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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开展重要性
传统理论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知识内容,对有关法律理论、概念、条文等知识内容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对基本和必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内容进行掌握,有助于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进行培养,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该教学模式不可或缺,但不可止步于此。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更加注重强化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能够与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目标相符合,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融合。通过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能够对学生独立或协作完成所有具体法律事务项工作能力进行训练,使学生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技术应用型人才,便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进而为学生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性教学内容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2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策略
2.1校内外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设
2.1.1校內实践性教学
(1)课堂案例讨论。
教师可以选择部分、疑难存在争议的案例纳入到课堂讨论之中。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开展有关讨论活动,有助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进行培养,并实现思维能力的提升。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学生能够做到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发挥自身指导作用,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以及创造能力进行锻炼,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开展。
(2)校内实训。
在毕业实训中,主要就是进行模拟实习,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模拟,旨在训练其技能。毕业实训应当与学科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应当选择必修专业课,除了开展课堂讲授之外,也应当完成阶段性实训工作。
2.1.2校外实践性教学
(1)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法律教研室可以与校外实训基地签订有关协议,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建设。可以使学生亲自参与到有关工作中来,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进行直接了解,并对有关法律专业技能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将课堂所学习的知识内容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2)法律调研与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主要希望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亲自对学生给予指导,使学生能够通过临时司法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对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综合运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既能够对司法工作操作程序进行了解,也能够对实践工作能力起到很好的锻炼作用,训练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2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与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2.2.1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教师分析、讲解案例。
要想学生对司法实践进行接触,最为经济与简捷的方式就是应用案例教学法,运用这一教学方法,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有关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与要求进行确定,以案例的分析为前提,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使学生能够开展独立思考活动,并研究与分析案例材料有问题,作出有关判定与决策,实现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2)教师总结、深化案例。
依据案例教学的目标,与学生案例讨论情况联系起来,开展有关归纳与总结工作。教师应当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进行概括,对于争论焦点应当重点说明,结合有关原理作出自身分析与解释。
2.2.2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模拟法庭。
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中,由学生共同构成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之前,学生应当准备好相关诉讼文书,对多种方案进行准备,根据开庭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在开庭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来开展,对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办案过程进行模拟,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律诉讼过程。
(2)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
使学生到校外进行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活动;调查有关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提出有关解决措施。还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义务为在校生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2.3课堂内外的实践性教学
2.3.1课堂内的实践性教学
在广义的实践教学中,主要包含理论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理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完成的。由于学生社会实践具有一定局限性,可以对学校教学资源高效利用起来,在课堂中对社会实践情景进行模拟,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课堂实践性教学中,教师应当明确学生主体地位,将学生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教学的实践方面来说,主要就是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为合格的人才。
2.3.2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
除了各门课程的总课时之外,也应当对社会实践的第二课堂进行运用,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比如,组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
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够初步体验所学习的知识内容。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强化开展,能够加深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接触,在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培养的同时,也能够强化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了解,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到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去。
3结语
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教师与学生有效互动,课内与课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够让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开展提供强大动力,让实践教学的质量不断攀升。教师更加需要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开展予以深入研究,让学生从实践教学中获得理论知识的深化,提升学生的职业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 施兰花.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块化设计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0):145-148.
[2] 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1):174+178.
摘要: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导致了学生缺乏从事法律职业应有的专业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就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整合和教学方法创新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一探讨,试图探寻更加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课程体系;教学方法
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广大教师积极解放思想,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并逐步对专业课程体系作出日趋合理的调整。同时,还加强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和利用,积极组织模拟训练,建设实践基地,把课堂延伸到校园外,在人才培养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整合和教学方法创新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一探讨,试图探寻更加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教师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思想观念上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他们大多认为法律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差不多,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由此产生了抵触或者推诿情绪;二是教学方法还不能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需要,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的现象依然存在,过分强调理论的讲授,学生在课上则无独立思考与回旋的余地,虽然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方法仍需改进,运用的实际效果还不明显;三是考核方法单一,“一卷定乾坤”的情况还没有大的改变,对于学生的学习过程、知识应用能力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这种模式的长期运行使得在理论素养上本身就不如本科生的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在专业应用技能上也没有明显优势,缺乏从事法律职业应有的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
二、法律事务专业理论课的改革
(一)理论课课程体系改革
在理论课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应按照“实际、实用、实践”和“必需、够用”的原则,坚持理论知识为岗位技能服务,逐步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首先,当前大部分院校将民事法律课程设置为《民法原理与实务》一门课,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占大多数,学生就业后多从事民商事领域工作,有必要加强对民商法知识的教学,可以考虑在《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基础上开设《合同法原理与实务》《物权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原理与实务》,从而细化学生的知识内容,同时也保持了与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衔接;其次,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应在传统的《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框架内加大了公司法比重,使学生对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有更为深刻的了解,并适当增加信托、基金、期货等新知识讲解;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法学方法论的讲述,应专门开设了《逻辑学》《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等课程,同时可以组织校内外专家举行法学前沿知识讲座,以开拓学生思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
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应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主体的“满堂灌”方式,转向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教学方法在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教学中是值得推广的。
1.法理分析 法学理论在法律学习中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不可或缺的,由于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调整,理论课程的教学学时被大大压缩,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讲授好抽象的法学理论是一个难题。为此我们可以结合职业技能培养,精选出与理论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鉴别,找出蕴涵于其中的法理依据,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法理分析并非仅仅适用于法理课,同时还应贯彻于部门法的学习中。由于法理课一般开设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大部分学生无法在短时间内领会抽象的法理,所以在部门法讲授的过程中任课教师对于有关案例也有必要引导学生进行法理的分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相关法理的认识,同时亦可使学生深入了解部门法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法理渊源。
2.案例教学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也常常讲到案例,但那些往往只是举例,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律理论或法律条文,而不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高职院校的案例教学法更应该系统化,设立完善的案例教学规程。首先,由任课教师精选教学案例,在教研室内部进行案例交流,汇编教学案例库。同时有条件的院校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流,以优化教学案例库。其次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案例,为学生分析实践中的操作方法并比较各种方法的优劣,总结操作技巧。最后还要指导学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并可以将案例分析成绩纳入本课程的考核之中,从而改变以往的“一卷定乾坤”的做法。
三、法律事务专业实践课的改革
(一)实践课课程体系改革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从本质上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近些年来不少高职院校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上,往往只突出学生法律经验的培养,但忽视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的提高。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认知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旨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实践课程。参考国内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笔者认为法理辨析与模拟法庭是能较好的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实践课程。
法理辨析是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找出蕴涵于其中的法理依据,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实践的能力。这里说的法理辨析有别于前文提到的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是一种教学方法,而法理辨析是以法理分析方法为主的一门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该课程可以集中设置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这样设置一方面可以集中时间来分析一些疑难案例,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学期的理论课程学习做一个回顾与总结。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自己扮演角色来模拟审判的全过程的实践课程。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集中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比较直接的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使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等过程,切实的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并训练司法速记、司法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二)实践课教学方法改革
法律事务教学的特点要求学生多动脑,多思考,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培养能力。因此,在实践教学方法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分析推理能力。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实习、参观、演示、练习、讨论等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可以试着采用一些综合性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就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先进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之所以被称为“诊所式”,是因为它吸取了医学教学的经验(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习得治疗病人的方法)。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的出发点是通过学生处理实际案例,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例的操作,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时,指导教师在教学上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其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包括了课堂内的角色模拟、互动、提问与讨论等方法,以及课堂外的演示、练习等教学方法。从而使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接触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和职业责任心。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马海发・梅隆.法学教育s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彭锡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吴军辉.建立注重职业操作技能培养的法学高职教育模式[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2
一、单选题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开发建设单位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2、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和使用人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小区管理办公室
D、物业管理协会
4、业主大会应当(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A、代表
B、维护
C、代表和维护
D、领导和保护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
)业主大会。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6、业主(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A、必须本人
B、可让物业使用人
C、可以委托人
D、不可以委托人
7、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50%
8、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9、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
)。
A、物业管理公司B、行政主管部门
C、公安派出所
D、居民委员会
10、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公约,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管理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
A、1/3;1/2
B、1/2;2/3
C、2/3;1/2
D、1/2;3/4
1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
A、组织机构
B、权力机构
C、自治管理机构
D、执行机构
1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
)备案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政府社团登记部门
D、公安部门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职责。
A、招标管理
B、委托管理
C、统一管理
D、自治管理
1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
)
A、管理
B、指导
C、监督
D、指导和监督
15、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
A、委托协议书
B、临时委托合同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16、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
A、临时委托合同
B、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临时性合作协议
17、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管理契约
B、住户手册
C、管理规定
D、业主临时公约
18、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
)的合法权益。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住宅区居民
D、物业买受人
19、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A、协议
B、批准
C、推荐
D、选派
2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
)约定的内容。
A、公共维修资金
B、物业装饰装修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公用面积分摊
21、前期物业服务公同可以(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A、约定期限
B、不定期限
C、定期二年
D、定期三年
2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A、暂停
B、作废
C、调解
D、终止
23、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处理权
D、所有权或使用权
24、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
)进行查验。
A、技术资料
B、共用部位
C、共用设施设备
D、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
)
A、公共停车场
B、商业服务设施
C、物业管理用房
D、公共场所绿地
26、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
)。
A、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
B、能自负盈亏的企业
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的法人资格
27、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28、物业管理企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B、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C、对于住宅小区治安,消防防范不够
D、虽然加强管理,但仍旧
29、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
)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A、施工单位
B、开发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
30、物业管理用房的所用权依法属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A、使用人
B、业主
C、开发建设单位
D、物业管理企业
3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图纸,档案资料交给(
)
A、居民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当地房管部门
3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
A、职业资格证书
B、职业技术等级
C、职业等级技能
D、职业技术职称
3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
)
A、物业托管合同
B、物业服务合同
C、前期物业合同
D、物业选聘合同
34、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
A、经济责任
B、赔偿责任
C、违约责任
D、法律责任
35、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
)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36、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服务项目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
)一并委托他人。
A、常规服务项目
B、特约服务项目
C、全部物业管理
D、房屋装修管理
3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若物业服务费用欠交,由(
)负连带交纳的责任。
A、业主
B、业主的直系亲属
C、使用人所属单位D、房屋中介机构
38、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
)
A、可以不交
B、有业主分摊
C、由物业企业核销D、由建设单位交纳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
)的监督。
A、质量
B、经营
C、收费
D、保值
4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
)。
A、业主确定
B、物业管理企业确定
C、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D、双方约定
4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
)收取有关费用
A、物业管理企业
B、业主
C、业主委员会
D、最终用户
42、物业管理企业应(
)做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A、努力
B、全力
C、加强
D、协助
43、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
)。
A、擅离职守不负责任
B、监守自盗违法犯罪
C、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D、形成恶势力危害业主
4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
)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管理公司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45、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使用人
B、业主
C、使用人直系亲属D、业主直系亲属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
)
A、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
B、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
C、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拆
D、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批准
47、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
A、随意租售
B、改变用途
C、擅自占用
D、任意损坏
48、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
)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居民委员会
49、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
)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使用人
50、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
C、物业管理企业
D、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5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的同意
A、业主委员会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大会
D、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52、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的同意。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53、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
)恢复原状。
A、10天内
B、20天内
C、30天内
D、约定期限内
5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迅、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
)
A、经业主大会同意
B、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C、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D、及时恢复原状
5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
)物业管理企业。
A、事先告知
B、同时告知
C、完工告知
D、验收告知
56、业主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告知业主。
A、禁止行为
B、注意事项
C、规章制度
D、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57、(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5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违法行为
B、从业活动
C、服务工作
D、经营活动
59、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的罚款;
A、10~20%
B、20~30%
C、30~50%
D、40~60%
60、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C、居民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二、多选题
6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合理
62、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知识
C、新方法
D、新成果
6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
A、按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B、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C、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D、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A、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B、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D、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
)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共用设施设备
B、建筑物规模
C、社区建设
D、市政公用设施
66、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
)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先后顺序
B、建筑面积
C、住宅套数
D、产权期限
6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A、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B、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提出建议;
C、提出制定和修改主业主公约、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D、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8、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工作
C、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9、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容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集体讨论
B、分组讨论
C、书面征求意见
D、小会讨论
70、业主大会作业出以下决定:(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2/3以上通过。
A、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B、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7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
)会议。
A、定期
B、不定期
C、临时
D、随时立会
72、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实施情况
B、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C、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D、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3、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利益:(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B、业主的共同利益
C、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D、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7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
)等事项作出约定。
A、议事方式
B、表决程序
C、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D、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
7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和从事与物业管理(
)
A、无关的决定
B、无关的活动
C、相抵触行为
D、不作为行为
7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A、物业管理企业
B、公安机关
C、居民委员会
D、街道办事处
7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D、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产权资料。
78、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对(
)等内容进行约定。
A、服务质量
B、服务费用
C、物业管理用房
D、物业管理事项
79、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原则
A、合理、公开
B、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C、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D、使业主不产生投诉和纠纷
8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
)。
A、予以制止
B、依法处理
C、行政处罚
D、刑事处分
8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
)制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A、业主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物价主管部门
82、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A、公共建筑
B、公用设施、设备
C、道路
D、场地
8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8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
)
A、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B、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C、和效益创造人分成
D、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利益均占
8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A、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B、给以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86、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和司法部门(
)
A、吊销资质证书
B、依法追究直接主管刑事责任
C、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D、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87、(
)个人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用途
B、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C、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
D、擅自占用物业用房
88、《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
A、建立了十项基本制度
B、明令六项禁止行为
C、规范两项书面合同
D、法规授权四项规定
89、《物业管理条例》归纳为建立了项基本制度,其中包括(
)
A、招投标制度
B、资质管理制度
C、人员资格制度
D、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90、《物业管理条例》明令六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
A、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B、物业区域道路、场地不得占用、挖掘
C、区域内公共建筑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D、不得将该区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判断题:
91、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虽多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92、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93、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
94、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9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必须遵照执行。(
)
96、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97、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5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
9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也可以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
99、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10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年底双薪到底如何缴个税?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笔者专程邀请税务、劳动、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人士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个月的薪水须全额缴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
显然,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地区目前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10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000元。
年终奖须特别计算
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年终奖混为一谈,虽然这在员工的认识上都可视其为年终的奖励,将其划上等号,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年终奖是指在平时不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只在年终发放的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确定税率:
(1)年终奖数额÷当年工作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
工资薪金总额
(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
(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1000元)×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
由于不同收入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那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高达45%。
因此,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赚多少最划算的问题上,有些人士到劳动和税务部门咨询,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有否道理?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为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
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论文关键词 企业发展 法律事务 管理研究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当今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经济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价值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在当前的大背景下,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现代企业想要有个良好的发展,企业必须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事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法律可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调节
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在一些相关的阶段这些相应的法律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损失。在激烈竞争的今天,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事务的管理,这样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低,使得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要符合市场的相关特点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一些相关的部门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对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样能很好的保证经济的开发性和自由性。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国的经济主体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在法律意识上存在着不足。因此,想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取得相应的优势,必须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存在优势。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有其社会性,这是强化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般来讲,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律社会性质的重要表现,体现在管理社会生产、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但是,当前企业活动的主旨就是需要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企业成为了整个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从事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也逐渐成为大规模的社会活动。
(二)法律的规范性规定了法律在强化企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主要是以严谨形式和明确的责任限制,为企业发展规定了一个正确的标准,规定了其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以上这些发挥着规范作用,这些需要企业去认真了解并适应。
(三)企业与法律的双向渗透影响和调整促进了其共同发展
法律的各种特性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将企业工作过程中积累到的经验、做法等,上升到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能够长时间进行推广和应用,而企业同时也需要认真贯彻法律,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目前的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失误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对目前的状况做出改善。
(一)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许多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些企业单位虽然设立的相应的部门,但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工作,职位都是由其它机构的人员。有些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这样一来,企业就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使得企业受到不应该的损失。法律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企业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过关,就会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比较复杂,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当前的形势全面的考虑分析,这就要求了法律工作人员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而目前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无法对一些风险做出很好的预判,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这样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无法使工作达到预期的要求,这样严重影响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
现代企业管理中,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很好的降低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受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而目前在许多企业中都没有认识到法律是一项重要资源,这就使得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可以为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可以保证企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使得企业不会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
四、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方法策略
目前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问题,企业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改善,才能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并且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很好的进行,并且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为降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法律风险的概率。另外,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来说也非常重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又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使得制度能在实际中得到落实,这对提高法律工作的效果也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企业需要以企业内部规定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各部门去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于各项制度进行监督,使得企业进去到法律的轨道当中。
(二)在企业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知识能在企业员工中普及,这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正常的进行也很有帮助。因此,我们要在员工中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首先,企业可以挑选一部分人员去政府法律培训班进行学习,然后再由这部分人分批的给企业的员工进行讲解,这样以使得企业的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其次,要及时的对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大部分员工都能意识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由于法律工作的复杂性,在新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和管理知识才能很好的进行各方面工作。为了使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保证。首先,企业必须要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筛选,选用一些有着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关的职务;其次,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后,企业要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使得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加的全面完善,也可以使得他们对一些新的知识及时的进行了解。另外,通过培训还能使得工作人员对企业有更全面的了解,使得他们更能很好的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关键词: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现状 防范建议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概述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有许多种, 而且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而不断地增多。就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实际来看,综合来讲可以划分为六个大的方面:一是关于企业的招标、竞标、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以及合同管理事务。二是企业投资的相关决策、企业结构的改革与企业的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务。三是对于部分企业的证劵发售和相关的交易法律准则。四是关于企业专利、企业商标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事务。五是企业的税费征收、海外税收、企业固定的不动产等法律事务。六是企业的劳动人事保障,社会福利保障以及就业劳动相关的各项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许多内容都是我国法律的变动来做出相对应的改动,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要对我国法律的修改来及时适应的,同时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做出调整。目前我国企业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常见方法有法律的咨询与宣传、审核和起草法律文件、企业之间的调节协商、行政谈判以及诉讼事务。【1】
二、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状况
我国的各个企业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流程、经费预算等等各个方面中,各个企业大多数的法律事务管理都不能和这个企业功能类似的企业财务管理相比较,这样就能够客观说明我国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不够成熟,各个企业在寻求发展的同时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盈利是所有企业的根本目的,但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渐完善,企业的发展与法律的联系越来越不可分开。当然有些企业认识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可是在发展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设工作时,存在了许多的问题。总结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2.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表面化。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建设成为一种趋势的市场环境下,有些企业也采取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但是这其中大多的企业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只是做表面工作,根本没有落实到根本,没有对企业的根本情况做相对应的工作。
2.2从根本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排斥。部分企业认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对企业发展的一种阻碍,其工作的进行只是会加重企业管理工作的繁琐,会降低公司的运作效率,会对企业管理层是一种压力。另外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会加重企业运作的经费。总而言之就是认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弊端远大于给企业带来的利端。【2】
2.3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理解的片面化。许多企业认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就是对于一些企业间的商业纠纷,简单的来讲就是“打几场官司”而已。只要在一些企业纠纷诉讼案胜诉,就达到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至于法律事务管理其它涉及的方面就被忽视了。怎样吸取企业在有关诉讼案件中得到的教训, 怎样从其它企业官司中得到借鉴,充分利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力量, 解决一些企业发展中不必要的麻烦。
2.4对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不健全。部分企业对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设虽然比较重视,但是对于企业事务管理的建设不够全面。没有一种比较健全的体系,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所以许多地方的方法还在探讨。对于其管理工作在企业的运作没有很适当的融合。
三、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3.1对于企业内部必须得到完全普及企业法律事务的的意识教育, 加强企业运用法律来调动管理部门,依法来管理整个企业和维护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在企业内部要求每个企业员工知道法律、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因此企业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的法律的意识。要做到上面所要求的目标。首先是法律类型不同与公司其中内部优秀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法律诊所和专题法律讲座是很重要的,在不同层次的干部和子系统中,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法律的知识水平。其次,在与国家的法律扫盲计划和学习新的法规中,要加强法规宣传,员工个人在要提高自身素质和其它的法律素养,使全体员工真正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树立依法经营,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每天的日常工作。再次,要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处理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利益,以实现业务目标。最后,在分析法律事务的经验和教训时,要及时总结教训,促进法律事务的完成,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大力推广,让法律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加强绝大多数工人的法律意识。
3.2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要明白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以及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因为企业的法律事务是具有一个特殊的法律事务管理功能和法律顾问,以确保法律上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治理。法律顾问律师注册的专业应对企业管理也很熟悉,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专家参与重大的经营决策。【3】
3.3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的规则和法规,逐步实现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企业的生产和管理的特点,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按照规定的国家法律和公司法律事务建立一个系统的工作,让企业内部的规章避免形式化,要任务可以发给下属单位和部门实施。同时,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要监督执行各种系统,并依法逐步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
3.4合同管理为主线,处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要有很多的其他企业法人,社会中介机构和研究机构的经济关系也要处理好。为了规范经济交流,有效地预防纠纷,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律事务中的每天工作量最大的工作之一。企业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从招标、投标、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性能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其全过程。例如,超过所需的数量,合同金额就必须报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不允许签订合同和财务付款比例不经过法律部门的同意。对于重大的合同,法律部门必须派人参入整个过程,严格合同的管理,及时预防因合约因素可能在未来的业绩方面给企业造成损失。
3.5以协调行政复议为主要手段,依法处理好行政税收的关系,尤其是在转型的过程中,在我国经济系统开放的年代,在收集的税收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我国的行政税收和费用征收的法律制度现在是不完美的。在这方面,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例如,如果审计没有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通过,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非法的评估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4】
3.6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来建立最后一道防线,以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实体出现意外,让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好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避免争端的出现,但解决争端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是不得已为之。这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企业必须建立的最后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
[1]冯耀华;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东方企业文化;2012年07期
[2]柴君 伍飞霞 王玮;浅析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经济师;2009年03期
[3]陶必胜;关于强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初步思考[J];中国能源;2009年07期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小狗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钟朋荣,“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读者[J],2003(4):50-51.
[2]何琳,廖东声等.分工与专业化和市场、企业的功能边界——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的理论背景[J],改革与战略,2004(1):29.
[3]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刍议[J],高教探索,2004(1):35.
[4]北大法意:lawyee.net[EB/OL] .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