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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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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报告

第1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我局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分级分类稽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稽查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稽查效能得到明显提高,稽查威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仅砺练了稽查队伍,而且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现就我市分级分类稽查开展情况谈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必然受到税收信息化及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影响。而现有的稽查体制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税务稽查定位不够准确,稽查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相关稽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推进稽查体制的改革和稽查制度的创新。分级分类稽查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新型稽查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将有效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整合稽查人才资源,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对公正税务执法、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分级分类稽查的目的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体现了对合法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建设,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

(二)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的效能。分级分类稽查采用集中选案、统一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抽调各级稽查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活动,突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实现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整合现有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实现各级稽查部门之间的才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互动、协调高效的稽查网络平台。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范下级稽查部门的规范执法,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减轻当地执法部门的压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以查促管、以查促查。通过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实施分类查处,有利于深入分析、总结和研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征管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同类稽查案件的剖析,有利于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规律,总结和提炼案件查处的方法、经验,促进税务案件查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有利于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

(四)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干部业务水平。对于经济相对落后、规模以上纳税人较少的县(区)的稽查干部,参加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检查,对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查帐技能有很大帮助。统一检查、异地检查、省市联动和市县联动等稽查工作方法,为税务稽查干部创造了交流、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干部应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我市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

(一)出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市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对全市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稽查的原则,组织实施稽查。

每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地税局统计上报辖区内重点纳税人名单,市地税局以统计名单为基础,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分级分类稽查范围外纳税人的检查,由县、区地税局根据征管权限确定。市地税局当年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由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地税局不得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如遇群众举报,县、区政府交办等情况需要专案检查的,县、区地税局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稽查实施主体。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重点纳税人检查终结后,将检查结果及稽查建议反馈县、区地税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对市地税局确定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县、区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终结后,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税局(稽查局)。

(二)具体做法

在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试行集中统一选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专项检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结合重点税源管理情况,首先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调取征管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选取部分备查纳税人名单下发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稽查指导性计划,然后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日管和以往年度涉税检查情况,对备查名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局稽查局,最后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稽查任务书,由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2011年度我局共对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资本交易等行业和项目进行集中统一选案73户。

2、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每年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调取重点税源征管信息,进行征管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对以前年度重点税源稽查案卷剖析整理,总结重点税源发案规律性,并结合日管工作中掌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大额投资筹资、资本交易等涉税信息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后,首先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市局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最终被查单位名单,由市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

市局根据掌握的企业征管信息及企业核算状况,结合县(区)局上报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或部门,确定异地交叉稽查被查对象,由市局从全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三、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欠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既是稽查职责要求,又是提升稽查效率和稽查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既是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渠道。目前,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共享层次不高、利用水平较低、协作运转效率不高、协作范围不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分级分类稽查的全面推行。

(二)征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由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管辖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只能通过征管系统信息了解重点税源户的涉税变动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征管信息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审核不严格,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稽查选案的准确。

(三)稽查人力资源不足。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到15%,而现有稽查人员真正在一线检查岗位上的不足50%,并且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放在年度上级布置的专项稽查、外地协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上,对其他工作则疲于应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重要因素。

(四)税务稽查体制的制约。稽查机构的形式设立、职能配置、权限划分、上下级稽查部门间的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如:抽调人员的检查权限、异地执法权限以及的文书使用、稽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入库级次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税务部门内部的计划、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税源资料、征管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支持。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建立查前、查中、查后全方位的查管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功能。要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主题、反映各种业务情况的综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系统,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银行、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使涉税信息的采集更充分、更及时。注重涉税信息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确定税源分析指标,把经验分析、定量分析、宏观分析有效结合起来,为推行分级分类稽查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第2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纪委担负着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2011年度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一年来,纪委认真抓了对党员的教育学习:一是抓政治理论的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廉政准则》的学习;二是抓好政策法规的学习,三是对实践知识的学习,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了职工党员的综合素质。

2、年初,转发并传达了县纪委转发的省纪委关于元旦、春节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要求局属单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3、三月份,召开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全体会议精神,全文传达了县纪委的工作报告。并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4、及时传达纪委有关规定。

5、认真做好各支部纪检监察员的培训学习工作。

6、做好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工作。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必须携带《公务活动守纪回执表》监察大队、收费所、水资源办等单位公务活动时均填写回执单。

7、认真落实重大经济活动向纪委报告制度。2011年水利项目的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活动均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8、协助党委与局属单位签订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9、积极开展水务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小型水利重点县工程和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协助监理发出整改通知170项。要求监理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签字拨款、申报验收。

10、认真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合同书,保证了民生工程的顺利进行。

11、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2011年受理来信、来访、电话举报9件,内容涉及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民生工程问题,均及时做到了妥善处理。避免了群体上访,其中协助说办了就办栏目解决一起,协助铁佛村解决一起反映铁佛街自来水长期不供水问题,有关部门协调多次没能有效,成为老大难问题,局党委研究由局纪委牵头处理。局纪委两个同志组成工作组冒着七月的炎热深入农户、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协调镇、村、监理、施工单位坐到一起共商处理办法,水务局帮助解决1.3万元电费,村组干部、施工单位人员共查存在问题就地解决,增加安装了镇直单位的供水管道,参与配齐管护人员,从镇政府到农户的供水全线开通,解决了7000人供水用水问题。高效圆满处理了搁置两年之久的问题,得到了镇、村干部群众、施工单位的一致好评。同时避免一次集体上访事件。

12、年度草拟、下发了:

水务局2011年度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2011年度水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点;

水务局2011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

转发了县委书记阚相华在县纪委第九届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3、采取各种形式协助党委认真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三、以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促水利建设显著发展

局纪委努力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力促进了县域内水利事业的发展。局党党委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抓水利建设。全面完成了年初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水利兴修任务,完成新打机井4280眼,新建大沟涵闸4座,开挖疏浚大沟9条、中沟117条,完成土方420万方,大沟桥12座、中沟桥467座、小沟座1132座,改善灌溉面积29.8万亩,解决农村2万农民安全饮水,取得了全省“江淮杯”三等奖,同时没有一人受到党纪刑罚的处理。

四、存在问题

廉政文化建设、警示教育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五、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是水利“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为水利事业的跟踪路口跨跃、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意义十分重大。决心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明确责任、努力提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

2、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大力宣传廉政文化。

3、排点部门、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源头治理预防机制、纠风治乱长效机制,从严治腐惩机制。按照惩防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监督薄弱点、制度空白点,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减少障碍、堵塞漏洞。

4、努力提升查案执纪的震慑力。

第3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一、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013年,共完成投资779万元,完成人饮工程7处,实际解决20011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为民办事实人数3984人。

二、加大治理病险水库,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投入资金900万元,开工建设完成了6座小(Ⅱ)型国家投资计划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6座小(Ⅱ)型水库分别是谷母溪、兰州、水美拱坝、小桶、上马坪、旱塘。

三、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动绿色建设。

2012年我县成功通过遴选,列入全国第四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分三年实施,专项资金总投资达6000万元。我县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位于黄甲岭乡,项目总投资1731.23万元,该项目拟整治山塘61座、改造河坝17座、改造灌排渠道66条共66.2㎞、新建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600亩,项目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开工,5月18日全部完工。2013年5月22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了市级验收,6月14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了联合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省级验收,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并被评优良等次。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

一方面,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全面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加强用水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加大水事案件惩治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坚定不移推进节能减排,确保水质达标。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防护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设,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保护机制,强化计划用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管理,着力构建水生态防护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五、严厉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事件。

在专项整治期间,全县共召开沿河村镇座谈会5次,参加人员300人次,悬挂横幅标语25条,张贴宣传标语127张,县电视台跟踪报道有关河道整治新闻7次,利用手机平台发送信息4200多条。同时,县政府了《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公布了禁采区,在全县各乡镇和主要街道广泛张贴。突出抓好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不断加大巡查力度,监督采砂行为。建立了群众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扩大了监管工作的点和面,推动了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严厉查处无证采砂船采砂行为,依法对无证作业的采砂船予以扣留,拆除动力,做到发生一例,消灭一例。专项整治期间,全县共集中整治行动10次,出动联合执法人员280多人次,取缔非法采砂船4艘,拆除动力15台。目前,全县已无一处违法违规的采砂船进行作业。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绩效评估工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绩效评估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为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证,使绩效评估工作的整个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2、整合资金,严格使用。绩效评估工作涉及的工程建设,资金是“瓶颈”,难题在筹资。除了中央的补助及省、市配套外,还有相当部分资金要靠县财政及当地群众自筹解决。对此,我局一方面积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投入。另一方面,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筹资比例,筹集配套资金。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上,设立了项目专户,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款,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促进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3、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为确保绩效评估工作的施工质量,我县严格按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及时组建了项目法人、签订责任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四制管理。做到每座工程有规划、有设计、有图纸、有专人负责施工,并严把“四关”。一是严把设计关。全县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的设计均已通过市水利局审查把关,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须经集体研究报批;二是严把监督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工程达标,同时由县水务局派出技术人员常驻工地指导并监督施工,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由施工队、技术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三方到场签证。另外还聘请所在村、组的村干部为社会监督员,不定时的到工地跟班监督;三是严把验收关。我县制定了统一的验收办法和标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水务局组织专业人员集体验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未整改的不予认可。四是严把进度关。为了抢晴天、争进度、保质量,我县绩效评估工作均采用铲车、挖机等机械化设备施工,既营造了水利建设声势,又加快了施工进度。

4、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我们坚持“建管并重”和“管理从建设开始、改制从产权入手”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责任主体。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县水务局,统一由县水务局经营和管理,县水务局直接承担全县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统管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制定水费的合理收取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分散的工程由村、组、户分级落实管理责任,专人管理。合理收取水费,实行以水养水,加强工程看守,搞好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需县财政投入大量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部分资金,由于我县财政基础薄弱,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还不高,县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集资较为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2、我县现有各类水利设施2845处,其中中小型水库68座,骨干山塘1818口,小型河坝625座,但这些水利设施大都修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多年投入不足,年久失修,加上经常遭受洪涝灾害袭击,抗旱、排涝设施老化,渠道淤塞,病险水库面大,农业抗灾能力弱防汛抗旱压力大。

下一步打算:

2013年,通过全局上下奋力攻坚,工作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仍然很艰巨,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抓住国家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好机遇,增加水利投入,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面完成市县提出的各项水务工作任务。

1、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积极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准备,确保现有水利工程充分发挥作用,为农业用水、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2、切实抓好病险水库整治工作,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做好已列入国家2014年度规划内的重点小二型、一般小二型水库在2014年底前完工。

3、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作为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4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水,我们的生活将无法继续下去,人类就不能生存。虽然我市不是一个用水紧张的城市,但水污染却存在,我家门前的小河就是最好的见证。这条小河原先可美了,河水清澈见底,游鱼水藻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三五成群的小孩子在河里嬉戏、打闹。岸边杨柳依依,倒映在风平浪静的水面上,为小河增添了许多生趣,幽静极了!那时侯的小河是居民的骄傲。因此,连续6年荣获“省级文明农村”荣誉称号。可现在呢?它被污染的不成样子了,河边垃圾成堆,而且臭气熏天,变成了一条黑乎乎,臭烘烘,人见人厌的臭水沟了。失去了以前美丽的外貌,被人们强迫地换上了一副丑陋的外表。人们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我们必须共同关心和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因此,我利用双休日的时间约上老爸去坦头老家做一次实地调查。

二、调查过程

访问爷爷有关河流的情况,把照片拍摄下来,对家门前的小河的水污染进行实地调查、讨论。三、水污染的原因1、据我调查所知,工业废水、生活废弃物不经过专业的处理,直接排入河里,就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大量的使用化肥和农药,也会污染水资源……2、人们往往为了图省事,把垃圾随手的扔在了清澈的小河里,使水变脏、变臭,成为了臭气熏天的臭水沟。3、有些人经常随便地把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杯,还有白色的塑料袋,往小河随手一扔,就一走了之了。里面的污染物会渗透到深水里。水就会污染,也会造成白色污染。4、有些卖蔬菜的小摊,剩下了一些坏的蔬菜,往往扔在一边,就不再管了,有些住在河边的家庭,经常也把一些坏了的菜扔到了水里,在以后漫长的日子里,臭菜腐烂了,甚至有些粪化池的脏水也直接排到河里,就严重的污染了水资源。四、调查分析经过实地调查,我认为水污染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地下水污染,用水困难,河水污染严重滋生大量蚊虫,河水散发刺激性气味,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五、解决方法

1、为了改善河道环境,应尽快开展河水、河岸等全方面的治理工作。首先,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杜绝工厂、养猪场把污水、粪渣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应集中处理,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然后,对河边、河道中的建筑材料(已废弃的)进行清除,并对水道进行整改,进一步将河内的垃圾、淤泥清除。后在河边种树,植草皮,建立绿化带,避免沙土流失。

2、对沿岸居民及全体市民进行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河流的环境,主要还是在于大家的思想意识,故人们应自觉保护河道,保护环境。这样,一条全新河流才会永远呈现在人们面前。

六、结论

第5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xx市xx区人民政府:

今由我街道(原xx镇)响应xx市委、市政府提出三年响动纲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根据市政府及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就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要求与精神,加以贯彻执行。从2xx2年至2xx6年为止。我街道就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有:凤祥南路路道路拓宽拆迁、蓉湖路路道拓宽、锡澄路道路拓宽、兴源路及一0一地块一期、广石路及三一二国道等的拆迁。先后建设新桥一期安置房20.5万平米和新桥江海三期农民安置房。对实施拆迁道路的拆迁户依据xx市178号文及363号文,根据xx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同时按xx区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结算。现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就xx市银桥房屋开发公司代为街道建设农民安置房要征收营业税等处理决定。我街道有一些不同观点及疑议。

一是作为原xx镇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安置房建设,加大推进城市化道路拆迁进程,我xx街道对市里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是拆迁、安置房建设都是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完成比较好的。拆迁安置从性质上来讲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局要求。

二是从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是为老百姓谋利益的好事,而绝不是作为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是银桥公司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根据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及市里有关要求,建设农民安置房,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但必须要有资质建设,主体不要求。为此,我原xx镇筹建了银桥房屋开发公司,委托由银桥公司建设与安置。按照原镇里规定进项安置结算,盈亏有镇里负担。(附协议及任务书)

第6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一、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的重要性所谓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是指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辅助税务稽查人员执行稽查工作,或者说是指计算机在税务稽查工作上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的重要性日益明显。

(一)大中型企业与纳税大户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电算化与信息化迅速发展,很多企业已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纳税大户的信息化,不仅普及面广而且自动化程度高。例如,我国各商业银行基本上已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绝大部分的经营与财会业务都由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利息税全部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并代扣,银行最主要的收入——利息收入同样由计算机计算和记录。又如,证券交易公司,其证券交易业务全部由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和记录,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交易手续费和代扣的交易印花税全都由系统自动计算和扣提。很多大中型企业与纳税大户,如电讯部门、海尔、宝洁等等,都建立了网络化的ERP系统,由计算机进行企业的业务与财务管理。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与纳税大户的财务与业务管理计算机化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可能不再保留交易的纸质明细资料,例如证券公司不会打印并保留每天所有证券买卖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只保留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文件中。税务人员要进行稽查,只能利用计算机辅助对这些磁性的资料进行审查处理。即使企业仍然打印输出所有的业务单据和账务资料,虽然税务人员仍可以绕过计算机对纸质的资料进行税务稽查,但因为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纳税人各项业务的详尽资料,计算机能快速准确地处理大量的数据,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可以有效地提高审查的速度、扩大抽查的范围、提高稽核的效率。大中型企业与纳税大户的信息化要求税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

(二)电子商务与网上?群脱、缴税的发展要求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迅速兴起。我国的商务网站和网上交易额都在不断增加。根据2001年第三季度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对638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信息化状况的调查结果,24%(156户)的企业基本实现或部分实现了电子商务系统。如果说仅在企业财务与业务管理电算化条件下,税务人员尚可以绕过计算机执行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与网上报税、缴税条件下,税务人员将别无选择,必须利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稽查。传统的税收是以账簿、发票等纸质凭证为征收稽查的依据,根据区域来管理纳税人。网上交易的无纸化和全球化特性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地域之隔。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的纸质单据完全消失。记录和证明交易发生的各种文件,从合同、订单、发货单、发票到数字支票和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都以电磁信息的形式在网上传递,并保存于电磁介质中。这些以电磁形式记录的信息不再是肉眼所能识别的。这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用传统的方法,税务部门难以查证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难以鉴定交易性质和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难以找到纳税的依据。只有利用计算机才能识别、跟踪网上的交易,才能识别和查证各种非纸性的原始凭证和业务记录,才能有效地执行电子商贸税收的征管与稽查。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要改变企业传统的交易模式,而且会改变企业税务申报和缴纳的方式。随着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企业的业务、会计和税务(包括计税、报税、纳税等)处理,都将由计算机系统在网上执行。企业将不必每月到税务机关报税和纳税,只要通过网络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的征收与管理也可以在网上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电于商务与网上报税、缴税,不仅导致企业交易信息无纸化,而且导致企业的纳税申报文件、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件和税票等的无纸化,所有这些信息都将以电子形式在网上传递与保存。显然,在这样的条件下,税务人员只能利用计算机才能识别这些文件,才能进行税务稽查。

二、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的方法税务稽查是由稽查人员通过各种方法对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报税和缴税进行稽核,其最常用的方法包括审阅、核对、分析、比较等。计算机可以在这些工作中帮助审计人员更快更好地完成任务。但由于税务稽查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很多非确定性的判断,计算机不能完全代替稽查人员工作,只能作为稽查人员的工具,辅助稽查工作的执行。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下列是一些可行的方法,税务人员可根据稽查的具体任务和条件灵活运用。

(一)利用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辅助稽查在被查单位实现财务与业务处理电算化的条件下,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辅助税务稽查。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有不少功能,例如,查询、统计、分析、通用报表等功能,都可以用于辅助税务稽查。例如,一般会计信息系统都有从总账到明细账再到记账凭证的跟踪查询的功能,稽查人员可利用此功能检查被查单位纳税申报的报表与企业账务记录是否一致,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各种应“视作销售”的业务,是否已按规定计提并记录了销项税:企业计提和记录应交税金所用的税种和税率是否恰当;应作税务调整的成本项目是否作了恰当的调整,等等。稽查人员还可以利用被查单位电算化系统的统计与分析功能进行分析性复核。利用系统计算各种与税收有关的分析指标,如销售收入总额、销售税金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有关指标的变化率,等等,以便稽查人员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找出异常的情况和需进一步追查的线索。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利用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可以方便地审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各种电磁化的交易的原始凭证,证实被查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查找偷税漏税的线索。利用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辅助稽查的优点是成本低,对稽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要求不高。因为使用被查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无需额外的成本,稽查人员也只需懂得系统有关功能的调用,不需要有太高深的计算机与网络知识。当然,利用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辅助进行税务稽查前,要先确定系统相关功能是正确的。

(二)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稽查最常用的电子表格软件有Excel和Lotus等,它们具有强大的表格处理、数据库管理与统计图表处理功能,是常用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其不少功能可用于辅助税务稽查。下面是可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的一些税务稽查工作。

1.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编制稽查表格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可能要编制一些稽查表格,例如,各种有关项目或指标的比较分析表。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编制稽查表格,不仅准确、美观、效率高,而且成本低、灵活、方便。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编稽查表格的方法如下:

①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整理并设计好要编制的稽查表格的格式与内容。

②利用电子表格软件建立稽查表格的模本。对每个设计好的稽查表格,在工作表中按要求的格式填列好其表名、表栏头、固定的文字项目和表中可通过计算得到的项目的计算公式,并把这些汉字和公式的单元设置为写保护,表中需要输入被查单位有关数据的单元暂时留空。完成上述工作后,表格以易于识别和记忆的文件名存储成为各稽查表格的模板。

③模本建立好后,可以在多个单位稽查和多次稽查中使用。稽查时只要打开相应的模板文件,在需要输入数据的单元填入被审单位的有关数据,通过计算得到的数据会自动由计算机算出,完成表格的编制,以便于稽查人员进行分析和进一步核查。稽查人员可根据需要保存或打印输出编制好的表格。稽查人员还可以根据编制好的分析表,用电子表格软件的统计图表处理功能,绘制出各种分析图(条型图、曲线图、圆饼图等),以更直观的形式辅助稽查人员进行分析判断。

2.对被查单位的电磁信息进行查询、排序、分类、汇总和统计等处理Excel与Lotus都可直接读取数据库文件,有强大的数据库管理功能和很多函数,特别是其特有的财务函数,稽查人员可以直接调用这些功能和函数辅助执行各项稽查工作。例如:可以利用其数据库管理功能对被查单位的各项经营业务的电子记录与会计账表文件进行查询、分类、过滤、汇总、统计和核对,利用其财务函数进行折旧费用等的复查和有关分析指标的计算,等等。实际上,只要掌握了电子表格软件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稽查人员可以根据稽查的要求灵活地使用它执行各项稽查工作。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辅助税务稽查不仅成本低,而且灵活、方便。但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熟悉电子表格软件的功能及使用方法。因此,应该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电子表格使用的培训。

(三)利用税务稽核软件辅助稽查利用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或利用电子表格软件都可以有效地辅助税务稽查,但被查单位的电算化系统和电子表格软件都不是专门为税务稽查编写的,因此不能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帮助稽查人员找出被查单位偷税漏税的线索,其有效性完全决定于稽查人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及利用它们辅助稽查的经验。如果能针对税务稽查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发出税务稽查软件,则计算机不仅能按稽查人员的要来对被查单位的业务与财务资料进行查询、分析和比较,而且能把对被查资料处理的结果与正常的合理值或特征值比较,根据比较结果为稽查人员直接提供被查单位偷税漏税的线索。税务稽查软件要能实现这样的功能,关键在总结与归纳出税务稽查的方法、规律和经验,并抽象出其逻辑模型,找到计算机实现的途径。如果有了税务稽查软件,稽查人员只要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即可方便地利用计算机辅助稽查。利用税务稽查软件辅助稽查不仅能提高稽查的速度和效率,而且能有效地提高稽查的质量和效果。但税务稽查软件的开发受稽查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其实现的模型较难总结与提炼所制约,所以,目前税务稽查软件还很少见。下面,笔者尝试对通用税务稽查软件的功能及其实现方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三、通用税务稽查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法分析

(一)数据读取与转换功能因为税务机关要负责大量纳税人的税务征管与稽查工作,各纳税人的电算化系统以及系统所设置的业务与会计数据文件和各文件的结构可能都不相同,如果要针对每个被查单位开发一个稽查软件,显然不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因此,税务稽查软件应具备通用性,能在多个单位的税务稽查和多次的稽查中使用,即应能从不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读取数据,并能对有关数据进行统一的稽查处理。为了达到此要求,通用税务稽查软件应有数据读取和转换功能。稽查软件要能读取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关键在信息系统要留有数据接口。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的88号文,已明确要求进行经济与会计业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这为税务稽查软件可能获取被审单位的电子信息提供了法律保证。数据转换问题的另一关键在于把不同系统中不同结构的文件转换为规范结构的文件,以便稽查软件可以进行统一的稽查处理。此转换的实现是稽查软件设计的一个难点。数据转换可考虑用下列方法实现:稽查软件根据税务稽查要处理的数据项建立相应的规范文件结构;转换时由操作员选择打开要转换的文件后,由计算机读取其结构,操作员通过人机对话的形式逐一将要转换文件与规范文件相应的数据项匹配,计算机即可容易地完成转换工作。如果规范文件的各数据项要来自多个不同的文件,则这些文件要按关键字建立联系项再转换。

(二)一般的查账功能税务稽查常要通过查账及核对有关资料来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报税和纳税。因此,通用税务稽查软件应具有一般通用审计软件所具有的对业务或账务文件进行抽样、查询、排序、分类、汇总等功能。这些一般的查账工具让稽查人员根据需要选用。只要实现了上述的数据读取与转换后,这些功能很容易实现,这里不再讨论其实现方法。

(三)税务稽查与线索提示功能税务稽查软件最主要、最有特色的功能是可实现通过计算机对被查单位的业务与会计资料的处理,能直接向稽查人员提供被查单位偷漏税的证据和线索。

分析人工进行税务稽查的方法,并考虑计算机处理的特点,税务稽查与线索提示功能可分解为下列几部分:

1.分析指标的计算。通过对被查单位有关业务和证、账、表等文件的处理,计算出各种分析指标,包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这些指标的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与同行业的平均数比较,与相关指标数比较。实现此功能的关键是总结出哪些指标与税务稽查相关,这些指标要用什么数据按什么方法计算。只要把指标及计算公式存在数据库中,需要时由计算机按规定完成计算即可。

2.对有关指标进行分析与判断。被查单位的各种分析指标计算出来后,要对其进行分析,把它们与合理值或特征值比较,找出异常的情况,并根据异常情况给出相应存在问题的提示和偷漏税线索。实现此功能的关键是总结出各有关指标的合理值或特征值,以及各指标异常常见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只要在数据库中保存这些特征值和超出有关值时应给予的提示,计算机可自动把计算出被查单位的各分析指标值与数据库中记录的特征值比较,并按比较结果给出提示。

3.有针对性地对被查单位的业务与账务信息进行检查与判断。有经验的稽查人员常会根据偷税逃税常见的手法及出现的现象、容易忽略而造成漏税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被查单位的业务与账务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查。例如,如果发现有“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的记账凭证,这很可能是被查单位存在收入不入账,而利用往来账户挂账的问题,从而偷逃所得税。如果某记账凭证的贷方是产成品,而其借方不是产品销售成本,且无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的记录,则可能漏掉了应“视作销售”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如果某记账凭证的贷方是原材料,而其借方不是生产成本(如在建工程或其他非生产领用原材料),其相应的进项税未转出而用于抵扣,则偷逃了增值税,等等。税务稽查软件应能实现此功能,由计算机替代稽查人员执行此项检查与判断。实现此功能的关键是总结出偷逃税常用的手法和常见的现象,以及较常出现漏税的环节和情况。例如,哪些科目间存在异常的对应关系、哪些账户出现异常的变动情况或异常的余额、存在哪些异常的现象,就可能存在怎么样的偷逃税行为;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漏税,出现什么情况时可能漏掉什么税等等。把这些稽查人员的经验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在数据库中,则稽查时计算机可以针对这些情况、现象和环节逐一进行检查,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供线索。

第7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摘要】当前我国税案频发,而打击乏力。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税收执法体系特别是狭义上的税案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体系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关键字】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检查权;税务稽查局;税务法庭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从近几年来看,我国涉税犯罪在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手段上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在规模上向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涉税案件执、司法制度难以满足震慑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

一、当前税收执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二)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J].税务研究,2001,(6).

第8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摘要】当前我国税案频发,而打击乏力。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税收执法体系特别是狭义上的税案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体系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从近几年来看,我国涉税犯罪在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手段上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在规模上向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涉税案件执、司法制度难以满足震慑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

一、当前税收执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二)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

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J].税务研究,2001,(6).

第9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