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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文科学和文学意义处于僵化意识形态和日常生活伦理遮蔽之中时,人们开始重新询问艺术本体存在的意义,而要抵达艺术本体意义的深层,则必须具有全新的方法。新的科学方法论不仅可以通过科学的名义使僵化意识和保守心态无可责难,而且可以追踪世界最新的思维方法--尽管是自然科学方法。这样,中国学术史上就前所未有地出现了用自然科学方法全面而整体性地进入人文研究领域的现象,并持续了相当的时间。这一学术史的新现象值得学界认真审理。
一 新方法论的引入与人文科学视野拓展
80年代"主体性"问题成为一个歧义迭出的文化热点,无论是哲学界的"主体性"还是文论界关于"主体论"的阐释和启蒙思想的重新塑造,关于人自身理想化和乌托邦的反思,以及对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主体精神的超级想象,都使主体性问题获得了空前凸显。美学界李泽厚的"积淀说",文论界刘再复的"人物性格二重组合论",文艺界的"对人性的呼唤",对主体精神觉醒的痛苦记忆以及自我心灵苏生的张扬,均使主体性问题引起整个社会的空前关注。当然,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前现代与现代之间的某种理论的杂糅性。
80年代第一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哲学史讨论会特刊《中国哲学史方法论讨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新思想出现的信号,即对新方法论的要求成为打开人文社会科学新思维和新角度的重要尺度。人们越来越明晰地意识到,方法论与本体论具有价值同一性。本体是方法的本源,方法是通达本体的中介。一定的本体论或世界观原则在认识实践过程中的运用表现为方法。方法论是有关这些方法的理论。没有和本体论相脱离、相分裂的孤立的方法论;也没有不具备方法论意义的纯粹的世界观或本体论。于是,方法论作为本体论研究的前奏出现在中国人文科学界。其后,几部重要的科学方法论的著作的陆续出版,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运动有重要的借鉴和提升作用。这些著作有:《哲学研究》编辑部编《科学方法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陶文楼著《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陈衡编著《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魏宏森著《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赵壁如主编《现代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心理学中的哲学问题译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北京:中华书局,1983)。尤其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更是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85年被称为方法论年,这一年由"旧三论"即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到达"新三论"即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等,进一步从自然科学的方法向人文科学的方法延展。但是,以科学方法论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弊端很多,其有效性被人们一再质疑--尽管也有在鲁迅《阿Q正传》研究方面用系统论比较成功的例子。在我看来,科学方法论在对艺术本质的思考产生强大冲击力的同时,人们所用一套科学图解式的范畴大谈文学艺术:信息、反馈、系统、耗散等仍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望文生义地误读科学方法论亦不在少数。当科学方法论热潮消退之后,人文理性、艺术本质、文学史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仍坚若磐石。当然,这不能怪科学方法论的无能,实在是它因越界而无法解答。科学并非万能,它也有自身不可超越的界限,正是这界限揭示出科学不是艺术,艺术世界既不想又不能变成科学世界。科学方法论可以在某些局部打开一个文艺分析新的角度,但它的触角无法伸进文艺本体之中,艺术必须找到自己独特的思的源头和存在方式。
于是,西方的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荣格神话原型法,现象学方法,解释学方法,西方方法,女权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都共时态地涌进了学界。人们在最初接受译著译文后,很快做出了思想性反应,并诞生了一批较有厚度的研究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对文艺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启蒙思路的作用。尤其是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的三部方法论的著作,在学界引起了重要的反响。如: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学研究新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外国现代文艺批评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艺研究新方法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同时,张卓民、康荣平编著《系统方法》,(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选编《新方法论与文学探索》,(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5),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人文研究者运用这些新方法,分析解剖作品的内在要素,揭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呈现文学作品的深层无意识,挖掘意识形态的权力运作模式,新阐释层面和新研究角度出现了,"思维空间"获得新的高度,"价值维度"得到重新观照,"主体精神"亦有了相当的发展。转贴于
1986年以降,心理学、人类学、符号学方法渗入文艺研究方法中,在文艺时究领域出现了诸如整体、要素、层次、结构、功能、叙事、范式等新概念和新范畴。艺术方法论也从摹仿论、功用论、表现论向形式论转化。文学研究方法告别了作为实现反映目的的方式和狭窄的专业领域,在新世纪中唤醒了新的方法论意识,开始以一种更清醒更自觉的姿态寻找方法系统的建立。理论批评家争先恐后创造新概念使用新方法,扩大文学研究的话语领域,从而诞生了一个个新的批评流派,跨入了文艺研究方法变革的时代。这时期,出版了多种关于文艺理论和其他学科方法论的著作:(英)拉卡托斯(Lakatos,I.)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傅修延,夏汉宁编著《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潘宇鹏著《辩证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7),王春元、钱中文主编《文学理论方法论研究》,(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7),《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续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陶承德主编《现代科学方法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编《文艺学方法论讲演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张余金编《科学方法论》,(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刘蔚华主编《方法论辞典》,(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法)迪尔凯姆(E.Durkheim)著《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美)威尔逊(Wilson,E.B.)著《科学研究方法论》,石大中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孙小礼著《科学方法论史纲》,(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孙世雄著《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和历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王鸿钧、孙宏安著《中国古代数学思想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曾玉书等主编《社会科学方法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法)戈德曼(Goldman,L.)著《文学社会学方法论》,段毅、牛宏宝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可以见到,当代文论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领域对艺术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借用现代哲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原型方法、语言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符号学方法研究文论和文学史现象,学界出现了新观念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方法翻新的表层,其深层正表露出这样的意向性:人们渴望通过新方法,去对不确定的生命过程加以意义界定,从而展示出人的现实处境和可能性。僵化的意识形态和保守的文化心态使真实的生命意义被遮蔽,人们只能通过新方法抵达反思的源头,通过语言的重新解释与已退隐的东西照面--通过新方法使得那一度消隐不彰的意义多元化地呈现出来。
进入90年代,方法论研究已经失去了80年代那种夺人的气势,而成为一种学理研究在不同学科中稳步地进行着。出版有:徐本顺、殷启正著《数学中的美学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陈嘉明著《当代西方哲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法)杜夫海纳主编《美学文艺学方法论》,朱立元、程介未编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1),王锺陵著《文学史新方法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何国瑞著《文艺学方法论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黄修己编《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方法论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胡经之、王岳川主编《现代文艺学美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盛钧平著《最新思维方法论》,(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李春泰著《文化方法论导论》,(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周思源著《红楼梦创作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冯毓云著《文艺学与方法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陈保亚著《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1898-1998》,(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郭晓川著《中西美术史方法论比较》,(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0),刘明今著《方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等。不难看到,这些著作在各自层面上推进了方法论的研究,有不少在整体构架和思路上远远高于80年代的著作。这些著作在整个文化艺术话语转型时期,运用新方法去分析作品结构、人物心态、语码符号、意义增殖等问题,具有研究"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但是我要说,话语转型时期的文艺方法研究,的确对门类繁多的文学现象加以多元多维的分析,然而作为一种崛起的当代文艺方法论思潮,再也没有80年代那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了。
二 当代中国文论方法论学术史的意义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80年代的科学新方法仅仅具有敞开言路、推进新学的意义,而人文科学新方法尤其是与文艺本体关系密切的新批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精神,促使文艺方法论超越了科学方法论维度,开始重视西学人文科学方法论,进而使文学批评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型--以现代批评方法取代传统批评方法。现代批评方法本质上是对文学生产、作品结构、读者接受这一总体过程各环节的思维活动的评判。其思维方式构成了批评方法的内在结构,而四种连续的思维程度构成完整的辩证分析方法模式。第一个思维程序是准备,选择一个基本出发点,确定分析的原则,并在客观背景上考察对象的总体图景。第二个思维程序是近观和环视,即在中距离和近距离观察对象,细细剖析,以揭示其外部联系、含义和意义。第三个思维程序是潜沉到作品之中,分解其内部结构要素,把握各部分、各结构、各要素组合的意义。第四个思维程序是领会本质,会通前三个程序而达到对作品的完整认识。这种新的综合,在螺旋式认识过程的更高一圈上使研究者返回作品。
这意味着文艺学美学方法论是一个具有不同层面的结构。现代文艺研究方法不同于传统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批评方法不再是单一的、零碎的,而成为吸收融合各门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方法的一个有机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哲学一逻辑方法、一般批评模式、特殊研究方法:其一,"哲学一逻辑方法",吸收当代哲学的精神资源,面对种种文艺现象,广泛采用归纳、演绎和分析综合等逻辑方法加以评论。其二,一般批评模式,即在作者、作品、读者和社会这四维关系中对其中某一维度进行研究,而形成了一种具体的批评方法。如侧重作家心理和创作经验的研究,则产生文学社会研究、传记研究、精神分析法、原型理论等;强调作品本体研究,则产生符号学方法、形式研究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侧重读者接受研究,则有文艺现象学研究方法、文艺解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而注重社会文化研究,则有文学解构主义方法、西方文艺批评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乃至后现代后殖民主义文学批评法等。其三,特殊研究方法。如书信日记"考辨法"--发现作家创作心态、创作规律、构思过程以及作家身世与主人公的"投射"关系等;细读法--通过细读发现作品字句背后的"微言大义";"评点法"--以只言片语对文中的关键点加以印象式的批评,或随点随评,使文中之意醒豁;"比较法"--通过作品与同代作品比较,作品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作品比较看出作品的独特价值所在;"社会统计法"--通过计算机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相关著作用词频律、关键字出现的次数和文字风格等;"文化场"--对文学背后的权力运作进行考察,揭示被遮蔽误读文化现象;"症候研究法"--通过文化症候分析比较值计算等精确方法,来规定、解释或描述某些文学现象。
在我看来,哲学一逻辑方法更具有形而上学的气质,能在总体把握中具有高屋建瓴的气势,但是容易空通话而脱离文艺的具体时间,出现作品阐释的失效。一般批评模式能够产生"片面的深刻"的效果,发现对象的独特性和另类型,但是逃不脱"深刻的片面"的窠臼;特殊研究法是微观研究法,其当代运用能体现文学研究不同侧重点、不同维度的批评个性。应该说,文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有机体,是探索文学艺术奥秘的中介形式,只有文艺本体论真正出场,才代表了当代中国文艺研究精神的自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对方法论是一门学科的基础和标志的认识,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一种全新的探讨,首次提出经济法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而民商法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与冲突辩证法。因此两大法律部门的根本差异是基于这两种不同思维方法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对两种方法论的关系及两大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做了辩证解释。
方法论是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诚如德国法学家拉强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可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特别缺乏对理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重视,应用法学方法论——法解释学也是近几年来才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用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对当前困扰着经济法是否是一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作一方法论透析。本文拟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方法论的基本要点。二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区别。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联系。
一、方法论的基本观点
1.方法论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做到两个区分:首先,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我国学者大多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的,西方虽亦有此现象,但大多认为这二者有巨大差别。概括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社会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昧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其次,要准确把握社会科学中的意识形态、哲学基础和方法论这三者的关系。简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而一门学科的哲学理念(如法哲学、经济哲学)虽然是其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但是,它毕竟没有包容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2.方法论的层次性、多元性。人文社会科学直到19世纪中期还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方法论,它的方法论是从自然科学中借用来的,到了19世纪中期德国狄尔泰与英国穆勒发生了一场方法论之争,穆勒认为在自然科学中的对经验的归纳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同样适用,而狄尔泰认为,对人文社会科学只能用理解而不能用因果说明,因此,解释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在现代一般认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不仅要解释学,同样也需说明,即自然科学中的方法论亦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应用。这就是方法论的多元性。除此之外,方法论不是一个没有层次的概念,而是既包括高层次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本学科特点的具体方法论。
3.从哲学层次,结合法律特性,我们认为对部门法划分,或能反映部门法特征的方法论主要有两对重要的范畴,其一是,因对社会观察认识的基点不同而产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其二是,因对构成社会的各要素间的关系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的辩证法与和谐的辩证法。就这两对不同的方法论对法学影响来讲,我认为,民商法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及冲突辩证法方法论,而经济法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方法论。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区别
1.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中,从古希腊到现在,关于社会构成问题,或关于认识社会的基点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社会现象包括集体,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E23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做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这是从启蒙时代到现今所有自由主义者的社会观,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按历史顺序排有洛克、亚当·斯密、米塞斯及当代的哈耶克。这一方法论的内容被米塞斯概括为三项:其一,任何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做出来的。集体的作为或行动,总是由一个人的作为或行动表现出来的。一个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行为的个人和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各个人对这一行为所赋予的意义。其二,人是社会的动物,但社会过程却是由单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个人行为的复杂性和变动不居,决定了社会是无规律的进展。除掉个人,就没有这个过程。除掉个人行为,没有社会基础。第三,集体或社会是无法具体化的,集体、社会被认识,总是由那些行为的个人赋予它意义。
依这种理念必定认为,社会关系是个人关系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秩序只有靠参与社会活动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法律,就应该以自由、意思自治为原则,这就是现代私法——民商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因为,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有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必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良好的秩序亦会在私人自治自由博弈的过程中自发形成。而这一切的基础只能是给个体以充分的权利保障,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才能防止来自公、私两个方面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可见,私法从方法论上来讲是个人主义的,或者说私法是个体主义方法论支配的,是关于如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结果。
整体主义方法论是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相对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它们。”[3](P。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是从斯宾塞及孔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以及法兰克福学派——这些新、旧者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等)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等)。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E3](P12)这一方法论的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总体性强调的是整体对部分的统辖原则,要求探索社会及其发展,必须从整体作为主导的地位这个角度着眼,而每一部分(或个体)从属于历史与思想的整个统一体。第二,社会是主客体的互动过程,而不是纯粹客观性过程,主客体及其关系的概念不是自然主义的、非价值化的概念,而是包括主体价值评价及主体意义的范畴。第三,总体性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以主体为纽带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过程。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是在主客体互动中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不是一个自然、客观过程,而且必须赋予人的意义,要达到此目的,必须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只有如此。才能达成主客体互动,才能实现历史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础。
2.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冲突论与和谐辩证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在社会思想领域,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元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统内的各支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虽悠久,但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斯密为首的竞争理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的权力冲突。就是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人持冲突论,其主要代表就是新、旧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那么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且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人与人的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是旨在化解冲突。这是传统法——包括民商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及现代西方社会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于和谐之中。其基本内容有:第一,世界万有,是一个“一体多元”“多元一体”的整体有机系统。第二,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否则,摧毁破坏了自然,损害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第三,人类社会、各人生活的大的方面趋于和谐统一,而非冲突,冲突虽存在,但只不过是一种对和谐的短暂偏离,最终还要回归和谐。这被称为和谐辩证法。
据和谐辩证方法论,法律不仅要化解冲突,更应促进和谐,不仅是人与人在社会经济中合作、协调,而且人与自然的协调,即要保护资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这些在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等中都有体现,可见经济法、社会法是以和谐论为方法论基础的。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社会世界是复杂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有两张面孔,一方面它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体是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有机体系,在这一有机体中,各要素或各于系统又是相互和谐的,每个要素或系统只要实现其功能,社会就可达到较理想的秩序状态。因此,现代思维,在方法论上的反映就是任何法只是以一种方法论为重点并不排斥另一种方法论。这在民法中就体现为私法公法化趋势,即在以个体主义、个人本位为核心的同时,也不完全排斥整体主义,在强调利益冲突时,也不完全排斥利益的和谐。就经济法而言,在强调整体、和谐的同时,并不是对个体利益毫不顾及。
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两种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们分别侧重对社会的两副面孔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对整体社会关系进行系统全面调节,因此,它们是互补的,双方是不可替代的,任何想用一种法代替另一种法的想法,都是对社会关系或者说对社会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都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关键词:中西行政学;方法论;现状;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105-02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恢复对行政学的研究,至今已经历20多年的学科建设,取得了诸多进展与成绩。但是也应认识到,与西方国家先进理论相比,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一、中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现状
(一)研究方法较为滞后
对于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理论的发展来说,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因此科学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虽然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引入了多元化研究模式,但是研究方法普遍落后,如原则原理推导法、总结经验法等等,集中表现为静态化、定性化的分析行政现象,而没有意识到动态分析的重要意义。可见,我国有关行政学的研究方法论建设集中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很多研究主题尚未存在文献评估,也没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或方向,深入研究的力度远远不足。当前,很多非实证性的研究取向也没有遵循批判研究、诠释研究等方法,严重影响了中国行政学的研究质量,在知识增长方面没能发挥作用。
(二)路径依赖现象严重
所谓“路径依赖”,主要是行政学者过于习惯或者依赖某种特定的方法,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而灵活选择,同时方法论的创新意识与能力不强。尤其对于一些非专业出身的行政学家来说,路径依赖现象更为严重。由于他们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受过任何系统性的方法论训练,没能有意识地吸收新观念、改变研究方法等[1]。例如,研究哲学的学者多用哲学观念、思辨色彩来探讨行政学问题;研究历史的学者则采取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来探讨行政学问题。虽然这些方法也存在一定优势,但是过于狭隘,将观念禁锢在某个角度,显然不利于方法论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另外,还有一些导师习惯了自己所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也会将其传递给自己的学生,进而形成导师与弟子的方法论继承,也是路径依赖的一种形式。
(三)方法论研究有待强化
一方面,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作用,我国有关行政性的整体研究较为滞后,尤其在各种学术刊物中,有关行政学方法论研究的论文相对较少,专著更是十分鲜见。大多机构没有将行政学方法论作为专门的研究课题。当前,行政学方法论的滞后已成为制约行政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需引起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以我国当前行政学界的研究重点与方向来看,有关方法论的训练非常匮乏;相关研究学者普遍存在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不足现象,这也在一定角度反映出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创新力度不足问题。但是若想实现方法论的创新与探索,就必须进行大量的实践与试验,这就涉及到经费的支持问题;例如,在一些实证研究工作中,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与时间,如果缺少了经费的支持,研究活动无从谈起[2]。
二、西方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分析
(一)多元化的研究模式与途径
在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历程中,提出了多元化、多渠道的研究方法,并逐渐完善、成熟,形成一道体系。在西方行政学中,主要集中在诠释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三大模式下,并且不同的模式对应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可以结合目标、逻辑等不同实行优化选择。以研究角度、研究渠道来看,由于公共行政具有一定复杂性,如果仅有单一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远远不足,一般需要政治、法律、管理三大角度为着眼点,对公共行政提出不同的认识与见解,并且不同的途径存在不同的价值与观念,彼此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3]。除了三大主要角度以外,心理学、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也是可供选择的视角。从西方行政学的整体发展来看,多种研究视角、研究途径给我国带来深刻启示。
(二)激烈的方法论讨论
在西方行政学的发展中,各种矛盾、冲突及争论屡屡存在,而对学科研究方法的讨论与反思则是一个热门性话题。经过长期的反思与探讨,一些西方行政学者逐渐意识到,行政学的合法性危机实际上也是方法论面临的危机,也就是当前行政学研究过程中过于关注研究方法、工具理性方法等,难以对公共行政产生系统性、完整性的认识。从公共行政领域来看,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是最常见的方法之一,奠定在工具理性思维的基础上,但是很多学者也开始批判过度张扬的工具理性研究行为。另外,在大多数理论研究过程中,涉及到问题描述和变量识别问题,那么将公共行政研究学科与其他社会学科比较,显然存在一些不足,这就提醒学者应更多地关注核心议题,争取更多制度、政策的支持,优化研究方法[4]。
(三)注重方法论的训练
与我国长期忽略行政学方法论的情况比较,西方行政系在方法论教育与训练领域做出了较大努力。当前,西方国家已经关注到科学方法是开展一切学科研究的基础所在,因此在行政学教育专业中开设了有关方法论的研究课程,如行政学的高级学位教育中,方法论教学占据重要位置。另外,在西方行政学的培训过程中,除了关注研究方法以外,对行政管理的实践能力、技巧、方法也非常重视。以美国为例,较为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教授系统性的思维方法、管理方法、分析技能、决策技巧等。
三、中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借鉴西方观念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探讨行政学研究方法论
以我国当前方法论滞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与研究方法的滞后存有必然联系。结合西方行政学的发展经验,我国必须意识到行政学研究方法资深研究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提高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的层次与质量。有关行政学方法论的深入研究,普遍存在于行政学研究的后期阶段,在学科知识增长、理论进步方面起到积极作用[5]。实际上,这也是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的“关照”或哲学性研究。那么研究行政学方法论的具体方法,不能仅停留在表面阶段,更要以哲学角度为出发点,对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具体方法、原则进行探讨。
为了更好地践行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必须采取一定的发展策略,分析如下:其一,鼓励专业的行政学教师或者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有所建设,并发表学术论文;其二,在各个学术期刊中开设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专栏,为专家学者提供交流的空间与阵地;其三,各级机构应加强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在行政学方法论研究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鼓励出版行政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著作与研究成果;其四,组织各级学者召开相关研讨会,发挥集体的力量,共同促进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与发展[6,7]。
(二)以“中国特色”为出发点
以我国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现状来看,若想实现长远性的研究目标,仍需从多方面作出努力。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研究体系,必须从行政学研究方法论角度为着眼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首先,在方法论体系的最高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方法理论思考,也就是行政学研究的基础与“元理论”,以宏观角度落实行政学研究方法建设的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方法,逐渐构建完善的研究方法理论与研究技术体系,对行政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8];其次,在方法论体系的中间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思考。实际上,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涉及到诸多方面,结合各种划分标准,可以对研究方法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情况而优化选择;再次,在方法论的最底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具体技术的分析。也就是研究行政学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资料、方法与手段等,如问卷调查、抽样分析,这些都在行政学研究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大方法论的训练力度
从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对方法论的教育与训练,是行政学研究的重要方向,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为了改善我国在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方法、观念等方面的滞后现象,必须通过教育手段进行优化,贯穿全新思路与方法。当前,我国以本科、硕士及博士的多层次学历教育体系为主,但是无论是哪一阶段,都缺少对方法论的系统教育;再加上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落后于西方国家,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论体系,那么就需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方法,如研究模型、分析软件等,都应在行政学教育中起到作用。
若想真正掌握方法并自觉运用,需要一个不懈努力、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在行政学的本科阶段就应开始着手训练方法论,开展具体化的方法论教育与训练工作,结合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技能与方法,为学生今后就业或深造奠定基础,同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终身教育的作用;在硕士或博士阶段,除了基本的方法训练之外,更要开展反思性校验,也就是对方法进行审视,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中。
总之,我国已经意识到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的重要程度,客观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经验,指导我国体系的建成并形成“中国特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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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大学物理课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传统的理工科物理必修课过于强调“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应用性”,使物理学教育的育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非理工科学生开设大学物理选修课来弥补普通物理教育的不足。本文对开设大学物理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探索,有利于高等院校非理工科专业大学物理教学的实施。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已步入知识爆炸、高科技和信息时代的今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高等教育面临着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这一问题,首先是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过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潜意识的观念,现在已经基本得到澄清,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大学本科要立足于培养复合型人才,而不是培养专家,本科教育主要是打好科学文化素质基础,尤其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1]
物理学是各门自然科学的基础,其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适用于一切科学研究。正如伟大的物理学家费曼所言:学习物理学,就是要学习怎样由未知进到已知的科学求知方法,就是要学习如何尝试和纠错,就是要学习一种普遍的自由探索的创造精神。大学物理课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传统的理工科物理必修课为了培养研究和应用型人才,是为理工科学生后续课程学习打基础,所以很强调“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应用性”,并且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采用统一闭卷考试。受此制约,物理学教育的育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非理工科学生开设大学物理选修课来弥补普通物理教育的不足。大学物理选修课对体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特别对提高非理工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起着重要作用。
一、大学物理选修课教学目标
大学物理选修课程教学内容并不是理工科物理教学内容的缩减,不能把大学物理选修课程体系当作理工科物理体系的缩影。大学物理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主要是力图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物理学的基本内容,即物理学研究的是什么;培养学生独立探求知识的探索精神;提供当代大学生必不可少的现代观念和思维方式;开拓视野,让学生了解物理学前沿;了解现代科学技术的物理基础;了解物理学与社会、环境、能源等方面的关系,物理对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什么贡献与影响;了解科学家创造性的工作特点和研究方法,获得科学方法论的教益与启迪。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针对这一目标,大学物理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应通过身边的物理、生活中的物理以及工程技术中的物理直到最新科学动向(如高温超导、纳米材料、反物质世界等)导入物理基础知识,应强调:
1、定性与半定量,对计算能力要求不高[2]
由于非理工科学生的数学基础普遍不高,因此为了让此类学生对表现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有明确直认识,应采取定性、半定量及适度的定量方法来阐述物理学的概念、理论和规律。注重教学内容中的语言描述,降低物理学科中的定量要求,给出清晰的和较宽阔的物理图像、科学观点和思维方法,并注意将研究方法、思维方法渗透其中,以使学生既学到知识又领会了方法。[1]
2、增加物理学史的讲授,帮助学生正确理解物理原理和物理概念
每一个物理概念、每一条物理定律的形成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少不了物理学家的科学思想的逻辑发展和历史行程。回顾这些物理概念、物理定律的逐渐建立的历史过程,可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正确运用物理定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3、从哲学角度考察物理学的思想根基
古代物理学的理论形态实质上是自然哲学,它是未分化的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把自然界当做一个整体而从总的方面来认识它。从16世纪起,自然科学开始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物理学开始了它的近展时期。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物理学研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辨证唯物论认为,世界上一切客观的东西都是永恒的运动和变化的,它从不把自身的理论当做一部不变结论的汇集,而看做是同样必然地要不断发展变化的斗争。这样的思想贯穿在物理学里,如:物理规律是普适的、场是运动变化着的、物质具有波粒二象性、能流是有方向的等等。
4、物理学方法论
在物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无数物理学家对物质世界的物理现象和事实进行科学实验和科学思维,在建立物理概念、揭示物理规律的同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研究物理学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从而产生了物理学方法论的科学。物理学的方法论是介于哲学原理和物理学理论之间,对物理学探索和物理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起指导作用的普适原理。课程中应向学生介绍研究物理学的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如观察和实验、科学的抽象、理想实验的方法、类比的方法、假说和模型的方法、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数学公理化的方法等等,培养学生多维化、系统化和信息化的科学思维方式。
5、内容广而新
覆盖面要广,除了介绍物理现象、物理规律的产生、发展、应用,更要阐明物理规律之间的相互联系、物理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发展和物理规律在生产实践、生活实际和科技革命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量扩大,知识更新速度快。物理学在近生了重大革命,出现了许多新的技术科学,并在实践中获得了重要应用。因此课程要充分体现近代物理学的内容以及当今某些物理前沿内容及其重大应用,以便学生对最新的物理学理论、应用及科技发展动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三、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
1、教学方式
大学物理选修课不是进行系统的物理学理论知识学习与研究,而是从欣赏的角度,以科普的形式,力求轻松、有趣,侧重身边物理、生活中的物理及趣味物理,以消除学生的恐惧心理,这样学生渐入状态,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会被激发和调动起来。在教学安排上,可以不强求系统性,不严格遵循物理学发展的顺序,而是根据一些起源于物理学、现在已渗透到各学科甚至人文学科的概念、方法和技术开设若干专题讲座,如航天技术、能源技术、信息技术、材料科学、物理学在医学中的应用、地球系统、环境科学等。[3]
大学物理选修课的主要对象是非理工科学生,不需要讲授繁琐的理论推导过程,故传统的“边板书、边讲授”的方法不适用,而应尽量多地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4]。教师要花费大量时间学习和阅读文献,收集和制作课件、图片、flas、音像影视资料,做到音像图文并茂、生动直观、引人入胜地传递教学信息,以便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考核方式
与强调“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的理工科物理不同,大学物理选修课可以不采用解题、统一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让学生查找文献撰写专题论文;撰写读书报告、课程心得体会;由学生独立完成演示实验或自我设计探索性实验;甚至分组研讨某些物理问题或口试答辩等等[5]。
物理学是研究自然界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和最成熟的自然科学。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这要求课程结构要趋向综合化,文理要相互渗透。开设大学物理选修课可以弥补普通理工科物理教育的不足,对非理工科学生融合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知识结构具有启迪思维、萌生感悟、提供思想方法、树立创新精神和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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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关键词]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方法论;教育技术学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2)01-0010-04
自美国当代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Revolution,1962)(以下简称《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范式概念及其理论后,范式(paradigm)一词不仅在哲学领域广为流行,而且也渗透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人文学科等诸多领域之中。《结构》一书中,库恩并没有给“范式”一词赋予确定而统一的定义,据英国剑桥语言研究实验室的计算机科学家马斯特曼女士统计,在此书中库恩就“范式”至少给出了21种定义(或许叫做“阐述”更为恰当)。由此可见,库恩使用范式一词的含义是不清晰的,也不是前后一贯的。正因为此,范式概念在西方曾引起热烈讨论,但最终还是得到了普遍认可。也因此,后来的研究者们都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而使用着范式一词。研究发现,教育技术领域中也存在将范式和研究范式,甚至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混为一谈的现象,这不仅使学术交流缺少对话基础,也对研究进程造成阻滞。由此本文将在库恩“范式”概念的基础上,站在学科视角对“范式”含义重新解读,总结出范式的四个基本特征,并探讨了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关系及其对教育技术研究的启示。
一、范式及研究范式的含义
尽管库恩在其著作中对“范式”意义有多种描述,但“范式”概念的核心要义是明确的,即科学共同体共同具有的信念、学科的理论体系以及科学研究的框架结构等。范式是与科学共同体高度相关的概念,库恩在“对范式的再思考”一文中曾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也是各不相同的”。“范式和科学共同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科学共同体是“人”的组合,是由一系列共同要素凝聚在一起的一个研究者群体,而范式是凝聚这个群体的一系列共同要素。意即,范式是研究者群体基本认同的一定范围内事物所共有的东西――它突出地体现在科学共同体对事物共同的认识观、科学共同体所从事“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范例以及科学共同体开展研究活动时所遵从的各种规范等。
在不同学科框架下,对同样的问题,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研究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范式”来研究。因此,根据研究视角和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范式分为学科范式和研究范式两种。就教育技术学而言,利用技术手段促进和优化学习过程和效果是教育技术学的学科范式。这里的技术包括传统技术和现代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等。在某一学科领域通常意义上的“范式”其实指的就是“学科范式”,它以某个主导概念为核心,排斥对立的概念或者使之从属于自己。学科范式是和理论流派高度相关的术语,一种学派会自然而然形成一种特定的“范式”。并以某个“主导概念”为核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派的研究进路和逻辑操作。教育技术领域已基本形成两个流派――媒体学派和学习学派。所以,教育技术学的学科范式又进一步分为媒体派范式和学习派范式。媒体派范式是以物化形态的媒体技术为主导概念,并以此为中心选择、决定和应用他们认为合理的逻辑操作和研究活动;学习派范式是以智能形态的学习技术为主导概念,并以此为中心选择、决定和应用他们认为合理的逻辑操作和研究活动。无论是媒体派还是学习派,他们都无意识地根据各自头脑中的范式来认识、思考和行动,并且用有意识的思想浇灌和滋养着某种范式的生长。
研究范式与研究过程或研究活动高度相关,“任何一类研究都需要综合运用思维工具、技术工具和符号工具,都要有一套从发现问题到检验结论正确性所必需的顺序和规范……这些工具、程序、规范的特定结构性组合,即为‘研究范式’。”研究范式只指向研究活动本身,而不涉及学科的理论框架和具体内容等。研究范式作为研究者群体开展研究活动时所遵从的一系列规范的结构性组合,是针对“问题域”而言的,它是可以超越学科疆域的研究“规则和框架”,成为跨学科的研究范式。比如,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是教育技术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也是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它跨越了现代学科划分的界限而横贯于多个学科之间。
应该指出的是:学科范式一定属于某一个特定的学科,而研究范式则不一定归属于某一个特定的学科,它可能横跨在几个学科之间。学科范式的意义和价值将从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层面上体现出来,而研究范式的意义和价值更多地局限于方法和方法论的层面上,而不直接涉及学科本体性的东西。教育技术学的学科范式关注(甚至可以说限定)的问题是教育技术的本质、教育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以及有关教育技术的一切知识内容等;而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关注的问题仅仅是教育技术研究者如何开展何种研究的问题。在某一学科框架下,学科范式在某种程度上规定着研究范式的形成与选择,也内在地规定着某种研究范式内基本的研究逻辑。
二、范式及研究范式的特征
从某一学科的角度来讲,范式可以分为学科范式和研究范式两种。无论学科范式还是研究范式都属于范式的下位概念,都具有范式的基本特征。在对“范式”概念和本质思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范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规定性
长期开展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范式”的形成是必然的,某一范式一旦形成就会出现一系列潜在的内在规定和研究结构,无论在认识与意识上、还是在研究的问题与内容上、甚至在方法的选择上。正如库恩在《结构》一书中指出的“正是范式决定了科学家做什么实验,提出什么问题,以及认为哪些是重要的问题”。显然,这已经至少对研究者研究课题的选择进行了限定,对研究问题的限定也就逻辑地限定了研究方法的选择以及检验研究结论正确与否的某些标准。比如,教育技术研究者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不可能研究天体物理和有机化学的课题;再如,实证主义研究者对哲学思辨的研究方法甚至研究结论持有怀疑,认为没有实证而光靠思辨的研究结论是不可靠的甚至是不科学的。然而,众所周知,哲学思辨在科学研究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这种由范式产生的消极作用可称为范式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可以为后继研究提供范例、使得同类相似研究便捷化、精细化,但也必然导致研究模式的僵化、局限研究者的探究视野和方法选择。规定性是研究范式的外显性特征,如果没有规定性的作用人们就无法认识和运用范式来指导研究工作。
2.层级性
范式在本质上等同于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显然是可以分为很多级的,全体科学研究者相对于从事非科学研究的群体是一个共同体,下一级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共同体和社会科学研究共同体,再下一级是从事各个学科专业研究者构成的共同体,如,物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等等。即使在同一学科或领域内也可能有多个研究共同体,比如,教育技术学发展到现在已基本形成媒体学派和学习学派两个流派,各个流派拥有各自独特的研究范式。科学共同体具有大小之别,凝聚科学共同体的范式也具有层级之分。
研究范式的层级性也可根据人类认识层次的定位区别开来,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哲学层次,如科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诠释主义研究范式、批判理论研究范式、整合研究范式等。这一层级的研究范式往往不是某一个学科所独有的,而是超越学科界限的;第二层级是科学层级,如关于学习的符号信息加工研究范式、探讨教学设计理论的研究范式(如:目标描述+方法性要素描述+目标与方法性要素之间的关系描述)、关于多媒体学习的认知心理实验研究范式和认知神经实验研究范式等;第三层级是具体的实践操作层级,如基于设计的研究范式等。当然,某一研究范式也可能同时属于三个层级,在不同的层次上发挥作用。
3.超意识性
范式是凝聚某一科学共同体的一系列共同要素,首先表现为潜藏在科学共同体背后的一组信念。“范式在任何理论、学说或意识形态中起一个既是地下的又是至高的作用。范式是无意识的,但它浇灌着有意识的思想,支配它,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超意识的。科学共同体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共同认识和信念的研究者群体,并不是专门组织或约定才形成的,而是潜藏在科学共同体背后的更深层的“共同要素”自然而然的把他们凝聚在一起的。这种凝聚力是无意识的,但它却在无意识中主导和限定了科学共同体的思想和行为,所以说它是超意识的。超意识性是研究范式的最本质特征,是形成研究者共同体的根本凝聚力所在。
4.动态发展性
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一种范式具有统领‘天下’的能力,只有在特定学术背景和特定研究阶段占主导地位或是倍受学术研究者青睐的范式,因为范式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而是随着学科发展的需要、实践的需要、研究重点的转移等动态变化发展的整体认识和操作过程,每一种范式都有其特定的研究领域和使用范围。学科专业要持续发展,范式的完善、转移甚至革命是必然的。这从专业研究的历史中很容易看出。以教育技术学为例,20世纪20年代初教育技术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在美国诞生,那时教育技术主要以物化形态的技术(媒体)为研究对象,研究者们以“媒体效果对比”为主导概念开展教育技术研究。20世纪60年代前后,一批学术地位显赫的心理学大师(如,加涅等)跨入教育技术领域,以“基于媒体的学习技术”为主导概念开展教育技术研究,使得教育技术蓬勃发展,并逐渐形成两个派系――即媒体学派和学习学派,两个学派都具有各自独特的研究范式,且互为基础,交错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范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
三、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关系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而研究范式是研究规范的结构性组合,二者的切入点不同,是对认识事物本质的两种方式或者思路的抽象概括。但是,在某一学科领域里,研究方法、科学方法论和研究范式通过“研究活动”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研究活动是依据方法论的指导,在各自遵从的研究范式下,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来开展和进行的。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也有着本质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功能意义、作用对象和逻辑层次等三个方面。其关系可以用图1概括出来。
1.在功能意义上
研究方法通常是指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采用的程序、工具、途径、手段和技术等。“具体方法只是技术性工具和手段而不涉及前提性假设和分析路径,方法本身并不依附于研究者的主观判断”。对于研究范式,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研究者选择研究课题的视角、信念、意识和认识,研究范式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二是研究者在解决问题时运用方法的习惯和规律性,研究范式对特定的研究方法具有天然的倾向性;三是研究者对研究结论的价值判断,这也在一定意义上显现了研究者对科学研究标准的理解和认识。而科学方法论是讨论方法及其效用的理论,是使得科学研究得以正确进行的理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的体系、形式和方式的原理和学说。方法论对方法的效用具有强烈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旨在完善和科学化具体方法,使得科学研究能够正确进行。毋庸置疑,方法论已经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理论或者以构建体系化的理论为直接任务。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对研究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是普遍的,而研究范式常常只对某一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活动起作用,对之外的其他研究者群体不一定有效。
2.在作用对象上
研究方法直接作用于研究对象,是为了认识和解决问题而采用的可操作性工具、技术和手段。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研究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它并不是任意使用的,研究方法的选择直接决定于研究对象的性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研究者所持研究范式的限制。持有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研究者多倾向于采用量化的研究方法,而持有诠释主义研究范式的研究者多倾向于采用质性的研究方法。而研究范式面向整个研究过程或活动,从发现问题到检验结论正确性的整个研究过程都在研究范式“统辖”之列。在具体内容上,研究范式包括研究信念、研究方法和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对研究结论的价值判断。方法论作为关于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学说,其作用对象是整个研究方法体系,而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研究方法。它是在反思和批判方法效用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的方法论原理。
3.在逻辑层次上
研究方法并不具有上述研究范式所包含的三个层面的意义,更达不到方法论原理和学说的高度。具体的研究方法常常与操作步骤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逻辑上研究方法处于最底层。方法论是已经建立起来的理论或者正在建立的理论,在逻辑上它处于最高层。研究范式并不具有理论的性质和高度,它是贯穿于具体的研究方法与理论化的科学方法论之间的东西,从思维和意识的角度来讲它更接近于方法论,从问题解决和实践的角度来讲它更接近于具体方法。研究范式对方法论的形成具有加速和促成的作用,研究范式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往往会带来方法论的突破。
四、对教育技术研究的启示
1.突破范式规定性,走向范式多元化
范式和研究范式的特征警示我们,范式理论对教育技术学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可以使得同类相似研究精细化、便捷化,也由于其倡导“多元化”而有助于促进教育技术学不同范式间的理解和融合;而另一方面因其“规定性”的作用,研究者的视野和方法都会受到限制,甚至在“不同范式指导下的研究者由于概念的理解完全不同而缺少对话的基础,也可能加剧教育技术学的分裂”。在具体的实践研究中,通常要把多种范式混合或交叉使用,才能真正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有效地解决教育技术问题。所以,教育技术研究者个体不应该只沉浸在一种范式之中,更不能被动地任凭范式“牵引”,而是要敞开胸怀接纳多种范式,拥有的范式意念越多就会拥有更广阔的研究视野、掌握更多样研究方法。无论是“学科范式”还是“研究范式”,都是长期研究过程中自觉形成的一种结构式的“工具”,它应该由作为主体的“人”来掌控和使用,而不能因为已经形成某种范式就必须遵守其铁律而故步自封。
2.以“问题研究”为导向,发展科学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根据人类认识层次可大体分为三个层级,哲学层级的研究范式往往不是某一个学科所独有的,而是超越学科界限的,具有“通用”的意蕴,如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几乎可以在任何学科研究中发挥作用。教育技术学恰恰需要重视的是科学层级和具体操作层级的研究范式。因为这两类范式都是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相对于哲学层次的研究范式而言,它们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对教育技术研究更具有指导意义,它们可以同时促进教育技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发展。这正是近年来“基于设计的研究范式”备受关注的真正原因。
3.理清相关概念,构筑对话基础
研究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在科学研究中至关重要,彼此的混淆是危险的。“因为如果理论研究中充斥着相对主义的主观猜想和假设,而无法用相对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分辨,那么理论的客观性则难以体现”。如果将三者(尤其是方法论和研究范式)混为一谈,则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对于科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则无处体现,能否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只有将方法、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概念和内涵区分开来,才不至于混淆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在学术交流中才会有对话的基础,不至于出现同是教育技术研究者却互不理解各自表述的概念的尴尬局面。教育技术研究不仅需要各抒己见、百花齐放,更需要在各种思想碰撞中形成统一认识,只有在研究进程中形成合力才能将教育技术研究推向新的高度。
马克斯 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他同的任何一个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1]他所提出的一些重要的方法论概念比如“理解”(Verstehen)、“价值无涉”(Wertfreiheit)和“理想类型”(Ideal-typus) 已经成为谈论社会科学方法论者所不得不涉及的主题,同时也是引起许多误解和争论的源泉。一个长期困扰韦伯研究者的是:韦伯赖以提出和这些概念的学术资源是什么?难道他的方法论体系纯粹是出于个人的独创吗?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论述韦伯的思想,所以不拟对他的整个方法论体系进行全面的评述。在这一章里,我将试图论证:(1)。 韦伯的许多方法论概念都来自法学,他所接受的法学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家”思维方式是孕育其“独创性”学术贡献的一个重要资源;(2)。 韦伯对来自法学领域的这些概念进行了上的改造,使之服务于他研究“社会现实”的目的,从而发展出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研究方法。当他借助这套方法回过头来研究法律时,便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
第一节 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性
在第一章里,我们已经谈到: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在套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创建一种“社会物”(孔德语)。在今天看来,这种忽视人类精神世界的研究方法不仅是缺乏吸引力的,而且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以狄尔泰(Dilthey)为代表的德国“文化科学”传统则强调以“价值”(value)为要素的人类文化的重要性,并且主要用的方法去发现这些“价值”。新康德主义家李凯尔特(Rickert)正式区分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文化科学的研究方法,认为两者绝对不可混同。但他本人并未发展出出一套系统的文化科学研究方法。李凯尔特的思想对他的朋友 马克斯。韦伯 深有,[2]但后者并不满足于区分“事实”(facts)和“价值”(values)的世界,而是在李凯尔特止步的地方继续前进,致力于发展一套研究“价值”的“科学”方法。韦伯把人的“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他的研究既注意“社会行动”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又关注“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Sinn)。实际上,他之所以选择“社会行动”作为基本的研究单元,就是为了在承认人的主观价值的基础上打破“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主观”和“客观”的二元对立。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也就是说,他的研究方法综合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试图综合客观性的“说明”(explanation)和主观性的“解释”(interpretation)。他所首创的“理解社会学”就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社会学(这个字眼具有多重涵义,下面仅以我们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义)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说明。[3]
韦伯还指出,对主观意义的解释也象所有科学的观察一样,需要追求“确证”(Evidenz)。[4]这一点使他区别于新康德主义者。而他紧接着又指出:“理解的确证”可能是“(a)。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是(b)。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领悟的性质)。”[5]在这里,(a)可以看成是实证主义方法的体现,而(b)则又具有“文化科学”方法的特性。因此,韦伯显然是在进行一种“新的综合”。那些认为韦伯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6]或者是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片面的。
第二节 韦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马克斯。韦伯独特的研究方法只有放到他的法学背景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韦伯在他的各种著作中很少正面引用其他社会科学家的论著,倒是法学家的学说常常在他的行文中被正面地加以介绍。这一点在《与社会》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他的一些重要方法论概念,比如“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客观可能性和充分原因”等等,在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的脉络中都无法找到出处。所以研究者们常常惊叹于韦伯“创造”概念的能力。实际上,韦伯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传统”学者,他的所有重要思想都有学术上的根源,只是他比同时代的大多数思想家都更为成熟和稳健,没有象他们那样到自然科学中去为新生的社会科学寻找方法和理论源泉,而是致力于从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中发掘出可以帮助社会科学家研究社会现实的系统方法。迄今为止的韦伯研究者们都未能深入考察韦伯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其毕生学术事业的深刻影响,这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只有梅耶在《马克斯。韦伯与德国》中提到过这么一句:“韦伯是一个接受过完备法律训练的法律家。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历史对他的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接下来说:“至少就而言,法律科学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范围。”[7]此外,还有许多研究者也都说过类似的话,其中还有以为正确地指出耶林是韦伯行动类型学说的主要理论先驱,[8]但没有人对此进行过哪怕是略微详细一些的论述。
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贡献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是一种铸成为传统的社会规范。一方面,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法律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两千多年以前诞生的罗马法,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具有最切实的实用性。因此,在法律这个场域中,历史与现实的交织和融会表现得最为明显。正因为这样,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用历史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的系统知识体系。
历史在法学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律原则(principium或arche)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查士丁尼组织编撰的《学说汇纂》中,第一卷就收录了庞波利由斯(Pomponius)的法律史作品 “论市民法的起源”。在漫长的中世纪,研究教会法和市民法的经院派法学家也保持着对历史的高度尊重。在中世纪末期,人文主义的学者和教师以及文艺复兴运动中的法律史学家则把历史推上了至尊的地位。Valentinus Forster和其他新兴市民大学中的法律学者把罗马法的历史引入到近代思想之中。其中最详尽的作品当数Arthur Duck所著的《市民法在基督教各王国中的作用和权威》(1653),介绍了到17世纪为止的欧洲封建法、市民法和教会法的历史。此外,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也进入到各封建王国本土法的领域,典型的作品就是Hermann Conring的《日耳曼法的起源》(1643)。[9]历史还进入到16世纪以后的司法技术层面,成为“法律解释”的基础,以补充或替代以前惯用的哲学方法。在《学说汇纂》中有一节题为“语词的含义”(De verborum significatione)的,其中便提出了解释、语源和语言变迁等问题,鼓励采用历史的方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些问题在中世纪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解释”实际上意味着要在蛮族的语汇和罗马 拜占廷或罗马 教会术语之间进行互译。对古典的翻译和评注、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论文以及法律词汇表,这些都是当时的法律职业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也是历史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所产生的成果。
作为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诞生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其开山祖师是胡果(Hugo),而它的主要创建者和思想源泉则是卡尔。弗利德利希。冯。萨维尼(Karl Friedrich von Savigny)。萨维尼一生的主要学术贡献主要包括:(1)。 1803年出版的《论占有法》(Das Recht des Besitzes);(2)。 1814年发表的与蒂鲍(Thibaut)论战的“论立法和法学在当代的使命”;(3)。 创办了历史法学派的理论阵地:《历史法学年刊》(Zeitschrift fur geschichtliche Rechtswissenschaft);(4)。 出版了两部系统的法律史名著:《中世纪罗马法史》和《当代罗马法体系》。[10]在这些研究中,萨维尼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历史研究方法,并进而使历史成为法律的“灵魂”,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萨维尼的理论体系中,对马克斯。韦伯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1)。萨维尼并不把法律看成一个有着自身目的的整体性存在,恰恰相反,他认为法律是一个由各种概念、原则和技术组成的复杂体,因此,研究法律的历史并不是研究一种“绝对精神”的历史演进(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是要研究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技术如何经由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论占有法》一书中,萨维尼就专门研究了“占有权”这一特定的法律设计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萨维尼指出:历史方法的目的不是“表彰罗马法或任何一种固有法律体系的丰功伟绩”,而是“追溯每一项既定制度的来源,发现某种有机的原则,由此把那些现在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设计与那些已经死亡的、只属于过去的法律规范区别开来”;[11](2)。萨维尼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规,他了法律与社会母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了法学家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法律概念和原则的过程。他发现:法律与“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历史性的相互转化关系,许多现在的法律设计在过去都是首先作为事实而出现的,比如“占有”。因此,要想严格区分“事实”和“法律”,从而把法律建构为一个自足的系统,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行不通的。
韦伯从萨维尼那里得到了许多启发。这体现在他的两项重要方法论贡献上:首先是一种反对目的论和社会有机体论(以斯宾塞为代表)的“系谱学”研究方法,即:追溯促使每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各种影响因素,但否认存在一些“终极的”、“最根本的”原因,也反对把社会视为一个追求着某种目的的整体。其次是他的“历史社会学”方法,即:研究历史,但不把历史作为一种已经死亡的过去,而是视为一种仍然具有“现实效应”的力量,因此,要“建构一个社会学框架来引导历史研究”,[12]从而使历史与现实的相关性得到揭示。由此可以看出,韦伯在借鉴萨维尼研究方法的同时,已经对之进行了一定的改造,从而实现了自己的方法创新。
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耶林的法学研究方法
韦伯的朋友、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在他所撰写的一部法哲学教科书中是这样评价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的:“耶林把以往法律哲学中的各种思想要点都汇集和综合起来,以促使法哲学的再生。”[13]而耶林完成这一工作的过程恰好发生在韦伯接受法律教育的时期,对韦伯学术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耶林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强调法律中的目的因素,即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根本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方案。法律体现着对立利益之间的折衷和妥协。[14]为了研究法律如何在各种对立利益之间达致妥协,耶林必须摆脱形式主义的法律研究方法,将目光投向社会现实。在此过程之中,耶林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社会理论”。韦伯通过耶林与十九世纪的社会理论传统建立了联系,他从这一传统中吸收和继承了一些基本的解释性概念,其中包括社会行动、集体性(collectivity)、社会力量、人性、人类的共同目的(common human telos)、一般发展原则、社会进化观等等。[15]
将耶林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是非常明显的,但韦伯并未完全照搬耶林的概念和论式,而是对耶林的核心思想进行了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的改造。概而言之,韦伯从耶林那里借鉴并加以改造的范畴包括: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耶林发现:在古罗马严谨、系统的法律体系背后始终潜藏着一个能动的社会行动者的概念,这个行动主体是某一家族的成员,承载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行动去创设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这一行动者的概念,整个罗马法体系就会成为一堆僵死的条文,而缺失了一种使之赋有生机的精神。[16]在中世纪,罗马法得以在教会法中蛰伏、延续,而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发展所作出的最大贡献便是把“自由意志”这一属性赋予了法律行动者。[17]
具有“自由意志”并拥有若干社会资源(身份、财产、法律权利等等)的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为马克斯。韦伯所继承,成为他的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1)在发现并使用了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之后,耶林进一步指出:追求利益的目的是所有社会行动的内在动力。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社会行动的产物,它们反过来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一种有序化的导向。因此,“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则不是产生于一种目的 也就是产生于一种实践性的动机。”[18]韦伯继承了耶林的这一思想,认为人的全部社会行动都基于某种主观意图。不过,他认为耶林的“目的”概念不足以涵盖人的主观世界的丰富性,因此用“意义”这一概念来取代了它。耶林所称的目的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所指向的唯一目标就是“利益”;而韦伯所称的“意义”则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包括情感、利益、宗教信仰、道德操守等等。(2)耶林在其研究中发现: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必然与他人发生关联,而合作则是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必然方式。合作意味着“把个人的目的与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19]它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组织的目的是维持合作并确保社会成员的意愿保持基本的一致,它们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则包括强制、奖励以及道德和伦理上的说服。[20]韦伯也继承了耶林研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视角,他首先考察了人们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随后研究了某些社会关系得以固定下来成为社会组织的过程。出于反对简单化和化约论的一贯立场,韦伯在考察社会关系或社会合作问题时突破了耶林只关注利益的局限,而看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基础,其中包括血缘、情感(包括爱情)、市场交换、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等等。他基本上同意耶林关于社会组织内部秩序维持机制的理论,认为一个组织内部的秩序可以通过自愿协议以及强制与服从两种方式而获得。(3)韦伯发展了耶林关于“职业”(Beruf)的观点。耶林认为:“通过‘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即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一种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 这就是他/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谋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因此,行业或业务是作为主体生活的目的和手段的全部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生活的目的“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活的手段’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21]在这段深刻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了韦伯本人的许多重要思想的雏形:(a)。在韦伯本人的两篇重要演讲稿:“作为职业的学术”和“作为职业的政治”中,他强调了职业对一个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模式的影响。正象耶林所指出的那样,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判断某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力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根据就是他/她的职业。面对浩如烟海的事实,一个学者选择其关注重点和研究路径的方式也是受其职业所制约的,因此,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与事实对应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如实地反映某种社会意义结构的问题。(b)。法律家(包括法学家、司法官员和执业律师)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群体之一,而马克斯。韦伯本人也曾经是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他对职业的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职业为摹本的。在《经济与社会》中,马克斯。韦伯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法律家的职业活动如何促使法律向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又如何在一般化的规则与具体的职业判断之间保持一种适度张力的过程。因此,关于法律职业的理论建构在韦伯的法律社会理论中居于核心的位置。(c)。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马克斯。韦伯更从职业这一概念中提炼出一种职业伦理或职业精神,通过研究新教伦理与这种职业精神之间的关联,他揭示了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节 韦伯方法论体系中的独特概念
我们已经看到,历史法学派和耶林的法学研究方法为马克斯。韦伯提供了建构自己独特方法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其实,法学教育背景对韦伯研究方法的影响并不至于此。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还将追溯其它法学研究方法对韦伯的影响。我们将看到韦伯是如何对这些方法加以改造和创新,从而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方法论概念和体系。
理想类型
理想理性(ideal-types)是韦伯方法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他借以建构其社会理论的基本工具。具体而言,理想类型方法的运用要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研究者要根据经验信息提出自己所欲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的结构设计出涵盖这些经验信息(可能是社会事实,也可能是历史资料)的理想类型。随后,研究者可以用这些理想类型去解释更大范围的文化现象。理想类型方法有这样两个特点:首先,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关联”,也就是说,研究者的问题结构中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而理想类型本身也必须能够对研究对象对包含的意义结构作出解释,这使得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区别开来。其次,“理想类型方法的目的不是侧重揭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家族相似性(generic similarities),而主要在于辨析它们之间的差异。”[22]的确,韦伯的各种理想类型概念 从合法统治的三类型到资本主义精神 都着力于探究各种不同社会、或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通过这种比较历史社会学的研究,韦伯凸显出了现代西方社会的独特性。
根据沃尔夫冈。蒙森的分析,韦伯的理想类型共有两类,其一是结构类型,用以呈现某种共时性的社会结构;其二则是社会变迁类型,用以展示一定时间跨度内的历史过程。[23]在韦伯的实质性分析中,这两种理想类型往往是交替出现的,有时则又互相融合、难分彼此。通过对它们的灵活运用,马克斯。韦伯得以在其社会学研究中注入一种历史的维度,并得以发展出一种宏观性的历史理论。
韦伯再三强调:他的所有研究都是通过理想类型的方法来展开的,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自己的研究是对真实世界的如实描述。那么,这样一种研究的真正意义何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理想类型方法的起源作一番考察。我们再次发现,韦伯早年接受的法律教育和他所熟悉的法学思维方式在这里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们知道,法律是一套抽象的行为规则。法律的形成和运用过程大致可以分成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是“分离”(isolation),也就是把一些规范性的因素从社会事实中提取出来;其次是“概括”(generalization)和“抽象”(abstraction),也就是进一步对这些规范性因素进行逻辑上的整理,从分散的、具体的因素中概括出一般性原则,再把这些原则整合为一个内部逻辑一致的规则体系。最后则是“适用”(application),即找出某一社会事实状态与某一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并根据这一规则对该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必定涉及到对规则含义和事实情境的解释(interpretation)。韦伯本人对法律科学中的这些方法和步骤是了如指掌的。在《经济与社会》中,他分析了藉由“一般化”(generalization)和“体系化”(systematization)而构筑起来的法律科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借助一些抽象化和一般化的概念来把握世界的复杂性,把事实分为“与法律有关的”和“与法律无关的”,并且通过“意义阐释”的方法把这些事实建构为法律上成立的“证据”。同时,法律科学还会借助演绎推理的方法在“证据命题”(即“事实命题”)和“法律命题”之间建立一种关系,从而推导出一个法律结论。
通过这一初步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思维方式并不试图去认知“真实”的客观世界,恰恰相反,它试图通过人类的主观建构活动去赋予客观世界以“意义”。法律职业活动和法学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总体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通过人的眼睛来看待这个世界、并通过人的心智来认识这个世界的一种方式(而且,这里的人必定是社会性的人)。其实,史学和社会科学也具有类似的性质。著名的韦伯思想研究者罗斯教授指出:
虽然历史的偶发事件和历史的多元性,使我们不可能认知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但是类型或模式的建立则是必须的,因为关于历史的结论,是用类型学的词汇来表达的,这就是类型学与历史解释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是方法学上最彻底的理论基础。[24]
正是为了对和现实作出理想类型式的解释,韦伯把法学认知方式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他认为:社会科学的根本任务不是去认识客观世界的全部事实:考虑到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和事实的无限多样性,认识全部事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那么,社会科学家必须对事实进行选择。为了确保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这种选择不能是随机的或任意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条件和规则就是:社会科学家对事实的选择必须能够揭示出这些事实之间的意义关联。这就要求社会科学家在选择“经验素材”(empirical data)之前就要有一个经过自己主观建构的结构以及符合这一问题结构的判断事实之间意义关联的框架。这一问题结构和理论框架来自于社会科学家作为个人的生活经验(包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地方性洞察)、来自于他/她接受学术训练所习得的思维方式、也来自于他/她以前的学术所留下的印记。正象法学家通过概念体系来建构意义世界一样,社会科学家也通过理想类型来发现和解释事实之间的意义关联。概念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一个意义甄别体系而存在,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对客观事实进行了分类和排序,从而得以确保一种意义秩序的产生。各个法律概念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别,比如物权与债权、侵权之债与契约之债,同时,它们又具有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得以保障它们可以结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概念也使事实和价值、行为和规范得以区分开来,从而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建构出一套人类理性所能把握的较为简单的一般性规则。占有作为一种行为或事实是具体的、多样化的,而占有权则必须符合教条明文规定的特征。韦伯把法律概念发挥这两种作用的方式移植到社会科学中,借助理想类型来发挥类似的两种作用:一方面,各种理想类型所蕴涵的不同信息得以区分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可以保障这些差异是根据同一种逻辑而言的;另一方面,理想类型又与经验事实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它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与其研究旨趣相一致的经验对象。
理想类型是韦伯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这一问题的可以说是不计其数,但很少有人追溯理想类型这一概念的来源,更没有人发现它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其实,理想类型研究方法与法学之间的关联是有一定的历史线索可寻的。在韦伯1904年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之前,[25]它已经存在于当时德国的法学和“国家学”(Staatswissenschaft,即学)文献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的《国家学一般原理》。[26]在这部著作中,他区分了规范性的类型学方法和科学性的类型学方法。他所界定的规范性类型与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具有及其相似的含义。耶利内克认为,科学性的类型或经验类型是对经验现象的某些显著特征的归纳,[27]这些类型处于历史性的事件之流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8]而规范类型本身则与经验事实无关,它只是人们借以认识和解释经验事实的一种工具,或者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视角。
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样,社会科学中理想类型研究方法的也要经过“分离”、“抽象”和“适用”等几个步骤。首先,社会科学家需要根据自己所欲研究的问题收集一些经验素材,从中分离一些反复出现的性因素。随后,他/她必须根据一定的理论逻辑把这些规律性因素建构为一些基本的理想类型。最后,他/她可以借助这些这些理想类型去相关的具体事件,也可以利用一套理想类型去解释历史和社会变迁的宏观进程。至此,我们发现,学中的“模型”建构方法是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的最佳体现。经济学模型不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而是一种以假定为基础的理论建构。经济学家借助假定把与自己的研究旨趣无关的经验素材排除出去,同时通过理性分析建立起相关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种与经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的理论建构恰恰能够把握住现实经济生活中若干规律,从而有助于对其作出解释和预测。
意义阐释与因果分析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试图达到两个基本的目的,首先是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继而要根据这种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因果性的说明。这两项基本任务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人文”和“科学”的基本目标。“解释”(interpretation)和“理解”(understanding)是人文学科的基本方法,旨在揭示人类主观世界的价值和意义:“因果性的说明”(causal explanation)则是近代“科学”的认知方式,旨在发现客观世界和现实社会中的“客观规律”。韦伯一方面继承了自康德和狄尔泰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把人当作有着丰富的内在意义的理性存在,而不是机械的运动物体,另一方面又不满足于发掘个人丰富的内在价值,而试图对历史和社会结构进行科学的分析。他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成功尝试是我们今天的学术研究仍然没有超越的。他的具体做法和步骤是这样的:
首先,韦伯把个人的社会行动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单元,而社会行动与条件反射式的本能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它具有“意义”,这种“意义”是一个具有多重维度的复杂体,它包含:(a)。行动者采取这种行动的目的;(b)。这种行动对其它人的意义;(c)。这种行动可能是反复出现的,或者是与许多其他行动者的某种行动相类似的,那么它还有一种一般性的或平均性的意义;(d)。这种行动可能基于某种道德律令、宗教信仰或其他规范,那么它便具有某种“在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意义”;等等。[29]这些意义可以通过理性的推理和移情式的体验为他人所认知。这种有意识的认知或不经意的判断构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分散知识。社会科学家则可以借助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对这些关于行动意义的知识进行再度解释,使之具有理论上的意义。
其次,韦伯认识到,虽然个人的社会行动具有丰富的主观意义,但从统计意义上讲,许多行为都可以归入到一些固定的类型或范畴之中。这是因为:(1)。人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他的行为选择必然受到他人选择的制约,而他的主观意义也必须与他人的发生关联和互动;(2)。由于社会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也就是说,社会拥有自己的历史,很长时间以来无数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必然导致一些常规性的行动模式,其中蕴涵着复杂但又有规律可寻的意义结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文化或社会知识结构。通过采用理想类型类型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家对这些行为模式及其意义结构进行一般性的抽象研究。
最后,韦伯认为,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体现精神价值的意义世界,所以,在说明社会行动或社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客观性”并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desirable)目标,因此也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社会现实的因果性说明只需要做到“主观充分性”(subjectively adequate)即可。韦伯写到:
在如下情况中,我们就可以说对某一套内在关联的行为过程的解释是“主观充分的”(或者可以说是“在意义层面上充分的”):从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和感觉模式来判断,这种解释使这一过程中各个组成事件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类型化”的意义复合体。人们习惯的的说法是“正确”而不是“类型化”。[30]
换句话说,社会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使社会事件及其关系结构变得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并使得这种理解能够获得交流、赢得共识。由于社会事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外在表现,体现着一定的主观意义取向,所以,如果机械地探询社会事件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反而会误解或者根本无法理解人类社会中的大多数事件。比如,我们看到一个人把几张色彩斑驳的纸片交给另一个人,并从后者那里拿走了一张更加花里胡哨的纸片。如果不明了这个事件所发生的场景以及这一场景中各个行动者的主观意图,我们怎么能够知道这一事件的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事件的解释者,我们必须走入这一事件的场景之中(通过历史的想象性回复 如果这是一个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或者是借助参与式的观察 如果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件),去揭示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储备把这些带有主观意图的行动编织成一个有头有尾的“故事”。比如说,我们发现上述事件发生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之际,上述两个人并不是孤立的两个行动者,而属于一个激动的人群。前者手中的纸片是北京大学所属的这个国家的货币,后者交给他的则是“北京大学百年纪念邮票”。用货币来换取有价值的物品是这个社会的普遍规则,而这种邮票的价值在于他它的象征和纪念意义。根据每个解释者知识储备的不同,他们对这一看似简单的事件还可以发掘出各种不同的深层含义。
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并不关心孤立的事件,而是试图找出社会中的“常规”(regularities),因此他的研究必须借助一套“从经验中得来的已经确立的一般性概念和原则”,以判断“某一类事件反复发生的可能性。”[31]他充分认识到社会行动中蕴涵的主观意义,但同时也认识到这种主观意义也可以得到概括性的解释。他首先借助其理想类型的方法把已知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事件中包含的常规性因素概括成一些具有理论分析功能的一般性概念和命题,然后通过“解释性的理解”把需要进行理论分析的行动和事件纳入到这些概念和命题的之中,并且通过经验判断和逻辑分析找出这些“理想类型”之间的因果关系。
韦伯的这种研究方法也可以从他的法学背景中找到根源。我们知道,刑法和侵权法中有一个关键的课题,就是要找出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判断侵害结果是否包含在侵害人的主观意图之中(即:侵害人是否有过失),从而确定侵害人的责任。为解决这一课题,法学家们发展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技术。其中冯。克里斯(von Kries)的“客观可能性”理论对韦伯产生了直接的。克里斯认为:判断一个侵害事件和一种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是看前一类事件导致后一类结果的客观可能性。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借助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概括出一些相互关联事件类型,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每一具体事件纳入某一特定的类型之中。[32]韦伯通过把法官的角色转变为社会科学家而发展了这种因果解释理论,借助这种理论,韦伯找出了他所关心的各种历史和事件之间的因果关联。
价值的实证研究
在研究具有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的社会行动时,社会科学家如何避免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去取代社会行动者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家如何作到研究的客观性?这是韦伯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他通过采纳一种特殊的“价值”或“道德”定义而巧妙地解决了这一方法论上的难题。
韦伯把道德看成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关于如何“正确行动”的知识。因此,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道德是社会性的,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科学家不必深入到社会行动者的内心当中去发现道德,他只需通过观察一个社会对不同行为作出的评价和反应便可以理解这一社会的道德。
在这里,韦伯区分了理解(understanding)和评价(evaluation),这种区分是他所倡导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value-free)的前提条件。社会科学家并非不去研究价值和道德,恰恰相反,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它们。但是,社会科学家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来评价一种道德的好与坏,而只能去理解社会本身对某种社会行动的价值判断,探寻这种价值的社会基础和功能。
“有选择的亲和性”
有选择的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ies)是韦伯方法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但往往被忽视的概念。韦伯用这一源自歌德[33]的概念来取代各种形式的决定论 包括历史决定论、法律决定论、宗教决定论和和文化决定论。他认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诸层面都是生活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决定”关系,更不能说是某一种社会层面决定了其它各个层面。韦伯把这种互动关系称为“有选择的亲和性”。这使他的思想从根本上有别于马克思,后者认为人类的物质生活方式(经济基础)决定着其它所有社会层面。
有选择的亲和性是韦伯借以把他建构出来的各种“理想类型”联系起来的主要工具之一。为了避免建立“客观因果关系”所必然遭遇的麻烦,韦伯试图用这一比较模糊的柔性概念来阐释本身便浑然一体的人类生活。这种方法与他从社会行动出发的研究路径是完全吻合的。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选择行动方式时的主观意义取向往往很难分辨。为了研究和分析的便利,人们不得不区分出各种影响人类行为的因素,但韦伯同时要求人们注意到这些因素本来是难以分割的。
第四节 法律的社会理论研究
法学研究的三种基本方法
在第一章里,我们已经简要地介绍了马克斯。韦伯所概括出的两种法律观:法学的法律观和社会学的法律观。其实,这两种法律观只是韦伯所提出的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两种。这三种研究方法分别是:道德论方法、法律职业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各自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方法
关注重点
所认为的法律效力来源道德论
法律的道德基础
法律与外在伦理或道德价值之间的一致性法律职业
法律的独立性
法律内部规则和原则的逻辑一贯性社会学
法律与社会行动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社会功用
道德论的法律研究方法坚信法律的根基是人性和人的是非观念。其主要关注点是一种建立在关于何为道德上正确、何为道德上错误的社会共识基础之上的共同道德信念。其主要理论预设是:检验一种法律的有效性的最重要方法就是看它是否始终一致地贯彻和表达了社会的道德共识。此外,法律的道德基础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保障,比如将法律与某种宗教权威结合起来。因此,道德论的法律研究方法并不注重法律内在方面的研究,而是侧重于探讨法律与某种普遍的、公认的道德基础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学方法,从它肇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探讨,并通过流传千年的法理论一直存续到今天。
法律职业研究方法建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它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由于这种研究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自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被称作法律教条学或教条论法学(dogmatic jurisprudence)。
道德论的研究方法和法律职业的研究方法都是“规范性的”(normative)研究方法,即根据某种预先建构的标准(道德或逻辑)来评价法律规则的正确性或有效性。而社会学研究方法则是“实证性的”(positive),它关注于法律规则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方式。在采用这种方法的研究之中,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过程都被看作是人类有目的的社会行动。而研究者则致力于揭示这些社会行动的“意义”(meaning)。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研究方法
人们通常都把韦伯研究法律的方法称为一种“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韦伯本人对“社会学”的描述来看,这种观点的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把韦伯的研究与近现代的“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相比,我们却可以发现其间存在很大的区别。这大概是因为“社会学”一词本身在欧陆和英美便存在很大的差异,[34]而当代的法律社会学则主要盛行于美国的缘故。阿兰。亨特通过他的研究发现:从埃米尔。迪尔凯姆和马克斯。韦伯对法律所做的社会学研究到当代的法律社会学之间有一个明显的断裂,而从前者过渡到后者的中介便是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运动。[35]为了有和更好地说明马克斯。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方面,我们可以把它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研究方法作一对比。
首先,法律现实主义者强调自己研究的是“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上的法律”、是“实在规则”而不是“纸面规则”。例如,杰罗姆。弗兰克给法律所下的定义就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案件的一个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者是(2)可能的法律,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36]法律实在主义者基本上认为自己的研究所揭示的是具体的社会实在,而未曾想到研究者的理论建构与具体的社会现实之间不可能存在一种一一对应关系。而韦伯的研究恰恰是以对“知识的可能条件”的反省为出发点的,他清楚地认识到:研究者要想使自己的研究作到逻辑上的严谨和清晰,就必须放弃展现社会现实的企图,而采用“理想类型”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工具。韦伯严格区分了研究对象和研究本身,他认为:社会科学家虽然是以社会现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其研究本身却不是这种社会现实在主观世界的直接反映。就法学研究而言,虽然韦伯也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状况,但他并不认为理论家应该去描述这种状况。在韦伯那里,“实在规则”和“纸面规则”这样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些概念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理论上信息,而只是为某种表面上的事实状态找到两个对应语词。通过对规则背后所潜藏的知识结构和社会权力进行理想类型式的分析,我们可能恰恰会发现某些纸面上的规则反映着社会常规,而“实在规则”仅仅是一些例外而已。
其次,法律现实主义强调“法官的个性”和“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无视社会的历史性。这正是美国社会科学中普遍的行为主义倾向的一种体现。一位当代学者指出:“历史与社会科学的离异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科学美国化过程中的灾难性后果之一。”[37]而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正是把社会科学与历史结合起来的一个范例。韦伯对历史的重视在他的法学研究体现得尤为明显,他的早期学术生涯就是以法律史研究为核心的。正是通过细致入微的历史文献研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结构、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等等异常重要的理论创建。也正是通过比较性的历史研究,韦伯回答了“为什么形式上极为类似的法律制度会导致全然不同的实践结果”这样的重要问题。而在行为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是不可能作出这样的理论贡献的。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 要: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环节,肩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国学术研究水平,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重任。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直接影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对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也有了迅猛增加。包括研究生课程设置、教学方等在内的国内研究生培养机制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借鉴国外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优长,改进和完善包括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在内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已成为我国硕士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8-0030-05
收稿日期:2014-01-25
作者简介:安成日(1964-),男,吉林珲春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东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研究。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恢复,1977年我国也恢复了硕、博士研究生招生。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历经20世纪80、90年代的稳步发展阶段后,21世纪初为适应和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招生规模有了迅速扩大,尤其是2007年至2012年,我国硕、博研究生在校人数有了直线增长。2012年全国共有811所研究生培养机构,在校硕、博研究生达172万人(其中硕士生144万人,博士生28万人),我国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大国[1]。但是研究生人数的增长并未带来研究生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已出现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严重缺乏与大量研究生就业困难同时存在的尴尬局面。尽快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已成为当前研究生培养面临的急迫任务。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如何改进研究生课程设置,夯实研究生的基础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成为当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研究生课程设置是指对整个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课程规划与安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对研究生课程设置的解释是:所谓研究生课程设置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为研究生选定的各种课程的设立和安排[2]。它包括硕士研究生在不同培养阶段需要学习的课程科目,每门课程的学分、内容及需要达到的标准等。目前,我国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并无统一的规范,不同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师资情况开设了不同的课程。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统一设置的公共必修课,包括两门思想政治课,约为4学分;两门外语课,约为5学分。另一部分是所在学院或培养机构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共有约30学分[3]。我国这种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设置模式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课时、学分分配比例不均衡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课时、学分分配比例不均衡。这首先主要表现在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课时、学分比例的设置上。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比例分配中,思想政治课和外语课普遍占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25%左右,所占课时也很高,思想政治课开设一学期,一般为72学时,外语课一般开设两个学期,为144学时。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其中扣除实习(或实验)时间和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在课堂学习专业课的时间只有一到一年半的时间。在相对较短的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里,大量的公共必修课挤占了硕士研究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宝贵时间和精力,造成了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开设不足,导致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知识薄弱、难以突出专业特色等问题。各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公共必修课也未能有针对性地开设,而是采取了大而划一的方法。比如学习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生与学习国际政治的研究生在同一个班学习相同内容的外语;学习哲学的硕士研究生与学习固体物理的硕士研究生在同一课堂里学习一样的思想政治课等。这种整齐划一,没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即占用了学生大量学习时间,同时也没能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缺乏层次性和系统性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不仅课时、学分分配比例不均衡,同时也缺乏层次性和系统性。目前,很多高校或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缺乏明显的层次性,硕士研究生课程与本科课程之间缺乏显著的层次感。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缺乏系统的规划,不同研究生课程开设的时间、课程之间的内在的联系等缺乏深入思考和系统规划。随着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急剧增长,各高校或研究生培养机构师资相对不足的情形也较为突出。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不顾课程之间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和内容衔接,因人设课,为学分设课的现象相当普遍。
师资的不足造成了现有师资能开设什么课程就开设什么课程;为学分设课导致名义上不同的两门硕士课程,在内容上的很多重合等现象屡见不鲜。很多硕士研究生考上来以后,导师从事哪方面的研究就学生就学习哪方面的课。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随意性很大。这造成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知识不够系统和不够全面。这不仅导致硕士研究生掌握的专业知识存在盲点,而且也造成了不同高校或培养机构相同专业研究生之间学习内容上的很大差异。这对硕士研究生就业和选择继续深造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的选择方面,很多培养单位借用本科生的课程体系来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方面也只是简单更换教材了事,未能充分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研究”特色。大量跨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非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也在客观上促成了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程的“本科课程化”,使其丧失了应有的层次感。研究生课程设置缺乏层次性,使已完成学业的硕士研究生很难达到预期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硕士研究生名实不符”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上也对扩招后的硕士研究生“质量”多有诟病。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对基础知识和方法类课程的重视不足
无论何种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如果不掌握扎实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很难在学习中有所超越和创新。在国外,很多知名学府和研究生培养机构都十分重视硕士研究生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科学研究方法的掌握。与之相反,国内很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片面强调社会需要和社会热点,开设了许多看起来非常时髦的课程,而往往忽视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培养,科学研究方法的习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对基础知识和方法论类课程的重视普遍不足,使很多研究生未能在读研究生期间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其发展后劲。
硕士研究生与本科生的主要区别在于,硕士研究生不仅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而且还需要进行知识创新。硕士研究生不仅是知识的“消费者”,更应是知识的“生产者”。只有这样才能为人类知识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欲善其工,必先利其器”。硕士研究生要想在本专业有所创新,有所发明、发现,除了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之外,还必须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往往缺少与科学研究方法相关的课程。这一点在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长期缺少科学方法论方面教育(经济学、社会学领域的科学方法论教育已有很大起色),很多人误认为本专业并不存在系统的研究方法,很多方法就蕴含在平时的学习中,看得多了、写得多了自然就能水到渠成,达到无师自通。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长期从事是科研工作而达到“无师自通”的研究方法,是一种经验行为,是一种感性行为。自觉地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论并把它主动运用到自己的科学研究实践,这是一种科学理性行为。两者有很大不同。根据一些学者对我国重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进行的调查表明,64.9%的学生表示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没有系统学习过科学研究方法类课程,只有33.5%硕士研究生也表示在读研究生期间开设过研究方法类的课程[4]。一些开设过研究方法类课程的硕士研究生表示,他们在该方法论课程中也只了解到传统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一些研究方法,而对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则表示了解不多。
(四)研究生课程内容陈旧,授课方法单一
面对迅速增长的研究生数量,很多国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直接“借用”本科教材,再加上教师有限的备课内容就给研究生上课。在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教师不能及时把本学科的最新研究动态和热点问题传递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缺乏学术前沿动态研究类课程,直接导致了硕士研究生知识更新的滞后,同时也制约了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高,使硕士研究生所学知识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课程教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坚持以教师讲授为主。这种授课方式强调,教师在课堂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教师讲授与学生参与互动、研讨相结合的授课方法。这种授课方式强调,知识的传承是课堂中授课主体和客体良性互动的结果。三是,完全讨论式的硕士研究生授课方法,教师仅作点评。这种授课方式强调,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性质,强调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普遍走两个极端,要么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一言堂”灌输;要么以硕士研究生已是“研究者”为由,把课程开放成自由讨论和学生自主学习,从课程开始到结束学生难得见几次教师的面,期末考评则向教师交一份作业了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如今各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叉越来越紧密。美国《科学》期刊编辑玛西娅·麦克纳特就指出,未来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强调跨学科的发展,就靠单一学科很难取得突破性发展[5]。目前,国内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缺少学科相关领域的选修课程和交叉性学科课程的设置。
二、国外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特点
在国外,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研究生教育现状,设置了各具特色的研究生课程。尽管不通国家研究生课程设置各具特色,但也都遵循着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一般原则和规律。概括起来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一)重视基础性课程设置以及交叉性课程设置
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研究生课程设置,都十分重视专业基础课程。他们希望通过相关基础性课程的设置,夯实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便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为今后的继续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在美国,硕士研究生入学半年或一年内先不分研究方向,着重学习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课程。在美国,硕士研究生基础学科课时已达到了整个硕士研究生培养课时的50%,而专业知识才占整个硕士研究生培养学时的20%—30%。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固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知识,拓宽研究视野[6]。
英国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中也十分重视研究生的基础知识教育。在英国,一般把硕士研究生教育课程分为基础课程和学位课程两部分。英国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一般要求硕士生在完成基础课程学业的前提下,才允许修读学位课程,并最后完成毕业论文才可获得学位[7]。
在日本,硕士研究生必须选修规定的基础课程,才能毕业。至于硕士、博士学位的取得,可以在读期间完成学位论文,提交获得相应学位,也可以毕业后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后再提交论文申请相应的学位。
此外,为了顺应科学发展日益交叉化及学科越来越综合化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不仅重视专业的基础课程设置,同时更加重视跨学科,跨专业的交叉课程设置。比如,在政治学的课程中加设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课;在机械设计学科安排材料学、生物学、力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课程等。发达国家的研究生课程设置越来越强调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重要性。
(二)突出研究方法类课程和学术前沿课程设置
为了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的能力,为了让硕士研究生能够掌握通往学术殿堂的钥匙,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在设置研究生课程时,特别注重研究方法论类型课程的设置。该类课程被置于与专业基础课和学术前沿课程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研究方法类课程并不是特定的某一门课程,而是包括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内的一系列方法论课程。比如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教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法类课程中,就包括国际教育应用研究方法、国际教育比较研究方法、社会学调查方法、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等方法论类课程[8]。
为了拓宽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让他们了解本专业最新研究动态和前沿知识,欧美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一般都把学术前沿课程列为专业的必修课程。学业导师通过学术前沿课程把本学科前沿研究动态和相关知识介绍给硕士研究生,引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独立思考并表达自己的看法。此外,一些欧美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还邀请知名学者举办前沿讲座或鼓励硕士研究生参加前沿性学术会议的方式,让学生接触和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在同外界交流中拓展学术视野,学习前沿知识。
(三)注重选课和修课方式灵活多样性
欧美发达国家硕士研究生教育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硕士研究生选课、修课方式的灵活多样。为了充分激发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和科研潜能,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和研究生培养机构都开设大量的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择。比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14个学院为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多达7000余门,并设有100多种学位课程[9]。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所学专业特点、个人学习兴趣、选择合适的时间,自由选修相应的选修课程。硕士研究生不仅可以跨学科、跨专业选择选修课甚至还可以跨学校选择选修课。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大多没有严格的学科和院系的分界,这也为这种自由开放式的选课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条件。
欧美发达国家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不仅在选课方式灵活,而且在选修课程的时间和方式上也有很大灵活性。比如在英国,硕士研究生可以和导师协商确定各个模块里的课程、结构及选修时间[10]。此外,硕士研究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研究兴趣,自设一门课程。这门课程需要硕士研究生自己确定学习目的,制定研究计划,通过定期与指导老师沟通,独立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
总之,欧美发达国家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注重硕士研究生基础课程设置的同时,特别注重交叉性学科和边缘性学科课程的设置。同时也重视硕士研究生对研究方法和前沿问题的把握。在硕士研究生选课、修课和授课方面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特别注重发掘硕士研究生自身潜能和创造力。
三、改进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授课方面的一点思考
他山之石能攻玉。通过对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之问题的分析和对欧美先进国家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特点的总结,在此就如何优化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想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硕士研究生课程比重,增加基础课程的设置
目前我国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外语、思想政治课等公共必修课所占的课时比重过大,相对专业基础理论课设置不足等问题。外语和思想政治课作为培养学生国际交往能力和思想品质的两门必修课程,在研究生课时中占有很大比重,但是两门课的投入和产出严重不成正比。就外语课程而言,硕士研究生阶段应该分层次、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
一是,在硕士研究生入学以后,应当根据其实际外语水平分几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开设不同难度的外语课程。按不同层次,分班教学有利于教师授课,也有利于不同外语水准的研究生选择适合自己能力水平的外语课程学习外语,从而可以节约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二是,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专业特点设定所需要达到的外语水准,按不同的专业要求开设外语课程。把相同要求,相同层级硕士研究生分在同一个班级学习外语。这样不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本专业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的学习外语。
三是,可将部分外语学习融入到专业课程学习当中。语言学习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在某一个时间段,集中上课往往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如果能把硕士研究生的外语学习融入到专业课程学习,不仅能够提高硕士研究生专业领域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同时也可以掌握国外的最新学术研究动态。至于思想政治课程,硕士研究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在课堂进行集中说教式的上课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反而容易引起研究生的反感。所以,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改变传统的集中授课方式,可以通过现代媒体手段或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
欧美发达国家大学普遍重视硕士研究生基础理论课程的开设。我国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半年到一年时间里,不要急于分方向、分导师,要让研究生广泛学习相关的基础课程后再选择研究方向和导师。不仅要让硕士研究生系统的了解本专业的不同学派的不同观点,同时也应该鼓励硕士研究生选修相关专业的基础课,为硕士研究生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和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全面系统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
针对目前国内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随意性很大和缺乏系统的现象,在设置硕士研究生课程中应该注重相关知识的循序渐进,并根据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系统地设置研究生课程。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包括方法论类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鼓励硕士研究生跨专业选修相关课程,借以开拓研究生的学术视野。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是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起点,讲授的是硕士研究生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前沿问题的,是完整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方法论类课程是探究科学研究方法的课程。在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是往往被忽视的课程。特别是在我国人文社科类专业里忽视研究方法类课程设置的倾向尤为明显。在学术研究中如果没有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和引领,就很难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重科学研究方法教育。磨刀不误砍柴工,我们不仅在日常教学中注意教授研究方法,而且有必要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专门的研究方法论类课程。这类课程,不仅包括本专业的方法论,而且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方法论课程。比如,政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不仅要学习政治学、国际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而且最好还要涉猎社会学、经济学乃至数学的研究方法。同时,还有必要通过课堂训练、社会实践等,让硕士研究生实际运用所学方法,并在实际研究中具体运用所学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学术前沿课程也是研究生课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和科技进步飞速发展,当今世界技术和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就不能在学术研究中取得创新和突破。因此,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一定要重视学术前沿类型课程的设置,并根据学科发展及时更新课程内容,鼓励硕士研究生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主动学习和了解学科前沿知识。
(三)增加选修课的数量及门类,增强选课、修课的灵活性
丰富多样的选修课能够开拓硕士研究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激发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同时也可以让硕士研究生根据自身特点和学术兴趣选择自己想学的课程。这有利于硕士研究生形成具有自身个性特点的知识体系。
欧美知名高校都十分注重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的设置,选修课在整个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比如,美国哈佛大学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比重达到27%—33%,斯坦福大学的选修课比重达到25%—40%等[11]。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的设置,首先要保证课程门类的丰富性。只有存在大量可供硕士研究生选择的丰富的选修课门类,硕士研究生才有可能根据自身兴趣和需要进行课程选择。其次,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的内容应该侧重于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前沿和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使硕士研究生在学习基础理论课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了解学术界的前沿动态。其三是,选修课程的授课方式、考核方式也应灵活多样。可以通过组织专题讨论、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前沿讲座等方式进行。课程的最终考核形式也不应拘泥于考试,可以采取多种评价方式。第四是,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应增强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性。选修课在修读时间上应灵活。比如对选修课程的时间,由硕士研究生自主掌握;在空间上,选修课应该向所有相关专业开放,硕士研究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自己感兴趣的或与自己专业相关的选修课。
(四)增强硕士研究生授课方式的多样性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修满相应的研究生课程。其目的不仅在于充实和巩固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更是在于通过相关课程的选修训练硕士研究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批判和创新能力。因此,硕士研究生的授课方式也应该有别于本科生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硕士研究生的授课方式应该注重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让研究生更多地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如可以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专题讨论式的教学方式,也可以采取参与式的教学方式,让研究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来。在专题讨论式的教学中,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课堂教学内容,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题写出专题报告,在课堂上向教师和同学汇报报告内容,教师和同学向其提出质疑或咨询,共同研讨解决问题。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可以锻炼硕士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让硕士研究生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相互启发,激发他们探索精神和学习兴趣。参与式的教学方式,可让硕士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让硕士研究生轮流承担部分本年级的课堂教学或本专业本科生的课堂教学。这可以激励硕士研究生去主动了解相关知识,在备课和教学过程中锻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硕士研究生课程,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人文社科类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安排客户访谈、企事业单位参观、社会调查等,让研究生在具体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理工科硕士研究生而言,学习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之后,可以尝试参加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的实验活动,在实验中锻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
借鉴外国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优化和改进我国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我国各行各业对高层次船新型人才的需求,是摆在我国研究生教育面临的迫切任务。纵观国内外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尽管硕士研究生课程模块设置中存在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但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课程设置模式。不同高校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需要不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有利于实现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课程设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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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4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生物哲学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通过对40多年来我国生物哲学的研究历史、研究内容和研究特点的考察,旨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促进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1、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历史过程
建国以前,我国的生物哲学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区”,1949年新的号召,形成了一支由生物学家、生物学史工作者和哲学家及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相结合的研究队伍,突出体现了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著名科学家率先垂范,积极参与生物哲学的研究在我国,关于生物哲学的研究被看作是生物学界本身一件值得重视的事,一些著名生物学家舍得花时间从事生物哲学的研究,撰写有一大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专著。在老一辈科学家中,童第周是最早进行生物哲学研究的杰出代表。他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探讨了实验胚胎学中细胞分化与胚胎发育的核质关系,提出了细胞质在动物胚胎发育中控制细胞核的崭新见解,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40〕这一成果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为唯物辩证法提供了科学依据。遗传学家方宗熙对进化论哲学颇有研究,生前发表过不少研究论著。其中《生命发展的辩证法》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生命的本质、生命的起源与演化的辩证法,是70年代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代表作。〔41〕原生动物学家张作人也长期悉心研究生物哲学问题。他积几十年教学与科研的心得体会,广采博引古今中外的生物学史料和当代生物学的新成就,写成了《生物哲学》一书,对一些生物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哲学考察。〔42〕植物分类学家陈世骧以进化论和分类学哲学问题研究见长。他根据现代生物学的研究成果,从哲学的大视野对物种概念进行了新概括,提出了“又变又不变”的物种新概念,把林奈的“物种不变论”和达尔文的“物种可变论”统一了起来。〔43〕这个观点提出后,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当然,我国热心于生物哲学研究的生物学家远不止上述这么多。像遗传学家谈家桢、生物物理学家邹承鲁、沈淑敏、生态学家马世骏等对有关生物哲学问题进行了认真探索,发表了一系列很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使得我国生物哲学研究表现出较高的理论水平。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生物学家以外,还有一些物理学家、化学家也对生物哲学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并直接参与到这一研究中来。著名物理学家彭桓武、丁达夫专门探讨了生物学的自主论与还原论问题。他们认为,与已知的物理学规律相比较,生物规律处于更高级的层次。所以绝对的还原论是不可能的。〔44〕这是物理学家对生物学还原论问题的精彩论述,使得我国生物哲学研究大为增色。
⑵哲学家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是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主力军 我国生物哲学研究人员主要来自社科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哲学素质和较扎实的生物学功底,所以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主要是由哲学家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研究并完成的。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第一部理论专著《达尔文学说与哲学》就是由哲学家舒炜光撰写的。这部著作运用的基本观点,对达尔文学说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作了全面分析与探索,是50年代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代表作之一。 〔45 〕哲学家胡文耕是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主要学术带头人。他在不同时期发表过多部(篇)生物哲学论著,可视作我国生物哲学研究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他的新作《信息、脑与意识》一书对心身问题、脑与意识的复杂关系,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讨论,阐发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是我国生物哲学研究不可多得的学术著作。〔46〕哲学家邱仁宗主要致力于生命伦理与道德的研究,他的《生命伦理学》一书论述了有关生殖技术的伦理及安乐死问题,填补了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一项空白。〔47〕哲学家余谋昌在生态哲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他是我国生态哲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他撰写的《生态学哲学》一书对当代全球生态危机及其解决途径进行了哲学反思,发人深省。〔48〕值得一提的是,青年哲学家王志康在进化论哲学研究方独树一帜。他在《突变与进化》一书中专门探讨了突变概念的演变及其在生物进化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是90年代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的又一部力作。〔49〕由于上述这些研究者同时兼有生物学与哲学理论知识,因此,他们所探讨的问题都有较高的理论深度,而并非一些零散的、直感的哲理性体会。
⑶生物学史是生物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这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生物学史工作者十分关注和投身于生物哲学的研究,他们在生物学史研究的基础上,常常深入探索某个案例而阐发其中的哲学问题,这样他们既为相关方面的生物学史行家,又较好地解决了所探讨的生物哲学问题。例如,李佩珊对遗传学史及其哲学问题,潘承湘对细胞学说史及其哲学问题,张秉伦对人类进化史及其哲学问题的研究,都属此例。另一方面,我们许多生物哲学研究者也都是生物学史研究的活跃分子,他们把生物学史与生物哲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生物学史个案研究来拓展、深化生物哲学的研究。例如卢继传、傅杰青都是这样的“两栖”学者,他们的研究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4 我国生物哲学研究存在问题与建议
勿容置疑,建国40多年来我国生物哲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它对我国生物学与哲学的发展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与化学哲学、地学哲学等学科研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笔者以为,需要深刻反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我国目前生物哲学研究基本上是分散的、单打一的方式,研究者各自为阵,缺乏组织与协调。所以,我国生物哲学研究缺乏计划性、系统性,至今没有撰写出一部全面、系统地阐述生物哲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有鉴于此,有关方面应该做好组织与引导工作,尽快撰写出一批有份量的生物哲学论著,使我国生物哲学研究跃入一个新台阶。
第二、我国生物哲学研究涉猎领域虽然比较广泛,但与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如生物学(生物技术)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目前,国际学术界已经将生物社会学问题作为生物哲学研究的重点,它体现了当代国际生物哲学研究的最新动向与发展趋势。开展生物社会学的研究,不仅是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学术界应及时地调整研究方向,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第三、我国生物哲学研究队伍实现了科学家与哲学家的联盟,但这支队伍目前主要依托老一辈学者,中青年学者尚未形成中坚力量,从长远来看显得后备力量不足。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加快中青年生物哲学研究人才的培养,建立起老、中、青三结合的学术梯队,使之担当起走向21世纪的历史重任。
第四、我国生物哲学研究应加快同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在研究成果上互通信息,在学术思想上交融互补。要尽快加入国际生物哲学研究组织(ishpssb),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哲学界的学术活动, 使我国生物哲学研究走向世界。
目前,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年代,生物哲学研究者感到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在哲学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科学家与哲学家的联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些综合性课题的研究,争取在未来的几年里,使我国的生物哲学研究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与突破,为胜利跨入21世纪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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