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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部门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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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部门申报材料

第1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第2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泰劳社函[*]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宣传发动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是发现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评价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处镇、区直各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立学习型、创新型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长机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和相关待遇,调动广大技能人才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或进行技能培训教学,所从事职业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不包括已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贡献的;

5、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证且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技师;

6、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技师。

(二)破格条件

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不具备规定职业资格或年限,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报:

技师:

1、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获得省、市行业级或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

4、具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由所在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5、职业中专(高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带实习课的专业理论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高级技师:

1、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国家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以及同等以上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1份)或《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份(使用B4纸)或《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9份(使用B4纸);

3、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4、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5、反映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报单位须呈报《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原件各一份,并报电子版表格(使用B4纸印制)。

上述呈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个人材料必须一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姓名、工种、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和份数(证明材料原件在审核无误后退回)。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重新填报或不予受理。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时间

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批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批为12月1前;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9月1日。请各单位、企业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各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逾期申报的材料安排参加下一批评审。有关评审信息查询和表格下载请登陆泰安劳动保障信息网。联系电话:

五、收费标准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80号)文件规定收取。

六、享受待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泰发[]10号)文件要求,技师、高级技师对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关的政策和待遇。

第3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二、年以来全校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申报和通过人员数量及通过率情况;以来全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据统计,有XX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有XX人通过了省高级教师资格的评审,通过率为XX%;有XX位教师申报中级职称的评审。其中,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有XX人,通过评审的有1XX人,通过率为XX%;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有XX人,通过评审的有XX人,通过率为XX%。

三、我校在组织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做好年度评审工作安排会和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会。在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会上,明确当年评审政策,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以统一思想;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结会上,系统总结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

2、评审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对职称评审文件,突出要点,条块分明,一目了然,以利于评委和工作人员掌握、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失误。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将有关要求与规定随时以文件形式公布于办公现场和相关网站,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每年评审工作进行到接收材料基本完时,也就是开始评审之前,把前期工作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会议汇报,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照职称申报、评审的工作步骤和流程,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各单位软盘报送资料的同时,要求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核对无误输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接收职称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提取信息的错误。

4、建立评委回避制度。对发现托人情、跑关系、投票表上全同意等一些问题时,可以针对个别评委申请回避,同时实行随机从评委库里抽取评委等原则,增强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5、评审环节注意政策的把握。每个组安排联络员,联络员的任务是给评委提供工作服务,及时反馈组内评审动态,掌握评委的工作态度等,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尽量做到各组之间政策把握适当。

四、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到头,资料齐全,一般就能上去,既评不出水平,又阻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职称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

3、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于是出现拉关系和暗箱操作现象,直接滋长腐败和不正之风;每年都要评职称,直接造成职称贬值,

4、评审过程中看不到被评者的工作态度和实际工作能力,导致评审不公平;

5、脱离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职称评审不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前提下进行评审,而是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及职称评审条件硬件,有多少评多少。

6、教师队伍缺乏生机。不少教师把职称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形成“一劳永逸”、“职称到手、事业到头”的消极思想,造成教师队伍缺乏生机和活力。

7、在评审标准上尚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片面强调了资历、学历、外语、论文等因素,而忽视了教学、科研的综合评价。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片面强调了量化的硬件,致使不少申报者为职称评审凑论文,只追求短期效应,缺乏长远目标,对大课题攻关和取得标志性成果意识不强。

8、国家规定的“双职称”制度根本难以实施。职称评审机制死板,引导不够。

五、对我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程序、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1)、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严肃职称申报工作纪律的意见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如出现申报材料造假、异校申报、异岗申报、“插队”申报以及其它弄虚作假情况,将收回申报职数,并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申报职数、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等处理。

(2)、财务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非教学和教育管理、研究岗位人员,不得申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未兼任教学任务的教育管理、研究岗位人员不能按教学人员申报。

(3)、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聘量化评分细则,并要保证评分细则相对稳定,不能一年一改,更不能因人设定评分条件。

2、业务负责人应加强学习,保证申报材料质量。职称工作业务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对申报材料在初审时认真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准确齐全,不得因不熟悉政策或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给申报人员带来不良后果。

3、建立并完善社会化评价机制,贯彻业绩优先原则,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使真正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职称评聘的问题就出在滥评聘、乱评聘、误评聘上。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价人才、用人才的机制,就要力求改革、探索出路,努力创建新的制度。无论是从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我国都亟待建立职称或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第4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职称,申报,体会

职称评审工作是专业技术人员密切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人事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在医院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80%以上,随着职称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政策的放宽,激发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积极性,现就如何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谈谈自己的工作体会。

一、加强领导是做好职称申报工作的关键

职称是评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的重要标准,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进而带动一个单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要加强职称工作的领导,把职称评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医院要成立以院领导及各专业专家组成的综合审核小组,职称工作日常部门一般为人事部门,明确审核小组的纪律及职责,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减少资料填报的错漏,保证材料的准确和真实为申报人顺利通过评审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增加职称评审政策透明度,及时将有关职称评审政策宣传下达

2.1人事部门要及时正确掌握政策,做好宣传下达

职称政策每年都会有一些调整:如从2001年开始卫生中、初级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考,针对学历的不同,报考初级和中级的任职年限作了一定的调整;2002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从2005年开始增加一个模块的要求;从199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要完成半年以上的下乡定期工作任务,从2007年起必须完成一年以上的下乡任务;外语政策进一步放宽,免考年龄放宽到1960年前出生者,取得A级(县以下单位人员为B级职称外语成绩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2006年起广东取消评职称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规定,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这是继进一步放宽申报职称的外语条件后,对评职称条件作出的又一调整。还有除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以外,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要完成两门公修课等等。在信息索取方面,人事部门要掌握主动权,与医务科、科教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提前作好协调沟通工作,妥善安排医务人员下乡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密切关注上级部门或媒介公布的有关政策,并通过院内网站、宣传栏、下发通知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各级别职称在专业理论、专业工作能力、论文、科研等方面的要求,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对照自身条件申报职称。

2.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提前做好材料准备

过去的职称评定受岗位编制的限制,存在排资论辈的现象。职称改革后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都可以申报晋升,激发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近年来职称评审政策逐步放宽,特别是在学历、外语方面,如以前申报正高职称须有本科以上学历,申报副高职称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须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

现在不再有学历方面的要求;外语方面免考年龄,从2007年起,放宽到1960年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1961~1965年出生的,可放宽到40分;1956年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因此,我们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有计划地准备有关硬件,特别是年龄较大,外语能力较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要轻易放弃申报机会,可以提前一两年参加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否则政策有所变动的时候,错过晋升机会。

三、职称工作日常部门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工作要到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以上职称,要填写大量的表格,从2008年起,更增加了网上申报这一环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初次申报,对表格的填写要求不清楚,有的申报材料不完善,过于简单或画蛇添足的,人事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指引工作,帮助申报人员能够更完整地完成表格的填写,正确如实地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水平。一般来说,每年的晋升表格虽然有所不同,但变化不大,在评审文件未下发之前,人事部门可先提供上一年度的表格,让有计划申报职称的人员作为草稿填写。因为每年从评审文件下发到提交材料,时间比较紧迫,这样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准备材料,也有更多的时间检查材料填报上的错漏,在时间上争取到主动权。

3.1指引申报人认真填写表格

强调每位申报人员应下功夫填好《()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此表最直观并能全面地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是评委评议的参考物,一张表可反映出申报人在学历、工作经历、外语、计算机、理论考试、论文、业绩成果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要求申报人填写此表要认真、谨慎,不漏填、不乱填,如实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供评委评审。在填写《专业技术评审表时》,要好好总结、提炼自己在专业、科研及培养下级人员中取得的成绩,不要把完成专业工作情况填成业绩成果。《专业技术报告》要侧重于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不要泛泛而谈。

3.2建议申报人提前做好论文及科研成果方面的准备

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论文,并按论文质量高低排序装订。建议申报人提前做好论文的准备,因为论文是申报人在专业技术经验的总结,应是逐步积累的,有些申报人论文准备不充分,如任现职周期5年,前4年没有,到第5年,一连发表几篇论文,这样做会有两个不好的效果,一是时间太仓促,不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或即使是优秀的论文,因等候发表时间长而找不到高水平的核心刊物发表;二是有临时抱佛脚的感觉。不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业绩材料,宁缺勿滥。

四、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位

4.1对于暂时不符合申报条件但本人想申报的。目前政策规定,晋升卫生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其论文、业绩成果、学历计算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止,个别申报人的业绩超过时限仍然坚持申报,如不获批准会对人事部门有怨言;在下乡工作安排上,医院以大局为重,根据医院中心工作及支援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有个别申报人会因下乡未能如愿安排,使申报职称延期,对医院的安排不理解;每当遇到这些情况,人事部门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耐心听取他们的诉说,平心静气等解释有关政策,开导他们,只要思想政治工作到位,申报人都不会无理取闹。

4.2对于上报评审不通过人员,我们要了解通不过的原因鼓励他们正视自己的弱点,努力创造条件争取第二年顺利通过。

参考文献

第5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民生类项目。

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借助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平台优势,按照“一个代办项目、一套服务手册、一个最优流程、一个推进团队”的工作模式,完善市政务办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具体负责、审批部门密切配合的审批手续代办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市政务办工作人员为代办员,进驻窗口人员为协办员,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人员为联络员的代办服务团队,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代办服务。

三、职责任务

(一)市政务办职责

1、负责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调度、情况汇总通报等;

2、负责确定代办项目、代办科室和代办员,制定代办方案、服务手册、制度等;

3、负责组织全程代办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联合指导、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

5、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二)代办员职责

1、指导联络员熟悉办事流程,协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办理事项的初始登记和提交相关窗口办理;

2、对代办项目的审批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向代办科室、协办员、联络员反馈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或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与进驻窗口、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3、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手续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

4、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建立代办项目档案;

5、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三)协办员职责

1、严格执行代办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市政务办有关代办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代办员开展工作;

2、做好代办项目审批手续的提前介入、预受理、预审查和联合审批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积极协调推进;

3、主动做好代办工作相关各方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4、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四)联络员职责

1、向市政务办、各审批部门如实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2、按照协办员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履行容缺审批承诺;

3、主动与代办员、协办员沟通联系,及时向代办员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

4、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四、代办程序

(一)确定代办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所需审批手续,结合中心进驻部门审批职能,研究确定2013年度代办项目。

(二)制定代办项目服务手册。认真分析代办项目的特点和性质,按照“四个一”做法,分项目制定服务手册。即绘制一幅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制作一份审批事项申报资料明细表,制定一个各阶段推进最优审批流程,组建一支工作团队。

(三)组建代办团队。建立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协同配合的代办服务团队,明确工作职责、标准、程序。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项目情况及联络员业务熟悉程度,拟定整体培训和分阶段(立项、用地选址、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培训计划,围绕代办工作要求、代办方案、工作职责及便捷审批程序等内容,对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及投资方代表实施培训。

(五)组织实施代办工作。强化代办项目的提前介入、预审查及指导筹备申报资料等工作;加强审批过程中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的全程监督;积极协调调度,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加快审批手续办理速度。

(六)建立项目代办档案。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标准,建立包括项目概况、服务手册、培训资料、会议纪要、代办人员工作日志、补齐补正承诺书、项目批复相关证照及文件等内容的项目代办档案。

五、推进措施

(一)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根据项目需求,分阶段由代办员召集协办员对联络员进行申报资料准备工作的联合指导,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齐全性;对各阶段提报的申请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由代办员召集相关窗口进行联合会审、联合踏勘;对项目手续进行联合审批。对市政务办组织的联合指导、联合会审、现场踏勘、联合审批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默许,承担相关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对代办过程中项目所需的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等内容,要通过向联络员提供办事指南、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等形式告知,确保告知全面、准确、清晰。

(三)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度。联合审批时,需审批部门间相互提供资料的,各审批部门按资料已齐备进行容缺审批,事后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相互完善。对申报材料暂缓提供或变通处理的,市政务办设计统一的《代办项目申报资料补齐补正承诺书》,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明确承诺补齐补正的时间后,审批部门先行容缺审批。

(四)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代办员自接手联络员递交资料开始直至审批手续办结进行全程跟踪,利用电子监察系统严把初始登记及办理时限,通过工作日志详实记录办理过程中各种情况和问题,市政务办要及时协调处理。

(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代办员、协办员要主动与联络员进行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市政务办定期召开代办工作座谈会,听取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代办科室与相关窗口集体会商未能解决的,由市政务办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各类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推行特色服务。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实际,探索创新优质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办公、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七)严格考核通报。将代办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围,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监督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激励;对工作中懈怠推诿,影响项目代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进驻部门要高度重视代办工作,严格执行代办工作有关规定,选派优秀窗口人员担任协办员,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完善部门审批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代办工作顺利开展。

第6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苹)201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月启动,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各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原则上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

新增条件:必须提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论文可不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从今年开始,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注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这个政策的初衷主要是要解决身份造假、委托申报、申报等问题。这是省厅的规定,也是我市今年新增的申报材料之一。

按省里的有关政策,计算机免考年限进一步放宽,从原来的1956年之前出生放宽到1960年前(含1960年)出生。从今年开始,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或教育系列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前置审查,即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政策减免。

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非深户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职称。

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5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这5个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6日,具体事项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查询。

创新型人才申报条件

记者从昨天的职称评审部署动员会上了解到,2010年我市继续试行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特殊评价方式,并且范围进一步扩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或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主要参与人。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今年新增的。

创新型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只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即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论文可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人事启动“一体化服务”

第7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的开展,学校研究决定举办2016年科技节暨科技创新大赛,并选报优秀作品参加市第31届泰安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青少年科技成果竞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

1、小制作、小发明:作品内容不限,要求是学生个人运用有关的科学理论知识制作出的新颖独特、具有实用意义的实物作品。

2、创意设计:指因原材料、工艺等限制未能做出实物的发明创造,但根据科学原理和发明创造方法完成的创新设计。要写出设计的目的、原理(科学依据)、创新之处。

3、科学论文:指中小学生源于科技活动撰写的科学成果论文。如:研究论文、实验报告、考察报告、观察(观测)报告、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

4、科技实践活动: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的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与科普意义。

二、活动规则:本次竞赛是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选拔赛,具体竞赛办法见《山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规则》(2010年12月修订稿),登录山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查阅。

1、申报项目时,务必按照要求到网站下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标准申报表

2、查新报告: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应提供查新报告,其中技术发明要提供专利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格式会在申报表中体现。选手必须自行对类似论文或项目进行检索,或请专业部门进行查新。

3、研究论文及附件资料:除填写申报书外,还应提交完/,!/整的研究论文,如果需要提交附件资料,复印件即可。

4、原始研究记录或实验数据:申报者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原始研究记录或实验数据。

5、参加市比赛采取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学生答辩、社会公众观摩三部分组成,为方便现场评比,须将参赛项目内容以展板形式喷绘,展板规格为120cm×90cm,展示内容不得出现学生姓名、学校名称、指导老师、媒体报道、申请或已获专利、专家评价、以往获奖及其他未经授权的涉嫌侵权知识产权的内容等。以上要求如有不符不予评选。

第8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评选活动(以下简称“十佳大奖”)是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的公益性活动,旨在不断推动中国工业设计的发展,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主要针对促进设计创新的产业链关键环节,树立导向、推广示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十佳大奖授予对工业设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条 十佳大奖为系列奖,“中国工业设计十佳”为总冠名,分类奖项设置依产业发展情况可进行年度调整。

第三条 十佳大奖为年度性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届,评价重点以年度业绩为主。往届获奖者可继续申请新一届奖项,提报业绩和成果以最近一个年度为主,初次参加评奖的单位和个人,提报业绩和材料以近年为主,可以累计汇总。

第四条 十佳大奖是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评选活动,将不断吸收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发展的相关机构参与。

第五条 依照本章程,每届评选活动根据当届情况可制订具体方案。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十佳大奖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由国家级有关行业组织、各地工业设计协会、社会媒体等机构参与举办。

第七条 十佳大奖设组委会,负责活动组织工作。

第八条 十佳大奖设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从中国工业设计专家库及活动举办单位中产生。

三、奖项设置

第九条 十佳大奖系列奖分设五个奖项: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创新型企业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杰出设计师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推广杰出人物

中国工业设计十佳教育工作者

四、参评对象

第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含港澳台)企业、设计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职业设计师、设计教育工作者以及致力设计推广的各界人士。

五、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十佳创新型企业参评条件

企业具有完整的设计创新体系及设计部门;创新产品具良好市场效果,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获得有影响的国际国内设计奖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或产品品牌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推动设计创新和产业转型上有显著贡献。

第十二条 十佳设计公司参评条件

公司在创造富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服务方面有突出的设计服务业绩;取得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果;获得有影响的国际国内设计奖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专业研究成果;在经营模式上有示范性创新;在推动设计创新和产业转型上有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十佳杰出设计师参评条件

作为职业设计师,独立或主导完成的设计成果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在体现原创设计价值方面有突出的设计项目或理论研究成果;获得有影响的国际国内设计奖项;在推动设计创新和产业转型上产生积极影响。

第十四条 十佳推广杰出人物参评条件

在推动设计产业发展的项目实践、国际交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主导完成的项目或开展的活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家或地区或行业的设计推广和提升设计理念有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十佳教育工作者参评条件

在设计人才培养上有突出业绩;在学术研究、产学研项目上有显著成果;获得有影响的国际国内奖项;在推动设计创新、设计教育改革和提升设计教育理念、方法、实践上有显著贡献。

六、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参评者产生方式

参评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途径有两种:第一,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等向组委会推荐参评单位或个人,被推荐者积极参与申报;第二,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组委会提交申报材料,个人申报须有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独立职业设计师须注明个人设计师属性。

第十七条 参评资格确定

组委会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申报者获得参评资格;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自动取消其参评资格。

七、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初评与终评资格确定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获得参评资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一定数量的终评资格获得者。

第十九条 公示初评结果

组委会对初评后获得终评资格者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在限定时间内,广泛征求意见。对确有严重问题的,如虚假申报、侵权、涉案等,组委会有权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终评

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委会组织终评会,最终获得各奖项前10名者即为十佳大奖获得者。

第二十一条 公布最终获奖结果

组委会在中国工业设计周期间举办的十佳大奖颁奖典礼上公布十佳大奖最终评选结果。

八、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二条 奖励

获得“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奖项者,由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宣传

主办单位以报道、出版、展览、论坛、活动等形式对获奖者进行宣传和推广。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违反法律或有严重侵害十佳大奖评选活动声誉的行为发生时,组委会有权向社会声明取消其“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评选活动组委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9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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