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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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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也得到了广泛深入的应用,医院病历档案管理信息也进入了管理自动化、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的新阶段。在网络环境下,医院病历档案室应如何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搞好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推动医院病历档案事业的发展。

1传统的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

1.管理方面传统的病历档案是以纸质为载体书写和储存,数量多、体质大。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索引、归档入库等需要耗费很多的人力、时间,工作效率低,常因患者出院后一些检查检验报告不全,而不能按时归档。纸质病历档案不仅怕水、怕火、怕虫、怕霉,而且怕散、怕乱、怕损、怕丢,储存保管工作要求很高,医院的病历档案一般都没有恒温防潮设备,储存保管工作难度大、安全性差。

2.传统的病历档案信息的服务,一般仅是在医疗机构的病案室向需求者提供资料检索统计、借阅纸质病历档案资料、复印或摘抄规定允许的病历内容,这种方式下病历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时间和地域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病历档案信息利用社会成本高、利用效能低。

2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对象,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医疗机构内部服务和对外社会服务

1.对内服务主要是为医疗管理、教学科研活动、医疗护理质量控制、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研讨、药品和医疗服务物价检查等提供服务。近年,随着医院医疗改革的深入,医疗法规的健全,医院管理走向规范化,教学科研能力的提升,加强质量管理防范医疗风险意识的提高,医院内部对病历档案信息的各种需求日趋增多。

2.对外服务一般是为社会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理赔给付、司法机构的刑事民事案件取证、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患者异地诊疗、居民办理与健康和疾病有关的事项等提供服务。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的深入,社会医疗保险向城镇和农村广大居民覆盖及对大病、特种病保险病种范围扩大,人们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对预防保健需要增多,公民法律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群体及个人对病历档案信息的需求就越广越深。

3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措施

1.病历档案技术创新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其前提必须是病历档案信息电子化、传输网络化,即需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

2.建立网络管理与服务制度网络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及信息服务,对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既是技术上的变革,又是管理上的挑战。为推广网络环境下电子病历档案的应用和病历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化,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使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我国至今还没有确定电子病历档案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在目前医院采取纸质病历档案和电子病历档案并存的双轨制应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电子病历书写、电子病历档案归档保管和利用制度,保证病历档案与电子病历档案内容的一致性,确保电子病历档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书写、归档、保管、查阅、复制。

3.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中开设面对病历档案利用需求者开放的服务平台,让需求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具体需求申请,病历档案管理人员在网络平台对申请进行受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2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法院审理过程中,史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某医院病案复印章的病历复印件,某医院亦提交住院病历原件。经对比,医患双方持有的住院病历在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等处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医患双方各持有一份病历资料,两份病历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以病历不一致不予受理鉴定委托。某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是导致司法鉴定不能进行的原因,故某医院应承担 100% 的过错责任。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病历资料作为对患者疾病治疗经过及其治疗效果的原始记录,不仅对指导患者疾病的诊疗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对于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医疗事故,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病历资料已经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文件,而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如果病历资料不全,或者经过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就会出现医疗纠纷,甚至造成医疗鉴定不能进行。因此,《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而且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释义也指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和恶劣,应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首先,关于病历资料真伪如何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对争议的病历资料先进行质证,如质证后无法认定真伪,则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来明确医疗责任,即使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全部不予认可也是如此。另一种做法亦是先质证或委托鉴定,但如果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均不予认可,则不进行鉴定,直接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认定证据是法院的职权。对于病历证据,应由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则予以处理。通过质证,患方对病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双方可进行多轮质证。病历证据查证属实的,应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医疗鉴定。若病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不真实情形,因检材不真实、不合法,或因去除不真实病历检材不完整,则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委托鉴定,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过错。若强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也必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

本案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在症状、体征、出院医嘱、手术操作经过和接诊医师等方面均明显不一致,证实医方在病案归档后另行书写了一份内容各异的病历资料入档,存在伪造、篡改之行为。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某医院属于伪造篡改病历,是履行证据审查认定职责,完全合法。法院判决生效后,当地卫生行政机关也对该医院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医院 2012 年 10 月 3 日收治外伤患者史某,其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处存在伪造篡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规范,防止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该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医院及责任人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②责令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③对某医院不良行为记 6 分。

其次,对于伪造、篡改病历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伪造、篡改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若认定病历资料确实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可以直接判决医方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仅是推定其医方有过错,至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满足侵权责任其他构成要件,应继续委托鉴定。

笔者认为,伪造、篡改病历属于无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之情形。其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其二,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属于鉴定项目,但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鉴定材料真伪由委托法院负责,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将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伪造、篡改病历,属于对司法鉴定有实质性影响之情形,必然造成鉴定客观无法进行。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证据系法院的法定职责。在病历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若再委托鉴定,属于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审理、裁判工作出让、异化。具体到本案,鉴定不予受理委托,也足以说明伪造、篡改病历对司法鉴定的受理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存在伪造、篡改病历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审判,无须再委托司法鉴定。

最后,对于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都应承担完全责任,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之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患者高空坠落致腰椎骨折,原发病极重,且呼吸系统感染等均与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与医疗行为无关的损害,医疗机构不应予以赔偿。

第3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律师同志:

某患者是航空公司的机长,因为左眼受伤到某市级医院就诊。经过医院检查,被确认为左眼巩膜裂伤,医院决定行巩膜裂伤缝合手术,患者单位的领导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同意施行“巩膜裂伤缝合术”。医院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左眼上直肌止端前有一“L”形巩膜伤口,3×5毫米大小;上直肌止端后7~8毫米处有一处巩膜裂伤,斜行向下延伸,难以暴露其终端,伤口缘内卷。手术中,医生摘除了患者的左眼球。但是,在眼球摘除之前和之后均无患者和患者单位的签字,摘除的眼球也没有送病理检查。

据主刀医师陈述:在手术中,眼内结构看不清,眼球塌陷,眼内容物溢出,测试无光感。但上述内容在原始病历中并无记载。患者说,他在手术过程中听到如下对话:“角膜怎么样?”“角膜是好的”,于是眼球被摘除了。但是,在患者是否同意摘除眼球的问题上,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主刀医师说,当时患者已经口头同意摘除眼球,是在摘除后后悔了才没有事后签字。患者说,他在回答医生的问话时讲自己是飞行员,摘除眼球的事不能自己做主,需待单位其他领导来了以后才能决定。

眼球被摘除后,患者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律师解答: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有权知晓与自己的诊疗护理相关的情况,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护理措施予以认可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知情,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对自己的疾病、医务人员的诊断分析、医疗费用、检查项目、治疗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制度等有权进行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详细、真实的予以告知。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有权进行选择,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的措施。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决定给患者实施巩膜裂伤缝合术,患者的单位领导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同意进行该手术。因此,可以认为患者一方已经了解了巩膜裂伤缝合术的情况,也同意医院施行该手术。医院本应当给患者实施巩膜裂伤缝合术,但事实是,医院给患者实施了眼球摘除手术。这既没有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也没有得到患者单位的签字同意,违反了术前签字制度。术前签字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患者因行使知情同意权而承担手术的风险。当然,医疗活动是一个复杂的活动,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出现新的情况而改变原有的手术方案,但在情况并非十分紧迫危险,患者有同意与否的行为能力时,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即使患者无法表示同意与否,也应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单位的同意。本案中,患者是有行为能力的,而且患者是一名飞行员,失去眼睛意味着将结束他的飞行生涯,因此在摘除眼球前,医生更应征得患者的同意。综上所述,医院应当为擅自施行眼球摘除手术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性很强,且患者处于需要救治的地位,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需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增强患者权益意识,在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信息,陈述利弊的基础上,一旦患者和家属作出选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和家属的选择。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什么是病历?对病历的管理有何规定?

律师同志:

一位女士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而受伤,住进了一家医院治疗,医院为她施行了手术。在治疗期间,医院共对患者进行了三次摄片诊断。不久,交警部门为了进行交通事故处理,通知患者进行伤残事故鉴定。为此,患者的家属到医院取摄片,但医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患者最初拍摄的摄片已经遗失,医院的医务处开具了书面证明确认摄片遗失的事实。不得已,患者只得重新拍片。后来,患者的伤情经某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患者的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已经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患者认为,由于医院把她的摄片丢失,致使她重新拍摄的摄片无法反映她的真实伤情,使她本来至少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情目前只能被评定两个十级伤残,造成患者向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赔的档次下降,给她造成了损失。患者与医院进行交涉,却没有任何结果,于是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医院承认,医院的医生把患者的摄片借出后,因为保管不善而丢失。但是医生丢失的摄片与患者伤残等级的评定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会因为摄片的丢失而导致伤残等级降低,所以不同意给予患者赔偿。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因为医院丢失患者的X线摄片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认为医院丢失摄片影响了其伤残鉴定等级,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X线摄片是病历的一种,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患者健康情况的档案,它不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的依据和医学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还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4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新农合制度,使之健康稳步发展,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参合农民真正从中受益。根据鲁卫农卫发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实行)》意见和《年惠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乡运行实际,现制定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意见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具体负责补偿基金的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定为每年的一月份为我乡新农合政策宣传月,乡合管办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利用不同形式及时的把新农合补偿政策、补偿程序、补偿比例及范围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参合农民在惠民县规定能补偿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乡合管办负责审核、调查取证、报批,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乡合管办要依法行政按规定补偿,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公示补偿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乡合管办每月要从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补偿人员中随即抽取5----10%的患者进行入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操作规则,合理治疗用药,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如实提供相关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乡合管办的工作,要求每月的1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如实上报上月所有补偿资料。(如有时间推迟或提前以通知为准)如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给予办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政府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及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涉及到违规金额的处于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开展工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

(二)不遵守合作医疗补偿审批程序,无故拒绝、刁难参合患者或拖延补偿时间的。

(三)对各级考核、检查不配合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违背《惠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医疗项目》的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利用假材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五)违反票据管理制度,将其它人员和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补偿基金支付,变相抬高补偿标准,扰乱补偿秩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保健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更换成补偿用药的。

(七)不严格按照惠民县《关于加强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的通知要求,随意抬高收费标准的。

(八)将参合患者的门诊费用转为住院费用更改病历的。

(九)不记载病历和处方或者记载不清楚,不完整,病历及处方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不相符的。

(十)扣押补偿资金,不给参合患者在医疗证上如实填写补偿金额,或扣留合作医疗证,搞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不执行诊疗常规,故意延长病人就诊时间的。

第5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病历档案一般简称为病案,记录了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经过及其结果等,是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的基本载体,属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部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病历档案的价值日益凸显,它不仅可为医院科学、教学、医疗质量评估、医疗统计、医院管理等方面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也成为医疗纠纷和事故调查鉴定、保险公司核保兑赔、交通肇事及伤残鉴定、公检法部门办案、工伤职业病诊断等的重要原始证据。因此,优化病历档案管理对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病案管理制度建设

病历档案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规定病历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标准是三级以上医院100张床位需配置3名病案管理人员,每增加50张床位就需要增加1名人员。但由于病历档案工作经济效益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病历档案管理列入一般后勤管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000张编制床位的三级医院病历档案管理人员仅10余人,编制不足,人员短缺,严重制约了病历档案工作的开展。医院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到病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医院管理的议程,放在医院管理的重要位置。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院感科、信息科、各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参加的病历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以提高病案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联系医院实际,明确病历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对病历档案的收集、整理、借阅、复制利用等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促使病历档案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强化病历档案内涵建设

医护人员的医疗记录是病案的核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反映病情演变经过和医疗的决策执行过程,反映医务人员良好的临床思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病历存在询问病情不详细、体格检查不全面、书写病历不及时、内容书写不完整、术语使用不规范、字迹潦草不清晰等问题。要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病历质量教育,健全医院-质控科-科室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制,充分发挥科室质控小组的作用,把病历质量与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加强质量监控。同时,医务人员要强化三种意识来加强病案的内涵建设,一是强化质量观念和职责意识,明确注重病案质量不仅是对患者和医院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倡导用诚信、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病历书写,做到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程记录及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诊断明确。二是强化法律意识,病历档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要有效杜绝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病案的真实、完整、系统,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三是树立标准化意识,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的要求,把握书写要点,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促进病案内涵建设,确保医疗服务优质高效。

三、重视人员培养教育,强化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病案管理水平的高低。病案的管理并不仅仅是文档的整理,而是综合了医院管理、档案管理、临床医学、统计学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相关知识的一项复杂性工作。目前,绝大部分医院的病案管理人员编制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只能做基本的整理、编目、首页录入、上架等工作,没有精力进行档案编研、信息开发与利用。而且病案管理队伍梯队不合理,年龄偏大难以适应信息化建设步伐。为了提高病案管理水平,要将病案管理人员的培养纳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中,增加人员编制,使病案管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既能应对病案的收、编、管等日常基础工作,又可以对病案信息进行科学、系统的开发利用,改变“重藏轻用”的现象,使病案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要着眼队伍建设,改善医院病案管理人才结构,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以专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在职病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深造,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及时更新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同时,还要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职业素养,有效预防和坚决抵制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投入搭建平台,强化病案管理硬件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引进现代化的技术和设备,是提高病案管理工作效率,实现病案管理科学化的必备条件。目前,纸质病案仍然是主体,虽然已将病历的首页输入电脑保存,但原始实体占用的库存和归档的工序还是没变,医疗业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病案,造成库房拥挤、安全性差、查找困难。随着计算机的普及,his系统的应用,电子病历的推广,病案电子存储成为现代化医院管理和病案管理的必然趋势。要加大硬件投入,为病案电子存储配置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购置计算机、刻录机、扫描仪、缩微机等先进设备,对早期病历进行扫描建库,存入光盘,刻录一式两份,一份提供利用,一份封存保管,保证病案信息化建设顺利实施。同时,完善病案实体管理系统,设置防盗监控、温湿度自动调控系统,配置防尘、防虫、防磁等设施,延长病案寿命,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严格管理环节,强化病案实体规范建设

第6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一、建立专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务处(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诊疗护理常规》、《**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针对医疗事故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患者对医疗事故或争议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2.医疗事故或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发生后,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对医疗事故或争议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内部与外部报告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措施。

四、严格规范病历书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定的内容。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把病历书写质量以及病历资料的保管列入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定期指导、检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必须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医疗机构负责人委托,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内容为: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均应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医疗工作秩序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知情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一)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在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

(三)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和手术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四)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七、受理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及其委托人或机构复印、复制下列病历资料的申请,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在患者出院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求复印或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按规定交纳费用,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复印或者复制,并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或委托人和机构可以要求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封存病历资料。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字,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审核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进行封存,同时注明封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八、封存和送检现场实物

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三方对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共同进行封存,三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送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如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九、办理尸检有关手续

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院方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院方向患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有关的手续。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支付。

第7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一、严格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点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临床合理用药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围手术期、医院感染及临床用血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继续成立2-3个临床重点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质控中心为依托,全年开展2次医疗质量综合检查,开展专项督查各1次,重点突出病历、抗生素使用和院感、麻醉及管理等。

(三)加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加强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力度,力争新增市级重点学科5-6个,市政府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不少于5项。以优势学科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提升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四)狠抓核心制度落实。强化医务人员医疗核心制度的教育与培训,突出抓好首诊负责制、疑难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危重病人抢救等核心制度的执行。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五)加强临床药事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以规范使用抗生素为重点,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监测工作,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推进处方点评工作,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

(六)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加大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院感专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院感重点部门建设和管理,突出抓好基层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

(七)加强用血安全管理。继续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强化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临床用血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质量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进一步完善采血屋和采血点布局。

(八)推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配合综治、司法部门制定第三方调处机制配套文件和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逢疑必报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建立医疗安全事件分析、总结和追踪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深入推进医改相关工作

(一)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要做好县级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加强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非试点县也要结合实际,做好改革准备工作。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在全市区域卫生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建立功能完善的医院服务体系,5年内在本区域内建成1-2所二级综合医院,2-3所专科医院。

(三)抓好临床路径与病种管理。加大临床路径管理推行力度,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不断扩大病种范围,完成三级医院20个以上、二级医院10个以上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

(四)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远程医疗系统等重点工作,实现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利于医疗行为管理和监督。

(五)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经营。以创建“诚信民营医院”为抓手,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全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加强人力资源配置,落实基础护理职责,推动实施绩效考核,加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全市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目标。

(二)全面改善医疗服务。实施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科学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大力推进预约诊疗服务,积极推进志愿者医院服务,积极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努力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救援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加强医疗急救中心(站)的管理和硬件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治能力。适时开展院前急救技能大比武活动,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加强以“三基三严”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活动,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市医护人员技能大比武活动。认真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强化病历内涵,全年开展1次病历书写知识培训和1次病历质量评比工作。

四、强化医疗服务要素管理

(一)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评价。依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和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以评促建,持续提高医疗质量。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利辛县第一人民医院要开展二甲复审,10月底前完成;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要启动二甲医院的评审工作,年内完成任务。

(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及时更新医疗机构管理信息和数据。

(三)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组织好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务工作,认真落实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推动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报工作;组织落实手术分级、麻醉分级管理。组织开展植(介)入类技术、血液净化、肿瘤性疾病、内镜技术等规范化诊疗工作。

(五)加强医疗机构科室建设。落实卫生部科室管理规范,指导医院加强重症医学科、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内镜室、手术室与消毒供应室等医疗风险较高的科室和部门建设,积极落实上级部门颁布的各类科室设置标准,开展科室准入管理,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六)加大医疗广告监测查处力度。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会同工商、宣传等部门严厉打击擅自医疗广告、更改医疗广告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工作

(一)继续开展“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进一步完善、提高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

(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卫生下乡及卫生扶贫等各项帮扶工作。

(三)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广告规范等工作。

(四)做好医疗救治、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医疗保障等工作。

(五)做好医学会、护理学会等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8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据北京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负责人张夏介绍,此次处理是基于医疗保险审核结算信息系统数据监控,发现异常并进行专项检查而做出的。2013年底,北京医保中心对全市医保审核结算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和药品使用频率全市排名情况、7日内重复住院率等各项指标,筛查出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数据异常。

随后,通过现场检查,北京医保中心发现,北京市丰台区老年人协会莲花池康复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存在分解住院费用和服务次数、不合理检查治疗、药品管理混乱、违反物价规定收费等问题。张夏表示,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此,自2014年3月24日起,北京医保中心解除与这3家违规定点医院的医保服务协议。

此外,北京市健邦医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医院等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卫生、物价管理规定、不合理检查治疗等问题,被北京医保中心给予中断执行医保协议6个月的处理。

“近几年,我们在处理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的力度上越来越大。”张夏告诉《中国医院院长》记者,这是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使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明晰违规的严重后果,用好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切实提供优质适合的医疗服务。

事实上,针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北京医保中心医保服务协议在规范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强化管理、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张夏表示,北京医保中心每年10月开始制定下一年度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征求意见,年初汇总,构成协议初稿后再次征求意见,次年2月中旬形成新协议。

第9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文

 

重点要求

检查内容

 

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1)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1.1  医院应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1.2  例会会议记录应体现出医院临床用药管理工作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常规内容。

 

1.3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1.4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例会制度,每年≥2次/年。

 

1.5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职责。抽查:

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用药风险、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用药错误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预警制度;药品遴选制度;麻、精、毒、放药品的使用与规范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1.6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2)设置药学部门

 

2.1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2.2查看药学部门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2.3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级技术职称。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4本机构是否已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查阅相关文件及记录,是否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查阅相关文件及记录,是否建立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程序;有无实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有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抽查病历和处方,有无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有无无微生物检验室;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送检率不应﹤30%;

 

2.5查看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不应﹥45%;抽查医院处方集和“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凡一品两规均应经药事委员会集体决议审批;

 

2.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7落实药师工作职责:采购供应、医嘱审核、调配、配制;药学查房;药品质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记录;新药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等。

 

 

药品保管、静脉用药及临床药师的相关规定

1)药品保管。

1.1药品保管制度。

 

1.2养护与质量检查养护检查记录。

 

1.3化学、生物、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分类定位存放工作制度、安全设施、应急预案。

 

1.4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2)药物配发规定

2.1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2.2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2.3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2.4门急诊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口服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2.5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3)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规定

3.1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1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2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4.3药剂科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4.4副高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13%,教学医院≥15%。

 

 

 

5)专职临床药师配备及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工作。

5.1医疗机构应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5.2临床药师应当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经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或北京市五年规范化培训)

 

5.3查阅临床药师工作记录和病历资料。应配备专职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发挥作用。

 

5.4查阅临床药师工作记录和病历资料。应配备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

 

5.5抽查医院处方集和“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凡一品两规需经药事委员会集体决议审批。

 

6)培养、考核和管理

6.1培训考核记录。

 

6.2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记录。

 

7)用药管理;抗菌药临床应用控制指标 

7.1发现检查医院有无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

 

7.2应有本院处方集或北京市地区医疗机构处方集;本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中抗菌药物品种数:二级医院不应﹥35种通用名;本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应≤5个品规,注射剂型应≤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应≤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分别应≤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应≤5个品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标准应≤40DDD;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标准应≤60%;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使用率标准应≤30%;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用药时机合理率标准应达到100%;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药物选择、剂量、溶媒选择、疗程合理性;每次就诊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标准应≤20%;清洁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

 

      

     

 

 

1) 开展医嘱(病历)点评工作。     

开展医嘱(病历)点评工作,应有相关记录。

 

 

 

2) 开展处方专项点评工作。

持续开展处方专项点评工作,应有相关记录。

 

        

3 ) 处方点评工作组织与结果。

医院处方点评记录合格,点评周期为月,有年度总结。

 

 

 

4) 药师处方审核职责落实情况。   

4.1 点评数量、住院医嘱点评、点评人员资质均符合要求。

 

4.2 点评结果的公示方法并作为科室及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

 

4.3药师审方记录、不合理用药干预记录符合要求,有年度总结。

 

 

 

5)医疗结构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5.1建立***组织机构,***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有序进行。

 

5.2按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无不合理用药问题。

 

5.3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避免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杜绝医疗安全隐患和不良后果出现。

 

5.4无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

 

5.5无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的情况。

 

5.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贯彻毒、麻、精药品管理规定。

 

 

手术室、病房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6.1  药品与基数相符。

 

6.2  有残量处理记录。

 

6.3  实行批号管理/可追溯到用药患者。

 

 

 

 

7)药学部门工作面积符合标准。

7.1  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00-500人次,调剂室面积80㎡-110㎡;501-1500人次,调剂室面积110㎡-160㎡;1501-2500人次,面积≥200㎡;日门诊量>2500人次,每增加1000人次,面积递增60㎡;日门诊量大于4500人次,每增加1000人次,调剂室面积递增40㎡。

7.2  住院调剂室(含中成药),病床100-500张,面积80㎡-180㎡; 501-1000床,面积≥180㎡;> 1000床,每增加100张床位,面积递增20㎡。

7.3  药库(含中成药),≤1000床和门诊量≤2000人次/日:面积≥300㎡;病床1000张和门诊量2000人次/日以上,每增加150张床或者门诊量1000人次/日,面积在400㎡基础上递增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