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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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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论文

第1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它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它往往是集体给予免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环境保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进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利用经济手段诱导经济主体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财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创新之处

第2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视域下收入分配的革新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第3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第4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掉队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执法体系中是一个分外的范畴,它不是按传统的调解对象的尺度分别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范畴。此中,既有涉及国家底子干系的宪法性执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罗着大量的范例办理干系的行政规则;除此之外,税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掩护步骤还必须警惕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须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底子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举动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克不及深入税法的制度筹划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样平常的行政举动、行政步骤、行政帮助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干系的执法范例聚集起来举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实警惕干系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领,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改正完备和富厚。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气力疏散,研究要领单一,学术底细不够,理论深度尤显短缺。经济学者只珍视税收制度中对屈从有庞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餍足于对现存端正服务论事的表明,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底子上属于被人忘记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历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体贴的现实标题。人们不光体贴税收举动的经济效果,更体贴怎样议决周到过细的执法步骤保证本身的正当职权不受侵陵。税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当局正当使用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执法的情势对干系主体的举动举行束缚和监视,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权利和优点。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单薄。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步骤优化筹划,纳税人权利的掩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增强的地方。

第5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税收管理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第6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公司合并既是社会化大生产和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它所具有的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不仅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而且已越来越广泛地被我国企业界、理论界的人士所认识。

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另外一种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关于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否限制其种类,各国的立法体例和学说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公司种类不限制主义,即不管公司的种类如何,都可以合并。“一个公司,即使处于清算中,也可被另一个公司吞并或以合并方式参加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公司也可以分立方式将其财产制度归若干现存的或新设的公司。上述活动可在不同形式的公司之间进行。”第二种是公司种类限制主义,此种又可分为两种:(1)限制合并公司的种类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或限制参加合并公司的种类。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和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矿业联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矿业联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2)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主义,即各种公司显然都可以合并,但是合并的公司,若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一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的公司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实际上采用公司种类不限制主义。

2、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合并”。由于公司合并本身含有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及公司设立等问题,这些问题原本应当依照此程序进行,但是法律为了简化手续,设立了公司合并制度,以简化程序。但是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属于强制性条款,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属于事实合并,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公司合并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即各合并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从性质上讲,公司合并是合同行为。那么合并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就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完成了要约、承诺的程序,合同就成立。

二、当前公司合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合并中,涉及众多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一是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公司合并的跨地区进行。二是财税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使跨地区公司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直接影响到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对影响财政收入的合并行为持反对态度,使合并难以进行。

(二)公司合并立法不完善,现有法律呈现较大的抽象性、原则性。公司合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尤其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在公司合并蓬勃发展的西方国家,《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立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而在我国目前尽管有关公司合并的立法已有一些。如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2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公司法》中也有合并程序的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缺陷,难以发挥调整公司合并中各种关系和行为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这些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大部分都不属于法律的层级。2、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街接,有时互相矛盾。3、现有立法规定条文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4、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由于以上立法问题的存在,法律的弱化,导致实践中公司合并多以行政方式进行。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外部推动的特征,过分强调:“优帮劣”、“富扶贫”的解困行为。使公司合并偏离市场运行的基本目标———利润最大化而扭曲变形。严重影响了公司合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公司合并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合并在本质上就是通过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以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在公司营运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常常使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一旦公司被兼并,被兼并公司董事往往失去其职位及高额薪金。在实践中,当合并损害了公司董事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将,采取反并购措施,以保住其职位,随之损害了公司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

三、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构想

(一)完善税收、金融立法,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公司合并能不能通过资产存量的重新调整和组合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决于国家税收、金融立法在公司合并中的贯彻执行。目前,针对公司合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即跨地区、跨行业合并困难,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通过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方面的立法完善,使公司合并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1、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废除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作法,使征税权与产权分开。为了推进企业合并,立法中还应制定一些特别措施。如调高不合理的产业部门和长线产品的税率,促进这些产业和部门的生产要素在合并中向结构合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转移;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公司合并朝着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变现行信贷规模切块分配体制,按照效益原则、偿债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原则重建新的借贷体制。在立法中,还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公司合并在金融政策中给予一定的扶持,可以规定扩大免息、停息的范围。

(二)完善公司法,保护股东、债权人权益。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法,主要调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活动规则和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公司合并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合同行为,又是公司组织变更的一种形式,所以公司法应对其进行规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整的侧重点在于对公司合并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及公司董事利益变动进行协调。既注重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又力图避免公司内部利益格局被破坏而致使合并流产。我国《公司法》从整体上看,对公司合并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特别是对合并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同时,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的保护上还不够全面,应加以完善。为了限制被合并公司董事滥用并购防御措施,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规定:“董事采取反并购措施,必须具有合理性。”为了便于判断董事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应当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在公司合并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当允许董事为了顾及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反并购措施。

(三)加速出台《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在公司合并中,主要的负面影响是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各企业间还不能完全平等地开展竞争的条件下,更有必要在鼓励和引导公司合并的同时,随着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监管。对于《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控制公司合并方面应从以下几点规制公司合并:1、确定公司合并的合理限度。一方面要允许、促进公司合并,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市场上有足够个数的平等竞争的企业,避免出现少数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为此,可在立法中对公司合并的原则、条件、标准、范围、行业等问题加以规定。2、建议控制公司合并的申报、查处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公司合并都在《反垄断法》中建立有向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申报的制度。有事先登记和事后登记、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各国均依国情而论。依我国国情,在申报上应建立以强制性申报为主的严格审查制度。3、设置控制公司合并的专门机构。关于专门机构的设置问题,实践中有四种选择:一是非创设型,即不新设专门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而由现有的行政机关按其职能分工,共同执法;二是创设型,即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三是选择型,即在现有行政机关中选择某一机关作为反垄断的主管机关;四是综合型,即将前三种类型结合起来,在现有行政机关中选择一机关,再在该机关内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法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反垄断的执法,并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有维护反垄断法实行的义务。我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机关。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否则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常常会由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而不得不屈服于政府的压力,其裁决就不会被政府变换不定的产业政策所左右。(见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第249页)因此,在设置控制合并的专门机构时,应当满足其独立性的要求。

(四)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基本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公司合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基本法。它应当调整在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总则;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并应当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在实体规范方面,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也就是从立法上界定我国企业兼并行为的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设定兼并的实质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并购报告的受理机关;二是确定报告的义务人;三是确定报告的时间;四是确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五是确定报告的审核期限。

总之,公司合并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完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制定出企业合并基本法。以保障公司合并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防止不规范行为,最终实现公司合并法制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忠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余圣勇,周刚,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5]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1999,(2).

第7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节能建筑,推广政策,发展前景

1 教育政策

之所以把对人类的节能教育放在首位,是由于在推动节能建筑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市场的作用,而在节能建筑市场中消费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我国能做好节能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清晰的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他们就会有购买节能产品的主动性。据资料记载,密歇根州的凯迪拉克县通过节能教育,在15个月的时间里就节约了超过16万美元,而这个县投入节能教育的费用预算只有每年1.5万美元。由此可见,节能教育具有很大的潜力。

我国应该大力加强节能教育,教育是促进节能工作推广的既廉价又有效的途径。通过实行节能教育,消费者将会意识到节能建筑能够带给他们的益处,当消费者了解到这些的时候,他们会主动购买节能建筑,由此促进节能建筑的销售。此外,通过节能教育的普及可以让人们掌握更多有关节能的知识,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节能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节能建筑市场良性发展。节能建筑有了良好的市场,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努力,节能建筑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2 经济政策

(1)财税政策:我国有关节能建筑的财税激励措施尚未建立,由于财政补贴方式比较复杂,对于节能建筑,国家可以先从现有的税种中选择具有操作性的税收减免措施来鼓励节能建筑【7】。为了鼓励开发商修建节能建筑,政府可以向开发节能建筑的项目提供贷款的优惠,例如给予开发节能建筑贷款的优先权、适当降低开发商贷款的利率、减免节能建筑开发的某部分费用等,这些财税激励政策可以从各方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

(2)政府采购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30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可以很好的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强制性的购买要求促进节能建筑的平衡发展。并且,有政府的公共购买做表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者购买节能建筑。

此外,为了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我国可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的方式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对于高能耗的产业,国家应制定强制性的行业标准,严格控制高能耗的建筑项目。

3 技术政策

之所以要采用技术政策来推广节能建筑,主要原因有两点。①节能技术的提高可以使我国的节能建筑更加先进化和专业化,提高其节能水平,使我国的节能建筑能够做到高效节能。②节能技术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建筑成本,成本是节能住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消费者不购买节能建筑的首要原因是节能建筑相对于传统建筑价格较高。节能成本的降低必然会刺激消费者对节能建筑的购买,从而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因此,政府应鼓励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并且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

4 针对消费者的激励政策

消费者是节能建筑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同时也是节能建筑的购买主体。建筑节能市场的成熟,更依赖于消费者购买节能建筑的主动性。

因此,政府应加大节能宣传,让消费者清楚地意识到节能建筑的优点与功效以及节能建筑可以带给他们的收益,使广大民众有购买节能建筑的意愿。另外,政府可以从费用优惠方面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度。政府可以对使用节能建筑的用户进行补贴,例如降低其采暖费等。从这两个方面,不仅从提高消费者自身节能意识的角度促进其购买节能建筑的主动性,而且通过给予有效的费用政策从外力入手激励消费者的购买。

5 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建筑节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任务和标准,但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做出规定。由于发达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较高,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项目,把这些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也作为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任务。这样既给予了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性,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和投资的资金,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我国有很多CDM项目,但是多存在于电力、冶金等行业,在建筑行业却少有,原因在于我国人民普遍对CDM项目认识有限,并且由于缺乏经济规模,个别大厦从认证的有关节能减排的项目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抵消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成本,节能建筑的业内人员对于CDM项目信心不足。但是,我们应该了解CDM项目具有很多优点,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有关节能减排的信息、技术、范例,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交流平台。我国应在建筑领域加大CDM的项目的普及程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吸收国外的资金和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增强我国的节能技术水平,而且对于本国来说,我们可以更好的推广节能建筑,在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下,促进节能建筑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建筑发展的大潮流、大趋势。在当前和今后的若干年内,建筑节能的进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推动,依靠立法和执法。未来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制定更高的节能标准,只有提高节能标准,才能增强节能效果,由此更好的降低建筑能耗;(2)更广泛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诸如太阳能技术、地热技术等,这些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将在节能建筑中更多的运用,为资源节约切实做出贡献;(3)传统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现阶段传统建筑数量庞大,仅仅依靠新建的节能建筑来承担建筑节能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传统建筑通过装修便可以利用多种节能技术,从而向节能建筑转变。

参考文献

1 武想想. 节能建筑综合经济效益评价[D].长安大学,2007.

2 何琼. 我国建筑节能若干问题及思考[J]. 工程设计与研究,2009,(01):25-29.

3 王晓微. 绿色节能建筑发展前景探索[J]. 山西建筑,2009,(15):219-220.

第8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政策;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4日

自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一项国家战略以及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较大的投资风险,使得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为了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尤其注重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但仍存在很多不足,有必要深入研究,以更好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与特征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基于新兴技术,科技含量高,出现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快,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较大溢出作用,能带动一批产业兴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支撑作用,最终会成为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业态形式。从国际上看,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纳米技术产业等。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产业和科技发展方向,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战略性、外部性、风险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更加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1、战略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自身具有很强的发展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而且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我国经济科技竞争力、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具有重要意义。

2、外部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是自主创新,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占领技术的战略制高点。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创新主体个体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差异,即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会外溢给社会,使其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如果其自主创新的高投入得不到合理补偿,会直接导致市场供应的不足。

3、风险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性。很多技术不够成熟,一种技术可能很快被另一种技术代替,且往往具有颠覆性。此外,新技术、新产品是否最终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还要受到用户的转换成本、消费者消费习惯、市场规模、市场需求和企业营销策略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使得必须由政府出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

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可概括为: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大类:

(一)财政支出政策。运用财政支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各国政府扶持政策的一致选择。可供选择的支出政策手段包括:

1、一般预算支出政策。一般预算直接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发挥的作用是,要有效地引导和整合技术、投融资体制,利用竞争驱动使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成本下降,同时使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风险最小,使产品迅速占领市场。

2、国债政策。国债投入一般重点投向基础性产业,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理应在国债资金中占一定的份额。

3、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国际上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其特点是较为灵活,补贴对象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下游的或终端的消费者。财政补贴一般分为投资补贴、产出补贴和消费补贴。

4、政府采购政策。由于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政府采购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经济调控和产业促进的重要手段。在政府采购中通过优先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利于生产者大量生产以降低成本,从而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开拓市场。

(二)税收政策。税收作为政府达到产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范围的选择、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设定、税收豁免、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税收抵免等手段,对不同产业设置差别税负,改变其经济活动的成本或收益,从而达到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形式上以税收优惠为主,政策范围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形式包括税收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产业等方面。

三、现有政策的不足

近年来,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措施,这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支出方面

1、政策体系有待统一。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知识产权、价格、投融资、人才、进出口等政策较零散,特别是财政在市场准入、示范应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面,还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

2、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从国家到地方财政支出在逐年增加,但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依然有很大差距。如我国节能政策深入推进,对节能技术进步有较高的期望和要求,而目前国家对节能科研的支出相对不足。2007年科技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只有1.49%,远低于同期日本的3.39%、美国的2.62%、德国的2.53%等发达国家水平。另外,2004年中国基础研究支出比重为6%,是美国、日本和韩国的1/4到1/3。在过去的10年中,这个比例保持在5%~6%,考虑到中国GDP总额为美国的1/6,研发强度为美国的1/2、基础研发支出比重为美国的1/3,中国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就只有美国的3%。

3、支出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支持机制中,仍以传统的支出及资助方式为主,资金分散,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或资金,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支出机制。同时,对一些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应适时取消。

4、绩效管理有待强化。现行财政支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等效率不高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绩效预算与考核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政策制定缺乏系统性。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大多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并会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弱化了法律效力,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执行中面临诸多问题。在制定政策时,仅仅是针对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分散零星,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针对性,对风险投资、孵化器建设、自主创新等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够。

2、政策手段单一,缺少针对性。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为直接优惠,而间接优惠较少,所得税优惠较多而流转环节的优惠少,政策效果不明显,且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对投资和退出环节的优惠,大多数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收入给予优惠,使得真正获得优惠的一般是已经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而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中小企业及研发失败产生亏损的并没有获得税收上的政策扶持,出现政策调控的缺位。且现行政策基本上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制定的,没有专门、系统的制定政策,这就存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性不强、扶持力度不到位的弊端。

3、政策执行上效力不高。一方面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税收政策办理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间滞后,缺乏连续性、系统性,从而造成税收政策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还缺乏对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评估机制,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实施状况和产生的效果缺乏系统的跟踪管理、评估及考核,从而产生政策滥用、难以执行等现象,限制了政策功能的发挥。

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

1、明确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本地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有选择地对其中的重中之重的产业,优先扶持发展。尤其针对存在的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内资大企业集团、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缺少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财政支出政策应重点支持解决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2、加大财政的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研投入是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十二五”时期,政府应大幅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的投入,确保资金投入不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同时注重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使用。财政补贴在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应该起到引导作用,使企业意识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性。为此,首先财政资金应该优先投向产业的关键领域,优先支持关键技术的发展。其次,政府应该灵活支配财政资金,在对产业提供普遍资金扶持的同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和企业的科研成果挂钩。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的监督,规定政府拨付的科研资金不得用于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用在技术开发方面,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约束方案。

(二)完善税收政策

1、健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完善的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迅速健康发展具有巨大的支撑和激励作用。首先,要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针对不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并将适用于各个产业的税收政策单独在一个文件中列明,增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其次,提升产业政策的立法层次,增强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可将相关文件以产业政策实施条例的形式出台,从目标、受益对象、政策支持方式等方面规范产业政策;最后,建立产业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税收政策扶持的范围、发展阶段等制定可以适时调整的政策内容。

2、完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某些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其给予的税收制度上的例外。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依然以区域优惠为主,在极大地促进了重点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地方贫富差距,不能体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因此,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逐步缩小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加大产业性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针对产业链上的重点项目的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实现由区域主导向产业主导、项目主导的转变。

3、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政策执行效力。为了保证税收政策切实、有效地执行,必须综合考虑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及调整,使各项政策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在科学制定政策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加快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和认定标准,简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操作手续,方便适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税收政策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的跟踪管理、评估分析及目标考核机制,为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河发,万劲波,任中保.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产业选择与发展政策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0.9.

[2]侯延刚.河北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1.

[3]徐仲民.创新财政支出政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11.12.

第9篇:财税立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西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策;政策性投融资

一、西部地区欠发达的财税政策因素分析

1.地区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结构欠佳,经济发展的财政基础较为薄弱。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在现行分税制不完善,特别是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亟待改进的情况下,西部地区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制约了其地方财政支出的快速增长;而低水平的地方财政支出,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其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据资料分析,西北西南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在近二十年中与华东地区相比呈不断下降趋势,人均财政支出之比(华东地区:西北西南地区)已由1980年的1∶1.123下滑到1997年的1∶0.82。从两大地区地方财政支出的结构状况对比看,西部地区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文教科卫和其它各方面支出比例明显偏低,而行政管理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比重则大大超过全国和东部地区。这种偏低的财政支出总量和不良的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进步、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另一方面也非常清晰地表明西部财政目前更多地体现为吃饭财政。这与地区经济起飞时所要求的财政支出总量和结构大相径庭。众所周知,按照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支出增长理论,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公共投资在经济总投资中所占比重一般都应较高,因为大量的社会基础设施需要公共部门参与投资,这些公共投资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使其进入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期阶段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支出在总量与结构方面所表现出的种种不适应性,已使得地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投资硬环境得不到起码的改善。仅从铁路密度来看,每万平方公里面积拥有的铁路长度,全国平均为59.8公里,东部高达132公里,西部仅为25.2公里,西部铁路的网间距离达727公里,远远超出了公路运输的有效范围,致使许多地区处于封闭状态。

而为了解决财政支出方面的现实困难,西部各地只能依靠大幅度提高对企业征收非税收入来弥补财政不足,从而使得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据调查,四川省1993-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10.74%,非税负担为21.7%,税费负担合计为32.44%;西安市百户企业调查,1993-1996年平均税收负担为12.91%,非税负担为26.39%,税费负担合计高达39.3%。而东南沿海的广东省,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7.61%,非税负担为15.22%,企业税费负担之和则为22.83%,尽管也较高,但与西部地区的企业相比,明显要轻。事实上,由于西部地区资源型产业和国有经济比重较大,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已使得其平均税负的提高幅度均高于全国平均税负提高幅度。

2.东西部地区投资的原有财税政策差异明显,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西流。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遵循均衡发展的政策。从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首次列出“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篇”,提出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三种不同类型地区各自发展方针起,与“非均衡布局战略”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以区域优惠为侧重点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财税优惠政策,形成了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陆一般地区”由低到高的梯级税率(15%、24%、30%,经济特区部分企业最低为10%)。尽管在有关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中,财税优惠在影响外资的区位选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当基本的决定因素对于一项盈利性投资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且东部的FDI地理条件比较优越时,从边际角度来看,财税优惠无疑会左右投资。事实上,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在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在东部投资的政策与财务风险。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进而促使外资、技术在区域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向东部地区快速聚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逐渐也因收益差异而逐步东移,从而形成了《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因存在“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差异而产生的“回波效应”。从某种意义上说,东部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东部地区与非优惠的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联合国有关投资地区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之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呈显著相关(见表1)。

3.缺乏强而有力的财政政策投融资体系与政策的支持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由于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特殊作用,二次大战以来,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韩国的重视。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尽管建国之初就有,并经1979年以来的不断改革,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但由于投资的重点复又从中西部地区转向沿海地区;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与多元化投资主体、多种资金来源之间存在矛盾;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各投融资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筹与协调;再加上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政策投融资体制定位的不合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政府金融优惠形式单一等原因,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融资和金融优惠,特别是金融优惠)在西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开发、先导、引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缺位,西部地区的投资硬环境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二、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的调整与改进

1.规范中央财政对西部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纵横转移支付力度。

要改善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的困难状况,扩大西部地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增加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全局,带动作用较大的重要项目,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转移支付形式,增强转移支付机制在均衡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方面的功能,应是当务之急。众所周知,美国落后的西部和南部地区之所以能在近几十年中迅速崛起,缩小与发达的东北部和中北部地区的经济差距,除了得益于美国政府60年代初制定各种法案,以法律形式确保促进后进地区的经济开发外,联邦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功不可没。仅1975年就有308.49亿美元从东北部和中北部流入西南部。到1984年,在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中,各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西部占22.6%,南部占34.5%,东北部占21.6%,中北部占21.3%。财政资金的大量倾斜大大支持了西部和南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制约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方针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财力差距甚大。据资料分析,我国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扣除债务收入)近600元,人均财政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976.6元,为贵州的14.2倍。从财力自给能力系数来看,上海为578%,北京为366%,为33%,贵州为40%。这表明我国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大,涉及范围广,具备进行纵横交叉转移支付的条件和可能。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近几年中虽有所修改,但在结构及其功能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确定不规范、数量不足,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过多,税收返还政策使得转移地区重点不突出,一般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与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工和协调不够,纵向转移支付缺少横向转移支付方式的密切配合等。为确保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建议今后应运用立法手段确保转移支付机制的严肃性、一贯性和连续性,按照方向性和透明度原则及多种措施综合配套的原则,规范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展横向转移支付。在现有基础上,逐年缩减税收返还的规模,逐年扩大中央对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量,采用因素法科学核定,逐步提高西部居民可享受的基本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各项基础设施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央财政直接负担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水平;积极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扶持形式,逐步形成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为辅?莺峤徊娴男滦兔嫦蛭鞑康厍牟普浦Ц斗绞健?/P>

2.改进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预算。

综观西部地区财政的现状,一方面,由于其财力供给能力较低,财力规模过小,“吃饭财政”的特征较为明显。加上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有限,且往往都是“戴帽”下达,地方财政的收支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看到,财政“越位”问题也相当严重。一些很少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后勤服务部门被划入了行政范围,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至今仍列入财政供给范围。于是形成与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相对应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一胀再胀”,财政供养人员有增无减。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传统的以财源建设为己任的聚财和理财方式,导致财政在市场领域的相关支出不断上升,财政的基本职能难以有效实现。要逐步改变西部地区财政入不敷出、越位与缺位并存的不合理状况,光依赖中央财政的支持是不现实的,必须同时做好地方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彻底摒弃管理基数法,逐步推行零基预算。西部地区的部分地方近年来试行了零基预算,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基础管理工作没做好等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很明显。从目前来看,推行零基预算的关键是要尽可能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较为规范的零基预算信息体系,做好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定员定额管理,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确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当然,零基预算只是预算编制的一种方法,其本身并不能对控制预算支出起决定性作用。要使零基预算能够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我认为,关键是要坚持按《预算法》办事,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支出监督体系;重视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管;彻底改变重收入、轻支出管理的陈旧观念;实行公共财政支出管理。

3.缩小东、西部地区投资的财税优惠差距,公平投资的政策环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制定,原有的主要针对沿海地区的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并交错使用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地区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产业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已是大势所趋。今后,为了配合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一方面,国家应在严格控制东西部地区之间税收待遇差异扩大的基础上,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的指示精神,逐步把在东部沿海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实行,甚至可考虑建设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通道或基地,辐射和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如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广西防城港开辟西部保税区。另一方面,也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税负政策,将内资企业的税负减到外资企业的水平,特别是对东部地区来西部投资开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吸引来自西部地区外的各种资本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的引流效应。要借这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审批权下放的契机,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与方式,改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努力在西部的投资软环境上做足文章。

4.着力构建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框架。

西部开发所需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大量的前期启动资金。财政通过增加预算支出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直接投资规模,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纵观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或区域经济的起飞历程,几乎无一例外不借助集财政性与金融性于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韩国在经济起飞的“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投资的53.2%;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为振兴边远落后地区的发展,先后于1956年和1972年建立了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约1/3的投资补助;荷兰政府为鼓励工商业扩散到兰斯塔德(RandstadHolland)大城市区以外的地区,对在北部和南部地区扩建的企业提供10%-30%的奖励金,而对新建企业提供15%-35%的奖励金。英国政府则对落后地区实行多种形式的资本补贴。为鼓励外商、国内企业和私人资本到西部欠发达地区投资设厂,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很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鉴于我国现行的财政投融资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套路,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体制,运用新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着力重塑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构建所需之政策框架,无疑将极大推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为此,一方面,国家要尽快理顺财政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关系,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完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通过编制集中统一的《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协调财政金融在西部开发中的地位与作用,必要时,甚至可考虑建立西部开发银行为西部地区的开发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财政投融资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各种金融优惠如政府投资补助、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费率和政府保险等在西部开发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要注意政府实施的政策性投融资与民间金融的相互配合、补充,以期达到“四两拔千斤”的引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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