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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图4所示。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五、结语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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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关键词: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联储
一、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 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 1939年的大萧条、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为热议话题,由于次贷危机的逐步爆发并扩大,有四份比较鲜明的建议,分别来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个建议反映了当时美国监管体制的如下两点缺陷:陈旧、严格、束缚: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由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并且无大幅修改的监管框架而束缚,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颁布的为监管欺诈公司以及证劵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严格,而且让人难以无法揣摩使美国市场公开发行股票(IPO)下降,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遭受挑战,外国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生畏。目标多元、易冲突的结构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FSR的“美国金融竞争力的蓝图”分析了产生一系列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的原因,联邦和州监管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实力,使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在实行新资本协议比欧洲国家迟两年时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代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二、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为了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放松过细的监管规则,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较为复杂、严格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该蓝图针对上述的两个缺陷中,关于缺乏有效竞争缺陷,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在长达218页的蓝图中,提出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目标改革:短期目标主要是针对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抵押金融市场监管缺失,除了强化对金融监管系统的风险监测力度,还要注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前面的保护,实现金融与市场的完美结合,提高美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上市场的竞争地位,还赋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监管权力,对其他不从事银行工作的机构进行实地监管,当信贸市场出现停顿贸易危机时,对于银行开放的具有流动性业务的“贴现窗口”联邦储备银行利用上调贴现率来规范了这一借款现象行为,保障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最后为了实现高低押贷款过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强联邦法律机构在进行房贷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力度,《改革蓝图》提出了预制这一现象的组织。在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实现了美国金融管制体系的不重复性,加大了金融体系管制在市场上实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储蓄章程(Thrift Charter)显得十分陈旧,予以废除,纳入国民银行章程,根据联邦对存款的保护以及监督来对保险业制定规章。构建最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奋斗历程,这就需要增强美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提升美国在金融界的地位,体现在设立的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场稳定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较为严格,交易所获的信息完全,商业之间的经营有条不紊,充分体现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对其的重视,G20峰会即将召开以及迎接金融危机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在蓝图的长期目标——即对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基础上,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随后3个月后出台的奥巴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这是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奥巴马政府在次贷危机中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做出来的方针政策都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显得结构不完整。从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职能分配来看FRR,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费者金融体系上建立安保机构,使其在监管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能超越美国联邦储蓄的监管权力。FRR政策可总结出几点监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国联邦储蓄的监控范围,对所有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机构都要进行监管,甚至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能放过,增强其监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例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在商业经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行为标准,商业产品制作要做到安全,无欺骗,监管严惩非法金融机构;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建立,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部门与部门的相互协调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再建立一个银行专属的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两个部门相互依靠,相互互补,对美国如今的组织进行缺陷上的弥补;最后就是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权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可以独自策划危机处理方案,提高财政部门的决策地位,废除旧体制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使政府能独立决策,自主运用反危机政策工具,使财政部在反危机中拥有比美联储更高的决策地位。美国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图(如图1)
从FRR中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制改革虽然是以美联储为“中枢神经”,赋予美联储极大的权利,跨行业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是由奥巴马政府财政部制衡,变成了一个整体的监管当局。很显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会带来很多不同意见的讨论,储蓄银行是否应该授予美国联邦过高的监管权力以及过分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其议论的对象。次贷危机的发生,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采用的低利润制度,使美联储没有实际经济的支撑,造成房地产的破产,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在监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职,现如今更加过度授权,央行的独立性将会被剥夺,容易构成通货膨胀,会对美联储的低通胀构成威胁。2010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通过,核心内容仍然是延续奥巴马政府白皮书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但是也对白皮书以及蓝图都协调了监管权限,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有所调整,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也进行了改革:新设了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为表1所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其中包括对《银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订,授予美联储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统性风险者)权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规则、标准;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三、美国监管体系改革简析
《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突破,说明了其机构的监管在进行一个很大的转变,行为规则逐渐走向监管目标的导向,监管系统设置细到业务服务理念上,对监管体制进行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蓝图中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合并是其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使美联储具有跨业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国政府重视对监管重叠改善的意识。
在我看来,金融监管改革一系列的计划是三方博弈的结果,这三方分别来自奥巴马政府、学界,私人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得到重大改变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联储方面:虽然说在监管方面美联邦赋予的权利比较大,其监控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美联邦在消费者保护上所制定方针意味着其某些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要及时对美联邦出现的状况提供资金,要经过财务部的同意,这样美联邦的独立性将会被损害。对其监管权力扩大同时又紧缩,说明了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对美联储丧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种程度上的依赖美联储的矛盾心情,美国的监管改革虽然仅经历时间不长,但确有实效,在联邦体制下,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虽错综复杂,但原存在于其结构中的缺陷——目标重叠以及严格束缚,都得到了改善。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需跟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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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基础,日常工作规范完善
一是积极推进“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工作。为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重点督促财务相对独立特别是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县事业单位法人总数达到231个,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到85%。二是所有事业单位法人均建立了工作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分为法人基本情况、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管理指标和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管理指标三部分,台账能全面、祥实地记录事业法人接受联合监督管理情况,为日常管理、确定信用等级、绩效考核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进一步完善办事工作流程。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现场核查和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制定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工作流程图》,制成图板并悬挂上墙,印制了业务工作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明白纸,使业务工作办理一目了然,既方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又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四是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投资近3万元购置了照像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用于现场核查工作。转发并严格执行《东营市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各种配套文书。2012年,对所有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五是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实施。印发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加强了与公安、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了事业法人信息沟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环环相扣的良好局面,有效规范了“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维护了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市场管理秩序。六是按时完成年检工作。每年都专门印发文件安排年检工作,对年检的时间、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所需材料做出明确说明。年检中实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报告制度,并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使年检工作更加真实、规范。材料审核实现了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字负责、相互监督,保证了材料齐全有效、程序规范简洁、内容完整无缺。近年来,法人年检率、年检合格率均为100%。积极做好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单在《广饶大众》上进行公示。七是及时完成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及备案工作。督促、指导事业单位法人对其设立、变更登记等事项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信息公开及备案审核工作中,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确保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内容与其证书所登记的内容相一致;同时督促各事业单位法人及时将审核后的信息公开表通过网络、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事业法人证书上所登记的内容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八是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管制度》、《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查阅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用档案橱柜和统一的档案盒,法人档案按标准整理后依事证号顺序统一排列,明确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对入档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完善归档,编制了档案目录索引,使档案材料既齐全、美观整洁,又查询方便、易于检索。九是法人培训效果明显。每年都组织全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监督管理知识培训。2012年重点学习了省政府27号文件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了法定代表人知识答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重创新,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全面启动。联合县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出台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制定了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事业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后2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73个事业法人的信用等次,其中61个法人被评为AAA级,12个确定为AA级。组织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授牌暨培训会议,通过授牌、讲课、考试等形式,使事业法人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法人职责,诚实守信,为全县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不断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二是绩效考核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出台了《广饶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成立了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具体工作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2012年,做好了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试点工作,从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分别与教育、卫生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对51个学校(中心幼儿园)、13个基层卫生院进行了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评价和业务工作三部分。按照15%的优秀比例,确定了10个A级单位,每个单位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并在全县综合表彰奖励大会上进行表彰。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对于各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该项工作将于今年在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全面展开。三是印章管理更加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规范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与县公安局联合就事业单位印章名称、刻制程序及缴销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结合“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工作,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撤销、更名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了收缴,2012年,共收缴印章184枚,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社会管理秩序。四是机构编制评估验证工作全面启动。机构编制验证评估是指对已经研究批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执行、宗旨实现、职能(业务)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验证。按照《广饶县机构编制事项评估验证试行办法》,2011年以来,对22个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了评估验证,通过验证,全面地掌握了各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后的运行情况,有力的督促了各单位机构设置规定的履行和落实,提升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五是网上登记监管工作准备就绪。认真学习了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知识,完成了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监管历史登记数据整理和USB-KEY订购,举办了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班,为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试点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 金融混业 金融安全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迅速发展的金融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引发风险的可能性。2011年后半年,温州中小企业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流动性危机,之后“炒钱”的高利贷行为并没有及时得到监管当局的控制,从而导致危机爆发。除此之外,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2013年6月的“钱荒”事件、2015年的股灾都接二连三地发生,暴露了各监管主体的协调不当和分业监管的缺失。因此,金融体制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已箭在弦上。
(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满足金融创新的需要
面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金融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丰富金融机构体系。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着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导致影子银行在国内出现,可能会对宏观经济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式正在飞速发展,然而我国缺失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处于空白状态。对此,2015年7月18日,央行重要文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对应的监督部门,很有可能导致监督真空的现象。
(三)我国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由于缺少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而且信息不对称、监管立法不健全,导致我国各监管部门之间协同性较差。因此我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着交叉监管领域,可能造成监管资源浪费,降低监管效率。
三、国外先行改革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监管有着分业监管的传统,金融危机爆发前,英国仍实行建立于1997年的“三驾马车”式金融监管体制,分为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国财政部。2007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英国监管体制面对沉重的打击,暴露出很多缺陷,如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性过低,无法应对重大风险。2009年以后,英国保守党上台,打破了“三方分治”的局面。通过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慎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同时,金融服务局(FSA)被拆分为囊括在英格兰银行之内的审慎监管局(PRA)和成为独立机构主要负责PRA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大大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我国市场需要一个全面的监管机构,有效地进行监管,降低重叠监管,弥补监管空白。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在全球危机爆发之前,一直采取“双头多重”的监管体系。其中,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是联邦检查委员会FFIE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通货监理署OCC;主要负责证券投资基金业、保险业以及期货业监管的是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EEC。2010年
7月,美国国会颁布了法案,建立了审慎宏观政策框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危害,维护金融与经济的稳定。其中,最主要的是设立了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标准的统一,识别和应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促进市场自律。该委员会有权利识别哪些金融机构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并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美国类似,我国目前采取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协调性差,可能存在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等问题,从而无法加合理地应对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与改革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面对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各方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专家建议合并“一行三会”,也有专家支持继续保持此局面。笔者认为,不论最终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改革,都要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潮流,从实际出发。
(一)建立一个以协调四方关系的部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同度不高,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方面。当然“一行三会”不能够简单的合并,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可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机构,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使各个监管机构能够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协调配合。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规模发展,同时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之后则可以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建立为统一的监管机构。
(二)建立国家金融数据中心
由于信息不对称,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不公开,导致每一方都无法掌握其他机构的动向,从而不能进行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督。比如温州中小企业的流动性危机,就是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脱节造成的;钱荒事件反映出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某些业务上有较多不协调之处;股灾的发生离不开银监会与证监会信息不流通的原因。因此,应建立一个将四方数据汇总的部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五、结语
“十三五”时期,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始终,塑造金融开放的发展新体制,进而促进经济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湖南省娄底五中255班)
参考文献
[1] 谷慎,岑磊.我国“一行三会”监管协同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协同论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5):33-39.
关键词:医药监管体制;监管主体;制度缺失
一、疫苗事件与我国医药监管体制
2016年警方破获了一起重大的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的非法疫苗供应链,庞氏母女通过非正规渠道从药品经营企业获得的疫苗在未经冷链处理的情况下销售给非法经营人员及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销往全国18个省市,引起全国一片哗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我国为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健康而进行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以及建立的与之相关的制度。是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审核、使用等一系列流程进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关系着我国重大的食药安全问题。2013年国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整合了分散于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能,从而实现了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管。虽然最近今年我国医药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运行中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二、我国医药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过于单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多样化,相互依赖的主体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传统的单一行政主体主导行政管理的过程也日益面临诸多危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急剧变革,表现为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如最近引起全国公愤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庞氏母女在非法经营疫苗5年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行政监管体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监管环节上疏略对过程的监督
传统行政监管在监管环节上较为重视对事前的审批和事后的制裁,即重视对市场主体所从事一定活动的准入的批准以及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处罚。而对于那些在经营或运输过程中要求比较高的产品必然会带来监管上的真空,如本次的疫苗事件,疫苗作为特殊的药品对运输过程有严格的要求,而我国对于疫苗采用冷链管理的方法,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完美无缺的,然而在实践中却要靠相关人员依靠道德的约束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完成相关数据的填写,必然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三)制度性漏洞
我国《疫苗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二类疫苗,并允许独立运输、储存疫苗,但因接种二类疫苗所产生的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是由疫苗生产企业来承担,而疏略了对疫苗经营企业问题的惩戒,然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疫苗经营企业必然会降低疫苗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费用,而达不到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标准,也直接导致了本次疫苗危机的产生。
(四)药品制造、审核、流通、购销领域不规范
政府监管不力导致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混乱。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基本是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的,然而,市场趋利避害的特性,必然与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相背离。其中,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积存药品、药品质量参差不齐、企业购销人员混乱、药品定价缺少标准的问题;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普遍掺杂零售行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药品“体外循环”现象普遍存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储存不达标、医疗机构的对外承包药品不达质量、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得不到落实等等。
三、完善我国医药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药品监督作为一个覆盖从药品生产、流通、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活动,其覆盖面广、专业性要求高、人员数量要求多,因此,应在充分发挥政府主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公民的积极性。利用市场主体自身的优势,对药品进行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
(二)强化过程监管
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的行政审批其作用在于对未来可能照成问题的防范和预防,是对那些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准入制度,而作为事后惩戒的处罚也只是一种弥补过错的手段。因此,对于过程的监管才能够真正发挥监管的功能。尤其像疫苗这样对于流通过程要求较高的药品,加强对其流通过程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食药监管机构应加强稽查执法机构建设,协调整合内外部执法资源,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管。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制度是对主体活动的规范和约束,使其在符合道德及环境约束条件下实现行为的合理化合法化。然而,当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时,趋利避害的市场主体必然会利用制度的漏洞为自身谋取私利,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为实现制度的合理合法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律法规实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期;另一方面,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及时发现修订不合理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银行监管机制的运转模式—层次分明的三级管理监督机制.
新的银行监管是保证银行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银行倒闭和保护存款者的存款安全。为此目的,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不再是计划管理和行政干预,而是国际士当恿行的风险管理办法。这种风险管理办法集中表现在以下的三级管理监督机制。第一是风险防范与规避机制。银行业经营在市场金融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隆可能是潜在的、尚未表现为现实的损失。基于此,银行业风险又是可以防患和杜绝的。杜绝风险隐患,就是要强化中央银行的预防性管理手段,尤其是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原本薄弱的环节.如资本充足性管制、清偿能力管制、资产风险管制和贷款程度的限制等。这是我国银行监管应特别重视的第一级—风险防范。从操作手段看.目前必须要做到:
1、规定银行的资本构成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成份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结合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实际状况,分别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制定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比率。在目前补足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过程中,国家财政应给予相应支持,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补足可借助金融市场和融资中介予以达标.
2、重视银行资产的适度流动性,加强银行清偿能力的管制。今后,银行监管应走出计划和政策的框框,重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保持一定的现金资产和可以变现的资产,以防止客户挤提.危及清偿能力,也防止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在强制变现时可能遭遇的资本或利息损失。这-管理内容除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5一7%的备付金比例外,中央银行还要在合理界定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制定合宜的流动资产比率。可以把资产按照流动性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和高度流动资产几个档次,再分别规定各类流动资产占存款总额的比率要求,据以限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确保银行维持必要的清偿能力.
3、正确界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应在《巴塞尔协议》指导下,制定出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当前,界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必须与企业信用评级和证券评级制度相配套,在界定过程中.必须正确划分不同信誉级别的授信对象和担保人、不同品位的抵押品和票据.尽可能地分散风险,保证银行的安全。
4、确立风险准备基金.普通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每年可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一3%的比例提留,并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亦可将此提留比率核定在银行留利或公积金中,以确保提留为原则。第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是将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深入发展的必然举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预期的一道重要屏障.在安定人心、减少挤提、防止银行倒闭和金融恐慌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国银行监管应大力加以推广的第二级管理—风险转移。发展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举办存款保险机构。存款银行和保险机构自愿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批参加存款保险,并根据银行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定不同的保费率,规定每个保户受保的本币和外币的最高限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人民银行应严格审查自愿要求加入存款保险机构的每一家存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的资格。第三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当一家银行出现清偿危机时•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无论是从保护存款者利益出发,还是基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考虑,都应承担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这是我国银行监管不得己采用的第三级管理一风险吸收。不过,中央银行在实施风险吸收过程中,不能滥于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在“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应正确区别流动性困难或清偿能力危机与破产的两种情况。对于出现暂时性支付危机的银行,应果断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援助、及时斩断因优柔寡断坐视个别银行倒闭而诱发的银行体系危机;对于那些融资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的经营性危机银行,则该倒闭的即应倒闭,不能广施“父爱”之心。唯此,才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强化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一金融约束的硬化与完善
(一)建立集中统一、功能健全的金融监管组织,强化中央银行的监控约束。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议在中央银行实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监管,同时相应设段银行监管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将金融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监督统一起来.形成合JJ,从而发挥金融监管的整恻能。在科学效能的组织管理体制下,强化中央银行的调控功能和约束祀•当前,中央银行监控约束的重点应放在资本充足孰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与资金投向、同业拆借、联行清算、金融债券和外汇国债等几个方面.
(二)建立健全金融法规的约束.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系列法规.为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仍不够配套、完善。当前,除大力贯彻实施已顽布的法规,需顺应金融发展形势,加紧对诸如《证券交易法》、《金融市场法》、《信贷投资法》、《金融管理法》等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以强化金融法制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建立金融业协会,促进行业约束。为规范和引导各金融主体的金融行为,使之协调运行,共同发展,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自觉约束管理.建议由中央银行牵头成立“中国金融业协会、采用会员制,各金融主体多元参与,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金融同业章程和行业公约,促进金融行业各主体的业务联系,推进和规范金融创新等。这是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监控约束的一种重要辅助形式。
(四)推行社会监督,形成普遍的社会性乡勺束.随着市场金融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监督评价机构也日渐完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评级部门等组织机构都在近些年得到了健康发展,并在日益广泛的服务活动中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这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金融社会约束,无疑也是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监控约束的一个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三、塑造规范的银行监管体系得以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一把我国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
规范我国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的相关金融改革是银行内部管理的真形银行化,.鲜之,把我国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堤规范的银行监管体系得以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
(一)功口强金融主体的自我约束。
1、推行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现阶段必须根拟巴塞尔协议》,制订适合我国金融业的宏观金融监控指标体系,即通过建立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流动比率、贷款质量、资金拆借、对单一集团贷款比率等项具体约束指标,规范各金融主体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形成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发展与约束相统一、资产的•撇”有毗合的营运机制。
2、推行和完善资产风险管理.根据已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在业已制订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风险指标等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下,核定各金融主体的资产负债与资本挂钩的最高或最低比例,控制信用活动总规模,防止超负荷运营;同时完善贷款的评估机制.确定量化考核指标,把贷款企业的资信等级、贷款风险权数作为放款的依据;另外还需建立追究资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制度,以约束贷款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行为。
3、推行和完善内部监控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行长挂帅,实行分级负责制,由计划、信贷、会计、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系统内部的监管自律体系,对全系统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以目标成本管理为突破口,制订严格的利润计划和成本计划,由会计部门负责对各机构、各部门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此外,也要同步完善内部考评制度和奖罚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控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二)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1、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的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的内容、格式和要求,以便中央银行及时对这些报表、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