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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康复、预防为一体的三级妇幼保健专科医院,是河南大学附属郑州妇产医院,目前有大石桥本部、秦岭路院区和宜居健康城医院三个院区。医院承担全市十区六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妇女围产保健、妇女两癌普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孕产妇危重症救护、新生儿危重症救护、腔镜培训等工作。
开放床位600张,临床、医技科室33个,在职职工1160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87人。年出院患者3.5万人次,分娩婴儿1.4万余人,门诊量80万人次。
医院学科实力雄厚,为全国妇联、国家卫计委“心系新生命”项目单位、国家卫计委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国家卫计委“流产后关爱(PAC)”示范医院、卫计委新生儿健康促进合作项目基地、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河南省智力残疾防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专科特色突出,妇科、优生遗传科、新生儿科、儿童康复科为河南省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优生遗传实验室被评为“河南省产前筛查医学重点实验室”;妇科产科手术学、新生儿科为郑州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护理学为郑州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设有“郑州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郑州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郑州市优生遗传产前诊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市产前筛查中心”、“郑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郑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郑州市产科质量控制中心”。服务人群覆盖中原地区,妇产科超声、胎儿四维筛查、优生遗传等在全省享有盛誉。
为满足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现面向全国诚聘专业技术人员91名。
一、博士研究生
(一)招聘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临床能力和科研水平;
2.主要专业:妇产科学、儿科学、生殖医学、医学影像学(超声诊断专业)、病理学、临床医学;
3.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二)待遇
1、通过郑州市人社局公开招聘可办理入编手续;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积极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就学问题。
3、享受“智汇郑州1125”人才政策:(1)在郑首次购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2)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三年内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享受医院人才政策:面议。
二、应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招聘专业及条件
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儿童康复、护理学、重症医学科、生殖医学、人类生殖胚胎、生物专业、麻醉学、医学影像诊断、病理学、医学检验学、眼科学、视光学、耳鼻咽喉科学、公共卫生、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流行病与卫生统计专业,211、985院校、有执业证书、有规培证者优先。
(二)待遇
1、一经录用,办理人事手续,缴纳五险一金。
2、享受“智汇郑州1125”人才政策:(1)在郑首次购房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2)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三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本科学历及实用性人才
(一)招聘专业及条件
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护理学、医学检验学,本科统招全日制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211、985院校有执业证书、有规培证者优先;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有科室管理经验者优先。
(二)待遇
1、一经录用,办理人事手续,缴纳五险一金。
2、享受“智汇郑州1125”人才政策:(1)在郑首次购房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2)新引进落户的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助产、护理岗位
招聘条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起点统招全日制),年龄35周岁以下,有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有助产、麻醉护理、重症监护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财务
高级会计师、有二级以上医院财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六、报名方式
(一)网上申请
有意者请登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zzfybjy.com/InfoWeb/Index.aspx),点击“新闻动态”“人才招聘”下载填写《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报名简况表》和《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邮件的主题、附件名称统一使用以下格式:姓名-专业-学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认证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论文及科研成果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扫描或高清照片,发送至邮箱。
(二)资格审核
1.根据收到的报名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
2.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面试考核
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注意事项
1.请应聘者保持电话畅通。
2.所提供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及录取资格。
联系人:翟老师、吴老师、李老师
这,唯有在未来的某一天回望历史,才可以彻底的知晓。
一位盲人按摩师的故事
盲人周立昌是一位出色的按摩师,他一直梦想着能取得医师资格,进入医疗机构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但是有关的培训和考试制度,和视力障碍一起,共同形成了他成为职业医师无法逾越的障碍。周立昌有自己的按摩院,但他希望能够真正以“医师”的身份继续自己的事业,为此他参加了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的盲人按摩大专班,并曾在上海一家医院的推拿科实习,但这却是“悄悄地进行”。周立昌说,他认识很多盲人朋友,按摩技艺相当出色,也很想通过相关考试进入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按摩服务,但他们都知道“现行的政策很难让盲人按摩进医院”。
2009年5月11日,国家四部门召开《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新闻会,宣布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盲人医疗按摩客观实际而研究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了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保障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
“一波三折”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政策的坎坷之路
盲人按摩是我国盲人实现就业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共有15万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工作,其中有3万余人属于医疗按摩人员。这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大多从我国60所大中专院校中设置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毕业,接受过医疗按摩的专业教育。进行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医生”在身份界定上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更好地管理与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更好地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与患者的权益,中国残联与相关部门一直谋求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行医资格,着力制定相关的法规。
第一次波折,《执业医师法》未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管理
1997年8月,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共同印发的《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从医性质、职责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但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盲人却因视力障碍等因素影响,一律无法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导致的结果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虽然实质上从事着医疗按摩活动却无法取得执业资格。一位多年从事盲人医疗按摩的视障朋友说,不是我的水平不够,不是我不想取得医生身份,而是根本不允许盲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次波折,2004年夭折的《盲人医疗按摩师管理暂行办法》
在中国残联的不懈努力下,卫生部、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经多次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保证盲人医疗按摩的医疗性质、医疗范围、职称系列不变的前提下,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师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管理。但在2004年,《暂行办法》即将下发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因《暂行办法》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注册、认定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行政许可,而又没有上位法依据,所以未能实施。
转折,2009年《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保障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同时,针对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问题,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四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讨论,最终制定并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十一年 终有所成
――访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王建军
“我一定得把这件事给解决了”
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就“盲人医疗按摩”的法律政策问题和有关部门磋商了3年后,王建军在中心就职主任,在王建军任职8年后,一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11年的时间,一件件难事解决,一个个目标达成,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这个问题,却是一波三折。人员流动,责任不变。对于“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出台时经历的艰辛,王建军不愿多谈,但那爬上这个中年男人脸颊的皱纹,无言地见证了这一部“办法”出台的艰难。
王建军始终有一个信念,这事能成――不管等多久,不管多艰难,这件事情一定能办成。因为那些经过三四年专业按摩学习,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盲人们,那些有着十年八年按摩经验,治愈了无数患者的盲人们,理应成为一名具有执业资格、被国家法律认可的医疗从业人员。数年间的“磋商”、“会议”、“研讨”、“调研”,听起来枯燥贫乏的词满载着盲人按摩师的希望,但也许多等一年,便会多一些人失望。
“如果不能成为医生,如此艰苦的学习对一个盲人而言有什么必要?”
出台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名称内藏玄机,“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原来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但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研讨时把“人员”去掉,别小看这一个词,这可是解决“医疗按摩人员”与“医疗按摩机构”两个大问题的关键。王建军讲,管理办法不应只管理“人员”,还应该管理“盲人医疗按摩所”。起草磋商“办法”时,王建军要达到“三个不变”,戏称就是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盲人医疗按摩的“医疗性质”不变,第二是待遇不变,第三是执业范围不变。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配套的管理办法就会逐渐相应出台。王建军对《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实施前景非常乐观,他说,这个管理办法不仅能够推动盲人就业,更是盲人特教事业的助推器。过去盲人的普遍文化层次偏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好学历”与“好出路”之间的矛盾。当一个盲人学生经过中专三年、大专四年、本科五年的医疗按摩学习毕业后还是做保健按摩师,而一名保健按摩师经过3个月免费培训就可以完成!这势必会造成特教学校不容易招进盲生,进而造成盲生特殊教育工作的萎缩。从另一方面看,在学校经过多年学习的高学历盲生与经过短期培训的盲生就业出路一样,本身就是对已经非常珍贵的特教资源的一种变相浪费。“管理办法”的出台,终于还了盲人医疗按摩师们一个“名分”,乐于接受高学历教育的盲生会因为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未来工作的天地非常广阔”
“管理办法”实施后,经过专业医疗按摩科班教育的盲人会有三个主要就业方向,第一是设有中医按摩科室中的医院就业; 第二是自主创业,开办盲人按摩所; 第三是各地方残联自主兴办或者合办按摩医院,这也是盲人医疗按摩就业的主要方向。兴办按摩医院之所以成为主推就业方向,是因为按摩医院可以争取纳入国家的医保体系,换句话说,保健是少部分人的需求,医疗是大众百姓的需要,就此来看,医疗按摩将来的的发展前景会非常广阔。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阶段依旧未能解决盲人考取执业医师的问题,这也是盲人考取医师资格存在着种种现实问题,比如如何帮助盲人通过X光片诊断病情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矛盾会随着辅助技术的进步与提高得以解决,我们也要相信,未来的某一天,“盲人医疗按摩所”会变为“盲人医疗按摩诊所”。
医疗按摩是一个艰苦的行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按摩师不仅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付出极大的精力体力。看看一个医疗按摩师的手指关节你就能够感觉到,这项“健全人中医师不愿干,盲人按摩师干不上”的职业,需要怎样的付出。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解读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0条,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要点1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盲人医疗按摩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在医疗机构中从业应符合规定条件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盲人医疗按摩;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两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两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办法》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要点2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须经地市级残联审核合格后,方可到医疗机构中从业
《办法》对盲人欲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即可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规定了在医疗机构中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范围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要点3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需具备相应条件
《办法》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规定可以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规定了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具备的条件、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开展业务的范围、注销的情形。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一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注意事项: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 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 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要点4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在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纪开办的幼儿园要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