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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难申报?要怎样申报才能获得通过?
申报材料:需一次准备到位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企业修改的机会,一旦看到材料不合格就刷掉。所以企业在上交材料之前,就要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如: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合格就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和评审。如果立项审查合格,项目就会获得创新基金支持。
硬性规定:一定要吻合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地址:510070广州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1室电话:020-87682617网址www.gdsti.info)主要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中心要对创新基金规定的硬指标进行审查,如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是否合适;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前两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企业项目通不过形式审查的原因,都是因为在某方面不符合审报条件。
技术介绍:必须领先国内同行
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企业论述技术创新点时,需从产品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基本原理、主要结构、生产工艺、性能及使用效果等方面,尽可能地说明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恰到好处地不泄露商业秘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此外,最好以表格方式说明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
项目包装:有形式有内容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评审时只看材料,不实地调研,也不会见项目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价项目能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这就呈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一般中小企业都是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只懂技术,不会把技术介绍、创新内容、技术水平等反映在文字上,就可能造成立项几率下降,通不过验收,影响后期资金到位。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市商业银行,开发银行西安分行,省信用联社: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5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管发[2009]76号)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西银管发[2009]12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社区的重要作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的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创建信用社区是搞好就业再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通过“银劳”合作、“银社”合作的形式,做好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扩大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简化办理程序,有效预防资金风险,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也是金融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人本”服务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信用社区的条件和职责信用社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
实。有辖区平面图及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3.还款的历史记录。(三)、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四)、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未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发现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的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信用社区的职责:信用社区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圆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信用社区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诚信情况、经营场地、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本息。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如实登记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贷到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指导搞好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服务。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信用社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事
程序和办事时限,优质高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三、信用社区提供担保的要求信用社区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审核,申请人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社区一律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在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信用社区要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拖欠本息的,信用社区要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本息。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内加盖统一的信用担保条章,担保机构一律取消借款人的反担保。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组织实施信用社区申报审批程序是:(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中选拔推荐,上报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市创建信用社区申报表》,经街道(乡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的社区要实际审查,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社区候选名单。在充分征求银行、担保机构意见后,确定我市信用社区,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命名,授予信用社区牌匾。五、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召集其他两个部门开展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信用社区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一次。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及时增补命名。工作标准降低,不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由三部门提议后,即取消信用社区称号,收回牌匾。西安市财政局要督促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信用社区的评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督促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发放。
1.公司治理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面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但还需不断完善。
商业银行初步建成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建立起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经济资本(EC)、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RAROC)等先进理念开始得到重视。大型银行广泛深入应用这些风险计量工具,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风险和收益,逐步改变粗放式追求规模效益的传统思维,全面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流程银行机制建设不断推进。
2.风险内控建设得到加强以满足监管要求。遵循“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坚守风险底线不断完善制度,强化风险管理。
(1)针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并表监管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基础管理。
(2)适应不断丰富的监管标准。银监会近年来不断调整监管工具,量化风险监管指标,探索建立涵盖主要风险领域的腕骨监管指标体系(CARPALS),提升风险评价的针对性、动态性和前瞻性;强化资本监管,调整最低资本监管标准;强化拨备监管,建立动态拨备制度,“以丰补歉”;强化流动性监管,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等先进的监管指标。面对不断提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控新工具的研究开发,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满足新监管标准要求。
(3)重点领域风险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在平台贷款方面,商业银行严格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方针,通过分解数据、四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进行分类处置,强化风险缓释。在房地产信贷领域,大型银行带头实施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制”管理,严控房地产系统风险。
3.数据文化初步萌芽,信息管理能力取得快速进步。
近年来,大型商业银行不断推进数据管控、数据治理工作,制定中长期信息技术规划,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等问题得到银行内部高层和全员的重视。计算机系统按照规划合理进行建设,业务流程中数据得到共享,减少了重复和差错,为监管合规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了较好的数据基础,征信、监管等信息应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截至2010年末,五家大型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ROA)1.2%,平均资本利润率(ROE)20.4%,基本达到了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平均资本充足率从2003年末的2.11%提升为2010年末的12.1%;平均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末的16.84%下降为2010年末的1.30%;平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从2004年末的25.28%提升至2010年末的207.6%。
二、征信系统在公司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应用
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过程包括制定授信政策及开展具体授信业务两大方面。授信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为监管要求、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风险偏好,在开展具体授信业务时则较为广泛和深入地运用到征信系统。
授信审批是对前台经营部门根据客户需求拟定的授信方案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相应权限做出决策的过程。
1.授信审批流程
具体来说,授信审批主要包括授信申报方案、合规性审查、审批组织和审批、审批指引等环节。各级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授权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超过权限的报有权行履行审批程序。
2.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授信审批是对前台经营部门根据客户需求拟定的授信方案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相应权限做出决策的过程,主要包括授信方案申报、授信方案审查、授信审批组织和审批等几个环节。由于授信方案申报主要是信贷经营部门根据现场考察以及与客户的沟通收集的多方面信息的汇总,而授信审批组织和授信审批则是按照既定规则与全行风险偏好、根据各种信息与自身经验对授信方案的风险判断。所以授信审批阶段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就是对授信方案的审查,为后续审批决策奠定基础。
3.征信系统的应用分析
授信申报方案是授信审批的原始材料和全部主要信息来源,申报材料质量决定了授信审批质量。信用报告提供的客户相关信息是方案的重要数据来源,在这个环节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就是商业银行撰写信用报告提供了重要支持。
授信审批以风险政策、行业限额为依据,经济资本计量是基础,考虑客户信用状况和押品缓释。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征信报告,重点关注银行与客户的业务交易记录,尤其是贷款交易记录信息,从中收集一些反映客户偿债能力的深层次信息,比如经济、社会、就业、道德、财务状况和资产等多方面的信息。可以获取客户在经营业务中,常用到的银行结算方式,以此来调整客户授信方案,满足客户经营需要,达到互惠互利。但目前商业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信息开放程度也不尽一致,导致信息的共享利用率较低,信用报告不能全面覆盖相关信息,造成商业银行在应用信用报告时存在误区。
一、扶持范围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且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商贸企业。
二、扶持重点
1、推进徐家汇商圈、淮海中路段等现有市级商业街区,路建材家居专业特色街、衡山路休闲娱乐特色街等市级专业特色街的结构调整,实现其增长方式的转变。
2、推进铁路南站、枫林生命科学园区等新开发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
3、大力发展集形态先进、业态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便民利民等特点于一体的社区商业。
4、鼓励新型商业业态和先进商业技术的发展。
5、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6、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支持海内外商贸大公司总部或采购中心入驻、落户我区。
三、扶持政策
1、推进现有市级商业街区、市级专业特色街结构调整
支持企业参与现有市级商业街区、市级专业特色街的业态调整,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专卖店、旗舰店。在调整所涉及的商业网点置换中,业主或第一出租方由于中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对商业网点置换项目贷款经审定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一年。
2、推进新开发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
对新开发区域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经审定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两年。
对新开发区域内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新办商贸企业,经认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三至六年的扶持。
3、发展社区商业
根据市、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或实事项目,对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体现便民利民功能的项目,以及形成特色效应的社区商业企业,由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
4、鼓励新型商业业态和先进商业技术的发展
鼓励总部在区的企业发展连锁业态,如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等。对这类企业经认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一至三年的扶持。
对运用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物流配送等新型商业技术手段的企业,由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总部在区的商贸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各类连锁业态。对其经营地在外区的非独立核算的新开办连锁门店,由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经营面积对其装修与设备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经营地在市外的连锁门店,由其总部提出申请,其装修与设备投入项目贷款经审定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一年。
6、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
对新引进的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海内外商贸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连锁企业总部,经认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
7、提供公共服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化办理登记手续,完善“一门式办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外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并联审批服务。
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商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目录、产业政策、市场信息、企业诚信度等公共信息服务,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环境,发挥信息的市场引导作用。
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为著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支持申报市著名商标。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商贸企业向区经济委员会提出申报。
2、区经济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区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及行业协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并联审定。
4、区经济委员会对审定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5.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书面意见兑现有关扶持政策。
五、其他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原则上要求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核实汇总后,由企业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要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5号)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金额可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着*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市(地)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省级示范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市(地)(含农垦、森工)级诚信示范企业和中、省直诚信建设先进企业。
第六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诚信办)、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监督管理,委托*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省诚促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创建示范企业工作,各部门严禁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条件
第八条示范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是: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签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记录;
(七)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八)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九)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创建程序
第九条每个申报年度由省诚信办、省经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提供本单位有关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的认定证书;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专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一条各市(地)诚信办会同经委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中、省直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中省直企业的申报工作,各受理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省诚促会。
第十二条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按照第十条所列条件,省诚促会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省诚促会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诚信办、省经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成立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省诚促会、省级行业协会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省诚信办、省经委组织召开示范企业审核会议。会议分为小组审议和审核委员会表决两个阶段。审核委员将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表决,审核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及审核报告单提交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诚信龙江”网等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八条在公示期内,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企业失信行为,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省诚信办、省经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公示通过的企业将由省经济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命名并授予《*省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四、管理
第二十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实行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诚信示范企业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诚信示范企业应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并填报年审表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省诚促会。不按时填报参审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命名满两年时,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通报省诚促会,以便对其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四条省诚信办、省经委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委托省诚促会组织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96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中科院、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的工作部署,针对金融、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业控制等领域面临的信息安全实际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继续组织国家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重点支持领域
(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产品自身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低于目前GB/T 20281-2006、GB/T 20275-2006、GB/T 18336-2008等国家标准中3级的相关要求。
1、金融信息安全领域
(1)金融领域智能入侵检测产品。
适用于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等应用业务系统,支持IPv4/IPv6环境,具有双向数据检测、历史数据关联分析、网络报警数据筛选过滤、反馈测试、自学习和自定义检测规则、多维度展现,以及攻击影响分级等功能,吞吐量不低于20Gbps,基于国内外主流特征库检测的漏报率低于10%、误报率低于5%。
(2)高级可持续威胁(APT)安全监测产品。
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网络和应用系统,支持IPv4/IPv6环境,具有规模化虚拟机或沙箱执行等动态检测技术的威胁感知功能,具备对各类设备网络文件传输异常行为、漏洞利用行为、未知木马、隐蔽信道传输等多样性、组合性和持续性攻击的检测能力,支持1000个以上的并发检测能力,基于国内外主流特征库检测的漏报率低于5%、误报率低于10%。
(3)面向电子银行的Web漏洞扫描产品。
适用于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具备开放式Web应用程序安全项目(OWASP)通用漏洞的高启发、高强度、交互式检测能力,具有漏洞验证、基于电子银行系统业务流程的流量录制重放式的逻辑漏洞分析等功能,基于国内外主流漏洞特征库扫描的漏报率低于5%、误报率低于10%。
(4)金融领域应用软件源代码安全检查产品。
适用于金融机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具备适用于金融领域特点、可更新和自定义的安全扫描规则库,可定制扫描策略,在Linux、Aix、Windows、Android、iOS等环境下,具有对Java、C/C++、C#、JSP、COBOL、VB、Ruby等主流编程语言和.NET、Eclipse、Matlab等集成软件工具开发的应用系统进行源代码扫描的功能,对源代码潜在问题分析给出分级别建议,每小时扫描百万行以上代码,基于国内外主流软件源代码漏洞特征库检测的误报率低于30%、漏报率低于35%。
2、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安全领域
(1)高性能异常流量检测和清洗产品。
支持IPv4/IPv6环境,适用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具备流量牵引和回注、网络层和应用层攻击检测与清洗等功能,支持地址区间的IP保护,可实现对100万个以上IP地址的异常攻击流量清洗,启用全部检测和清洗功能后,设备整体吞吐量达到100Gbps以上。
(2)云操作系统安全加固和虚拟机安全管理产品。
支持IPv4/IPv6环境,支持虚拟化认证授权、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具备虚拟机逃逸监控、实时操作监测与控制、防恶意软件加载和安全隔离等功能,具备1万台以上安全可控轻量级虚拟机的安全管理能力。
(3)高速固态盘阵安全存储产品。
支持IPv4/IPv6环境,具备双控及冗余保护机制,具有缓存镜像、掉电保护、采用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的数据加密等功能,支持原生命令队列(NCQ)技术及多种主流接口协议,单盘持续读写性能不低于200MB/s,容量大于512GB,每秒输入输出次数(IOPS)大于12,000,单阵列支持500块以上单盘扩展,响应时间小于800s,非加密通道IOPS大于220,000,加密吞吐量大于1Gb/s。
(4)大数据平台安全管理产品。
支持IPv4/IPv6环境,具有对不少于3种大数据应用平台进行漏洞扫描、配置基线检查、弱口令检测、版本检测和补丁管理等功能,可实现大数据去隐私化处理和策略化数据抽取与集成、统一的策略管理、统一事件分析、全文检索及多维度大数据审计,能够对用户访问敏感信息行为进行报警、阻断、跟踪和追溯,关键安全策略同时支持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管理,支持1000万以上并发业务访问。
3、信息安全分级保护领域
(1)网络保密检查和失泄密核查取证产品。
适用于涉密网和普通业务网络,支持各类主流操作系统,具备对各种网络失密泄密事件证据保全、提取和分析的功能,支持只读方式、多种硬盘接口、DD或AFF等多种镜像格式,支持已删除文件、注册表、分区的恢复,具有自定义策略取证、关键词搜索、2000万个以上文件并行搜索、加密文件快速检测的能力,对带有密级标志的图形、版式等类型文件识别率大于95%。
(2)特殊木马检查产品。
适用于涉密网和普通业务网络,支持各类主流操作系统,具有已知木马和未知特殊木马检测的能力,具备木马样本及其配置信息的提取、特征归类检测等功能,能够定期进行升级,已知木马检测准确率为100%,未知特殊木马检测准确率大于70%。
(3)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风险评估软件产品。
符合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相关国家保密标准,具备合规性检测、漏洞扫描等功能,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判定为辅,评估内容覆盖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全部项目,评估结论准确可靠,能够自动生成评估报告。
4、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
(1)面向现场设备环境的边界安全专用网关产品。
支持IPv4/IPv6及工业以太网,适用于集散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现场总线等现场环境,具备5种以上工业控制专有协议以及多种状态或指令主流格式数据的检查、过滤、交换、阻断等功能,数据传输可靠性达到100%,可保护节点数不少于500点,设备吞吐量达到线速运行水平,延时小于100ms。
(2)面向集散控制系统(DCS)的异常监测产品。
适用于电厂、石油、化工、供热、供水等工艺流程,具有对工业控制系统的DCS工程师站组态变更、DCS操作站数据与操控指令变更,以及各种主流现场总线访问、负载变更、通信行为、异常流量等安全监测能力,具备过程状态参数、控制信号的阈值检查与报警功能。
(3)安全采集远程终端单元(RTU)产品。
支持工业以太网协议,适用于-40℃~+70℃温度环境,电磁兼容性(EMC)不低于4级,具有内置安全模块,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软件端到端的信源加密,具备基于数字证书的安全认证功能,支持基于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的数据加密,加密速率不小于20Mb/s。
(4)工业应用软件漏洞扫描产品。
适用于石油化工、先进制造领域,具有对符合IEC61131-3标准的控制系统上位机(SCADA/HMI)软件、DCS控制器嵌入式软件以及各种主流现场总线离线漏洞扫描能力,具有对数字化设计制造软件平台(如产品数据管理PDM、专用数控机床通信软件eXtremeDNC、高级设计系统ADS等)漏洞扫描能力,具备检测与发现软件安全漏洞、评估漏洞安全风险、可视化展示、漏洞修复建议等功能,漏洞检测率达到90%以上。
(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
1、金融信息安全试点示范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一体化信息安全风险感知体系试点示范,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立银行系统整体信息安全风险感知预警、网点集中管控的防护体系,完善灾备能力检测、第三方安全服务质量评价等管理规范。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电子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态势监控试点示范,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构建银行新型增值业务应用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形成相应标准规范体系。
支持商业银行、信息安全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子银行系统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钓鱼网站和金融诈骗事件安全应急保障试点示范,探索银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的新模式,建立联合处置、及时有效的应急保障机制。
2、云计算与大数据安全应用试点示范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在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服务领域,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围绕主要业务应用,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云计算和大数据安全应用试点示范,研究制定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的安全管理机制、责任认定机制、数据保护和使用安全机制与规范。
3、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试点示范
在国家重点党政机构和涉密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基于密级标识的涉密信息及载体管控试点示范,部署电子文件密级标识管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识别管理等系统,探索重要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新方式。
支持商业机构、专业机构开展电子邮箱安全保密试点示范,采用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以及相关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建设安全邮箱服务平台,形成电子邮箱防泄密、反窃密综合保障能力,探索安全加密邮件与智能终端电子邮件消息加密推送等新服务模式。
4、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示范
在电力电网、石油石化、先进制造、轨道交通领域,支持大型重点骨干企业,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设完善安全可控的工业控制系统。建立以杜绝重大灾难性事件为底线的工业控制系统综合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完善工业控制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的机制和规范。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
(二)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有财务隶属关系。其他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简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备案文件、自有资金证明、投资及信贷承诺等所有附件要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项目简表和汇总表应订装在报告正文前)。各项目材料一经提供不予退还,请做好备份。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2。
(五)项目材料的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将在今年9月下旬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网站(网址gjss.ndrc.gov.cn)信息化栏目下另行通知。
(六)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项目答辩时各单位应已有相关产品。
(七)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不包含高校和科研机构),项目的具体要求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要点详见附件2。
(八)本次信息安全专项分两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受理金融信息安全、云计算与大数据安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第二阶段受理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我委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后,将组织现场答辩。其中,专项拟支持的产品将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公开测试,有关具体项目答辩和测试名单、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开测试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具体要求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4、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一)税源管理薄弱是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但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纳税人必须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各有关部门必须有较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加之取消专管员直接管户制度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联系纽带被割断,税务机关相当一部分人员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忙于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输入计算机,忙于把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收缴入库,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不全不实的基础上,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依赖计算机,企图以电脑代替管理,结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使计算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稽查系列的重点稽查职能目前又主要放在对税务案件和税务违章行为的查处上,对税源户的日常稽查缺位,加之社会监控网络又尚未完全建立,因而,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管户不清、税源不明、一证多摊(点)、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相当普遍。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年被偷逃的税款约占同期入库税款的20%左右。问题最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其有效征收只达到50%,而且90%左右都是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征收上来的。其他税种的征收虽较个人所得税理想,但也普遍存在跑、冒、滴、漏、偷现象。
(二)近几年税收流失有所遏制也主要是因加强税源管理所致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税收收入在2000年增幅明显的基础上,2001年继续呈良好增长势头。如2001年前九个月就累计完成112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增收2074亿元。
税收收入缘何能增长?业内人士认为:“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除了经济增长的因素外,主要来自于加强征管转化为增收的成果”,“如果说收入仍有空间,今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潜力仍然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主要表现在税源控管上。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实现税收增收的经验时指出,“抓大不放小,实施分类管理”,通过专人负责或驻厂员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经营信息,对企业的存量税源、增量税源、潜在税源摸清摸透;同时通过贴近式管理,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提供优质服务是实现税收增收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近几年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税收增幅成效显著时指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效控制税源是这些领域税收增收的关键所在。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才强调指出:依法治税,责任在领导,主要靠基层;通过强化税源监控,推动征管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指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二、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加强税源管理需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解决好税源控、管的弱化问题。为此,税务部门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解决实际管理工作中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的弊病,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即税务机关要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就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这次新出台的《征管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成效如何,关键在税务部门。一些地方推行“工商税务联合发证”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与“管事”、“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专管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分类管理作为对传统专管员管理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不仅适应了实际需要,而且是对新的征管模式的完善。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建立税源户管理责任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税源管理责任到人,谁管理,谁负责到底。为加强对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控管、打击和清理,基层税务部门可专门设置由三人左右组成的清查小组实施该项工作。同时为确保责任人制度的落实,必须强化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1)税务登记准确率(包括漏管户考核率);(2)纳税申报率;(3)征期入库率;(4)催收催报率;(5)发票核查率;(6)稽查处罚率;(7)强制执行率;(8)举报案件查结率;(9)查补入库率;(10)撤消(复议)率。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转变观念,树立大稽查意识,将对税源户的稽查纳入日常稽查范围,把工作做在平时。坚持管税与管票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为稽查提供监控依据。树立“重点稽查”的意识,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又确实难以查找的非正常户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力度,对漏征、漏管户,一经查处,都必须进行补税和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绝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严控税源流失。
(五)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税源户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及国、地税之间、部门内部门的合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该公告的要公告,该曝光的要曝光,并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人人喊打,使其无藏身之地的声势,为税务机关开展清理漏征、漏管工作赢得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抓好纳税申报管理,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办法
加强纳税申报工作,首先要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浙江绍兴等地实行软盘申报、PC卡
申报等方式值得借鉴。这类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取消了原来纳税申报中的几种附表,减轻了办税员的工作量,但其需要相应提高办税员操作技术和软件性能。其次要采取各种纳税申报方式,即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开辟利用电话申报、因特网电子邮件申报和邮寄申报等途径,以方便纳税人。此外,还要稳定各种办税程序,即对涉及到纳税人办理的各种事项,无论是何种表式和资料,都要统一固定,一般情况下不要变动。对每年进行的税务登记验证、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工作,要尽量合并,集中安排在当年的某个月份内,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对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尽可能简化手续,减少办税人的来回奔波。
积极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办法,即根据纳税表现把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使用三种不同颜色的申报表,同时开辟三种不同的纳税通道。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条保证措施:一是强化依法纳税的责任,解决纳税人不报、逾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对申报违章的,必须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强化纳税申报的审核,解决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对纳税申报表填写不全、数字逻辑关系不符的,必须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对申报无收入的,必须进行动态稽核。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凡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又未对其进行处罚的,不仅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还要追究税务机关原审核人的责任。
(七)规范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1.加强税收基础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录入、归档,建立纳税人电脑化管理的档案。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系统(掌握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失踪户情况等),发票购领、使用、查寻系统,电子申报纳税、欠税催缴系统和税源监控分析系统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申报质量的分析与监控、检(稽)查的选案以及税源的跟踪管理提供较为完整准确的依据。
2.抓好发票的管理,推行“以票管税”的办法。现在的税务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而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一些纳税人采取不开、少开、拒开、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偷税。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实施税收源泉控制,应推行普通发票“以票管税”的办法,凡销售方向购货方开具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的,购货方可凭其开具的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享受开具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3.实行税源调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打击“地下经济”。税源调查可以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按街道、路段、片区设置调查员,监控区域内的税源情况,及时发现“地下经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开展税源预测分析,推行纳税评审机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源清楚、准确,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建立企业法人代表终身码,保证纳税人户籍的相对稳定。即以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识别码,输入计算机管理网络。当其发生变动时,计算机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及时处理。为了保证企业法人终身码的有效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进行相同的监督,避免纳税人利用直系亲属易名易地经营,逃避纳税。
5.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悉,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税收收入增长50%以上。同时,新《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6.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人。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就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其在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加强对其进行控管。以前,有的税务部门对银行重视、利用的不够,有的借助金融机构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却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令人欣慰的是新颁布、实施的《征管法》对金融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严格执行新《征管法》有关从严控制延期纳税、确保国家税收优先、企业重组缴税办法等规定。即:“纳税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先普通债权;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清缴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其它重组情形,防止重组企业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重组后的企业拒绝承担前企业欠缴的税款。至于纳税人应承担的相应职责,新《征管法》已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执法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圩岸.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J].中国税务,2002,(2).
[2]李大明.税收征管中的若干问题[J].税务研究,2001,(5).
关键词: 农户; 小额贷款; 经验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07-02
一、农行汉寿支行农户贷款的基本情况
农行汉寿县支行作为农业银行全国153家和全省8家“三农”试点行之一,积极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是惠农卡发卡规模持续攀升,保持领先水平。截止到2011年3月末,该行累计发放惠农卡5万多张。二是农户小额贷款授信覆盖面快速扩大,批量网罗优质客户。截止2011年3月末,该行累计授信4457户,其中今年新增授信1071户,同比多增676户;累计授信金额6479万元,其中今年新增授信金额1548万元。三是农户小额贷款总量继续扩大,实现优质发展。
二、农行汉寿支行农户贷款的经验
具体说来,农行汉寿支行在农户贷款上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经验:
(一)选准模式、零售业务批量做
在农户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该行本着服务“三农”、加快发展、防范风险、实现价值创造的原则,优化发展模式,采取“整村推进”和“公司+经销商+农户”两种模式,实现了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快速、有效发展。
1.用“整村推进”模式批量发放惠农卡。零售业务集约化经营是取得事半功倍效果的最佳途径。面对分布在30个乡镇的66万农户,要想做好惠农卡发放工作,实现“广覆盖”,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为实现该项工作的良好开局,该行首先将发卡对象瞄准市、县两级信用村和示范村村民,使农户自发感觉到“只用讲信用的人才能得到惠农卡”。为争取主动,提升服务质量,他们实行上门服务,做好“五带”,即带小型复印机、带发卡申请书、带惠农卡宣传资料、带支付通、带复印纸到村组、到农户家中。通过该行客户经理的热情服务与勤劳付出,农行发放惠农卡的好消息迅速传遍全县。
2.用“公司+经销商+农户”模式做优、做大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汉寿县是个农业大县,由于交通方便,水面宽阔,水产养殖业较发达。该行党委从当地经济特点出发,抓住商机,以通成、新希望、骆驼、立成等几家知名饲料公司后在本地设立饲料分厂为切入点,开展重点营销。从解决农户购买饲料的流动资金需求入手,成功践行了“公司+经销商+农户”的农户小额贷款发放模式,大大减少了该行的人力成本,网罗了优质客户群体。
(二)严准入标准,控源头风险
从源头抓起,优选客户,这是做实、做精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前提,更是防范贷款风险、实现价值创造最大化的核心环节。汉寿支行防范风险从源头抓起,严格准入标准,严把贷前调查关。
1.针对采取“公司+经销商+农户”模式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该行制定并严格执行了7大措施。
(1)饲料生产厂家、一级经销商和银行必须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2)准入前厂家必须和银行客户经理一同摸清经销商基本情况。
(3)银行必须对经销商、农户进行惠农卡知识现场培训。
(4)银行对经销商的调查必须开展实地调查。
(5)银行客户经理必须通过走访五位邻居调查经销商品行。
(6)银行必须告知经销商配偶准备对外担保额度。
(7)厂家必须明确一位专门协管员协助银行管理小额农贷。
2.针对采取“整村推进”模式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该行制定并严格执行了4个标准:
(1)优选目标。该行重点选择81个市、县两级信用村和示范村中27418户农户为营销目标,将其锁定为第一批整村推进的优选对象,从而从总体上有效控制风险。
(2)摸清底子。由村委会成立五人信用评议小组,对全村的村民进行信用评议,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
(3)邻居走访。银行客户经理必须走访5户以上的邻居了解借款申请人情况,核实村委会推荐的情况是否属实。
(4)张榜公布。银行对计划授信户张榜公布,旨在借助公众力量、周围村民共同监督授信户的经营情况、个人信誉情况,及银行客户经理廉洁办贷情况等。
(三)严审查标准,控操作风险
为有效防控各类操作风险,该行在经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依靠实践经验,成功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控制授信额度。采取“公司+经销商+农户”模式发放的贷款,授信额度控制在1-2.5万元之间。“整村推进”模式下的一般控制在1万元以下。该行农户小额贷款单户平均授信额度为1.4万元,其中“公司+经销商+农户”模式下的单户平均额度2万元。二是控制授信比例。针对经销商提供的业务担保,将单个经销商提供的担保户数控制在30户以内、担保总额控制在60万以内。“整村推进”下的授信面按发卡量的5%—10%进行合理掌握。三是独立审批人依据农户申报材料及相关合作协议进行审查。为防止其他客户搭车,支行独立审批人必须凭农户申报材料和准入合作协议名单进行审查。四是所有贷款担保须由农户联保、经销商担保及经销商按贷款额度的10%缴纳贷款风险保证金等形式组成。在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过程中,该行做到了四个必须:即在借款申请时,必须是借款人和配偶共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在签定贷款合同时,必须是借款人和配偶共同在贷款合同书上签字确认;在发放贷款时必须是借款人亲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在领取贷款时,必须是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前亲自领取。
(四)严管理标准,控贷后风险
在贷后管理中,该支行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环节,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聘任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特别督察员,特别督察员在支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可以直接对行长室负责。全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直接与特别督察员岗位责任考核挂钩。从而使农户小额贷款有专人抓,专人管。
2.贷前贷后一律电话回访。为防止出现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社会闲散人员骗贷情况的发生,支行规定对所有贷款人贷前贷后一律电话回访。
3.公司+经销商+农户模式的贷时实行资金用途一律封闭管理。为保证经销商利益、资金用途的合规性,支行对农户申请贷款后应农户要求将资金一律汇往农户指定饲料厂家,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4.所有贷款一律购买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为防范客户因经营以外带来的风险,在做好客户工作情况下,要求客户购买两险。一年多来的5户意外伤害险的客户都进行了赔偿。
5.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汉寿县支行贷款收息管理办法》。从收息范围、收息的频次、收息相关责任人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6.提前下发《到期贷款名册》。在当月15日前在支行网站和通过邮件下发至各“三农”网点,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地址、金额、到期时间和管户责任人。
7.提前下发《每季结息贷款余额表》。在本季结息月10日前在支行网站和通过邮件下发至各“三农”网点,网点收到余额表后增加客户电话号码、账户资金余额栏,并将此表作为季度收息台帐。
三、启示与建议
农户小额贷款作为一项服务三农,信贷支农服务功能的重大政策措施,在农业银行全国范围全面推广以来,为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但在该业务推广以来在推广过程中已出现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支农效果的有效发挥:
一是投放不均衡。由于弱势农户大多数从事传统的单一种养业生产,经济基础较差,致富技能匮乏,在小额农贷推广过程中存在“嫌贫爱富”、“抓大放小”的思想,以控制信贷风险为由,降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抑制了农户贷款有效需求,导致小额农贷发放的“马太效应”,富裕的农户容易得到支持,贫困农户难以脱贫,小额农贷支农功能弱化。
二是容易出现贷款挪用。少数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较高的农户利用小额信用农贷政策,贷款转借他人并赚取利差,或者是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甚至出现了多个贷款户“化零为整”骗取贷款投向“非农”产业,掩盖了小额农贷的实际用途,并极易造成银行信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纠纷。
三是重发放轻管理。不少地方的小额农贷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管理粗放。一方面,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把商业性贷款“政策化”,不少乡村干部、农户将小额农贷误解为中央“救济款”或无息贷款,与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混为一谈;另方面,农户资信评定把关不严,隐藏道德风险,因基层客户经理人手普遍不足,有的农户资信状况调查摸底不够充分,有的完全依赖当地村组干部评级,主观随意性大,农户资信等级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小额农贷资信档案登记管理普遍不完整,一年一度的资信跟踪审查不及时,重放轻管现象较突出,导致小额农贷回收率不高,形成了新的风险。
农行汉寿支行在农户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本着服务“三农”、加快发展、防范风险、实现价值创造的原则,优化发展模式,采取“整村推进”和“公司+经销商+农户”两种模式,实现了农户贷款业务的快速、有效发展。该行的做法思路清晰、模式先进、风控有力,已取得了明显的经营效果。其经验针对小额农户贷款普遍存在的投放不均衡、容易出现贷款挪用、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值得推广、学习和借鉴,给予了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
从农行汉寿支行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所做的情况来看,在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中既有借鉴别人的地方也有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新亮点。该行在业务发展中主要是采取了两种方式推进既:“整村推进”和“公司+经销商+农户”;根据这两种模式,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和有力推进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农户”模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是关注公司的服务能力。在生产经营环节,公司对农户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跟不上,使大量农户无法按企业要求完成种养计划,导致公司停工待料,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银行“公司+ 农户”贷款形成潜在威胁。二是在利益分配环节,公司与农户权责严重不对等,收购协议往往有失公允,损害农户利益,对农户贷款形成潜在威胁。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公司利用农户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差的弱点,在收购合同的订立上,搞文字游戏,向农户收取各种费用。农户与公司签订“公司+ 农户”收购协议前,受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大多数人不能仔细阅读、推敲合同文本,对公司日后收取的上述费用,往往有口难言,吃哑巴亏。长此以往,势必引发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纠纷。三是在农户贷款环节,个别公司弄虚作假,与农户串通,以“公司+农户”贷款之名,行公司用贷款之实。主要特征是农户集中贷款、集中还息,或者出现集中欠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资金链出现问题,农户认账不认还,或以公司用款为由,干脆不认账,则“公司+ 农户”贷款就会集体出现不良。
(二)巩固完善“公司+ 农户”模式,有效化解贷款风险
针对上述“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各农村金融机构要密切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通过政府协调,完善基层政府农业技术力量,并督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其次,发挥金融机构在“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协调作用,保护农户利益。“公司+ 农户”模式下,为减少公司与农户间纠纷的发生,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公司+ 农户”贷款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将“公司以不低于市场价向签约农户收购农副产品”等内容写入银行、农户、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并将“公司与农户发生纠纷”、“公司违约低价收购农户农副产品”等列为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内容,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及时予以披露,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后,加大贷后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公司+ 农户”贷款,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在“公司+ 农户”贷款发放过程中,“农户贷款、公司使用”、“农户贷款、公司还息”等做法,不仅扭曲了“公司+农户”贷款的本意,而且容易掩盖公司经营问题,积聚信贷风险。因此,各经办银行要加大对“公司+ 农户”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假、冒名贷款,一经发现,对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严厉信贷、结算制裁,必要时依法收回全部“公司+ 农户”贷款;对纵容、默许、协助企业以“公司+ 农户”方式骗取贷款的银行内部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信贷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对于“整村推进”模式的建议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该行“整村推进”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该方式有待优化:
1.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该种模式下,农户的个人信用情况必须要和村组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村组的信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个人信用分别在信用考量中设置不同的权重进行信用评价。对各村组的信用评价必须进行一个标准化的长期的跟踪及调查。
2.需要有更强大或者说覆盖面更广的农业保险、农村财产险的支持。“整村推进”方式意味着农户风险的集中度更高,银行要承受的风险就越大,在风险补偿(既利率不变)的情况,要分散风险就只能采取保险(风险转移)或者是消极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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