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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随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要组织家电下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经贸委上报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每月底向经贸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要代本级政府制定本区域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开展业务培训。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培训县乡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由经贸、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省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宣传页等材料,印发宣传单,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邮政函件、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4.受理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2.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3.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只能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的涉农一卡通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卡通”银行专业存折。
二、主要任务
(一)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2.广泛宣传政策。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国地税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下文),并制定补贴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县财政部门要测算家电下乡所需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涉农一卡通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与商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4.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8.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9.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0.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1.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农户户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但家庭范围内其他成员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补贴对象。
上述补贴对象身份认定,仅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下乡),不作为其他用途。
(三)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程序。以村(组)为单位,由各村(居)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初步审核后,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确认后,抄送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及市财政部门备案。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购买人户口簿内载明的家庭范围内人员及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核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手续(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见附件1)。
(四)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五)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产品的最高限价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后另行下达。今后,若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三、销售网点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销售网点备案受理。我市销售网点备案由市经贸局负责受理。
(一)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备案的程序:
1.申请。家电销售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签定的有效协议(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明材料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一份,到市经贸局申请备案登记。
2.审核确认。市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得放松标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工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在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将盖章后的1份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交还给销售网点保存备查,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由市经贸局存档。
3.网点公布。市经贸局对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月上报嘉兴市经贸委。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为便于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原则上购买人为所在户持有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的开户人。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购货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居民户口本;④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⑤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卡通”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
(1)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列入享受补贴对象范围;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③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④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2)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见2),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镇(街道)财政所(办)存档、上报市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3)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所(办)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经邮政储蓄银行,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账户。
(四)退货审核
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办)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应根据镇(街道)财政所(办)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所(办)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一)要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二)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要挂牌经营,设立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栏和农民须知,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四)要做好售后服务。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要妥善处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五)要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五、部门职责
1.市经贸部门负责中标销售企业*市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的公告,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地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与在本市备案的销售网点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
2.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所(办)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要强化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补贴资金兑付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当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专播、报刊专栏、电视专题、上网公布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二、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与价格
*省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等六类,具体型号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规定最高限价,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尚未招标,待定。
为便于农民识别家电下乡产品,商务部、财政部特别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手机包装应为正上面即顶部)应印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洗衣机、彩电、冰箱(冰柜)外包装的左侧面右上角应印制家电下乡产品说明;手机的外包装应在正前面印制家电下乡说明;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封面左上角应增加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右下角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三、销售渠道。我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按照规定在乡镇建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我市农民可在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置各类家电下乡商品。经贸局对销售网点进行验收、确认和备案。为便于农民更好地识别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求各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同商务部、财政部专门制定的家电下乡销售门店标识(门店标识牌由中标销售企业统一制作)。
四、乡镇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条件:
1、与中标的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程序:
1、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销售网点备案信息;
2、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向经贸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
(2)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份;
(3)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4)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5)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书原件1份;
(6)*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2份。
3、经贸局对提交资料和网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备案。
五、补帖申领。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凭身份证、户口薄确认)的农户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享受销售价格(购买价格)13%的财政补贴。每户农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数量为1件(台)(注意:以后可能政策会变化)。
农民申领财政补贴的步骤:
1、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农户携带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购物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储蓄存折(帐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5、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户储蓄存折帐户上。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1、负责人:经贸局分管商贸副局长。
2、职能科室:经贸局商贸科(经贸局420室、电话*)。
3、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备案及申报材料存档。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打造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示范单位分为两个示范等级,分别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百佳示范单位)、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千佳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采用自愿申报、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的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原则上,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家。
第六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第七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配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初选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审查示范单位名单;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宣传和经验交流;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初选,根据中银协核定数量,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示范单位的初选名单,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组织千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配合中银协开展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和日常监督;
(五)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对本系统百佳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四)配合中银协开展千佳、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复选等工作;
(五)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及评选活动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终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一)各级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中银协审查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在当地市场表现出色,知名度较高;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 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安全、诚信、便捷服务,通过服务特色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申报和初选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四)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银协核定的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合计的1.2倍。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进行初选,初步确定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初选名单;
(四)将本地区示范单位初选名单提请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单位纳入地方协会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章 示范单位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分别对初选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千佳示范单位由各地协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中银协进行监督;百佳示范单位由中银协组织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根据工作要求,依据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召开座谈会、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和服务档案、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服务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验证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经验特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工作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千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百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章 示范单位产生
第二十条 千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分配名额差额择优由地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推荐名单,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总量应控制在1000家。
(二)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张贴公告、印发公告等形式。
(三)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千佳示范单位名单,并附地方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中银协对地方协会推荐的千佳示范单位不再进行验收,审查后提请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百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公示、审核基础上,在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中,按本地区百佳示范单位分配名额向中银协推荐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及推荐报告;
(二)百佳示范单位的资格审定。中银协将候选单位资料提交该单位所属系统内总行级管理机构,由总行出具候选百佳示范单位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百佳示范单位的复查。中银协按照检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打分。
(四)百佳示范单位的测评。按照检查验收程序,中银协引入社会测评机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五)综合计算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其中复查得分占80%,测评得分占2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百佳示范单位名单,提交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示范单位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组织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银协、各地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各等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纳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 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关键词】地方;金融业;发展;措施;建议
金融工作办公室是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各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地方性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小额担保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协助、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长岛县金融办自成立以来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创新金融思路和方式,稳定推进企业融资上市,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公司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1.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供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要求,经烟台市金融办推荐,目前我办正在积极配合由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
2.推进民间融资机构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金融办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申办企业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了解、掌握融资渠道和帮助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与省、市金融办沟通对接已将我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放贷范围扩大至长岛、蓬莱和开发区三地,目前金融办正在按照市金融办最新下发的《2015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和《长岛锦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积极引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想尽一切办法开辟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积极邀请驻烟证券公司有关人员来我辖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我县有上市意向的几家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上市融资管理的专题培训,并将这几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作成汇报材料上交给驻烟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最大力度的对企业实施推介,助力企业到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更大规模的融资。
二、编拟我县金融业发展意见督促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我办借鉴烟台各县市区鼓励企业上市有关政策和反复汇总财政、发改、渔海、人民银行、银监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等部门意见编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已报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待批复,争取能够早日以政府文件出台,以督导和促进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三、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区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鼓励、督促、监管各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省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要求,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汇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修订完善了《长岛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已通过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以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双赢模式。
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1.金融办加强对渔村金融债务沉重问题的督导,积极督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等金融机构努力向上争取政策,目前农业银行正与砣矶镇、县第三育苗场等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进行协商处置债务,当前两户利息已争取市行同意核销,本金的核减工作已提报省行争取批复中;恒丰银行经总行批准已与砣矶镇达成回购协议;邮储银行正在向省行争取在县内开展首家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债务危机,确保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
2.组织人民银行、经信局等部门筹备召开银企洽谈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目前县金融办已将县经信局、交通局、旅游局提报的企业融资项目汇总表分别送达各相关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正与企业进行联系商洽,努力形成合作意向;人民银行长岛支行目前正在组织各金融机构筹备推介材料的上报和审核工作。
今年以来,我中心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落实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改革为重点,积极谋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服务中心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欢迎大家阅读。
今年以来,我中心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落实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改革为重点,积极谋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力促“网上办”“掌上办”。通过优化流程、梳理高频事项,有效提升网上可办率、全程网办率。目前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事项X项,X%以上网上可办,X%以上实现全程网办。强化宣传,强化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X政务服务网”、“X里办APP”“支付宝小程序”等途径办理业务。
同时成立督查组,通过“随访+暗访”方式,对部门窗口进行不定时督查,确保政务服务不断档,让群众办事更便利、企业复工更畅通。截止目前,我中心办件量达X万件。督促、指导各部门面向企业群众开展“网上办”“掌上办”业务,实行“不见面”“零跑腿”审批。目前我市“网上办”开通率X%,除去不宜实现网办事项,实现率X%,“掌上办”开通率X0%;“零次跑”实现率X%。
(二)升级便民利企“一件事”。围绕群众牵肠挂肚的事项,继续深化“一件事”改革。聚焦民生关切、涉企服务、城市管理、执法监管等重点环节,现已成功实施X件省定高频“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其中在我中心办理的有不动产登记、公积金贷款、纳税等X件,该X件企业和个人“一件事”100%全部实现“网上办”和“掌上办”。同时在加快实现X件省定高频“一件事”协同高效办理基础上,梳理形成了X件高频“一件事”,如外贸经营许可一件事、商品房“预转现”一件事、不动产户籍联办一件事等,正在逐步推进中。
(三)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全面规划全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总体工作,打造“1+8+15”政务体系。对乡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窗口布置、便民设施和物品摆放等都做了硬性要求。通过专班形式,对镇街就事项承接数量、方式及人员下沉、业务办理培训等内容进行具体对接、研究确定,确保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精准赋予审批权,按照“有需求、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采用委托放权、部门派驻等X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提出需求,明确下沉政务服务事项X项,较改革前增加入驻行政服务中心X项。
(四)优化“瓯e办”自助办。优化自助网点布局,把办件量少的X台“瓯e办”设备调整到车管、社保所等需求量大的网点。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自助服务网点向园区、社区、集聚区等场所延伸,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覆盖度和便捷度,实现随时办、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目前我市“瓯e办”办件量达X万件,居X各县(市、区)前列。
(五)推进为侨服务“全球通”扩面增项。深化为侨服务“全球通”品牌建设。大力推进“全球通”平台外延内拓,实现“全球通”国内和海外服务点数量拓展、服务质量提升、平台功能升级。制定出台含户籍证明、不动产登记等X个事项的为侨服务目录清单。“全球通”服务国内外联络点已涵盖意大利、法国、阿联酋、南非等X个国家X个点,目前我市全球通办件量达31件。
(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通过X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全过程审批跟踪、监测预警、时效统计等功能,实行节点管控,分阶段、分环节开展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前三阶段“最多50天”和竣工验收“最多30天”审批效能监测,出台《X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目前,我市新赋码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实现率力争达到100%。开工前审批(即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阶段)“最多50天”X个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最多30天”X个项目,实现率均达到100%。“最多80天”改革得分X分,在X各县市区排名第一,全省排名第六。
(七)深化多样化代办服务。建立市、镇、村“三级代办员”队伍,形成覆盖市、镇、村“三级一体、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服务体系。在镇(街)、村(社)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综合代办窗口(代办服务点),在镇(街)、村(社)形成线上、线下办理为主、代办服务为辅的服务格局同,将代办服务的触角延伸至“15分钟办事圈”。通过高效化施策、协商化推进、精细化服务,提升重点项目审批的速度与效率,促使一批重大项目在疫情之后能够快速落地。设立银行志愿代办服务窗口,通过政银合作,强化银行无偿代办服务。目前代办企业投资项目共X个,实现便民代办共X件。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打造政务服务2.0平台。一是建设“未来大厅”。设置智能导服区、收件区、审批区、出件区,全面推进办理窗口与自助终端设备接入政务服务2.0,完成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改造,进一步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实现“新大厅、新服务、新体验”。二是强化自助办理功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开辟自助办理专区,整合“自助办”、“自助填表”等功能,配备专职导引人员并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智能办事体验感。
三是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优化。按照“应统尽统、应简尽简”的要求,督促部门就重点事项的办理流程、申报表单、申报材料等核心要素,与上级部门做好标准的对接、事项的配置和应用,并逐一梳理编制具体的受理清单和审核要点,实现窗口人员按标准收件。
(二)力促投资项目高效审批。一是开设涉企服务“专家门诊”。围绕企业开办、企业转产、项目投资、经营许可等审批服务,以及政策咨询、问题投诉、疑难解答,开设“跑一次没办成”窗口,组建政务服务专家团队,开设“专家门诊”、主动“上门问诊”、精准“把脉开方”,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准化服务。二是深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应用。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事项办理环节和材料,推动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最多80天”,实现企业投资简易低风险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
(三)力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是大力倡导“不见面”办事。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加大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力度,着力打通“网上办”、“掌上办”堵点,切实提升网上可办率、全程网办率。在全市全面推广“不见面”办事模式,转变群众传统的线下办事观念。二是优化网办掌办模式。在巩固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办、掌上办”做法的基础上,优化申报页面设置,强化智能导办体验,简化审批流程,再梳理一批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做好网办掌办操作路径的宣传和辅导,力争实现网上受理达80%以上。探索开展申请零材料、填报零字段、服务零人工、领证零上门的智能“秒办”。
三是提升全天候自助服务能力。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推进多条线政务服务事项在“瓯e办”自助服务终端集成办理,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优化自助网点布局,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自助服务网点向园区、社区、集聚区等场所延伸,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覆盖度和便捷度,实现随时办、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
(四)实施助企为民新举措。一是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全面深化“一件事”改革,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高质量实现X件“一件事”办理,围绕“新动能、新业态、新产业”等重点领域,推动一批新的群众、企业“一件事”联办,让群众“最多跑一次”就能办成“一件事情”。二是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经营。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实现企业准入准营便利化。三是实施商品房“预转现”联办。通过整合部门间资源,优化流程,推动住房公积金、税务、不动产窗口联办,实现预售商品房交税、办理不动产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现房抵押三项业务“跑一次、跑一窗”办结,提升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五)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一是进一步推进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在全面总结X个试点镇街的基础上,加大对其它X个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力度。对公民个人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升公民个人事项的网办率,实现公民个人所有事项在镇街可办。归集梳理一批高频“一件事”,开设“一件事”专窗,提高镇街“一窗受理”的办事效率。梳理一批秒办事项,设立秒办专区,实现申请零材料、填报零字段、审批零人工、领证零上门、存档零纸件的智能办事模式。
十年前,他毅然离开大型国有企业习惯的环境、亲密的朋友和熟稔且胜任的工作岗位,回到家乡,在固始农信社开始了人生的一次全新历程。青春在刻苦的钻研、辛勤的工作中流逝,固始农信社的科技应用水平却因他的努力而留下了一串串坚定而又踏实的脚印
飞机厂回来的年青人
2001年1月,张正刚踏上了返乡的路途。当大巴车开动,透过车窗,回望西安飞机工业公司那一座座高耸的办公大楼,还有那一棵棵枝桠上尚挂着白霜的梧桐树,他却忍不住伤感起来。虽然归心已决,归期已定,但十年的青春岁月,留下的又岂止是记忆
他回来了,又全身心地在一片新的天地里努力着、奋斗着
2001年初的固始农信社,计算机在业务中的应用刚刚起步,而且仅仅限于利用电脑辅助操作最基本的储蓄业务,苦于人才的缺乏,稍深层次的应用一直停留在筹划和想象阶段而不能付诸实施。张正刚为了全面摸清情况,尽快启动应用程序的设计工作,他主动向领导提出下基层营业网点锻炼一年。就这样,白天他站在三尺柜台前忙碌;晚上,他回到办公室,对着电脑,反复测试,制定业务操作程序的设计方案。
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他编写设计出了“信贷管理系统”“会计报表处理系统”“经营计划分析表处理程序”“股金管理程序”等多个经营管理急需的应用程序。时至今日,在河南省综合业务核心系统已实现全省联网的七年之后,由张正刚设计的“经营计划分析表处理程序”和“信贷管理(四级分类)系统”因其实用、快捷、灵活、操作方便等特点,依然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张正刚走上信息科科长岗位,牵头完成了综合业务网络搭建工作,实现了业务集中管理、通存通兑,并于年底顺利接入河南省农信社核心业务系统,使固始县联社彻底摆脱了手工操作的陈旧落后模式,为业务经营的飞速发展装上了“助推器”。
科技创新的带头人
2008年11月5日,固始农信联社改制为固始农村合作银行。张正刚知道,农合行挂牌后,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优势,唯有走科技兴行这条路。然而作为全市人员网点最多、规模最大、服务区域最广的农合机构,这条路注定艰辛而又漫长。没有等待,没有观望,张正刚再次上路:
2009年,张正刚为固始农合行在信阳全市农信社率先引进柜员指纹认证系统,实现了操作人员和授权人员身份的严格对应,杜绝了过去单纯使用密码带来的各种隐患,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柜员管理难带来的各种操作风险问题,用科技手段为综合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装上了“防火墙”。
2010年,张正刚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在信阳全市农信社率先建成了风险管控中心。这是一个集远程授权系统、事中监控系统、事后审计系统、视频集中监控系统、自助设备管理系统、风险实时预警系统、网络运行状态监控系统等七大系统于一体的现代管控中心,实现了科技对所有操作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达到了国内商业银行的先进水平。
2011年,张正刚亲自参与调研、论证以及框架设计,帮助固始农合行在全市农信社率先引进柜员业务量化考核管理系统。该系统从柜员办理业务量与业务质量方面建立考核体系,根据柜员所办理的每笔业务流水进行统计、加工、分析、汇总,并根据复杂程度进行差异化处理,计算出每个柜员在一定时期内所办理业务的总体工作量,结合顾客满意度,对柜员的效益工资进行考核,大大提高了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网点服务质量。
近六年来,张正刚为固始农商行设计、引进各类科技项目11个,带动了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提升了固始农商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在最需要的时候勇挑重担
刻苦的钻研、不懈的追求,把张正刚磨砺成了一个多面手。领导的眼中,他是行家;员工的心中,他是老师。全行多数员工都有他的手机号码,不论何时,无论科技、财务、信贷还是自助设备管理,大家有困难第一个想到的总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