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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宪善采购制度,做好采购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并且主要是和外界打交道,因此,如果企业不制定严格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不仅采购工作无章可依,还会给采购人员提供暗箱操作的温床。完善采购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采购制度应规定物料采购的申请、授权人的批准权限、物料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材料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比如,可在采购制度中规定采购的物品要向供应商询价、列表比较、议价,然后选择供应商,并把所选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填在请购单上;还可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须附上三个以上的书面报价等,以供财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稽核。
2、建立供应商档案和准入制度。对企业的正式供应商要建立档案,供应商档案除有编号、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外,还应有付款条款、交货条款、交货期限、品质评级、银行账号等,每一个供应商档案应经严格的审核才能归档。企业的采购必须在已归档的供应商中进行,供应商档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并有专人管理。同时要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重点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质检、物料、财务等部门联合考核后才能进入,如有可能要实地到供应商生产地考核。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考核程序和指标,要对考核的问题逐一评分,只有达到或超过评分标准者才能成为归档供应商。
3、建立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价体系。企业采购部门要对所有采购材料建立价格档案,对每一批采购物品的报价,应首先与归档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分析价格差异的原因。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采购的价格不能超过档案中的价格水平,否则要作出详细的说明。对于重点材料的价格,要建立价格评价体系,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价格评价组,定期收集有关的供应价格信息,来分析、评价现有的价格水平,并对归档的价格档案进行评价和更新。这种评议视情况可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
4、建立材料的标准采购价格,对采购人员根据工作业绩进行奖惩。财务部对所重点监控的材料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产品标准成本定期定出标准采购价格,促使采购人员积极寻找货源,货比三家,不断地降低采购价格。标准采购价格亦可与价格评价体系结合起来进行,并提出奖惩措施,对完成降低公司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采购成本下降任务的采购人员,分析原因,确定对其惩罚的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采购人员的暗箱操作,但对完善采购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采购成本,确实有较大的成效。二、降低材料成本的方法和手段
1、通过付款条款的选择降低采购成本。如果企业资金充裕,或者银行利率较低,可采用现金交易或货到付款的方式,这样往往能带来较大的价格折扣。此外,对于进口材料、外汇币种的选择和汇率走势也是要格外注意的。如去年我公司从荷兰进口生产线,由于考虑了欧元的弱势走势,于是选择了欧元为付款币种(我公司外币存款为美元),从而降低了设备成本。
2、把握价格变动的时机。价格会经常随着季节、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因此,采购人员应注意价格变动的规律,把握好采购时机。如我公司的主要原材料聚碳酸酯(PC塑料),去年年初的价格为2.8美元/公斤,而到了八九月份,价格上升到3.6美元/公斤。如果采购部门能把握好时机和采购数量,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3、以竞争招标的方式来牵制供应商。对于大宗物料采购,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竞争招标,往往能通过供应商的相互比价,最终得到底线的价格。此外,对同一种材料,应多找几个供应商,通过对不同供应商的选择和比较使其互相牵制,从而使公司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4、向制造商直接采购或结成同盟联合订购。向制造商直接订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会更好。另外,有条件的几个同类厂家可结成同盟联合订购,以克服单个厂家订购数量小而得不到更多优惠的矛盾。
5、选择信誉佳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合同。与诚实、讲信誉的供应商合作不仅能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的交货期,还可得到其付款及价格的关照,特别是与其签订长期的合同,往往能得到更多的优惠。
6、充分进行采购市场的调查和信息收集。一个企业的采购管理要达到一定水平,应充分注意对采购市场的调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市场的状况和价格的走势,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如有条件,企业可设专人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定期形成调研报告。
三、实行战略成本管理来指导采购成本控制
2001年12月11日,多哈会议一声槌响,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方面。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协议》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尽管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目前还很难以精确的数字来表达,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比例衡量,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超过千亿美元,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还承担着建设性支出的功能,因此,这个数额可能还要大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支出的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采购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不得建立或维持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有关国民待遇的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理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该条第8款却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共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应商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同时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人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可见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严重估计不足,因而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隐患及可乘之机。
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政府采购市场便有很大的歧视性和封闭性,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多变体制中形成了一个贸易开放的“盲区”。实际上,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的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的利益。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给予本国厂商以极大的优惠,从政策上和法律上确保政府机关优先购买美国产品,歧视外国商品的进入。同时对外国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和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报复程序。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常常把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重要措施和其执行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wto的宗旨之一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虽然二战后各国关税总水平在不断下降,但非关税壁垒却不断增多,据统计,仅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就有1200多种,政府采购市场更是铜墙铁壁。各国都强调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来巨大的作用,特别在60、70年代,幼稚产业保护论和进口替代论等流行一时。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早就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
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
府采购问题。从性质上说,政府采购谈判内容带有技术性问题,具体争论的问题有:①无差别原则的例外允许的程度;②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多大;③适用限额如何确定;④政府采购的范围要扩大到什么程度;⑤是否同意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处理等。
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协议》规定基于国家安全而采购的必要物品、或是根据维持公共秩序、卫生防疫上的需要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可以不适用于《协议》的要求。要求各国放弃对本国供应者及产品的价格优惠,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与开标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以确保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不被用来偏袒和保护本国厂商及本国产品,而对外国供应者及其产品实行差别待遇。《协议》规定凡政府采购的价值达到或超过15万特别提款权的,其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应无条件地向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优惠待遇。此种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国内和任何第三国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采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是性能方面的,而不是设计方面的,并应以国际标准,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不得借此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为确保供应商在一个平等的水平上进行公平竞争,应采取招标的程序进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以及与政府有关的机构所采购的物品,作为《协议》以后的努力目标。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扩大了旧《协议》的适用范围。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的宗旨和基本目标
a.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凋世界贸易运行的环境;
b.各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程序作法均不得对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以在国内外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c.各国应提高政府采购法规及程序作法的透明度;
d.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则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地执行,维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e.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应给予特别的考虑。
2、协议的适用范围
a.从采购主体而言,“协议”适用于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其机构。各国可在加入“协议”时提交—份清单,列明本国适用“协议”的有关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只有列入清单的单位才接受“协议”约束和支配,名单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由于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领域有很大差别,签署国在适用“协议”的主体范围上各有不同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在日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有中央政府机关(包括司法、立法机关)、47个都道府县和12个政令制定城市政府机关以及84个特殊法人;在美国,为所有的中央政府机关、37个州政府机关以及包括田纳西河流管理局和圣劳伦斯航路开发公司在内的11个政府下属机构;在加拿大,则为所有的中央政府机关(包括部分司法机关,但不含立法机关)和9个联邦下属企业。
b.从采购对象来看,“协议”适用于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建筑工程和服务(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联合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但“协议”不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的特许合同的采购,如bot等。
c.从采购限额上看,“协议”的适用限额规定在附件中,对各签署国中央政府而言,达到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采购均要适用“协议”;对于地方政府和其他主体,由各签署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承诺。
d.“协议”第23条规定了“协议”的例外,即不适用于“协议”的几种情形。一是缔约方有权在采购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或采购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物资等方面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或为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而采取必要措施。
3、协议的其他内容
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协议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确立了由政府实体部门承担非歧视采购的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和保证投标程序透明度的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实体部门。
由于采购授标决定具有的敏感性,许多签字国家又有传统的采购国货的政策,因此协议的执行一直不很顺利,特别是头几年,签字国向政府采购委员会申报了一系列没有按标准执行的案件。当然,有些问题通过双边协商和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后得到了解决。
目前为此,参加该协议的缔约方有,奥地利
、加拿大、欧共体、芬兰、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韩国、瑞典、瑞士和美国等,此外,尚有30多个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包括十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也派观察员参加《协议》委员会会议。显而易见,协议的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蜂拥而入的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1%,一些小的成员国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四我国应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对策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也就是所谓的简单复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我国在启动gpa的谈判时,应该先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比如美国与欧盟之间迄今为止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产品——其中有些产品的关税高达40%,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gpa规定价值在13万sdr或13万sdr以上的采购合同要实行国际化采购,但地方政府、政府下属机构由缔约方另行商量,所以各主要签字国承诺的政府采购合同限额各有区别。1994年12月8日瑞士加入了gpa,瑞士参加该协议的临界值如下:
货物服务工程
联邦政府188000美元263000瑞郎188000美元263000瑞郎7200000美元10070000瑞郎
州政府288000美元403000瑞郎288000美元403000瑞郎7200000美元10070000瑞郎
州政府较高的临界值是为了保持地方经济的平衡,各国地方政府、政府下属机构的限额一般都比中央政府高,服务和工程的限额又比货物高。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该搞一刀切,应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gpa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可利用的条款包括:
(1).“协议”的适用范围。在谈判发展中国家适用本“协议”的范围时,应适当考虑上述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本“协议”的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
(2).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可在适当考虑上述目标的情况下,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在参加上述所提及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还可根据它们参与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要求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属于上述安排范围中的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政府采购问题多多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发展,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随处可见;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几乎享有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为所欲为、随意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全国各地财政执法部门对于政府采购与相关法律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普遍欠缺,从而导致实际的执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门,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
缘何诉讼少之又少
然而,尽管政府采购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涉政府采购的诉讼却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有专家分析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购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应商多元救济权、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供应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法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缺位。
首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由于这些证据都在采购主体内部,不在第三者手中,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而且不易被他人所察觉。这对于供应商或其律师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而侵权的采购主体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而判断采购活动是否合法,有无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审查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证据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全部为采购主体所控制,供应商及其律师无法进行查阅和复制,而采购主体对己不利的证据,肯定不会主动向质疑供应商提供。这样一来,受到侵权的供应商往往只是在主观上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采购主体的侵害,但却无法发现或获得受到“伤害”的证据线索,也无法或很难获取具有证明力的有效证据,只能徘徊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其次,自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活动往往将质疑程序作为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之前不得不经过的阶段,即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前置程序。实践中,质疑供应商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财政部门一般就不受理投诉。
由于有了质疑程序这一前置阶段,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因为在质疑程序前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受理投诉案件以质疑程序的经过为前提条件。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若不受理质疑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意见,就表明争议没有获得解决,从而限制当事人诉讼。
第三,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采购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时,供应商只能忍气吞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道出了难言之隐。他说,实践中,采购主体的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条件的三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倘若供应商不符合条件,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帮助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一下标。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是无数的,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只有这三五家供应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属于绿叶,用来衬托的。只要供应商不打破游戏规则,在三五家固定供应商之间,采购主体又是经常性会给予轮标机会的。这次给三五家中之一机会,下回再来轮流。这种情形常常发生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采购主体之一。这些采购主体常年在三五家之内的供应商之间轮换着给予中标、成交机会,社会上的其他供应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常年不断地在陪标,有些始终没有获得一次机会。有的供应商参与多了,持之以恒,几个月下来,也就渐渐地摸索出政府采购的规律和其中的奥妙,也就渐渐地跟进,之后与采购主体慢慢地有了些“感情”,也成为其中固定的三五家供应商,之后,中标、成交的机会也就渐渐地多起来了。有的供应商参加了几次,一直未能如愿以偿,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无法证明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也有的一些供应商却永远也无法领悟采购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最终只能远离政府采购的交易市场。而熟悉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商,尽管有时感觉自己非常冤枉,想讨个说法,但又惟恐失去更多的中标机会,所以只能忍气吞声。如若不然,采购主体一旦打击报复,则将永远也进入不了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三年多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无论是采购规模还是规范程度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各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深层次问题。政府采购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迫切希望能够就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政策、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一次高水平的理论研讨活动。
针对上述情况,由经济日报社发起,在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总后勤部采购管理局、财政部科研所、国际关系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下,于2005年3月正式成立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组委会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启动征文活动。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文,征文主题分为:汽车、IT与电子政务、工程、服务、综合类五大专题,每类专题又分为成绩回顾、现状问题、解决思路、发展策略、未来展望五个篇章。参赛者可就任何一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及思路。所有参赛论文均聘请国内政府采购业界著名学者专家担任评委,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和获奖作品已陆续在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经济日报《经济》杂志、中国政府采购资讯网上公布与选登。
本文研究了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识别的过程,按照政府采购决策的程序指出了政府采购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其诱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给出了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政府采购决策的风险识别
政府采购决策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方法和程序的缺乏科学性,导致某些风险因素的发生,从而导致决策结果相对预期效果的不利变化。风险识别是确定可能发生的风险的类型,目的是为风险分析提供素材和框架。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识别重点考察政府采购决策过程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特别要找出决定政府采购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为政府采购的正确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为了便于对政府采购决策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我们可以依据政府采购决策过程来对决策风险分类。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程序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政府采购的决策目标选取不当,甚至是错误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政府采购是多目标的,多目标不能全面兼顾,或遗漏重大决策。(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含有不属于采购单位权限内的采购项目。(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主要是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在政府采购的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市场信息收集不全面或重大信息被遗漏或忽略。(2)智力缺乏:进行政府采购决策的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缺乏,不能进行方案设计。(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选择不当。(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对五种采购方式的选择错误,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发挥各种采购方式的优点。(5)供应商选择不当:选择的供应商缺乏实力或者不符合要求。(6)重大方案遗漏:在拟订方案的过程中可选方案设计过少。(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法选择错误。(8)应变措施不力:环境发生变化后的应变措施缺乏或者处理不了。(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包括不平等条款或是对己方不利的条款。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和方法错误:政府采购方案评价标准选择错误或遗漏,评估方法不适用。(2)评估计算错误:评估计算由于人为因素发生错误。(3)风险排序错误:由于方案优选的标准和方法不当,造成方案排序错误。(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政府采购方案设计过程中的信息来源、质量可靠度比较低。(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决策环境发生改变造成风险。(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在方案设计过程中被忽略的信息变得重要。(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应变措施根据不足。(8)权重选择不当:评价标准权重分配不合理。
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进度延缓、资金超预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2)项目管理不到位:采购中的管理不到位,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尤其是工程采购。(3)其他以外风险:自然灾害等。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机构组织混乱。(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团体组成人员智力不能互补等。(3)环境急剧变化:包括自然、经济、政治等环境的变化。(4)法律风险:政府采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如本应该采购国内货物而采购国外货物等。
二、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诱因分析
本文对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诱因分析如下: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
(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受时间限制或是其他原因,在审批报批程序上存在错误,出现采购先行,审批滞后;或者采购本身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采购决策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对政府采购宗旨的规定,或者对政府采购的宗旨理解不够深刻。(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如何处理多目标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重如何分配,首位目标如何确定等都关系到政府采购项目决策的质量。(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有些采购超出了采购申报单位的权限,或者是无须采购,或者不在国家或地方颁布的采购目录之内。(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缺乏调查研究或者研究方法的错误都可能导致这种风险。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
(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了解市场信息不够全面,包括各潜在供应商提品的型号、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各方面的情况。(2)智力缺乏:政府采购决策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限制,所拟定的方案过少,不能实现方案的优选。(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决策主体为了私利,避免集中采购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对各种采购方式的优劣分析不合理,对项目的情况分析不全面,导致采购方式选择错误。(5)供应商选择不当:决策主体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格,未能认真评估供应商可能的履约能力和诚意。(6)重大方案遗漏:信息不全,或者激励因素不到位,导致人员积极性缺乏。(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方法选择错误,或者选取方法单一。(8)应变措施不力:政府采购的方案拟定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特定假设,如果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却没有应变措施或应变措施考虑不全面,则无法应对和处理环境变化。(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合同条款不明确,考虑问题不全面,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和方法错误: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理解不正确,评估标准制定不当。(2)评估计算错误:人员责任心不强,计算过程过于复杂,或者所需要的计算技术是决策主体单位所不能胜任的。(3)风险排序错误:政府采购方案选优的标准不同,或者相关计算人员的失误造成。决策主体单位对影响决策结果的关注点面不同,管理者的心理状态也直接影响排序结果,乐观者和悲观者对决策的排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决策单位没有对决策信息的可靠性进行甄别。(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决策中的每种设计方案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决策目标而设计出来的。一旦决策环境发生改变,则方案制定的依据不复存在。(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在拟定方案过程中某个信息因素对决策目标的结果影响不大,往往被忽略不计,随着环境变化,该因素的重要性可能会变得举足轻重,直接影响方案的选择。(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应变措施只是针对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才发挥作用。在实际中,决策单位只是提出一个应变措施的框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一旦环境真的发生了改变,这种粗框架的应变措施可能会因为缺乏具体步骤和方法而导致采购失败。(8)权重选择不当:目标的权重分配不当,方案的评价方法上不当;采取专家意见法来评估方案是,对每个专家意见给予的权重不
同。
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政府采购人员的管理能力较差,没有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安排,或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激励各部门和人员。(2)项目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或责任心不强。(3)其他以外风险:事前没有估计到或估计不充分的风险。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组织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投资决策背离了科学化、民丰化、合理化的原则,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独断性的弊端。(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专家顾问的组成在经验、能力、专业、年龄上不能互补。(3)环境急剧变化:环境的急剧变化可能发生在政府采购的任何阶段,对采购的成功自始至终起着决定性影响。(4)法律风险:采购人用不当的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采购人的招标文件中约定强制易条款;采购人本应该采购本国货物或服务而采购国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应回避而不回避;采购人采购信息选择媒体不当。
三、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
政府采购决策风险防控是指在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损失后果,采取有效的防控策略,即采取一定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来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将风险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之对决策不造成重大影响,保证决策顺利实施的过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
1.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态度。决策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决策时要充分认识到风险对决策的重大影响,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警惕性;同时,还不能惧怕风险而不敢决策,应当既敢于正视风险又不盲目冒险。
2.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决策工作,不允许人为地随意破坏和删改决策程序。
3.建立政府采购决策听证、决策评估和决策责任制度,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较大的风险发生。
4.建立政府采购风险管理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管理的职能,对决策风险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管理。
5.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获取、处理、辨伪、存储和推断等。加强信息管理对于风险预警防控极为重要。
6.加强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指导和确定决策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的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措施如下: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门进行法律咨询,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教育。(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建立听证制度,听取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加强政策学习,通过专家论证、复查复议等方式解决。(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加强教育,建立监管制度和惩罚措施。(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听取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实事求是,认真分析。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组织决策风险管理人员复查,检查项目决策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2)智力缺乏:聘请外专家,引入外部智力,或委托其他单位帮助提供方案。(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严格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人员教育。(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咨询,加强调研工作。(5)供应商选择不当: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能力,加强招投标的管理。(6)重大方案遗漏:集思广益,对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制定多种方案。(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利用多种方法进行验证。(8)应变措施不力:建立应变措施计划或备选方案。(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聘请法律顾问或专门进行法律咨询,加强教育。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和方法错误: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和复查制度。(2)评估计算错误:多次反复验证计算过程。(3)风险排序错误:加强风险管理人员责任心,设立复查验证环节。(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去伪存真,加强信息管理。(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建立和加强风险检测预警工作,快速反应环境变化。(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进行决策方案复查和例外管理。(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通过专家听证制度和复查制度来及时发现和处理。(8)权重选择不当:聘请外部专家,采用德尔菲法确定权重,多听取专业人员意见。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建立风险核对表,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制定良好的激励措施。(2)项目管理不到位: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等。(3)其他以外风险:例外管理或启用应变措施。超级秘书网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制定决策主体结构的最低标准和规章。(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通过聘请所需专业的专家,并根据专业和权威专家意见附加权重来弥补。(3)环境急剧变化:启用备用方案或终止项目决策。(4)法律风险:加强教育和监督,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咨询人员。
四、结束语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投资和维持日常政务的手段,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所以倍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将风险管理的科学分析方法应用于政府采购决策过程,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让政府采购工作者对采购决策过程的风险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于各种实际风险因素的影响有理性的分析,得出科学结论,辅助政府采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进行正确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控制风险发生。本文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决策风险的管理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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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
1.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比例很低
有些单位有自己的采购,采购办公室备案后,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采取其他招标采购,其项目采取一些名誉上的招标采购,而不是实际发送邀请招标;投标书也高于政府在媒体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信息省级。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常听到有人说,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但必须在提供具体的情况下;当他们不能提供,只是一个主观的观点,即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没有年度预算,少批量采购协议大多数规模小,无法形成规模采购效率,供应商的报价只有零星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不能比规模。再次,在市场价格扭曲,协议价格购买者是没有可比性。在实际调查中心,大多数人将购买的价格比较的基础网上零售价格或市场价格。但这些报价往往与从实际价格严重偏离,或购买是不是通过正规渠道,没有服务,有严重质政府采购的机器往往是先发货,验收,再后来支付货款,供应商恢复从交货付款往往需要很长量问题的产品,或产品供给与同类产品的协议不完整的。如家用机和商用机,虽然配置是一样的,但价格往往相差很多。此外,该产品供应协议的成本低于成本的零售市场,这是产品供应协议客观事实较高,主要是在服务成本和资本成本反映。政府部门,对产品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容易造成成本增加。至于资本成本,机器基本上都是在零售市场,交付首付款前,没有资金成本,以及的时间,在资金成本。
2.缺乏内部监督机制
采购机构组织开放,但监测评估标准,有些机构放在首位,对采购过程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监管宽松,有些采购机构缺乏责任意识,对应检查可能的违法违纪行为放任自流。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两块牌子,为这个裁判和运作模式,制衡机制缺乏一套候选球员合署办公,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原则。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往往是基本的工作场所,在不经意间出现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的采购中心的矛盾。这是行政不作为的现象监管或行政错位的政府采购,导致采购制度是不是一个直接后果,许多问题不能预先约定,采购中心被动。
审查采购资金监管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有进入采购法定程序的许多项目没有采购资金,在供应商合同已无限期拖延付款造成的,供应商抱怨,买方没有什么表情。虽然没有采购中心的直接责任,但该项目是开放的组织,协调,甚至非常困难的工作去做,采购资金不足的问题,重点明确转移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购买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之一,但是从一个好人,赢得了各方的善意取得鉴定票,而到了风口浪尖采购中心。
3.有能力购买和评审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一个亮点是政府采购的专家评审机制。检讨的不仅是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专家的工作质量也关系到先进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公平采购。该项目的技术要求的一些评论,等不熟悉的内容,不能合理地评价投标文件;在急于完成评估过程评价的一些专家,质量评价是没有说服力的,一些专家不能坚持一个过度采购和采购机构独立评价,以适应的意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些专家不与评估过程,评估内容,评估不明白的规则熟悉,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裁量权;有专家们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供应商联系,并为人类的“一揽子”的供应商“代言”对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影响采购的采购。
4.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相关的问题上,双重标准,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采购中心的具体事宜。比项目甚至超过了项目的限额标准几倍,首先要确定监管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政府公布了其对集中采购目录的费用每年回家。对违反采购法采购时间,邀请招标只有3,4天的时间完成招标,购买意向或变相帮助的人,“愚弄”采购中心校准周期,不能及时完成规定的采购也发现故障,以及一些询问可以用来购买了明显的项目,并希望以固定配置模式所谓的招标,采购混乱的概念。
采购阶段的双重标准内容审查,有时行政权根据购买者的权利,密切与他们的大小和采购范围的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的关系双重标准,因为人的原因是随机变化,让人摸不着头脑。报销审核把关,对购房合同支付申请的核心问题,有时视而不见,像纸,不尊重劳动的采购中心,要努力仔细检查所有数据,使那些究竟是谁感到报销这个词的威严重量,有时看不出有什么实际工作,并根据奇偶比例的形式通过采购中心不认可的证据,供应商提供的前提下,拒绝报销,开放对某些供应商网络侧,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会很容易地同意改变,事先没有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存在的这种强烈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的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与原系统的引进和缺乏刚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另外中国的预算是由于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往往领导说了算的实施有些单位,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的政府,而不是使用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是难以体现在采购规划和规模经济的重点。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活动是不开放的控制,评估和现场监督流于形式,以下几方面强烈的责任感:一种是现场监督开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但周围的场景象征性的走,不参与全程监督,对执行机构采购盲目寻找现场监督的问题,失去了作用得到发挥。另一方面是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规范,不科学。作为教练的技能,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监管部门,人事考核,准入标准,规章制度缺乏,争端解决措施,使内容不作要求,政策上的评估,监管部门只能步行评估工作的形式,是采购中心的漂移和不关心的表现。
二、对策研究
1.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首先,建立审批制度,加强财务控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状况,地方财政部门报告的年度采购计划,根据财政支付能力的金融机构,并优先建议,为本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作业系统,并加强规范。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县发展情况,根据“县级政府采购程序”,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基金管理,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互牵制制度的实施,所有的采购过程的各个方面:公开招标采购订单或合同网上支付--- ----会计账目的验收劳动力的分工明确,严禁串岗,商,采购风险的防范。
三加强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建立。政府采购应当单独核算,“三专家”,即设立专门帐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的“四分开”的执行情况:获授权人员批准,批准和实施分离人员,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独立的会计记录,从人员和出纳人员单独分离,堵塞漏洞的有效管理,建立专户,统一核算。
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有效地防止“造”假投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的建立。加强招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所有权”的风险意识,尽量减少政府采购行的风险。从原来的固定价格的最高限价,以及二线拍卖制度发展上的第二个投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第一个协议,以尽量减少报价的影响。二,成功的供应商从原来的三到五年的指定供应商,供应商网上公开呼吁,只要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成功的供应商的控制将不会是目的价格,再由单一品牌指定的第二个变量的品牌竞标购买原购买,询价采购中的第二个推出当两个或更多将由相应的二级品牌供应商投标选定的品牌,确定品牌和最终投标价。通过这种改进方法,提高了竞争性采购协议,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最终购买协议的成交价格。
2.严格和有效的检查,是提高政府采购
首先,采购中心要注意自己的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其次,对于一些简单的,货物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少数量小,我们可以利用其检查结果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的公布。最后,采购金额较大的困难项目,重大项目由采购中心,以聘请更多的专家(专家人数,视情况而定)名单为重点,一些单位采取的控制,监督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购买单位的联合检查组验收。因此,加强检查制度,严肃纪律验收,不仅直接违背了购买者的经济损失,并保持我们的很多政府采购的形象,同时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3.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首先,要当好“入门关”,我们必须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士,但也谨慎,政府采购专家和机制的引入,并要求同样的努力,使引进,伦理审查和两个专业审查,同时打破关于在审查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强调了规则和资格。二是要把好“监督关”,制定监督下,专家的评估专家的科学和严谨的制度,专家评估,信息反馈系统和系统的完整性,专家评审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在廉洁自律和不断完善的客观和公正的思想。三是要把好“经海关审查,”监督考核方法的发展,并充分利用专家的资格审查核实的时间,从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守和一个全面的评估,评估专家,建立了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生存。
4、.重视监督检查
加强监督,重视社会监督的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的一轮整合,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监理从纳税人的针对性,有效率和有效的监督政府组织节省成本的系统,也是实现政府采购效率和有效的保护目标,经济目标。
5.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规范运作是根本。正常运行,必须“两发展,两公布”:一是制定并了“县级政府采购”和“实施细则”,媒体公布了详细的政府采购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格。二是制定并了“县级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凡金额开始工程招标必须在依照法定程序是实现公开招标。招投标过程(招标公告,公布市场调查--- --- ---使评标--- ---授予合同),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二是要提高效率是关键。首先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是不是在动作的名称,而不是IDS诱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其次,要加强对采购与质量专家的智慧。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使公开征集,严格考核,选择最好的,完整的专业,质量权威。在源项目,采购过程中,现场管理,对专家的智慧,全面的方法,以提高采购质量完全接受各方面性能。
第三,利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从标准的产品,供应商和招标开始,以确定该目录的协议价格,协议和互联网宣传产品,价格,样品展示,网上订购,送货上门的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6.加强政府采购,建立和完善“三库”文件改进的基本工作
关键词:风险管理审计;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应用
一、风险管理审计的应用概述
在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与此同时行业竞争更为激烈。医院药品采购具有种类多、资产高的特点,是医疗服务的基础保证。考虑到采购环节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影响因素,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内部审计能够监督医院的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价作用,才能够对医院各个部门进行审查,通过查缺补漏降低管理风险。具体到药品的采购上,风险管理审计能够保证采购活动科学、合理,提高药品的使用效率,重要性有以下三点。第一,能够及时发现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第二,能够对采购、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评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合理性,同时发现新的风险点,发挥警示作用,降低风险损失。第三,风险管理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模式,包括思路、内容、职能等要素。和传统的审计模式相比,不仅提高了内部审计的作用,而且在多个方面均有明显改进。在医院中,内审部门是独立的,有利于内审工作的开展,站在客观、全局的角度上,通过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当前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药品的销售主要依靠医疗机构,调查数据显示其占据85%以上的市场。基于这种背景,医院作为买家在药品市场中占据优势,因此药品的采购存在较多的安全风险,成为管理漏洞形成的首要因素,常见问题如下。
(一)采购金额大、折扣高
医院对于药品的需求量大,因此在购买数量和资金上高,成为药商的公关重点。针对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调查显示大型医院通常在40%左右,基层医院则占比70%以上。另外,在购买途径上,大多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中药材市场等渠道。供应商为了占据更大的市场,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就会采用多种促销手段,常见如商业折扣。其中,明扣能够上交医院,暗扣的受益人则是院方领导、医师、采购经办人员等。较高的折扣降低了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率,长此以往会对药品安全性产生影响。
(二)采购计划不科学
不科学的采购计划,会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部分医院在药品采购上,缺乏完善的计划方案,或者药品的购备和临床应用有出入,体现为常规药品库存量大,特殊药品供不应求。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医院在确定药品的采购种类和数量时,往往以差价大小作为依据;二是部分医院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喜欢采购新药,或者药商上门推销的产品,因此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在以药养医的认知下,个别医生喜欢开具大处方、高价药,提高了患者的治疗费用,也不利于药品合理使用和科学采购。
(三)采购操作不规范
药品在采购环节上的操作不规范,会导致采购风险的发生。举例来说,为了提高买卖双方交易的便利性,或者出于药品让利考量,部分医院在采购资金的支付上选择现金,可能出现盗抢、上当受骗等情况;而且由于药品质量无法在现场进行检验,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另外,药品采购人员往往也是出纳人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发生舞弊行为,难以保证采购资金使用的公开性、透明性,为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采购合同不完善
采购合同自身不完善,或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样很容易带来采购损失。例如一些医院对于采购合同的重视程度低,将采购工作交给某个部门甚至某个人员,就可能忽视合同的签订;或者药品采购只提供类型、数量、价格,没有按照合同内容规范履行;又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于双方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体现在缺少质量保证条款、安全事故追究条款等。如此,违约现象和质量问题的发生率高,但责任赔偿的归属成为一个难点。
三、药品采购管理中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应用
(一)完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审计的应用,其前提是医院要建立完善的药品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各个岗位职责。在具体操作上,应该组建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从宏观层面把控管理工作的开展,组员则是各学科专家;对于院内涉及用药的科室,由科室主任、护士长等组成风险管理小组,工作任务如下:一是指导临床用药;二是制定并完善药品管理制度;三是做好用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四是针对用药差错现象及时有效处理;五是定期药品风险信息;六是评估新型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对高危药品进行替换等。而岗位职责的落实,能够保证医护人员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对于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提高用药安全性。
(二)识别风险因素
对于内审人员而言,应该采用规范的审计程序,采用有效的方法判断潜在风险,例如决策分析法、可行性分析法等,实现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目标。具体来说,在采购计划编制环节,分析计划的合理性,看是否依据药品目录进行编制,看需求药品是否全部覆盖,看采购资金和预算规定是否相符等。在申请审批环节,要求审批手续齐全,按照审批采购计划执行,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验收入库环节,依据质量标准进行药品检验,严格执行各项验收制度,保证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岗位相分离,并且对入库单准确填写、存档。在药品领用环节,要求采用定额控制、限额控制,领用过程要有相应的记录,保证流程的规范性。在盘点处置环节,要求对药品定期清查盘点,检查核对制度是否完善,以及亏损、盈余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等。实践管理经验表明,准确识别风险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基础,应该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以风险因素作为依据,才能够制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评估风险等级
风险评估就是针对已经明确的风险因素,对影响严重性进行等级划分,为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对于审计人员而言,必须采用规范的审计程序,以保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不会因为个人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盲目、随意,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且,经验表明药品采购风险评估中的关键点,在于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具有充分的评估依据,保证风险等级和影响程度相一致。
(四)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识别和防范,都是在为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打基础,在具体的措施上,一是可以组建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减少验收异常、验收舞弊现象的发生;二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药品管理信息系统,针对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使用进行全程监管,避免药品出现严重积压、断档等现象,促进管理质量的提升。另外,为了保证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制定期间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防范措施要和药品采购的实际情况相符,从医院的经营管理特点入手,能够和医院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并有机融入药品的采购环节;二是防范措施的应用,应该具有可行性,确保采购管理部门能够接受,而且管理期间的人力、物力、财力配置保证合理;三是防范措施的应用,可以对采购风险实现规避、分担、降低的作用,能够实现预期管理目标。
(五)风险审计报告
对于药品采购的风险管理工作而言,风险审计报告是最终结果,在报告内容中,会对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评估的合理性、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发现其中的不足,为下一步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采购金额大折扣高、采购计划不科学、采购操作不规范、采购合同不完善等方面。文中分析了风险管理审计的重要作用,以及在药品采购中的具体应用。要求首先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识别风险因素、评估风险等级,继而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完成风险审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质量的目标。
作者:李燕芳 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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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对于加强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控制,提升采购效率起着积极的作用。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在实际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得到了证实。政府的采购活动有时集中开展,有时分批进行。政府采购资源的过程是面向公众的,完全对外公开的。政府出于节约资源的考虑在采购制度中提出加强采购资金利用率的要求。事业单位也要本着使采购活动透明化,减少财政资金支出的原则,合理的对采购基金科学分配,积极响应采购制度的要求。国家的财政补给是我国事业单位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家在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若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收益和利润,将会影响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在我国,事业单位一般是经过招标,选择政府采购对象的。资源的供应者直接将商品发放到财政部门,这就减少了资金在中间环节的损耗。
要想加快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还是要从提升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利用率着手。招标的采购模式能很大程度的减少事业单位在中间过程的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实施,也符合国家对于经济宏观控制,全面管理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强调拉动社会需求,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能保证单位合理应对资金流通,产品交换的各个经济环节。并且,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国营单位,这就限制了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如今政府的采购对象面向全社会,所有的企业和公司都有参与竞标的资格。
这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可以使采购过程更加规范,也调动了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采购对象货源质量的提升,使采购对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政府采购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也满足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对于事业单位的要求。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使货物和服务的来源更加公正,有效的避免管理人员情况的发生。公开招标的方式使事业单位的采购过程在法律制度的控制之下。事业单位的采购工作要以采购预算为标准,进行有目的的采购。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发展民族本土产业的需要,有益于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政府采购也符合改革开放政策“走出去”的要求,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影响。
二、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主要是指采购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吻合。信息不对称反映出事业单位在采购环节未能实现公开透明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使得事业单位的采购成本增加,对于采购产品的质量也有着消极的影响,并容易滋生等违法现象。
(二)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采购预算与计划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
很多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采购部门制定的方案,经常出现超出采购预算的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工作的执行力也达不到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要求。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和采购计划不合理都直接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效率低下。政府的采购活动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转,采购活动没要按照原预算的标准,采购管理工作不到位,都会使采购成本在无形中增加,不利于事业单位采购活动的开展,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明确需要
要想达到事业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目的需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的沟通,多渠道的获得供应商的信息,全面的了解供应商的市场背景,这样在与供应商进行价格洽谈的时候才能占据主导地位,对采购工作实现有效控制。采购工作前期的预算编制工作的进行,可以规划谈判价格变化的范围,有益于采购工作的实施。其次,要通过加强信息的核对,减少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工作懈怠和情况的发生。在事业单位内部,要进行权利的合理分配,加强职责控制,避免出现某一部门权利过大的状况导致事业单位的采购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权利的合理分配可以提高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的效率,减少各部门之间相互勾结,进行违法经济交易的恶性事件发生。事业单位要有效的利用政府的财政补给,配合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市场经济的控制,努力改善事业单位的采购制度,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推进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数据支持
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需要准确完整的信息数据支持。事业单位的采购部门可以利用科学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拓展信息来源渠道,丰富信息查阅的方式,让相关从业人员依靠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在部门之间的流通共享。这对于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水平和网络技术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事业单位采购部门对于供应商的选取也要经过全面系统的考察。要基于供应商的市场背景,资源产生方式创建合作关系。采购部门和供应商的沟通也很重要。财务部门要针对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资料,在招标过程中,为采购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在洽谈过程中,维护采购环节的顺利开展。要想使采购部门顺利完成采购工作,找到最适合事业单位的产品,与供应商形成合作关系,就要避免信息不对称事件的发生。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采购流程的规定,不能私自决定采购内容和采购对象。
(三)健全机制
事业单位要不断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将采购计划的完整性可执行性提高,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采购预算和采购管理过程加以控制。另外,事业单位也可以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管理和采购的水平,培养具有专门招投标知识,并对市场行情、商品有详细了解的政府采购人员。只有从采购制度、采购预算和采购监督三方面着手,加大事业单位对于采购活动的控制,才能真正有效的减少采购环节出现错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四、结论
所谓采购管理,是指针对化工企业的采购活动,制定完善的计划,同时,在实施计划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从而保证化工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化工企业在进行采购管理时,必须要充分的考虑价格因素、采购路线、交货及时性、供应商稳定性等因素,从而保证企业采购的顺利进行。化工企业之所以进行采购管理,主要的目标就是节约生产成本,从而使企业的生产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ERP环境下,化工企业采购管理的目标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按生产排程及时适量采购,化工企业在实行原材料采购时,要坚持适量的原则,当采购的原材料量比较多时,不但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同时管理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另外,原材料的采购还需要选择恰当的时间,只有采购时间选择的正确,才能保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保证化工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第二,提高原材料采购质量,化工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对原材料的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进行采购时,要保证能够满足生产的需求,从而有效地提升化工产品的质量;第三,系统采购最优配置,采购的正常进行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在各个环节中,都要坚持成本优化的思想,进而最大限度的以最少的成本采购到更多优质的原材料。
2基于ERP的化工企业采购管理功能变革
在化工企业的ERP采购管理系统中,主要包含四项功能。第一,供应源管理功能。化工企业在进行采购管理时,供应源管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供应源管理,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紧密,在ERP环境中,化工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越来越依赖于供应源,这就需要与上下游的厂商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二,供应商关系管理。化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对供应商的价格、质量、地理位置等进行综合的考虑,进而选择出最优质的供应商,在ERP管理系统中,供应商的关系为战略性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赢为目标,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化工企业以ERP系统为基础建立起采购管理系统,将原材料质量的责任落实到供应商头上,促使供应商参与到化工企业的生产当中,从而有效地提升了采购的质量。第三,按需小批量采购。在ERP系统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小批量采购,化工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时,以生产订单为主,以便于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在采购时,根据需求,实行小批量采购,实现节约成本的目的。第四,物料配送控制。在传统的采购方式中,交货时间的延误时有发生,但是在ERP系统中,该问题被直接消除,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3基于ERP的化工企业采购业务流程变革
化工企业在进行采购时,需要与供应商之间实现信息交换,通过信息交换,供应商才能及时的提供化工企业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在进行信息交换时,包含生产作业计划、工程数据、成本等方面。当信息交换的有效性提高时,供应商响应订单变化的能力将会增强,从而更好的实现原材料的供应。化工企业在对采购进行管理时,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系统平台,并应用ERP系统,进而对整个采购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管理最优化。在采购业务流程变革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变革,一是采购业务工作流机制的变革,化工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将直接采购与招标采购相结合,以便于更好的对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采购周期的变革,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备长期性的特点,因此,采购活动也具备长期性,在ERP系统内,将长期划分为各个短的周期,以短期内化工企业的生产要求为依据,进行准确的原材料采购;三是供应商管理结构的变革,ERP系统对采购的管理具有时效性,基于此种特点,供应商的管理结构也应该进行变革,由多源过渡到单源,同时,化工企业还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障自身的生产。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