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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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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

第1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第2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资本借贷 问题 案例分析

民间资本借贷主要发生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人和人之间、企业和人之间,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资本借贷之所以会有着猛烈的发展势头,主要是因为资本的拥有者没有一个好的投资途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我国虽然有正规的贷款组织,但是存在着手续复杂,门槛过高等情况,这也就必然导致了民间贷款的滋生成长。但是,民间资本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它会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会加大借款人的生活负担,同时借贷本身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一、案例分析

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一家大型家电商场门面人山人海,商场店面紧闭,围观人员情绪激动,后经查实,这家商场的经理田某及家人一夜之间不知去向。田某在县城及至省城都有多家连琐家电商场,资产达数亿元,但在数亿元的资产背后是超数亿元的债务。原来田某家电市场做大后就想投资房地产行业,就通过银行、私人借贷从各方面筹措大量资金,后田某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在巨额债务面前,田某选择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田某作为当地的一个私营企业家,从一无所有,到拥有数十亿的财产,一直受到人们的敬仰,但是很多人也许并不知道,在他一手创建的商业帝国的身后,站着的是数千人的民间借贷队伍,他们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着田某。

田某的集团从民间开始借贷融资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了,根据统计的数据,田某的集团从民间借款规模已经超过了1500人,借贷金额少的几千、几万,多的上千万。按照20万以下的月利息为2.1%,20万以上月利息为3%。他每年需要归还的利息为本金的23%-35%,田某的集团从民间贷款金额为11.5亿元,从银行借款1.2亿元,共计人民币13亿多元。假如根据本金的35%来支付利息,仅仅归还民间资金的利息,一年就需要花费3.5亿多元。这就使得田某的集团有着非常大的一个资金缺口,也是因为这样,田某的集团走向了一条不归路。

民间借贷的这种流动情况,不可以简单的用好和坏来进行判断,从不好的方面来说,民间贷款存在着信誉和保障资金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从好的方面来说,在面临市场萎缩、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情况的发生时,就是因为民间资金借贷的存在,让很多企业在银行贷款等各种情况的限制下,顺利挺过了难关,没有走向倒闭。也间接的处理了地方群众就业和政府税收的难题。从上面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有利有弊,不管是不按照规定私自进行揽储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为了获取高利息而私自贷款的群众来说,民间贷款都存在着很大的借贷风险和借贷隐患。

二、形成民间资本借贷的因素

(一)从银行的角度分析

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说,因为金融系统不够完善,资本市场成长的也不好,国内的中小企业难以和资金市场做好拼接,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在集资方面有着很大的困难。一是因为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素质和信誉方面的问题,比如在珠江地区有些小企业贷到资金后会携款逃跑,关掉店铺的情况,二是国有银行不愿意承担贷钱给小公司的风险,一般只接受大企业的贷款。

(二)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剖析

民间贷款资金主要都流向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人均工资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在民间资金剩余较多,经济良好的地区,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求助于银行之外外的另一个主要贷款来源,例如温州、东莞等地。但是,因为民间贷款的利息不断升高,对本来经营就不太理想的小企业无疑加重了负担。一般比较良好的民间贷款是可以推进私营经济的向上成长的,主要是在银行银根收紧、不好借贷时,民间贷款就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但是,如果民间贷款没有在严格的监督条件下进行,导致贷款的利息大于中小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的时候,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贷,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考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存款信息显示,2013年1月人民币存款减少6785亿元,银行行业分析存款降低的原因是商业银行吸纳存款的愿望降低。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群众的银行存款随着通货膨胀,都明显的产生了缩水,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存款,而是把存款转向了各种理财产品的投资,当然还包括愈演愈烈的民间贷款也是资金流动的主要原因。

三、民间资金贷款存在哪些缺陷

(一)从政府的角度思考

从客观角度来说,民间贷款存在着盲从性、散乱性和不标准性,这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 (1)很多的资金散落在外面,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会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利率的政策制定和金融调控的执行结果。(2)会对国家的税款造成一定的损失。(3)不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会存在投机取巧、风险高、暗箱操控等风险。(4)会影响到正常的信贷市场,使银行的存款缩水,增加了资金供求间的冲突,同时也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制。(5)很容易产生各种经济纠葛,导致社会不稳定

(二)从企业的角度来思考

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着资金链断缺的情况,导致企业如果不借钱,就会有倒闭的风险。在通过正规途径贷款存在很多困难的因素下,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更加青睐于民间贷款。因此民间贷款是有很大的需求的,使得中小企业很容易聚集到资金,同时民间贷款是朋友和朋友之间的,存在着一定的信誉度,这两个方面使得民间贷款迅速的生根发芽。中小企业虽然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民间融到资金,但是利息却非常高,远远大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也加大了经营风险。

(三)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

大多数进行贷款的群众都深知这样的高利模式虽然赚钱,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资金风险,甚至贷出去的资金无法收回。但是由于自身没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式,再受到高利息的诱惑,很多人都愿意冒险进行资金借贷的。

四、处理办法

(一)从政府的位置来考虑

为了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来应对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门槛高的问题,例如小额信贷的推行、创业板的推行等都是为了解决信贷问题才出台的比较好的政策,可以说是不错的一些民间融资途径。

对于民间借贷要组建一个来调控民间贷款的组织,同时还需要根据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推行一些比较简单、实用的办法。比如可以组建一笔专门用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基金。政府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去帮助一些整体信誉不错,企业有着一定的发展空间,仅仅是短期遇到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还要建立多种多样的企业担保机构,来彻底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

(二)从企业的位置来考虑

为了保证企业的整体产业结构可以向一个轻型化的方向发展,要不断地升级企业的产业链,不断地对产品技术进行升级,以最低的投资资金生产出附加值高的产品。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知识性产业。政府现在极力推行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说白了就是让产品自身含有科技化。当然为了全面地提高企业的管理,还应该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信息管理体系。

一些中小企业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情况时,要有升级的余地,对于贴牌代工、个体加工等企业不可以让其消失,因为这类企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需要让它生存下去。可以让它逐渐的升级管理才能、增加企业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也可以充分积累企业老总的管理经验。并且,只有拥有了比较大的规模,才可以有主动权。所以,贴牌企业并不能作为一个企业好坏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就进行了提高,就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前途,民间放贷者,当看到企业效益不错时,都会相继对企业进行投资,降低了借贷风险,取得更多的利润。

(三)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

使民间贷款者有一个合法的金融投资身份。应该快速的出台例如《借贷人相关条例》之类的法律条例,通过法律明确地划分出中小企业民间正规集资和违法融资以及不正当吸取群众存款的分界线。

第3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企业家,资本市场

在充分了解中国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调查了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战略选择,包括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企业家实施资本市场战略的个人能力和组织能力、以及企业家规避资本市场风险的战略选择。

(一)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

1、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意识明显增强

关于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与过去三年相比,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上市”(23.2%)、“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23%)、“发行短期融资券”(9%)、“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4.5%)、“银团贷款”(20.8%)、“发行可转债”(4.4%)等几种融资方式被选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上市”,作为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其增长比例达到8倍左右,表明资本市场战略在未来三年中受到更多的重视(见表29)。

2、企业家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呈下降趋势

调查发现,与过去三年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相比,“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仍然是大多数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利用最多的两种融资方式,选择比例分别为72.2%和41.2%。但是,和过去三年相比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选择“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比重都在下降,“银行信贷”下降的幅度较小,仅为1.3%,而“民间借贷”下降的幅度较大,为14.1%(见表29)。这表明,未来三年,银行信贷仍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但是作为“非正式融资”的民间借贷却在企业未来三年的融资计划中呈下降趋势。结合企业融资时遇到的困扰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强烈地感受到民间借贷成本高、规范程度低(3.92),因此更多的企业正准备摆脱对民间资本市场的依赖性。

表29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融资方式(%)

 

 

 

总体

长期银行贷款

72.2

民间借贷

41.2

上市

23.2

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

23.0

银团贷款

20.8

发行短期融资券

9.0

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4.5

第4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危机 立法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模式主要攀附在亲缘与地缘之上,但各类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一传统的借贷纽带。从此以后,典当行激增,寄售行旺发,在这背后,温州几近进入“全城借贷”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简称温州人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项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至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吸引了不少民资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成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主体。调查还发现,温州民间借贷容量达到560亿元人民币,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今,我国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比较零散,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民间借贷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发展的小企业主更难以适从。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无法获得来自国家财政安排的正规渠道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最高法院在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企业之间借款是不认可的。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有中国的人民银行的批准“违规贷款”是非法金融活动。然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该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中小企业为主要民间借贷主体。由此看来,在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适应融资的概念和实践的主体概念。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事实上,由于强大的市场需求、民间资本的逐利要求以及灵活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不仅没有被“堵”住,反而越来越壮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此相悖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却缺乏有效的监管。2005年,国务院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银行业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权利是不明确的,由于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无力的银行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条件作适当的控制,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已经按超出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法制现状,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经营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对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间借贷,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其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即可,无需引入过多的国家干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融资的优势和灵活性所在。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因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资本金、监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由相关主体法进行规范更为适当。

    按照上述分类规制的方式,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1)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性民间借贷行为;(2)相关主体法,用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行为;(3)专门立法,用以规制那些除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经营性民间借贷行为。而第三部分应是当前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之一。规制经营性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重点对放贷主体的准入、资金来源、借贷利率等进行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则

    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交地方政府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目前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潜在危险,且涉及面广,从借贷主体到借贷行为,管理的交叉面复杂,单个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多部门监管则可能政出多门,协调不力,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或畸形发展或萎靡不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在此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其就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据该《办法》,民间借贷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由全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但该监管架构是否可行,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政出多门、各部门协调不畅的情况,还有具体成效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总体来说,落实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也是未来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

    (三)放松民间借贷的限制

    目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从事借贷活动。一般而言,作为放贷人的企业并不是专门从事放贷经营业务的主体,一般只是因与借款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等而发生借贷,借贷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经营性质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一特征,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应当采取特别规范的方式,既不应像对待民事性民间借贷那样完全放开,也不应像对待经营性民间借贷那样设立准入门槛,而应分类定性,区别对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可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行为有效。上述规定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出了分类定性,并区别对待,值得借鉴。因此,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非金融企业之间部分借贷的同时,仍然应当保留立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一般管制,对于以放贷为营生的企业借贷则应由前文所述的经营性借贷的专门立法来规制。

    (四)有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要清楚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也即要进一步明确何谓“存款”、何谓“公众”。只有界定清楚“存款”和“公众”的内涵,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一般意义上,“存款”属于银行存款的范畴,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发放贷款,存款应该是从经营货币的意义上去理解。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源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我国现行立法将“公众”界定为“不特定对象”。对于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吸取资金的方式才能恰当确定。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处募集资金,这些人是否属于“公众”范畴,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确。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肯定了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的效力。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温州中院出台的《意见》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是一种有益的改革尝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见》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立法相距甚远,这影响了文件的适用范围。

第5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 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七、结束语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公正地评价了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其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作为有利于贷款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对于这些障碍因素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以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解吴中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学位论文〕,2005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罗丹阳民间金融的制度成因及政策含义复旦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3.4.28

[4]周彬,关于中国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

[5]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第6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资源,农村金融,金融支农,Tobit

 

一:引言

金融资源需求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温铁军(2001)通过对农户借贷规模分布的研究,认为1985年前农户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农户从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史清华(2002)通过对山西745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的形象较差金融论文,农户已经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之外。朱守银(2003)通过调查,认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较高,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亲朋好友借贷。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富裕的、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贫困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

然而国内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从金融供给方面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机构的布点、扩大融资的途径来解决农村金融的需求问题,而对于将农户作为有效的需求主体则较少作系统深入的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已有文献表明,农户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与金融市场提供者,农户才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金融论文,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Tobit模型探索出农村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说明

本研究考虑在给定一组农户的特征向量的条件下,农户如何选择金融资源。而在一般状况下, 农户选择金融资源的比例 ∈[0,1],数据被截断,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的参数是严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归分析,该方法可解释截取数据,以此来判断各因素对农村资源应用比例的影响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费品需求时提出的一个经济计量学模型。Tobit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释变量是可观测的(即取实际观测值),而被解释变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观测到,即我们观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来讲“无限制”观测值均取实际的观测值,“受限”观测值均截取为0。

对于第j地区,标准的Tobit模型为:

其中, 为潜在变量金融论文,为观察到的因变量,为自变量,为相关系数向量,为独立的且~N(0, )

三:指标的选取及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取

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特征对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时,首先要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本研究的核心是每个指标的改变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并兼顾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学性与影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构建了影响金融资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变量的选取

 

变量类别

变量

代码

变量定义

预期影响方向

决策者特征

户主年龄(岁)

按户主实际年龄计算

-

户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户主实际受教育年限计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员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计算

+

户主性别

按男性户主比例计算

+

家庭负担

在学人数(人)

按家庭中实际上学人数计算

-

65岁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岁(含)以上人数计算

-

金融资源存量及利用

劳动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劳动力人数计算

+

户场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户场收入计算

+

户场财产与资产情况

耕地面积(亩)

按家庭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

+

生产经营总值(千元)

按家庭生产经营总值计算

+

果树林木总值(千元)

按家庭果树林木生产总值计算

+

牲畜总值(千元)

按家庭从事畜牧业所产生的生产总值计算

+

常数项

常数项

c

 

 

第7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吴英案 民刑结合 集资诈骗

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集资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集资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公众实施欺骗行为(非法集资方式行为多样,依照司法解释有四种行为: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使不特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不特定公众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相互传递信息强化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导致大部分被害人蒙受损失。?不久前的浙江吴英案无疑将非法集资这一热门话题推向了顶峰,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总理先生的特别关注。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集资诈骗问题的法律适用已经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事情。

今天,我想就法律和社会上对吴英案的热烈回应谈一谈自己对民间借贷纠纷中集资诈骗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看法。我认为我国刑法对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导致了许多像吴英这样的人为自己喊冤,而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也十分为难。

二、理论界和实务界之争——吴英到底有没有罪

对于集资诈骗问题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很多争议,例如吴英到底应否被判处集资诈骗罪,以及应否判处死刑,这都反应着我国法律对于集资诈骗问题的罪与非罪,应处何罪仍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仍习惯用简单的教义学来定义集资诈骗,无法与生活实际相联系。

对于吴英案和社会上的集资诈骗问题的不同观点,我认为本质上是公平和效率两种价值的交锋。

(一)公平至上——严处吴英,以儆效尤

一方面法院更多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它认为吴英承诺的高回报是集资的诱饵。吴英注册了多家公司,则是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通过高调宣传,试图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目的在于骗取社会资金。?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珠宝,花近2000万元购置汽车等,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这类行为如果不严加要求,会使金融市场秩序被破坏,欺诈行为横行,市场再无诚信可言。这样的情况是十分危险的,政府有必要以自己的能力帮助维持市场正常高效运转,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吸引投资,保护投资者。如果放纵吴英这类人的行为,一但其企业破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致命的。政府有义务保护每一个投资者,使他们收到公平的对待。在吴英已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及时补救对方的损失,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二)重视效率——宽容以待,先民后刑

另一方面,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和我一样有很多人替吴英喊冤,认为将其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是不正确的,她的行为仍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他们认为民间融资以相互信任为基础,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手续简易。根据在浙江省的相关调查样本显示,只有5.5%需要正式签订合同,5.6%需要担保人,2.4%需要个人或家庭财产抵押。绝大多数民间融资仅建立在口头约定或打借条基础上。这说明民间融资本身就是一种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关系性融资”。契约化程度极低。所以吴英的融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她只是和所有其他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一样。比如吴英的浙江老乡—德力西集团总裁胡成中,德力西发展初期,准备建一个产品检测中心,需要30万元,但公司没钱,银行也不给贷款,不得已,胡成中向民间借贷,现在德力西集团产值180多亿元。同样,所以可以假设,吴英未必不能成为第二个胡成中。而我们知道,在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而此时吴英的名下尚有100多套房产,40余量豪车以及大量的珠宝,同时吴英也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的资金链仍在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就判定吴英无力偿还贷款恐怕为时过早。

根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等学者的看法,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限缩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教义学缺乏价值判断和现实关怀,一些严格坚持诈骗罪规范构造如日本判例认为:“只要是自己一方有瑕疵,而隐瞒这种事实进行交易,一般都构成作为形式的欺骗。”?如果推行这种标准,那么会对我国市场造成颠覆性的影响。所以我们对诈骗罪应按照有救济无刑法的原则进行限缩解释,限缩解释的标准应该是身份公开难言诈骗,即“具有诉讼和救济可能性”的案件不应动用刑法进行定罪,也就是说对于身份公开型诈骗的合理程序是:先民后刑,他们认为即使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其身份公开,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这时,刑法便没有必要介入。这就是刑法的最后性的要求。他们提出应给吴英“以赔消罪”的机会,政府可以责令吴英停止借贷,告知出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权利,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救济受害人权利时,或吴英否定了民事救济的意愿时,才启动刑事诉讼,将其认定为犯罪。?而吴英案中,浙江省法院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程序,直接将可能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当成集资诈骗来面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本案中,吴英并未逃跑或表示拒不返还集资款,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其行为为犯罪。浙江省两级法院的做法未免过于严苛。

三、我看吴英案

(一)用公平之帆为效率之船保驾护航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我更偏向于后者,即我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应算作集资诈骗罪,我认为我们国家应当对民间借贷采取更宽容的态度。因为健康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民间资本的高效运转,能使大量的闲置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这也充分的体现了效率这一价值观。在处理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上,应考虑社会现状,注意对特别地区的特别处理。以免公权力对市场运行产生限制的效果。法院对吴英案的判决我认为稍显严厉,温总理在2012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的提问时曾经提到过,中央打算将浙江省温州市作为民间借贷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所以,法院的判决也应和中央重视效率的精神相一致,即放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刑事制裁,更注重对其的引导和事前监管,并更多依赖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从而充分提高效率。而像高艳东教授等人的观点,即“先民后刑”,又稍显宽松,很多时候不能有力控制集资诈骗对受害人的影响,不能及时防止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这有不能满足公平价值观。是牺牲公平去追求效率的行为。

(二)民刑结合,宽严并济

了解了法院和高艳东教授等人对吴英案的处理方法后,我一直在想,难道就没有一个办法,能让我们在公平的基础上最大的发挥效率么?难道我们一定要像法院一样为了追求近乎绝对的公平而白白牺牲效率或者像高艳东教授描述的那样,为了发挥效率而牺牲公平?很显然,法院的做法过于保守,甚至有些杞人忧天,大大的抑制了市场发挥其效率。我始终相信我们可以找到一点,让公平和效率保持平衡。我认为,高艳东教授的“先民后刑”的提议是很有价值的,它对如何权衡公平和效率两种价值来说是非常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这种做法多少还是有牺牲公平来追求效率之嫌。经过了深刻的思考,对于像吴英案这样的案件,我有了一个提议,希望将现有的“先刑后民”变为“民刑结合”。我知道,我国政府在处理地方债务问题上,就一直采取比较灵活宽容的方式。对于能形成优质资产并保持稳定现金流的地方债务,中央政府会酌情进行延期或重组。我认为这一做法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确定像吴英这类的被告人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并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和高艳东教授的“先民后刑”不同,我认为,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救济受害人权利时,我们仍可以给予被告人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以暂时用刑法规定强制其将全部现有财产与政府订立抵押合同,并对其资金流通采取一些限制,以免发生被告人逃跑的情况,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使被告人的受害人得到公平的对待。但同时仍应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并提供应有的条件让其创造收益以补偿受害人。这样的做法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得到补偿是最有效的,同时也给了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不至于彻底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充分的发挥了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化的发挥了市场效率。就好比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采取延期处理的方式,这对市场的高效运行是十分有利的。“民刑结合”的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刑法有限性,最后性的要求,但它确实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一方面通过刑法的强制性控制危害的扩大,给被告人施加压力,让其在压力迫使下发挥全部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损失,避免刑事制裁,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可以让很多涉及借贷集资纠纷的企业不至于彻底倒闭,能够有效防止公权力对商事效率的不应有的限制。而要想具体实施“民刑结合”的政策,首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立一个权威的评估机制,什么样的借贷纠纷可以适用“民刑结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认定被告人尚有以收益弥补亏损的能力?给予被告人多长的期限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不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让被告人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创造收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这也是目前我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可以在建立这一评估机制上制定法律和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之手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功能。这也是和我们的经济政策相符合的。所以我相信,只要我们政府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对更多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类对待,限缩的解释集资诈骗行为,并给与其更灵活机动的处理,那么,我国市场经济将会迎来一个新的高峰,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快捷灵活的特点,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充分结合的金融体系。同时建立有利的监管机制与其配合,让违法者在享有弥补自行过错的机会的同时,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损失不会进一步扩大,希望不会落空。

第8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利贷;界定;四倍红线;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65 — 02

一、 高利贷界定及其问题

我国学界对高利贷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近年来,浙江温州和台州、江苏泗洪、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老板出逃甚至自杀等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与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学界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利率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法定界限的行为,不能简单以银行借款利率作为参数,应因地制宜制定出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的上限即为高利贷;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正常利率的行为,而这里的正常利率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精神,本着有利发展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确定。以上三种观点都以利率为参考标准,虽然对利率的界线有不同意见,但都认可高利贷是超越一定界限的利率的行为。以上观点有共同缺陷在于,它们只考虑利率这一个因素,而没有考虑高利贷的其他因素,例如潜在的成本等下文要分析的那些因素。

我国法律也对高利贷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我国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依据是众所周知的“四倍红线”: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中的利率规定即是著名的“四倍红线”。与我国学界对高利贷的理解一样,以上红线只考虑了利率因素,也没有考虑利率之外的其他因素。“四倍红线”是我国司法认定高利贷的基本标准,大量的案例都按照这一标准予以判决。在司法现实之中,也有现实超越四倍红线而作判决的情况,这一判决似乎更加符合民间放贷的现状。如2012年5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鲁某诉请被告方某还款付息,由于约定的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月利率的5倍,法院判决方某夫妇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对超出部分并未予以支持。

以上高利贷的定义只考虑了利率问题,我们有没有必要考虑利率之外的其他借款成本 呢?就高利贷贷款合同的实际情况而言,“四倍红线”作为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中“高利贷”的利率。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调查报告显示,去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在24%以上,实际年利率则超过了40%,最高者甚至达到了180%。根据《财经》杂志记者的调查,民间借贷市场实际利率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年利率为12%—18%,短期抵押(一周至三个月之内)贷款年利率普遍已上涨至30%—36%,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已经高达60%—72%。今年以来,民间市场利率涨幅惊人。温州市政府资料显示,当地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已经从年初的23.01%上涨到9 月的25.44%。2为什么人们愿意以如此高的利率向民间借款,而不以较低的利率向国有银行借款呢?是不是在国有银行的借款合同之中隐性了一些利率之外的成本呢?

二、 高利贷中“利”的界定

从广义说,高利贷中的“利”,是指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所付出的全部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高利贷,就是高成本借贷。高利贷中的成本不仅包含利息,也包含各种成本。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我们从《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科斯名著中可以体会到,所谓交易费用就是在时常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叫市场运行的费用。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1)“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2)“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科斯,1988,P6);(3)“督促契约条约的严格履行:(科斯,1988,P91)。后来的交易费用学派对科斯的概念有所罗战和补充,交易费用大体上包括:(1)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2)与交易对象谈判的费用;(3)交易双方签订合约的费用;(4)执行合同的费用;(5)交易物运输费用;(6)与交易相关的政府税收等等。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签约成本、决策成本、运输成本、税收成本。将此理论用于借款合同之中,那么,借款合同之中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签约成本、决策成本、运输成本、税收成本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手续费、审批费等,以及为了获得贷款所需花费的人情交际成本。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现实中得到了印证,日前公布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调查结果显示,有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借款成本在5%至10%之间,更有四成以上的小微企业表示借款成本超过10%。在融资成本方面,31.8%的小微企业主认为向银行贷款的成本最高,也占比最高。报告中显示的借贷成本主要几方面组成:一是小微型企业及其企业主因多方面标准化的信息难以获得,而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检验费用;二是银行为保证借贷的安全性,而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保证费用、保管费用、登记费用等;此外,银行由于在借贷中处于支配地位,往往会强迫企业在办理信贷时打包购买理财产品。由此看出,银行借贷的交易成本很高,银行借贷也可以说是一种高“利”借贷。

除了科斯的理论之外,著名法学家富勒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也可以为高利贷成本的范围提供依据。以富勒1936 年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为开端, 现在已普遍接受了其提出的合同上的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对民营企业而言,从国有银行借贷的利益损失比民间借贷要高。首先,繁冗的项目审批手续,让民营企业融资频频受阻。国有银行的借贷资金到位的慢,使企业的利益损失大。其次,为了得到国有银行的借贷隐性融资成本就足以让中小型企业止步。再次,更何况国有银行对于借贷相较于民营企业更青睐国有企业、大企业,民营企业若是借不到贷款则损失更大,期待利益彻底消失。正如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所指出的,交易成本不能光看交易本身,还应考虑交易行为发生时所随同产生的信息搜寻、条件谈判与交易实施等的各项成本。所以,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虽然会高于四倍红线,从表面上看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但综合从国有银行借贷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国有银行的借贷成本未必比民间借贷低,低利率却隐含更多成本在内。同时民间借贷的效率比国有银行借贷要高得多,风险和实际成本则比国有银行低。

综上,高利贷之中的利不仅应当包括利率,也应当包括交易成本。其别要注意的是隐形成本如签约成本、人情交易成本。相比于利率,交易成本比较隐蔽,因此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是在生活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可能是一个数额巨大的成本。

三、国外对高利贷的界定

外国对高利贷的界定与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欧美国家都有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

但与中国强烈反对一切高利贷存在不同,在国外也有经法律许可的“合法高利贷”的存在。“合法高利贷”,很多国家称之为“高成本信贷”,像美国、英国等国存在“发薪日借贷”就在此列。发薪日借贷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证明和担保,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薪,在美国发薪日借贷主要针对某些弱势群体的扶助,如军人。由于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2006年10月,美国国会特别通过法律对军人群体的年借贷利率规定在36%以下。综上而言,国外的高利贷界定仍然是以利率为重要的参考标准,各国之间的高利贷的界定的差异是在利率的量上做考虑,而忽略了高利贷除了利率这个因素还包含交易成本。

为什么国外的高利贷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一是因为其他成本少,国外有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二是因为其他国家的交易成本也很高但由于传统原因而忽略,但交易成本太高必定会引发危机。2010年,美国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就是将交易成本考虑在借贷中,从而避免交易成本中的隐藏费用。《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所确立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两大支柱。首先要防止所谓“大而不倒”(To Big To Fail) 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新的监管框架必须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将会有效防止因过度举债造成的信用风险危机的重演。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这两大核心,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权力与独立性;二是建立预警系统,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三是结束救助“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四是特种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五是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六是投资者保护;七是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已经禁止借贷合同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据此说明美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禁止交易成本的存在,但是如果不能禁止,还是要考虑交易成本。

四、我国高利贷的确定标准

我国高利贷的界定标准。从上文“利”的界定标准,可看出高利贷由利息和交易成本组成。高利贷的界定要从“利”在借贷总额中的所占的比例才能认定为高利贷。但至于“利”在借贷总额中所占的具体比例,需要经济学家研究我国近年来的借贷具体情况制定数额,不仅考虑利息因素还需考虑交易成本中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违约成本。《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禁止交易成本的做法给我国启示,我国也应注意借贷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不应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正视其存在,并在立法中考虑交易成本的问题,不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认定为高利贷;同时,禁止交易成本,防止交易成本给消费者的不公正交易。

〔参 考 文 献〕

〔1〕刘远.金融欺作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5 .

〔2〕曾文,伊陈曦.浅议我国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今日财富,2012,(11).

〔3〕朱延福.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与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比较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学报,1996,(03).

〔4〕调研显示四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超过10%〔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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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规范监管

一、概述

民间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无论是规模还是成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就引起了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实际上,民间金融一方面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的积极作用明显,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实际上可能干扰信贷政策,对金融秩序维护也有一定的挑战性,还容易引致金融犯罪,导致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风险。

鉴于此,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探讨如何规范民间金融的监管具有现实意义。从行文思路看,本文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思路。

二、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997年之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对较小。不过,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规模迅速膨胀。无论是从全国的规模看,还是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民间金融都可能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具体模式看,我国民间金融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一是“浙闽模式”,它以间接金融活动为主,这种模式产生的地区一般市场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比重较高、闲置资金的存量大。二是“北方模式”,主要以企业融资为主的。这种模式是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三是五色土经营模式,即通过牵线搭桥促成借贷关系,化解民间借贷风险。这种模式将业务定位在对民间借贷两端进行服务的基础上,相对于其他模式,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它促使民间借贷服务业成为真正的产业。

不过,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较多违法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导致该市场存在着一定风险。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看,社会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组织供给存在错位,非正规性和隐蔽性的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留下的市场空白。不过,民间金融组织规模过大,或这些组织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结合,将可能引起金融体系的波动。一方面,民间金融的投资渠道较为隐蔽,不具有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很可能为非法经济活动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受到威胁。其次,民间金融不受目前既存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竞争处于无序状态,金融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再次,民间金融的超常发展,影响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地下通道”,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规范监管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这样有利于对其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助于其健康发展。对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可以要求其持有一定的资本金数额,但可按地域进行规定。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要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在业务范围方面,要对民间金融经营风险大的金融业务做出限制,进行严格监管。同时,要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促进其合法规范运作。同时,政府要随时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要大力发展与完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要大力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保证资金能用于农业领域。要改造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专项贷款,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拓宽融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第三,要积极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实际上,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保障,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要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公平司法制度的建立,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维护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现行的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情况,投资者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因此,在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要积极按照市场供求促进利率的自由浮动,建立一定的资金价格机制,促进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市场细分和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