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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墨家;兼爱;管理思想;企业管理
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剧烈变动,政治上的动荡纷争进而导致思想上的百家争鸣,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诸子百家蜂起立说,形成中国思想史上蔚为壮观的文化景观。在那样波澜壮阔的背景下,诸子着书立说,希望凭藉自己的思想理论而建构一个自认为理想的社会,儒、道、墨、法等诸家无不如此。从这样的层面看,诸子学说是一种管理学说,有着强烈的政治、社会管理的色彩。墨家是先秦最重要的学派之一,《韩非子·显学》说:“世之显学,儒墨也。”在先秦时代,墨家学说足以与儒家思想相颉颃。墨家不遗余力地宣传自己的思想,并且身体力行,其主张虽不为当时的统治者所采纳,但并不能减损其思想的意义与价值,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
如果从管理哲学的层面来理解墨家思想,那么,兼爱则是墨家管理思想的伦理基础,尚贤、尚同是其管理原则与方法,贵义则是管理思想的最高目标。墨家的管理思想,是力图构建一个人人相爱平等、社会安定、生活安足、崇尚道义的理想社会。
一、兼爱:企业管理的伦理基础
《吕氏春秋·不二篇》说:墨翟贵兼,“兼爱”是墨家伦理思想最根本最典型的特征。“兼”是整体、全部的意思,《经上》说:“体,分于兼也。”“兼爱”也可以说是“尽爱”、“俱爱”、“周爱”。“兼爱”的另一层意义是“爱无差等”。可见,兼爱是一种平等的无差别的爱,无血缘、亲疏、贵贱之分。兼爱思想与儒家“仁爱”有着鲜明的不同。孔子说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论语·学而》)孔子说“仁”,只是属于君子的,只有贵族阶层才能够实行“仁”,践履“仁爱”,而那些重利轻义的“小人”是没有“仁爱”可言的。“仁爱”的等级化显然不是下层平民所能接受的。墨家从下层平民的利益出发,针锋相对地提出“兼以易别”,在墨家看来,儒家的“仁爱”实际上是一种“别爱”,要用“兼爱”来代替它。《兼爱上》说:“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
在先秦儒家的人性论中,孔子没有明确说明,而孟子则标举人性善的旗帜,指出人皆可以为尧舜;而墨家很少直接谈论人性。但是,综观《墨子》,其自然人性论思想比较明显。墨子认为,古代社会是个纷乱动荡的社会,其原因是大家只爱己身而不爱他人,《兼爱上》说:“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因此。·在《墨子》中,兼爱常常与交利并用,“兼相爱,交相利”,兼爱有互爱互利的意义。墨家对“利”也有自己的诠释,《经说下》说:“义,利也。”墨家所指的“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公利,而非一己私利。只有实行兼相爱,交相利,才能社会稳定,生活安足;反之,就会社会动荡。墨家说仁人应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这与儒家罕言“利”有着根本不同,先秦儒家在义利之辩中认为只有小人才会重利,割裂义与利的辩证关系;而墨家则把义与利有机统一起来。
从管理哲学的层面考察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台湾学者王蓑源先生指出:企业管理是科技整合的实践。然而,其中以政治管理的影响最早,现代企业管理兴起于欧美,其早先就曾引用政府和教会的管理经验。而且企业管理与政治管理的性质也最接近,虽然二者任务不同,但管理对象一样,都是人,先把人管好,一切都好办,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现代的企业管理,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人的管理。如何定位劳资关系,即雇主与员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调动整个企业中人的积极性至关重要。现在大家都在讲“以人为本”,那么,在企业中实行“以人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劳资双方平等的、互爱互利的关系,惟有如此,在制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中,才能够充分考虑到全体员工的利益,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劳资双方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但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共生关系,利益是一致的,企业的兴衰存亡与企业员工有直接的关系。在企业内部如果能够充分贯彻墨家的兼爱思想,就像《兼爱中》所说的“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员工视企业就像自己的家一样,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就会充分发挥,就会实现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进而实现企业的效益。
二、尚贤与尚同:企业的管理原则
“尚贤”是墨家思想的第一个论题,由此可见尚贤在墨家思想的重要地位。墨家所说的贤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德才兼备的人,当然,这里指的是具备墨家伦理思想的人,与儒家圣人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儒家的圣人观中,圣人应该是具备仁义德性的。儒家所说的“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出来的,孟子认为,人天生就具有仁、义、理、智“四端”,推而广之,就成了人的四重常德。而墨家的贤人应该是能够实行兼爱思想的人,兼爱是社会的需要,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需要,兼相爱,交相利。因此,墨家所说的贤人应该是功利主义者。在《尚贤上》中,墨家提出了贤才的标准:“厚乎德行,辨乎言谈,博乎道术。”墨子认为贤良之士是国家的财富,《尚贤上》说:“是故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事寡,则国家之治薄。故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
“尚贤”是“为政之本”。在《墨子》一书中,《亲士》《尚贤》诸篇反复论证贤良之士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亲士》说:“人国而不存其士,则亡国矣。见贤而不急,则缓其君矣。非贤无急,非士无以虑国。缓贤忘士,而能以其国存者,未曾有也。”《尚贤上》说:在一个国家中,“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对于贤能之才,不仅要储备,而且要予以重视,并给与丰厚的报酬,“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爵位不高,则民弗敬。蓄禄不厚,则民不信。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举三者授之贤者,非为贤赐也,欲其事之成也。”(《尚贤上》)
那么,如何寻求贤能之士?《尚贤上》以古代圣王为例来说明,“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也就是,对于用人应该打破门第、血缘、远近、亲疏关系,“唯才是举”。这与儒家又有显着的区别,儒家认为:“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论语·宪问》)儒家一般不把“小人”包括在贤人之内。墨家以兼爱为伦理原则,小人与君子在才能与品性上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应该为求人才划定界限。对于贤能之士,墨家认为要做到各尽其才。《耕柱》篇指出:用人“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节用中》也说:“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鞲、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
尚同与尚贤是相辅相成的。《墨子》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政令不一,只能导致社会动荡。因而,尚同与尚贤一样,是“为政之本”。《墨子》指出,贤人治理国家,应该一统天下之义,才能政令畅通,社会稳定。从组织关系讲,要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以上级的意志为意志。用现代政治学来评判,《墨子》尚同思想是一种开明专制。对于开明专制的评价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墨子》也对贤能之士提出了监督与约束机制,《尚同中》就指出:“已有善,傍荐之;上有过,规谏之,尚同其义其上,而无有下比之心”。《尚贤上》更指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而且,对于贤人还要“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尚贤中》)。可见《墨子》并不是无原则的“尚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墨子》的尚贤与尚同思想虽然是就行政管理而言的,但在企业管理上同样也有借鉴价值。从企业竞争的角度看,当今企业竞争,是资本的竞争,更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只有人才才是企业最根本的因素。广泛的延揽人才,不分远近、亲疏、学历、城乡之别,并做到知人善任,才可能使企业具有竞争力。在企业内部,应该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激励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使能者上,庸者下。人无完人,在用人上不可求全责备,知人善任,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美国管理学家杜鲁克就曾告诫管理者:“一位经营者如果仅能见人之短,而不能见人之才,刻意挑其短而非着眼于展其才,则这样的经营者本身就是一位弱者。”这与《墨子》的尚贤思想有相通之处。现代企业要善于发现人才,用好人才,使人尽其才。
与尚贤对应的尚同思想,虽然诚如梁启超所说在政治上容易导致开明专制,但在企业管理上却有相当的价值。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民主与政治民主不一样。在企业内部,虽然决策也要求民主化,可是一旦形成决策,就要一同企业之义,全力以赴。而且市场瞬息万变,如果完全套用行政管理的民主决策程序有时会痛失机会。企业的民主从某种程度上讲应该是一种民主的监督与约束机制,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而不应该在决策上盲目追求民主。当然,企业用贤能之士作为管理者,他们就应该具有一种典范的作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言不信者行不果”。
三、贵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责任
在墨学“十论”中,虽然没有“贵义”一说:但是,在整个墨家思想体系中,贵义与兼爱密不可分,成为墨家伦理思想的一部分。《墨子·贵义》一开头就说:“万事莫贵于义。”儒墨两家都言“义”,在儒家那里,义是与利相对应的词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二者是对立关系。在儒者看来,“义,事之宜也”,做应该做的事就是“义”,至于结果是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相反就是不义,儒家反对见利忘义。由此可见,儒家所谈的“义”是就动机来说的。墨家对“义”有自己的界定,《经上》说:“义,利也。”《大取》也说:“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义”与“利”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前面说过,墨家所谈的“利”不是一己私利,而是社会公利。在墨者那里,“志功为辩”,“义”与“利”、动机与结果得到了有效的统一。必须指出,墨者虽然是功利主义者,但不是那种只重结果而不论动机的人,“合其志功而观”是墨家义利统一观的思想基础,《鲁问》以鲁阳文君与墨子对话的形式表达了这一观点。鲁君谓子墨子日:“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子墨子曰:朱可知也。或所为赏与为是也。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饵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
墨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义利关系,认为:“义可以利人,故日:义,天下之良宝也。”(《贵义》)在墨家那里,做对个人、社会有益的事就是义。因此,墨家大力提倡“贵义”,教化天下之人,《鲁问》说:“天下匹夫徒步之士少知义,而教天下以义者功亦多,何故弗言也?若得鼓而进于义,则吾义岂不益进哉!”:
就现代企业而言,不须讳言,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之一,没有利润,企业就没有发展壮大的资本,就失去发展的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利润成了企业唯一的目标或者终极目标,有益于社会、国家才应该成为企业的最高目标。所谓企业最高目标,是相对企业的共同精神或共同价值观念而言,或者说是企业的理念。美国学者杜克在其所着《管理学》强调管理的使命,认为:“任何讨论管理的书籍,不以所要完成的使命为开始,则是不了解管理。”企业的存在不仅在于利润,还有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目标时应该考虑到社会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就不至于出现短视行为,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有效的发展。目前政府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笔者想以墨家的“贵义”思想作为企业的最高目标,就是一种科学发展观。
人们在理解成功的时候,有时有偏差。有人认为,企业经营者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就是一种成功。这种观点是非常狭隘的。如果要说这是成功的话,那么也仅仅算小有成就。真正的成功还必须体现其社会价值,做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尚贤下》)。这才是一种真正的成功。港台和西方国家的不少企业家,抱定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宗旨,不是把企业的利润用于奢靡的个人消费,而是回馈社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群体。比尔·盖茨设立基金会,救助那些处于困顿中无助的艾滋病人,李嘉诚设立李嘉诚基金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他们才是真正成功的企业家,这些都为我们的企业家提供了很好的榜样。笔者认为,这应该成为现代企业的精神,有了这种精神,企业就会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而社会大众的认同又是一个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可以用“兼相爱,交相利”来说明这一点。
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等各种新媒体、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对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传播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等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职工思想认识多样化的不断出现,职工的心理焦虑、忧虑等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思想活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多样性、多变性、多因素性。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利益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且逐渐成为社会调节的基本手段,在社会调节方面,这种方式无疑是进步的、有效的。通过对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通常情况下会产生物质利益难以实现的功效,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错误的价值观一方面会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造成侵蚀,另一方面更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与利益调节机制之间,更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并不是传统的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继续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为现代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建设、进而塑造和谐企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2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加深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思考
首先理解人的需求,从思想政治需求的角度,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企业应定期召开交流会及谈心活动,清楚了解职工的需求,同时也是提高薪酬待遇、改善工作环境、调节人际关系,以及规划职业生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了解员工的内在需求,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或组织关怀等,进一步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教育职工和服务职工进行结合起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给予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同时给予职工更多的尊重、关心和爱护,给予职工更多的帮助,进一步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对人才进行选择性使用,同时明确人才的评价机制。其次揣摩人的心理,从思想政治心理的角度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比较广泛,甚至有些工程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国计民生,同时关乎到企业的形象,具有较大的政治意义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增加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压力,同时大都长期在环境艰苦的户外进行施工作业,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一方面需要倾听职工的呼声,另一方面了解职工的情绪,同时关心照顾职工的生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确保企业持续发展,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建筑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另一方面建筑行业执业人员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无法处理这种竞争关系,就会造成人才流失,同时恶化人际关系,削弱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管理者需要给予思想政治工作高度重视,同时建设企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党、团,以及工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激发职工奋发向上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树立典型榜样,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这一环境中使员工愉快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加强制度管理,把握人性,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措施,激发调动职工的积极因素,巩固和强化职工的创造力。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一线施工人员的推动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辅助科室、行政后勤人员积极为企业贡献力量。最后发挥人的特长,从思想政治目的的角度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在人们工作追求中,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一方面满足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希望别人认可自己的能力和才智,同时希望重视自己所提的建议,尊重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在社会上,充分体现个人价值。
3结束语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地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具有的重要意义,并逐步完善管理能力,将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实施管理。但是据调查发现,其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的认识不到位、相关教材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够、师资力量欠缺等等。针对这样的现象,我们一定要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提高其应用,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一)健全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体系
现如今,教育教学新观念不断深入推进,现代化教育是集学科教学和管理于一体的教学内容。在新的时展背景下,我们一定要摒弃固有的老旧思想,转变管理观念,健全思政政治教育心理学的科学性,将心理学内容贯穿于其中,并强调管理的积极作用,以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为基础,促进学校管理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成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是与人的思想内涵有关的教育内容,心理学使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能够外化为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在学生的行动、技术等各个方面。有些高校虽然认识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利用的过程中却无法使其有效的发挥。因此,各大高校一定要加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切实应用到管理中来,构建符合新时代的管理形式,逐步转变教育者的思想理念,坚持培养他们的优秀品质,运用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知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完善学校管理水平,加强学校管理力度。
(三)完善师资建设,加强研究力度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一定要以科学合理的研究为基础,以完善的师资力量作保证。因此,学校一定要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数量,对教师进行严格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素质水平和能力水平,设立专门的研究组织,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学内容进行探索,找到其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紧密联系,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提高教育的有效性,以正确的思想完善学校管理,增强学校管理能力。
二、结束语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1.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瑞典的“立地特点林业”,认为“合理林业可与小规模自然保护和景观并存”;德国的“正确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同时,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从而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机能的永续”;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日本的“森林•林业流域管理系统”,则从日本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1][2]。
林业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这已是大家的共识[3][4]。
2.“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8]。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1]。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关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业的范围。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是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3],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3][4]。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5]。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协调,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克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6][7]。
3.“现代林业”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3][6];③“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
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5]。
显然,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3][5]。
3.1经营对象
现代林业的经营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最大生态系统,具有其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当把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经营对象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经营活动不应超出其调节能力的阈值,以免造成生态失衡。就现代林业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对于林地的养分耗损,增加林地养分补充,增加对系统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态链,形成高级有序循环,促进林业系统向高级有序态进化[2]。
3.2经营目标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是森林利用达到“零废弃物”,实现“清洁生产”[3]。实现林业“清洁生产”,就是通过改进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手段,达到削减和控制co2排放,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少或不产生生产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对有限森林资源的节约、节制和循环使用,创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资源使用机制,实现和谐发展的循环性社会:①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如生物发电、低公害车、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环系统,确保环境卫生安全。③加大木质系列材料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木质系列产品生产效益。④培育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围。
3.3经营原则
在目前矿物燃料日渐枯竭、人口压力加大和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现代林业的经营原则应该坚持:①开发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②营造高产能源林,解决农村燃料短缺状况,加快“绿色能源”替代矿物能源的步伐;③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9]。
3.4经营之路
除了坚强生态建设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林业发展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行业建设:加强林业能力建设,逐步把我国的林业建设成大生态产业,实现林业的和谐发展。
②加强林业意识建设: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生活方式和勤俭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3]。
③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林业行政体制;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5][10]。
4.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对“现代林业”思想内涵浅陋的思考。实际上,“现代林业”的思想内涵远比上述内容还要深、广。总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林业底子薄,又走了许多弯路,林业经营水平还很低,林业行政能力还比较差,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运转模式和思维模式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代林业”内涵的讨论和思考,促进我国林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全民林业意识,尤其是领导林业意识,转变林业行政运转模式,促进我国的林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泽慧,现代林业[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2]张国庆,从林业系统的自组织探讨生态林业设计[j],华东森林经理,1990(3)。
[3]张国庆,论和谐发展与生态建设[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4]张国庆,试论复合生态系统与按需育林[j],安徽林业科技,2001(2)。
[5]张国庆,试论和谐林业[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6]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张建国,现代林业论[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公司;转型
中图分类号:TU712
引言
2003年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又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指出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是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1.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的比较分析
1.1工作定位
依据建市[2003]30号文“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业主方主要责任是监督项目管理方和决策,其余管理工作可全部或部分交给项目管理方完成,满足业主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只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1.2业务范围
工程项目管理涉及从前期策划决策阶段到实施阶段、运营阶段的全过程,代表业主对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作内容包括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业主方统筹资源,对上述各种专业服务以及其它管理因素进行综合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相对来说,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较狭窄,管理对象一般指施工单位,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其中尤其侧重质量和安全管理。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法律地位和责任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只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属于强制执行的制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2.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现在的状况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由于监理行业进入的门槛太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的监理市场鱼龙混杂且已趋近饱和,加之监理业务单一,不能引起业主的重视,使原本就不高的监理收费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低下。从而监理企业经营困难、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难以留住高素质人才。作为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没有高素质的人才,也就无从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无从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从而更不受重视。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监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由监理公司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转型既是自身生存的需要,也是面对技术越来越先进和复杂,规模越来越大的工程项目,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需要。
2.2业主需要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然而项目规模日趋庞大,管理过程日益复杂,使得多数投资主体并不具备单独完成项目从策划到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的能力。这使业主希望寻求直接人以实现业主方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相比传统的业主方项目管理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工程指挥部来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来了搭班子,项目完了散摊子”“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更容易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实现项目管理基础资料的积累,使在前一个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能在下一个项目中得以避免,少走弯路。而且,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还能避免或减少组建工程指挥部给业主方造成的人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3部分高水平监理公司具备转型项目管理公司的能力
经过十几年的摸索研究,我国的工程咨询业在全方位项目管理涉及的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等细分的专业服务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逐渐成熟。甚至有些高水平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咨询、建筑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多项资质。将这些专业服务统筹协调,建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便可形成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初步框架。
因此高水平的监理公司,尤其是具备多项资质的公司,以监理业务为核心,拓展上下游服务链,逐渐开展多阶段、多方位乃至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工作是可行的。
3监理公司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转型的策略
3.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要加强人力资源建设。1)不仅需要大批专业能力强的高水平人才,而且要知识结构匹配。不仅需要工程设计类、工程施工类,还需要计价管理类、合同管理类、政策法律类,以及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2)要善于利用各种外部资源,与科研院所合作形成外部专家库,可迅速提高企业的创新、攻坚能力。3)由内部的各类专家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团队,为各项目提供提供技术或管理上的决策支持。
3.2与上下游企业的兼并或联合
服务链向上下游的延伸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1)吸纳其他相关人才,缓慢培育上下游业务;2)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的兼并或强强联合,既能拓展业务范围,提高企业的规模和综合实力,又能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专长。
3.3建立工程信息库
准确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是项目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信息库,收集各类信息(市场信息、政策动态、资源条件、技术参数、经验指标、案例等等),由专人做好跟踪、比较、分析和更新维护,并保证项目管理人员能够快捷方便的获取信息支持。这可使得一个企业的判断决策更加准确,使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持续改进。
3.4改变工作方式方法
针对现在监理公司的工作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1)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2)逐渐推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文件;3)以动态控制理论为指导,做好做好事前控制和动态跟踪;4)将风险管理做到实处;5)做好事后评估和知识的积累传递。
3.5重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
现代项目中参加单位非常多,形成了复杂的项目组织,各单位有不同的任务、目标和利益,项目中组织利益的冲突比企业中各部门的利益更为激烈和不可调和。能否使矛盾着的各个方居于统一体中,使系统结构均衡,直接关系项目的成败。据调查,在可能导致项目失败或延期的各种因素中,项目各方沟通不畅、信息延迟高居榜首。项目管理者作为各方关系的纽带,沟通与协调各方矛盾,使各方协调一致、齐心协力地工作,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是其最重要的职责。
4.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业务范围及管理深度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本文仅仅从监理企业的角度,对在目前阶段企业如何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要主要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采取对策,笔者并不鼓励所有的监理企业都立即开展范围更广、更复杂、要求更高的业务,首先做好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依然是企业的立足之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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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ChangefromtheEnterprise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otheCorporationofEngineeringProjectManagement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对犯罪处以严厉刑罚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被侵犯,国家便运用手中的刑罚权以遏制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以及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论的倡导下,国家和社会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自然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有。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人往往被忽视,被侵犯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得以恢复,刑罚的运用仅能给予抽象性的心理抚慰,这些具体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为中心旨在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刑罚理念的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加速了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进程。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如果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认识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犹如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认识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常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
1.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中占据指导地位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为企业经营战略的落实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还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为人民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需要。只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才能使职工在企业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为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趋显现,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趋突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积极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专做人的工作,解决好人的思想问题,是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思想政治工作在采油厂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意义
2.1思想政治工作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性在采油厂的实际管理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能够通过对职工进行思想工作而转变其观念,引导职工积极发展与进取,团结合作,为企业甚至社会做出个人与集体最大的贡献。人力资源管理能通过有效的管理与激励手段激发职工的潜在能力,并将其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并达到企业预期的生产目标和经济效益。
2.2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实现人力资源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所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原本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采油厂职工一时无法转变思想认识,难免会出现抵触情绪。此时,采油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在进行改革方案时就应通过广泛征求采油厂职工的意见,真正找到其关注的问题关键,并通过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启发并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措施的目标以及必要性。
2.3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培养采油厂职工的敬业精神、强化其团队凝聚力在采油厂的人力资源开发中,更加侧重于对人才的运用和其敬业精神的培养,思想政治工作则是以塑造职工的良好品质为重,其敬业精神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本。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纽带将职工个体进行有效的集合,团队的凝聚力会激发职工的个人使命感与归属感,从而更加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于团队,最终为促进实现企业预期生产目标做出贡献。
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特征
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突破口,选好着力点。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疏通和引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运行,唯有做好企业内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率。
3.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作用依靠的是企业的共同价值观和心理文化氛围,是局域企业员工的心理与认知基础上的价值观。管理的作用主要源于启发、引导、协调和支持。
3.2企业职工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重点,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企业各项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对职工价值观念的渗透,激发职工的工作激情,教育引导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4思想政治工作在采油厂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4.1能够提高采油厂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采油厂通过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转变职工观念,把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企业建设发展的各项任务中来,落实到立足本职、干好工作的实际行动上。企业要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让员工认识到企业的发展和成功也必然会带来员工事业的成就,使个人发展与企业愿景息息相关,真正达到员工与企业的互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引导和激励广大员工以企业生存发展为己任,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任务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促进采油厂的预期生产计划的达成实现。
4.2能够化解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矛盾,排除思想障碍由于采油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了必要的体制改革,这势必会触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从而产生各种矛盾与问题。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采油厂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中才能有效疏导职工情绪与角色转变的落差并化解矛盾,排除思想障碍,进而确保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得到落实,加快深化改革步伐。
4.3能够解决采油厂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局限性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着手,从职工的思想上解决问题。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柔性,其从人的精神层面激发职工责任与团结意识,将思想政治工作的柔性方法与人力资源管理刚性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糅合在一起,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人力资源出现的局限问题,能够使采油厂人力资源管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加有效。
5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项目管理信息化的作用
在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平台上,项目经理或管理者可以即时查看各项作业的信息和进展情况,也可以随时查询统计项目的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的偏差,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在总承包项目过程中,分包和采购成本十分复杂,且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种类繁多,项目部即要掌握清楚材料耗量情况和设备使用状况,又要及时了解各种结算信息,任务繁重。但由于采用了动态地成本管理,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统一地平台进行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随时随地动态地掌握项目的成本信息。系统可以提供预警服务,提醒管理者注意项目成本是否有超支的趋势,从而及时地对项目过程进行调控。这样的成本管理能够真正地降低项目的风险,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实际成本,从而创造更大的效益,避免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中,由于项目管理者无法动态掌握成本信息,而造成控制滞后的现象。
某公司经常会碰到多项目同时建设的情况,如何协调好所有项目,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对项目管理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借助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者可以在系统中随时获取人力资源数据、财务实际成本数据等,方便其协调公司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例如某一个员工已经参与了其他项目,且工作量达到饱和,那么系统就会发出提示,请管理者挑选其他资源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某一个项目进度滞后,系统会发出预警,管理者可据此分析滞后原因,如果是人力缺乏,管理者可以从系统上纵观全局,来平衡调配资源,合理安排项目的权重关系,以保证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将传统的主观判断提升至精确化的信息管理阶段,有效地保证项目按照进度计划运行,合理安排资源,尽可能地节约企业成本。
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还有利于企业历史数据库的积累。每个项目完成以后,会产生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将这些数据加以分析保存,当面对新的类似项目时就可以从积累的数据库里抽取出来进行分析和比对,如成本数据、工时信息等,不仅方便市场报价,也有利于项目经理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项目风险,节约项目成本。
项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策
1)加强对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认识。项目信息化不是买几套软件,达到办公自动化就算实现的,更重要的是要把新的管理理念体现在系统中,实现多种信息的整合管理,形成企业项目整体协同的一个平台。
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经理往往都是把项目计划和成本预算放在脑袋里,中间过程没有监控或调整,等到项目结束时也缺少总结。项目经理只关心项目进度,对完成该工作实际消耗的人力、财力成本却并不重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成本处于失控状态,这样很难保证项目的精确管理。只有将各类成本数据放入到系统中,各部门依据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工作,形成严密地逻辑流程,才能够保证参与人员及时地了解项目的状况。可以这样说,项目管理信息化并不一定能提高项目管理者的能力,但能帮助项目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只有项目管理者本身领悟了项目管理的理念,辅助以信息化系统才能使工作事半功倍。
2)提升执行力度。在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企业有一套综合管理系统,但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信息化无法得到有力地执行,只个别部门在系统上实现了小部分功能。这主要是由于在公司应用信息化系统时,是直接将原来的手工业务处理方式计算机化,而并没有对部分在信息化条件下不合理或不完善地流程和制度进行优化和变革。信息化的建设不单是流程的自动化,而是需要对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其涉及到公司的各个层面,要想取得一定的成效,需要企业决策层推动信息化管理的坚定决心和各部门的全力参与。
3)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信息化系统的可操作性也是推动信息化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一个信息化系统操作不方便,那么员工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熟悉和掌握这一新兴的事物的同时,很容易从心理上产生厌烦或抵触情绪,逐渐形成不合作心态。因此开发的项目管理系统是否能够真正适用,还需要研发人员与公司的各部门管理人员深入细致地沟通,了解用户需求,减少系统的漏洞,增加系统的稳定性,给员工在操作前提供专业性地培训和咨询,帮助员工了解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尽快地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这样才能协助公司更好地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
就学习本身而言,一方面是“学”,一是方面是“习”。“学”主要包括课前预习、专心上课和及时复习。“习”主要包括自我检测和运用(练习、考试、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前者重在知识的理解、记忆,后者重在知识的运用和能力的培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的。
下面就学习的过程谈谈学习高中思想政治的一般方法:
(一)关于预习。预习是无师自通的桥梁,是思维习惯形成的助推器。它能够增加上课的目的性,提高时效性;还能培养自学能力,形成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能力。可分为课前预习和阶段性预习,粗预习和精预习。搞好预习首先“要做好笔记”。预习时应该在书上做出眉批,在笔记本上列出提纲和写出听课要注意的问题,养成不动笔墨不读书的好习惯;其次要“规定一些常用符号”(如、、*、、、等)来提示自己,以达到在学习和复习中提醒自己注意,便于向老师提问或者避免遗漏知识和犯同样的错误;再次,要“勤思善想”,也就是发现问题。预习的关键要善于“想”,即发现和提出问题,如“新旧课之间有什么关系”、“和过去的什么知识类似”“能阐释哪些热点问题”等等,这一过程中有利于培养了同学们的思维品质;最后,要“持之以恒”。搞好预习还必须有决心、恒心、自信心。要把“课前预习”这个起始阶段搞得深入、扎实,使之在整个学习过程的良性循环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当然,学习不是一蹙而就的,还需要坚持一定时期才能见到效果。
(二)关于上课。上好课是学习的重要阶段,是提高成绩和培养能力的瓶颈。上课的关键是“专心”。“心”专在哪里?一般来说专在看(书,黑板,屏幕),听(老师讲解和同学们发言),积极参与(积极动脑与老师形成零距离互动、将你预习时确定的听课重点与老师的讲解结合起来)
“看、听、参与”等形式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东西就是都必须动脑,这是贯穿整个上课全过程中的一条主线,也是衡量专心不专心的唯一标志。主动思考要求①注意知识的积累②增加感性材料的储备③学会一些思维方法(如分析、综合、比较、抽象、具体化等)④将自己置身于教学情景之中。
(三)关于复习。学习具有实践性、个体性、反复性的特点,反复性以及爱宾浩斯遗忘曲线要求学习过程应该及时复习。及时复习可以使知识的漏洞得到及时弥补,使对知识的理解得到升华,实现对知识的再认识,再提高,特别是使思维的深刻性得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