推动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培育社区矫正工作的亮点 的要求,着力深化和推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进一步提高全镇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
二、工作目标
实现社区矫正业务规范、保障有力、监管严密、教育科学、成效明显。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大恶性犯罪现象。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领导组织网络,保障工作深入推进。
1、进一步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工作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和静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社区(村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2、积极探索志愿者参与矫正的新模式。
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高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二是积极引入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学专业人员,制定专业矫正个案,给矫正对象个别教育和帮助、扶持,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行为矫正,三是探索兼职和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提高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矫正水平。
3、进一步加强队伍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形式可以通过面对面辅导、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学习和观摩法庭庭审、监狱管理等多种形式,内容可涉及部、省、市、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奖惩考核、对象的档案管理、谈话、教育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学习。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强化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村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采取边处置边报告,预防脱管、漏管现象、重大事件发生。
2、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保证金制度细节操作的研究,如扩大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保证金的退还、扣除以及公益劳动时间补足问题,进一步发挥保证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3、执行严格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
要充分用好表扬、评比矫正积极分子和减刑等奖励措施,激励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又要加强对严格管理对象等重点人头的管控力度,对个别对抗管理教育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严肃处理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三)着力增强管控能力,初步建成社区矫正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定期对全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头,防止脱管、漏管,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认真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年龄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可能性因人制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等级管理。
3、加强对流动人员管理。
各社区(村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总结管理经验,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理盲区。
4、建立社区矫正管控平台,对重点人头实行适时监控,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及重大事件发生。
5、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尽快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四)全面总结系统提炼,致力探索社区矫正方法的新体系
1、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测评。
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对其犯罪背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进行严格测评,确定对象的管理等级,落实矫正个案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和成效。
2、引入心理矫正理念。
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与专业单位(部门筹划,开设心理矫正场所,聘请专业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3、强化个案矫正。
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个案质量,增强社区矫正个案的针对性、改造质量与成效,重点强化个案的矫正质量。
4、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
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思想帮教,培养其是非观念;二是开展青少年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训,为其谋生和就业创造条件;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感。
5、是配合法院开展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
严格执行判决前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和矫正环境评估制度,对其能否判缓进行详细测评,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认识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与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调,做到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通过普法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展示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群众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警示教育基地完工并投入使用。警示教育基地的建立是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长青亲自筹划,历时三个月的时间完成。警示教育基地设立在法院办公楼的一楼,内部设有警示墙,墙上悬挂了违法违纪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悬挂了廉政警示格言、古代贤人教育子弟清廉做人的古训,从内容上增加了警示教育的冲击力度。另外,在警示教育基地内专门设立了“功夫茶调解室”,以此为林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更加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林区的和谐稳定。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为此,法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警示教育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项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部署与落实。为了使警示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还专门要求本院干警提出反馈意见,并向院里提交警示教育学习感想,进一步使警示教育工作深入人心,使警示教育基地更加完善的运行。
在“功夫茶调解室”的建设方面,为了使调解工作更加高效,专门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流程,每一起纠纷从受理、排期、调解直到最终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各个环节都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以此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开展。“功夫茶调解室”着重加强调解文化的建设,以和谐文化促进调解室工作的开展。调解室的风格以暖色调为主,使当事人能感受到温馨的氛围,减少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与当事人边喝茶边调解的工作方式也是法院在调解工作中新的拓展。
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和使用,从源头上对于预防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筑成了一道坚固的防线,将会在法院日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注重引导全院干警强化对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内涵和实质,不断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全院法官的审判和执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去年秋季,龙江省委政法委在鸡西市召开全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经验交流会,兴隆法院作为森工林区唯一一个参会单位,法院被黑龙江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开展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王长青院长代表森工林区政法系统在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发言,因此兴隆法院也成为全省森工林区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中唯一一个获得“全省政法系统开展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政法部门。
前不久,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按照林业局党委要求积极配合兴隆林业局小城镇建设工作,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利用周末时间一行四人对居住在木兰县东兴镇的8户职工开展动迁排查工作,为兴隆林业局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工作小组深入到居民家中,正面接触动迁户,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心平气和地对情绪激动的动迁户进行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并向其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及兴隆林业局关于动迁与安置的相关政策,正面引导动迁户服从林区小城镇建设发展大局。通过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为推动依法动迁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去年春季,经过一个多月的安装和检测,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三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正式进入调试阶段。
法院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是列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对人民法院全面实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职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院于2008年10月在全省林区法院系统第一个建成了网络视频会议室。新上任不久的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长青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做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准备工作,并把法院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在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虽然法院提前完成了硬件基础准备工作,但当时全省法院的三级网络建设工作还在逐步进行中。2011年12月,由中法视通承接的法院网正式开通,为法院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更好地为林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创设了平台。
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正常运行中,法院可直接接收上级有关法院或上级党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的视频会议信号,及时参加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会议,第一时间学习和掌握上级精神,第一时间领会上级精神,贯彻落实上级精神,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法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主管部门)。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建工、交通、电力、旅游、商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在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长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灯光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八条夜景灯光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夜景灯光规划内容。设置夜景灯光,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进行。夜景灯光规划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灯光亮化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组织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三)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应当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
(四)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五)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十一条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市容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五条夜景灯光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夜景灯光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八条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含节日前一日)期间开启。具体开启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18时30分;6月1日至9月15日19时15分;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18时。
下列范围内的夜景灯光亮灯时间不得低于4小时:中山东路、汉中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中山北路、大桥南路、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进香河路、洪武北路、洪武路、中华路、龙蟠路、龙蟠南路、龙蟠中路、珠江路、广州路、太平北路、太平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新模范马路、建宁路、水西门大街、汉中门大街、清凉门大街、江东北路、江东南路及城区内主要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和旅游风景区。
前款以外的其他地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亮灯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其他时段需要开启灯光的,由设置单位自行决定。
跨江桥梁夜景灯光开启及亮灯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凡遇有重大活动,需开启灯光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设施用电(户外广告除外)经市容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核定后,享受优惠电价。
第二十二条夜景灯光的启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景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等区域应当建立分区控制中心,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或提前关闭的;
(四)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五)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容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六条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人员在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帮助设置单位解决夜景灯光设置难题,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市委三届九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依法治省纲要》和《推进依法治县加快建设法治的决定》,以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和“法律七进”活动为契机,坚持“法治从娃娃抓起”,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律志愿者、家长义工、任课教师及青少年学生的作用,全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扎实推进依法治校。
二、总体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在家校携手互动中,教育引导教师、学生和家长带头敬畏法律,做尊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做守法的模范;带头依法办事,做用法的模范。通过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积极主动争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为建设富丽安康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家长带法进校园。进一步完善家长义工制度,有效整合家长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家长职业和专业优势,校校建立家长义工站。按单位推荐、家长自荐、家长委员会考察的方式,组织家长中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和交通、税务、城管、安监等部门工作的执法人员,由学校发放聘书,成立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义工队。学校年初统一制定方案,按照每月一个专题的要求,编排法制讲座《日程表》,明确时间、主题和主讲人,提前两周通知主讲家长义工。协助家长义工通过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形式,教育培训全体师生和学生家长,重点对《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专业讲解。制定家长义工考核标准,采取学校提名、师生共评、家长互评、社会测评的方式,评选表彰“县十佳法制宣传义工”和“学校优秀普法义工”。
(二)教师带法进课堂。校校配备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负责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每学期开展法治教育辅导不少于2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在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培养法治辅导员,按照“一班一员”的标准,班班设立法制辅导员。从地方课程中每周安排1课时,认真上好《家庭·社会与法制》《市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案例汇编》《县中小学心理健康读本》。有条件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和学生年龄特征,组织教师认真撰写法制校本教材。有效利用班队课,深入开展法制小故事征集、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视频展播等主题活动,把枯燥的法制教育形象化、生动化。学区督导室每月对各校法制教材使用、教案编写和上课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考核,确保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和教案“五落实”。
(三)学生带法进家门。按照“一生带一户、一校带千家”的模式,充分发挥学生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给家人带一份法制宣传材料、与家长共同制作一期法制手抄报、与家人共同解答一份普法知识题、与家人共同观看一个法制节目、与家长共同探讨一个法律问题、与家长一起给乡邻讲一个守法故事的“六个一”活动。大力开展“带法进家·传播文明”社会实践活动,由法制辅导员带队,引导学生经常性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当“小小普法宣传员”“小交警”“小小文明劝导员”“小小税法宣传员”,积极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每学期开展“学法守法之星”和“守法模范家庭”评选活动,对于做得好的学生进行表扬,并记入其学生成长档案。
四、实施步骤
“三带三进”活动已于2014年在县实验小学成功试点。从2015年4月开始,用一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在全县各中小学全面落实到位,并形成长效机制。
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各学校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开展法律“三带三进”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列出重点工作推进表,明确具体措施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启动法律“三带三进”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上报教育局执法监督股。
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6月-2016年2月)。各学校根据单位实施方案,按照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成效的总要求,扎实开展法律“三带三进”教育宣传活动,认真做好相关活动记录,收集并保存好相关文字、影像资料。执法监督股要制订“县教育系统“三带三进”教育宣传活动考核细则”,监审股和各学区督导室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各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3月-2016年4月)。各学校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教育局纪委、执法监督股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通报表彰“学法用法示范学校”、“优秀法制校长”、“优秀法制辅导员”、“守法模范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带三进”活动是教育系统落实“以法治县”战略部署重要载体和具体措施,教育科技体育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中小学校依法治校“三带三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执法监督股。各学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认真部署、积极实践。
(二)立足实际、形成特色。各学校要立足单位实际,按照适用有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宣传教育对象年龄特点和知识结构层次,通过以案说法、视频展播、图片展示、第二课堂综合实践等形式开展活动。要大胆探索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逐步形成单位活动开展特色。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概况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①对象相对广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②有关特殊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对最需要帮助的人优先照顾原则。凡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国与多数国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务队伍除律师以外,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就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两种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和由中心指派的社会律师共同承担法律援助业务;②是全部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并申请经费。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地方已经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立法工作还处于零乱无序状态,对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规定。
2、机构困境。①法律援助机构未形成统一模式,缺乏规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动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种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自从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就成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级专门机构大多是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协调的机构,并非具体实施机构,而地方虽然挂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牌子,却没有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形同虚设。
3、资源困境。①人力资源困境。一是数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必须熟知法律,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我国符合这样标准的人员即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从数量上看,我国职业律师还不到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二是素质不高。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不平衡性。②资金资源困境。一是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相关法规将国家财政拨款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没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资金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很发达,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财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中的明确规定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构、申请援助的条件、实施主体、资金来源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机构发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案件的县、区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和民事诉讼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第十*条质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检查评价案件的范围。各业务庭和相关部门对质评办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一)常规评查案件。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执结案件十五日内,提请送质评办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质评办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电子档案完成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工作。质评办通过电子档案评查合格的案件,承办庭将纸质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专项评查案件,由质评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质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档案室、各业务庭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及现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并移送质评办。
3、凡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监察室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质评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以各业务庭、局上月的结案数为标准确定该庭、局的案件最终送检件数列出统计表,于每月20日由审监庭将各庭、局上月案件实送检数、未送检数、超期送检及补送检案件数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全院通报。
第*章评查方法
第十六条质评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七条常规评查立案案件,主要从立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类别划分、立案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诉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该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八条常规评查审判案件,坚持程序问题为主、兼顾实体问题的原则,从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记录、裁判文书、实体处理、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执行案件,主要从案件管辖、案件是否已到执行期限、执行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是否恰当、变更被执行人是否恰当、强制措施的作出与实施、裁判文书、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工作由质评办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质评员负责(审判监督庭及研究室承办或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兼职质评员按本办法规定负责评查),兼职质评员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回避该案的评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评查案件时,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检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确定违反该项目要求的错误等次。
第二十二条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确定为错误。
(五)电子档案中出现漏输开庭或结案或归档信息的,属三级错误。
(六)电子档案被“冻结”一次的,属三级错误。
第二十三条常规评查凡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三个三级错误应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应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应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界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质评办有权确认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质评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质评委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后,应当由质评办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
责任人和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办;如责任人和业务庭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委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质评办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交质评委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原决定理由正当的,质评委应书面回复异议单位或人员维持原决定;原决定确属不当的,应书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质评员在进行常规评查时,应注重发现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由质评员从常规评查合格的案件中选出,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合议全面、认真;
(五)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和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没有关键字错误;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卷宗归档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常规评查案件,质评员对经评查可能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
专项评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查系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条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业标准评查: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
(二)司法礼仪评价:由监察室组织司法礼仪监督员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项专业标准评查和第(二)项司法礼仪评价,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计入案件的庭审得分。
第三十一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观摩庭审录像方式进行,必要时亦可现场参加旁听。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应按质评办确定的参评阶段,报送一件接受庭审(听证)水平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开庭时间。质评办同意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庭审全程录像,以备评查。质评办对报送的参评案件,提出异议,可责令相关人员更换参评案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应当制作评查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进行评查,参加评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质评委的一半。
质评委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标准如实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所有质评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条质评委根据各案的评分结果,提出2-5个案件为优秀庭审的初步意见,经参评人员讨论多数通过,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庭审可评为优秀庭审: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提高效率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洗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查系案件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月始,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均应在本院内部计算机局域网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条对公示的裁判文书实行专项评查,评查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九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由质评办组织专兼职质评员共同负责,由质评办于每年11月组织专兼职质评员集中进行。
第*十条质评办每年专项评查当年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决书。
接受专项评查的判决书,由质评办从常规评查案件中随机抽取一份,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自报一份。随机抽取及自荐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应当制订评查登记表,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确定各项目的分值。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每份裁判文书均应由三个质评员进行评查。质评人员对各裁判文书,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如实量分,每份裁判文书的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三个质评员计分的平均分。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分为接受评查的二份裁判文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专职质评员根据评查的各审判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书的分值结果,提出2-5份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初步意见,再经参评的质评员讨论多数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审判委员会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按调研文章标准奖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一)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要素齐全;
(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体现的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能够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五)适用法律正确,引述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六)实体处理公正,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好;
(七)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八)法律文书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当数量不超过整个文书字数的1%。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条列举案件的专项评查及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依此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价。
重点评查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并作出该案是否属于错案的评价。
第*十七条错案确认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按本院《错案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重点评查案件,应当制作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登记表、职权行为确认违法案件评查登记表等,由专职质评员填写案件来源、评查结果、责任分析、质评员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常规评查案件中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因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且系承办人员原因导致错误,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因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调解等工作出现的程序性错误,负责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而产生的程序性错误,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书记员在笔录工作中错记、漏记或虚假记录,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律文书出现排版、印刷及校对方面等错误,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六)因纸质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因电子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负责组卷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由质评办根据错误程度提出意见,报质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第六章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每月通报,并通报到承办人;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年度通报;
(*)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质评办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条政治处应当将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五条差错案件涉及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相关业务庭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质评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定期点评制度,由质评委会同研究室,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由质评办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全院。
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局要以开展“党徽耀红盾”系列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五项工程”,切实做到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造,从而更加自觉地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优化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加大行政指导的力度,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提高信用水平。(责任部门:相关科室)
2.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研究,规范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责任部门: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3.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平台、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结合工商机关职能调整和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情况,及时补充更新数据库,建立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实现部门间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增强网上查询、咨询、投诉和网上审批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与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相关科室)
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5.全面谋划法治型工商建设的重点工作。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全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党组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定期听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关于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局依法行政办及相关科室)
6.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按照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加大备案审查的公开力度,坚持实质性审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的效果和权威。(责任部门:办公室、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7.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切实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责任部门: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三、加强和改进执法行为
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行案源线索管理制度、相对集中办案机制和案后规范制度三项制度,从案前、案中、案后全面地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机制,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责任部门:经检大队及相关科室)
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在全局范围内统一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责任部门: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法制科、经检大队及相关科室)
10.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监管平台,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大力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责任部门:相关科室)
1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创新评查方法,提高评查效果,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责任部门: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12.完善行政争议案件考核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有效机制,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局依法行政办及相关科室)
四、完善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
13.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认真承办、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及时予以反馈。继续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年度局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80%。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责任部门: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14.完善层级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强化上级工商机关对下级工商机关、各级工商机关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任部门: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15.严格行政考核和问责体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挂钩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建立和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依。(责任部门:人教科、监察室、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五、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能力建设,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积极探索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答复制度。(责任部门:法制科)
17.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建立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18.建立工作制度。畅通渠道,规范程序,维护秩序,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强化“条线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健全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9.强化组织领导。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职责,主要领导应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研究制定和遵守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推动建立领导负责、条线分工落实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办公室、人教科、法制科及相关科室)
20.坚持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部门:人教科及相关科室)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监管的理念,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公众用药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确保不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进一步强化高风险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严格排查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杜绝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行为,全面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走票、超方式、超范围和出租或转让柜台等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的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强化药品生产监管。监督企业认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开展高风险药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用于注射剂包装的不易清洗的医药包材。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员和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以实施药品GMP为核心,驻厂监督员与药品质量受权人、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部门协调统一、内外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监督管理,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标准,加强对委托加工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药品流通监管。进一步完善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解决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分类管理不到位以及药学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问题;对不能统一配送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责令退出连锁经营。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严重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坚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辖区内的销售。
(三)强化药品使用监管。依据《省药品使用条例》,加大《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力度,扎实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配合上级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疗效不确切、安全风险较大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品种。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强化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完善各种审批审查制度和程序,对特殊药品的流向进行实时监控,严防发生流弊案件。
(四)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别是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按照《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开展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五)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力度。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的要求,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依法查处以宣传、义诊、咨询为名义变相销售药品的行为。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和“无文号”产品等六类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在具有降糖、减肥等功能的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行动。
(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完善药品快检机制,加强药品快检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
三、实施步骤及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11年11月下旬-12月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部署安排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及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涉药单位要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生产(配制)、流通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安全隐患和质量管理认真进行自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搞好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彻底整改,不留后患。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整改落实(2012年1月初-9月中旬)。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各环节重点进行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重点攻坚(2012年9月下旬-10月底)。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进行跟踪复查,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12年11月初-12月中旬)。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措施到位、目标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药品安全负总责,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整治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违法药品广告整治方案;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构建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对于发挥我们党思想工作的政治优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构建大宣教格局,是新形势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惩防体系的宏观架构中,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居于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环节。根据中央近期出台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防范机制,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统筹理念,以大宣教格局为依托,紧紧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才能增强教育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惩防体系的思想道德预防机制建设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构建大宣教格局,是营造科学和谐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离不开一个干净干事的从政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大宣教”格局为依托,通过不同的载体、不同的渠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纪法规和作风教育,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廉荣腐耻的良好风尚,进而把全市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才能为实施“两创”总战略、全面推进丽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密切协作,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作用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的大宣教工作格局,才能把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反腐倡廉宣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我市从2003年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来,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建立了协调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最近市委出台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包括这次会议修订的《丽水市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都对大宣教体制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这两个制度下发后,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要作一次专题研究,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落实、定期督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的责任领导、工作措施、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并健全组织、人员、经费等各方面的保障机制。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各成员单位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又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筹安排、协调联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营造优势互补、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局面。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办责任,定期分析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2006年在市看守建立法纪教育基地后,如何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运作机制,使基地的教育功能最大化。
第三,要进一步丰富载体。近年来,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反腐倡廉文艺会演、书画摄影展、演讲赛、辩论赛、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宣讲等载体,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增强,群众参与度不断提高。对这些好的载体和做法,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和完善。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手段,注意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宣传教育对象,因人施教,分类施教,增强针对性,推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教育机制,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效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充分利用丽水日报、丽水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组织有份量、有影响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形成正面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反腐倡廉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一些已查结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惩恶扬善,鞭笞歪风,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三、当前需要推进落实的几项重点工作
市委近日即将下发的《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今后五年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任务,下一步的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实施细则》中“教育预防工作”这一块的牵头或协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委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当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营造学习宣传热潮。《实施细则》下发后,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媒体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党组)要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开展学习活动。组织部门要把惩防体系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各级党员干部集中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使领导干部全面掌握惩防体系建设内容,使党员干部准确理解惩防体系建设要求,使普通群众及时了解惩防体系相关知识。
第二,要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教育局、市经贸委、市农办、市妇联、市文明办等单位,分别是我市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社区的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示范点的建设,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力争有新的突破。要通过鲜活具体、现实有效的形式吸引广大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业员工、农村社区群众参与,倡导以廉为荣、以廉为乐、以廉为美的价值导向,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廉荣腐耻的氛围。
第三,要深化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纳入全市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绿谷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六城联创”活动,市政府近期将对户外广告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相关成员单位要抓住这一契机,把廉政公益广告建设列入规划,确保占到一定的比例,不断拓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阵地。丽水日报社要继续办好“党风廉政”专栏,丽水电视台继续办好“先锋视点”专栏,做好反腐倡廉专题片的摄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