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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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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

第1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三章价格评估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产交易,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价格。

第十条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由经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房产价格评估,应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折扣,考虑房屋所处环境、楼层、朝向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房屋评估重置折扣价格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扣×(1±环境差价率±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十三条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维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评定。

第十四条环境差价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以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综合评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楼层、朝向差价免计;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评定。

第十五条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所评估出的价格,可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补充修正。

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的,也可选择其它评估方法评估房产价格。

第十六条房产价格评估中涉及地价评估的,执行地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仲裁。

第十八条房产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监测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应在交易场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出租)价格。

经营收费,应在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规格、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交易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产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房产交易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及时对房产交易价格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制定公布市场参考价格,并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越权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垄断、哄抬房价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

(四)不按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估价或故意抬高、压低被估房价的;

(五)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定的;

(六)不按规定申报成交价格的;

(七)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向职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房向职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房产交易及管理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业务或在我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下同)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县物价局是全县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监督。

同级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将拟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认证、备案后,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的其他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新建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时,须认真详实填写《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审批表》,如实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及影响房屋价格的有关因素等项内容。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的总价款由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部分组成。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建筑结构、朝向、设备配置、环境、建筑质量和格局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申报备案时,可将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分别列明申报,也可以按“一价制”或“成套价”形式申报。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单元防盗门、门牌、高档门窗、阳台等设施费用,应列入房屋预算成本中,不得单独在价外收费。

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申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进行勘验、审核、评议、批准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新建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时,必须通过明码标价、发放售房说明书等形式进行价格公示。价格公示的形式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经批准备案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承诺。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进行价格公示、广告宣传及签订销售书面合同时,所包含的房屋价格及其它相关内容,必须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格及其他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除向购房者收取经批准备案的房屋价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新建商品房价格经批准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政府定价。拆迁补偿户回迁时,拆迁人除与被拆迁人结清被拆迁房屋和拆迁补偿房屋差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新建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费,由购房者缴纳;拆迁补偿房屋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后的取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屋验收合格后购房人、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为准。

第3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

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第4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5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公司透明度; 盈余管理; 影响机制

一、引言

诸多文献提供了公司透明度①对资本市场具有良性影响的证据(diamond and verrecchia 1991[2];welker 1995[3];healy,et al. 1999[4];lang and lundholm 1996[5];botosan 1997[6];sengupta 1998[7]),并且有证据(lobo and zhou 2001[8];夏立军,鹿小楠 2005[9])表明公司透明度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类似的阳光效应。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探讨公司透明度是如何对管理当局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影响的。

二、盈余管理的诱致因素与约束条件

所谓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当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对报告盈余在时间分布、金额上的人为调整。一方面,公司内外存在对盈余管理的需求。dye(1988[10])认为盈余管理的内部需求在于减少成本,使管理者的目标与股东的预期一致;外部需求则是现有股东想通过盈余管理后的会计信息影响未来股东对公司价值的预期。无论是内部需求还是外部需求,都源于公司管理者无法完全准确地传递私有信息给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存在契约摩擦②(contracting friction)。schipper(1989[11])则基于信息观,认为契约摩擦和信息交流受阻③ (blocked communication)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无论契约摩擦还是信息交流受阻均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体现,因而也可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此外,信息不对称这一先决条件在trueman & titman(1988[12])等的模型中也有所体现。

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也有动机供给盈余管理,或者传递其关于真实盈余或未来盈余的私有信息(被称为传递私有信息盈余管理),或者为攫取自身或关联利益方的利益滥用报告盈余调整权(被称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

然而管理当局出于特定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会受到外部和内部的约束。外部的约束如会计准则(hunton,et al. 2006[13])和独立审计机制(defond and jiambalvo 1991[14]);内部的约束如公司治理层对报告盈余的态度,盈余管理还受管理当局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的影响(lobo and zhou 2001[8];kasznik 1999[15])。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及后果

盈余管理能否产生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盈余管理是否会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一)盈余管理是否能被识别

盈余管理是否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并没有获得一致证据。hand(1993[16])的研究表明投资者能够辨认那些为了税收利益在进价上升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并对其报告盈余下降反应温和。sloan(1996[17])发现当期盈余包括大量应计项目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负的,而当期盈余包括少量应计利润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正的,说明投资者似乎能识别应计项目。然而dechow,et al.(1996[18])发现,那些因盈余管理问题受到sec调查的公司,被初次宣布有盈余管理行为时股价平均下降9%,这似乎说明投资者在之前并没有完全识别出盈余管理。beneish (1997[19])以违背gaap的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违背gaap后两年,公司获得了显著负的非正常回报,这说明投资者在当时并没能完全辨别盈余管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识别出盈余管理。

(二)公司透明度增加了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尽管盈余管理不一定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但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来自于hirst & hopkin (1998[20])的实验④。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透明度越高,外部使用者能获取的高质量信息越多,与管理当局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在判断真实盈余和未来盈余前景时对报告盈余的依赖就越低,因而更容易识别报告盈余对真实盈余的偏离程度。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后果

一旦盈余管理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1.外部使用者对盈余进行还原,消除盈余管理影响

盈余管理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是外部使用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识别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不加还原地基于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当外部使用者有能力识别盈余管理时,会过滤管理当局对盈余的“管理”,不简单依据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因而盈余管理无法取得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shivakumar(2000[21])发现理性的投资者能够事前推断ipo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并有效消除其影响。

2.盈余管理被识别导致股价下跌

当盈余管理被指认(alleged)或被发现(detected)之后,股价会下跌。foster (1979[22])发现,那些被abraham briloff⑤的文章批评有误导财务报告实务嫌疑的公司在批评消息当天的股票价格平均下降了8%。

盈余管理被识别后往往会导致股价的下跌。这是因为外部使用者并不总是能有效识别盈余管理,而且即使能识别也无法有效判断盈余管理到底是机会主义行为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行为。这需要通过事后效果加以检验,而且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验证。因此外部使用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法有效区分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盈余管理时,通常会将盈余管理视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从而做出消极反应。

3.盈余管理被识别损害管理者报告声誉

盈余管理被识别,但无法区分机会主义还是传递私有信息时,会损害管理者的报告声誉(hunton,et al. 2006[13])。这使得人们会怀疑管理当局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使管理当局与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沟通面临失效,再次形成schipper(1989[11])所说的沟通阻碍。

四、管理当局的反应

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既无法实现管理当局原先预期的效果,又会导致股价下跌,并影响报告声誉。因而在公司透明度提高导致盈余管理很可能被识别并会产生消极后果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调整信息披露策略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函数。内部因素是管理当局主动选择的信息披露策略;外部因素,要么对管理当局信息披露策略选择施加约束,要么对所披露信息的传递和接收产生影响。

当导致盈余管理被识别的风险(即高透明度)主要来自于已有的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为了对需要实施的盈余管理保驾护航,可能调整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以降低特定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二)减少盈余管理行为或采取更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如果公司透明度提高,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或者不容易调整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是减少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盈余管理或者采取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避免被轻易识别。hirst & hopkins (1998[20])发现,随着综合收益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分析师更容易识别该领域的盈余管理。hunton,et al.(hunton,et al. 2006[13])进一步检验了经理人员对此的反应,发现当以更透明的方式报告综合收益时,经理人员会减少该领域的盈余管理,或采用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五、小结:公司透明度影响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一)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机制小结

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概率,而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则将具有消极后果,因而管理当局在不易对公司透明度进行调整时会减少盈余管理,这便是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完整机制。richardson(2000[23])证实了这一机制的存在,他发现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盈余管理程度也越低。

(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信息披露策略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所导致的公司透明度的提高,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因上述机制的存在具有抑制作用。然而管理当局自身信息披露策略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策略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却很复杂,如披露预测信息既可能诱致盈余管理(kasznik 1999[15])也可能抑制盈余管理(杨德明 2005[24])。

尽管如此,公司整体透明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应该能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据此得出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假设:

h: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三)现有部分证据以及进一步需要取得的证据

lobo & zhou(2001[8])首次用两阶段回归同步估计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参数,发现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公司透明度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降低,公司透明度得以提高。国内,夏立军和鹿小楠(2005[9])以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为公司透明度变量,检验了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发现越不透明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但他们没有进一步考察公司透明度对不同方向的盈余管理的影响。杨德明(2005[24])发现盈余预测信息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说明预测信息后盈余管理空间被压缩。韩慧博(2007[25])检验了深交所年度评级对各种盈余管理变量的影响,发现该公司透明度变量对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操控性应计具有抑制作用,但对利用实际业务进行的较为隐蔽的盈余管理却没有类似作用。

然而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是相互影响的,国内现有文献单方面检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获得的证据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为消除这一疑虑,应当就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检验,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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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g. foster.briloff and the capital market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79,17(1):262.

[23] v. j. richardson.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some evidence [j].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2000,15(4):325-347.

第6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转换的问题。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而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资源质量提高战略和人力资源市场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因此,本文尝试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协调性改革这一角度进行对策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

一、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

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机制是避免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缺位的重要举措。由于农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担其社会保障责任。从一些地方政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承担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补助和兜底责任,相反,甚至还从农民工有限的社会保险缴费中获得收益。有些地区虽未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打入另册,但在政策中允许退保,实际上不仅没有为农民工社会保险承担财政责任,反倒侵占了农民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权益。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工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从制度上逐步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嬗变。

二、消除劳动用工的制度性歧视

社会公平是以社会成员收益分配和生活状况的公平性为标志,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首先,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这是保障农民工的“起点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能够消除贫困、疾病、灾祸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内容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项目,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最为关键和基础性的应对之策在于:要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相关政策,把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和农民进城就业一并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分类实施。

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有助于农民工及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转移就业能力的增强,要有助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转移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缺失是农村劳动力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过程公平、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要进一步清理和废止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和限制政策,坚决制止向农民工的收费和变相收费。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重点解决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入学权利等问题。

三、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为我国农民工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设置了诸多障碍,把城乡人口进行制度性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的制度变迁,特别是2002 年以来的二元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户籍制度改革在我国二元经济体制变革中仍属于薄弱环节,至今仍处于政策的局部调整与修改阶段,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权利、子女教育等城乡福利差异还严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城乡福利差异使农民工的迁移成本上升,降低了迁移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参保产生了负激励,延缓了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进程。

改革户籍制度必须首先剥离户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乡身份、户籍限制,消除城乡不同户籍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权利差异,走城乡一体的城镇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再把它和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对已经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中,应该想办法把它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让户籍制度仅仅承担一个人口管理的职能,而不让它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证制度,为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方便。与摆脱贫穷为根本动因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20 世纪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到城市务工经商的目的,是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是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促进农村居民有序进城落户,积极探索户籍、土地、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联动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实际上立刻并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这个制度。建议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给定一个居住时间限定,如在城市居住达到规定年限后,流动人口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视为城镇居民。给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同时保留流出地农村居民的一部分权利,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为流动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碍。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村居民不论流动到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时间累加计算。即便是中断工作期间,也视为城镇居民一样,可以自行缴费,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即可以拿到养老保障金。

四、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立法滞后是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尽管该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对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内容对各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强。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国家层面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契机,构建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制订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制定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区要着手制订或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课题名称:

第7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价格管理制度;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企业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在企业管理中,如何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定价权,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企业价格管理的实际工作,谈下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如何围绕市场进一步加强企业价格管理工作。

一、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

企业价格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相应制定的价格管理规章。它是国家价格政策在基层企业得以贯彻的保证,是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必要条件。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定价管理制度、变价管理制度、报告和检查制度。

(一)企业定价管理制度。该制度是是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而提供的内部保障制度。包括价格目标管理制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灵活应变制度。包括价格目标管理制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灵活应变制度。

(二)变价管理制度。该制度是为科学合理地变动价格而提供的一种内部保障程序。分为:企业定价、调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由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向企业价格管理部门的传入程序。定价调价工作程序,包括进厂物资价格管理的工作 程序、厂内结算价格管理的工作程序、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工作程 序、以及多余物资和报废设备处理价格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变价原因解释制度、变价时机选择制度、变价幅度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是变价的目标幅度,目标幅 度实现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变价幅度目标的确定要考虑各种因素影响,不应因目标不当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声誉。目标幅度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一次完成法和逐步逼近法。相应的配套措施是保证变价工作达到预定经济效果的关键。

(三)企业内部价格报告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1.价格通知制度。是用通知单的形式,将企业价格部门确定的价格通知具体业务单位。其内容主要是新产品定价和商品定价通知。2.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是企业在制定和变动价格时,同相关单位或地区互通情报,交换资料的制度。其内容主要是工商企业间的价格联系和各地区间的价格联系。价格工作联系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行使定价权提供参考依据。3.明码标价制度。无论是商品的定价或变价,在企业实际销售中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其作用是:有利于经营者出 售商品,有利于消费者选购商品,有利于销售操作和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4.定价效果报告制度。是企业价格内部管理的一项内容,对于了解企业定价、变价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具有很好的作用。

(四)价格检查制度。该制度是企业对内部执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一种制度。其形式包括:全面检查、专业检查、时令商品检查和经常性商品检查。全面检查一般涉及面广、规模大、力量多、时间集中;专业检查是对企业某一部分价格执行情况或某单项商品和收费情况进行的检查;时令商品检查是企业对季节性强的商品价格进行的检查;经常性检查是企业按规定周期,定期对定价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如何基于市场变化加强企业价格管理

企业价格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企业价格管理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基于市场的变化加强价格管理应及时对市场进行细分,企业竞争之间价格竞争存在可能的分析,并充分考虑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把握中心,构建有效的企业价格管理体系

1.坚持以快速、灵活、科学、高效、可控为目标,成立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分为:企业――职能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和运作部门的三级管理体系。体系中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作为企业管理层应定位在方向把握、运作指导思想及重大事项决策上,由企业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及专业部门组成,形成定期例会制度,重大临时事项临时研究处理;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应发挥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发挥决策参谋、信息反馈及监管职能,在管理上侧重于宏观研究和管理指导;运作执行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执行和具体运作。

2.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一是履行好日常各自职责。企业管理层面重点分析总结市场变化及运作情况,分析预测市场走势,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当期购销指导价格及工作目标。职能管理部门一是认真落实公司安排事项;二是研究宏观形势及市场变化,结合实际和形势提出决策建议及管理建议,加强指导;三是对执行部门运作过程及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四是将市场变化向内部环节快速、准确传递,及时采取管理措施。运作执行部门应根据企业整体部署,结合市场变化具体主动运作实施,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3.形成日常信息互通制度。信息共享才能实现快速、科学决策,达到团队协作效果,除会议外,日常也应当相互沟通信息,协调运作,形成市场、价格、成本、资金、生产、库存等各环节信息的有机统一,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基础。

4.形成工作评价制度。减化、优化工作流程,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管理的有效性和运作的主动创造性,因此,对部门执行情况应结合实际作客观评价,不断总结提高。

(二)围绕市场,转变价格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

由于影响购销市场价格变化的因素多、变化快、影响力大,事实证明价格管理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因此,企业价格的管理必须强化市场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管理理念,价格管理的重心在外部,企业内部价格的管理重点在于传导和实施导向管理。面对市场的不断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管理的时空协调,输出最大效能。在价格管理中,坚持“统筹兼顾,纵横并举” 的工作思路,形成围绕市场变化求发展的大环境、形成从大处着眼的大氛围。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观念、统一制度、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用价格管理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分析形势,提高价格管理的预判能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的形成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受影响的因素越来越多,变化频繁、波动剧烈,增大了分析预测和把握的难度,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企业价格管理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变化规律及特点的把握,增强对当前宏观环境和市场形势的研判。一是加强对供求关系的分析,及时掌握产量与相关变量的变化关系。二是从战略高度深入研究经济发展周期和全球金融危机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的深远影响,高度关注宏观政策导向对当前市场的影响。三是把握季节性特征及区域性特点。有些产品是季节性特征较为明显,价格存在波动的可能。四是坚持客观要求市场分析预测的方法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比如:产品销售应把握政府主导投资的方向,重点抓好工程直销工作;正确处理好价格与渠道稳定的关系;认真结合好市场价格、成本、资金、库存等要素关系,通过价格、资金等控制手段可有效调节成本、库存。

企业加强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体系,并基于市场变化灵活运用价格策略,不但是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的表现,并且可以可行地防范经营风险,应对市场竞争,方便于经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办理本领的提升,从而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使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更好地结合,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减少价格纠纷,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公信力和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现制定《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药店)活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价格服务进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价格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医院(药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与医药行业的联系沟通制度,深入医院(药店)了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1.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正确执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内部管理。

2.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医院、药品经营单位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制定医药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

3.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医院、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管理人员以及收费人员的价格政策培训教育。

4.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讨论会,统一价格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了解医药行业在执行价格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医药行业对改进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指导医院(药店)落实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1.指导并督促医院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以及主要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在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在联系点的医院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医院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

2.推广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指导医院制定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每日填写病人的费用情况,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门诊病人门诊费用清单制度。

3.建立价格公示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药店)了解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完善价格公示工作,对发生价格变动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及时变更。

(三)指导医院(药店)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1.推进价格诚信医院(药店)建设,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政府定价、指导价及招标药品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促进医药行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2.协助医院、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医疗收费价格管理制度》、《医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度》、《医院(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医院(药店)内部价格监督制度》和《物价员(价格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等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医药行业规范管理,自觉加强价格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医药行业形象。

3.指导医药行业制定并公布价格诚信服务承诺,通过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开展价格诚信医院(药店)评选活动和明码标价示范医院(药店)工作。

(四)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拓宽价格服务渠道

1.通过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及**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供群众寻医问药作参考。在“**市物价网”建立医药价格咨询窗口,开通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与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咨询服务落实价格政策。

2.建立和完善医院(药店)价格政策提醒制度,在收费标准或药品价格(品种较多时)变动时,及时召开价格提醒会,提醒其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规范价格行为,严格守法经营。

3.市内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定期在所销售常用药品中,遴选销售量前20位的药品或新、特药,注明通用名、功效、规格剂型、生产厂家以及批发、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确认后,在“**市物价网”予以公布。

4.市物价部门将综合运用成本监审、价格监测、认证评估、政策咨询等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对单病种限价的执行情况开展成本调查。加强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物价员指导和培训,通过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医药行业价格政策执行中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提供全方位的价格服务,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物价局成立“价格服务进医院(药店)”工作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汤建生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业务科,并确定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和市骨科医院以及市区内的中辰大药房有限公司、市医药公司、康复大药房有限公司、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为首批价格工作联系单位,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电脑操作基础的人员担任物价联络员,填写《物价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于8月底前邮寄或送至市物价局综合业务科,便于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

第9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肠炎/中医药疗法; 轮状病毒; 柯萨奇病毒; 葛根黄芩黄连汤/治疗应用; 中草药; 儿童

轮状病毒性肠炎是小儿秋冬季节常见病、多发病,尤其婴幼儿多见。笔者运用葛根黄芩黄连汤加味治疗本病68例,进行临床观察,疗效显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810~200901在河北省唐县中医院儿科住院病例中抽取68例患儿,其中男37例,女31例;年龄2个月至3岁,其中2~6个月15例,7个月至1岁30例,2~3岁23例;病程5~10 d。全部病例均表现为大便次数增多,呈稀水样便,夹有奶瓣或不消化物,无脓血及黏液血便,伴或不伴发热、呕吐;轻度脱水25例,中度脱水30例,重度脱水13例。

1.2 实验室检查

便常规:便稀,性状黏,潜血(-),镜检:白细胞(-),少数脂肪滴;PCR检测:轮状病毒(+)。血象:WBC正常或轻度升高,淋巴细胞增多;血钠大多正常。

1.3 诊断标准

全部病例符合《诸福棠实用儿科学》轮状病毒性肠炎的诊断标准[1]。

1.4 治疗方法

将68例患儿按简单随机抽样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34例,两组病例均予常规抗病毒、补液及支持疗法。对照组给予口服思密达(博福-益普生制药有限公司,批号:P0155);观察组给予口服中药葛根黄芩黄连汤加味(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方鹤松教授经验方)。方药组成:葛根、黄芩、黄连各6~9 g,甘草3~6 g,茯苓、车前子各9 g,苍术6 g。加减:发热加藿香、柴胡、生石膏各6~9 g;呕吐加半夏4~6 g,生姜2~3片。

2 结果

2.1 疗效评定

(1)显效:治疗后大便次数正常,大便成形,平均治愈时间3~5 d;(2)好转:大便次数减少,大便转稠,治愈时间6~7 d;(3)无效:治疗后大便次数及性状无改变[2]。

2.2 两组疗效比较

对照组显效12例(35.3%);有效18例(52.9%);无效4例(11.8%);平均治愈时间7~10 d,总有效率88.2%;观察组显效21例(61.8%);有效11例(32.3%);无效2例(5.9%);治愈时间5~7 d,总有效率94.1%;两组比较,观察组优于对照组,疗程短。

3 讨论

小儿轮状病毒肠炎是婴幼儿时期常见病,好发于秋冬季节。病原主要为轮状病毒,其次为柯萨奇病毒、诺沃克病毒、艾克病毒、冠状病毒等[3]。多发生于6~24个月婴幼儿。起病急,大便次数多、量多、水分多,呈稀水样便或蛋花汤样便,无黏液血或脓血便。常并发脱水、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可用ELISA法检测病毒抗原、抗体,或PCR检测病毒抗原。西医治疗往往以对症支持疗法为主,无特效抗病毒药物。近年有报道运用干扰素治疗轮状病毒肠炎,能提高疗效。干扰素具有抗病毒、调节免疫双重作用,但干扰素有一定的副反应,也限制了它的广泛运用。小儿腹泻中医称“泄泻”,其病因不外感染时邪、内伤饮食和脾胃虚弱等。治法以调理脾胃为主,助以利湿,兼顾护气液。笔者自200810~200901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在西医治疗基础上加用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方鶴松教授的经验方“葛根黄芩黄连汤加味”治疗小儿急性轮状病毒性肠炎,能明显缩短病程。方中葛根清热升清而止泄,为君药;黄芩、黄连清肠泄热,燥湿止泻,为臣药;甘草甘缓和中,调和诸药,以为佐使;车前子能利水湿,分清浊而止泄;茯苓能渗水利湿、健脾和中;苍术燥湿运脾[4];诸药合用共奏清热利湿、止利之功,适用于湿热泻[5]。应用该方治疗轮状病毒性肠炎亦收药到病除、立竿见影之效。相比对照组在大便性状改变、病程上观察组均明显优于对照组。

参考文献

[1]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286,1299.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9.

[3]杨锡强,易著文,沈晓明,等.儿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92301.