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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周
工作对我来讲似乎总是充满了新鲜感,最近主要在帮忙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主要包括对报告正文、报表以及附注的核对,看起来比较容易,不过我却觉得这项工作非常具有挑战。发现了问题,尝试着去查找原因,然后修改,过程中总是充满了成就感。而且,这一过程中也使我对报表之间的以及报表和附注的钩稽关系有了更加深刻和直观的认识。通常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报表中的“其中”栏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坏账准备的计提与会计政策不符或未披露完整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附注中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项目填列不正确等。尤其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问题,通常出了问题后会很忙烦,企业不愿意承认错误或是不愿重新编制,最近正跟一位同事学着编制现金流量表呢!
第十周
年审似乎已经进入到最后时刻,陆陆续续已经有不少报告已经出来,工作就是在反复的整理底稿、复核底稿、送审、退回修改、再送审的过程中度过。通过这段时间,对于工作底稿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工作底稿一般分为永久类、综合类、业务类三大类。永久类底稿一般包括被审单位基本情况表、各企业业务项目基本情况表、各期审计工作底稿总表、公司历史沿革及法律资料、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中介机构报告、会议纪要等;综合类底稿一般包括试算平衡表、审计确认函、管理层申明书、审计重大事项概要、业务报告流转控制表、审计控制表等;业务类底稿一般包括报表各项目的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凭表及相关审计依据等。整理底稿的日子似乎并不是很辛苦,却使我对各种各样的审计底稿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再也不像从前读书的时候只知其名。我对审计的流程也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很好的补充了我在学校学习的审计理论知识。
最终结束了我的实习生活,回忆起来,尽管也有艰辛,却是那么充实。
最初接触天职国际是在学校的招聘会。他给我专业、大度的第一印象。诚然,他们的招聘做的很好,因而他选择了我、我选择了他。
近两个月的实习,参与了ipo项目和年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神秘的面纱在我面前揭开了。这里的生活与我的想象竟并无太大差异,工作着,快乐着。
实习的日子,总是在学习着,挑战与成就并存。在些具体实务方面,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但这两个月的日子使我对整个审计流程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不仅仅再局限于书本上的那些。
公司的氛围很好,我也较快的适应了这里的环境。我始终坚信因为我喜欢,所以我要做的更好。在这里,我接触了很多曾经教导我的师傅,他们很辛苦却时常能给我关怀,这让我很感动。在这里,我们相互学习,我们共同进步,我喜欢这种学习型的组织。在这里,我们常常与客户沟通,每次沟通我都感觉到自己的成长与进步。优秀毕业生事务所审计实习报告
也许,这注定是我人生美好的回忆。这份回忆从辛酸到硕果,从无助到自信。是天职国际给了我这样一个平台,感谢天职国际,感谢您们给了我锻炼和成长的空间,感谢您们给了我展现自我的机会!
一、案情陈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东组成。为了共同转让各自的股权给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同时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自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审计报告,出具了A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全体被告隐瞒重大事项,共同实施欺诈”为由,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将A公司原6家股东列为第一至第六被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列为第七被告,S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八被告。请求第
七、第八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750万元和经济损失670万元,与前6位被告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B公司诉称,1999年12月,原告与A公司6家股东共同达成受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的《意向书》。基于充分信任中介机构,原告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2000年2月,原告与前6位被告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的净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确认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50万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随即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了审查,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严重不实,审计、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主要事实如下:①征地劳动力安置费903万元应作为负债处理,而不应列入资本公积,导致虚增净资产;②1998年末,公司开业仅一年余,违规将420万元存货作盘盈处理,导致虚增利润;③1998年末,公司会计在无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笔应付账款71万元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虚增净资产。
上述严重问题,审计报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调账处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与A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达1800余万元。
二、原告对审计单位的诉权问题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签订,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前6位被告投资组成的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以承担审计业务,这是两个主体不同,内容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构成共同诉讼之被告地位。况且审计报告明示会计报表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声明书”明确承诺:“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处理上,审计单位不应承担当事人在股权交易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
然而,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很难摆脱被告的地位。①《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审计报告是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是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既然接受了审计委托,出具了审计报告,就应当对其产品--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构成民事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审计职责的,或在业务约定书上明确审计报告将用于股权转让价格的,可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将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仅是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约定而未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就委托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原告无力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将用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
三、审计风险,从业务约定书开始
审计单位对客户的责任,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关系上的,由于审计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行为,审计业务的委托常常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为了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合理、无误,该准则第一章、第二章还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程序和基本内容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业务约定书是审计业务执行的必要环节和审计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会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则中,关于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查清委托审计的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责任等案件事实。
在S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把“委托目的”条款变为“业务范围及目的”,条款全文如下:“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从文字表述上未清晰反映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而委托目的的约定,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用途,判定委托人是否合法、适当使用审计报告,以及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条款中,则约定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四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也未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条款中关于“使用不当”的责任,也无从区分。由于S事务所提供的业务约定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按照法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关于审计报告是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审计单位应当承担审计报告失实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报告使用不当的后果与己无关的抗辩,法律可能会向原告的主张倾斜。
由于审计业务委托人,以及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或潜在的使用者对委托目的具体要求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也会千变万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重大审计业务或特殊用途的审计业务时,尽量避免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的规定,事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经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后,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认真签好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对目前正使用的格式条款约定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修订。这些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有的是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业务约定书》制定的;有的甚至根本不符合准则的规定,但均为格式条款形式;有的规定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有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这些条款,依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无效。因此,应当注意到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业务约定书也应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
四、对审计结论认识上的分歧
原告认为经过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应该是挤干“水分”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却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用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会计责任”。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仅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造成A公司资产、负债、收益不实的责任在委托方,自己应当免责,则显得苍白无力,很可能不被法庭所接受。
在法庭上,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应用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审计是严格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或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客户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作出恰当的评价。使法官充分认识“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仍以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作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从理论上讲,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能够有效地保证注册会计师在特定的审计成本下取得真实的审计结果。当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法定审计程序时,得出的应当是真实的审计结果。但是,这并不排除审计固有的风险,以及被审验单位的会计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要证明自己严格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并假以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这样,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也得以充分的展示。反之,如果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的审计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那么,本身就违反了准则的规定,只能咎由自取。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关键词:浙江省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报告
一、制度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自2011年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纳入试点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2年起,国有控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3年起,非国有控股且总市值和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4年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随着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制度的颁布,对审计报告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报告的总体特征进行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二、浙江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总体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统计(见表1),2011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89家,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15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17%;2012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93家,披露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41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4%;2013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仍为93家,披露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56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0%。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3年较2011年增加41家,占总数量的比例增加了43%。
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度最多,达到78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6%;2012年度出现下降,只有51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3%;2013年度有所上升,为73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1%。三年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出现增减波动的原因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所以,2011年度实施过内部控制审计的部分上市公司2012年度就不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导致2012年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经进一步研究分析,2011-2013年,所有119家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均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达成率为100%。
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为11家,占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1%;2012年为13家,占总数量的36%;2013年为22家,占总数量的6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2011-2013年,36家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3家公司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3家公司(南方泵业、开山股份、温州宏丰)三年间未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审计意见类型中占绝对多数
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100%;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151份,除2份报告的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外,其余149份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98%,详见表2。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分类分批实施,公司愈来愈意识到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控是本公司的重要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财务报告内控的有效性做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绝对多数。
(三)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同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
将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2011-2013年度,所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省上市公司,其聘请的实施内控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为其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比例为100%。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发现,2011-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中变更了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共有2家,分别是中恒电气、艾迪西。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艾迪西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该公司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即使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仍会聘请变更后的同一家会计师为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是一个主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范性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对不同类型的主板上市公司何时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审计人员对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有据可依。2013年度,浙江省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共56份,其中54份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审计报告,2份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2家公司分别为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这两家公司由于未在证监会要求2013年强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主板上市公司范围内,所以仅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的2013年报显示,两家公司都定于2014年起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主板上市公司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较为规范。
浙江省创业板上市公司2013年度披露的22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21份,占95%,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基本相符。
但是,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了报告标题多样、审计依据多样、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等情况。2013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73份,其中审计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专项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3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8份。进一步分析,48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真正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审计的仅1份,其余47份均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出具的,审计范围也只是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报告格式与其他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报告一致,所以48份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47份属于“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所以会出现报告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是因为证券交易所虽然颁布文件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如何开展以及报告的格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描述段鲜有提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在报告中增加对该事项的描述。
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55份(主板54份,中小企业板1份),其中仅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余54份均未在报告中提及是否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钱江摩托。注册会计师对“钱江摩托之子公司在外销业务中对终端客户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以应对相应的经营风险”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钱江摩托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仅认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并没有明确说是否是重大缺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有关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四、相关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
从前面的数据分析,我们看到中小企业板虽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多,但报告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质量远不及主板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尚未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又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时间表,或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定具体实施指南,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缺陷是反映上市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负向指标。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模糊,不利于监管单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影响其做出恰当的监管决策和投资决定。此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实施意见中均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空缺等现象。因此,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各类缺陷的判断标准。
(三)加强内部控制审计人才的培养
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涉及公司的财务领域,还涉及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市场营销等众多领域,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审计人员时,应注意人才的广泛性,形成一个多专业的人才团队,为内部控制审计培养后备力量。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应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J
参考文献:
1.吴寿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现状及相关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0):90-96.
关键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探讨
中注协为了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年报提出审计质量情况,便于我国继续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中介行业,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还是存在很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提供审计服务的经济体,在投资和消费市场日益完善下,会计师事务所这个经济体面临着多种问题,它的影响力会威胁到证劵、期货、房地产、劳动力、数据信息等市场的发展,这就充分体现了目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存在的若干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
1.1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客户少,收费低,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被审计单位又有限,上市企业客户数量少,还有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声好,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过于依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互相抢客户、压费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难以正常业务,更谈不上控制审计质量。我国政府推动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达不到国际水平,同时却忽略了审计质量的把控,致使市场出现不正常化经营、虚假事件过多。
同时,早期我国很多事务所在政府经济下生存,根本没有与市场竞争和研发先进审计技术,如今很大事务所的独立性非常欠缺,事务所与政府行政部门还是脱不了干系,这样严重制约了审计质量的提高。
1.2行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优化体制不合理
就当前我国审计行业协会对事务所制定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不完善、不科学,无法改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不良审计质量现象。面对层出不穷的关于审计质量问题,行业内部控制机制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没有提前控制到位,滋生了更多的虚假审计报告事件。
事务所没有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约束和监督其各方面的业务,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总体水平还不够、自律能力欠缺、业务素质不高,再加上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不良影响下,会计师为了利益出卖审计原则影响审计质量的案件日益增加。人作为事务所主要的、关键的质量控制要素和基础。但是我国事务所由于审计成本、人力成本考虑,往往临时招聘一些高校实习生经过简单培训,就直接进入审计工作,这样的人力资源配置严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1.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关系失衡
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内部勾结配合,促使虚假财务报告的曝光率低,致使审计报告质量存在很大问题,但是又得不到正面的教育。这样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违背了原则,破坏我国审计行业和国际审计行业的原则,直接严重阻碍会计师事务所朝着公正、客观、独立的发展。
2、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质量不合格引发危害
2.1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造成威胁
由于我国虚假审计报告和审计质量不合格等案件频繁出现,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在国内和国际上严重受挫,不仅丧失了潜在客户,同时也导致事务所发展更为困难。审计质量不合格,使得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政策时存在偏差,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最终导致我国社会发展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名誉。
2.2危害报表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报告的投资判断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那么投资者会对错误信息进行投资,致使决策错误和无形中加大了投资风险,审计报告质量也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等各方面需求,然后对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3、改善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质量的措施
3.1完善行业内部控制机制,优化从业人员聘任机制
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灵动性、多变性、高效性。同时,也可以强化行业协会相关监管制度配合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建立审计行业审计质量联防机制,使得达到更有效的遏制目前存在的审计质量问题。
完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并对这些人员进行档案设置,对于任何危害行业发展的行为严厉打击,并强调司法介入。多方面、多种机制培养和聘请审计人员的各方面技术、方法,主要是对其素质的教育,从而优化行业人才配置和储备。
3.2改革外部监管环境,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改革我国目前的政府干预型的监管模式,因为这种监管模式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干预过多并没有对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任何作用。根据国外先进模式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构建以政府立法、行业协会严格监督检查、独立监管机构进行惩罚、注协独立严格考察注师道德操守、业务能力等和财政部复查审计质量。从而强化外部监管环境,达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目标,对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一律给予严厉的民事、行政处罚。
3.3平衡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制定行业审计质量评价体系
从被审计企业自行决定事务所转变为由企业利益相关者或者外部独立监管机构负责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子能够平衡企业与事务所的关系,从根本上增强事务所独立性,避免事务所受制于企业的现象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在容易出现虚假的地方进行具体的、细化的规范业务行为,并制定对违反行为严格的给予民事、行政处罚。
基于De Angelo的理论(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包括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的因素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两大方面),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因素和审计质量高低的指标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然后进一步制定评价审计质量的检查和复查制度。对于不定期、不定时、特定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某项指定业务进行审计质量控制考核,以客观评价得出审计质量评价报告。
总结:
其实,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不利因素还很多很多,因此需要我们更系统、更全面的分析和制定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从而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发挥其真正作用。
参考文献:
[1] 韩军事.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9).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6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6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6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4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06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2005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5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5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05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2004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3、检查中事务所普遍反映收费低的问题。如对审计业务所采取的招标形式,所看重的只是价格因素,而对其他因素的关注程度却较低,这就从客观上加剧了事务所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会计市场的买方与卖方权利更加不对称,地位更加不平等。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审计招标办法。
关键词: 审计师 更换 审计 独立性 影响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变更会计师事所事件不断增多,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作为一项大事项,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且,变更会师事务所被认为是上市公司避免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方式之一。中证监会一直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现象高度重视,并于1993年起开始颁布相应的规定。下面笔者尝试通过ST东盛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案例进行分析,来了解审计师更换对审计独立性影响。
一、东盛公司2003年-2007年财务状况
东盛公司成立于1996年,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东盛公司于2003年经营业绩较好,实现净利润38598047元。2004年4月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04)125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4年东盛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经营出现困难,虽然实现净利润30111088元,内部检查时发现重大会计差错,普华永道中天对东盛2004年出具无保留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
2005年实现的净利润35305183元,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东2005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2006年实现净利润12622330元,出现大幅度的下滑,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对东盛科技公司2006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于2006年12月31日,贵公司的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占用贵集团资金约155422万元。贵公司管理层确信该等债权可以收回,目前不需计提坏账准备。审计师无法实施足够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该等债权可全部收回和不需计提坏账准备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贵集团及贵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我们对这一应收账款提坏账准备,企业就会由赢利变为亏损。
2007年东盛公司的经营并没有得到实际改善,出现巨额的亏损,亏损额是750238928.23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贵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105024.69万元,其中逾期借余额为77195.32万元;股东权益为-96309.47万元;欠缴税金为15702.24万元;运资金为-93233.43万元;本报告期亏损数额为75339.28万元,其中对外担保或有失计提的预计负债为69557.52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7200万元,其中大股资金占用费余额为5508万元。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对东盛科技公司2007年年报经审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东盛公司被列入ST公司。
二、审计师更换对审计独立性影响分析
我直接应用杨鹤和徐鹏在2004年发表“审计师更换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中审计意见模型P(审计意通过上文对东盛2003年-2004年状况描述和审计意见模型数据可得知:
2003年和2004年东盛的年报都是普华永道中天审计的,根据文章审计意见模型计算结果是P(审计意见2004年)=0.25<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0”。2004年东盛没有发生更换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2004年内部检查时发现重大会计差错,普华永道中天对东盛2004年出具无保留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东盛公司由于在2004年没有收到清洁的审计意见,在对2005年年报审计时更换了会计事务所。根据文章审计意见模型计算结果是P(审计意见2005年)=0.81>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1”。2005年东盛公司年报审计是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事务所的理由是:普华永道中天审计业务繁忙,无法保证对东盛审计的时间。当公司管理当局试图通过某些会计处理和披露方式推迟公布不利信息时,审计师对此很可能表示反对并出具保留意见。公司管理当局认为保留意见将影响公司股价和融资能力,审计师的反对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可能触怒管理当局,或促使其寻找与自己更为一致的审计师。从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担心潜在的诉讼风险拒绝继续审计,愿意自动退出对动盛的审计。并最终导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与东盛科技关系终止。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对变更事项发表任何声明“审计业务繁忙”,我认为是一个借口,可能迫于审计市场竞争的压力、担心丢失潜在的客户。最终通过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到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达到管理当局预期结果,成功地收买“清洁”审计意见。可得知:不更换审计师会获得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更换审计师之后获得了“清洁”的审计意见,从而确实达到通过更换审计师来“收买审计意见”的目的,因此,审计师更换会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影响。
2006年东盛的年报都是审计的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文章审计意见模型计算结果是P(审计意见2004年)=0.31<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0”。2006年东盛没有发生更换会计事务所的情况。2006东盛利润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东盛公司有操纵利润的迹象。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对东盛科技公司2006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东盛公司由于在2006年没有收到清洁的审计意见,在对2007年年报审计时更换了会计事务所。根据文章审计意见模型计算结果是P(审计意见2007年)=0.99>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1”。2007年东盛公司年报审计是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更换的理由是“对方审计业务繁忙”。但是这次更换了会计师也未获得清洁的审计意见。
审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的理由如下:
截2007年12月31日,贵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105,024.69万元,其中逾期借款余额为77,195.32万元;股东权益为-96,309.47万元;欠缴税金为15,702.24万元;营运资金为-93,233.43万元;本报告期亏损数额为75,339.28万元,其中对外担保或有损失计提的预计负债为69,557.52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7,200万元,其中大股东资金占用费余额为5,508万元。贵公司对该事项因珠海中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报审、潜江制药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实施处在进行中,尚待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所述,贵公司由于持续受到资金紧张的困扰,未能按照预期计划投入资金,市场推广及促销活动受到限制,广告策略难以实施,再加之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使以资抵债入的“广誉远”等四家子公司均未能完成评估机构确认的盈利预测。
有关资料显示该公司2007年年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三大财务隐患:一是以资抵债注水7亿元;二是隐瞒占资5亿元;三是会计差错,包括前期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会计差错,涉及商誉、预计负债及所得税会计等。尽管审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可是它并没有在说明段如实披露东盛科技上述三大问题,实际上变相认可东盛科技关联方侵占巨资、操纵前后期财务报表事实,且没有发现可能存在的隐瞒巨额占资及报告期会计差错等事实。审计报告要重内容不重形式。保留、反对、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类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否在说明段中将企业的重大财务及经营隐患如实披露。东盛科技2007年报就是一典型的案例,表面上审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可是它并没有在说明段如实披露东盛科技最重要的财务问题,实际上变相认可东盛科技侵占资金、操纵前后期财务报表事实,且没有发现可能存在的隐瞒巨额占资事实,我认为,这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存在收买审计意见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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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更换审计师会获得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更换审计师之后获得了“清洁”的审计意见,从而确实达到了通过更换审计师来“收买审计意见”的目的。2007年审计报告虽然是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但是没有反映东盛最重要的财务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善了审计意见,因此审计师更换会对审计独立性也造成了影响。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具有监管风险的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接收到了更为强烈的监管信号,更倾向于发表严格的审计意见。年初五大公司(包括东盛科技)更换会计事务所,成为关注的焦点。而且东盛公司于近几年多次更换,由此对外传递了强烈的监管信号。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第2007年财务报告实施审计时更倾向于发表严格的审计意见。接任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感受到强烈的监管风险,虽然无法详尽地了解其审计结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差异,但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仍然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结语
我们现在把2004年-2007年P(审计意见)四年联系起来看,当P(审计意见it)>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1”,东盛公司就更换了会计事物务所。当P(审计意见it)<0.5,收卖审计意见动机为“0”,东盛公司就没有更换了会计事物务所。说明东盛科技“收买审计意见”主要通过更换会计事务所方式达到目的的。没有选取其他的方式来获得“审计意见改善”。
笔者通过对东盛科技连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进行分析,进行了审计师更换的公司在更换后可能取得了“清洁”的审计意见。这说明前任审计师的更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任审计师的独立性。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媒体强有力的关注下,对公司通过变更审计师而改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
参考文献:
[1]杨鹤,徐鹏.审计师更换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04,(1).
[2]陆正飞,童盼.审计意见、审计师变更与监管政策――一项以14号规则为例的经验研究.审计研究,2003,(3).
[3]李爽,吴溪.监管信号、风险评价与审计定价:来自审计师变更的证据.审计研究,2004,(1).
[4]李东平,黄德华,王振林.不清洁审计意见、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会计研究,2001,(6).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2014年1月至4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可见,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度(89份,比例为3.57%)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比较喜欢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结果,但那2,450份标准审计报告对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一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吗?因为从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我国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大大削弱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客观公正的指出其舞弊现象。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的结果偏向被审计单位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模式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等问题。但由于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很多时候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委托关系。审计人、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审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
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虽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股东大会是委托人,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而控股股东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的管理层重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只发现4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重合,重合率占了样本总体的96%。这样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大会就不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成了大股东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大股东又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层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都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审计委托模式中的稳定三角关系变为了直线关系,使审计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最终,独立审计不独立。
(二)实际委托方缺乏审计意愿。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进行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成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委托人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他们很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对大股东而言,财务报表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花冤枉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使独立性受损。在我国,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一些公司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实质上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仍是由董事会具体执行,股东大会只不过履行批准的程序。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管理层不仅有权决定聘请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权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及何时支付。这种委托模式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形成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雇佣,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审计市场竞争过度,市场的审计资源有限,而市场的竞争者众多,而且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质量、人员素质差距不大,竞争激烈。在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下,生存问题已取代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首要考虑。这样是否有客户、审计收入多少决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生存。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可能会出现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注册会计师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损害独立性。
二、改进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
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关键就是使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真正分离,委托人正确的行使审计委托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联系。对于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另一种是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
(一)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余玉苗,2000),即在上市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由其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它的经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际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他们很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独立,经常会受制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这样,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总之,建立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并不能优化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失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权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再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就无从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施加影响。这种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实施模式:
1、财务报表保险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是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太适用,因为如果强制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冲击,出现保险公司垄断,同时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此外我国缺乏发达的风险评估市场,不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2、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由证监会设立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模式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由他根据招标决定费用的发放。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证监会是国家机关,有时候会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或者为了宏观调控,可能会对一些审计结果有偏好,同时还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容易出现证监会官员的寻租行为。如果采用此模式,需加大监督成本和反腐成本。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他根据招标情况决定费用的发放,注协对由其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关系密切,例如事务所的所长或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协会的会长,这样在招标时一些事务所有优势,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中注协严格来说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受政府的影响。
对于由证监会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模式,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二者都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和规模化发展,并且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证监会具有权威性,易于监管和制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拥有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权,具有实务可操作性。如果采用这些模式,要创造条件抑制其缺点,如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加强反腐。当然,也可以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
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改善民间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哪种模式符合我国国情,能发挥最好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一鸣等.关于现行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及重构的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2000年1月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宣布,全国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已分别被给予撤销和停止执业处理。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
2001年9月,为麦科特发行上市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有六人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
2000年至2001年,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发现对康赛实业、兴发集团、活力28等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2001年9月,银广夏谎报巨额利润被披露后,中国财政部表示,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2001年11月底,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共抽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200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时,不仅应聘请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国际
1999年,美国证监会(SEC)裁定,安永对AOL关于广告费用可以允许递延的解释不当。安永承担的罚款部分未予以公布。
1999年,Cendant公司被发现有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的现象,安永为此承担了大约3亿美元的罚款。
2000年,Sunbeam公司涉嫌操纵利润,安达信受到质疑。
2000年,Waste Management Inc.被发现错误运用会计准备金。该公司与安达信为此共同承担了4.57亿美元的罚款。
2000年,普华永道在对Microstrategy公司的审计中因不当解释相关会计原则被提讼。
2000年,Lernout Hauspie公司被发现有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现象,毕马威为此受到质疑。
2001年,因Xerox(施乐)墨西哥公司的会计欺诈行为等,毕马威对该公司进行了重新检查。
2001年,因对Prepaid Legal公司应适用的会计原则与美国证监会有分歧,德勤不再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师。
2001年,Enron(安然)进入破产程序,安达信正面临各级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