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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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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

第1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88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市政发〔〕87号)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和任务,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区县、乡镇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要对所属企业或监管行业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强化预防的工作思路,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乡镇、行业和企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办发〔〕200号文中有关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追究责任。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的原则,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以及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要建立打非治违“回头看”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同时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加大惩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爆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检查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要继续加大对车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农用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做好事故多发路段、危桥险路等路段上的排险除患工作;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在营运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做好更新车辆和新增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加装工作,扩大监管范围和内容,切实加强行车安全监控、监测和预警管理工作,确保“世园会”、节假日和旅游黄金周期间道路运输安全畅通。要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要深入开展“迎世园、保平安”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制、私藏、私自运输、私自使用民用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民爆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要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为重点,围绕矿产资源整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突出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治理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安全生产许可为前提,狠抓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工作,继续对具有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溶剂、腐蚀品等充装介质的单位要求安装自动充装系统。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坚决关闭违规经营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的充装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以及使用报废、过期特种设备的行为,特别要做好“世园会”、重要节假日和旅游黄金周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旅游、消防、电力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和查处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专人管理,逐项消除,逐条消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全面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警示告知制度、申报备案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和科技水平

(一)加大安全投入。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和行业实际,加大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制度的落实。

(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以矿山企业“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积极推广矿山企业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快关键危险岗位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改造升级,加快在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安装阻隔防爆材料,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动态监管,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规定。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高氯酸钾,加快危险工序机械化生产进度,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三)积极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年底前完成依托西化、马鞍桥金矿建立2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同时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修改完善各级安全生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做好高危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

(一)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力度。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按照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规定和要求,大力提升企业达标水平,年内要确保省上下达的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完成。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以整顿提升为主线,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年底未按计划实现达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对建筑施工企业要围绕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三)加快推进关键危险岗位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改造升级工作。对列入省上自动化改造计划的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大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力度的监督,力争全面完成。

七、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区县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

第2篇:实施意见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宝政办发〔〕9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气象与农业生产关系紧密,气象为农业服务历来是气象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代农业、设施农业对天气变化的依存度较大,需要根据气象要素的变化对大棚设施采取一些调节措施。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民生产生活难、农村环境条件差,极易受到气象灾害的影响和危害。

我区位于我国西北内陆,地处关中平原西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区。年平均降水量为660毫米左右,年平均气温13.2°C,历史极端最高气温为41.7°C,极端最低为零下16.7°C。我区属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寒潮、霜冻、沙尘暴等灾害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城市建设和轻工、民用、国防工业基地建设,也不断影响着城乡的生态环境,给农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加强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对做好农村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到年,形成比较健全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农民享受气象保障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城乡气象服务均等化,农村气象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气象灾害损失和因灾死亡人数减少1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都市农业气象保障。围绕我区着力打造经济高效、技术密集、特色鲜明的现代都市农业目标,提高保障现代农业安全的气象综合服务能力。在特色农业生产区建立农业综合气象服务站,利用气象监测信息开展专项气象服务,开发科学适用的气象服务产品,加强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测预报,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优质、高效的气象信息保障。

(二)加快气象监测站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农业农村气象服务站网建设。要逐步建立农田小气候观测、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作物长势实景观测、气象卫星遥感应用等监测站网,提升农业农村气象监测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乡镇自动气象服务站网,在每个乡镇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建立自动气象站。在雷电多发、频发地区,建成农村雷电灾害监测网,加强防雷电设施建设,提升防雷电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健全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围绕我区启动实施《农业生态示范区发展规划》,结合休闲观光农业、特色精品农业、体验参与农业、生态景观农业的建设发展,开展农用气象预报、乡镇精细预报业务,加快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年前,气象预警服务网络、气象信息服务站实行全区所有行政村覆盖。同时,建立我区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平台,直接面向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大户,开展专项气象服务。编制区乡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研究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适当开展农业气象保险试点工作。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编制出台我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和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工作做好气候论证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升气象灾害处置能力。抓好乡镇气象协理员和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和发展改革、财政、工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我区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气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将农业农村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两个体系”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大经费投入。按照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区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指挥、农村气象监测、预警设施、防灾减灾机制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预警信息覆盖率,确保农民享受更多的气象服务。

第3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侨情普查是侨务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外侨情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留学、定居、技术移民等渠道出境定居的新华侨华人及眷属急剧增加;改革开放初期出国的留学生,现已在当地站稳脚跟,一部分在政治、经济、科技领域崭露头角,有些已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其中有一部分带着学习成果回国创业,这些都是我们实现“四大目标”的急需人才。在新的形势下,开展侨情普查工作对提高侨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侨务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重点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所指对象为主(包括华侨、归侨及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回国(来华)创业人员、留学人员及亲属均列为本次普查对象。凡注册户口在*或在*辖区范围的从业人员,亲属在港澳和国外的城乡人员均列为本次普查范围。

(二)普查工作将在1994年普查的基础上,巩固老侨户,发展新侨户。重点弄清:

1、海外亲属,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定居海外的亲属中重点人物及其国内亲属情况。

2、县内归侨、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和来渠创业的新华侨华人及海外亲属状况。

三、普查的组织领导

侨情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县上成立侨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侨务办公室,对侨情普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一定的力量,负责开展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搞好试点。各乡镇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试点。试点工作由各乡镇侨情普查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县侨情普查办具体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宣传动员。各乡镇普查办要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或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在宣传中要切实做好解释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培训普查队伍。在全县范围内对普查骨干进行一次培训。各乡镇普查办要按照工作量大小抽调适当数量人员,组织普查队伍,并对普查人员进行短期培训,使之掌握普查的知识和方法。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抓好对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普查人员的培训。

(四)普查程序。侨情普查表格由县侨情普查办统一制作,按普查程序逐级下发填报。普查的程序是:各乡镇通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管辖单位派出普查员,将普查登记表发给普查对象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

五、普查登记标准时间及工作进程

(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普查登记标准时间。

(二)各乡镇的普查登记表务必于*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渠各企事业单位和县级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辖区负责。同时上报县侨办(样表附后)。

六、工作要求

第4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要重点淘汰钢铁、化工、琉璃瓦、热电、水泥、印染、化纤、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9号)确定的整合整治范围及标准,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目标,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8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压减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

(四)深入开展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90号),按照相关标准对琉璃瓦生产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淘汰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企业。

(五)深入开展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7号),压降原煤消耗量,削减CO2、SO2排放量,提高每吨原煤平均外供蒸汽量,减少市区燃煤热电厂数量,扩大市区企事业单位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燃油供热小锅炉。

(六)继续推进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及沿湖企业关停并转迁工作。在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巩固整治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委《关于成立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十二项对策措施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委组〔2010〕175号),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国资委、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银监分局、国联集团、行政服务中心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等部门牵头的工作指导组,进一步推动各地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年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差别电价、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四、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一)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区奖励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号)精神,实行市、区共担,江阴、宜兴考核奖励经费由江阴、宜兴财政统筹。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强化约束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对列入整改、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对重点区域和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有效落实疏导化解措施。

第5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政策目标

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的政策目标是:鼓励粮农多产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县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1)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2)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3)实际种植粮食的国有农场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实际种植粮食的职工、大户和业主。

2、补贴标准:凡区域内的补贴对象,均按补贴面积每亩28元计算补贴。补贴面积为**年底街镇乡上报的已扣除退耕还林面积和建设征用耕地面积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再扣除**年新增的退耕还林面积和建设征用耕地面积。

三、兑付机构

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机构为**县邮政局。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分户申报

村(居)委会将《**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申报表》(表1,样表附后)分组(社)逐户登记,交补贴对象签字认可。凡未在当地邮政支局办理存折(卡)的补贴对象,应办理后才能申报。申报直补的个人存折(卡)帐号必须唯一。补贴对象中,曾经享受2006年种粮直补、综合直补、退耕还林直补、小麦直补、油菜直补的,应使用已有的直补存折(卡)。补贴对象若以前的直补存折(卡)中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有误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当地邮政支局更正,并及时将更正后的信息报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更正数据库。

2、公示

村(居)委会分组(社)将补贴对象签字的《**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申报表》(复印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但补贴对象的存折(卡)账号不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可选择在财务公开栏、农民集中居住地或集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由农业服务中心照(摄)相存档备查。公示期间补贴对象可到农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

(二)审核

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根据补贴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面积、国土部门提供的征用耕地面积等资料审核各村(居)委会填报的《**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申报表》。审核有误的,需更正后重新公示;审核无误的,录入计算机,自动汇总生成《**年度乡(镇、街道)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申报汇总表》(表2,样表附后)并经街镇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将《**年度乡(镇、街道)种粮综合直补资金申报汇总表》、《**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申报表》和数据库(软盘)报县农业局。

(三)审批

县农业局根据补贴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面积、县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征用耕地面积等资料,对街镇乡上报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将街镇乡表1数据库转换成《**年乡(镇、街道)第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清单》(表3),制作成Excel电子表格送**县邮政局进行身份、存折等信息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分为正确和错误两部分反馈给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正确部分的Excel电子表格传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传给县邮政局。对错误部分的Excel电子表格,县农业局传给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直接在Excel电子表格中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再以Excel电子表格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再按上述程序传递,直到无错误后街镇乡才进行数据库的修改。数据库修改完毕后,各街镇乡再将完整无误的《**年度乡(镇、街道)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申报汇总表》(表2)签章齐全,与正确的数据库一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制作全县的《**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汇总表》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并将完全正确的数据库制作成两张光盘,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各存一张备查。

(四)补贴款划转

县财政局分次拨付资金,第一次按全县测算直补资金总额的90%拨付到县邮政局,以备正确部分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能及时上帐;剩下部分根据各街镇乡更正错误部分所需资金进度拨付。县农发行收到县财政局拨款支票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出资金。县邮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直补资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存折(卡)帐户,并书面函告当地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同时在邮政支局进行张贴公告。

(五)数据处理

农资综合直补数据处理,统一使用久其软件(重庆市财政局企业处专用版和录入版),新建农资综合直补任务再装入参数后即可运行。确需新安装久其软件的,所需的源代码直接与久其软件公司衔接。

五、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村(居)委会于**年7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于**年8月15日完成审核、录入及资料上报工作,首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于8月底前兑付。

(二)公示要求

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要监督村(居)委会对申报资料的公示,不得走过场,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要求,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补贴对象。

(三)兑付要求

县邮政局必须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县财政局提供的补贴对象存折(卡)账户。不论何种原因、金额大小,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也不得集体代领或委托代领。

六、保障措施

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粮农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街镇乡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部门配合,确保农资综合直补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6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互认范围

(一)在对医疗机构检查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基础上,省卫生厅选择部分省直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部分医疗机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省直和各市医疗机构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二)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省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三)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和要求

(一)临床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梅、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中的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5、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6、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脂。

7、其他:血糖、血清蛋白电泳、钙、镁测定。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二)医学影像

1、普通放射片。

2、CR、DR检查。

3、CT检查。

4、MRI检查。

5、PET检查。

6、ECT检查。

(三)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五)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见附件),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对医院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依托检验、影像等质控组织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控制,保证临床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互认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本单位临床检查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准确可靠的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客观资料。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第7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二、狠抓宣传和普法教育,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

让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是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单靠政府的监管难以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家鼓励、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这就是要努力使社会监督成为政府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的形成,有赖于人民群众食品卫生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因此,各地要狠抓宣传、普及食品卫生法的工作,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促进社会食品卫生监督机制的形成。

三、明确重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水产品、豆制品等重点品种,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和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卫生监管机制。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准入条件,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对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其退出市场。二要完善和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督力度。三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预防措施,加强检验、检查、检疫、抽检工作。四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定期办公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的食品。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镇政府要对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卫生负总责,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管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林、质监、工商、城管、卫生、公安、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市农林局主要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集中整治活动,强化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蔬菜的安检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初加工的卫生监督,尤其要加强生猪屠宰的卫生管理、检验检疫工作,在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审查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推进和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严格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食堂和各类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食物

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快侦快破;协助食品监管执法机关开

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行政执

法活动正常开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组

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和幼托

托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

患报告制度,组织对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工作

的督查。

五、落实措施,强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2、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部门要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8篇:实施意见范文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第9篇:实施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县通过强化乡镇统计基础工作,乡镇统计工作水平逐步提高,乡镇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乡镇统计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县乡镇统计工作还存在力量薄弱、经费不足、基础欠实、数据质量欠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影响了统计公信力和统计信息、咨询、监测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乡镇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二、切实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设立乡镇统计站,并确保乡镇统计站独立开展统计工作,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各乡镇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2名以上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高素质统计工作人员(其中专职综合统计员1名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强化统计资料整理建档和统计数据管理工作。

三、提升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乡镇要在统计部门为乡镇统计站已配备好"四机"(微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统计技术设备,开通乡镇统计互联网,实现县、乡两级统计联网,保证网络畅通,确保统计网上直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电子台帐,并建设好乡镇统计信息网站,最大限度地实现县、乡两级和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四、提高乡镇统计服务水平

乡镇统计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同时,要突出抓好农业生产统计、工业统计、投资统计,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完善手续,夯实基础,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要加强对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报告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要充分利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及时准确地统计资料,改进统计资料查询途径,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统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