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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与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相比,具有污染少,资源能耗低,人力需求量大的特点,正符合绿色产业的特点,因此我国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对第三产业实行按行业征收不同的营业税,税率较低。并对一些服务行业,比如医疗服务,技术服务等进行免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服务业具备着更吸引人的税收优势,使更多企业从事服务业,促进了绿色产业在我国更快的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财政税收政策实行的分税制,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当前的分税制,使各地方政府独立征税,投资分散,重复建设,发展趋同,根本无法形成大宗产业链条和规模,比如,在各个城市都有汽车制造产业,但是规模大小不一,重复制造不胜枚举。其次是财政税收政策不完善,整体的税收环境还是适合于传统的产业,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和税种相对较少、分散、不成体系。比如,没有“环境税”这一税种,对于排污的企业达不到惩治的目的,对于环保的企业没有大力度的优惠和鼓励。再次是政府对绿色产业的财政预算较少,重视度不够高,科目设置尚待完善,绿色产业投资难以透明和监督。比如,对环保和绿色产业的支出没有相应独立的会计科目设置。
三、财政税收政策的完善策略
(一)针对绿色农业的完善策略
首先,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应该加大,利用农业补贴对农民增产、农业增收来促进金融业的投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的资金链。其次,农业基建设施的补贴应得到重视,建立健全农业基建设施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业作业的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应加强农业基建设施的财政补贴力度,如小型农业设施以贷款等方式自行解决,中大型农业设施由政府审查,根据实际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农业补贴。并且农业补贴要有针对性,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对象品种繁多,单一品种得到的农业补贴金额少,因此,应该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金,直接补贴直接促进我国重点扶持的农产品的培育和生产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应得到完善,目前我国只是依赖政府出台一些指令文件进行调控引导,并没有明确的农业补贴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重新修订,构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具有长远意义和统一的规划,规范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
(二)针对绿色工业的完善策略
绿色工业要求投资、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在生产和消费环节不会产生污染物。类似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绿色工业的要求,这样的产业人的智力投入多,自然资源投入少。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向高新技术产业上倾斜,并且加大优惠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首先,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支持的类似于生物医药产品等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高科技含量的部分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提升高新技术再投资额在所得税额中的扣除额度;对于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加速折旧、扩大加速折旧范围、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其次,国家以税收信贷的形式向企业提供可抵免所得税的技术开发基金。增加企业技术开发的积极性,降低风险。最后,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方式,鼓励从事科研创新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高其研发的热情,也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技术创新研究工作中去。
(三)针对绿色服务业的完善策略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第三产业也就是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从而逐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步伐,要完善营业税及增值税制度,从而实现在政策上大力扶持绿色服务业。首先是完善税目设置,制定划分税目的合理准则,杜绝交叉税目,适当增减税目,重新细化分类,对成本和盈利迥异的行业以差别税率征收营业税。其次是营业税的征收由全额向差额转变,将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且将营业税由5%降至更低,减轻服务业企业的纳税负担。最后把对部分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可以进项税额抵扣,不但使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得以扼制,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了服务业的发展速度。
四、总结
在经济学界最早比较系统地研究环保与税收关系理论问题的是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他在生产上论证国民收入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的命题时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的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的利用达到最适宜的程度。如果单靠市场机制达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应采取征税或补贴措施进行调节。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是经常性的,例如造成环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根据庇古的观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不太关心社会净产出,寻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关心边际私人净效用,不太关心社会净效用,这就可能使边际私人净产出(或边际私人净效用)与边际社会净产出(或社会净效用)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在私人的角度看来是最优的决策,从社会角度考虑不一定是最优的。比如,从厂商角度看生产一袋水泥的成本是50元,市场价格是70元,它可以认为利润是20元;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果它生产一袋水泥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假定是30元,那么社会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从厂商角度是盈利的,而从社会角度是亏损的。这种差异有时非常大,而且靠市场无法解决,应该靠政府征税解决。征税的数量应等于排污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这叫外部成本内部化,后人将这种税叫庇古税。除了生产领域负的外部性外,消费领域也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下面分别针对非绿色产品与绿色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税收策略进行分析。
1.针对有负外部性的非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果生产和消费非绿色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以MPC、MSC分别代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边际收益为MR1,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MR1,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R1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减少到Q2,可以通过征税,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2.针对无负外部性的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果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无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会成本。我们假设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别代表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 MPR,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SR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达到Q2,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总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税收干预行为的正当理由:即鼓励正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或遏制负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一个商品的成本没有完全包含在价格中,它将被过度生产。同样地,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它的生产将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将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低效率。而通过有差别的税收制度,可以使非绿色产品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使绿色产品的外在收益内在化,从而削弱非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
二、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机制分析基于市场均衡理论
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面从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予以分析。
1.产品绿色化过程中市场均衡点的变动
如图2,假设企业对产品的绿色化投资之前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曲线是D1,供给曲线是S1,均衡点是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和Q1。现在企业对产品进行了绿色化投资,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S2;另一方面由于绿色产品的环保性,有益人们的身心健康,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D2,这时S2和D2相交的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2和Q2。现在我们来看P和Q的变化:因为产品的绿色化创新的后果是会引起产品价格的提高,所以,我们来分析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商品P和Q的变化情形。缺乏弹性的商品(如大米),从均衡点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图2- b是富有弹性的商品(如小汽车),从均衡点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结论是:产品的绿色化创新,使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均衡价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数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时才上升。所以,产品的绿色化并不一定会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动,可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分别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
2.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对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减免产品税或对环保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如图3所示,如果减免(或抵免)税之前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分别为S1、D1,市场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减免税之后企业因为利润的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又使税后利润增加)会增加产品的供给,产品的供给曲线由S1向右移动至S2,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对绿色产品的产品税减免可提高其价格竞争力,销售量也会上升。
(2)对购买绿色产品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如图3所示,其结果是会增加绿色产品购买者的需求,需求曲线由D1右移至D2,市场均衡点为E3,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2又上升到P3,均衡数量由Q2提高到Q3。所以,对买方的税收优惠措施,使绿色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会同步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带来的价格的回升使企业利润增加。总之,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在 经济 增长的同时将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制度,将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 自然 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 现代 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实
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促进 企业 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翰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 发展 ,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 工业 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 科学 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并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关键词:煤层气,绿色能源,政策
煤层气,俗称瓦斯,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及吸附在没几只表面为主并部分游离于煤空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免费论文。以往,煤层甲烷被认为是影响采煤的有害气体而被直接排放。但在当今的能源格局下,石油等常规能源出现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从新审视煤层气的价值。煤层气,作为一种绿色能源已成为理想的代替能源,尤其是在我国。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我国煤层气含量、分布如表一所示:
注:据国土资源部石油天然气评审办公室
东部区包括三江-穆棱河、松辽、海拉尔、二连、阴山、延边、敦化-抚顺、浑江-辽阳、辽西、蛟河-辽源、依兰-伊通、大兴安岭、太行山东麓、冀北、冀中、京唐、鲁西北、豫北、豫西、徐淮、沁水、大同、宁武等22个盆地(群)。
中部区包括鄂尔多斯盆地和川渝盆地。
西部区包括准噶尔、吐哈、塔里木、柴达木、三塘湖、天山、河西走廊等7个盆地(群);
南方区包括滇东黔西、川南黔北、滇中、萍乐、湘中、桂中、鄂赣边、长江下游、苏浙皖边、浙赣边等9个盆地(群)。
青藏区包括扎曲-芒康盆地。免费论文。
注:据国土资源部石油天然气评审办公室
相关建议
1 加强统筹规划,发挥多种积极性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国家必须统筹规划、统一决策,制定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行业标准、税收政策、对外合作方针的制度。同时政策应多样化,调动国企、民企、外企等多方面积性,尽可能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煤层气产业发展等。正确解决这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将在大局上保证我国煤层气产业的健康发展。
2 加大煤层气经济扶持政策力度
煤层气刚刚起步,与常规天然气相比,劣势明显,制定煤层气经济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煤层气与常规天然气具有相当竞争的平台,让煤层气企业扩大盈利,刺激煤层气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煤层气经济扶持政策为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实际零税率),每开发利用1 m3补贴020元,用于发电补贴025元。根据现行政策,税收返还和补贴额约占煤层气售价的33%,但美国的为51%~52%,相差很远,建议将该项补贴适当增加。
3 加强煤层气地质研究
我国大部分岩层经历了多次强烈的构造运动,含煤岩层叠合破坏频繁,煤层气地质比较条件复杂,不利于开采。同时煤层气资源分布具有多样性,煤层气储层具有明显的低压、低渗透、低饱和度的特征,较外国高阶煤发育。以上种种不利地质因素要求科研单做更多的研究,应增加经济投入,加大科研力度,对于不同地质区域,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研究方法,更细更准确研究个地质区域的地质条件。
4 加强和国外企业交流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煤层气开发技术主要有:直井洞穴完井技术、直井/丛式井压裂开发技术、水平井技术,以及连续油管压裂、注N2、CO2置换等增产技术等。一方面,这些技术在中国尚未完全应用;另一方面,中国地质条件和外国的地质条件不尽相同,国外技术有不一定适用。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引进技术,同时必须发展已引进技术。尤其是发展钻井、完井技术、煤层气储层增产技术。
5 进一步制定、完善制度
政策、法规包括矿权、气权、集输、利用、投资、税收、国内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为煤层气产业化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支持。
结论
开发煤层气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决策,这主要体现在一下三方面:第一,开采煤层气,补给常规天然气,缓解能源危机。免费论文。第二,瓦斯爆炸和突出是最主要的矿难,开采煤层气,可以降低煤层瓦斯压力,从而减少矿难。第三,煤层气是温室气体,开采煤层气,是一个环保的举动。国家在政策上扶持煤层气产业,大力加大科技投入,为煤层气产业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所以煤炭行业和油气行业应抓住宝贵的机遇,发展煤层气产业。另一方面,国家应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要求煤矿对煤层气进行利用,对排空进行处罚。同时科研单位也应抓住个机遇,为煤层气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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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煤层气资源评价报告[M],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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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茂远.关于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及对策[N].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9,09.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此,税收理论界提出了环保税制,发挥税收对社会的调节功能。环保税制的理论讨论比较丰富,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是总结现有的环保税理论框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 环保税制 税制要素 税收原则 对策分析
一、中国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
现在实行的税制中没有环保税,但很多其他税种体现了环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环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环保因素,但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环境保护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环境问题进行规范,通过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收费和罚款。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主要经济手段,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它将排污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与其应承担的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相挂钩,按其排污量收取费用。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了环保的社会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税收没有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功能。
二、讨论中的环保税制雏形
针对以上介绍的我国的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环保税制的框架和相关建议,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资源税
1.扩大征税范围
将非矿藏品,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2.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差别税率
对于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应税税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全面提高资源税单位计税税额提高税负水平,加大企业开采资源的成本。
3.改变课税依据,提高利用效率
资源被开采出来后,分为自用、销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对自用和对外销售的部分征收资源税,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则没有征税,正是这一部分不用交税,就有被浪费的可能性。据此,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当是开采企业或个人所开采资源的总量,而不应局限于自用和销售部分。
(二)开征新税种
1.特殊产品税
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生产的有害环境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个人消费成本,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人们使用或消费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排污税、噪音税、碳税
排污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工业垃圾征收税;噪音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税;碳税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收依据,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缓解温室效应。
(三)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理顺税费关系是指规范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计费依据、管理体制,划清排污费和环保税种管辖的范围,使两者不重复全范围的应对各种环保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已经过时的与排污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人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税目。
三、解决问题方法和对策
(一)确定计税依据
特殊产品税应该从价征收,这些产品数量较多,单位价值量不大,从价计征方便可行。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需要从量征收,这些税种的课税对象是排放的废弃物,废弃物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它们的数量却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废弃物的数量征收,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选择合适的税率
特殊产品税,对相关产品课税,从价计征,选择比例税率简便易行。对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应该采用累进税率,超过一定排放数量后,每一单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税额。这样激励企业采用更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减少排放物。
(三)增补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减免应该体现在各税种,对环保企业予以鼓励,如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等,体现国家政策的环保导向。
(四)加强税收征管
环保税收的征管的征收对象是从企业开始的,因此必须了解企业的相关经营状况才能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我国的商品流转税的征收比较成熟,流转税征管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企业的很多情况,因此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税等税种的信息优势。同时可以与政府的其他技术部门加强合作,比如说水质检测部门,获得征收环保税的技术支持。
四、结论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环境问题不仅会恶化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税收理论界提出了建设环保税制的构想,环保税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国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实施。但现在的环保税制还在理论讨论阶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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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环境税非独立性非健全性
论文摘要: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较低,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从非独立性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耕地占用税,指明了这些税种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从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资源税和排污税是我国应补充完善的环境税主体税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为主导,这种发展方式决定了税收制度不可能在整体上向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倾斜,税收体系的“绿化”实现程度较低。从199B年到2008年十年间,尽管环境税总额呈上升的趋势,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没有太大变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
1环境税的非独立性
非独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资源环境保护指向性的税种很少,制定征税税种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资源环境,只是实行以后间接的起到了保护作用;或者为了能适当的起到一定的资源环境保护作用,对原有税种进行改进。环境税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是:它是夹杂在已有税收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1)资源税的非独立性。首先从征税的性质定位上看,资源税不具有环境税的独立性。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也没有从根本上支持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利用,许多属于贫矿的资源可能被遗弃,造成资源浪费。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过低。我国资源税使用的是从量计税,不能反映资源在市场上价格变化,不利于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征税数额很低,就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容易造成资源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2)消费税的非独立性。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经过重大调整之后,增强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费税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要综合考虑其影响,这难免弱化了对环境保护的实际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如电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一些征税的产品中。税率较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只有5%,实木地板的税率也只有5%,保护作用显然不大。从总体上考量,现行的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
(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税制的特点,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专项优惠很少。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减少消耗的专门应用技术开发缺乏优惠政策支持,许多节能和治污技术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城市建设维护税的非独立性。城市建设维护税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项真正的“绿色”税收,是环境保护融资的一种“专项税”,但是它是一种附加税,没有自己独立的税基,限于收入规模小和税率低,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5)耕地占用税的非独立性。即使是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与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土地价格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调节作用有限。另外,现行耕地占用税的缺陷是没有把湿地资源纳入其中。来源于/
2环境税的非健全性
环境税的非健全性是指环境税没有主体税种,应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的税种由于体制等原因没有征税或采用其它形式。环境税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对水资源征税,污染行为主要采用排污收费的形式,未开征排污税。(1)未开征水资源税。水是生命之源,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和国家信息中心对我国用水需求压力进行了预测。预计我国的需水总量总体是增加的,特别是未来的十年内。从全国的供水和需水预测结果来看,如果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则有500亿~700亿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过50%,海滦河流域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80%,已远远超出了世界公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极限——40%,因此,北方地区缺水形势相当严峻。同时,由于水污染的不断加剧,污染型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供应安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需要采取开源和节流的措施。开源方面要建设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证北方地区的水资源供应量;节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和城镇生活废水回用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这些开源节流措施的实施,是长期的公共工程,个别企业难以投资完成,国家投资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因此必须要开征资源税,筹集资金,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另外,开征税资源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使水资源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得到真实的反应。
(2)未开征相应的排污税,对于排污行为仍然以收费的形式。目前我国针对排污的主要经济政策是征收排污费。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证明,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体系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将难以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复杂环境保护形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排污收费标准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边际成本明显偏低,不能满足既定控制目标下污染治理总投入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国总的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为2558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23%。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2008年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需达到5447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资需达到10622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5%。因此,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总的污染治理投资额都需进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不显著,难以让相关企业参与到治污过程中。
第二,排污收费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向。排污收费是一种事后监控的方式,出于企业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的需要,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投资治污。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为增加部门收入,对此可能采取“暧昧”或者漠视的态度。我国排污收费和治理费用逐年同时增加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利益关系,反映了这项政策的漏洞。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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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探讨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积极倡导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所以当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循环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资源利用环节
2.1.1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产品制造环节
2.2.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