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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狭义上,“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8页)现代社会的契约内涵已被广义化:在经济层面,它是社会公认的让渡产权的方式,是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途径;在政治层面,它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在伦理层面,它是个人或团体信守承诺的道德体现。契约正逐步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行为规范。
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体现着如下根本特征和价值追求:(1)自由。在私法自治的维度,契约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契约自由内含缔约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在公民社会,契约取代身份成为人们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规手段,当事人不是依仗特权而是凭借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每个人都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权利。社会关系契约化从根本上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独立自主的个人。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质同构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社会资源,并全面控制着社会生活,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时刻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今天,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支配已经多元化,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正在形成和扩展,社会生活的契约化进程随之推进,个人的独立性随之增强。个人对身份、组织的依附日益减弱,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逐渐扩大,新的角色群体、社会力量日渐活跃。
(2)平等。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缔约双方地位平等,既不允许当事人把自己提升为他人的主人,也反对把自己贬低为他人的奴仆。公民社会反对专制、拒斥特权,把人们的平等要求普遍化,它既包含主体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益的平等,也包含主体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在公民社会,契约是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基本交往方式,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社会的纽带,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使社会交往、变迁和整合机制理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
(3)法治。契约文化与法治思想内在关联,法治所内涵的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正是源于契约当事人对公平利益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的契约精神。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共处是法治思想和契约文化的共同追求,国家不再根据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和公正执法,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可能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契约也需要法治的支撑,公民社会对契约的法律保护是全方位的,它集中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契约法律效力的确认和保障;其二,对缔结契约活动的制约和规范,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不能有悖于社会公理和社会道义,不能有悖于契约精神。
(4)契约文化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必须具有独立人格,享有基本人权,才能自主走向市场进行自由交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972年版,第103页),市场交换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市场经济是倡导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开放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斩断了传统的宗法血缘纽带,人们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世界”。市场竞争使社会从按权力分配财富的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权力是排他性的)走向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和博弈(市场是可以共享的)。
关键词:工会;作用;企业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工会在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虽然一些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企业必须加强工会的管理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工会的特点
企业工会在东西方企业中的特点和作用是不同的,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管理的特点及作用:在西方国家,劳动者是完全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随时都在寻求着工作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经济增长越快越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企业工会的作用主要是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我国企业工会管理的特点及作用:我国企业工会的作用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与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的不同。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资源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发挥着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等。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工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职能已经发生了转变。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加强、工会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工会将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益并重、将更多地依靠法律而不是行政的力量来开展企业工会工作
三、工会的基本职责
1、工会组织应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充分发挥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融入职工群众之中,了解职工的所思所虑,关心职工的喜怒哀乐,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是党对工会工作的一贯要求,是企业发展对工会的客观要求,更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迫切要求。
2、工会的职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工会要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只有加强学习,依法维护职工利益,才能把工会真正办成“职工之家”,使职工真心实意地为企业服务。
四、当前我国企业工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
我国企业机构在近年来的改革逐渐深化,大部分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劳动分配制度都有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改革和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企业内部员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企业劳动纠纷和争议急剧增加,其劳资关系也逐渐的呈现出由个人劳动纠纷向集体劳动纠纷方向转变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在改制的过程当中,没有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而导致的劳务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纠纷争议事件也呈逐渐增加的态势。而且我国当前很多企业经常由于买断工龄、解除劳务合同、裁员等措施导致了很多劳资纠纷事件,而企业工会在作为重要的协调部门由于这种复杂的劳动关系无法开展具体的协调工作。
2、收入分配不均,维权难度加大
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同时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吸收入培养,在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上也过多的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倾斜,但是企业中大部分的一、二线员工仍然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企业内工资分配两级分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企业员工产生不满情绪,进而逐渐加大了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等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但是工会作为协调部门并没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协调沟通上,尤其是随着协调难度的不断增加,无法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利益,甚至只能做到这一问题的了解和参与层面上,无法开展具体的协调管理工作。
3、新形势下传统管理方式不适应企业发展
我国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和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高速的经济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工会的管理工作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为其提出了更高水平的工作要求。因为我国当前企业工会的管理水平和理论比较落后,需要进行大量的优化创新才能适应时展。其次,工会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同当前企业的发展情况相适应,无法贴近企业和员工的实际需求,在工作中甚至一度处于被动的状态。另外,工会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阔,但是往往浮于形式,无法取得良好的成效,甚至为企业增添负担。
五、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不能单靠理论上的说教,应该通过灵活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来发动、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不仅能发挥党委或行政领导难以置换的效能,而且工会开展的工作或活动,其本身就能够有力推动优秀而又强劲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1、工会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
从企业、部门直到班组,按照法律规定都建立有工会组织,并且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随时调整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都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活动,与职工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有利于动员和组织职工投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
2、工会拥有众多的活动阵地。
企业文化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需要扎扎实实的工作,看得见摸得着的活动,无论是宣传发动、教育引导,还是活动熏陶,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工会则拥有各种完善的文体活动设施。工会的这些设施,为动员引导职工投入企业文化建设,为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塑造健康文明"时代感强的企业文化氛围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3、工会拥有多种活动载体。
建设企业文化需要各种载体,工会可以发动职工参加各种协会和兴趣小组,如读书小组、主题演讲比赛、文艺会演、各种演唱会、体育运动会、摄影、书法展览、知识竞赛、岗位练功、业务技能比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载体,充分运用好这些载体,开展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的寓教于乐的活动,对弘扬正气,培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科学文化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企业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有其新的内涵,需要去发展,去充实。它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将随社会的环境的变化赋予新的使命,需要长远的计划来实施,这就要求工会工作者要站在企业发展的最前沿,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工作的充当的主要地位,努力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们的企业在全球经济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结束语:通过对工会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企业发展应用中的方向。因此,在企业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完善工会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应用,确保企业的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魏兰英,孙景山 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中国工运 2006年
[2]许峰 工会如何在企业文化中发挥作用 成功教育 2010年
[3]王永和 新形势下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途径 当代矿工 2009年
【关键词】群众文化;文化价值;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G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2-0275-01
群众文化不是天然就有的,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一个文化氛围的形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体现和自发形成的,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不可引领和不可把握的。正确把握引领文化潮流,逐步适应群众文化步伐并且加以推动、正确引导,使其贴近群众文化生活,又符合当今时展潮流,是目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当务之急。
一、群众文化的社会功能
群众文化既有整体性,又有个别性。从平常群众百姓的文化消费、文化娱乐,再到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既有个别又有差异,但能从中发现群众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共通性。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以及一套风俗――人体或心灵的习惯,他们都是直接或间接的满足人类需要。”不管是平日里的休闲游戏还是交流习惯甚至包括在聚餐吃饭习惯、付款习惯,都是包括在大的社会文化方面的体现。
(一)交际和联络功能
群众文化有着独特的交流沟通方式,每个时代都有不同,比如“你吃了吗”,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句招呼用语也可能变成“你今天网购了吗”,文化的影响是无孔不入的。不知不觉间交流联络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从原始的呼喊联络,飞鸽传书,狼烟预警到书信畅通,电报传音,呼机电话联络,发展为QQ、微信盛行,文化的表达方式和书信格式方法不知不觉影响了广大群众的交流沟通方式。这种影响是自下而上且潜移默化的,而且具有年龄性,表现为城市大妈们经常相约跳广场舞,而年轻人总是相约酒吧夜店打发消磨时间等,所以群众文化不知不觉间影响到了大部分人的交际和联络习惯。
(二)精神文化满足功能
物质和精神二者不可或缺,温饱对于当下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问题,那么如何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如何修身养性,如何从群众最基础最容易触碰的环节得到精神抚慰,从而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活工作中,就是群众文化实现文化精神层面的重要作用了。一个人的自我感觉是否满足能够在无形之中提高个人的精神涵养,从而直接获得自我满足感,同时获得周围同事家人的认同,这种自信心对于个人至关重要,而满足这一自信心的方式取决于群众文化的认同范围和集体态度。
(三)集体功能
人类社会是个集体社会,任何人想完全脱离集体生活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会被摒弃在社会生活之外。对于集体而言,有着特定的文化氛围,这种集体认同感决定了个人行为如何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从而满足集体的需求,体现了个人融入集体和在集体中进步,群体性的活动和生活交往的处事方式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各种集体活动中,群众的参与不仅能增强个人的群众评价和社会地位,更能以标准的文化形式让集体活动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因为这个活动的特殊意义在于符合当前群众文化观,能够更快更好地稳步推进。
二、群众文化的文化价值
(一)引领文化
群众文化随时展而发展,随社会进步而进步,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呼声,文化的发展得益于群众智慧的结晶,而任何逆时代潮流的文化都会淹没在人民群众的茫茫车轮中。社会文化无论巨细,无论粗浅,都是时代凝聚的文化精华,顺应和引领这一文化向标尤为重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文化有着区别性和共同性,文化的大层面和大价值是一个时代和核心价值体系,主要体现在群众文化的导向作用,正确的文化导向能够汇聚人心,深入群众,巩固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
(二)精选文化
相对于群众文化的广泛性,精选出来的文化具有更大意义的向导性,处于文化发展中的风口浪尖,是文化大海中的启明星和引路灯。对于人民群众中的精英人物和独创文化体系能够扩展文化事业,为文化创新进步提供新鲜血液,但同时也要注意贴近群众呼声。
(三)发展文化产业
有些群众文化虽然不是社会的潮流,但是他们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如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群众文化都发展成为了一项产业,如吴桥的杂技等。这些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把文化本身从一种价值上升到了经济文化价值。
当今社会发展中,群众文化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呼声的自然代表,体现了中国特色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强大民族精神。新时期如何引领群众文化潮流,成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的重要文化软实力象征。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的信息公开表现出综合性。既有带有公法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以政府信息形态的公开内容;也有民事平等关系属性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公开内容。这使得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的议题,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社会保险中的信息公开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表现为以下类型: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的公开,包括向劳动者个人的告知与在本单位内部的公开两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既然个人享有监督所在单位缴费情况的权利,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公开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职责。这种公开,仅针对特定劳动者个人,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主要通过告知本人来公开。1999年1月22日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7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这里,公开的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公开内容则是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与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对象上,其公开均针对该单位全体职工,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公示公开。这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不论是向特定劳动者个人的公开,还是向单位全体职工带有内部公示色彩的公开,均属劳动关系的范畴。在法域规范上,同时受劳动法制、社会保险法制的规范。
2.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机关、部门向社会的公开,向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公开包括:《社会保险法》第79条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第27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在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既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开,也有向特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公开。这些公开均带有公法属性,可准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之规定。《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该领域信息公开的特别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法。深入分析可发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均为“向社会公布”,因此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为此,无论是否有参保人、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均应主动公开。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开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第70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49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这是向社会的定期公开。这种公开也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4条即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法》第74条更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了经办机构向个人的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进而规定,参保人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来进行。此处的公开均为“一对一”的查询公开或告知本人公开,并内在蕴含着不得向参保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要求。为此,查询个人权益记录,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共同要求。
4.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结果公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0条第2款,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公开主要形态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此处的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主动公开范畴,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未能主动公开的,一般社会公众也可向公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进而获取相关信息。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2000年8月国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1条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的有关情况。
二、社会保险保密的现有规范
社会保险的个体性信息是仅针对权利主体的公开;对于其他主体和社会公众而言,一般应予保密。确保其个体信息不被泄露乃至出售,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并非无关紧要。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保护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7]5号)指出,劳动保障部门因履行行政职能而获取的个人和单位信息,这种信息具有强烈的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该个体提出申请时,按照规定程序对本人、该单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单位提供或发生泄漏。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以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个人权益记录的范围以及公开和保密予以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中国空前的参保规模与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使得社会保险信息的安全保障和用人单位、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面临严峻风险的领域。劳动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1号)所指出的,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各种“劳动保障信息新系统覆盖范围广,涉及众多用人单位和几亿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存储周期长、传输量大”。因此,要注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存在着多种相关法律的不同理念、原则和规范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保密法与统计法、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档案法等领域法律规范的交织、碰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将此类信息称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并特别列举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三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门建立起针对本人的依申请公开机制,以及不准确政府信息的更正请求权机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更是以较大篇幅规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保密、使用限制。《社会保险法》第81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接下来,《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第92条明确了这些机关、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人员处分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密范围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社会保险法》表述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社会保险法》第81条、第92条),不限于传统“个人隐私”之范畴。这如《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界定,“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均属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界定,虽然其主体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但其他相关信息也应包括在内,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密主体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公开对象仅限于参保个人,但负有保密职责的主体则相当之多。比如,用人单位可获得参保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职工予以公开,但不得向其他机关、机构、组织、个人泄露;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实施还可能涉及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同样负有保密职责。总体上,负有保密职责的主体既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有社会保险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换言之,任何组织、个人在行使职权时可能接触到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均负有保密职责。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公开的特殊性个人权益记录作为参保人的个体性信息,是政府信息中极为特殊的一个类型。除参保人自己和主管部门合理使用,以及为必要目的允许特定国家机关查询(比如,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所需的情形)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组织、个人一律不得获取。换言之,即便是参保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查询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对于参保人委托其他人员查询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和其他个体性信息的,可借鉴当事人委托人查询法院卷宗的机制来实施。一方面,受托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提供的书面委托材料,该委托文书上应当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字盖章,并载明委托查询的内容事项。另一方面,受托人也需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经办机构查证核实。参保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中部分信息与用人单位带有密切关联。由于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予以查询。行政机关的转让限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8条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违法泄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在用途方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于相关部门获取利用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作出规范。一方面,该办法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在必要情况下可获取使用个人权益记录;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可查询获取个人权益记录。另一方面,该办法有对其获取予以严格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如非因履职需要的,不得获取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而其他部门、司法机关申请查询的,应当明确告知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作决定。其他部门、机关获取个人权益记录之后,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在此方面,域外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比例原则可资借鉴移植。比如,《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不得超出该数据的获取目的范围”;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只能按此数据的收集目的或处理目的进行充分的、相关的、适度处理”,第2款则规定“责任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收集目的或处理目的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我国今后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保护中,也有必要全面引入比例原则的适用。
三、社会保险公开与保密的法律责任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在涉及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与保密行为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既有成为诉讼被告的风险,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公开与保密涉嫌违法的,参保人、用人单位等可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情形主要包括,相关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社会保险政府信息,被认为侵犯到参保人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提供的个人权益记录等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准确,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相关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公开申请、查询申请予以拒绝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的,申请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参保人认为相关部门未主动公开其负有公开职责、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先向该部门提出公开申请,被拒绝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泄漏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和其他违法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泄漏个人信息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形态:一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给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构成其中“行政赔偿”。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计算标准,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泄露信息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案工作的要素:服务对象是遇到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个别化的工作方式(一对一)、工作目标是个人与环境的关系协调。
3、个案工作的含义:是一门专业工作方法;是一连串的工作过程;工作目标是增进个人与社会环境的适应;对人的尊重是个案工作的基本价值观
4、尊重和肯定人的价值是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也是个案工作帮助服务对象的基本原则。
个案工作的本质:协调服务对象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恢复和增强个人或家庭的社会功能
1、个人或家庭具备了基本处理困境的能力
书院的社会教化功能
书院是儒家文化的一种载体,“以诗书为堂奥,以性命为丕基,以礼义为门路,以道德为藩篱”(王会厘等:《问津院志·艺文·问津书院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书院尤其重视道德教育:订立学规,用封建纲常伦理来约束规范士子的行为;祭祀先圣先贤,以此树立楷模,引导士子见贤思齐。通过各种制度的实施,书院培养出许多传承忠孝之道的伦理型人才。他们在非常时期所表现出的高尚气节令人动容。南宋末年,元军包围长沙三个月,“长沙之陷,岳麓诸生荷戈登陴,死者十九”(《宋元学案·丽泽诸儒学案序》)。饶州城失守时,白鹭洲书院的创建人江万里投“止水”池而死,左右及儿子也相继投入池中,以示“与国为存亡”。最典型的是曾就学于白鹭洲书院的文天祥。德祐(1275年)初,元军进逼宋都临安,文天祥抱定以身殉国的决心,毅然应诏募兵勤王。临安陷落后,文氏仍坚持抗元斗争,后被元军所俘,从容就义。他留下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激励过无数代中华民族的志士仁人。由上可见,书院对士子进行道德教化的成效非浅。书院还直接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问津书院明代山长萧继忠与某屠户的对话极为典型。萧氏在一屠户家避雨,屠户问道:“萧先生乎?近来所讲何学?”萧答:“不过平常日用事。”屠户又问:“所讲某等亦可为否?”萧答:“何不可,即如尔业屠,戥称如制即是圣贤事……今教尔每事只要问此心安否,心不安处便不做,便是圣贤学问。”(《问津院志·讲学·记萧康侯逸事》)在一个偶然的场合,萧山长几句深入浅出的话语,深深触动了屠户的心灵,使其从此以后“悉改向所为”。又如,清初施愚山在福建的景贤、鹭州两书院设坛讲学,在讲到“长幼有序及兄弟之恩”时,“有兄弟具牒互诉者亦在坐,听毕相持大恸,各出袖中之牒而燔之”(杨家骆:《书院制之缘起及其优点》,《东方杂志》第37卷第15号),兄弟俩尽弃前嫌,和好如初。所以,有人赞曰:“然则书院之设,所以正人心,存天理,其有关于世教岂浅鲜哉。”(《问津院志·艺文·讲学原序》)
书院的知识传播功能
书院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上层显贵垄断教育的特权,为下层百姓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首先,书院教育培养了众多的优质师资。“士之仕也,犹农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这句话说明,在古代中国,读书做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书院教育却反其道而行,提出士与利禄相分离的主张,认为士人的重要使命是学习、研究及传播学术文化知识。在这种思想的教育下,从宋代起,书院产生了一批以学术与文化教育为终生职业的平民学者,他们“或教小学养生”,使得穷乡僻壤也能传出琅琅读书声。其次,最基层的书院成为启蒙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主体机构。古代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国,绝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广袤的乡村山寨,远离城市,且“其居去庠序远”。为解决子弟受教育的大事,当地人在本乡本土建立家族书院或乡村书院,聚集藏书,择聘名师,招收本族、本乡子弟读书其中,从而使“文风日盛,学子日多”。乡村书院在全国分布极广,数量极为可观,承担着僻远地区普及文化知识的任务。再次,明代书院的开放讲学,以及儒学诠释的世俗化,带来文化学术的下移。王阳明提出“圣愚无间”的致良知之说,在“圣人可学而至”的思想指导下,各地书院纷纷向平民百姓开放,据载:“虞山会讲,来者不拒。人皆可以为尧舜,何论其类哉!凡我百姓,年齿高者,与年少而知义理者,无分乡约、公正、粮里、市井、农夫,无分僧、道、游人……果胸中有见者,许自己上堂讲说。”(张鼐等:《虞山书院志·会薄引》)王门学者将儒学的深奥道理,用通俗化的口语向百姓宣讲,并逐渐为百姓所理解、接受。使过去只能在庙堂上“教天下之君子”的理学道理,过渡到“教天下之小人”,完成了文化和学术由上往下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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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社会工作的开展,除了进行一般的照顾、治疗工作外,更应该具有社会建构的目标属性。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会在具体的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关于案主的法律问题。在这其中,个案记录或具体的见闻在司法过程中将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时,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将会对案主及其自身权益产生积极影响。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The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v.HudsonRiverRailroad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Common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专家证人”中指出: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判断争议事实,而某证人由于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者教育是一个合格的专家,则其可以发表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或其他证言:(1)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则和方法的产物;(3)该证人可靠地将这些原则和方法适用在了本案事实上。莫纳什(JohnMonahan)和沃克(LaurensWalker)则将此条规定定义为专家证人的助益性(helpfulness)要求。此种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正是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前提性要求。因为在这里,我们已经将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界定为一种“建构性”的活动。他们的主要任务在于:利用自己与案主的接触,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反思,一方面,寻得案件的公正解决之途径;另一方面,则是树立一种司法公正之权威。这种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纯粹运用法条所带来的诸种弊端,因为法律永远也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管理模式;公共服务取向模式
1.管理模式与公共服务取向模式
既然我们要谈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那么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管理模式。所谓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从企业管理这个角度界定的,通俗地说也就是一个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和其他的企业所不同的地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它包括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也就是企业在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上最基本的不同特征。而作为管理模式之一的公共管理模式,也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公共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管理文化。公共管理规章制度作为规范管理者行为的一种手段是外在性的,是要求硬性执行的具有被动性,而公共管理文化则是内在性的,是公共管理者在组织中接受熏陶,自身从内心接受整个组织文化影响的结果,具有主动性,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在提倡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时,不仅要从制度上建立,更应该从组织文化上建立,这样才能将组织的规章制度内化成管理者的思想,真正被其接受且更好地加以实践。它代表了一种将私人部门管理观念和公共部门管理观念的新融合,强调公共部门的公共服务使命,但又采用私人部门的“良好的实践”中的质量管理思想。它赋予新型的公共部门——它们既与以往旧的公共组织决裂,又保留了明确的认同感和目标使命——以合法性。这种模式的基本内容及特征是:主要关心提高服务质量,强调产出价值,但必须以实现公共服务使命为基础;在管理过程中反映使用者(而不是一般的顾客)的愿望、要求和利益,以使用者的声音而非顾客的退出作为反馈回路,强调公民权理念;要求一系列连续不断的公共服务的使命与价值,强调公民参和公共责任制等。
2.和谐社会的构建:向公共服务取向模式转变的动力
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失衡和社会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和失衡。这些不和谐现象都使得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是由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越位或缺位引起的。因此,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进行转变公共管理模式,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也就成为必然要求。
2.1政府职能定位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市场经济是以企业和社会为竞争主体的法制化经济组织形式,政府的职能在于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的运作、搞好服务、维护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政府仍对市场经济的实际运作直接干预太多,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严重不足,造成政府不该做的反而做了,但也没做好;该做的却没做或者没做到位。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使得市场经济不能健康有序运作,二者严重不和谐。
2.2国家公共支出政策结构不和谐。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处于经济建设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建设职能,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将大量的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而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很小。如1990-2001年间,我国的行政管理费用平均增长速度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为6472.56亿元,占当年GDP的6.7%,占政府财政支出总额的34.24%;而社会文教费用为5213.23亿元,占当年GDP的5.4%,占政府财政支出综额的27.58%。同时城乡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公共服务制度和二元公共财政制度,使得公共支出政策结构不仅在投资建设和社会服务上存在着失衡,而且在社会服务本身结构上也存在着严重失衡。
3.公共服务取向模式的构建
一种管理模式的建立不应该是对原有模式的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造,不仅是外在制度改造,更应该是内在思想文化的改造。世界著名管理大师杜拉克提出:“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因此我国在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时更应树立公共服务思想,建设应该坚持的理念取向,营造公共服务文化氛围。
3.1强调绩效管理评估、全面政府责任机制。绩效评估指由其他主体用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政府行为结果是否与其目标任务相配套进行评估。实践证明,绩效评估能促进政府服务能力的提高。全面政府责任机制是指政府的责任并不是单一的。政府不能只关注市场,而忽略法律、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等,应当建立一套各因素相互关联的政府行为问责机制。
3.2坚持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以公众服务为导向。新一届政府也不断强调“民本”的重要性,将“三农问题”提到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上来。公众服务导向的内涵就是政府提供什么、如何提供要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将公众意愿作为第一价值取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如何应当以社会公众的评价为主。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民为本”的优秀文化传统。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行政改革的启示之一就是如何以公众为对象,引人竞争机制,以企业的精神重塑政府,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使公众获取更多高质量的服务。例如,美国副总统戈尔在1993年国家绩效评价的报告中宣称:政府要服务的是我们的顾客。加拿大要求所有的政府机构书面报告各机关的目标,这些目标必须是支援咨询式的管理方法,并结合服务导向的组织目标。在英国,撒切尔政府时期曾轮廓性地提出公众是顾客,政府为顾客服务的原则,90年代的梅杰政府则进一步提出“顾客中心论”的观点,要求抛弃墨守成规的观念,不断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号称要与顾客一起来改变官僚系统的文化。在葡萄牙,“公民第一”已经成为促进和指导公共行政改革的口号。打破传统管理理论的思维模式,不是从管理主体的角度考虑如何管制被管理者,而是站在社会与民众的立场,要求公共行政的主体,特别是政府如何为公众服务,这是公共行政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性的特征。
〔关键词〕社会工作;本土化;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1-0069-04
一、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主要困境
在近几年的多次国内社会工作专业学术会议上,一些专家学者热衷于讨论根植于西方社会与文化的专业社会工作进入中国大陆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本土化这一过程。有人认为,专业社会工作是国际的也是技术的,根本无需进行本土化的过程,只需进行简单的技术移植就可以了。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主要是根据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的特殊性,认为西方的社会工作理念要想真正进入中国社会,就必须实现契合于中国社会独特的本土性。时至今日,讨论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对中国内地已不是多余的了,因为中国经济与社会的急剧变迁已使原先政府包办的社会工作助人体系产生了漏洞,原来被这一安全网保障的人已经预感到某种不安。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原有的这套社会工作助人体系还在或强或弱地发挥作用,人们对之有时还有美好的回忆和企盼。[1]这样的困境就是当前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的真实反映,在专业化需要与传统助人体系之间、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与本土性社会工作之间、西方社会工作理念与本土社会结构之间存在太多的困境。
第一,专业社会工作需要与传统助人体系的困境。一方面,民间的社会服务机构雨后春笋式的出现带来社会工作服务的巨大拉力,官方也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宏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发展方向。这两者相互影响,与高校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激情交相辉映,构成推动大陆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人们遇到来自不同处境的压力与困难还是习惯性地依赖传统的中国式的助人系统,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如何真正契入中国社会而进入人们生活成为一个莫大的难题。尽管社会工作在西方被称为是“社会的稳压器”,其对于缓解个人困境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中国社会的处境中,要靠缺乏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社会工作队伍去处理这些问题是十分困难的。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理念还起主导作用,政府还主要靠自身的行政力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专业社会工作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第二,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与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关系困境。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与本土性社会工作是一对很难辨析的概念。一般说来,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是指外来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与技术进入某一社会文化区域发生的适应性变化,而本土性社会工作则是原本存在于原区域的社会工作。王思斌教授认为,此二者在意识形态、工作模式、工作方法与技巧层面上的亲和程度直接决定着二者之间的共生或融合,也决定着专业社会工作地本土化。就中国来说,如何正确认识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如何把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契合于本土性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我们深入讨论中国社会的独特结构是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关键。
第三,西方社会工作理念与本土社会结构的关系困境。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是用来反映社会工作独特的价值理念、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而最终获得一种排它性权利的过程。究其原因,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真正确立与其所在本土社会结构亲和程度有很高的实质性关联。问题是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有较大的差异,较一直的看法是中国的助人体系是传统的差序格局,而西方更像一种群体格局。如杨笑思提出的中国三极模式与西方二极模式就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他认为西方社会是一种“个人——社会”两极模式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在西方社会广泛存在,而且居于西方观念系统的核心并影响着人们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思路与方式。实际上,更重要的是这种两极思维模式直接造成了西方社会“家”文化的缺失。[2]加上基督教人类大家庭信念的影响,西方人的集体意识主导了他们日渐轻家庭生活的特性
,家庭也就在人们处理日常生活困境的经验中淡出视线。相反,中国社会“个人——家庭——社会”的三极模式中家庭占据了核心的地位。金耀基强调中国的“家”是社会的核心,它是一“紧紧结合的团体”,并且是建构化了的,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都经由家的“育化”与“社化”作用以传递给个人。[3](24)因此,在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忽视“家”文化的作用与地位是非常有害的,必须强调对中国结构中“家”文化的讨论与研究,才能真正实现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二、中国社会结构根深蒂固
的“家文化”情结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基础性社会组织,也是每一个人不可或缺的重要日常生活领域。从某种意义上,中国的“家”文化不仅源远流长而且还具有超强的渗透能力,可以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我国,虽然“家庭”一词直到南北朝时期才出现,但是早在周代时期就有了所谓的“嫁娶”婚姻关系,并形成“六礼”的社会习俗,说明那时候已经有较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几千年来,中国人从个人的小家到天下的大家一直围绕着家庭功能、家庭制度、家庭关系、家庭伦理、家庭结构等进行着不懈的建构。多功能的传统中国家庭以生育为第一要旨,每一个家庭都非常看重家庭或者家族的延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孝”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一直是中国家庭伦理思想的核心,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此外,轻感情、重义务是传统中国家庭的普遍特征,亲子关系常常超越夫妻关系或兄弟姐妹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家庭系统对于一个人的性格养成及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杨懋春先生指出,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中,社会化及认同大半是在家庭及家族中完成的。中国特有的价值观或者说是“国民性格”,大部分也是经由家庭学习来的。因此中国家庭对家庭、子女的价值观或子女的教养态度,不只是受到上一代观念的影响,同时也经由家庭的社会化影响其下一代,乃至子子孙孙。[4]近20年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加速社会转型以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再加上来自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家庭的嬗变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种嬗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化改革改变了原先资源配置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纽带,血亲主位、父子轴心、男性专权的传统家庭模式日渐被婚姻主位、夫妻轴心、两性平等的现代家庭模式所替代。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家”文化尽管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迁有着不同的建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始终是中国人挥之不去的重要情结。
既然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那么社会结构的基础首先就应该是家庭结构,是依靠所说的差序格局形成的一种社会支持体系。这种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特别强调家庭的整体性,鼓励小我对大我的责任。一旦个人不能施惠于家庭,他便会自责。一个有能力的个人对家庭或更大社会不是索取取向而主要是奉献取向的。王思斌教授指出,在中国社会,由于个人与家庭是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所以本质上在这一范围内并不存在求与助的关系,如果有,可以视为自我求助。[5]对此,他又进一步阐述中国传统的求—助关系不是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讲究回报的中国人也不一定愿意接受陌生人的帮助,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要付出怎样的回报。熟人社会的特殊性使得中国人相互支持的关系都会尽量的将陌生人关系熟人化,进而将熟人关系血缘化或亲属化。如陌生人见面就会以“兄弟”、“姐妹”、“大哥”、“兄弟单位”、“母校”等血缘化或亲属化的词语相称,以便拉近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增强相互责任和相互信任,从而采用拟亲属的方式相互支持,如联姻、成立老乡会或同学会、建立朋友圈或战友会等。这种中国特色的信任结构是以家庭为中心,以亲密程度为标准将身边的人群自然而然的分成“自己人”和“外人”,并作出相应的区分。这种信任结构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造成极大地障碍。习惯于“家丑不可外扬”、“谁家孩子谁抱走”的传统求助思维如何容纳社会工作者这一“外人”的介入实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西方的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家庭问题的辅导与治疗的时候可能更多考虑的是服务对象个人的感受与处境,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选择与尊严,而中国人却是要在情理法的视野下注重去维持家庭的团结与和睦。
会工作来说,家庭社会工作在整个社会工作领域的体系中属于微观社会工作的范畴。实际上,在中国家庭是社会
工作的一个重要维度,这一点差异我们可以从考察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只看重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而忽视家庭层面有很多启示。中国人的家与天下是有异曲同工之处的,人们可以把整个中华民族看成是一个大家庭,也可以在自己很小的三口之家中获得很多物质上和情感上的满足。所以,必须把家庭置身于微观社会工作与宏观社会工作的体系中去思考,进一步泛化家庭而作为一个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的维度去考虑。
三、基于“家文化”情结的
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策略
在社会工作百年实践探寻的发展历程中,国际上早就社会工作专业自身形成了利他主义和“助人自助”的共识,它以帮助有困难的人定位为自己的天职,而且这种帮助就象医生对于病人一样几乎不带任何辅加成分。这些注满价值观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会全身心地致力于服务困难群体和人士,他们会在“家”的体系之外从事“家”体系之内的事,并且是一如既往,自然有效。在中国,长期的政府包揽和“家”文化浸染使得慈善意识和公民的社会权利意识严重不足,为他人服务特别是为陌生的弱者服务的职业一般不会得到较合适的社会评价。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家庭变迁已使得很多的家庭问题凸显出来,而传统的求—助体系基本无法面对和解决这些既复杂又层出不穷的问题,太多风险家庭的出现迫使家庭内部原先自我调和和自我整和的功能正在逐渐丧失,这就为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同时,随着全球化体系的进一步确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方社会工作一直强调的平等、尊重、个别化等价值观念正在中国的家庭中出现,这也为基于“家”文化情结的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合点。就具体推进策略来说,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倡导专业社会工作积极主动的助人取向。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与个人情感困扰一直延续着“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极求助心理与行为。人们把家庭问题扩大化或是传扬给外人知晓视为一种卑劣的行为,这与西方社会工作坚持的从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求助开始大相径庭。假如我们还是像医生和心理咨询师一样,端坐在自己的治疗室等待人们的主动求助那是行不通的。必须因应中国“家”文化的特点,倡导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进社区,与老百姓建立较高亲和度的实质性关联,才有可能使专业社会工作真正进入人们的生活。
其次,专业社会工作者由“外人”转“自己人”的角色定位。一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效果的真正体现,基本上是由他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建立为前提的。在中国“家”文化浸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处遇中,社会工作者要想方设法与服务对象的“家”文化形成一致性的关系,使自己与服务对象更进一步的血缘化或拟亲属化,成为服务对象的“自己人”或“内人”,才能合适地开展专业服务,不然社会工作者只能凭着满腔热血而游离于服务对象之外。
再次,“家”文化的本土性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建构。价值体系是社会工作的灵魂,是主导一个专业社会工作者献身于助人事业的信念。不过,考察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当中缺乏“家”的价值倾向。无论是强调个人价值的泰勒,还是追求社会价值的戈登,或是兼顾个人与社会价值的比斯台克,都忽视“家”的存在。实际上,“家”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与平台,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必须建构“个人—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
最后,专业社会工作与本土性社会工作融合的本土化发展策略。尽管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近几年在中国有较快的推进速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对于“行政性、半专业化”的本土性社会工作还有较强的依赖。我们不可以全盘照搬西方社会工作的整套体系,也不可能推翻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本土性社会工作,必须改造本土性社会工作的积极因素,融合西方专业社会工作的积极因素,才能建构适合中国社会的、实质关联的、较高亲和度的专业化社会工作。
总之,“家文化”是传统中国社会一种根深蒂固的情结,它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这种影响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迁而消失,而是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专业的社会工作要想实现中国的本土化,对于“家文化”的关注与重视是不可逾越和必须重视的。
〔参考文献〕
[1]王思斌. 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j]. 浙江学刊,2001(2).
[
2]田毅鹏,刘杰. 中西社会结构之“异”与社会工作地本土化,中国社会学网,2009-05-08.
[3]金耀基著. 从传统到现代[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杨懋春. 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演变[m]. 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4.
[5]王思斌. 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j]. 社会学研究,2001(4).
(责任编辑:齐家)
"family culture" feeling on the localization process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 china
huang yao-ming
(history and sociology department z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zhangzhou 3630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