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信托投资范文

信托投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信托投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信托投资

第1篇:信托投资范文

关键词:信托公司;效率建议

一、 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效率的因素

1.规模因素

规模因素对信托公司效率有着重要影响。信托公司的规模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呈U型,当企业扩大自己的规模,用新增的产品来分担固定成本时,会降低长期平均成本,直至达到最小最佳规模,即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在这之前的企业规模扩张都是规模经济的;若继续扩大规模的话,长期平均成本将会上升,这时的企业规模扩张是规模不经济的。规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不确定的,规模越大的信托公司效率也不一定就会高。

衡量信托公司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2010年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 30400亿元,2008年信托资产规模为133325亿元,而2004该指标仅为1498亿元,7年时间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的绝对值实现近19倍增长。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加速增长,其占GDP的比重也逐渐加大。信托资产规模占GDP的比重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2004年信托资产规模占同期GDP的比重仅为1.1%,到2010年时这一比重已上升到7.6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速度要快于同期GDP的发展速度。

2.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指标有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从信托公司收益上得到体现,没有收益谈不上效率高低。因此,盈利能力越强,信托公司的效率也就越高,与其它影响因素相比,盈利能力是最能直接体现信托公司技术效率的变量。

根据2010年披露年报的55家信托公司统计,信托行业净利润达到了 160亿元,比2009年的125亿元增加35亿元,增幅达28%。从图5.4可以看出,最近三年净利润在不断上升,2010年净利润已经超过了 2007年144亿元,从绝对数据上来看我国信托公司盈利能力在不断增强。

3.风险与净资本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在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的控制和处置风险,以保障信托公司稳健经营的总称。通过审慎性的风险管理来保障信托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信托公司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风险越大,便意味着其经营与管理的综合成本越高,有效产出越少,那么,信托公司的效率就相应越低。

从具体业务来看信托公司风险,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就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金融机构在2010年初降低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门檻,导致贷款激增,随着规模的逐渐增大,银监会幵始逐步清理整顿融资平台贷款。信托由于机制灵活,在各类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参与较多,成为当前信托公司信用风险最大的一类业务。2010年信托业监管思路是“两抓一建”防风险,通过“抓重点、抓专项、建机制”促进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中,“抓重点”指的是抓银信合作、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业务,实际上重点指向了信托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二、 提高信托投资公司效率的建议

1.加速形成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

虽然信托公司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三大领域,但是在货币市场,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不如银行;在资本市场,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不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甚至在实业投资领域,也被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挖走了一块大蛋糕。这就导致了信托公司在金融领域无法有自己独特经营的一个领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赋她局面,就是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形成核心盈利模式,缺少核心竞争力,缺少自主管理和自主投资能力。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越来越小,信托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加速形成自身核心盈利模式,打造信托公司特有的竞争优势,加强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优势,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升信托公司效率,促进信托行业生产率的持续增长。

2.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

加强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对于信托公司提高信托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确保信托公司的稳健经营,还能够有效减少不良资产规模。如何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体系。第一,事前控制。信托公司要不断加强事前风险预警与评估水平,通过公司—业务部门—项目三个层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第二,事中控制。信托项目运作后,公司将加强对项目管理,持续跟踪评估还款能力和担保状况,将项目运用后管理作为业务重点实行专人负责制,对业务进行持续、差异化的现场和非现场监控,对于集团客户进行重点监测;第三,事后监督。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业务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审计部对业务部门项目管理及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发现项目产生特定风险时,立即按照法定或约定职责,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3.积极推进信托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发展

信托公司主营的信托产品都是一些低端的、附加值较低的依赖银行合作的业务。因此,信托公司要加大创新业务发展,发挥信托行业的制度优势,多开发设计一些独特的信托产品,避开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这样做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竞争压力更小,信托产品更加容易发行,信托公司也更容易形成独特优势;另一方面,信托行业原本就是金融创新的温床,加大业务创新,有利于提高行业地位,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本节提出信托公司要从加强房地产信托产品创新、信托理财产品业务创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等三个方面,持续推出创新产品与业务,助推信托公司效率和生产率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强,张宝.中国信托业效率测度及动态变化的实证研究.湖南大学学报(自科版)2010,37(8):87-94.

[2]张宝.中国信托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测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8):101-106.

第2篇:信托投资范文

关键词:信托 金融产品 风险 委托人 控制

一、我国信托业风险分析

随着《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许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隔阂,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我们在对此感到欣喜的同时,还应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强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1.信用风险。信托行动中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对其他信托主体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经营的生命线,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对其无比的信任才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丧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会迅速被市场所淘汰,甚至还会对同业其他企业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努力锻造本企业的金字招牌。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委托人因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这些信托计划一般属于中长期金融产品,但是没有一个可以进行法定交易的平台,这就使其极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远远比不上债券等其他投资工具。一旦宏观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委托人就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因此,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是信托业一个急迫的课题。

3.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根据信托法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或保证信托产品的收益,而其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根据信托法规,信托公司应对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手段落后,在财务状况发生危机时还全然不知,更没有建立起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之间的防火墙,容易引起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5.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给其他信托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属于国有独资的行政性公司,其内部往往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多数公司没有做到政企分开,在经营过程中受政府干预较大,缺乏科学管理的机制。这种较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会给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6.法律风险。指当信托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与法规不相适应时,公司就面临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的风险。在我国《信托法》已出台,与其相配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而信托业有着强烈的拓展新业务的冲动,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信托业与滞后的法规建设之间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二、信托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登记,80多家资产质量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过程中,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信托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此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在开拓新业务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英国著名的百年银行巴林银行,由于缺乏内控机制,竟然毁于一个普通交易员之手。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这种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勇于从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1)全员参与,制定信托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要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活动违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动员全体员工,充分发现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只有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才能把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联系起来,上下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格防范风险的工作体系,将防范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机构,落实各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作为信托机构的大事,必须要有专业的部门来抓。这个部门应直属总经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风险管理的工作。通过此部门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并使之责权明确、相互促进、协调统一,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责任制度,并积极开展风险教育,组织群众性的风险控制活动。

(3)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信托机构要对经营风险实行严防死守的态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实现信托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基金风险的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和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全面贯彻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错,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4)完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建立合理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取决于其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此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时,所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信托企业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委托人与收益人才会对其树立起高度的信心。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包括:稳妥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可以转让和转移自己的股份;及时、定期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利润分红。股东有权参与并了解有关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必须受到禁止,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补偿。利害相关者应当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

(5)建立信托风险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银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建立信托业基金制度。各信托机构应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存,统一交由银监会管理。当信托机构整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6)保证信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信托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阶段目标;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

2.健全信托法规,从外部控制信托业风险。信托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必须要以法规来引导。在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信托业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0多年来,信托业一直在银行、证券、保险的夹缝中生存,始终走不出整顿、发展、再整顿、再发展的怪圈。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信托业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

第3篇:信托投资范文

(一)信托投资公司会计主体的界定

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涉及的或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会计主体的界定就是要界定会计核算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从会计的本质和目标看,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这在本质上就决定了会计是属于服务性活动——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其主体的确定应从其服务的对象——信息使用者出发。按照《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信托业绩,即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有关情况。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依法建帐管理与核算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满足信托关系人的信息需求。信托业务涉及的关系人极为复杂,其面对的客户(即委托人)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单个的客户,也可以是一个客户群体等。信托业务采取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的以一个信托品种作为一项信托业务,如聚合资信托品种,有的以一个信托契约的设立与生效成立一项信托业务,如企业托管、个人遗产信托等等。为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体现不同的客户对应不同的信托财产,信托业务的会计主体就必须对每一项信托业务加以界下,以此确认收入、归集各自负担的成本费用,出具信托业绩报告、可见,信托业务的会计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每项业务都是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

(二)信托投资公司会计要素的设立、确认与计量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石,更是会计准则建设的核心。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体系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6个会计要素组成《企业会计准则》对每个会计要素都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信托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同样要执行我国这种会计要素体系。但是,基于其经营的信托业务活动的独立性与特征,其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要素有着自身的个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象的具体内容,就其资金运动状态即表现为各种信托资产,而这种信托资产就其产权关系又表现为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包括初始委托形成的财产以及经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后增值的财产。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业务涉及的债务很少,除往来结算性债务(如应交税金、应付款项)外,几乎没有负债发生,不存在向债权人借人的负债,只涉及相关的收入与支出,而信托业务会计信息需求者(如委托人或受益人)关心的或要求揭示的就是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与处分情况以及相关的收支情况。因此,信托业务会计主体应设立“资产”、“信托”、“收入”,“费用”等四个会计要素,而无需象其他会计主体那样再设立“负债”、“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其中,“资产”、“收入”和“费用”要素与其他会计主体基本类似,而“信托”相当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但其经济意义则有所不同。

1、资产。是指信托资产。即信托业务特定会计主体的资产,应是指信托公司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本质特征主要是一种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然而,从信托关系的制度看,信托财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不为受托人所有;从信托的实质看,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支配权,不为受托人所有;从信托的实质看,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支配权,并不能对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拥有或控制,而且接受信托财产也无需支付同等代价,又不属于赠予性财产。可见,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范畴,只能视为信托公司法律主体之外的“特定会计主体”资产,即信托资产。其内容包括货币资金、财产物资、权力及其他信托资产。

2、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依照信托契约文件规定交付的各种财产物资,反映的是信托财产的来源,类似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如资金信托、房产信托等。在数量上表现为“特定会计主体”的信托资产扣减其抵减项目后的净额。其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划入的信托财产原值及其管理运用形成的“信托增量”,“信托增量”相当于其他会计主体的“利润”,在数是上等于信托业务收支累计净额。当信托财产交付时,应依据有关信托文件与相关手续,对形成的信托资产及其来源进行确认、计量,如以资金信托为例,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信托账户)”,贷记“资金信托—××品种”,这时确认的信托资金来源即资金信托相当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投入资本;在会计期间内,伴随信托资产运作产生的收入与支出,仿照其他会计主体“利润”的形式以其收支净额作为“信托增量”在“信托”范畴内列示,这是因为这收支净额是“特定会计主体”信托财产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收入“信托”要素比较适宜。

第4篇:信托投资范文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借款用于  ,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 年 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  ‰;年息为 %(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财务部门(盖章)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账 号:

第5篇:信托投资范文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第6篇:信托投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政策

一、引言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通过公司或者各种信托组织,融合不同投资者资金的运行模式。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收购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进行融资,享受各种税收层面的优惠。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是以公司为单位,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是自由市场上挂牌交易。虽然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是国内已经开始发展,但是苦于起步时间较晚、政策倾斜性差,所以尚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完善,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二、当前国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描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就是通过信托或者通过公司等组织形式,将不同投资资金融合到一起,为房地产商融资使用,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收购盈利性的房地产产业。房地产的信托投资基金收入一般都是来自于各个房地产项目分红、资金使用利息及其他收入。作为证券化房地产产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的发展时间比较长,不论是北美地区还是欧洲地区,相关政策都已经比较纯属,覆盖率超过10%。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起步时间比较晚,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入人们的视线。因为受到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出台相对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政策条例。但是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内正在开始逐渐的推进证券化资产的发展,这一点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重视程度上的表现尤为明显。

2.海外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上市是较理想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因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论是上市途径还是政策法律,都不够完善是,所以导致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都选择在海外上市,并在海外地区进行融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海外上市模式主要包含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离岸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掌握内地的物业,作为国外的企业可以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来操控上市交易。这种模式运行难度比较低,而且税负也比较少,是比较常见且实用性较强的模式。

二是凯德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就是国内公司以及国内的物业,都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持有。国外的企业可以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媒介,通过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方式,在境外进行上市交易。

3.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国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这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代指了权益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比如某公司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这款产品和之前的各种项目都不同,该产品可以事先完成资金募集,之后将这部分募集到的资金应用到发展前景比较理想的房地产投资地区。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包含了股权投资、贷款投资、物业购买投资等多种不同的投资模式。与传统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不同,投资一般通过分期发行的方式来发行产品。除此之外,还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定了投资者可以拥有超额分配权力以及受益比例优先享有权利等。

从整体上来看,这种计划如果从设计的层面来看,采取了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所给出的标准,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投资资金的各种硬性条件,但是这种信托计划大部分都有契约型的封闭式基金特点。这种信托计划在诞生之后,特殊类型房地产信托产品发展速度比较快,而且发展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张。

三、当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发展模式

1.培养复合型人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对人才需求较高,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基础金融产品以及基础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理财能力。不断的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专业知识点,提升自身管理工作经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发展的初期,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导致发展不理想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人才吸收强度较差。因为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刚刚开始发展,许多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和国外的差距比较大。从国内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因为国内缺少专业投资型人才,并且从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业的复合型人才也比较少,所以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培养各种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目前学术界以及地产界的主流发展趋势。

2.完善法律与政策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参与方比较多,而且参与形式也相对比较复杂,不论是运营模式还是组织模式,都具有多样性特点,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传统的封闭式产业基金发展模式、信托产品发展模式以及现存投资模式等,都需要将《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完善。《信托法》和信托有直接关联,对信托投向产业的涉及比较少,所以局限性比较明显。目前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不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法规方面、政策方面,细节处理都不够理想,这也是当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转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所以针对该情况,为了提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国内的专业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3.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国内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通过分业监督的形式来实现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专业化水平比较低,而且立法监管层次也不理想。所有的金融行业,可以相互协调、相互协作,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从目前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在运作环节,还是监督机构管理环节,都与主流发展趋势不符。所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固有的混合属性会与国内主流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相冲突。不同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方式不同,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信息共享效率低下。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优化监督机构的日常沟通和交流,让不同部门清楚的认识到所在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优化监督管理工作环境。

4.未来发展空间

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前景比较广阔。因为房地产行业属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所以对经济发展的意义重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不仅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比较大,而且项目建设所用资金的周转时间也比较长,是典型资本密集型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的支持。从近年来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因为融资渠道比较单一,长时间依赖国有银行贷款,导致房地产行业发展受阻。首先,固定不变的融资模式,会导致房地产行业融资被限制,影响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除此之外,还会让银行承受贷款风险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央行的资金收缩力度比较高,不但提升了贷款的门槛,同时也提升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压力,导致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的问题。

针对该情况,国内吧部分房地产公司开始研究全新的融资模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让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迫近万亿元。但是从发展模式上不难看出,目前房地产资金信托的主要形式依然是贷款,起到一N过桥贷款的作用。这种贷款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和央行的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也有一些违背之处,所以银监会在不断提升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督强度。目前所有的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要先查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有“四证”以及是否满足项目最低开发条件。所有的信托公司,都不能将信托资金当成土地储备贷款进行发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地产行业发展难度。

四、总结

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支持,为了全面提升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必须打破传统融资模式,让融资模式变的多元化,以此来带动行业发展。上文分别从两个大方向提出了目前国内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流发展走向,希望可以为日后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文斌.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分析[J]. 财会研究,2010,04:58-60.

[2]李娜,姚菲菲.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发展模式探讨[J]. 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3:109.

第7篇:信托投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楼市过热,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积聚,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自国务院出台“国四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以来,房地产调控的一系列政策也紧随其后,陆续出台。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将于近期开展试点,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即将确立并得到大力发展。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英文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1960年,美国首先推出REITs。经过几十年的发展,REITs已经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也不断健全,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成为金融市场中极具特色的一类金融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基金,REITs同样具有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分散投资风险,专业理财,严格监管,透明度高。同时,由于REITs采取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形式,可上市交易,与房地产投资相比,REITs具有较高的流动性;REITs有目标性、针对性的投资策略,可获取较高的回报收益;REITs的投资者还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8年1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条正式明确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创新融资方式的性质。尽管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已是大势所趋,但是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障碍。

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缺失。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没有完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难以进行公募和上市流通。同时,我国现行税法政策体系缺乏变革,没有建立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信托的税收制度,致使REITs的发展存在重大的税收阻碍。

2.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在当前情况下,REITs通过购买股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很有可能引致被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特别是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差不齐,多数房地产商面临着法人治理结构低效运作等问题,在基金投入这些房地产企业后,利益被原有股东侵占,道德风险就更为突出。

3.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的不稳定性。REITs是一项以长期投资、持续经营为特征的金融业务,剧烈波动的市场内外部环境势必对其发展带来各种冲击和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既是拉动GDP增长的重要支柱,也是政府抑房价、保民生的重点行业,可以说充满着变革与博弈。

4.缺乏高素质、专业化REITs的管理人才队伍。REITs的投资活动即涉及房地产市场,又涉及资本市场,重点是房地产资产运作,又涉及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投资运作等,因此需要具有良好的政策理解能力、战略投资眼光、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熟悉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理财专家,当前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专业人才并不多。

三、发展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

1.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框架、政策体系,完善现行信托计划法规。近日,我国第一部调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房地产集合投资信托业务试点管理办法》(REITs方案),由银监会联合央行草拟完毕,很快将颁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要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以建立一个完备的符合REITs运行条件的金融环境;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信托法》,制定针对投资基金特别是REITs发展的专项法规和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应借鉴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规范REITs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2.建立完善的REITs内部组织结构。REITs必须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行操作机构。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受发起人的委托,制定投资计划,管理运用基金,与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等组成多元化的投资机构体系;由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信用担保,还要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评级机构。

3.加强对REITs监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建立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降低协同监管成本,借鉴美国经验,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当作证券类产品监管,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规划,理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体制;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机构,提供透明化、高效性的信息采集、处理、等公共服务,并逐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REITs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加完善。

4.建立发达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培养机构投资者。首先,要培育一个成熟稳定的物业市场;同时,调整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监管制度,增加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解决投资者转手的问题。其次,应积极引导居民个人资金、企业资金、保险基金、社保资金、境外资金等投向REITs,拓宽资金来源,加快培养大量机构投资者。

5.加强税收透明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国外,80%的房地产投资靠税收驱动,20%靠投资理念驱动。美国REITs的成功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规避措施,通过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管理制度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房地产行业风险和管理风险。

6.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房地产信托专业学科的建设,为房地产信托发展储备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熟悉相关理论,又具备战略投资眼光,精通基金业务、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人才队伍。此外,还要加快基金业务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煜.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现状刍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12).

[2]庄铁丽,钟蔚敏,等.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模式探索[J].经济研究导刊,2010(30).

[3]李志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前景探析[J].福建金融,2010(6).

第8篇:信托投资范文

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原告金岩成系股民,在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信托公司)处开立资金帐户买卖股票。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申请,指定交易席位号码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原告金岩成有权撤销或变更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等。同年9月26日,原告金岩成向被告信托公司提出撤销指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申请。9月29日上午,原告金岩成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2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20.60元(开盘价20.80元);卖出8900股凌桥股份,卖出价每股24.50元(开盘价24.64元),均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被告信托公司处查询,被告信托公司再次接受原告金岩成撤销指定。9月30日上午10时,原告金岩成再次委托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卖出4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19.28元;凌桥股份8900股,卖出价每股22.40元,但仍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股票账号仍为被告信托公司处锁定,遂至被告信托公司处交涉,并在被告信托公司处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随即成交。原告金岩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销指定,至第二个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销。l0月5日收盘价凌桥股份每股18.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40元,城乡股份每股6.38元。原告金岩成以9月29日的开盘价与10月5日的收盘价之差价乘以持有的凌桥股份8900股,隧道股份4000股;城乡股份300股,计差价65325元及利息损失要求赔偿。

原告金岩成诉称: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价下跌差价损失65325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辩称:199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后,被告即予办理。9月29日,原告来询问为何未办妥撤销事宜,被告再次发出指令撤销并提醒原告如要抛售股票可在被告处委托卖出,但原告看好大势而未抛售。30日,原告又来被告处称仍未能撤销指定,被告再次为原告办理撤销指定,并接受原告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即成交。因原告看好行情会上,未卖出其他股票。由此造成股价落差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几次撤销指定而未撤成是证交所电脑原因,被告并未违约,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指定交易协议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交易,被告也接受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交易显属过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当原告知道被告未能为其撤销指定交易,于9月29日、30日至被告处查询交涉时,如确有卖出所持有股票的意愿,应有机会在被告处抛售所持股票,但原告未予抛售以减少损失,故在9月30日以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原告所持300股城乡股份,未曾有委托卖出的表示,故对该股票的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第11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l)被告赔偿原告43516元;(2)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未能撤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指定交易并不会产生被上诉人不能抛售股票的结果。被上诉人在有机会至上诉人处抛售股票而放弃机会,事后又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43516元的计算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上诉人未依约撤销指定,以致被上诉人两次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股票未能成交。故上诉人应对股价下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明确得知其股票帐号仍锁定在上诉人处后,未及时从上诉人处抛售股票,故此后的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纠纷事实清楚,但对本案损失计算不合理,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即被上诉人其他诉请不予支持;(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3516元;(3)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28234元。

本案纠纷产生于我国股市巨幅震荡之际。上海股市于1994年9月29日至10月7日的短短四个半交易日连续跌幅达百分之四十。又在半介交易日爆涨百分之三十九。在当时的T+O交易制度下,因被告未能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交易而造成原告损失。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9篇:信托投资范文

房地产信托产品还能不能投资?这是个问题!

与近期房地产信托大热不相称的,是又一款房地产信托产品涉嫌提前清盘——期限为3年的“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预期年收益9%-15.75%),竟然暗藏巨大骗局。

庆幸的是,随着安信信托四处周旋,最终信托产品融资方——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高晓东出资收购公司股权和安信信托债权,确保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与投资者3.5亿元投资本息安全。

或许,把这段“追债”经历拍成电影,惊险程度不亚于一部好莱坞电影。但它折射的却是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的另一面:投资者资金到底安不安全,最后一道防火墙竟然变成信托公司的“兜底能力”。

尽管“兜底能力”在不同人眼里并不一致,投资者更倾向把它视为信托公司施展魔力迫使融资方老老实实还本付息的“能力”。就像安信信托最终让这款信托产品连带担保人全额买单一样,在信托公司及产品销售渠道合作方眼里,“兜底能力”只有一个底线,即信托公司最终有没有能力用经营利润给违约信托产品“买单”。

其实,随着数千亿元房地产信托产品陆续进入偿付期,投资者与信托公司都走在一条钢丝绳上,一不留心就跌进“房地产信托违约”风波。

两者唯一的不同是,信托公司赌的是“坏账概率”:假设每款房地产信托产品报酬率在1%-2%,只要信托公司100个房地产信托项目里,不超过2个违约(需要信托公司拿利润兜底),就是信托公司的“胜利”。

而投资者赌的是运气——但愿自己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不要出现违约,就是自己的“成功”。

两者在房地产信托产品投资风险的“侥幸心理”,同样反映在私人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脸上。一位第三方理财机构人士曾透露他们“左右逢源式”的房地产信托产品选择标准:无论是信托资金使用用途,还是信托投资项目资料都存在作假可能,唯一能判断的,只能是信托公司的“兜底能力”。

即使谁也不知道,所谓的“兜底保证”,究竟能持续多久?对信托公司而言,这就是赌坏账概率!但是,它却向每位投资者揭示一个问题:房地产信托产品背后的“水”很深很深——没人知道投资者的钱究竟到了谁的口袋。

信托界曾流传着一个趣闻:在房地产信托政策收紧期间,一家房地产公司先花费1亿元竞拍一批艺术品,再通过评估公司将上述艺术品估值定在5亿元,再找到信托公司以艺术品抵押,要求发行信托产品募资3亿元,名义是信托融资用于购买艺术品保值增值,但资金真正流向却是给这家房地产公司旗下几个房产开发项目输血或偿还银行贷款。

谁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